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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的反讽》读后感精选10篇

2022-05-17 02:07:03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一、古典自由主义是否完美无缺?

  1、言论的“沉寂化”机制(silencing dynamic)

  芝加哥近郊的科斯基聚居了大量犹太人,1977年,美国纳粹党宣布将佩戴希特勒纳粹标志,在该村举行游行,科斯基当局下达禁令禁止游行,纳粹党和当局双方因此闹上法庭,最后联邦法院做出判决:游行合法,禁令违宪。

  2.新闻媒体屈服于市场权力

  在民主社会中,媒体是建设民主社会最重要的机构,在美国的媒体生态中,自主性的保持有两项保障:一是高度商业化下的经济独立,另一个是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确立的司法优势。

  但在经济和司法自治性之外,市场对于媒体是最大的制约,受制于节约成本、推动广告、吸引目标受众的自身使命,面对公共问题,媒体对于资本的受制,很可能使其无法履行自己保持公共知情的职责。

  在既有社会环境中,言论的沉寂化和媒体自身的弱点,让古典自由主义的解读并非无懈可击。

  第一修正案的原文既古老又简单,按照安东尼·刘易斯的说法,这几行文字是当年修订者们制造的活体,它们以法令的性质对国家权威划定一个严格的边界,但这个边界的确切位置随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最高法院甚至不同的大法官而变化。费斯认为,这个位置总是反映着互为冲突的两种利益的平衡:一方面是自由表达的价值,一方面是国家为支持管制而推进的利益。

  这种公共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则有两个目标:自由、平等。

  在此基础上,费斯就过去的价值观发出质问:当发言者的利益与发言者所讨论的那些人的立意发生冲突的时候,为什么应该将前者的利益置于后者的利益之上,或者谁必须听从这个言论。——“我们没有理由偏重自由甚于平等,没有理由偏重第一修正案甚于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一直被我们忽视了。

  三、达到平等的方式——国家权力的行使

  是时候让国家力量出场了,这里所讲的国家干预,目标是培育全面、公开的辩论,这种辩论确保公众听到所有应该听到的声音。

  具体的做法,一是对弱势赋权,二是压制强势声音。

  如同在公共广场辩论中,给声音弱小的人分发扩音器,国家向来有”配给者”这一身份,就像过去对待公共教育和公共图书馆那样,弱势的、远离商业的公共性议题需要国家的支持。以NEA(国家艺术基金会)对于受资助的艺术家的选择过程为例,NEA制定了“正派”和“艺术品质”两项选择标准,对需要资助的艺术作品进行综合考量,并引入公众监督,将配给性过程化为一个三角式的结构,尽可能完善选择机制,把国家的资助资金分配到最需要的艺术领域里去。

  这种资助在按照第一修正案的要求,保证配给公平合理的情况下,又进一步推进了第一修正案的内在价值。

  四、实际操作中的作用与尴尬

  在新闻市场中的国家作用,分为配给性措施和管制性措施两种。前者不再赘述,在后者管制型措施方面,FCC(联邦通讯委员会)制定了公平法则,要求广播传媒报道具有公共重要性的问题,并以均衡方式呈现出一个故事的双方(或故事所有可能方面)的立场。给政治候选人、受到人身攻击的人回复权。

  这种配给性和管制性的权力实施,可以说是费斯所希冀的理想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能轻易实现平衡。

  1969年“红狮案”里,在一件批评事件里,法院支持了FCC的公平原则,要求红狮广播公司给被批评的作家一个在节目里自我申述的机会。但在1987年,FCC自己为“红狮案”翻案,宣布公平法则是违宪的。管制措施确实过度管制、导致自我审查等弊端,但这种翻案更多是一种关于意识形态和原则的斗争,此后几桩类似案件最终默认了“违宪”的判断倾向。对新闻媒体自主权的限制还是被以自由的名义终结了。

  隔岸观火

  参考资料:

  《言论的边界》安东尼·刘易斯

  《批评官员的尺度》安东尼·刘易斯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o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所以,当有利于民主的公共讨论面临威胁与损害时,对某些言论的限制应当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国家在履行这样的管制时,并非自由的敌人,而是自由的捍卫者(可以想见这样的观点会在美国引发激烈争论)。而国家履行分配者职责时,就更是如此,通过对公共资源的适当分配去对抗因权力、财富的私有化聚集带来的对自由的冲击,去改变言论的“沉寂化”效应,一个形象的比喻是国家向弱势群体发放扬声器。所以,费斯教授与古典自由主义传统的分歧还在于:除了将国家视为自由天敌和压制者外,也认为其可能成为自由的来源。

  正如费斯在本书结论部分所忧心的,他在本书中所力主的这种思路,恰恰与美国法律界主导思想在过去25年中(指的是上世纪70、80年代和90年代早期)的趋势相反。围绕第一修正案出现了“新的法理学”:

  这种法理学在费斯看来或许反映了当时流行的政治哲学例如“去管制化、平衡预算的说辞、纳税人的愤懑、新联邦主义和私有化”等;同时也和东欧、苏联剧变有关,因为“正统资本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原则”因此得到某种肯定;以及和人事变动有关——共和党人主政白宫长达25年,到1992年比尔•克林顿当选时共和党人已经占据了最高法院大法官席位的九分之八。

  在配给领域中,这样的法理学导致愿意忍受对补助计划所施加的一切限制,甚至是那些歪曲公共话语的限制;在管制领域中,导致的是“对广泛多样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的冷漠、甚至是侵犯,而这些措施旨在给予公民在公共领域中更多的平等以及促进自由公开讨论”。面对这样的司法现状,费斯鲜明地抛出自己“国家可以作为自由言论的朋友”、“国家要有所作为”的观点,应该说是需要勇气的。

  但费斯也绝非孤军奋战。从思想根源上,古典自由主义并非当今欧美国家的绝对主导原则,借重国家力量倚赖国家帮助的种种实践也由来已久。例如经济领域里,欧美国家实际并未奉行绝对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路线,同样在进行宏观调控和福利国家等举措。又可以参照同为法学教授的劳伦斯•莱斯格在《代码》一书中的观点:互联网并非天生自由,若放任其发展,它很可能陷入商业力量操控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公共效力,美国目前的选择从根本上阻碍了互联网带来创新和发展的机会;政府和立法者有责任保护、监督和指导它往更利于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方向去。

  通读全书,会感觉到另一种反讽,也就是费斯教授所持观点及立场本身的反讽性。他所珍视的“民主”,承诺应当由人民来做出对于关乎公共的问题和政策的最终决定;但他对国家在管制与配给领域加以干涉的呼唤,似乎不愿意也不信任人民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接收哪些信息、发表哪些言论。从而,对他观点的批评可能会从如下角度着手:这是不是用非民主的方法来保护民主?没有了“程序正义”,还会有预期结果吗?即便一时保护了民主,从长远来看,民主的光辉会否因此折损?

  因为是第一次阅读法学方面的著作,所以不清楚译文的风格是否在此类书籍具有主流的代表性。总体感觉有些不太适应其西化的表达方式,或许是译者为了确保意思的无误传达,而对行文的优雅方面作出了一定的牺牲吧。

  中译本序言 贺卫方

  这样,寻找一种能够解决这一悖论式难题的机制或力量就成为逻辑的结果。┅┅那种把国家视为自由的天敌的观点显然是以偏概全了。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完全可以成为自由的朋友,因为它可以通过分配公共资源——例如对公共基金的适当分配——改变沉寂化效应。一个形象的比喻是国家可以发放扬声器给一些弱势群体,从而让他们的声音能够广为人知。

  4 今天我们不仅需要自由,也需要平等。

  2 一些更为深刻和更有意义的事情正在发生。这提请我们、甚至是要求我们去重新检视现代国家的性质,去探究国家是否会对维护我们最基本的自由具有作用。

  以往的论辩预设了这样一个前提性的观念,即国家是自由的天然敌人,正是国家企图压制个人的声音,因而也正是国家必须受到制约。这种观点,相当有洞见,但只说出了真相的一半。的确,国家可以是压制者,但也可以是自由的来源。

  5-p6 19世纪的自由主义以个人自由的诉求来界定,并导致了对有限政府的毫不含混的要求。但是现代的自由主义则不仅包含自由,还包含平等的价值。此外,现代自由主义承认国家在保障平等、有时甚至是在保障自由中所可能起到的作用。

  15-p16 国家并非试图要在各群体的自我表现利益之间做出仲裁,而是试图通过确保把各方的意见都呈现给公众,来为集体性的自治建立根本性的前提条件。如果这可以通过简单地增强弱势群体的势力来达成,那么国家的目标就能实现。┅┅国家之所以承认这些要求不是出于它们内在的价值,或为了促进他们的自我表达利益,而仅仅因为这是一种推进民主进程的方式。国家正尽力保护听众即全体公民的利益,使他们得以听到关于重要公共事务的全面和公开的辩论。

  23 我们必须直接地面对和处理这一危险。那些负责设计制度的人员应该把管制内容(如同一个议员一样行事)的权力置于那些远离政治冲突的机构中。选择一个特别热衷于某一特定结论的人来主持会议从来不是一个好主意。此外,特别是因为司法部门具有远离政治冲突的立场,所以应该由它担任审查国家行为这一重负。在履行这个任务的过程中,司法部门应该不看行动的动机——陈述过的或没有陈述过的——但必须仔细地决定国家管制对于公共辩论的总体效果究竟是什么。法院必须自问:这一管制是否真的促进了辩论的品质还是有着相反的效果?

  50 拒绝古典自由主义的“最小国家”理想,并在满足各方面需要时接受国家积极主义。

  51 民主是集体性自治的一种实践,要求国家官员由人民选举产生,要求国家对人民的愿望和利益做出回应。

  98 密尔所忧虑的新闻审查主要是社会性的。一个表达思想的人可能遭遇的那些非正式制裁是他生命反对的。蓄意的责难比监禁判决更令人忧虑。当然,密尔谴责国家压制,但他将对自由的这种威胁看成是次要的。国家仅仅是社会的代理者。因而在密尔看来,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威胁要小于社会本身。国家所拥有的处置工具,当然可能更为严厉、更为残暴。但从自由的角度来看,社会性的制裁对于自由的约束可能与法律所强制的约束一样严重。的确,我们有理由对社会性的制裁格外忧虑,因为它们很可能比由国家施加的制裁更广为弥漫。在《论自由》中,密尔表达了他对“习俗的专制”的抗议。

  109 一种有活力的民主要求密尔所试图保护的那种个性。公民不仅需要听取关于公共问题的争论,而且必须有能力来评价这些争论。民主是一种自我统治的形式,因而需要公民们能够治理自己。

  但接踵而来的问题是,什么赋予了国家正当性来抉择某一群体的言论权利高于另一个群体?

  一、自由派的分化

  偏爱自由的和偏爱平等的。作为后者,作者认为国家仅仅是为推进一个有价值的公共目标来行使它的政策权力,通过把各方意见都呈现给公众,来为集体性自治(民主)建立根本性的前提条件。因此,第一修正案应该通过“管制”寻求促进民主的价值,正是这些价值支撑了第一修正案本身。司法部门作为审查机构应该不看行动的动机而研究产生的总体效果是否起到促进辩论品质来作为裁决。

  二、国家的角色

  是管制者、配给者还是议员?作者认为配给制国家在给一方的言论实行补助的时候,会同时降低另一方的言论,使得言论沉寂化。在国家目前还无法担任“议员”的情况下,管制性语境反而比配给制有利,此时国家是自由的朋友而非敌人。

  三、作为个人和政治的自由

  此文中提到麦金农女士的《言词而已》,正好我也有收藏,将是我看的下一本书,如果能够从一本接龙到另一本,一直延续下去,也是很有趣的。

  此处提到,麦金农女士希望加强对淫秽作品的限制(美国对仇恨言论、淫秽作品和竞选资金作了言论限制,但近来又频频打破限制),提出淫秽作品是行动而非言论,这是为了逾越第一修正案的涵盖范围,作者反对这样简单的解决办法。

  这种观点非常有现实意义。我们知道,在欧美民主国家,当地的政府权力被法律严格限制,但与此同时大型私人企业甚至于宗教团体的势力很大。在私有权和宗教信仰自由权被保护得相当好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团体的影响力巨大到可以控制媒体舆论。举个例子,如果新闻集团的默多克讨厌同性恋,那么他可以禁止自己旗下媒体播放赞成同性恋的新闻;如果他对穆斯林国家有成见,他就可以有选择性地只播出穆斯林国家的负面新闻。

  这种情况当然是有问题的,但与此同时费斯教授的主张又面临另一个问题:如果政府出手干预言论权,以便各种不同的声音都能有相同的影响力,那么这种行为势必要耗费政府的资源(即所有纳税人的资源),同时这也会损害到另一部分纳税人的权利。另外,这种影响力如何界定?那些主张是需要被扶持?被扶持的主张要扶持到什么地步才能和与他们相对的主张影响力相同同时不至于“反弱为强”?还有,政府如何能抵抗住主流舆论的压力而为小众呼声“做主”?这些问题在具体操作上困难重重。

  这是一本充满智慧和缜密思考的书,这是一本富有责任感和忧患感的新闻理论论著。

  在这里我忍不住想要把它的英文原文也摘录下来,看看这一法案在文本上的“近乎专横的简洁性”: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feligion,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the speech,or of the press;or the right of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可以想见,这样的观点在如此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新闻理论界引起了怎样的激烈反应。这种以“非民主的方式保证民主”的方法本身似乎就存在着反讽和悖论。然而,仔细阅读过费斯教授的论述之后,我充满敬意,并且为其中的种种悖论而着迷。正如作者所说:“这是一个复杂的真相,一个远比我们目前愿意让自己承认的更为复杂的真相,但却不是——我希望——我们遥不可及的。”(第四章,P88)

  本书结构明了,论述简洁。全书分为导论和正文,正文共有四章,分别是:“言论的‘沉寂化’效应”,“艺术与积极主义的国家”,“新闻媒体的民主使命”和“将至的挑战”。

  传统观点都坚持第一修正案是为了保护个人表达言论的自由,但作者认为对于民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的言论不在于个人的表达,而是一种能让人们借助这种公共辩论选择自己所希望的生活方式的辩论。那么,假如国家之外的某些力量压制着这种公共辩论的形成,国家就有权利介入。形象的说,就是给那些在公共广场的声音弱小的人发扬声器,使得他们的声音能被听见。

  第一章“言论的‘沉寂化’效应”做了更为详尽的解释,并明确提出了全书主要的观点。

  第二章题为“艺术与积极主义的国家”,从对文化项目的公共资助问题上提出国家的“配给者”角色。

  第三章“新闻媒体的民主使命”,提出媒体究竟需不需要国家的问题,并从具体案例中分析了近年来司法界与新闻界对这一问题看法的走向。

  “民主是集体性自治的一种实践,要求国家官员由人民选举产生,要求国家对人民的愿望和利益作出回应。在行使人民主权统治的过程中,公民有赖于各种机构,它们向公民传达不同公职竞争者的立场观点,报道和评价当前的政府政策和实践。在现代社会,有组织的新闻媒体也许是发挥这一功能的最主要的机构,而且为了履行这种民主民主义务,新闻媒体需要一种特定的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措施。”(第三章,P51)

  媒体的独立地位首先要求经济的独立,第二是司法方面的自主地位。对前者,美国的新闻媒介私营已有多年历史,绝大部分媒体不依赖国家拨款,国家也没有办法从这方面操纵新闻媒体。对于后者,有一批法律条文诉诸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来限制国家对其批评者尤其是新闻媒体压制的能力。那么,在促进新闻媒体的民主使命中,国家是否要发挥一定的作用呢?

  很多学者认为,市场可能会抑制新闻媒体对公共问题的报道。媒体的私营化必然造成对最大收益最小成本的追求,一些应当被报道的问题可能没有得到报道,因为它们不能创造所期望的收入。怎样摆脱这种市场效应的束缚,许多理论家转向了国家。

  但是如同作者所言,国家既可能是自由的敌人,又可能是自由的朋友,我们该采取怎样的态度面对呢?既要保持警醒之心,又不能失却友好之意,这本是就是一种反讽吧。在一个具体的事例中,假如国家干预了言论,如何判断这一行为究竟是限制了言论表达还是促进了公共辩论?有没有什么明确的标准?只能依靠当时做判决的几个司法人员的判断吗?作者没有给我们一个回答,这大概也是他文末感慨“复杂”的原因。

  我想,这本书所提出的问题对于我们的政府和新闻界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如何寻求自由与平等、自由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平衡,是社会舆论始终要面对的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费斯立论的基础是将第一修正案解读为保护政治性言论的自由表达,以便确保政府的人和环节都遵守民主规则。

  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得出任何有利于政府的正面结论。费斯在本书中列举的两个案子,都说明了在政府的行事中,完全有可能错误地行使资源配给的权力。政府以及受政府委托发放各项基金的组织,实质上面临着以什么标准来判断获得基金和资助的资格的问题。费斯在第二章里即细致地分析了NEA在判断哪个艺术家有资格获得艺术基金支持的时候,各种貌似合理的判断方式都有可能被偷梁换柱,以表面的合理性掩盖实质的不合理。如以所谓的艺术性为标准,则完全可能重蹈当年所谓英才主义的覆辙——当年以智力测试的方式决定谁有选举权,结果是黑人整体的教育水平低下而被剥夺了选举权。收录在本书中的《既是个人又是政治的自由》一文有助于理解费斯作出区分的理由:第一修正案的原意并非保护任何“有价值”的言论和表达,如艺术,而是有助于保护美国式民主政治构架的“政治性”言论。所以,政府在资助艺术家的时候,所应该考虑的是艺术家表达的政治思想,而不是艺术性。

  在另外一个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联邦政府禁止受到联邦政府资助的家庭计划诊所的雇员宣传堕胎。政府发出这样的禁令,实际上拒绝了任何支持堕胎的家庭计划诊所,也就实质性地支持了反对堕胎的家庭计划诊所,使得他们在这场全国性的大辩论中占据了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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