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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经济解释读后感10篇

2018-04-05 20:39:02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法的经济解释读后感10篇

  《法的经济解释》是一本由熊秉元著作,东方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45.00元,页数:272,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的经济解释》读后感(一):引入经济分析后,法学似乎更接地气

  主流思想都会认同这个观点法律的主要功能,是在追求实现公平正义。因此法律给人的感觉是那种至高无上权威庄重感。而经济学少不了买卖交易、亏损盈利的事项,总与“利”字相关,与法律相比,着实为俗物。将两者结合产生的法律经济学,的确是新奇事物

  法律经济学,虽然有别于传统法学,但其实并非刚刚产生的新鲜概念。早在1960年,美国芝加哥大学就提出“法律经济学”的概念,对法学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释。当时完全可以称之为“重新发明轮子”,而现在法律经济学在美国法学界几乎成为主流。

  相对于美国来说,法律经济学在我国发展要滞后许多。至少在目前,我国能在法学院讲授法律经济学的师资并不充足,甚至相关教材也没那么丰富。一直致力于研究和推广法律经济学、曾经出版多部法学作品的熊秉元先生,撰写了《法的经济学解释:法律人的倚天屠龙》一书,为填补这门学科空白尽了一份心意。这是一本适合法学院的新鲜人看的教材,当然也适合对这门学科感兴趣普通读者。

  正如本文开头所说,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消除不公平、非正义就成了执行法律的主要着眼点,即“除弊”。这在早期的社会自然问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规模组织形式发生巨大变化,由此产生了诸多复杂现象和问题,导致在很多情形里,什么是公平正义变得相当模糊,甚至许多事情并不真正涉及到公平正义问题,更多的却是多元价值之间的冲突。面对价值的冲突,非黑即白的正义似乎并不太贴合需求,更多的希望则是促进人际交往流畅,增进社会的福祉,即“兴利”。从“除弊”到“兴利”,法律的演化的确是在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显得更加务实和接地气。

  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正是“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传统法学强调的是“法律效果”,从社会科学角度,则关注“社会效果”。对法律中“罪”与“罚”的形式和内容,不只论法律的奖惩,也要考虑社会愿意负担成本。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采取谨慎稳健的态度,通观整体利弊,对社会长远而言是更好地选择

  引入经济分析方法之后,法学并没有变得俗不可耐,倒是更加关注人们和社会的福祉、更加接地气了。当今社会,极端凶恶的事件已成少数,而大多则是多元价值冲突和矛盾。我们不寻求冲突,但是同样不畏惧冲突。有冲突产生,就容易暴露出隐藏的问题——权益的重叠、权利的冲突。此时冲突是个良好契机,能够澄清问题,更好地协调资源,让多方都受益,即达到了“兴利”的目的

  法律经济学是门很实在的学科,从除弊到兴利,弱化冲突、增添福祉,彰显法律的智慧。熊秉元这本《法的经济学解释:法律人的倚天屠龙》,讲解言浅意深,是本很不错的读物。

  2017.06.06雾凇

  《法的经济解释》读后感(二):论经济解释法的逻辑基础

  论经济解释法的逻辑基础

  ——读熊秉元的《法的经济解释》

  熊秉元教授的《法律的经济解释》是一本经典的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法律原理的著作。一是利用前四讲的篇幅,明确地标示出经济分析的基本架构。从学理上看,他利用“基本单位行为特质—加总/均衡—变迁”的架构,一以贯之地处理了诸多法学问题,包括阐释最抽象层次最高核心(“正义”的概念);二是基于真实的社会现实,《法的经济解释》明确提出了“实证法学”(a positive eheory of law)的概念,并和传统的“规范法学”(a normative theory of law)相对照。三是阐释法(包括道德宗教,等等)用经济“工具”颇具新意,在引介经济概念和分析架构时,熊秉元非但不用方程式和数学,反而主要运用文字生活中触手可及的经验简单易懂得辅助图形,作为阐明理论重要依据

  “法律的功能未必是追求公平正义,而是处理价值冲突”,协调、平衡各种法的价值之间所可能会有的矛盾。著名法律经济学家熊秉元认为,法律的功能,过去是以除弊为主,今后则是以兴利为主。所以,利用经济学的分析架构去探讨法学问题,首要的一点是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在法的“一般理论”(a general theory)及“司法实务”中“引申”经济理论,这是《法的经济解释》的一大亮点,其中既描绘了法学和经济学之间的关联,亦勾勒了经济学的分析架构。在熊秉元教授看来,对各种法学概念作成本效益分析,不但是“探讨经济活动”,更是“分析社会、政治、法律等其他问题”。首先,经济分析的性质,是实证,是让证据说话;其次,援用经济分析的架构,是运用经济分析这一“工具”探讨法的内涵和边际所在

  经济分析为法学的工具箱添增了新工具,也正逐渐改变法学的根本性质。“在证成价值判断结论正当性上,法律的经济分析一定是具有某些法律的分析方法所不具备的论证效力。”依照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议论,经济的效率价值异样决议了法律的效率价值,法律正是一种增加买卖本钱、进步效率的制度。作为一种论证法律的方法,法的经济分析比法律逻辑分析,它在证成价值判断结论的正当性上具有更高的效力。我以为,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熊秉元教授对法的经济阐释都相当精湛绝妙。如其所言,法律“规则的形成和内涵,受诸多力量雕塑,而彼此交往次数频率,是重要的决定因素”。同时,运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分析各种法律现象的学说,不仅涉及到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问题,还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领域。所以,以经济分析这一“工具”阐释“法”或“司法实务”,准确认知“人的行为特质”,是合理解读法律“规则的形成和内涵”的关键

  经济解释法的实证路径是传统法律办法所不能及的。从实践看,实证法学的路径,是“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即“借着实际案例,琢磨相关的法学理念。联结法理和案例,而不是法律(法条)和案例”。二者的共同点,都是“由真实世界,到抽象理论”。在《法的经济解释》中,熊秉元教授以“美女野兽”“借刀杀人,刀当何罪?”等鲜活的案例来论证法律的点线面及其他。熊秉元教授认为,对于实际的案例,由不同的参考坐标衬托,往往可能捕捉案例的不同重点。“根据字面,是原则特殊情况,是例外。原则和例外,并不冲突。”具体到每一个案例,不但“法律条文”“立法意旨(初衷)”是明确的参考坐标,“在原始社会”“在法治社会”又将如何处置亦是重要的参考坐标。对于法律条文,直接作出字面上的解释,是一般情况;在比较特殊的情形下,就值得走出字面,探索事件较完整的意义。

  法律的形成和变迁,也是社会现象之一。在漫长历史演变中,罪与罚的内涵经过一再的调整和变化,既“改变了罪与罚的各个成分,连带着‘正义’的内涵”也蜕变了。在熊秉元教授看来,法学和经济学研究的问题大都是“两人间一对一关系”,“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我以为,“法律人”同“经济人”一样,也会通过严格执行或规避法律制度,来寻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对于法律的基础,传统法学多是立基于道德哲学。相形之下,社会科学追本溯源,由初民/原始社会开始描述法律的出现、性质以及道德的功能——“罪”与“罚”的真正作用,还是借着除弊兴利,增添人们的福祉。在《法的经济解释》中,熊秉元教授借古喻今,围绕一个重点(罪与罚),以阐明法律(和权利)的缘由。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人”即使没有“经济人”的理论工具,也能够“借着罪与罚的措施,实现了正义的身影,通过对正义的追求,充填罪与罚的各种内容”。

  正义是法学的最高价值,效益是经济学的重要概念。在原始/初民社会,法律和道德合二为一。但是,现代法治社会里的各种公共政策,都是通过政治过程(political process)而产生的。即“通过政治过程,权利不断地被调整和创造,对于权益的结构,产生了重分配结果”。但是,由社会科学的角度,还有其他关键性的因素,对法学和司法运作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相对应的,法院所做成的判决,虽然是个别官司,也有类似的、涓滴累积的效果。所以,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不仅要有向前看的视野,还要往前推进一步:“体会到目前所做的决定,会对未来产生重分配的作用。”在《法的经济解释》里,熊秉元教授在阐释政治过程的特性特别是关于权利和重分配的含义)的同时,还重点探讨了政治过程和法律之间的关联。

  “经济学既不是一套问题也不是一套答案,它是一种理解行为的方法。应用这种方法得到什么结果不仅取决于经济学理论而且取决于应用这种理论的社会现实”(大卫.弗里德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读罢《法的经济解释》,不仅使人联想良多。由政治过程、立法机关的角度解读法律,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律的本质。政治过程,是处理各种竞争,乃至彼此冲突的利益。立法机关的功能,就是透过众议佥同的法定程序,以立法(法律)的形式,制定处理价值冲突的游戏规则。“为了正义,可以天崩地裂”,“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正如熊秉元所强调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阐释法律,不过是分析经济学和法律之间的某种契合,这种契合体现在公平和效率的实施上。一方面,公平造就效率,另一方面,效率反过来促进公平。

  刊载于2017年5月27日《上海证券报》8版,11月12日《湖北日报》6版读书

  http://news.cnstock.com/paper,2017-05-27,831449.htm

  http://hbrb.cnhubei.com/html/hbrb/20171112/hbrb3195593.html

  《法的经济解释》读后感(三):选择较好的

  众所周知,千百年来,法学有 着高贵而尊容的传统。历来的硕儒学者对法学有诸多精湛绝妙的阐释。和中外类似的法律经济学教科书/讲议相比,本书有两点特色,值得稍稍自矜自是:第一,利用前四讲的篇幅,明确地标示出经济分析的基本架构。包括阐释最抽象、层次最高的核心一一“正义”的概念。第二,本书的理论是基于真实世界,明确提出“实证法学”的概念,在方法论上,本书的这两点都稍稍有新意,而且有待进一步阐扬推广。除此之外,在引介经济概念和分析架构时,全书不用方程式、数学。主要运用的是文字叙述,以及简单易懂的辅助图形。还有,生活中触手可及的经验,也是阐明理论的重要依据。原因很简单,真佛只讲家常话,道理可以浅中求。

  本书分为四篇:第一篇 分析架构 第二篇 法律的由来 第三篇 法内法外 第四篇 游于艺等这四篇论述了如何体会法学的智慧结晶,如何优游于法学的智慧资产财富之中。

  法律经济学,是利用经济学的分析架构,探讨法学问题主演的四点体会如下:第一,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第二,让证据说话。第三,法律的功能未必是追求公平正义,而是处理价值冲突。第四,法律的功能,过去是以除弊为主,今后则是以兴利为主。

  法学是人类社会的必需品,而经济学是奢侈品,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会出现。通过列举各种案例分析使人热衷于其中。学习法律,和学习其他学科一样,最好保持好奇心,而且不断地提问和自问自答,慢慢地培养出对这个学科的了解,特别是根本而重要的核心部分

  一方面借着实际的案例,阐明法律的本质。另一方面,由个案中,萃取法学思维可能的走向生命本身的意义到底何在,似乎不容易有定论。但是,借着各种极尽巧思的比拟,可以对生命有更深刻的体认。由此可以提炼出一点 心得:法律,只是一种规则,规则的本质,是在处理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而未必和公平正义有关。当不同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刚好是一个契机,可以琢磨较好的规则。在不同的规则里,选出一个“较好”的。所谓的“较好”未必是符合公平正义之,而往往是能让大家共存共荣的。

  《法的经济解释》读后感(四):回归本原去看待事物

  回归本原去看待事物

  评《法的经济解释》

  有幸拜读过熊秉元老师的大作《优雅理性》、《正义的效益》,他的作品深入浅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贴近生活的案例,把一些高深的经济学理论分析得头头是道,不仅是外行和初学者的入门捷径,也是经济学界公认的好作品。这本《法的经济解释》是他为学生讲授“法律经济学”课程的20个讲义改编而来,在书中,熊老师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分析了法学的内涵和外延,并向读者传授了利用经济学思维学好法律的“窍门”。

  提起法律,我们会想到威严的法官和繁琐的条文,俨然一副高不可攀的样子。熊老师用的经济学思维解开了法学的神秘面纱,从基本单位、行为特质的分析开始,考察其加总和均衡情况,并循着其变迁的路径,便能得到关于法学的一个基本面貌。熊大师也反复强调“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先了解政治(立法)过程,再了解法律和权利”的基本学习思路,告诉我们应该从法学的本原、法学的发展历史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去深入了解法学的内涵与外延,解释了法学的基本框架、原理以及要素等。全书没有更多高深的理论和复杂的推理,而是用平铺直叙的语言,结合适当的事例进行分析,最后达到熊老师写文章的目的—通顺且言之有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法律对于国家和人民的作用也发生变化,但其本质的作用基本不变。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定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定罪和处罚(罪与罚)上,在“罪与罚”的定性和定量分析上,经济学思维的理性分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经济学上的“理性人”假设同样可以运用于“罪与罚”的裁量上:每个社会公民(成人)都有自利的理性,这种自利的集合在法律的作用下会形成利他的效用—对于群体作用发挥负向引导的,法律则会对其进行定罪处罚,这样引导每个理性人合理地自利。在具体的“罪与罚”裁量上,成本效益分析随着社会形势变化也会对具体的定量分析产生效用。法律的规范性条款来自于统治者对于法律的理解,但更多法律案子的判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变迁,以及人们对于法律的理解逐步形成的积累和结晶。因此,当我们尝试用经济思维剥开法律层层包裹的外衣之后,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律的本原。

  经济学的大厦蔚为壮观,不仅来自于众多经济学人的精心搭建,更在于经济学思维向其他领域的不断扩张,例如本书中的法律经济学。一个人或者一门学科如果能一直保持着一种好奇的心态和理性的思维,那么他(它)的未来将是更加精彩的。《法的经济解释》还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要在纷繁复杂的世界中寻得更多的理解和认识,须得回归到事物的本原中,利用合适的工具探索事物的发展历程,这种工具就包括我们常用的经济学思维。

  2017-5-23

  《法的经济解释》读后感(五):一部法律经济学的力著

  本书的作者熊秉元先生是华人经济学家圈子的大侠。熊大侠是经济学专业出身,但“越界”闯入了法学领域,发现很多法律现象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解释说明。在这本书中,熊先生指出:各种社会现象,都是由人类行为汇集而成,社会科学的功能,就是针对社会现象(而非自然现象),尝试提出合情合理的解释。这是法学和经济学互通的基础。这本书是作者是为法学院的新生写的,希望他们对法学有一个不同于传统法学的新印象。

  本书共分为四篇,第一篇《分析架构》的前四讲,就是构建社会科学的基本架构。第五讲是案例分析,把基本架构和社会现象作一联结。第二篇《法律的由来》扼要介绍了法律的形成和变迁。这一篇是作者建构“实证法学”的一种尝试和努力。本书的第三篇《法内法外》探讨了对法学和司法运作有重要的影响的一个因子:信息。作者指出这是隐身于法学内部的主导力量。在第四篇《游于艺》中,作者探讨了法学学习的态度、方向和技巧;并让读者体验法学的智慧。

  在我看来,为什么经济学可以大肆“侵入”法学领域,这跟经济学有一套分析有力的工具有很大的关系。熊秉元先生一直比较欣赏和推介的美国的大法官波斯纳就曾经在他的名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指出过经济分析的三大原则:需求法则、机会成本、资源向价值高的地方流动。熊先生也从经济学行为理论的角度,说明在追求任何价值时,都必须考虑到所耗费的资源。从工具和规则的角度来认知法律,可以比较完整、比较深入地掌握法律的内涵。

  在法学中,公平正义也许是最重要的概念,在经济学中,成本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著名的制度经济学学家曾经在1960年提出了“社会产值最大化”(maximize the value of social production)的概念,而波斯纳在随后提出了有异曲同工之妙的“财富最大化”理念。经济学分析中,经济成本是一个核心的概念,而在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成本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通过这个“成本”概念,可以或许可以打通经济学和法学之间的问题。这也是这本书力图向读者展示的这个研究领域。诚如浙大资深教授史晋川指出的那样:成本——收益分析并非是经济学家打着“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旗号,硬邦邦地塞进法学的,而是原来就存在于法律之中。秉元兄等经济学家在华丽转身为法律经济学家时,只不过是将成本——收益分析从法学中挖掘出来公开示人而已!

  相信通过阅读这本书,读者对法律经济学会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并从中获得一些启示。

  《法的经济解释》读后感(六):法律经济学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门新生学科的产生与发展,使法律领域原有的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三大主流法学派鼎力的局面逐渐被打破。这门发端于制度经济学与数学结伴而来的交叉学派被称为法律经济学,后因其理论体系不断发展,视角新颖、方法独特,在西方法学界的地位也逐日提高。到了80年代,法律经济学这个国际法学潮流登录中国,给中国法学界带来了一股新鲜潮流,任何一个新思想、新学派,在初时都会受到世人的冷眼对待,后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的研究方法的视角独特,受到了法律界与经济界的认同。而这本书正是这个思想产物的结果。

  从学科研究的性质来看,法律经济学已明确将自己定位是一门“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用波斯纳的话来说,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的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的社会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的规则。本书分为四篇:第一篇分析架构;第二篇法律的由来;第三篇法内法外;第四篇游于艺。这四篇理论系统的阐述了法的经济解释,第一篇的前四讲,就是构建社会科学的基本架构,第五讲是案例分析,把基本架构和社会现象作联结、

  法律经济学,利用经济学的分析架构,探讨法律的问题。如公司的收购、并购等问题。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者而言,这个社会是有意义的,法律的形成与变迁,也是社会现象之一。法律是人类社会的必需品,无规矩不成方圆,而法律即是束缚,也是道德的节点,可以说法律是人类社会诞生,就会产生的一门学科,而经济学则不然,它要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才会出现。

  正义的理念,贯穿法学和司法运作。由社会科学的角度,还有其他关键性因素,对法学和司法运作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同理,要学好法律,最好先掌握学习的态度、方向和技巧。第四篇的各个讲次,就是针对“学好法律”娓娓道来。且更进一步阐述了如何体会法学的智慧结晶,如何优游于法学的智慧资产财富之中。

  《法的经济解释》读后感(七):法律经济学:文明时代亟需的正义之器

  熊秉元教授,可算中国法律经济学第一人,这个第一,是就在为人熟知的圈子里被接受程度与与出现时间而言的。

  一般来说,要接受法律经济学的概念,对于中国的大众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儒家虽号称有“孟轲”“荀况”两大派,然而对于好讲“仁义”的国人而言,还是性善论更招人喜欢,我们不仅以之自况,在大大小小的圈子里,也以之律他。乡邻口角,自认为读过书的人便说“看你也是讲理的人……”,想要一顶高帽子先扣上去,让对方“不好意思”再下狠手;天朝上国一百多年前被攻破大门的时候朝中不论洋务运动还是甲午战争,好“以夷制夷”,掩饰“自己打不过,学习西方又不如被自己视为蛮夷的日本”的事实。但从事实而论,直到今天大家还在用这招,而且似乎有很多案例证明其有效的情况只不过因为——对方根本不吃这套,把自己打的满地找牙的case当然烂在肚子里,谁会主动说自己丢人现眼的事儿。法律经济学不能为我国人民广为接受的原因可想而知,一旦接受岂不是承认了性恶,以后便失去了熟稔使用给对方戴高帽子的手法钻空子了,不惟纠纷要输,连自我安慰的由头都由于民族品性定位的现实土壤被掘空而失掉,岂能让这种事情发生!

  粗看起来,这与熊教授谈论的法律经济学能有什么关系呢?当然关系匪浅。经济学人的眼中,

人是理性自利的,自利(并非“自私”)

  这种实然,而非应然。无疑是被国人扔进“贬义词”堆的,按照所处社会的认知逻辑:承认了这种与性善论”明显““背道而驰”的乱臣贼子的人性,不就承认了自己并不性善,等同于“十恶不赦”么?再者,法律乃是公平正义的象征,现代文明的体现,怎么能给经济这种“谈钱”的充满铜臭味的低俗事物联系在一起呢?倘若立法考虑利益、司法考虑成本,而不只追求雪冤追责,这成何体统,不是要颠覆国家的统治、人民的民主了么?!

  法律经济学这种邪物,在中国混得不好,简直就是罪有应得!

  尽管以上的看法在中国可谓深植于民众之中,熊秉元教授显然也并不认为该将基础阶段认知教育的任务越俎代庖,揽入己手。作为法律经济学领域的大拿,《法的经济解释:法律人的倚天屠龙》一书的目标读者,在熊教授的自序中便已十分清楚:专为法学院的新鲜人而作。因此本书虽然每篇、讲中亦有名家理论与自家看法的介绍,主要却还是以案例为入手,阐述如何在立法与司法中,用经济学的手段进行处理,使法律的功效发挥到最优,而将成本控制到尽可能的低。尽管如莫西·贝斯利教授所言“经济学并不隐含任何立场和结论,而只是一套分析世界的工具“,工具当然是价值中立的,没有自带那些正不正的三观,但操控于作者之手,又岂能不带有人的价值判断呢?本书中的各个案例,不仅有”许霆案“等牵扯实在钞票的名案,也有明知山有虎还悍然下车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案。

  以全书来看,熊教授的论述可谓精彩纷呈,令人目不暇给。但也有一些思路不免令人心生疑窦。例如在阐述”最小防范成本“概念时,熊教授举例”一个马戏团装车运送一只老虎去外地,行经路中,一38岁的女性深受伸手进笼想摸这只大猫,不想老虎一回头便咬断了她的手。在此案中,究竟该如何判责“。很多人自然而然”认定老虎危险时是常识,而且笼子上又有警告标示,一个已经38岁的人去招惹老虎,当然自己该负有主要责任“,这种判断在作者看来,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

如果她知道老虎危险,难道还会把手伸进去吗?所以逆向推论,她并不知道老虎多危险,

  由此一路而下,

如果在装笼时,小笼子外再套一个大笼子,大小相隔距离只要达到姚明伸胳膊进去也碰不到小笼子,或者其他类似办法,不就可以防范此种不幸发生了吗?

  马戏团多加一个笼子的成本,显然要比先对人进行教育,事后再验证教育效果的成本低得多。

  乍听之下,有理有据,令人信服。

  本讲的作业题中,熊教授提到自己近年讲席所在的浙江地区的钱塘江潮,常有外地人被卷进溺死。他分析道,大潮速度之快,是只有当地人知道的”地域性信息“,外地人往往对之估计不足,认为自己拥有逃脱的能力,所以罹难。熊教授特为阐释:钱塘潮的危险,就像老虎一样,只是一种模糊的概念。那么读者就不免疑惑:既然如此,老虎的危险,对于38岁的女性可连地域性信息都不算,她应当也是基于自己“定能像那些认定潮水没顶之前跑上岸的人一样,在老虎下嘴之前就能及时撒手”的自信伸手进了笼子(当然呈堂证供时,“受害人”岂会承认自己知道)。作者的”逆向推论“导致的判决对老虎和马戏团岂非十分不公。不论倒推逆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里的老虎已因为一位几十几岁的女性倒了霉,熊教授也在此节中提到了这个案例,曰此事则

刚好相反,是这位女士要负主要责任。台湾的案例,责任在于载运方应该将老虎好好关在笼子里,八达岭则应该把危险的老虎挡在车体外。做法虽然不同,但都符合”最小防范成本“。

  依我浅见,接下来最该防范的,是鉴于我们内地的优良传统,万一有权有钱又貌合神离的夫妇,去动物园吵架,再出被大猫大狗咬了的事,一定要防止两造中某一方律师或者法官熟读过熊教授的书。

  平心而论,这并非熊教授的纰漏,而事涉法律经济学这个工具的使用者的“价值观”。看待案件的角度十分重要,而各人智识奠定了其判定事理的价值取向。正如本书的副标题“法律人的倚天屠龙”所想表达:即便在认定有无“认知”的分歧中取得了统一,众人也认同了法律的功能未必是追求公平正义,而是处理价值冲突——所以在过去,法律以除弊为主,今后则以兴利为主。这等兴利除弊之宝器,也还是要看持于何人之手,在张无忌或是周芷若的把握中,造成的后果会有显然极大的差别!

  在诸多“实然”中,当我们不仅跨过承认人是理性自利这一性善论者的命根子的门槛,且真切意识到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能作出各种行为时,追求公平正义,恰恰是除弊(比如降低人以侥幸心理或者不知道为推脱自己责任的借口)以兴利,届时,法律经济学想必也能名正言顺地揭下了蒙在正义女神眼前的纱巾。这一目的,简直不能更好,而其达成手段,将是从历史中汲取教训的充要装备,对于这一个好讲性善的民族来说,不啻于千年难见的福祉。

  《法的经济解释》读后感(八):法学江湖谁与争锋?——评熊秉元《法的经济解释——法律人的倚天屠龙》

  法律应当怎样学?法学又是一门什么学?熊秉元博士以一名台湾学者的视角,写出了《法的经济解释——法律人的倚天屠龙》,力图科普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于法律人而言,虽未必全盘接受,倒是可以得到一些启迪。

  本书分为分析架构、法律的由来、法内法外、游于艺四篇组成。从标题即可以得知,本书既不是体系森然的专业著作,也不是规范严谨的学术论文集,而是类似于专业随笔的文章合集。

  “存在不一定合理,存在一定有原因”,熊博士擅长从日常生活、现实案例说起,再利用经济学的实证分析等方法,阐述法律问题。他深刻地认识到,应当“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

  经济学是讲成本效益的,从其上一本著作《生活的经济解释》可以看出,一切社会生活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进行解释,法律运作同样也并不例外。所以,经济分析的方法也可以用来解释法律,贴标签、放讯号、打混仗,等等,经过作者曲径通幽似的解释,可以隐约觉得还是有一些道理的。

  熊博士着重提出“法律的功能,未必是追求公平正义,而是在处理价值冲突”、“法律的功能,过去是以除弊为主,今后,可能兴利才是重点所在”,这些论点都非常新颖(至少在评者看来的确如此)。

  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正义观,只有法律才能作到相对的公平。这种经过了有意选择的立法,本身就是一种处理价值冲突的成果,在各种利益之间,总要寻得一定程度上的利益衡平。

  比如对于中国大陆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家属的“正义”大多是判处被告人极刑并判令其承担经济损失,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正义”就是要求根据自首啦坦白啦被害人过错啦等法定的或酌定的原因要求从轻处罚,而国家则在其中必须要平衡利益、处理价值冲突,以使国家法律秩序得到维持。

  如果一律重刑,“死立执”,看似满足了被害人的“正义”,甚至是一部分公众的“正义”,但要想一想,被告人并不是单独的一个人,他也有家庭、同事、朋友,得不到被告人要求从轻的“正义”,他们也会反过来地法律失望,进而也是影响到社会稳定。

  于是,在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未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如何选择死刑政策处理个案,则是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问题。保留死刑,慎重使用死刑,就是当今国情下立法者和司法者无奈的选择。

  熊博士在书中还选取了一些著名的法律案例按照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进行了饶有趣味的分析。他还提出了学习法律的三个技巧:反向思考、连环图、成语口诀,都还是比较有新意的。

  对于“注释法学”、“概念法学”还是主流的法律教育下走出来的各种法律工作者们而言,虽然由着北大苏力翻译波斯纳的系列著作,对于法律经济学可能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显然并不能熟练运用这种方法。熊博士几十年如一日地推广法律经济学,倒是值得敬佩。

  《法的经济解释》读后感(九):法律与经济的神奇组合

  或许是从小看了太多港剧,现在一谈到法律,我就会想起正义女神忒弥斯,她头戴金冠、眼蒙黑布、身披白袍,左手提一秤、右手举一剑,倚着束棒,浑身都散发出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正义感,所有邪恶在她面前都会无所遁形。因此,就算是普通人,碰到法律也心存畏惧。

  可是说起经济,则要反过来了,与生活联系紧密,几乎每个人都可以说上一点自己的见解,而股市的涨幅更是牵扯了不少人的心,人人都渴望通过炒股大赚一把,却不会分析股票背后的规律,只知道盲目跟风,让自己的心情跟随股票走势图做过山车。

  那么这两个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内容,若是有机的结合到一起,又会发生怎样的化学反应呢?由此诞生了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法律经济学,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以便从经济这个角度探讨法律的本质,并用经济学的观点研究法律的形成,分析如何提高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揭示法律与经济的相互联系和促进的内在原因。

  我最近在读的《法的经济解释》便恰到好处的阐述了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内容,作者熊秉元,著名法律经济学家,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经济学和经济学方法论,近年来在两岸推展“法律经济学”。此书是根据他教授的“法律经济学”课程讲义改编而来,因此,我也把自己当作一个学生,听熊老师上课。熊老师从我们熟悉的案例入手,却以我们陌生的经济学知识为工具,分析了法学而不是法律的素养,颠覆了我们之前对法律的认知,可以说接受了一次法律精神的洗礼。

  其中,熊老师的“向前看”思维模式,让我备受启发,法律是往前看的,法官在进行判刑的时候,应该考虑哪一方负完全责任,同样的事情才会减少发生的机率,给未来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正如民事纠纷以补偿为主,涉及刑法则以刑罚为主,可以说法律就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在这种思维模式下,我们要多关注实际情况,分析制度及相关因素变化时将发生的情形,这不仅符合财富极大化的基本理念,对我们理解法律的精神也有着重要意义。

  读完全书,在有趣的经济知识的介入下,枯燥无味的法律似乎更容易理解,而在立法的过程中,能够利用经济学原理,制定出最全面、最合理、最适应现阶段乃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的法律制度,才是法律人当下最应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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