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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2014年增订版)经典读后感10篇

2022-03-22 03:04:47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法治论(2014年增订版)经典读后感10篇

  《法治论(2014年增订版)》是一本由王人博 / 程燎原著作,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48.00,页数:491,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治论(2014年增订版)》读后感(一):法治何时能

  王人博与程燎原两位老师的这本《法治论》时隔多年再版,其内容现在看起来仍然适用。在法治这个问题上,旧的问题有所改观,新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有法治,单位对面信访局的宣传栏里也有“法治”,我们从“法制”走到“法治”究竟是怎样的一个过程,和西方相比有哪些增益,有哪些需要借鉴学习的,这是这本书想要告诉我们的。

  从思考出抽离出来,作者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对法治进行探索,并对制度框架和组织结构进行解释,目的是为解决中国当代法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启蒙。

  以上种种都是理论上的讨论,在实践中又是如何进行的呢?在下篇作者展示了西方与中国的探索,尤其用了大量篇幅描述中国近代以来的法治发展面貌,在前进与后退中艰难前行。十年浩劫中法治是退步的,在拨乱反正后的法治是功利的。在整个演变过程中多少忽视了法治的社会文化内涵。在中国,法治的发展需要构建出社会主义的新文化。这种文化应当调和传统法文化、传统道德观、法的实效与法治发展的冲突。

  全书的最后,作者说“该结束的到此结束。不该结束的永远不会结束”,这抽象又具体的感慨展示出作者对于中国法治的希冀。愿“突破”更多,探索继续,永不止步。

  《法治论(2014年增订版)》读后感(二):完备的法则与善良的人

  而法治使人向善,即便是未有善心,亦不得不做善事。立法者的格言应当是“有完备的法则有善良的人”,而不是“有善良的人则有完备的法”。在一个崇尚法治的国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有无法的精神应是首先考虑,其次才是讲求品德,二者不可颠倒。胡适说过:“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

  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随之发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期盼它成为中国完善法治体系、推进法治建设的“春之声”。

  原作者:涂启智

  原载于:深圳特区报

  《法治论(2014年增订版)》读后感(三):中国法治的先声——读《法治论》

  1989年,这本书的初版面世。此时的王人博(1958年生)刚刚取得了西南政法大学的法学硕士学位,专业是法律史学。他“感知20世纪末的中国历史将跨入法治与权利时代”,便找来本科时大他一届的师兄,此时正在西政教书的程燎原(1959年生),共同执笔完成了该书。

图/《法治论》初版

  这本书的初版和再版都由山东人民出版社(济南)出版,再版的时间是1998年,被收录在“法理文库”丛书之中。2014年的时候,已经成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的王人博,和在湘潭大学法学院任教的程燎原共同增订了该书,交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桂林)推出了第三版,收录在“新民说”丛书之中。第三版的字数达到了36万字,比前两版多了一章——《余论:中国法治思想的“突破”》。

法治论7.5王人博 程燎原 / 1998年版 / 山东人民出版社

  中篇——《法治:理论的探索》是该书最具有学术价值的部分。作者放弃了对“法治”这一概念进行定义的尝试,认为:「法治是一个具有可操作性、价值性的概念。它既是一种理想目标,也是一种现实化的客观运动。它在不同的阶级社会被实践着。因而人们可以从实证意义上界定其含义,使其在一定层次或范围上排除主观的价值判断,成为一个可计算的、可验证的科学化概念。与这种特性相联系,法治也具有不同的价值标准。」 作者进一步认为,法治作为一种运动的状态,其有与无、好与坏是可以被认定和评估的,而作出这种判断最有效的工具便是法治的实体价值与法治的形式价值。作者指出:「法治的实体价值与法治的形式价值是分析法治最有用的一对范畴,是分析评价法治与否的两种标准。法治的实体价值指向法律应有的价值目标,它着眼于法律的理想,注重法律的道德性。它从宏观的社会层次上说明了法治是一种“好法之治”。法治的形式价值不问法律的实体价值目标如何,而指向法律自身的形式或程序意义。它着眼于法律的实证化,注重法律的科学性。它从法律的层次上说明了法治是一种“真法之治”。这反映了两种价值取向上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性决定了两者不能相互代替,不能只从一个方面去把握法治的内涵。纵观历史上所存在的法治理论,它们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忽略了法治的这两个价值尺度。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们,极力排除实证方法,他们只从“应然”的范畴上去揭示法治的正义性问题,而不管这种“正义”所需要的客观化的条件和应具备的形式化意义。这样他们就把法治理论推向一种纯思辨、纯抽象理论的玄学境地。」

  1、法治的实体价值有三个:

  (1)权力的合理位置(法律与权力)。“在宪法的最高约束之下,权力部门间的相互制约,是法治的最重要的价值要求”;“实现权力的制约,是实现法治的制度性基础”。

  (3)权利与义务。“义务只能从权利中派生出来,相反权利不能从义务中产生”。

  法治的形式价值有五个:

  (1)普遍性原则。表现在法律的普遍性调整、一般性陈述、普遍适用性上。

  (2)可操作性原则。从立法到用法的过程要公开;法律所使用的文字要明确、清晰、具体;整个法律规范体系要呈现出不矛盾的状态;法律的内容要有适当的度。

  (3)至上性原则。核心在于宪法至上和司法至上。

  (4)程序正义原则。“当程序公正时,实体法的公正就能更有实效;而当程序不公平时,实体法的公平的明灯就可能熄灭”。

  (5)法律组织职业化原则。要有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组织和人员;要有经过专门培养、训练而具备文化修养、渊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法律专家。

  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作者将初版时第四章的内容,“稍作文字处理后”收入在附录之中,标题为《苏联人对法治的思考》。

  苏联共产党和苏联法学界对斯大林时代的法治状况的反思有四条:

  (1)造成法制悲剧的主要根源在于由集权经济所决定的政治体制。

  (2)斯大林的大清洗和镇压活动常常披着“法制”的外衣,并非完全在“法制”之外进行。

  (3)被告人的口供成为了定罪量刑的唯一“证据”。

  (4)法律理论被严重曲解,集中表现在时任苏联总检察长的维辛斯基的言论上。比如“证据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判断证据的标准是阶级利益”等。

  作者有一种大历史观,善于娓娓道来,不急于下判断,而是将各种有价值的法律史料悉数摊开,晒一晒,散发着某种“反思”的光芒。法治在历史、理论、实证的三维空间中变得更加立体,避免了漂浮于纸面上的庸常。政治的余威闪烁在作者的笔尖上,常常能感受到一种及时的“惜墨”。在这里,你会觉得“马克思主义”不是作为某种学术写作策略出现,而是彰显着学理的力量。你既能被作者时常表露的法治理想所感动,又能隐隐地察觉到某种暧昧的担忧,正如作者在结束语中写道:「本书,该结束的到此结束。不该结束的永远不会结束……」图/书影

  法治符合民众意愿,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与“法治”相对的是“人治”,人治非常不可靠,无法替普罗大众谋取福祉。人性是贪婪与自私的,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但有人群地方便少不了丛林争斗,对人性的不信任从而产生法治的思想,可能起始于斯。无论身处什么社会,哪怕历经多少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教育,只要权力没有约束,执掌权力者多半都会伸出贪腐之手,这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加大反腐力度,一大批“苍蝇”与“老虎”前赴后继应声落马可见一斑。正是因为对人性有了较为现实的新估计,才会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构想与实践。

  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信这会成为中国完善法治体系、推进法治建设的“春之声”。“问世间法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祈盼苏格拉底们至死不渝追求的“良法”之花在世间每一个角落次第盛开。

  原载于:法制日报

  原作者:涂启智

  《法治论(2014年增订版)》读后感(五):“法治”的幻想与超越

  “法治”的幻想与超越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一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在“法治”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学说和流派。其中,著名的宪法学家王人博和著名的法理学家程燎原所著的《法治论》是国内最早提出“法治论”和“依法治国论”的名著,堪称法学界最耀眼的一块路标。对《法治论》所阐述的基本观点,作者至今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修正。因为作者更加坚持《法治论》所确证的信念和立场,即使是在当下,也远未过时。

  “法律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一种实质性要素。然而,历史展示给人类的,不仅仅是法律的辉煌,还有法律的悲哀。”作者开篇即指出,这其实也是人类本身的辉煌,或悲哀。所以,必须对法律进行思考。在“法大还是权大”、“法治还是人治”、“法有无继承性”以及其它许多问题的讨论中,作者认为,凡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哲学精髓(唯物主义、辩证法等)相悖的“法治论”,都不是真正的法治。因为“在政治生活过程中,法律与人性的关系,表征为法律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法治根源于制约权力的需要”。尽管人治时代也有法,但法是人治的工具,法制也不等于法治。数千年积淀下来,“人亡政息、政怠宦成”成立历史周期率。

  正义及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曾经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关心的话题之一。譬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说:“统治权最终存在于法律之中,执政者必须实行合法统治,乃法治的至高精神。在公民平等的城邦中,把全邦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人或一个政治团体,都不合乎正义的,某个政治机构的权力过大也有损于城邦生活。”作者认为,“这种权利不是希腊法哲学所认为的那样先于法律而存在,而是生于法律。”这种思想的跨越即是“法律至上”(法治)。作者的这种思想的理论贡献,既是对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深刻反思,又是我国由人治到法治转变中的理论武器和行动指南。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者,天下之准绳也。”承认“法治”,既要充分肯定公民的应有权利,尤其应对公民的权利作出保证。国家主席***指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尤其要“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这表明,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执政党的基本执政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

  原载2015年《全国新书目》第三期,转载请致电致函商洽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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