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丽塔的读后感10篇
《洛丽塔》是一本由[美] 弗拉基米尔·纳博科夫著作,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58.00,页数:256,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翻译过来的就很难品读到英文原版的魅力,反而读起来有些迷糊。初中时看过97版的电影,小说让我更能深入了解亨伯特这个偏执又卑微的男人对洛丽塔炙热的爱。
荒唐的开始注定是悲剧结尾
亨伯特精心策划着一个个‘接近’洛丽塔的计谋,而真正成为情人却是洛丽塔的引诱。
我们能责怪洛丽塔什么呢,和妈妈怪异冰冷的关系。像一个任性的孩子对所有事物充满好奇。自始自终,都是亨伯特一人的爱情。
亨伯特是摧毁她生活的闯入者。
而亨伯特这个可怜又偏执的男人,带着他的洛丽塔,一路逃亡。他深处在地狱却时而有天堂般的快乐。洛丽塔是他灵魂的归宿。而在经历洛丽塔的消失,和杀害夺走洛丽塔的那个男人后,亨伯特才明白,令人心酸绝望的事并不是洛丽塔不在他身边,而是洛丽塔过的并不好。
《洛丽塔》读后感(二):法律视角下的“恋童癖”----从《洛丽塔》相关情节切入
法律视角下的“恋童癖”
-----从《洛丽塔》相关情节切入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从美国著名小说家弗拉基米尔•纳博科夫(Vladimir Nabokov)的小说《洛丽塔》中男主人公亨•亨伯特的“恋童癖”展开,进一步从法律视角以及法律思维看待和分析小说情节中男主人公的“恋童癖”及其由“恋童癖”引发的相关情节,由此对猥亵儿童罪、奸淫幼女罪、法定婚龄等相关问题进行思考。
关键词:幼女、恋童癖、奸淫幼女、法定婚龄
1 本文思考的问题源于下列情节,主要围绕男主人公亨•亨伯特的“恋童癖”引发的对奸淫幼女罪和法定婚龄等问题的思考。
2 弗拉基米尔•纳博科夫(Vladimir Nabokov)的小说《洛丽塔》中的男主人公亨•亨伯特在少年时期与一14岁的少女安娜贝尔发生了一段初恋,最后因安娜贝尔伤寒早夭造就了亨伯特的恋童癖 ,后来迷恋上女房东的女儿洛丽塔,为了接近洛丽塔,37岁的亨伯特娶女房东为妻成为洛丽塔的继父,后洛丽塔的母亲发现亨伯特的意图,写了三封信给亨伯特,然而在寄信的路上被车子撞死,之后洛丽塔只能跟着亨伯特一起生活,期间,亨伯特曾给洛丽塔下药,企图猥亵她,但是药对洛丽塔无效,相反洛丽塔主动勾引亨伯特,发生了乱伦的关系,随后亨伯特带着洛丽塔以父女的身份沿着美国旅游,他利用小女孩喜欢的零用钱、美丽的衣饰和美味的食物来控制洛丽塔。洛丽塔长大后开始讨厌亨伯特,开始对这种乱伦的关系感到反感,慢慢地跟同龄的男孩交往,并借着一次旅游摆脱了亨伯特的控制,并与一名叫奎迪的男子结婚,但是奎迪对洛丽塔并不好,要求她和其他男孩拍摄色情影片,洛丽塔拒绝了他的要求后被奎迪赶出家门,亨伯特要求洛丽塔离开奎迪,但是洛丽塔拒绝了这个要求,亨伯特伤心欲绝,追踪并枪杀了奎迪,最终因病死于狱中,而才17岁的洛丽塔则因难产死于1950年的圣诞。
3 “儿童”一词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指的是“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中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恋童癖,是指成年人长期、多次或习惯性地以儿童为性对象,与其进行接触从而获得满足,但对成年异性相对缺乏性兴趣。也就是说恋童癖针对的对象为儿童,既包括女童也包括男童,并且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儿童来追求心理上甚至心理上的性快感,包括偷窥、拥抱、亲吻、触摸儿童性器官以及性交等方式。而《洛丽塔》中的主人公亨伯特则是从远距离偷窥洛丽塔,到通过与洛丽塔母亲结婚接近洛丽塔,以继父的名义与她一起生活,后来洛丽塔母亲发现他的企图,写信给他,在寄信途中被车撞死,于是亨伯特与洛丽塔关系更近一步,发生了乱伦的性关系,就这样亨伯特一步步从心理和生理上满足了其对洛丽塔的性欲望,也正是这样从单纯的恋童癖,从思想上的“犯罪”、道德上的“犯罪”,演变成了现实中的实质意义上的犯罪。
4 恋童癖的起因无非两种,一种是先天性的,另一种是后天生成的。一 般
恋童癖主要是后天形成的,后天由于各种因素导致心理发展不正常导致,主要有家庭因素、社会因素、个人性格因素以及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单独或一起导致了恋童癖的形成,比如因家庭不和睦,夫妻关系紧张,使之对成年人间的爱恋感情产生恐惧感甚至排斥,加之生活压力、工作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极其容易把发泄的对象转向儿童,一是因为儿童的纯洁和天真,更重要的是儿童容易控制且儿童反抗能力较弱甚至无抵抗的能力,成为了恋童癖的最大发泄对象。一般情况下,法定婚龄越低的国家,恋童癖出现的概率越高,大多数国家的合法结婚年龄大多在18岁或16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认为,合法结婚年龄不应低于15岁,但因宗教、民族、种族、地区、生育政策等因素,尤其在穆斯林国家,法定结婚年龄普遍低,中国大陆是目前世界上的国家和地区中法定结婚年龄最大的国家。
5 比如《洛丽塔》中的亨伯特,其恋童癖应归于后天形成的,主要由于其自身的恋爱经历以及“俄狄浦斯情结”(又称恋母情结)。 俄狄浦斯情结源于希腊神话中的人物故事,俄狄浦斯(Oedipus)是希腊神话中忒拜(Thebe)的国王拉伊俄斯(Laius)和王后约卡斯塔(Jocasta)的儿子,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杀死了自己的父亲并娶了自己母亲的一个弑父恋母的故事。回到亨伯特的“恋童癖”产生的原因,首先在他13岁年少时期与他同样大小的姨妈朋友的13岁女儿安娜贝尔认识、相爱并无法自拔地想要偷尝禁果的时候,却被外界打扰了,使得他们痛苦不堪,煎熬难忍。而安娜贝尔的突然死去,使他年少的性爱受阻,从此他开始了漫长的寻找“安娜贝尔”历程。当亨伯特无可救药恋上洛丽塔的时候他已37岁,而洛丽塔才12 岁,这一年龄差距很符合恋童癖亨伯特的理想年龄差,在亨伯特看来男人与女人之间,年龄差距至少要20岁以上,仅仅差几岁是远远不够的。其次,因其三岁丧母,母亲留给他的只有老旧的照片以及遥远的回忆,因而形成了“俄狄浦斯情节”,从而演化成了“恋童癖”。
6 恋童癖这个群体从一开始就遭到了道德的谴责和大众的抵制,然而在 西方社会,就连拥有崇高地位的天主教会及其神父都有一系列的恋童丑闻,让公众不禁质疑教会和神父,很多教会神职人员被指控虐待和侵犯儿童,2002年单在美国波士顿地区就有400多宗类似的案子,类似的案列在西方教会中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教会内部不仅不严厉惩罚相关人员,反而还采取将相关人员调到其他地区从而帮其掩盖罪行和逃避责任,从而使恋童、虐童甚至性侵害儿童的现象屡禁不止。
7 恋童癖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心理疾病,并不为法律所直接惩戒,只 是由恋童癖所引发的一系列行为,比如猥亵儿童、虐待儿童、性侵害儿童等,这些行为属于法律范畴内规范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和惩戒。并且因恋童癖导致的猥亵儿童、虐待儿童以及性侵儿童的概率远远高于非恋童癖。
8 猥亵儿童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 施的淫秽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猥亵儿童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9 由恋童癖引发的猥亵儿童进一步发展成奸淫儿童的行为,构成了奸淫幼女罪,因为目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只有奸淫幼女罪,而对于奸淫男童的行为并未单独设有与奸淫幼女罪相对应的罪名,而只是包含在猥亵儿童罪中,这与强奸罪中的对象只把女性而没把对男性的性侵害列入刑法保护的范畴有异曲同工之处,这一法律规定现象,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猥亵和奸淫的对象以女性居多。
10 恋童癖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归结为一种病,并且恋童癖本身非法律明文禁止的,因为法律不调节人们的思想层面的东西,只是调节行为人的外在行为,所以对恋童癖的具体法律措施也只是具有滞后性的惩罚,比如对猥亵儿童行为归入猥亵儿童罪中,奸淫幼女的行为归结到奸淫幼女罪中,而这些只是事后的惩罚,相关行为的影响已经形成,相关法律惩罚只是起到了惩罚的作用,对受害人却没有多大的弥补和治愈作用。所以要减少针对儿童的犯罪,可以首先从根源上尽量预防和治愈恋童癖,而不仅仅只是一味强调加强事后的法律惩罚。比如“神父侵犯的受害者网络”的主管戴维•克罗西说,在绝大多数关系到儿童的职业中,比如说护理、学校、治疗师等等职业中都有的一条政策是,违规一次,立刻出局。所以可以像克罗西所说的,在特别的领域重点治理,比如影响较大的或者具有权威性的教会、学校、护理等领域或职业重点惩戒,从而达到预防的作用,而不是单单为了事后的惩罚而惩罚。
《洛丽塔》读后感(三):命运
距离《洛丽塔》第一次正式面世已过去六十多年,距离作者过世也已将近四十年。所有的一切——值得的和不值得的——都经由时间之手而现出原形。所以即使备受争议,在时间的抚摸下,《洛丽塔》依旧愈加璀璨了起来,即使它过去、现在乃至将来都将被过度的吹捧或不合情理地受到厌恶。
许多中国读者囿于翻译的局限,无法沉静下来去咀嚼那些繁复而冗长的语句——虽然对某些人来说,这正是纳博科夫的迷人之处——这阻碍了它的被理解,却也增加了那些真正开明的人赏玩它的趣味。
他的叙述方式和细腻的笔触让你相信这些人物是真实存在的,似乎你只是观看了一部漫长的纪录片,记录了那些人物的片段式的生活,直至他们命运使然地死去。当我们去阅读或者观看什么的时候,总是想从中获取一些东西,经验、教训、愉悦、感动、触及心灵深处的复杂的情感,虽然十有八九这些情感会被忘记,或者以一种潜意识的形态留在我们内心深处,但我们确实希望得到。在人生的某些阶段,这些希望是虚无且徒劳的。洛丽塔、亨伯特他们怎样活着,又怎样死去,不过是不相干的人的一生。我知晓亨伯特的欲望和执念,而洛丽塔——性感的少女——在别人的眼中是另一些变化了形式的欲望,我们怀揣着各式欲望在命运翻云覆雨的手掌下或安然度过一生,或被尖利的事物伤害。
一切终究很难改变。
《洛丽塔》读后感(四):Dolores不曾爱过他,但Lolita永远只属于他
LOLITA,一部让我着迷的电影;Lolita,一个摄魂的性感少女。
一开始我是看的电影,老版看了两次,97版看了四次。可能老版年代过于久远,叙述手法又偏老旧,而且剧中的Lo明显超龄了,并勾不起我多大的兴趣。即便这样,看到最后Humbert找到怀孕了的Dolores的场景,依然能攒的我的眼泪。这个令人心疼的男人。
最爱当然是97版。Nymphet,nymphet! Lolita浑身散发出性感少女的诱人气息,不知是否因为Lo过于迷人,看了四次倒也没从这个版本把握到故事的大意。脑海中只剩下稚嫩的她,懒洋洋地趴在绿油油的草坪上,被灌溉的水花湿了身,白色的连衣裙因湿透而紧贴在她的肌肤上,半透着的曼妙的身躯和诱人的线条。
于是便一直很想看原著,下载了英文原版在ipad上看,无奈自身英语的不给力,小说的铺垫长,终究还是搁置了。直至最近,无所事事的我溜达到了图书馆,一查,发现竟然有这本“禁书”,喜出望外,便一头扎进书里。
随着书中或浓或淡的翻译腔,故事逐渐清晰起来。Dolores的形象跃然纸上,电影中的镜头也像被针线般串了起来,于是,她也成了我的Lolita,我的,Lolita。
在看这本书的时候,我恍惚中竟觉得,这便是在写我自己,我便是被Lolita吸引的诱惑的玩弄的Humbert,总在人群中寻找着nymphet的身影。当我跟着Mrs. Haze走到门廊的时候,看到的是一片晃眼的绿色,蜜黄色的肌肤,金栗色的头发,袒露着柔软的背脊,阳光照在她的汗毛上,那是个闪着金光的小妖精,我的小情人。刹那间有点难以呼吸,有一股难以形容的冲击,只剩微弱的的理智制止我冲动地走近。我知道我开始沦陷了,我会越陷越深,我可以不顾一切。
我可以为了留在她身伴不顾一切,我疯狂地迷恋着她可又不敢靠近,不敢过于表露我的内心。她只是一个十三岁的天真女孩,我怕被当成变态,我怕她知道退缩和远离,我怕失去她!让我像个慈祥的父亲般,可以暖暖地搂着她,让她柔软的带着少女香味的发丝蹭在我的肩上,让她穿着脏脏的白色袜子的小脚可以任性地踩在我的脚上吧!
可是年轻的Haze当然知道她自身的魔力,而且毫不吝啬地,尽情利用这种力量,勾引着这个为她着迷的男人。(尽管这一切在天真的Dolores眼中只是好玩,可以毫不费力地得到他的迷恋,得到想要的一切。)她那么主动地亲近我,诱惑我,把她的小手伸进我的手里,让我为她舔去眼中的沙粒,扑到我怀里用她软绵绵的唇吻我…使我意乱情迷,叫我难以自拔…
在我意外地解决了她的母亲后,那种兴奋和激动无以言表:她终于,终于完全地属于我一个人的了,我要占有她,我开始无法忍受她有一秒不在我视线内。我带她踏上了美国之旅。
性感少女终究是个少女,她性情反复无常,对Humbert时而亲昵有加,时而厌恶反感。此时的她其实孤立无助,无处可逃,她只有我,她必须讨好我去赚取那微少的零钱;但她也知道我深爱着她,我也怕被人知道我对她所做过的事情,她依然可以任性。而我的占有欲日益膨胀,她的冷漠让我感到嫉妒和痛心,我可以抛掉自尊,爬到她的椅子前,只想得到她的拥抱,却得到她的厌恶怀疑和嘲讽。于我,Lo是被地狱之火所围绕的天堂,依然是天堂。
终于,终于,我的Lolita不再属于我!她糊掉的红唇,扬起幸福的微笑,不属于我的微笑。我愤怒,害怕,心痛,我哀求着Lo说出他的名字,而她只是戏谑地看着我扭曲的脸,看着这个得不到的男人。
最终,Dolly离开了。我疯了。意识都不太清晰,跌跌撞撞地对着医院的人狂吼。我的Lolita,我只想要我的Lolita!不行!我强迫自己冷静下来,我要去找她,我要杀掉那个男人,让Lo回到身边。
漫长的三年过去了,我终于又见到了我的Lo。她戴着眼镜,少了几分从前的稚嫩,是一个普通人家再平凡不过的孕妇,迫于生计求助于我。可是我知道,只要她愿意,愿意抛下这一切跟我走,她依然会是我的Lo,我迷人性感的Lo,我深爱着的Lolita。她却说,He was the only man she had ever been crazy about.And I had never counted, of course?I was among friends.她从来没有爱过我!她说抱歉,对我的欺骗。她曾经,至少为了钱会留下,而如今,钱也留不住她。我掩面而泣,泪水灼痛了我的脸。我心如死灰。
我曾经多次地疑惑这是否一个真实的故事:细致的描写,我几乎可以触摸到少女纤细的四肢,嗅到她身上淡淡的体香;精准的内心细节,正正是我会有的反应。以及,一个似是而非的故事外的故事。我寻找着这个Lolita存在的证据,最终却发现,这真的只是个故事。其实Lolita,不过是活在Humbert的幻想中。
我不懂为何会有人把LOLITA看作一部色情/恋童癖的作品。小说的节奏略慢,情与欲的描写到位却不露骨,奔着色情去看的读者恐怕大失所望。这是一部令人心痛,唏嘘不已的爱情故事。其实,Humbert的内心一直停留在少年时期,他只不过爱上了同龄的少女而已。虽然他一直寻找着nymphets,他却一直爱着Lolita,不论是十三四岁的Lo,还是十七八岁的Lo,他只想和她生在一起,死在一起。(I want you to come to live with me, and die with me, and everything with me.)
看完这篇小说,我已经深深中了Lolita的毒,夜夜梦见的是各种各样的性感的迷人的Lolita。也许只因,我的内心深处也活着一个Lolita。我也没有解药。

最后,我还想多读几个不同人的翻译版本,最终顺利看英文原著那是极好。
《洛丽塔》读后感(五):法律视角下的“恋童癖”----从《洛丽塔》相关情节切入
法律视角下的“恋童癖”
-----从《洛丽塔》相关情节切入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从美国著名小说家弗拉基米尔•纳博科夫(Vladimir Nabokov)的小说《洛丽塔》中男主人公亨•亨伯特的“恋童癖”展开,进一步从法律视角以及法律思维看待和分析小说情节中男主人公的“恋童癖”及其由“恋童癖”引发的相关情节,由此对猥亵儿童罪、奸淫幼女罪、法定婚龄等相关问题进行思考。
关键词:幼女、恋童癖、奸淫幼女、法定婚龄
1 本文思考的问题源于下列情节,主要围绕男主人公亨•亨伯特的“恋童癖”引发的对奸淫幼女罪和法定婚龄等问题的思考。
2 弗拉基米尔•纳博科夫(Vladimir Nabokov)的小说《洛丽塔》中的男主人公亨•亨伯特在少年时期与一14岁的少女安娜贝尔发生了一段初恋,最后因安娜贝尔伤寒早夭造就了亨伯特的恋童癖 ,后来迷恋上女房东的女儿洛丽塔,为了接近洛丽塔,37岁的亨伯特娶女房东为妻成为洛丽塔的继父,后洛丽塔的母亲发现亨伯特的意图,写了三封信给亨伯特,然而在寄信的路上被车子撞死,之后洛丽塔只能跟着亨伯特一起生活,期间,亨伯特曾给洛丽塔下药,企图猥亵她,但是药对洛丽塔无效,相反洛丽塔主动勾引亨伯特,发生了乱伦的关系,随后亨伯特带着洛丽塔以父女的身份沿着美国旅游,他利用小女孩喜欢的零用钱、美丽的衣饰和美味的食物来控制洛丽塔。洛丽塔长大后开始讨厌亨伯特,开始对这种乱伦的关系感到反感,慢慢地跟同龄的男孩交往,并借着一次旅游摆脱了亨伯特的控制,并与一名叫奎迪的男子结婚,但是奎迪对洛丽塔并不好,要求她和其他男孩拍摄色情影片,洛丽塔拒绝了他的要求后被奎迪赶出家门,亨伯特要求洛丽塔离开奎迪,但是洛丽塔拒绝了这个要求,亨伯特伤心欲绝,追踪并枪杀了奎迪,最终因病死于狱中,而才17岁的洛丽塔则因难产死于1950年的圣诞。
3 “儿童”一词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指的是“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中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恋童癖,是指成年人长期、多次或习惯性地以儿童为性对象,与其进行接触从而获得满足,但对成年异性相对缺乏性兴趣。也就是说恋童癖针对的对象为儿童,既包括女童也包括男童,并且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儿童来追求心理上甚至心理上的性快感,包括偷窥、拥抱、亲吻、触摸儿童性器官以及性交等方式。而《洛丽塔》中的主人公亨伯特则是从远距离偷窥洛丽塔,到通过与洛丽塔母亲结婚接近洛丽塔,以继父的名义与她一起生活,后来洛丽塔母亲发现他的企图,写信给他,在寄信途中被车撞死,于是亨伯特与洛丽塔关系更近一步,发生了乱伦的性关系,就这样亨伯特一步步从心理和生理上满足了其对洛丽塔的性欲望,也正是这样从单纯的恋童癖,从思想上的“犯罪”、道德上的“犯罪”,演变成了现实中的实质意义上的犯罪。
4 恋童癖的起因无非两种,一种是先天性的,另一种是后天生成的。一 般
恋童癖主要是后天形成的,后天由于各种因素导致心理发展不正常导致,主要有家庭因素、社会因素、个人性格因素以及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单独或一起导致了恋童癖的形成,比如因家庭不和睦,夫妻关系紧张,使之对成年人间的爱恋感情产生恐惧感甚至排斥,加之生活压力、工作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极其容易把发泄的对象转向儿童,一是因为儿童的纯洁和天真,更重要的是儿童容易控制且儿童反抗能力较弱甚至无抵抗的能力,成为了恋童癖的最大发泄对象。一般情况下,法定婚龄越低的国家,恋童癖出现的概率越高,大多数国家的合法结婚年龄大多在18岁或16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认为,合法结婚年龄不应低于15岁,但因宗教、民族、种族、地区、生育政策等因素,尤其在穆斯林国家,法定结婚年龄普遍低,中国大陆是目前世界上的国家和地区中法定结婚年龄最大的国家。
5 比如《洛丽塔》中的亨伯特,其恋童癖应归于后天形成的,主要由于其自身的恋爱经历以及“俄狄浦斯情结”(又称恋母情结)。 俄狄浦斯情结源于希腊神话中的人物故事,俄狄浦斯(Oedipus)是希腊神话中忒拜(Thebe)的国王拉伊俄斯(Laius)和王后约卡斯塔(Jocasta)的儿子,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杀死了自己的父亲并娶了自己母亲的一个弑父恋母的故事。回到亨伯特的“恋童癖”产生的原因,首先在他13岁年少时期与他同样大小的姨妈朋友的13岁女儿安娜贝尔认识、相爱并无法自拔地想要偷尝禁果的时候,却被外界打扰了,使得他们痛苦不堪,煎熬难忍。而安娜贝尔的突然死去,使他年少的性爱受阻,从此他开始了漫长的寻找“安娜贝尔”历程。当亨伯特无可救药恋上洛丽塔的时候他已37岁,而洛丽塔才12 岁,这一年龄差距很符合恋童癖亨伯特的理想年龄差,在亨伯特看来男人与女人之间,年龄差距至少要20岁以上,仅仅差几岁是远远不够的。其次,因其三岁丧母,母亲留给他的只有老旧的照片以及遥远的回忆,因而形成了“俄狄浦斯情节”,从而演化成了“恋童癖”。
6 恋童癖这个群体从一开始就遭到了道德的谴责和大众的抵制,然而在 西方社会,就连拥有崇高地位的天主教会及其神父都有一系列的恋童丑闻,让公众不禁质疑教会和神父,很多教会神职人员被指控虐待和侵犯儿童,2002年单在美国波士顿地区就有400多宗类似的案子,类似的案列在西方教会中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教会内部不仅不严厉惩罚相关人员,反而还采取将相关人员调到其他地区从而帮其掩盖罪行和逃避责任,从而使恋童、虐童甚至性侵害儿童的现象屡禁不止。
7 恋童癖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心理疾病,并不为法律所直接惩戒,只 是由恋童癖所引发的一系列行为,比如猥亵儿童、虐待儿童、性侵害儿童等,这些行为属于法律范畴内规范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和惩戒。并且因恋童癖导致的猥亵儿童、虐待儿童以及性侵儿童的概率远远高于非恋童癖。
8 猥亵儿童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 施的淫秽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猥亵儿童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9 由恋童癖引发的猥亵儿童进一步发展成奸淫儿童的行为,构成了奸淫幼女罪,因为目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只有奸淫幼女罪,而对于奸淫男童的行为并未单独设有与奸淫幼女罪相对应的罪名,而只是包含在猥亵儿童罪中,这与强奸罪中的对象只把女性而没把对男性的性侵害列入刑法保护的范畴有异曲同工之处,这一法律规定现象,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猥亵和奸淫的对象以女性居多。
10 恋童癖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归结为一种病,并且恋童癖本身非法律明文禁止的,因为法律不调节人们的思想层面的东西,只是调节行为人的外在行为,所以对恋童癖的具体法律措施也只是具有滞后性的惩罚,比如对猥亵儿童行为归入猥亵儿童罪中,奸淫幼女的行为归结到奸淫幼女罪中,而这些只是事后的惩罚,相关行为的影响已经形成,相关法律惩罚只是起到了惩罚的作用,对受害人却没有多大的弥补和治愈作用。所以要减少针对儿童的犯罪,可以首先从根源上尽量预防和治愈恋童癖,而不仅仅只是一味强调加强事后的法律惩罚。比如“神父侵犯的受害者网络”的主管戴维•克罗西说,在绝大多数关系到儿童的职业中,比如说护理、学校、治疗师等等职业中都有的一条政策是,违规一次,立刻出局。所以可以像克罗西所说的,在特别的领域重点治理,比如影响较大的或者具有权威性的教会、学校、护理等领域或职业重点惩戒,从而达到预防的作用,而不是单单为了事后的惩罚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