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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官员“高薪养廉”的历史教训

2022-03-20 11:03:15 作者:萧家老大 来源:新浪博客 阅读:载入中…
  引导语:宋朝实行官员高俸制,目的在于养廉。

宋朝官员“高薪养廉”的历史教训

  宋朝官员俸禄之优厚,在中国历代王朝中是数一数二的。以北宋为例,据《宋史·职官志》的记载,宰相、枢密使一级的高官,每月俸钱三百千(即三百贯),春、冬服各绫二十匹、绢三十匹、绵百两,禄粟月一百石;地方州县官员,大县(万户以上)县令每月二十千,小县县令每月十二千,禄粟月五至三石。正俸之外,还有各种补贴,如茶、酒、厨料、薪、蒿、炭、盐诸物以至喂马的草料及随身差役的衣粮、伙食费等,数量皆相当可观。

  宋真宗时,外任官员不得携带家属,家属的赡养费由官府财政供应,并月供米、面、羊等生活用品。此外,外任官员还有“公用钱”譬如,使相兼节度使,公用钱(招待费)可高达二万贯,而且上不封顶,“用尽续给,不限年月”。除公用钱之外,又有“职田”。诸路职官,各有职田,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镇三十五顷,直至边远的小县,尚有七顷。且“外官占田,多逾往制”,由佃户租种,官员坐享其成。

  宋朝实行官员高俸制,目的在于养廉。这在宋朝皇帝及其大臣们的心中十分明确。正如宋太宗所说:“廪禄之制,宜从优异,庶几丰泰,责之廉隅。”因此,从太祖至徽宗,都为百官养廉不断增俸。

  在国家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官吏俸禄,提高其物质生活,是必要的,是好事。但如果把它作为防贪养廉的手段,认为“禄厚则人知自重”,“高俸以养廉”,这便陷入了认识上的误区。事实证明,宋朝的高薪并未养出官吏们的廉。

  北宋少数官员也曾提出高俸养廉问题。如范仲淹在“庆历新政”施政纲领中就提出:“养贤之方,必先厚禄,禄厚然后可以责廉隅”,“使其衣食得足,……然后可以责其廉节,督其善政,有不法者,可废可诛。”王安石在熙宁变法期间,不仅增了官俸,而且发了“吏禄”。在宋代,官与吏职能尊卑有严格区别。官由朝廷除授,籍在仕版,考核升迁管理之权在朝廷,且按朝廷规定的禄格领取俸禄;吏则或出于召募,或应于差役,是各级官府及其下属部门的各类办事、管理人员。无俸禄,靠克扣、受贿和侵渔百姓为生。

  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八月,宋神宗发现仓吏侵盗军粮情况严重,因而下令创立“仓法”,或称“重禄法”,本着“增禄不厚,不可责其廉谨”的指导思想,首先给仓吏以厚禄,岁额一万八千九百贯。但同时又立法对赃贿者施以重罚;给禄之后,如再侵克受贿,“计赃钱不满一百徒一年,每一百钱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徒罪皆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皆配千里外,满十千即受赃为首者配沙门岛。”此后,“仓法”逐步推及内外吏,至熙宁六年正月,吏禄总额已达十七万一千五百余贯。

  善良的本意,却不似决策者主观想象的那样乐观,官吏们的腰包不断鼓起来了。“仓法”刚刚实施时,吏畏重法,且有厚禄,贪赃恶迹稍有收敛。可惜这种情况太少了,而且转瞬即逝。

  正如《宋史纪事本末·王安石变法》所说,“然良吏实寡,赇取如故。”更严重的是吏对“厚禄”并不满足,连王安石也承认:“今吏之禄可谓厚矣,然未及昔日取民所得之半也。”另一方面,吏给厚禄之后,导致吏人数猛增。《宋史·苏辙传》载:元丰后,吏额比旧时增加数倍,哲宗命苏辙“量事裁减”。吏人白中孚解释了吏额猛增的原因:“昔无重法、重禄,吏通赇赂,则不欲人多以分所得。今行重法,给重禄,赇赂比旧为少,则不忌人多而幸于事少。”

  这就是“事不加旧而用吏至数倍”的奥秘所在。岂止是吏,高俸政策也同样促使官员人数及财政开支激增。仅以“三班员”(供奉官、左、右班殿直)而言,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宋初时仅三百人,真宗天禧间已达四千二百余人,而神宗时则多至一万一千余人。由于官吏队伍不断膨胀,国家财政负担也就日益加重。

  元佑三年(公元1088年),户部尚书韩忠彦等向哲宗奏报:“今者文武百官、宗室之蕃,一倍皇佑,四倍景德……而两税、征商、榷酒、山泽之利,比旧无以大过也”,结果就是“大抵一岁天下所收钱谷、金银、币帛等物,未足以支一岁之出”。至徽宗大观三年,经济形势更加严峻,国库耗竭,以至官俸有难以为继之虞。正如御史中丞张克公抗言:“今官较之元丰已多十倍,国用安得不乏!”

  如果以宋神宗熙宁为界,把北宋划分为前后期的话,便会清楚地看到,后期贪官赃吏大大多于前期,在俸禄成倍往上翻的同时,贪官赃累巨万者亦随之增多,至北宋晚期竟出现了以蔡京等“六贼”为代表的贪官集团,使北宋贪贿肆虐之风达到巅峰,北宋的政治腐败也同时达到了极点,终于导致北宋的灭亡。

  其实,官吏的廉与贪,主要是由不同的政治制度及人格品质决定,而不是由俸禄的多寡“养”成的。在同等制度及同等俸禄的情况下,往往是廉者自廉,贪者自贪。廉者是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贪者则是利用职权,见利忘义,志在必贪。最显着的事例是在“公用钱”和“职田”上。此制目的本在养廉,对此,廉者尽归公有,贪者则“私以自奉,去则尽入其余”换而言之,以高俸养廉只能是一种善良的、主观的愿望,现实中人性是复杂的。禄厚,终有止境,而贪官赃吏的欲壑是无底黑洞,决不是任何厚禄所能填满的。

  至宋太宗,法犹未弛,继续斩杀贪官赃吏。但后来在处理赃官王淮时,其坐赃至千万,本当杀头,但因他是参知政事王沔之弟,只作了杖一百、降职的处分。由此开了“玩法曲纵”的坏头。“至真宗时,弃市(杀头)之法不复见,惟杖流海岛”,“盖比国初已纵弛矣”。到了宋仁宗,“则并杖流之例亦不复见”。神宗一朝更加“姑息成风”,“自是宋代命官犯赃抵死者,例不加刑”,倒是诸多反对变法的官员成了严加惩罚的主要对象。由于放弃了对贪官赃吏的惩罚,“仓法”亦弛而不行。由是,官吏对农民及小商人等弱势群体,横取豪夺,民怨沸腾,盗贼竞起,杀戮官吏。而此时的俸禄及各项补贴,“视元丰禄制,更倍增矣”。赵翼在考察了这段历史之后,慨而言之:“给赐过优,究于国计易耗;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此宋制之不可为法者也。”

  由此可知,宋代的高薪养廉非但不可效法,还应作为后来当权者的历史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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