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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规学》读后感100字

2022-03-27 03:02:14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党规学》读后感100字

  《党规学》是一本由柯华庆 / 杨明宇著作,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的323图书,本书定价:58,页数:2018-10-1,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党规学》读后感(一):来简单说一下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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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完了。

  《党规学》读后感(二):中国第一本《党规学》有哪些有意义的探索?

  《党规学》是中国第一本系统论述党规理论和部门党规的教材,是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当我们将党规放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来考察时,党规研究的意义就凸显出来了。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构建方面,《党规学》做出了以下几点贡献:

  第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制是党导民主制。党导民主制是共产党领导与人民民主的结合,与西方政党竞争的民主体制相对。领导党区别于执政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概念。领导是一种领导者与追随者的关系,领导者与追随者互相提升的动机和道德水平而彼此结合。领导党既具有代表性,又有德能上的进步性,以整合多元利益、引导人民。在社会主义新中国,基于中国共产党是德性党、先进党和变革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一党领导下的民主政治必须以法治的方式去保障实现,所以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中既包含国法也包含党规,以达到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第二,中国共产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章和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依据。先进性是中国共产党的自我定位,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领导地位的必然要求。“党内法规”中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要求要高于一般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要高于一般党员。“党内道德”体现为党内法规中对党所追求的理想、秉承的宗旨、弘扬的道德的成文化表达,以舆论和内心强制为作用方式。党法与党德两种规范以不同的内容、作用和运行方式将“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紧密结合在一起,以刚性约束为底线,以道德弘扬为追求,凸显出先进党作为社会主义领导核心的政治道德。

  第三,中国共产党依据党导法规领导国家。2018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党导法规”确立和规范党的领导权,规范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之间的关系。《党规学》发现、提出和运用了“党导法规”概念,指出党导法规与党内法规不同,其接受对象不但包括党员和党组织,也包括非党主体。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它不局限于党的自身治理领域,而是与党的对外领导相关。党导法规是党行使领导权、制定政策的依据,党的政策中的重要内容又引导着国家法律的变革。党导法规以民主集中制为桥梁,衔接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是构建党规与国法一体化的突破口。

  第四,社会主义法治的模式是党规与国法并存的二元法治模式。十八大开启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党规与国法构成的二元法治,是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族的转折点,也是人类法治发展的里程碑。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平面治理模式,这种二元法治模式由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构成,以党导法规为二者的连接桥梁。中国共产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据党导法规领导国家,依据国家法律治国理政。将党内法规、党导法规和国家法律统一于宪法之中是社会主义二元宪治的体现,保障“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第五,党规是法治中国的核心。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若不将党的自身治理和党的领导权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社会主义国家将无法真正走向法治之路。“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规能否对党员及党组织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关系到党员的德能和党组织的凝聚力,关系到中国共产党能否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因此,党规是法治中国的核心。

  对以上五个观点,您认同还是反对?《党规学》详细论证了以上观点,探讨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不同、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中国共产党党规的效力来源、党规与国法的关系等一系列理论问题。如果您关注中国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未来,相信《党规学》能给你带来启发。

  党规研究小组

  2018.11.08

  《党规学》读后感(三):第一本《党规学》适合哪些群体阅读?

  党规是法吗?《党规学》是第一本系统论述党规理论和部门党规的教材,是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探索。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国情决定的。当我们将党规放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来考察时,党规研究的意义就凸显出来了。

  你可以把《党规学》看作一本学术著作,该书探讨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不同、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中国共产党党规的效力来源、党规与国法的关系等理论问题。领导党区别于执政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特点。领导是一种领导者与追随者的关系,领导者与追随者以互相提升的动机和道德水平而彼此结合。领导党既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又有道德上的进步性,以整合多元利益、引导人民。基于中国共产党是德性党、先进党和变革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党。一党领导下的民主政治必须以法治的方式去保障实现,所以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中既包含国法也包含党规,以达到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你可以把《党规学》当作一本实践指导,作为日常学习和工作的参考。《党规学》系统性地总结了党规功能、规范、制定、执行和解释适用。第九章(党规的运行)将党规从立规到实施的整个过程分为立规、执规、司规、守规四个部分,分别详细介绍了各部分的概念、原则、主体、程序等;第十章(党规的适用)主要介绍党规在具体案件中是如何被适用的,分为党规解释、党规推理两个部分,介绍了相应的概念、原则和方法。《党规学》还对部门党规中的具体制度作了详细、系统的介绍。第十一章(党章)确立了党章是党内的根本法的性质,并介绍了党章的历史和内容;第十二章(党内法规)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三个方面,对党组织的构成、关系、职能,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思想建设、纪律建设,党的监督主体、内容、方式、监督保障作了详细的介绍;第十三章(党导法规)介绍了党导法规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并对其中具体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具体内容做了详细的介绍。有些概念和观点具有独创性,是建立在对现实中党规规范的研究和党规实际运行情况的总结之上的,而不是对法学中的某些概念、说法的简单套用。例如:第六章(党规规范)提出党规规范中特有的信条性语句;第七章(党规的渊源)对党规效力来源于宪法的讨论;第八章(党规的效力)对党规的认可效力、规范效力和实际效力的分析;第九章(党规的运行)将党规的执行方式分为自行执行和监督执行等;第十章(党规的解释)对现有党规解释体制的分析,等等。

  你还可以把《党规学》当作一本教材,将它用于教学或自学。《党规学》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和实用性。《党规学》将党规学研究分为党规哲学、党规理论与部门党规三个部分,突出了研究的不同层次和系统性。党规哲学探讨党规学的学科定位,探究党规起作用的机理,理性反思党规现象,引发学习兴趣、激发深入思考和讨论。党规理论的主要内容是通过观察、发现和认知社会主义国家党规现象及其运行过程来揭示党规的逻辑结构、因果关系、党规效力,为进一步研究打下扎实的基础。部门党规学采取规范分析的进路,根据规范对象和方法的不同将现有的党规进行分类研究,形成了由部门党规构成的制度体系,可以帮助你快速形成对党的各种制度的总体性把握。《党规学》的写作方法和章节设计体现了通俗性、实用性和开放性。从写作特点上来看,语言表述通俗易懂,对概念和理论配有举例说明,章节内容调理清晰、重点突出,便于读者理解、学习和查找。从章节设置上看,各章附有“本章小结”和“参考文献”便于读者把握重点和扩展阅读。

  无论你是奋斗在一线的领导干部、党务工作者还是党内法规的研究者,《党规学》都是你需要的一本书。无论你的专业领域是法学、党史党建、政治学或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党规学》都是你感兴趣的一本书。只要你关心中国政治和法治的未来发展道路,《党规学》都可能对你有所启发。

  党规研究小组

  2018.12.08

  《党规学》读后感(四):柯华庆关于网传 “柯华庆教授举报宪法学教材”事件的说明

  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

  作者:党规研究小组(来自豆瓣)

  来源:https://www.douban.com/note/733757185/

  2019年1月,我收到信息,网络上有人说我举报了宪法学教材,并将我黑化贴上了“告密者”“举报者”等标签。

  我只是一名普通学者,始终追求“理性之思想,自主之精神”,对待学问严肃认真,尊重事实、推崇逻辑。我只是一名普通法学教授,不知道宪法学界有何秘密,因而无密可告。对于网传,我认为清者自清,无需多言。“流言止于智者”,很多读过我的文章或者与我有过交往的人都建议我说点什么,我想那就说说吧。

  2017年,我有幸参与《宪法学》教材的修订工作。按照分工,除了负责修订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我还撰写增加的一章“党的全面领导与依宪治国”。为了做好修订和撰写工作,我系统阅读了公开出版的宪法学教材,发现中国宪法学教材存在一些可探讨的问题,便与教材修订工作负责人做了交流。

  经过进一步深入思考,我撰写了《社会主义宪治下的宪法专业教育》一文,提出当前宪法学教材的一些突出问题和编写中国宪法学教材的基本原则。2018年6月20日,我通过电子邮件将该论文提交给“中国宪法国民教育高端论坛暨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宪法学教学专业委员会2018年年会”的承办方西南大学法学院。因各种原因我未能参加该会议,所以该论文没有被承办方公开。我已经通过微博发布该文(https://weibo.com/laweconomics?refer_flag=1005055010_&is_all=1),承办方可以证明该文与参加会议论文完全相同。

  2018年上半年,我在接受某报社内参部记者采访时,介绍了《社会主义宪治下的宪法专业教育》一文中的内容。当时记者特别提出要不要用化名,我认为完全没有必要。采访稿于2018年8月9日刊登在某内参,引起了领导重视。这或许就是“告密说”或“举报说”的缘由。

  前不久,倡导“社会主义宪政”的T教授撰文,对我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能力提出质疑。2015年初,我提出党导立宪制(又称“立宪党导制”)是社会主义宪治模式,在网络上发表了《中国式宪政——试论党导立宪制》,七万余字的《论立宪党导制》发表在《战略与管理》2015年第7期内刊。此后,我发表了两篇宪法论文:《党导立宪制及其合理性》发表于《治理研究》(原《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3期,《党的全面领导与依宪治国》发表于《学术界》2018年第11期(摘要被《新华文摘》2019年第7期转载)。我的研究也得到了一些法学家的重视,如香港大学法学院前院长陈弘毅教授在Constitutions,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Case of Modern China(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027562)中系统介绍了“立宪党导制”。

  我认为,一个理论正确与否最终还是要回归到理论本身的解释力和预测力。党导立宪制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党应该领导立宪,同时党应该在宪法和党章的规范之内。党导立宪制理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社会主义宪治的总结和提炼,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然而,自从2015年3月我提出党导立宪制理论以来,我就处于被攻击的漩涡之中。为什么这样的常识中国主流宪法学界视而不见、甚至于挑战呢?我最近写了《学术与政治》试图阐释这个疑问(中华好学者网http://www.zhonghuaxuezhe.com/,精华部分发表在《治理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4期),其中第五节“例证:为什么中国宪法学界盛行伪学问?”对中国主流宪法学界提出了学理性的批判。中国宪法学界的伪学术问题一直存在,大家却心照不宣地去维护。我只不过是《皇帝的新装》中那个揭穿皇帝什么也没有穿的不识趣的孩子而已。

  耐人寻味的是,这件事不是由大陆宪法学界公开回应的,而是由香港某大学宪法学教授Zhu先生首次披露,后由坐过牢的NGO工作者Liu先生推波助澜。

  经过这个事件,我深深认识到,这件事不仅仅关涉我,更关乎中国宪法学界的未来。中国宪法学到底应该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社会主义政治还是应该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美国资本主义政治当作普适的宪法和政治标准?少一点照猫画虎,多一点实事求是。同志们且思且行吧!

  最后,感谢一直关心和支持我的读者和朋友,谢谢你们!!

  柯华庆

  2019年9月10日

  柯华庆,中国政法大学党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实效主义法学和改革哲学、共同自由价值和党导立宪制理论创立者。中山大学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编中国第一部《党规学》(上海三联书店出版),在上海三联书店出版“柯华庆著作序列”:《第三次变革》《论共同自由》《实效主义》《直觉主义逻辑的语义基础》等,独著《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博弈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在《哲学研究》《法学研究》和《教育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

  《党规学》读后感(五):亦开风气亦为师——评柯华庆教授主编《党规学》

  党规学,是近年来法治研究中一个正在勃兴的重要领域。从根本上说,这是作为史诗级政治现象的中国共产党的治理业绩正逐渐为世界认知并认可的结果。关注二十一世纪世界政治文明走向,一个非常值得分析借鉴的个案就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共产党及其治理经验的研究,理应进入有志于在法政学科内有所建树的学者的选题视野。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法治建设中特别注重发掘党的领导这一宝贵资源,并赋予其在依法治国战略中更加重要的地位,为法学界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共产党治理经验的研究提供了根本遵循。《党规学》一书,正是在总书记点题启发下作出的一篇讲述中国法治故事的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大文章、好文章。学术的风格、路径诚然是多样的,好的思想著述未必都是黄钟大吕式的。但在社会思想大转型时期,更需要有深刻洞见与奔放想象力的学术工作,更需要那种以立意高远、追根究底、发人之所未言的精神,在研究对象、理论主旨、思想范式等基础问题上有所建树的著作。

  柯华庆教授主编的这本《党规学》正是以远见卓识而振聋发聩的哥白尼式著作。全书秉持两个核心观点:第一,“党规是法治中国的核心”,从法治类型差异的角度进行仔细区分。指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盛行的自治型法治只是法治类型的一种,而且在历史上只是一种极其罕见的现象,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属于领导-管理型法治,属于法治的另一种类型。这既驳斥了将法治定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治型法治一尊的谬论,有力反驳了一些人散播的认为建国后前三十年总体上“无法无天”、制造前后两个历史阶段根本对立的历史虚无主义观点。《党规学》提出“党规是法治中国的核心”,论证了社会主义国家与法治兼容的可能性,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许多高效率、低成本、接地气的治理经验纳入中国法治研究的视野中,有效打通了改革开放前后两个时期的治理脉络。第二,书中将“党规”的内涵界定为“党内法规”和“党导法规”,认为“党导法规”的内容不仅包括中国共产党内部事务,还包括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中国共产党与社会、中国共产党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调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生活的依据,也是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工具。这个概念区分,顺利实现了党规与国法、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之间的衔接,真正讲清了“党是领导一切的”在法治制度上的发生机制,也有力的驳斥了此前一些人炮制的“党大还是法大”之类的伪命题。

  就学术风格、理论气象、思想境界而言,我认为这本书有以下几方面的显著亮点:

  一是:亦开风气亦为师,雏凤清于老凤声。晚清龚自珍有诗云“但开风气不为师”,大抵因为思想界重大的转折,往往需要许多人薪火相传、持续推进,最初立于潮头疾呼之士,未必再有足够的时间精力进行细致邃密的著述建构。以中国思想史为例,中唐韩愈深感佛学兴盛、儒学式微的道统危机而极力辟佛,开一时风气之先,确实有非凡的气魄。但韩愈本人的辟佛著述如《原道》固然辞采非凡,在理路上却并不能真正化解儒佛之争。一直要到宋代才在吸收借鉴佛教理路的基础上返本开新、消化吸收而形成了更新的儒学——理学。此足见思想转型时代建构之难,能兼擅“开风气”与“为宗师”之美者往往不多,实乃情理使然。

  柯华庆教授是国内较早站在中国政治文明特殊性与当代社会转型的角度积极理解中国共产党的法学学者,是国内党规学研究的先行者,当之无愧地属于这个领域的“开风气”者了。尤其令人欣喜的是,柯华庆教授在从事党规学研究与教学的过程中,通过组织党规学读书小组等方式,教学相长,培养了一大批年轻好学的党规学人才,尽得育英才之乐。从这个角度看,柯华庆教授又是“为师”的。雏凤清于老凤声,一大批年轻学人投入党规学这一大有可为的广阔天地中耕耘,不仅是柯门之幸,也是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希望所在。***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在2017年会见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海外委员和中方企业家委员时指出“教育就是要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不是旁观者和反对派”。实事求是地说,柯华庆教授的党规学人才培养是践行***总书记法治人才培养精神的典范,是当前法学教育领域真正值得大力推广的创新模式。

  二是:冷眼向洋看世界,咬定青山不放松。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党规为核心的法治中国道路,理应吸收世界各国的治理经验,也只有在世界历史范围内比较权衡,才能更好地展现自身的魅力。以此观之,中国的法治建设一定是睁眼看世界的,绝非固步自封的。但毋庸讳言,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与世界进行文化交流的过程中,不时出现照搬照抄之弊,更有人借机鼓吹全盘西化。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一部分人水平有限、鉴别力不高、在改革开放初期缺乏经验之外,也不乏有人在根本立场上有问题,下决心要改旗易帜。特别是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被实践充分证明走对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被证明是人间正道的时候,有些人还在揣着明白装糊涂,就更说明了这一点。

  柯华庆教授主编的《党规学》一书,力图避免并矫正上述这些毛病。该书在思想资源上博采百家,积极借鉴了西方学术界的许多思想资源,但并没有陷入对这些思想资源的迷信和盲目崇拜,而是经过自己的鉴别、取舍、提炼,吸收真正有说服力的内容。换言之,《党规学》是睁眼看世界,但是冷静地看,而不是头脑发热两眼发红地看,因而真正做到了洋为中用。例如,书中关于法治类型的分类,就是受到美国学者昂格尔教授《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的启发,加以创造性的发挥阐释的。作者提炼、熔铸这些西方思想资源的根本尺度,还是紧紧立足中国社会发展实践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法治轨迹。这是贯穿全书的根本问题意识,诚可谓“咬定青山不放松”是也。

  三是:旧学商量加邃密,新知培养转深沉。党规学是典型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这对治学者的学术素养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柯华庆教授的学术履历与人生经历富有传奇色彩:早年长期研究数学,是中山大学第一位逻辑学博士,受过严格的逻辑学训练,有深厚的哲学功底;曾研究法经济学,再转向法理学,直到近年聚焦于党规学;出身农家,曾在基层工作多年,对中国社会基层的治理风貌深有体悟;曾赴美国康奈尔大学等高校访学,具有开阔的国际视野。多学科的学术背景、丰富的人生阅历,可以算作“旧学”,经过多年的沉淀发酵,内化为作者独到的视角、严谨的逻辑、宏阔的视野,从而为他的党规学研究这样一个跨学科、交叉型的“新知”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回过头来,党规学研究这样一门“新知”又促进了作者此前长期积淀的“旧学”的创造性转化,使之发挥更大的价值。党规学是一个全新的学术领域,本也没有现成的路径可以效仿。现有的法学学科内那种壁垒森严、划分细密的学术分工与太过专门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恐怕也无法培养出适应这个学科要求的人才。因此,柯华庆教授这种理论与实践并重、中国与世界对照的治学路径,固然带有其个人人生思想轨迹的烙印,但可能也无意中揭示了该学科的一般发展规律。

  《党规学》一书中的观点,读者不论赞赏与否,总会被引起真诚探讨的想法。这是那些一潭死水、了无生气的学术八股文所做不到的。柯华庆教授及其团队的党规学研究,虽然仍有修正、补充、发展的空间,但从扭转风气而言,不啻于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其贡献是无法抹杀的,而且会越来越清晰地凸显出来。这本《党规学》,既是注定要被超越的,又是可“超”而不可“越”的。党规学这门新兴学科,正在蓬勃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才投身这个学科深耕细作,这个学科有望逐渐成为法政学科真正的显学。《党规学》一书初版后,被很快超越应当是必然的命运,也是所有党规学研究者的热切期待。可“超”而不可“越”之处在于:对法治中国的研究、对党规学的后续发展,都绕不开柯华庆教授所奠定的哥白尼革命式的根本原则,而只能在这一根本原则之上进一步完善发展,而不是推翻、颠覆这一原则。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独特的政治文明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多的认同并引领世界政治文明前进的方向,只要中国法学界的学术主体性真正树立起来,那么学术界迟早也会给柯华庆教授这一公正的评价。

  谨向柯华庆教授及其团队表示热烈的祝贺与诚挚的敬意!

  【作者简介:孟瑜,90后独立学者,中国政法大学学士,清华大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哲学、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

  《党规学》读后感(六):柯华庆:为什么中国宪法学界盛行伪学问?

  学术与政治

  柯华庆[1]

  知识分子接受前人的经验,主要是靠读书。书当然不可不读,但是光读书,还不能解决问题,一定要研究当前的情况,研究实际的经验和材料,要和工人农民交朋友。

  ——毛泽东

  摘要:政治是社会关系的统领,只要涉及社会关系的学问都与政治有关,区别只不过在于强联系还是弱联系。为了实现有效治理,一个国家更可能是一类主体联合另一类主体节制第三类主体的政治。每个社会由一个最强者、少数强者和绝大多数弱者组成,三者之间两两联合节制第三者的方式形成三种不同的政治:封建专制政治(最强者与强者联合,可以称为贵族君主制)、资本主义政治(强者与弱者联合,可以称为民主贵族制或者党争民主制)和社会主义政治(最强者与弱者联合,称为党导民主制)。中国文人一直以来崇尚道统,古代中国文人以古道评判专制政治,古道是封建贵族政治;现代中国文人以洋道评判社会主义政治,洋道是资本主义自由政治。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只有摒弃高高在上的道统思维,以认识社会为志业,向工人农民学习经验知识,以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价值,构建社会主义理论才可能有所作为。主流中国宪法学者不区分社会主义政治与资本主义政治,将资本主义政治塑造成科学、客观、中立和普世的政治,将资本主义政治和宪政当作道统,批判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违背宪法学者应该为本国政权合法性辩护的基本常识,已经不是宪法学者,而是资本主义道统分子了。

  目录

  一、中国文人的道统思维

  二、现代学者的科学精神

  2.1 实证方法与逻辑方法

  2.2 科学精神

  2.3 社会科学的政治性

  三、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

  3.1技术与制度:基于科学的改造世界

  3.2制度的主体性

  3.3批判是学者的天职?

  3.4学者能否价值无涉?

  四、三种政治与三种意识形态

  4.1 三主体模型

  4.2贵族君主制、民主贵族制(党争民主制)与党导民主制

  4.3 封建专制政治的性质

  4.4 资本主义政治的性质

  4.5 社会主义政治的性质

  4.6 社会主义政治与封建专制政治的区别

  4.7 为什么中国不可能走资本主义道路?

  4.8 为什么有些学者反社会主义?

  五、例证:为什么中国宪法学界盛行伪学问?

  5.2 宪法的目的和宪法学的使命

  结语

  五、例证:为什么中国宪法学界盛行伪学问?

  社会主义政治与资本主义政治的划分为我们理解中国宪法学界的所作所为提供了理论基础,中国主流宪法学界为我们展示了学术与政治关系的典型案例。宪法是规范,宪法是与政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甚至就是政治法。不同的政治决定不同的宪治,不同的宪治产生不同的宪治理论,资本主义政治不同于社会主义政治,资本主义宪政与社会主义宪治有根本性的不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但中国宪法学界不区分社会主义政治与资本主义政治,也不区分社会主义宪治与资本主义宪政,甚至于有些学者打着社会主义宪政的幌子行资本主义宪政之实从事颠覆社会主义的活动。很多法律人理解的改革开放就是中国迟早会走向资本主义,自然也会采取资本主义法治。按照三种政治类型的划分应该有三种不同类型的法治模式:封建主义法治、资本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但绝大多数法律人将资本主义法治当成唯一的法治模式,既否定两千年封建专制社会法治的合理性也否定社会主义法治的可能性。改革开放以后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大概以2000年为分界线,中国宪法学界发生了更新换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老一辈宪法学家让位于坚持西方立宪主义宪政的新生代,“自由规范主义无疑是中国当代宪法学的主流”。[3]自由规范主义就是资本主义法治。以美国为代表的立宪主义被中国主流宪法学者包装成普世宪治,以资本主义宪政评判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和宪治成了宪法学界潮流。

  人们对社会的言说有三个层次:对社会现实的实证,对法律规范的实证,对法律规范的规范评价。实证既可以是社会现实的实证也可以是法律规范的实证。这三个层次对应社会法学派(社会实证法学派)、规范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和自然法学派。

  实证宪法学的实证概念本来是社会现实层面的实证:“实证宪法学是指和宪法相关的经验实证研究,包括大众和精英的政治行为、权力制约的必要性及其成本、制度设计等方面。和规范宪法学与诠释宪法学不同,实证宪法学必须基于对人类行为的普遍经验假定以及对特定制度设置中的行为所作的调查,探讨社会与政治作用过程中不同事件的因果关系,并进而对制度设置是否实现了所期望的功能作出评价。”[4]如果坚持中国社会和政治的实证工作,然后在此基础上来建构中国宪法学理论无疑是中国宪法学界的一件幸事。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实证宪法学并没有做这种建构工作,而只是将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的假设直接搬过来作为中国实证宪法学的假设:(一)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二)公共选择理论的一元行为假定。[5]张明樹长达二十多年对中国公民政治素质的实证研究表明,中国是集体主义的政治文化。与西方个人主义的政治文化有别。[6]中国实证宪法学派不深入实证中国社会和现实中的中国人,无视绝大多数中国人的自我主义和集体主义,而将西方的个人主义作为天经地义的真理来构建实证宪法学理论,导致其以西方宪法规范作为标准评判中国宪法。所以其宪法学是伪实证宪法学或伪社会法学,实质是自由规范主义立场的自然法学。

  规范宪法学有点绕,读者要想明白规范宪法学到底是什么必须有足够的耐心。规范宪法学的代表人物认识到“大多数的宪法学家主要研究的是自己国家的宪法,而且是自己国家的现行宪法”“是‘宪法教义学’的必然要求。”[7]“法学最为核心的部分就是法教义学,而法学就是这样的保守。它的主要精神不是在于批判秩序,而是在于维护秩序,为此是保守的。这是必要的保守,甚至是非贬义的保守。就宪法学而言,宪法教义学最为保守,它对待宪法文本的态度可以说几乎类似于神学家对待宗教经典的态度,就像基督教徒对待《圣经》的态度一样,或许虽然没有那么虔诚,但大体也差不多,在保守性方面是比较接近的。”[8]这段说得非常好,也是宪法学的常识。然而,实际上规范宪法学是如何做的呢? “宪法学的核心任务应该在于探究宪法规范,而考量那些围绕着这一轴心展开的其他宪法现象则只是为完成上述任务服务的次阶任务。换言之,它的‘终极关怀’不在于考量规范背后的那些现象,而在于探究规范本身;它恢复了规范科学所应有的本来面目,并力图围绕规范形成思想。我们姑且将这种宪法学称之为‘规范宪法学’”。[9]如果我们联系到前面他对宪法教义学的推崇,我们可能以为规范宪法学将本国宪法作为“金科玉律”,对本国法律规范不做任何政治、道德的评判,以逻辑方法构建本国法律规范结构体系,是法教义学性质的。然而他指出这仅仅是规范宪法学的第一层含义,他所说的规范宪法学的第二层含义颠覆了第一层含义。“对于规范宪法学来说,要力图克服传统规范主义的上述宿命(也就是他在上文所说的纳粹时期德国规范主义宪法学的‘恶法亦法’),与其说索性放弃本身的那种重视实在规范保障的立场,倒不如说必须把握实在规范保障所必需的可靠前提,那就是:在理论上首先确认权利规范在整个宪法中的价值核心地位,其次进而追求宪法规范向‘规范宪法’的升华。”[10]规范宪法学的第二个层次关键在于“规范宪法”概念。“规范宪法”是借用美国当代宪法学家卡尔•罗文斯坦所提出的概念。罗文斯坦的“规范宪法”是指权力运行的现实与宪法规范的高度吻合,宪法规范不仅在法律上有效,而且也取得了实效,即被大家普遍遵守。从罗文斯坦提出的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来看,规范宪法更加关注事实上的实效性,而非规范性。但中国宪法学者的“规范宪法”不是罗文斯坦的含义,而只是借用了罗文斯坦的“规范宪法”之名,真正想说的是“一种体现了立宪主义精神,并具有规范实效性的宪法规范”[11]。进一步说,是“在将‘规范宪法’确立为宪法规范的理想形态之后,上述所谓的‘规范宪法学’仍然可称为‘规范宪法学’”。不就是要用美国立宪主义宪法作为宪法规范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吗?!规范宪法学的两层含义相互冲突。第一层含义是宪法教义学意义上的规范宪法学,也就是充分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范。第二层含义则是要用美国立宪主义宪法规范来评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范。《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的全名应该叫《从中国宪法规范到用美国宪法规范中国宪法》,没有耐心的人会被他给绕晕了!社会主义政治与资本主义政治具有本质上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立宪主义宪法是资本主义宪法,既要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范为本本的宪法教义学,同时又要坚持美国立宪主义宪法的价值,前后矛盾人格分裂是必然的。

  5.2 宪法的目的与宪法学的使命

  宪法是国家法,宪法学是国家法学。按照风靡全世界的一本美国政治学教材《政治科学》的观点,宪法的目的有多个:“把国家的理想目标写入条文从而提供一种象征功能,规定了政府的结构形式,并试图为政府统治的权利进行辩护。”[15]

  《政治科学》明确宣称,“根据美国宪法序言,美国致力于六个目标: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确保自由幸福。”权利清单无疑也是国家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16]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清单是以第一至第十修正案的方式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很好满足这样的普遍要求。中国宪法第一章即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公民基本权利。中国宪法序言明确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都可以看作是国家的目标。

  宪法的直接目标是赋予政权合法性。《政治科学》明确提出,“宪法还可以给政府打上合法性的烙印,既具有象征性,也有实际功效。许多国家不会承认一个新兴国家,除非它采纳一个成文宪法,这种成文宪法是持久和责任的标志。美国的《联邦条例》和随后的美国宪法标志着美国的独立。”[1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随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样对外宣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公民权利保护毫无疑问是宪法的应有目的,但任何国家的公民权利都是由也应该由本国公共权力保护的,而非由他国所保护,仅仅在该国加入国际组织时国际组织有通过国际法干预的正当性。所以在任何国家的宪法中,国家合法性比公民权利保护更加根本,否则他国就有可能以所谓的人权为借口颠覆本国政权。按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不同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公民权利不同,公民权利本身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不只是靠宪法,更是靠人民的艰苦努力创造出来的。人权有历史性和民族性,但美国将人权标准包装成普世人权,利用人权标准干预他国内政。首先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人权与资本主义人权的内涵不同,社会主义偏重积极自由权利(社会平等),资本主义偏重消极自由权利(个人自由),用资本主义人权做标准评判社会主义人权没有正当性。其次,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发展中国家。就消极自由权利来说,发达国家公民权利多于发展中国家,但发达国家不是一开始就发达,也经历过发展中阶段,公民消极自由权利也不一定很多,然而发达国家常常以他们国家的人权作为普适人权作为干预他国政治的借口。这个逻辑就像富人与穷人的关系。一个富人面对一个穷人说:“我们家的生活多好,你应该像我们家一样生活,你现在不能这样生活是因为你爸妈的问题,你应该造反!”愚笨的穷人真就造起反来!聪明的穷人则会学习富人致富的方法,使自家富裕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内容上应该与资本主义的美国宪法不同,事实上也不同,这表现在经济制度和国家性质和结构形式上。中国宪法序言和第一条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和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明确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政治决定了社会主义宪治不同于建立在资本主义政治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宪政。宪法学应该建立在本国宪法基础上,宪法学应该接受本国宪法为合理的,并在必要时为本国政权的合法性辩护。中国宪法学者应该信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应该诠释中国宪法的合理性,解释中国共产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建构社会主义宪治理论。[18]现实却恰好相反,主流中国宪法学者将宪政分为形式宪法政治和实质性宪法政治,又将实质性宪法政治定位为建立在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基础上的立宪主义宪法,主张非立宪主义的宪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立宪主义宪法成为了批判所有宪法的标准,于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政治就成为了评判社会主义政治的标准了。“在所有固有意义上的宪法之中,有一种被广泛认为是特别优异的宪法,就是‘立宪主义上的宪法’。这种宪法具有一种本质精神,此种精神便是通过限制专断性权力,广泛地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只有符合这种精神层面之规定性的宪法,才有资格被称为‘立宪意义上的宪法’。”他们所说的立宪意义上的宪法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它最早是在近代西方开始出现的,因此人们又把它叫做“近代意义上的宪法”。第二,它主要立足于自由主义。“剥离一切表层之后,立宪主义就是自由主义。”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相关,它把个人看成是最重要的价值核心,是重于国家的最重要价值。第三,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被广泛地认为体现了宪法最优异的特质。[19]

  为什么中国主流宪法学界出现如此多的伪学问呢?从文化传统上看是中国文人的道统思维。从政治上看就是主流宪法学者不区分社会主义政治与资本主义政治,将资本主义政治和资本主义宪政唯一正当化。建立在社会主义政治之上的社会主义法治不同于建立于资本主义政治之上的资本主义法治,然而主流宪法学者将资本主义宪政当道统,用资本主义道统作为评判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的标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宪治和意识形态是当前全球的主流意识形态,中国主流宪法学界将资本主义政治塑造成科学、客观、中立和普世的政治,于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没有了合法性。中国主流宪法学者违背任何国家宪法都是赋予本国政权合法性的基本常识,这个时候已经不是宪法学者,而是资本主义道统分子了。

  结语

  政治是社会关系的统领,社会科学以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必定涉及政治。法学,尤其是宪法学更是与政治有着紧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社会主义政治是共产党联合最广大人民节制资本和权贵的政治,是中国人民经过长期探索后的历史选择,并将一直持续下去,直至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中国社会科学学者本来应该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以社会主义政治的正当性为基础来构建社会主义理论。以宪法学为例,中国宪法学者的使命应该是以中国宪法为依据,站在法教义学的立场,说明中国政治和宪法的合理性,构建社会主义宪治理论。然而,有些中国学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以封建专制政治道统和资本主义政治道统来评判社会主义政治,却堂而皇之以“社会良心”自居,迷惑老百姓。资本主义政治是当代世界的主流,而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物质文明高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以资本主义政治做道统的迷惑性更大,可能成为变乱中国政治社会的根源。所有赞同社会主义的正直学者一方面要揭示资本主义理论和制度的学理和揭露伪善学者的面目,更重要的应该是以中国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为参照,接着马克思建构学理深厚的社会主义理论。

  致谢1:该文精华部分以《为什么中国不可能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基于三种政治类型的分析》发表在《治理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4期。

  致谢2:拙作完成初稿后先后征求过杨明宇、宋凯、田燕刚、谭岗凤、郑阳、吴永刚、马生军博士、王成栋教授、夏巴山先生和彭江水先生的建议,部分建议被吸纳,特此感谢!

  [1]作者简介:柯华庆: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党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研究领域:宪法学、党规学、法理学。党导立宪制和共同自由理论创立者。

  [2]柯华庆:《党的全面领导与依宪治国》,载于《学术界》2018年第11期。

  [3]田飞龙:《中国宪法学理论流派的形成》,载于《山东大学法律评论》第6辑,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出版。

  [4]张千帆:《宪法学导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41页。

  [5]张千帆:《宪法学导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42-46页。

  [6]张明樹:《中国人想要什么样民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286页。集体主义与费孝通提出的自我主义比较像。费孝通、梁簌溟和牟宗三从不同角度提出中华文化不同于西方个人主义文化。在自我主义形成的差序格局中,有一个核心就是“己”,其他是围绕核心的圈,有核心圈、中间圈和外围圈,他人在圈中的位置依赖于与己关系的亲疏远近,关系是连续己与他人的纽带。在中国差序格局社会中,一个人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为了家可以牺牲党,为了党可以牺牲国,为了国可以牺牲天下,也就是“丢卒保车”。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4-36页。梁漱溟:《东西方文化与哲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9页。牟宗三:《中国哲学的特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42页。自我主义所形成的差序格局在现代中国社会的特征。参见肖瑛:《差序格局与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载于《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6期。

  [7]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2版。第14页。

  [8]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2版。第14页。

  [9]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4页。

  [10]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8页。

  [11]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8页。

  [12]韩大元 林来梵 郑磊:《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载于《浙江学刊》2008年第2期。

  [13]田飞龙:《中国宪法学理论流派的形成》,载于《山东大学法律评论》第6辑,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出版。

  [14]韩大元:《略论社会主义宪政的正当性》,载于《法学》2011年第12期。

  [15]罗斯金等著:《政治科学》(第十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84页。

  [16]罗斯金等著:《政治科学》(第十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84页。

  [17]罗斯金等著:《政治科学》(第十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84页。

  [18]柯华庆近几年来尝试建构社会主义宪治理论。参见柯华庆:《党导立宪制及其合理性》,载于《治理研究》2018年第3期;柯华庆:《党的全面领导与依宪治国》,载于《学术界》2018年第11期;柯华庆主编:《党规学》,上海三联书店,2018年。

  [19]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2版。第39-42页。

  本文是《学术与政治》一文的节选,全文见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data/117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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