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读后感1000字
《法律与文学》是一本由苏力著作,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5.00元,页数:428,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律与文学》精选点评:
●还是没有买到波斯纳的。
●苏力对赵氏孤儿、梁祝故事、窦娥冤之类传统戏剧的解读,确有别出心裁之处,但整体解释框架并不新鲜,这是法学视角的切入带来的另一层面的发现,在这个意义上,这部野心勃勃的著作有着开风气先的价值,但是,起码在这本书中,这种结合还处在一个很基础的阶段;方法论上有所开拓,却不足以有典范之功。
●其实对法文学学不是很有兴趣。
●苏力老师作品,选修课的需要
●还可以,但是现在看来,有些东西有点牵强附会了。
●2008年过年时候看的书
●元杂剧不可当真,但是也不可不当真
●读了一半,居然没兴趣往下读!
●有的章节写的非常精彩。
●苏力的法学角度让我耳目一新。窦娥冤的法学解读实在精彩。
《法律与文学》读后感(一):苏力似乎是部分修正了他的观点
向来很喜欢苏力老师的书,觉得在汗牛充栋的法学论著里算是难得的通透,而不仅仅是一堆概念和稀泥。就算有的观点不能苟同,也会觉得很有启发意义。在作品中遇见一些特别有穿透力的观点,更是惊喜。
这本书也是一样。
比较值得注意的是,苏力老师似乎是部分地修正了他的观点?
本土资源是我阅读的他的第一本书,给我留下了强烈印象,其中之一就是制度合理性的分析不止一次的让我想起了黑格尔存在即合理的论断。苏力在其中着力论证了广义的“制度”的合理性。
但这本书里,作者开始强调其不合理的一面。包括第二章中“永恒的悲剧”,还有对严格责任制、道德进路的分析。徒法不足以自行,显然作者这里也隐晦的修正了以往对社会主体的行为的绝对合理性的论断——如果不是我误读的话——而是强调了其中的相对合理性。
当然,书中也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再加上苏力的进路向来是受到质疑的。翻了一下书评,尖锐的不少。但还是希望有心阅读的人都能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了。
《法律与文学》读后感(二):将戏曲作为法理讨论的入口
法律与文学似乎并不相干,但硬生生被苏力写成了一本书,而且是还很有份量,大部分作为论文发表。在此书之前有一本美国人写的同名书(对确实同名,苏力还为那本书的中译本写了序),不知道二者具体讨论的问题是否具有关联,但毫无疑问的是,此书所说的“文学”是中国文学(波斯纳肯定不会拿着中国文学说事儿)。
说是“文学”,其实主要集中在中国戏剧,历史流传下来、传播甚广的几部戏剧。前面几章分别用一部戏剧对应一类法学或法律问题:以《赵氏孤儿》讨论复仇这个主题在法理上的对应和变迁;以《梁祝》引出婚姻等行政法问题,牵涉到民间惯例和社会制度对法律的影响;借助《窦娥冤》展示古代办案在搜集证据等技术方面的欠缺从而造成的对司法判案实践的制约,并进一步结合以包公为主角的公案戏,讲述因为行政与司法角色不分而给审判带来的问题。
这样简单对应读者难免会产生疑虑:为什么是戏剧?戏剧真的能够代表中国司法实践,作为中国古代法律以及司法状况的载体进行法理学讨论吗?这个是作者非常自省要回答的问题。作者认为,与其他文学形式相比,世代流传下来的传统戏剧是面向大众的(与诗文面向知识精英不同),包含了中国传统意识形态要素,一方面具有稳定性但同时又会伴随时代变迁而不断变化。作者一方面借此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做讨论,然后专门从方法论上专论文学与历史的关系。老实说,这一部分读起来有点费劲。
读此书还可以从其叙述中有一些小收获,挺有意思的小收获。比如,赵氏孤儿的故事在某种程度上是司马迁再创造的结果。复仇这种方式是逐渐消亡的,即使在传统社会,也并不倡导个人复仇,司法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复仇的替代。而且,像荆轲、程婴这样的“侠客”“义士”在秦汉之后的文学中已经消失不见了。中国传统戏剧形式单一,在艺术表现力上非常有限,比照《哈姆雷特》,《窦娥冤》完全可以改写成另外一种样子。一些传统戏剧在现代改编下呈现出了不同模样,比如《梁祝》作为反封建的面貌出现,比如《白毛女》《红色娘子军》仍然是一个复仇的架构,但后者比前者要多一层内容,将复仇与革命者成长合在一起。
我觉得此书很好。我看的这一本是从图书馆借的,已经破破烂烂(看来有不少人借阅),后半部只是大体翻了一下。我打算自己买一本。
《法律与文学》读后感(三):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进路
苏力在书中谈到,本书的研究目的是从古代文学作品中提炼出具有法学理论意义问题。研究的路径,是把握人与人之间,人与基本的社会条件(社会经济生活、社会机构、科技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的关系。
承认人的弱点,不过多的强调人的动机和道德,而是关注制度,把人的言行看成一种理性的选择(虽然有可能是未曾意识到的)。
研究理论框架和方法,来自于社会理论、社会学、生物学、人类学、政治学和社会生物学等。
看来,不单新闻学需要从其他理论学科中找理论支撑。这也是一条做理论研究的路子(趋势?)。
我觉得,在本书中,对法律的界定是一种广义的,类似我们经常说到的“制度”。比如说电影《扛山爷》中的问题,作者认为是在偏僻的山村,法律资源的匮乏,由村规村俗确定人们的言行,就是当地的法律。
在本书的分析《梁山伯与祝英台》的部分,作者从梁山伯与祝英台悲剧不在于包办婚姻,因为包办婚姻符合当时的实际需要:结婚的男女大都早婚,不成熟,需要父母的包办,而且包办婚姻并不一定会造成悲剧,具有合理性。同样,梁祝的爱情也有他们的合理性。梁祝的悲剧更多的是特例与制度矛盾的悲剧。作为包办婚姻牺牲者的他们也力求把他们的爱情在包办婚姻的框架下实现,而不是试图突破这一框架。
今天看起来非常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在当时其实有很强的合理性,由于古人的寿命比今人短,婚姻就必须早日完成,在狭小的生活环境中,就要考虑门当户对等因素,以保证婚姻双方的长远利益。这不比社会在交通便利,人员流动量大环境下,同时寿命也比以前要长得多的现代人。
大概是因为担心通过文学作品来研究法律理论会给人不严谨的印象。苏力花了很大的篇幅谈了文学与史学的问题,因为中国文史不分家的传统,很多文学作品其实有历史记录的作用。比如《史记》有大量虚构的篇幅,刘邦、项羽对秦始皇车队说的那些大逆不道的话,没有目击者,也没有当时的记录者。这些只可能是虚构的产物。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那《史记》是文学作品还是历史记录?可以说两者都是,就算是虚构的部分,也体现作者的一种思路或者逻辑:大人物从小就有远大的志向。虽然这种志向在其他普通人身上也存在过,但在大人物身上体现出来,就有不同一般的意识取向。这正是文化的一部分。
本书是以元杂剧为材料来谈法律问题,为什么要选择元杂剧,作者说了好些理由。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元杂剧相比其他的文学作品,比如古典小说,对受者的文化水平要求不高。文学虽然属于虚构,但有现实的真实逻辑,这种真实逻辑比现实真实存在的事情更能说明问题。
《法律与文学》读后感(四):这么厚一本书,值得批评
虽然装潢上,除掉外皮,内衣的设计我还蛮喜欢的,但06年看这种书,内容多少有些缺乏新意。固然作者声明是2000年左右的文章,本次结集出版,我想若是当年即写即出,或许倒能多些阅读乐趣。如今的中国文化人,有几个能保证自己写的东西5、6年之后还有人读呢。
其大体的路数与一帮西方制度经济学家的中国学生做的事情何其相似,不过是用制度设计、理性选择、成本效益分析之类新筐去装千年历史中的老家什。不过是为历史、现实提供一种视角的解释(类似于思维游戏),却非要正而八经地端着严肃学术研究的架子。拆散了做杂志上的短文倒还不失有趣,弄那么厚一本,并大谈方法论(拼命想说服读者,他根据生物繁殖规律推测梁祝两情相悦时的年龄是在做史学研究),自命要在美国法学家没能有所作为的新领地上插一块自家的牌子,就算这牌子你是插上了,又如何?总不能要美国大法官捧着元杂剧狂读,不为消遣猎奇,却为研究考证吧。从中也可看出,当世之显学如法律经济等,有国外的老师们列在那,把中国学者的立言之心逼得好容易发现一旮旯,就赶紧立块儿牌子开挖。
在作为法律的文学的领域,我相信本书的确有所拓展,这的确属于中国特色的一块。作者坦承,冯象是意识到该问题的第一人。但这问题的实质似乎不外一句话:我们这的文学作品曾经承担了教化之责,起到类似法律的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冯象作为先发者,仅仅写了几篇杂志文章而已(汇成了一本《政法笔记》),苏力为嘛非弄这么一厚本呢。至少没有照顾一个知识水平超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读者的阅读感受啊。
那种制度经济学解释一切的万能腔调,很遗憾在本书中又出现了,2000年时还算新鲜,如今看到令人陡增反感。比如中国传统社会(某种程度上仍然在延续)德主刑辅的政法制度,作者论证其合理性无非是那套:国土面积大,治理成本高,以德治国是有现实的成本考量的等等。其视角完全是一个西方研究者的立场,对于中国的历史现实好奇而不解,搜集一些资料后,把自家的分析模型套上去,哦,原来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中国人并不比我们更奇怪啊,只是他们的约束条件和我们的不同而已。
出色的部分是作者对《赵氏孤儿》的分析,对复仇概念的梳理。以前读张承志读史记刺客列传的读后感,跟着他感慨中国人血性渐失,后世再也没有出现过当年司马迁笔下记录的豪情义胆(香港黑帮片倒是继承了太史公的遗风,好象只有在黑社会里,中国人还在讲义气),此番跟随苏力的爬梳,才被点醒,原来春秋战国之后,强大中央集权的确立,垄断了复仇的权力,个人不再有权利采取暴力活动复仇,主流意识形态便也不再宣扬。反映到文学创作上,《赵氏孤儿》的版本变化富于意味,甚至前几年新编的话剧,也同样在用新话语强奸老话题。
杀父之仇,不共戴天,这里面的复仇是不讲对错的,生物性的冲动;法律尤其是刑法,是国家为满足人民报复需要所提供的垄断产品。所谓文化,是对本能冲动的压抑与克制。所以一个修养不足以信赖的人对你说:你伤害了我,你必须警醒在未来或许会来临的报复,因为对方的文化外衣可能压不住生物冲动。成功的压抑与克制,便是升华。不仅要接受命运,还要爱上你的命运。
《法律与文学》读后感(五):读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之感悟(何老师推荐)
读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之感悟
1 回顾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一书,主要以中国的一些传统戏剧材料为文本,分析法律的或与法律相关的理论问题,拓展中国法理学研究的新领域----法律与文学。
2 结构上本书主要分为四编,第一编通过《赵氏孤儿》和《梁山伯与祝英台》,分别阐述了复仇制度的兴衰以及在制度变迁中个人力量的渺小和珍贵;第二编通过《窦娥冤》集中叙述了"司法"制度,主要围绕科学技术、制度能力和制度角色以及清官的局限这三个方面展开;第三编继第二编,用作为法律的文学,解答了"为什么在道德并不足以保证制度的有效公正运行的前提下中国古代仍然强调德治和德主刑辅"的这一问题;第四编主要偏向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提出了两种研究方法,即精读和注意不同文化或学术视角和思路对文学文本解读的建构性意义以及这些不同视角之间的潜在紧张关系对拓展我们理解力的意义。
3 作者在本书中的研究进路主要依据的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也就是说,力图在社会生产力水平、经济基础、社会结构中考察文学作品中反映出来的法律制度的问题,从而考察法律与文学在社会生活中的关系格局。例如,文中在以《梁山伯与祝英台》为文本超越梁山伯与祝英台这个个案,分析其中隐含的一般法律问题,即古代的包办和媒妁之言的婚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的合理性。作者指出“媒妁之言与包办婚姻正是作为保证人类延续的一种辅助性制度发展起来的,有效回应了古代农业社会下人员流动性小、交往面窄和信息流通不便的社会条件。
4 在分析问题上,作者基本上采用的是一种分析哲学的进路,不单单关心语词的表述,更注重语词所提及的人和事的实际效用,在这点上,作者坚持了实用主义的态度。在《窦娥冤》中,作者不单单深度分析了剧本中的人物本身,而是进一步分析了这些剧本中的人物在故事发展中的作用,在书中作者分析了桃杌在窦娥案件中的作用,作者指出“审理该案的桃杌并不是一个职业法官,而是以为附带享有司法权的太守” ,也就是说在更大程度上,桃杌只是一个行政官员,所以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大多审判案件的官员都非具有专门审判知识的现代意义上的法官,这也是酿成窦娥冤的因素之一。
5 在写作和研究问题的选材上,作者选材达到了既方便了自己写作又便于读者明了的效果。本书作者主要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这一选材首先便利了作者的研究(利用前人和他人的材料编撰),加上传统戏剧更为普通中国读者所熟悉,基于此,作者通过传统戏剧材料中,发现和展开具有理论意义的法律问题研究更为大多数读者所接受和理解,简单说来使其研究在具有理论意义的前提下更通俗易懂。比如本书中,作者主要选用了家喻户晓的《赵氏孤儿大报仇》、《梁祝》、《窦娥冤》为文本,通过分析,得出其中的一般法律问题和理论,更加便于读者对作者所主张的观点和理论的理解。
6 在材料的处理上,作者采取的是精读的方法和语境的方法。作者将剧本文字作为戏剧的一部分,考虑戏剧本身所要反应的那个故事,把戏剧人物的言行都视为具体环境的产物,作者承认人的弱点,但是却没有过多的地追究个人的动机和道德,而是从大的方面关注制度,将人们的言行更多的视为特定制约条件下的一种不一定是有意识的,但却是理性的选择。作者力图从某一特定角度出发,超越具体的人和事,建构戏剧故事反映出来的具有一般性的问题,追求一般的理论而不是戏剧中特例的解说。作者从常识出发,把握戏剧中人物之间以及一般人物与社会更基本力量之间的复杂关系,比如与经济生活条件、社会结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制度等的关系。这点在通过《赵氏孤儿大报仇》对复仇制度兴衰的分析中有所体现,作者将复仇意识和复仇制度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结合,分析文本中各个角色做出特定行为乃理性选择,在分析中,作者并未对屠岸贾进行过多地道德评价,而是从大的制度方面,将其屠杀赵氏满门的行为界定为当时环境下的理性选择,也就是想从根源上防止赵氏子孙灭屠氏满门这样的反转。
7 最后,在本书中,作者在每个章节的末尾基本都会有小结,这样的写作手法,在便利了我阅读和进一步了解作者思想的同时,让我受到了启发,体会到在阅读和写作过程中要适当的做些总结,便于理清思路,深刻了解笔者的思想。
8 综上,在试图拓展和研究法律与文学这一新领域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以文学文本为材料进行分析。首先在选材上要尽量选用通俗易懂受众较广的文学文本,便于读者理解和接受。其次在处理选好的材料上,在精读所选文学文本的基础上,将文学文本中的人物放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下,超越故事中特定的人和事,分析文学文本故事反映出来的具有一般性的理论问题。再次,在分析文本中的问题时,不要太过于注意文学文本作者的语词表述,而应该将重点放在语词表达所提及的人和事上,关注他们的实际效用。然后,从大的宏观层面分析人们的言行,不过多的追究个人的动机和道德,而是从制度层面出发,将人们的言行更多的视为特点制约条件下的一种理性的选择,以及从常识出发,注意文学文本中的人物和一般的现实中的人物,与经济生活条件、社会结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制度等社会基本力量的关系。最后,在阅读和写作方法层面上,要在阅读和写作的过程中做些总结,便于更加深层次地了解作者的思想观念以及便于自己理清写作思路,增加了阅读和写作的体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