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帝国》的读后感大全
《法律帝国》是一本由德沃金(美)著作,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18.50元,页数:444,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律帝国》精选点评:
●此书翻译的真够烂的
●The snail darter case 翻译成河鲈科淡水小鱼案,这书的目标读者群是生物学家吗?蜗牛鱼、蜗牛鲈、蜗镖鲈……哪个不必你那河鲈科淡水小鱼要好啊!
●翻译不太好
●翻译真的很重要!!!!!!!!!!!!!!
●太晦涩,啃了半本,有空再读。
●整整三个月几乎不间断,读完了。仅一遍。
●通过对各种可能性的讨论分析,证明法律原则的根本性与普遍适用性。
●拜伏…翻得太差勁了
●说实话,看不太懂, 还是实力不够,还是翻译不好?
●这个系列文库肯定意义非凡,但这个版本翻译实在不敢恭维,比如科斯Coase定理被翻译为粗糙的Coarse原理,许多英美法概念也有错误。我相信这本从上世纪以来已经发挥了应有的功效,是时候被淘汰了。
《法律帝国》读后感(一):解释的背后是什么
1.这本书的中文版是个噩梦,只要不是英文文盲,请尽量读原版。
2.论证搭建的极其细密,要非常小心才能不被层叠的隐喻和修辞绕晕。
3.复杂的言辞背后,这本书最大的野心,应该是在实证主义的铜墙铁壁中,为政治对法律的入侵打开一个通道。
4.其方法主要是精确的分类学和精巧的解释学。
5.经常有人认为,德沃金以原则应对自由裁量,是增加了法律的确定性,我倒觉得,披着“解释”外衣的原则,不是增加、而是削弱了法律确定性,它实际上强调的是法律的可驳辩性,并暗渡陈仓扩大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它在某种程度上动摇着与形式主义、教义学联系在一起的传统法治。
6.但德沃金仍然是一个伟大的哲学家、伦理学家和法学家。
《法律帝国》读后感(二):读德沃金(美)<法律帝国>
翻译太差,严重影响了这本名著的可读性.回头找个原版看看.
60 对于阐释的深入研究.
68 正义理论的重要性,与罗尔斯的参照对比.
119 法律对于社会的影响,而中国法律这方面的作用缺失了(由于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148 生活在普通政治中的现实的人生活在某种政治结构之中,而且依靠这种政治结构.对我们来说,政治始终在发展进化而非永恒不变.在建设一个完善公正的国家而进行的工作中,我们已经属于另一种不同类型的国家了.
170 (政治学的探讨)
338 宪法一定是来自对政治理论最有哲理性的理由.律师总是哲学家,因为法理学是律师对何为法律所作解释的组成部分,即使在法理学并不突出而且带有机械性时也是如此.
367 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利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
《法律帝国》读后感(三):这本书我觉得翻译的还可以
如果读者早就知道德沃金的理论大概是什么了,那其实也可以通过读这个译本看明白的,这是我个人的经验。
这本书的所有理论都建立在一个假定上,即当我们只有知道一个规则如何具体适用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回答“这个规则是什么”这一抽象问题。所以说对一个法律规则适用不适用于一个个案的争论,不是法官律师们之间自说自话,或者抱着一种托辞的态度,而是确确实实在争论这一法律规则是什么这个根本问题。而谈到规则的具体适用,那么适用者就必须抱着一种阐释性的态度来看待这个规则,我们就必须尽可能好的解释这一规则,使之成为依照其所属于的范畴来说最具有价值的。德沃金的理论也就就此引出来了。
德沃金对实证法学的批判其实就是对惯习主义的批判,不涉及到语义上的问题,德沃金对哈特的所谓语义学之刺的批判是基于误解。哈特自己和他的学生们全都说的很清楚了。由于德沃金的阐释性的态度,他与哈特师徒们最大的不同在于,他们不相信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会被对法律的习惯性理解所耗尽(从而需要法官们的自由裁量),法官们总是能通过诠释给出最正确的法律答案。哈特的学生,比克斯和马默都通过引用维特根斯坦的理论,把德沃金的挑战给彻底的回应了。
德沃金这本书里提出的其他一些观点,基本上也被批的差不多了。德沃金之所以有那么高的地位,就是因为他提出了一个非常违反法律人直觉的法律理论(比如说,德沃金说法理学家和法官律师解释法律概念的工作其实是一样的,没有什么不同),而且还提出了很有力的论证来支持这个反直觉的理论。这样一来激发了几乎所有法学家们讨论的兴趣,大家都想方设法来批判德沃金的理论。于是德沃金的引证率一下子就上来了,几十年来高居法哲学界引证率的榜首。。。
《法律帝国》读后感(四):德沃金权利帝国的美梦
一提起罗纳德・德沃金,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认真对待权利”这句话。这句话是德沃金的第一本书的书名,它和德国法学家耶林的书名《为权利而斗争》并肩而立,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权利言论的两大标志性口号。人们把耶林的那本《为权利而斗争》简化为一句口号并无不当, 但是以此对待《认真对待权利》将是大错特错,这样做只是不但庸俗化了德沃金,而且遮蔽了德沃金写作时的问题意识。
德沃金是一名现实感很强的法学家,他的作品大都是针对美国现实问题的敏锐回应,这本出版于1977年的论文集《认真对待权利》也不例外。20世纪60年代初,总统约翰逊未经国会宣战直接发动越战,引爆了国内积蓄已久的各种社会冲突,起初只是拒服兵役的反战运动,迅速演化为轰轰烈烈的民权运动。人们开始争取前所未有的形形色色的权利,这种社会形势大大挑战了国内的法律秩序,提出了尖锐而急迫的法律问题:认为越战违反良心的人们能否拒绝服兵役的法律义务?人们享有的权利到底来自何处?
对第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到一个由来已久的争论:道德与法律的问题。这是自法律实证主义兴起以来西方法理学里面争论不休的问题。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英美法理学内部的论战持续了近200年,是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这是现代民族国家面临的现实焦灼,二战后关于纳粹的审判就遭遇了这一难题,这一难题直接表现了司法裁判的理由上,法官以什么理由去审判二战战犯。不少战犯也不过是依法行事,只不过该法为纳粹期间的法律,依照法律实证主义的逻辑,纳粹制定的法律也是法律,处于主权者统治下的公民也有遵循的义务。如果说二战战犯有罪,那就违反了法不溯及已往的基本原则,反之就是纵容恶行,那么判决书应该如何自圆其说呢?
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分歧,引起了哈特与富勒的持久论战。德沃金的著作虽然应对的是美国新形式下德新问题,但从渊源上看也是这种论战的延续,他把哈特与富勒问题转换成了法律内部的规则与原则之争。
德沃金在这一问题的基本立场上与哈特并无分歧,他们都坚定地承认恶法亦法。哈特对此的回答非常典型:“我们可以说,这些法律是法律,但是它太邪恶了以至于不能被遵守。这是一个人人都能理解的道德谴责,它直接而明显地唤起了人们的道德敏感。相反,如果我们把反对的理由表述为,这些邪恶的东西不是法律。这种主张是很多人无法相信的;如果他们迫不得已而对此事作认真的思考,那么,在接收这一观点之前,便会为一大堆哲学争议所困扰。”哈特的这一主张,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道德与法律秩序的冲突,又相对有效地维持了实在法内部的统一性。
但哈特与德沃金在下面一个问题上存在重大的分歧:前者认为审判纳粹时适用的审判理由不是法律,而是道德,而后者认为审判纳粹时适用的依然是法律,是与纯粹道德能够区分开来的法律。进一步来说,德沃金认为,这时适用的是法律原则而非法律规则,而哈特认为法律只是一个规则体系。 在《认真对待权利》中,德沃金对法律规范进行原则与规则的区分,这也是德沃金对法理学
的一大贡献。根据他的理论, 规则与原则是不同的法律规范,它们具有明显的区别:规则对个案要么全部适用,要么全部不适用,不得有例外,在出现法律规则竞合时,法官根据法律规范的冲突规则去选择适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是有例外的,在法律原则出现竞合的时候,法官是通过权衡彼此之间的重要性,以决定适用的原则。因此,通过原则与规则的结合,这就大大扩大了人们享有的权利范围,人们不但享由规则创设的权利,还享有原则创设的权利,德沃金以次搭建了一个权利帝国和无漏之法网。这暗合了凯尔森对法律体系的主张,凯尔森认为,法律之网是严密的,根本不存在我们惯常认为的“法律漏洞”,在一个国家的主权的辐射下,怎么可能存在法律未及的“无法律关系的自然状态或区域呢?但是,德沃金的这种完美构想被哈特讥笑为美国法理学的“美梦”。
因此,德沃金并没有借助抽象的、绝对的、高于实在法的道德原则(即自然法则),而是借助一个同样抽象但存在于法律体系内部的、法律人能够辨认出来的政治道德,去构建他的司法推理“美梦”。结果,德沃金的理论面孔十分暧昧,带有一点神秘色彩,在新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之间摇摆。
回到德沃金写作的时代背景,德沃金认为那时司法应该重视的法律原则就是平等,也就是政府应该给予所有人以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权利。他把平等原则蕴涵的权利作为政治道德的基准和公理。基于这一原则,他对功利主义权利观发动了猛烈攻击,功利主义权利观往往蕴涵着可怕的法律危险:借追求“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名否定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甚至不能排除政府以虚假的或“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之名否定相当多个少数群体──而这些分散的少数最终也就也就构成了实质上的多数——的权利和利益。德沃金视个人权利为预政府侵犯的护身符,但平等对待的权利或平等原则优先于个人权利而存在,这是他和与之齐名的、同为自由主义代表人物诺齐克和罗尔斯之间的显著区别。
在读德沃金的这本成名作的过程中,我再次意识到大陆法系国家写作语言的清晰。由于中国与美国分属于不同的法系传统,德沃金这本《认真对待权利》中展现的司法推理之道,对中国读者来说更像一种智力上的劳累游历,没有真切的通彻感,在中国与之相关的问题则可能更多地出现在于法学家主导的立法环节。不过,德沃金在《原则问题》一书中对功利主义权利观——尤其是科斯定律和法律经济学中蕴涵的权利观的批判,我觉得与中国关联更大,中国改革30年意识形态的塑造者大都秉持这种不无明显缺陷功利主义权利观,而目前我们对这种缺陷还缺少必要的警惕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