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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论》读后感锦集

2022-03-30 03:35:51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法律方法论》读后感锦集

  《法律方法论》是一本由[奥]恩斯特·A.克莱默著作,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86,页数:395,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律方法论》精选点评:

  ●体系和内容是毋庸置疑的好。但难度与体量都是大于杨仁寿那本的(虽然字数没有杨的多…但是干货量密集)需要杨仁寿那本先来打底 。 理解方面我还是遇到好多问题

  ●很多问题看完让人醍醐灌顶,后悔写毕业论文前没有看到。这是完全能读懂的一本方法论教材,翻译也极佳。入门必须推荐!

  ●本书值得看的部分都在脚注

  ●关于本书的风格和意义,译者在后记里有概括得很详细,于此不赘。唯一需要强调的是两点: 1.这本书采取了类似评注的写法,正文部分仅300页出头,却有1100多个脚注,这些脚注完整展现了德语区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概况。可以说,本书的脚注和正文阅读起来是两种不同的体验。 2.本书是对传统法学方法论的捍卫,国内学人在部分常识性问题上纠缠,很大程度上和缺乏方法论意识有关。在我看来,本书正是学习法学方法论的“最佳入门书”。

  ●微言大义,受益匪浅

  ●拉伦茨中途弃了,读了这本。条理清晰翻译优秀。等考完试回来上传笔记(wink

  ●读不懂

  ●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给我印象最深,体系解释一时间把握不透;法官法给我开了新的大门。但方法论终归是要用的,还是多用用吧。【克莱默打底,向拉伦茨发起冲锋!

  ●精读,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

  ●这是最近阅读的第二本关于法律方法(虽然我更喜欢叫其法律解释或者法律推理)的书。上一本是《法律思维导论》(恩吉施著)(很遗憾并未阅读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两本书相比较而言,我更喜欢克莱默的这本书,更多的是“用心”二字,无论是原作者评注式的“用心”书写方式(300页的书有1100个脚注,真实的脚注比原文多系列),还是译者的“用心”注释(只要是中文译本均有记载,且多细碎的注解),让我一个不爱看注解的人感觉收获良多。书中解答了很多疑惑,如在最后一章中法官的主观性与解释目标的客观性之间的矛盾,在这本书中尝试给予了读者答案。总体而言,这本书思路清晰,翻译得当,适合国内初学者阅读。

  《法律方法论》读后感(一):庭湛的便签笔记: 《法律方法论》[奥]恩斯特·A.克莱默著 / 周万里译

  书名:《法律方法论》

  作者: [奥]恩斯特·A.克莱默 / 译者:周万里

  版本:2019年版

  是否有电子版:✔

  阅读次数:

  (1)2020.04.11 第一遍

  一、购书缘由:

  凑单时买的

  二、本书内容

  因为语义固有的缺陷,法律人必须做解释工作。

  传统的法律方法论,就是解释法律的工具。这意味着法律方法论必须服从于目的。

  新近的法律方法论,目的指向于私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规划、立法学

  即使法律方法论,目的是尽量减少,法律漏洞or法律黑箱

  但是我仍然认为法律是不可知的(即便我们可以知晓其一定范围的核心含义,但我们仍然无法保证这样的理解,真的可以实现目的:比如说大多数人福利的增进)

  还是说只是可以使得大多数人内心满意而已

  《法律方法论》读后感(二):书中的校对疏漏举例

  书的内容很好,但是有一些笔误,本来编辑应该给改过来的,却没有改,比较遗憾,期待再次印刷的时候能改一下。下面列举一些阅读时看到并随手记录的错误:

  前面的版权页,“本书英文版”,应为“德文版”吧。

  21脚注65的内容似乎重复了两遍。

  56脚注197中的“斯塔姆勒”与“施塔姆勒”。

  80脚注302与303之间关于“有利性比较”的译者注,第2行的“法条要术”应该是“法条要求”。

  90脚注341“迈尔-哈尧茨”与“迈耶-哈尧茨”。

  100正文倒数第1行“宪法上的证”,看上下文,应该是“宪法上的论证”吧。

  138脚注533,“克莱姆、克莱姆、维尔(Bubner/Cramer/Wiehl)”,中外文名明显不一样。

  162脚注623,关于不真正漏洞部分有“参见下文脚注175”的字样,其中的“脚注”应该是“边码”。

  176正文第4行的“演译”应该是“演绎”。

  201脚注786下有对“尧恩(Jaun)”的介绍,在P189脚注737、P195脚注762、P196脚注768、P258脚注1007中都是“姚恩(Jaun)”。

  207正文第2行的“私法”,根据内容似乎应该是“国际私法”,“私法”上的超越法律的法官法的例子在前一页已经“首先”提到了。

  208正文“第二节”下的第2行最后4个字“所以下法”,似乎应该是“所以以下法”,可能是误删了一个“以”字。顺便说一下,P210那一页的正文,没太读懂,也许我对背后的理论还是不够了解吧。

  231正文倒数3行的引号之间的顿号应该去掉。当然,去掉是中文标点符号国家标准的要求,不遵守该标准的典型,是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最后一条各部法律名称书名号之间就保留了顿号。

  238正文第1行多了“(”。

  253正文“第六节”上面的内容,“商讨”和“商谈”混用,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书中其他地方应该用的都是“商谈”。

  288脚注1106的“尼格里(Niggli)”与“尼格利(Niggli)”。

  297脚注1140从“对于由性别决定”开始的内容,和前一页的脚注1135完全相同,不知道为什么在此又重复了一遍。

  个人感觉,本书应该算是一本进阶书,最好看过类似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或者魏德士《法理学》相关部分的基本介绍后,再来看本书,可能收获会更大一些。

  《法律方法论》读后感(四):法律方法论读书笔记

  本书全面介绍了法律方法的体系,部分细节内容有创新。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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