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城市之治”助力“中国之治”
以“城市之治”助力“中国之治”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欢
城市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关键层级,具有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以城带乡的引擎作用、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与省、县等层级相比,市级既有着更灵活的政策探索空间、较为雄厚的物质基础、统筹协调资源的动员力量和大胆尝试新模式的回旋余地,也面临着矛盾隐患更突出、防范化解难度更大等问题。因此,准确把握城市治理规律和特点,从党建引领、人民至上、机制带动、创新驱动等方面聚焦蓄力,有助于不断提升城市治理效能和现代化水平,以“城市之治”助力“中国之治”。
坚持党建引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在城市治理中,应坚持党建引领,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一是党建“引领”。应立足城市承上启下的中观定位,科学把握城市治理规律和特点,强化顶层设计、高位推动,始终发挥党委领导、利益协调、服务凝聚、资源整合、价值导向作用。以党建引领为基础,在城市治理中,应建立社会治理责任管理体系和综治领导责任制,树立党建红色服务品牌,汇聚党员红色力量,把党建贯彻到基层社会治理各个方面和全过程,促使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越来越扎实,呈现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最大特色。
二是政府“善治”。在城市治理中,一方面,政府应秉持责任理念,大力整合各类社会治理资源,细化职责任务,落实管理区域和人员,打造网格化管理,实现矛盾纠纷随时报、隐患问题随时拍、社会治安按时巡,从而促进治理精细化、服务精准化。另一方面,政府应转变自上而下单向度治理方式,积极拓宽政民沟通渠道,建立网络问政平台,充分听取民意、集中民智,推进政府、市场、社会良性运行和协同均衡。
三是多元“共治”。在城市治理中,应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促使各种分散的治理产生聚合效应。一方面,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拓展社会组织服务边界及服务对象,以主体塑造的方式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体系之中。另一方面,发挥社工专业优势,以专业化、职业化的能力素养,及时回应社区居民需求及特殊群体需要,筑牢善治坐标。
坚持人民至上解决民之所需、民之所望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各级政府的根本宗旨。不论政府职能怎么转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都不能变。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必须以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目标,在为民服务中见广度、求深度、增温度。
一是集中精力做好民生工作。在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治理部门应本着“简政、放权、提速、增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围绕与百姓、企业息息相关的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网络安全等方面,制定实施相关措施。具体而言就是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程序、减时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速提高办事效率。
二是“一网通办”优化社会服务。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网络综合服务平台,增加服务事项类别及数量,提高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针对矛盾纠纷做好排查预警化解工作,治理部门还应建立专业法律服务群,使每个微信群都有法律专家、律师、人民调解员、公证员和法律志愿者参加和管理,全天候及时解疑释惑、消除隐患。
三是刚柔并济使管理和服务不缺位。在城市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应构建政府、社会和家庭“三位一体”服务管理模式。各级政府要注重加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强化“微+”服务管理,做到全程服务管理精准化。同时,治理部门还应推进心理疏导服务,选聘心理咨询师,在村居、社区建立心理咨询室,对社区居民加强心理疏导、辅导和干预。只要统筹用好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城市治理的成效会更多更好更公平地惠及民众。
坚持机制带动以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打造矛盾多元调解机制,做到小矛盾在基层调解,大难题有平台支撑,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实现矛盾不上交。
一是“全市域”织密防线。就城市治理现代化而言,应深挖新时代“枫桥经验”精髓,聚焦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完善纵向贯通的“市级—县区—乡镇—村居”四级调解网络,做到矛盾层层防控,以此实现矛盾不上交。
二是“多层次”联动联调。城市治理现代化应统筹党政组织、政法机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等资源力量,实现矛盾纠纷联调联动。以此为基础,各级政府应推进访调一体化建设,对初信初访案件,人民调解先行介入调解,对重大、群体性信访案件,统筹法律服务资源,组建调解工作专班,合力攻坚。各级政府还应延伸拓展人民调解职能,组建涉及医疗、交通事故、保险、物业、校园和土地资源等内容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实体化运转,做到调有专人、询有权威、解有实招。
三是“长效化”定纷止争。在城市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应不断完善基层矛盾化解机制、信访联席会议、信访考核等机制,处理好各种各样的信访问题。各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聚焦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综合运用法律咨询、释法析理、引导诉讼、组织听证、法律援助、证据保全公证、发放救助金等手段,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除此之外,还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律师以第三方身份介入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形成强大的治理合力,共同解决各类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