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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摘抄

2022-05-22 09:04:03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摘抄

  《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由[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著作,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8.00元,页数:121,特精心收集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评《论犯罪与刑罚》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如果要我在刑事法学科推荐,而且只能推荐一本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推荐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出版于1764年,全书只有7万字,作者当年只有26岁。该书如同横空出世,震惊了整个欧洲思想界。即使距离该书面世过去了250年,但其至今仍然具有巨大的思想魅力。举凡当代刑事法治理念,例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无不在书中有着精辟而隽永的阐述,闪耀着理性的光芒。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值得反复阅读,深刻领会,是刑事法初学者的进阶宝典。”

  法律出版社2021年10月版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钟书峰译)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二):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电子书下载地址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是启蒙运动旗手伏尔泰赞叹不已的人文经典,是“十杰”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列为必读的法学名著,是文笔优美、常读常新的传世佳作。

  登录法律出版社“有章”,可以随时随地阅读或者听读:https://www.ilawpress.com/book/detail?id=763542947827288576&k=%E8%AE%BA%E7%8A%AF%E7%BD%AA%E4%B8%8E%E5%88%91%E7%BD%9A&t=book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钟书峰译,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延伸阅读: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钟书峰译,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登录法律出版社“有章”,可以随时阅读或者听读:https://www.ilawpress.com/book/detail?id=532356982976283138&k=%E8%AE%BA%E6%B3%95%E7%9A%84%E7%B2%BE%E7%A5%9E&t=book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三):陈兴良:贝卡里亚堪称刑法学之父

  陈兴良:贝卡里亚堪称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从自然科学汲取知识并将之适用于刑法学,由此建立了刑法理论中至今仍然被公认的公理。就此而言,贝卡里亚堪称刑法学之父,而他那本仅6万字的小册子——《论犯罪与刑罚》,成为刑法学中百读不厌、万世流芳的经典著作。

  作者 |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律出版社《论犯罪与刑罚》

  在报应主义刑法理论中,没有刑罚预防目的的观念,是贝卡里亚首倡刑罚目的的功利观,并以双面预防理论而著称。贝卡里亚指出:

  我们看到,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最新译文:足以看出,刑罚目的,并非折磨有感之人,也非消除已然之罪。——摘自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钟书峰译本《论犯罪与刑罚》第十二章“刑罚目的论”)

  一个并不为所欲为的政治实体平稳地控制着私人欲望,难道它能够容忍无益的酷政为野蛮和狂热、为虚弱的暴君充当工具吗?难道一个不幸者的惨叫可以从不可逆转的时间中赎回已经完成的行为吗?

  (最新译文:不应为感情所左右而且是个体欲望的冷静缓和者的国家,难道要庇护毫无益处的残忍折磨行为,要为狂热或者无能暴君充当工具?惨遭折磨的不幸受刑者的惨叫,难道可以让时光倒流,可以让已然变未然?——摘自法律出版社钟书峰译本《论犯罪与刑罚》第十二章“刑罚目的论”)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确定的对应关系,它会给人以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犯人躯体的印象。

  (最新译文:刑罚目的,仅仅是阻止犯罪人再次危害社会并预防其他人实施类似犯罪行为;刑罚及其适用方式,应当是按照相应比例原则,既给予犯罪人身体最低限度的痛苦,又给予其他人最强烈、最持久的影响。——摘自法律出版社钟书峰译本《论犯罪与刑罚》第十二章“刑罚目的论”)

  在贝卡里亚以前,也有个别学者论及刑罚的预防目的。例如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哥拉指出:谁要是以理智来处罚一个人,那并不是为了他所犯的不法,因为并不能由于处罚而使业已发生的事情不发生。刑罚应该为着未来而处罚,因此再不会有其他的人,或者被处罚者本人,再犯同样的不法行为。

  此后,古希腊另一著名哲学家柏拉图也表达了同样的思想。在柏拉图看来,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使犯罪者改邪归正,惩罚不仅教育他本人,而且对其他人也是警告,并有教育作用。国家的一切惩罚措施都要以引导公民们走向善德的道路,给罪犯一个刺激,使其改变不义而恢复灵魂中的正义。

  柏拉图的这一观点,得到后来的哲学家格老秀斯的赞同,指出:关于惩罚的目的,迄今我们说的只证明犯法者如果受到惩罚,是没有冤枉他们的。但是,由此不应得出必然的结论,认为他们应该受到惩罚,也不能认为这种惩罚一定是必要的。柏拉图在其法律篇中的观点,受到了人们的赞美,塞涅卡把它译为:“没有一个聪明的人惩罚别人是因为他犯过错误,而是为了他今后不再犯错误。”

  如果说,以上关于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的论述还只是只言片语,那么,及至贝卡里亚,双面预防主义蔚然成为一家之说。

  贝卡里亚的刑罚目的观是建立在其功利主义法律观的基础之上的,他指出: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最新译文:翻开历史,就会发现,作为或者本应是自由人之间契约的法律,绝大部分是满足少数人私欲的工具,或者是权宜之计的结果,而不是由冷静研究人性的学者制定的。这种学者,知道如何集思广益,以实现立法的唯一目的,即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摘自法律出版社钟书峰译本《论犯罪与刑罚》“导论”章节)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是功利主义的一句名言,它为贝卡里亚所信奉,并成为他考察刑罚问题的理论出发点。贝卡里亚指出:

  对于这些犯罪应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呢?死刑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来说,真是有益和必要的刑罚吗?刑讯和折磨算是正义吗?它们能实现法律所提出的宗旨吗?什么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呢?同样的刑罚在任何时候都是有利的吗?他们对习俗又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最新译文:与这类犯罪相应的刑罚,应是何种?死刑,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而言,真有益和必要?严刑拷打,是否正义,能否实现法律目的?最好的预防犯罪方式,是什么?同一刑罚,在任何时期都有益?刑罚,对道德习俗有何影响?——摘自法律出版社钟书峰译本《论犯罪与刑罚》第十一章“扰乱公共秩序论”)

  贝卡里亚认为,应当用几何学的精确度来解释这些问题。这里的几何学的精确度主要用来计算功利之得失。表现在刑罚上,就是这样一个问题:足以阻止犯罪的刑罚严厉性应当如何确定?

  贝卡里亚认为,犯罪对于行为人具有一种吸引力,因为可以从中获取自由:不但夺回自己(交出)的那份自由,还极力霸占别人(享有)的那份自由。因此,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motivi sensibili)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最新译文:每一个人不仅会企图收回自己献出的那部分自由,而且会企图掠夺他人献出的那部分自由。所以,必须有可以为人所感知的力量,防止个人肆意妄为而导致社会重返混乱无序的原始状态。这种可感知的力量,就是为犯法者制定的刑罚。——摘自法律出版社钟书峰译本《论犯罪与刑罚》第一章“刑罚起源论”)

  因此,刑罚并不是像报应主义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机械的反动,而是一种政治阻力,而这种政治阻力的大小即刑罚的轻重是可以计算的,它只要足以抵消犯罪的引力就可以了。

  贝卡里亚将立法者形象地比喻为建筑师,指出:促使我们追求安乐的力量类似重心力,它仅仅受限于它所遇到的阻力。这种力量的结果就是各种各样的人类行为的混合;如果它们互相冲突、互相侵犯,那么我称之为“政治约束”的刑罚就出来阻止恶果的产生,但它并不消灭冲突的原因,因为它是人的不可分割的感觉。立法者像一位灵巧的建筑师,他的责任就在于纠正有害的偏重方向,使形成建筑物强度的那些方向完全协调一致。

  (最新译文:表现在一系列人类复杂行为中的追求个人利益的力量,就像万有引力一样,唯有用反作用力予以阻止。刑罚,我称之为“政治阻力”,可以防止个体利益冲突产生的严重后果,但是,无法消灭这种冲突产生的原因,即人们固有的情感。立法者就像技术精湛的建筑师,其职责是竭力消除万有引力的破坏力,将各部分协调组合,建造稳固的高楼大厦。——摘自法律出版社钟书峰译本《论犯罪与刑罚》第六章“罪行相称论”)

  法律出版社《论犯罪与刑罚》

  应该指出,虽然贝卡里亚主张双面预防——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的统一,但他更为强调的还是一般预防,并且预防的手段主要在于刑罚的威慑性。为了实现刑罚的威慑效果,贝卡里亚提出了下述刑罚适用的原则:

  其一,刑罚的必要性。贝卡里亚通过对刑罚性质与功能的分析,对刑罚的限度得出一个结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在贝卡里亚看来,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这里的必要性,就在于阻止犯罪。一种刑罚,凡是不必要的,就是专制的。贝卡里亚引用孟德斯鸠的这句名言加以强调。

  贝卡里亚指出: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蛮横的。

  其二,刑罚的确定性。刑罚的确立就是有罪必罚,只要发生了犯罪必然受到刑罚的处罚,任何人都难以逃脱法网。在贝卡里亚看来,刑罚的确定性可以降低刑罚的严酷性,比较小的刑罚代价换取较大的阻止犯罪的功利效果。

  贝卡里亚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因为,即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然而,希望——这一天赐物,往往在我们心中取代一切,它常常使人想入非非,吝啬和软弱所经常容许的不受处罚更加使它具有力量。

  (最新译文:更有效预防犯罪的手段,不在于刑罚严厉性,而在于刑罚必然性。刑罚必然性要求法官忠于职守、铁面无私,而这一切,在法律轻缓条件下才有可能成为有益的美德。刑罚轻缓但必然受到惩处,比刑罚严厉但可以逍遥法外,更让人感到恐惧。对人类本性而言,最轻而必然承受的恶果,总是让人心悸;最重而有望躲避的恶果,往往可以驱散恐惧,尤其是由于法官软弱或者贪腐而导致该处罚而不处罚的现象频繁发生时,拥有那种可以逍遥法外的上帝恩赐之希望,就更会让人有恃无恐。——摘自法律出版社钟书峰译本《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七章“刑罚轻缓论”)

  贝卡里亚这段话虽然是为了证明轻刑反对酷刑而说的,但他对刑罚的确定性——也就是不可避免性在制止犯罪中的作用的论述是极有见地的。

  难怪列宁重述贝卡里亚的这句话来说明这个道理: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罚的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的罪案都真相大白。

  即使完全否认刑罚威慑效果的菲利,也不得不承认:刑罚从其结果的不可避免性中产生全部威力。在刑罚中,尤其是在死刑中,刑罚的确定性比严厉性更有效,这是古典派犯罪学家取得并反复强调的几个实际的心理学研究结论之一。

  其三,刑罚的及时性。及时性是指刑罚应当在犯罪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迅速到来。贝卡里亚认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刑罚的及时性之所以是公正的,贝卡里亚论述道: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犯人越富有想象力,越感到自己软弱,就越感受到这种折磨。还因为,剥夺自由作为一种刑罚,不能被施行于判决之前,如果并没有那么大的必要这样做的话。在宣判为罪犯之前,监狱只不过是对一个公民的简单看守;这种看守实质上是惩罚性的,所以持续的时间应该尽量短暂,对犯人也尽量不要苛刻。这一短暂的时间应取决于诉讼所需要的时间以及有权接受审判者入狱的先后次序。监禁的严密程度只要足以防止逃脱和隐匿犯罪证据就可以了。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法官懒懒散散,而犯人却凄苦不堪;这里,行若无事的司法官员享受着安逸和快乐,那里,伤心落泪的囚徒忍受着痛苦,还有比这更残酷的对比吗?!

  (最新译文:刑罚越迅速及时就越公正,是因为可以让有罪者免受不必要的残酷折磨。由于命运叵测,想象力越丰富,就越感到自身软弱,就会越受折磨。之所以说越公正,是还因为作为刑罚的剥夺自由,若无必要,就不应在判决前施行。判决前的羁押,虽然只是确保被告人接受审判的一种手段,但实质上也是一种刑罚,应尽可能缩短时间,应尽可能不苛刻对待。最短羁押时间,应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和早羁押早受审的先后顺序而定。审判前的羁押,应当以防止被羁押人逃跑或者隐匿罪证为限;案件审理,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期内完成。法官懒懒散散,被告人心急如焚;法官冷酷无情,被告人痛苦不堪;法官安逸舒适,被告人伤心落泪。如此对比,何其残酷!——摘自法律出版社钟书峰译本《论犯罪与刑罚》第十九章“刑罚及时性论”)

  在贝卡里亚看来,刑罚的及时性不仅能够减少对犯人的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因而是公正的,而且,刑罚的及时性还是有益的,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做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

  (最新译文:刑罚越迅速及时就越有益,是因为犯罪与刑罚的间隔时间越短,犯罪与刑罚这两种观念的联系,在人们头脑中就越突出持久,人们就会很自然把前者视为原因、把后者视为不可避免的结果。——摘自法律出版社钟书峰译本《论犯罪与刑罚》第十九章“刑罚及时性论”)

  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推迟刑罚只会产生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推迟刑罚尽管也给人以惩罚犯罪的印象,然而,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倒像是表演。并且只是在那种本来有助于增加惩罚感的、对某一犯罪的恐惧心理已在观念心中减弱之后,才产生这种印象。

  (最新译文:唯有犯罪与刑罚紧密相连,才有价值,才能让普通人从某种有利可图的犯罪场景中联想到接踵而至的刑罚,从而幡然醒悟。拖延处以刑罚,将会造成犯罪与刑罚这两种观念的脱节,将会让人觉得不是惩罚而是表演。及时处刑,有助于强化刑罚的威慑作用,否则,必将削弱刑罚的威慑作用。——摘自法律出版社钟书峰译本《论犯罪与刑罚》第十九章“刑罚及时性论”)

  刑罚的及时性确实是发挥刑罚效益的必要条件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学者黄风认为,贝卡里亚关于刑罚必须及时这一规则实际上是联想主义的“时空接近律”在刑法理论中的翻版。它的依据是经典力学的这一定律:受吸引力作用的物体越靠近吸引中心,接受的吸引力就越大。

  贝卡里亚认为,一般人都根据比较直接和直观的联系行事,因此,使刑罚与犯罪衔接紧凑,有助于在人们心理上使刑罚观念与犯罪观念相互间产生强烈的引力。

  法律出版社《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里亚从自然科学汲取知识并将之适用于刑法学,由此建立了刑法理论中至今仍然被公认的公理。就此而言,贝卡里亚堪称刑法学之父,而他那本仅6万字的小册子——《论犯罪与刑罚》,成为刑法学中百读不厌、万世流芳的经典著作。

  本文节选自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随笔集《刑法的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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