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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10篇

2022-05-25 12:19:04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10篇

  《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由[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著作,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简裝本图书,本书定价:12.00元,页数:158,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读后感1-法律是为了保护弱者

  《论犯罪与刑罚》是法学的经典著作。贝卡里亚在18世纪,年仅26岁的时候就写出了这本对后世影响深远的书。虽然只有薄薄的一小本,但是其价值却是巨大的。这本书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因为这是一本对统治阶级的刑罚、规则深入讨论的书籍。在当时,宗教思想依然混于法律之中影响人们的行为和惩罚,将自然法、宗教规则和社会契约(法律)三者分开讨论,客观的讨论社会运行规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难怪那么多的后世思想家都对这本书高度的评价。

  《论犯罪与刑罚》从刑罚的起源说起,用众多的章节围绕犯罪与刑罚详细讨论了刑罚的目的,刑罚的作用,法律的一些原则及含混性,对于刑讯、秘密控告、庇护、悬赏、死刑等应取消,犯罪的分类,如何预防犯罪,走私罪,公民携带武器,自杀是否该受罚等问题。论述的最精彩的是当属废除死刑这部分内容。贝卡里亚用了5点原因指出死刑的不必要和缺点,从而引出应该废除死刑这一观点。关于刑罚的目的和如何预防犯罪也写的充满逻辑,看的人激动不已。

  有两句话我觉得写的特别好。第一句,“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立法者不能有效使用人民赋予其的立法权,通过法律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是其一种失职行为。由于这种失职而导致的犯罪行为不应由罪犯完全独立承担,立法者同样具有责任。这里有一层含义是指,法律与其说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由而惩罚罪犯,不如说是用可预见的刑罚来预防犯罪。的确,法律更多时候不是为了惩罚人,而是为了保护人。然而有时候我们却只看到了它的惩罚这一方面。虽然法律是一种制约,但是相比于没有这种制约而带来的伤害,我们更愿意承受这些制约。事情总是会有利弊的,两者选择的时候,看你怎么取舍了。为了离开更大的弊端,放弃较小的益处,这当然会是通常的选择。第二句,“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一方面指出了刑罚应该具有的特点。另一方面也说明刑罚不是暴行,不是为了惩罚极端个体的不良行为,而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自由和利益。法律从来不是也不该成为某些人的工具,他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自然而然产生的。

  还有3个很感兴趣的问题。①秘密控告;②走私罪;③死刑;这些留着下次分别说明吧。

  未完待续......

  同时发表于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二):悲天悯人的天才

  现代刑法之所以区别于落后的刑法,正是因为其背后有贝卡利亚的思想作后台。《犯罪与刑罚》正是刑法改革的弄潮儿!

  300多年前,就有一本仅仅100页的小册子,其中却厚载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等原则。

  谁是谎言者,谁清楚呢?值得庆幸的是贝卡利亚没有成为时代的殉道者。

  就书评书,《论犯罪与刑罚》的各个版本翻译者都是黄风,黄风先生还翻译了罗马法等作品,可谓拉丁文的高手了。可是书中许多长句子让人读起来还是非常生涩。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三):论犯罪与刑罚2-秘密控告 走私 死刑

  上回写到 论犯罪与刑罚

  留下了3个有意思的问题 秘密控告 走私 死刑

  现在码码自己的想法

  秘密控告

  秘密控告的行为涉及以下几个人,告密者、接收者、执法者、被告者。有时接收者和执法者是同一人,那么在秘密控告中至少需要告密者、被告者和另一个人,就是将秘密告与之者。对于告密者来说,秘密控告可以保护他的安全,不至因担心恶人的报复而不敢言。另外,还可以在比较平稳的情况下解决问题,不至于引起大量的关注。

  然而秘密控告有时是正确的揭露罪行,有时却会是诬陷。这就需要接收者具有很强大的辨别能力。不然的话,可能会冤枉好人,或者虽然调查清楚了却使用了大量的资源。仔细思考就会发现,这都依赖于接收者个人的能力强弱,毕竟秘密控告不适合很多人一起商量。问题是,个人的能力有限,我们不能保证每一位接收者都具有良好的辨别能力,而且能够时时刻刻保持同样的水平。其次,秘密控告会造成信任危机和人人自危的社会状态。因为随时有可能你就成为别人控诉的对象,虽然你没有做错什么。这种状态下,大家相互都不信任,不敢以诚相待,时刻处于一种背叛与反背叛的状态下。讽刺的是,原本出现的秘密控告是为了让社会运行的更加合理更加流畅,结果反而成为了社会进步的绊脚石。另外,秘密控告还可能成为统治阶级的暴政工具。统治阶级可以借称有人秘密控告而随意安置个罪名,将对自己统治不利的人统统铲除。这种事情历史上可不少见。

  除此以外,秘密控告的存在使得社会上必须要有一个为之服务的组织存在。这个组织的建立可能会凌驾于其他一些组织之上,具有一些特权。并且会占用部分的社会资源。这些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不利的。

  开诚布公的进行举报,可以约束检举的人。他不能信口胡说,他需要面对的除了被告者的辩解还有公众的质疑。也可以从数量上减轻仲裁者的工作,并且可能会引发大家群体举报的行为,减少收集证据的工作。还可以具有一个诚实的世界,大家直来直往,没有笑里藏刀,不必提心吊胆,时时提防别人的诬陷。

  这样的社会,最需要做的是保证检举者的安全。不要因为担心被报复而不敢说真话。法律要惩罚有罪行的人,也要保护勇敢的揭露者,他们在为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做着贡献。

  走私罪

  走私是侵犯国家的犯罪,一些活动牵涉到纳税的本质。但是作案者很少声名狼藉,因为在人们看来不会对自己造成损害,相反时常有益,所以很少激发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每个感知物都只注意他所意识到的危害,于己无关的后果只给人留下一些极淡薄的印象。走私罪是法律的自身产物,关税越高,渔利越大,犯罪越多。

  走私,虽然直接损害了社会,但是对于其中的每个个体来说倒是反而受益的。虽然这么矛盾,但是走私罪实实在在的是一种犯罪行为。这种对于公众的深层损害只是暂时掩埋于表层的受益之下。从公众的立场思考,有走私的物品,他们便可以用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产品。这种行为激励了走私者的行为,使其更加猖獗。从国家的立场思考,走私这一行为需要占用部分资源进行管制。这部分资源或许就是从某个产生利于整个社会的行为中转移过来的,或者直接用于投入其他行为具有更高的社会价值。长期的走私行为,会导致正规的市场竞争出现问题。久而久之,影响整个产业和社会的利益。最终这些损失必会转移到公众这里,所以公众实际上是在自己培养苦果。

  毫无疑问,人都是利己的。同时,人也是短视的。人们对于遥远的结果总是不愿多想,或是不愿以其来影响自己的行为判断。对于走私物品,我们面对其利益的诱惑,忽视了未来的后果,对当前的享受选择了拥抱。多数情况下,我们选择走私物品时需要经过一番挣扎与思考,列出各种利弊以后做出选择。通常,我们只要确定自己不会上当受骗的话,多数会欣然的选择走私物品。也就是说,无论是否购买走私物品,大家的思考都不是从这种行为是否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是否构成犯罪的角度去思考的。这很正常,因为对于很久以后才会发生的结果,人们的感觉总是微弱的。而对于当前立即显现的利益,人们的感觉是强烈的。所以面对微弱的后果和强烈的利益,人们自然的选择了后者。微弱和延迟发生的事情总是不易在人的头脑中形成关联映射。人们不会把购买走私物品和破坏社会秩序、公民利益以及犯罪相联系。人们只会认为这是一种让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这也能表明为什么对于刑罚要及时并和犯罪行为匹配才行。要形成头脑映射。

  坦白地说,在水货和行货之间,我多半会选择水货。即使有风险,我也愿意承担。价格绝对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要点因素。如果零关税,水货市场必定严重缩水。这就是为什么贝卡里亚说走私是法律的自身产物。当然还有其他的措施也要同时进行才能控制走私。比如,加强人们对于购买走私品和犯罪的头脑关联并且及时的惩罚。但是有时这些支持我们行为的理由太多,我们有时会失于判断。并且理由的主次处于不断的动态变化中,使得我们的行为即使是在同样的情境下也会具有较大的波动,甚至截然相反的结果。

  死刑

  贝卡里亚论述的很清楚,死刑具有诸多的不利(威慑作用多余,引起旁人的怜悯,暂时的影响,不利的社会影响,不可挽救的错误),我们应该废除死刑。确实如果将每一个人都想成是极度理性的,我们当然可以得出结论死刑应废除,并且应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达到对于严重犯罪的惩罚和预防。但是,人们应该怎样做和人们实际怎样做,经常是不一样的。我们还远不能达到书中说的理想状态,每个人做事情都非常理性,分析出一个最佳的选择。多数情况下,我们只是简单的思考就去行事了。实际上,你也没有办法去评估自己的行为是否是最佳的。

  终身监禁、劳役被看作是长期的惩罚,甚至超过死刑。但是犯人会怎么想?我的后半生会受到持续的苦难,不要犯罪。我还活着,可以找机会逃跑,继续逍遥。恐怕后者居多吧。我们不是常说,只要活着便有希望么。同样的,犯人也知道这句话。事实上,没有死刑的国家杀人犯、重罪犯的未必比具有死刑的国家少。而且监禁场所的严密性和安全性要严格保障,这将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给那些破坏社会的人,虽然是为了保障社会其他人的利益。然而,究竟怎样才能够合格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呢?

  另外,有人说死刑是一场表演。那么对公众开放刑场,能达到威慑力么?让未判死刑的犯人观看死刑能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么?毕竟人们对于死亡的恐惧是不能消除的。虽然人们健忘,但是亲眼看死刑的执行恐怕会是一件难忘的事吧。虽然这么做很残忍,但是如果能够有效的降低严重犯罪率,是否值得呢?我们这么做是只考虑其利弊,而忽视道德问题。不过既然贝卡里亚明确说明只讨论法律问题,那么道德和自然法都可以暂不考虑。可以有效预防犯罪的就是最好的行为,为社会大众谋求福利,光是这一点就是很充分的理由了。

  对于死刑的废除,显然贝卡里亚说的是一个理想的环境。在一个高度文明的国家,死刑是不需要的。但是我想问,如果这个国家的公民都具有这般的素质,还会出现需要用之前的死刑来进行惩罚的犯罪行为么?应该是大多数公民具有高素质而少数人还是不够文明的状态才会出现恶劣的犯罪,那么对于这大多数高素质人来说,也许对于他们的警告是多余的,因为他们不会犯罪。而那些少数的异端分子,你用这种和平的方式对他们进行约束足够么?如果死刑都不足以让一个人对生命珍惜而克己守法,那么其他方式产生的影响我实在不能同意会让他严于律己。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四):关于废除不废除死刑的几种说法

  然而不管任何一种制度下,亦不管它的人民的结合方式有怎样的不同。政府或许集合了绝对的优势资源并且拥有快速有效的执行手段,但说到底仍然是由人组成的,它既然无法超越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便注定了在死刑问题上它的判断的可错性无法被彻底消灭。而在古往今来的诸多案例中,由于人类道德的缺陷、或由于受少数人的蛊惑、或由于受自身情感一时之影响,暴力与滥杀无辜的现象着实可谓罄竹难书。而即使这无法成为取消死刑的充足理由,至少也是一个促成我们以十分审慎的态度与公开公正的程序来判断,是否有足够的必要去执行一场“战争”的出发点。

  关于赞成死刑的说法,无碍乎“法律应该对犯罪所造成的对社会的不良影响起到一个恰如其分的遏制作用与对其他公民的借鉴意义”。从这一点上来看,与其说他们是赞成死刑,不如说他们是赞成与整个社会利益的对立者进行一场战争。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五):关于对《论犯罪与刑罚》的疑惑

  关于对《论犯罪与刑罚》的疑惑

  前言:我一直以来多半只阅读《读书》等书评类读物,对于一手资料的原著接触很少。

  也很难硬着头皮看完原著。

  近几天在课余时间把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看了两遍,这本小册子的边沿很多地方被我写下评注、心得之类。

  我之前读书评只知道学者有些什么观点,于是在阅读此书过程中,就“捕风捉影”起来。见到贝卡利亚说上某句话,似曾相识,就在旁边批注“…学者也讲过类似观点”

  这样一找,像我知道个大概的洛克、孟德斯鸠、康德、福柯、哈耶克等的观点都与贝卡利亚的观点有交融。

  这样的文本阅读或许显得不伦不类。于是对于该书的疑惑或许也显得古怪。

  我买的《论犯罪与刑罚》版本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的“外国法学名著”书系的作品之一,原著 (意大利)贝卡利亚 , 翻译 黄风

  Q1:第二章“刑法的起源 惩罚权”,作者交代,“我们向人的心灵作了调查,在那里,发现了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权利的基本起点”(P 10)

  此处的“人的心灵”作为研究起点,是否是“自然法”的进路?

  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我当时看“自然法学派”这一章,相当痛苦,因为当时几乎没有哲学常识,现在也许应该把它重新看看。

  Q2:第七章“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的第二段开头很费解。

  “不过,如果人们注意到: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

  Q3:第十三章“程序与时效”,作者认为,对于凶残案件的审查时间应该缩短,时效应该增长。对于前者似乎与我们的公安机关的“从快打击”不谋而合,但是这个“快” 是要命的,很可能冤假错案也更“快”出来。贝卡利亚的理由是于罪犯最大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不可避免”以及后来论述到的“连续性”,因此他反对“瞬时性”的死刑(当然对于反对死刑,他有相当大的篇幅的精彩论述,不只这一个理由)。

  加快审理给社会公众的“刑罚的不可避免”的印象就更为深刻。但负面效果的冤假错案就没怎么提。

  Q4第三十章“盗窃”,对于贫困人家的盗窃,为了不增重其无辜家人家庭负担,贝卡利亚提倡“身体刑与劳役的结合”,身体刑应该是限制人身自由吧?“身体刑与劳役的结合”是不是我国的“劳教”呢?

  Q5 第三十四章 “关于政治惰性”的“辛勤积累财富上的惰性”(P 105)作何理解?

  Q6 第四十章 “关于国库” 倒数第二段提到的“侵犯式诉讼”(纠问式诉讼)与“调查式诉讼”(控告式诉讼)的后者是否是今天的“抗辩式诉讼”?

  即使前者仍是纠问式诉讼,诉讼体制是否由18世纪发生了很多实质变迁?

  何家弘、刘品新的《证据法学》好像没说透。

  Q7 第四十一章 “如何预防犯罪” 其中有一段提到原始社会的统治方式的神秘化,这一段很费解。此段之后的第一句话“但是,无限分割是谬误的一种属性”如何理解?

  :其实,贝卡利亚在26岁时写出此书,就很有智慧和勇气。

  以上我的疑惑,部分存在“吹毛求疵”的色彩

  当时的宗教势力与世俗政权紧密结合在一起,甚至干涉民众的信仰自由,书中专门的章节“宣誓”“一类特殊的犯罪”都提到了宗教势力对于不同信仰者的迫害,甚至用宗教仪式渗入世俗的司法中。

  作者在文中多处借着上帝的名义质疑教会等是否僭越了上帝的神圣,他们有什么资格来代表上帝。在此书出版之后200多年,一直受到教会势力的排斥。

  意大利是天主教的地盘,作者类似于新教徒的信仰,往往会令他步履维艰。

  他在《致读者》这篇前言中,不得已写了些应景的话,表示无意诋毁宗教,不是反对君主的作乱者。

  此书虽是关于刑法的法学名著,其中部分内容,也促进了“政教分离”的观念深入人心。

  至于文中,贝卡利亚旗帜鲜明又不乏幽默讽刺地抨击刑讯、肉体刑提倡“罪刑相适应”

  “刑法的平等适用”,“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等观念渐渐融入了各国刑事立法中。

  他的人道主义光辉闪耀至今。伏尔泰也讲“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六):读《犯罪与刑罚》有感

  在图书馆花了一天的时间翻完了这本书,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这本书不厚,但由于是译本,再加上其内涵丰富,所以需细细品味。

  就以今人之眼光,《论犯罪与刑罚》不仅没有过时,反而越发焕发出他的魅力。这里我就谈谈我自己的看法。

  1. 关于刑罚的本质

  《论犯罪与刑罚》已经系统地接受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书中说“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部分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而刑罚的本质就是作为一种“易感触的力量”促使人们遵守上述的这种自由的给予。所以贝卡里亚认为刑罚是保证臣民自由的工具。他这么表述到“刑罚越公正,君主为了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

  基于上述原则,贝卡里亚得出四个结论:

  第一个结论是: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第二个结论是: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由于国家可能分成为两方:君主所代表的一方断定会出现了对契约的侵犯,而被告一方则予以否认。所以,需要一个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这就是说,需要一个做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

  第三个结论是: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

  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贝卡里亚的第一个结论其实就是罪刑法定的论述,而第二个结论就是犯罪需要司法裁判,君主不能作为裁判者。第三个结论其实就是反对用残酷的刑罚,其违背了社会契约的本质。第四个是刑法的解释权在于立法者。

  贝卡里亚反对残酷的刑罚,主张宽和的刑罚。“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到这里,贝卡里亚关于刑罚的观点已经很成熟和完整了。他回答了三个简单的问题:为什么有刑罚,刑罚是什么,刑罚怎么样。我认为他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刑罚是为了保证自由。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刑罚是“易感触的力量”。第三个问题是刑罚应当是宽和的,刑罚的目的仅仅预防犯罪。当然从今天的观点来看,刑罚的目的不仅仅在于预防犯罪,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贝卡利亚所提出的预防犯罪是和其坚持社会契约论的观点相一致的,从这一点上来说,他的观点无疑是显明而正确的。

  2. 关于刑讯逼供

  贝卡里亚是反对刑讯逼供的,并且把它视为一种暴行。依据他所坚持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他认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 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除了强权以外,还有什么样的权利能使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科处刑罚呢?” 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因为,他交代与否已经无所谓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从正反两个方面,贝卡里亚论述了刑讯逼供的不合理之处。同时他认为刑讯逼供会使强壮者获得释放,而软弱者将被定罪处罚。

  尽管贝卡里亚对于刑讯逼供进行了无情的批判,但是他并没有提出很好的解决方法。放眼今世,刑讯逼供仍然是刑事司法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这让我想到了这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改对于刑讯逼供所作的改进:如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等。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对于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的排除,应当不仅包括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也应包括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形。也许这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能够稍微减轻一下这个问题。

  3. 关于死刑

  另外贝卡里亚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已变成了一场表演,而且,某些人对它怀有一种愤愤不平的怜悯感。” “有人说,终身苦役同死刑一样也是痛苦的,所以,它同样是残酷的。我认为:如果把苦役的受苦时间加在一起,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然而,这些苦难是平均分配与人的整个生活,而死刑却把它的力量集中于一时苦役这种刑罚有一个好处,它使旁观者比受刑者更感到畏惧,因为,前者考虑的是受苦时间的总和,后者则分心与眼前的不幸而看不到将来。在前者的想象中,刑罚的恶果变得昭彰了;而后者却从他那麻木不仁的心灵中汲取旁观者所无法体验和理解的安慰。”从这段文字里我们可以解读出,贝卡里亚认为死刑部不具有延续性,是因为他觉得人们对死刑的畏惧并没有大过苦役。

  这里我也谈谈我对于贝卡里亚的死刑观点的看法,首先我觉得他的观点是正确的,如果不正确,那么现在就不可能有那么多的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他的观点也是有局限性的,他的观点局限性在于他所处的时代,法律应当是社会的产物,不同的国家法律也会不一样。对于中国人来说,大多数对于死刑还是很畏惧的,正是由于这种畏惧,才有了贝卡里亚所说的刑罚的延续性。中国人常言道:好死不如赖活着。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正是说活着比死好。我的观点则是死刑在中国是段段不能废的。举个例子,为什么现在又那么多的贪官,因为经济领域犯罪的死刑很少,很多人贪污了抱着最大的想法就是顶多坐几年劳,这是他在用犯罪所带来的恶果与益处想权衡之后的“理性选择”,如果有死刑,那么他肯定不会轻易堵上自己的性命。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七):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从这本书中我看到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行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等理论的影子。读完后,我思考了很多问题。

  一,法律的作用。

  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法制的社会,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法究竟有什么作用?为什么我们要牺牲自己的自由而去遵守法律呢?从这本书中我找到了答案,“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看样子,法律是人们为了自己获得更大利益而做的一点妥协,没有任何人会伟大到只为了别人的利益而毫无代价的牺牲自己的利益。如果每个人都只是为了自己,那么最后的结果就是社会乱了套,你想要的东西一样也得不到。就像现实生活中的征收制度,人的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那么人们为什么要为了公共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呢?我想这是因为人们公共利益中也包含了我们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我们走的马路,逛的商场,看到的美丽的公园,这也都是其他人牺牲了自己的一部分的利益所给我们提供的。所以也可以这样说,法律给人们提供了一种平和的方式,让人们能够更和谐更好的享受生活。就像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道理一样。

  二,法律含混性的弊端。

  法律是用人们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一方面,很多人并不了解法律的真正含义,这造成了他们并不能真正的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这也给一些触犯了法律的人强词夺理的机会。他们会利用法律规范的模糊性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开脱,那么就会发现法律不仅不能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反而成了罪犯们的“保护伞”。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能够考虑到这一点,尽量使自己制定的法律更准确,同时,向一些平民普及法律知道,使一般人也能了解那些语言晦涩难懂的法律的真正含义,否则法律将变成一部“私家书”。

  三,由秘密控告联想到的。

  在我国法律中,我觉得与秘密控告有关系的一条罪名就是“窝藏罪”。法律处罚那种窝藏罪犯的行为。但是我觉得假如一个人犯了罪,那么能对他进行窝藏和包庇的肯定是这个人的至亲或关系非同一般的朋友,社会是由感情组成的一个巨大网,法律要通过这种强制的手段打破这种关系,将人们的感情拒之门外,我觉得这是有悖人性的。况且中国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国家,对自己的犯罪的亲人窝藏和包庇,这是出于本性,缺乏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应该用强制暴力的方法阻止这种人性,惩罚这种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每个人都出于一种没有安全感的社会,时刻都在提防周围的人是否会将自己的行为报告给审判机关,连自己的亲人朋友都不相信,那么每个人活在这个世界最基本的幸福也就被剥夺了。其实窝藏包庇罪这个条款也体现了政府在对待犯罪分子所表现出的无能,因为证据的不足,侦查手段的落后,对犯罪分子威慑性不够,才让政府采取惩罚窝藏包庇的行为以此来帮助自己达到惩罚罪犯的目的。

  四,关于财产刑的一些想法。

  在我国法律中,人们被剥夺的财产的多少通常跟他所犯的罪的大小相适应,这也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一个体现。但是这种行为公平吗?贫穷者和富翁犯了相同的罪行,产生的社会危害是一样的,所以法律对他们采取相同的财产刑的处罚。对于贫穷者来说,这个处罚不仅会使他倾家荡产,而且会使他的整个家庭都背负重大的经济负担。而对于富翁,这些罚金不过是九牛一毛,对他丝毫不造成什么影响。这样看,财产刑似乎是不合理的。同时过度的财产刑不光对犯罪者是惩罚,同时也可能会使他无辜的家人遭受牵连。所以我觉得把某些情况下财产刑的处罚改为劳役刑会更公平一些。

  五,刑讯和刑罚的宽和

  贝卡里亚在书中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但是在处理罪犯的过程中,人们仿佛已经背离了刑罚的目的,统治者往往更喜欢用最残酷的方法来惩罚犯罪的人,然而残酷的惩罚结果只会让罪犯更想逃避惩罚,同时刑罚若变得日益残酷,人的心灵也会越来越麻木,刑罚将会失去它最初的目的,变成暴力与暴力的较量。刑罚的宽和就要求我们有一个宽松的生活环境,一个人如果触犯了法律,让他尝受到他所承受的后果大于他所得到的好处,刑罚就达到了目的。

  对于刑讯逼供,我觉得这完全是没有能力也没有人性的暴政者所热衷的。他希望用手中的权利,用肉体的惩罚来弥补自己在侦查过程中的不足,不讲求事实证据,而是期待嫌疑人承受不了肉体的折磨而自己承认自己的罪行。这种行为很容易将无辜者屈打成招。不讲求证据,对于无辜者不论怎样都是不公平的,如果承受不住酷刑,他将坐牢,如果承受住了,免受牢狱之灾,他所受的肉体刑似乎也是白受的。反而真正的罪犯,若承受住了肉体刑就将逃避了更重的刑罚。所以对于执法者要更讲究证据与事实,不要随便用手中的权利,将刑讯严酷的加在无辜者身上。现在有很多智慧的询问人员,深知心理战术和观察一个人的神态,从一个人的语言,动作就可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在说谎。所以我们要加强学习新的审讯手段,用智慧有效的方法查明时间真相。

  六,由政治惰性产生的想法。

  贝卡里亚在政治惰性这篇中阐述的政治惰性的意思为:对社会既不贡献劳动,也不贡献财富;它只知获取,却不付任何代价。这让我想到了现在社会中一些人只希望在自己的权位上最大限度的享受,而并不考虑自己所处的位置应该付出什么样的劳动才对得起自己所拥有的荣誉和报酬。现在的“公务员热”,大多数人挤破头的想当公务员的原因,就是看重了他的高报酬和轻松安逸的生活。追求自身安逸和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无可厚非,人的欲望也是自然的产物,因此被称为政治惰性的东西才到处横流。这时候,就需要法律来发挥它对人的规范的作用。在法律中规定了渎职罪等种种罪行,但是对于那种无所事事,又不对社会做出什么贡献只知道领取工资,但是又没有明显失职行为的人,法律似乎管不到。我觉得要想增加社会的效率,减少这种政治惰性,最根本的是要有合理的监督机制,让人们有效的参加到其中来,人们能够透明的看到那些人拿着纳税人的钱到底做了什么贡献,若没有,将受到舆论的强烈谴责,还有上级部门不仅应该监督下级的行为有没有触犯法律,而且还应该考察他们到底有没有在真正做事情,还是拿着国家发的工资在混日子。,

  七,如何预防犯罪。

  犯罪如何被止于最初的阶段,如何在源头上制止犯罪,这是立法者所追寻的终极目标。我觉得在预防犯罪中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我们不应该一味的打击犯罪行为,也要适当的停下来思考一下造成这些人犯罪的根源是什么,从制度上进行一些改变。比如有些人贩卖妇女,溺婴,这都跟妇女地位地下有关,因为重男轻女思想的严重,妇女没有地位,人们不尊重女性,生下来女孩就溺死。要想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就要从如何提高妇女地位出发。再如社会上很多盗窃行为的发生,那是因为社会两极分化严重,贫穷者不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如果政府加强救济,提高社会保障,那么这种行为就会减少。

  另外,我觉得社会还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来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比如说,让一些贪污受贿的官员去打扫马路,用这种方式去惩罚他们,一般处于较高地位的人比较看重自己的名誉,用这种类似“耻辱刑”的方式,让社会的舆论和自尊心的原因,使他们不敢犯罪。这种行为比触犯法律要被判刑这种惩罚会更有震慑力。

  法国启蒙派思想家伏尔泰曾经评论《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称这本书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解药一样。《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让我思考了很多问题,书中有些独特的见解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认识,也许很多问题是我现阶段的知识还不能理解的,我的很多想法也是幼稚不成熟的,但我会在将来的学习中不断补充自己的知识,在法律的海洋中迈出自己一步步坚实的脚印。

  (这是大一时候老师布置的作业,其中有很多想法都是不成熟的,经过老师的启示,也进行了思考,但是还是想留住之前的,想着等以后随着自己阅读的深入,思考的成熟再重新写一篇与这篇对比,也许就会发现自己这几年的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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