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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三家之聘疑患余生

2022-03-27 03:03:35 作者:冰晶鸟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这是一件来源于清朝的趣事,一位妙龄少女,正到了谈婚论嫁之年。这位少女的爷爷,在广东地方经商,可能是生意需要,可能是酒桌酬酢之际喝高话赶话了,把少女许配给了广东一位少年,我们姑且称之为甲;少女的父亲,在陕西地方做生意,又把少女许配给了陕西一位少年,这位少年我们就用乙来称呼。

  古代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他们为少女许下婚事当然是没有提前通知还在家乡丹徒的少女的。于是,更奇葩的事情出现了,少女的母亲(也在老家丹徒)又把少女许配给了当地一位少年,这位就是丙了。

受三家之聘疑患余生

  正所谓一马难将两鞍鞴,好女不可配二夫。一位少女又怎么可能同时嫁给三个男人呢?

  于是,出事儿了。

  等到少女爷爷和父亲回家,知道少女母亲把少女许配给当地一位少年的事儿之后,最终决定还是把少女嫁到本地,于是分别回信给甲和乙,商量退亲的事儿。

  现在人娶个媳妇儿不容易,古代人也是,好不容易亲都订了,聘礼都送出去了,甲乙怎么可能随便放弃呢?于是,他们都来到丹徒,向县衙告状,希望能把少女判给自己为妻。

  当时的丹徒县令,名为王芝兰(听起来像个女人名字),向以善于断案著称。

  第一天,王芝兰详细问清楚案子情况后,就宣布退堂。

  第二天开堂的时候,县令对少女说:“你以女儿之身,却受了三家聘礼,不管最后是嫁给谁,都是对另外两家的不忠,活着也是生不如死。”少女无法辩驳,在堂下哀哀哭诉。

  县令于是又说:“勉强活下去也免不了遭人白眼,受人指责,我看你不如现在自尽,还可以保住自己贞洁女儿的名声。”话刚说完,县令就赐下毒酒一杯,让少女自尽。

  一来,少女毕竟没怎么见过官,心里还是很恐惧的,不太敢拒绝县令的话;二来,古代社会确实非常注重女子的贞洁,县令说的话,还是有一定的道理,少女当然不愿被人戳着脊梁骨说是荡妇,自己也确实有轻生之念。

  没有过多的考虑,少女喝下了这杯毒酒。喝完之后,晕倒在地。之后,王县令派人给少女家里送了五十两银子,作为少女维护风化自愿赴死的嘉奖费。

  少女已死,但甲乙丙三人还在堂上,这个案子还没有结束。

  接下来,县令开始问甲,愿不愿意把少女的尸体领回去。甲以道路遥远,尸棺不好携带的理由拒绝了。问乙,乙也拒绝。于是县令要求甲乙毁掉婚书。

  县令接着问丙,丙一开始也拒绝。不过这一次,县令就不容他拒绝了。县令的意思是,少女为了维护贞洁,已经喝了毒酒。你再不把她尸身领回去,难道让她做无家之鬼?又派了几个衙役把少女抬到了丙的家里。

  前面我们说了,县令以善于断案著称,肯定不会如此草菅人命的。

  果然,当天晚上,少女就醒了。原来,县令给她喝的不是什么毒酒,而是加了点迷药的烈性酒,少女只是醉了晕倒在地,并不是真的死了。

  这桩婚事,就以少女嫁给同乡少年丙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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