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的读后感大全
《论法的精神》是一本由C.L.孟德斯鸠著作,当代世界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5.00元,页数:324,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论法的精神》精选点评:
●法律是一个民族的特性的集合和文化的产物
●灾难的翻译
●共和,集体,君主,虚荣心,专治,恐惧,自由,法
●好多有意思的理论啊,虽然对于中国的评论有些伤心
●彭盛译的这本是在新街口新华书店买的,内容有压缩。还是推荐读商务印书版本的来读。
●共和国需要品德,君主国离不开荣誉;对于专政政体而言,品德毫无作用出,荣誉及其危险,它需要的事恐怖。
●从地理的角度谈论人性和立法,比较新颖。
●重点读了争议较大的地理环境决定论的部分
●希腊人的训练只能激发某一种感情,诸如粗野、愤怒和凶悍,而音乐却能激发所有感情,能让心灵体验温和、怜悯、慈爱和柔情。有一种现象足以令人领会音乐对心灵的影响力,那就是当今的道德伦理作家们激烈排斥戏剧。但是有人会说,为什么要优先选用音乐呢?这是因为,任何其他一种感官享受对心灵的腐蚀作用,都甚于音乐。
●法律不是简单的法条,而是与各种社会现象与制度密切联系的一种文化。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一):买错版本了。。
这是法学老师力荐的书,法律人不读不行……
可是我好像选错版本了,我想应该不是我的理解能力有问题,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的版本,读着觉得语句不通,语意不明。
读这本书需对西方历史、法律史有较全面的了解。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二):受益匪浅
作为启蒙时期的一部政治学著作,自然在现代政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奠基性地位。
”专制国家的原则绝不是荣誉(自己加:这是相对于君主制来说的)。那里的人们完全平等,没有人自恃优越;那里的人民也都是奴隶,没有人能比别人更一无所有。“我想这段话所述与1949-1979 的中国是多么的相像,这是反驳那些怀恋反右、文革的遗老遗少们的最好的语言。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三):人与社会、规则的平等
平等并不是人们在所有的方面都应该平等 。这是做不到的 。所谓的平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 ,结果平等 。这种平等是不可能的 。第二 ,起点平等 。这也是不可能的 。有的人生在富贵之家 ,有的人生活在贫寒之家 ;有的人天性聪明 ,有的人天性愚笨 ;有的人天生强壮 ,有的人天生病弱等等 。另外 ,极端的平等不但是不可能的 ,也是不必要的 。社会生活需要各种各样的人 ,如果实行极端的平等 ,大家都做同一样职业 ,社会还怎么运转 ?第三 ,机会平等 。某些机会平等是可以制造出来的 ,但是人们的机会也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 ,也是有很大差别的 。第四 ,规则平等 。所有的人在同一规则下竞争 。这种平等具有较大的现实性 ,比较可取 。
民主国家应该避免两种极端倾向 ,即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的平等精神 。前者会使民主政体蜕变为贵族政体或君主政体 ;后者会使民主政体堕落为专制政体 ,其后果更严重 。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四):荣誉,德行,恐怖
这本书不仅仅道出了三权分立思想的内涵,更清晰地描述了共和、君主、专制三种政体。这是一个非常有先见性的归纳,甚至在当代社会仍然试用。君主,以英国最具有有代表性,这种社会的主体名词是“荣誉”和“等级制度”,因此欧洲国家现在还有“伯爵”、“女王”等职称。共和,以美国为代表,其强调的是morality, 即“德行”,以前我还不太明白这一点,总觉得美国人随随便便的,又是穿拖鞋去上课,又是嘴上天天”whatever”, “have fun”什么的,但仔细想想,重大场合下的美国人绝不含糊,克林顿会因为一个莱温斯基而深陷丑闻事件,而萨科齐的老婆天天裸体法国人也觉得ok, 也许强调“德行”,就是美国社会最突出的一点。那么最后的专制,代表国可想而知。孟德斯鸠说,这种国家的核心思想在于“恐怖”,是的,只要事件被铺上一层扑朔迷离的色彩,人人都会惶恐不安,各种实例,大家心里自知。荣誉、德行、恐怖,孟德斯鸠真的是非常令人惊叹的思想家。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五):读的1989年Cohler, Miller, Stone的英译版
这一版是比较新近的英文译版,有些学者认为这一版在部分内容上与法文原版有所出入,比如原文之中谈及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行政团体之中,便会导致暴政,原文之中包含“故意”这个条件,并没有在译本之中体现出来。
因为课程和写作的要求,仅仅选取了重点的XI之6以及XIX之27来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主要包含两层,一层是分权,一层是制衡。对于分权而言,他添加司法权作为三权之一,并将之纳入行政权内政这个部分,并将行政权归纳为外交权,这无疑是一点纰漏——行政权应该包括内政和外交两个部分,而不是将内政完全等同于司法。但是在其他段落之中,他又将行政权笼统理解为执行法律的权力(那么应该包括内政、外交两个部分)。此外和洛克相比,行政权缺少了行政特权。对于制衡而言,孟德斯鸠在谈及三权分立之时,主要对照的是英国的体制并采用了古典的mixed regime/constitution的概念, 即君主、贵族、民众对应于行政、立法的两院(司法独立);只有在不同团体对应不同部门的时候,才可能有实质的约制。这也是麦迪逊之后所没有的概念,多数人认为是美国不具备这一前提。麦迪逊的制衡原则不但受到了反联邦人士(少数)的挑战,在当代也受到很多realists学者的批判,因为部门与部门之间建构起来的对立,很有可能虚有其表——如果在单一政党的统治之下(两院、法院多数席位和总统都属于一个党派),那么就没有制衡的存在,没有所谓的“ambition counteracts amb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