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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锦集

2022-03-29 03:36:50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锦集

  《为权利而斗争》是一本由鲁道夫·冯·耶林著作,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38,页数:9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为权利而斗争》精选点评:

  ●2020年4月19日于A开始阅读。

  ●老师推荐的书。

  ●句子读的怪怪的。书挺好看

  ●和平与享乐只能是前赴后继刻苦努力的产物

  ●法的形式就是现实斗争的缩影。

  ●在此版本之前存在多个版本:萨孟武的《法律的斗争》,王泽鉴在《民法总则》开篇引用了该版本内容,胡宝海译的《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的译本。总体而言,郑永流的流传更广,且更切近原文,但翻译比较晦涩,这是郑老师自己所称的追求“信”。相比而言,刘权译本更通俗易懂。读起来并不晦涩,难懂,值得一读。

  ●估计译者的意思是,法律制定出来了,就不应当随便不遵守。如果大家都以是恶法为由,不遵守法律,那就无法保障法律效力了,只能靠相关部门撤销、废除。

  ●这个新译本相对郑老师译本,文笔要更加流畅。雷磊老师20多页的序言更是详细向我们介绍了本书在耶林思想体系中的位置。法感很重要,抛弃法感的法律人意味着自我阉割。

  ●卢梭说“一个国家越大,往往治理的越好,但某国除外”,耶林说“如果某个国家还保持着对成年人的严加管教,就不会得到尊重”。这本书如果翻译成“为权利而奋斗”就更好了,因为小可对阶级呀斗争呀这种词语感到恐惧!作者的观点还是值得学习的,可最后的译后记真心一坨狗屎,叫啥“为权利而依法斗争”,“即使是实质不合法的规则也不应轻易不遵守”,那还斗争个屁呀!耶林要为权利解决不法,这译者居然还在唱赞歌、拍马屁!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一):热血沸腾、酣畅淋漓

  

这本薄薄的讲稿读起来真的让人感到热血沸腾、酣畅淋漓,虽然这本一百多年前成书的小册子篇幅很短,但它的价值和给读者的启发却一点不比很多高头讲章少。

耶林开宗明义,一开始就提出法律和权利不是自然环境下和平产生的,每一次权利的重新分配都必须与旧的既得利益者斗争,所以权利是斗争而来的。

更进一步,耶林从对个人及社会的责任出发,论证了为权利而斗争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如果只从一时的利害考虑放弃争取自己的权利,不仅仅是对权利的放弃,也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乃至不负责任,不管是对个人还是社会,这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耶林尤其强调了法感对国家的重要性。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耶林对三期罗马法的分析以及对正当防卫原则的讨论,也有很多发人深省之处。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二):斗争在别处

  

摘录前言,好像是中文版译者写的读后感:

重温经典,再次沐浴来自“健全法感”的伟大号召,以涤荡身心灰暗角落里似乎越来越重的麻木、懒惰、沮丧、无奈甚至恐惧。

对于我来说,对于自己的权利我从未麻木懒惰过,倒是沮丧愤怒则是常态。

正文节选:

当我们的自由、信仰、健康、安全、财富受到侵犯、不公正对待以及不可预测的威胁时,我们会因为一种权力极端暴虐、专横、恣意妄为,与之对抗,似乎在面对一张巨大而又无形的蜘蛛网,一旦举起拳头、迈出双腿,就可能深陷其中、不得自拔,身体与内心饱受各种意想不到的折磨、痛苦,甚至家人也被牵连受苦,最终不得不屈服于暴政,自甘顺民? 权利不仅关乎可计算的物质利益,更关乎难以计量的人格和尊严,关乎健全的法感,关乎健全的社会、国家乃至人类共同体。

不习惯于勇敢捍卫自己权利的人,是不大会为了国民利益,而牺牲自己的生命与财产的。出于贪图安逸或胆小怕事而放弃自己正当权利的人,对自己的名誉与人格遭受损害而无动于衷的人,习惯于用物质利益的尺度衡量权利的人,当国家的权利与名誉受到损害时,又如何期待这些人运用不同的尺度和标准以及立场和情感进行斗争呢? 抵抗无视权利、冒犯人格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义务,是人对自身的义务,我们一定要培育和卫护自己的健全法感,一定要敏感于权利受到侵害的痛苦,一定要付出对抗侵权行为的勇气、决心和行动,不管这个侵害是加诸自己还是他人。 肉体痛苦信号,是履行身体上自我保护义务的提醒;道德痛苦信号,是履行精神上自我保护义务的提醒。 法感的本质是行动。缺少行动,法感将逐渐萎缩,直至完全凋零,最终感受不到任何痛苦。敏感性和行动力是健全法感的两个要素。敏感性,即感受权利侵害行为痛苦的能力;行动力,即拒绝攻击的勇气与决心。 为了不让自己变得麻木,用尽一切可用的手段,同无视权利的人作斗争,是每个人对自己应尽的义务。因此。对漠视权利行为的姑息,就等于是过了一段没有权利的生命时光。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三):为权利而斗争

  总结

  【1】法律是如何形成的呢?

  (1)不是像萨维尼那样的浪漫主义,认为法律的形成如同语言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形成的。(p4)

  (2)依靠理性,交易与科学这两个因素的力量是有限的,不能够彻底改变现存法律制度,而只有依靠国家权力才是有可能颠覆现存秩序的。(p5)

  (3)现存的法律制度,根据法制史所记载,无不是经过激烈的、常常是持续百年的时间的斗争而赢得的。(p6)

  (4)法律的诞生,是需要牺牲的,而不是袖手旁观。(p7)

  【2】斗争不仅保护的是财产,更是【人格】与【法感】

  (1)原告为了保护其权利而提起诉讼,为的不是微不足道的诉讼标的,而在于一个理想的目的——主张人格本身和法感。(p13)

  (2)主张斗争或退让都是选择的观念应当是被谴责的,否则权利会变成一纸空文。(p14)

  【3】为权利而斗争关乎个人利益

  (1)①物的所有权都具有两种价值,一种是【物质价值】,另一种是【理念价值】。侵害权利所造成的损害不仅是前者,而也会涉及到后者,只是人们一般不关注罢了。(p27)

  ②人区别于动物,就在于人有权利。而当受到侵害,完全放弃权利的救济时,就是道德自杀,是把自己物化的过程。(p15)

  ③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有益的,前者不仅侵害财产,也有关人格尊严。而后者仅影响财产。(p16)

  (2)①理念价值涉及【人格】与【法感】,前者是上位概念,而且不是意淫,是有实证的,但可能因为彼此阶级、经济地位而各有偏重。

  ②农民可能为了所有权的侵害而倾家荡产,因为所有权关乎他们的生存条件。(p18)军官阶级对名誉侵害极为敏感,因为这正是维护其职业地位不可或缺的条件,是人格勇气的体现。(p20)商人注重商誉,因为没人愿意和骗子做生意。(p21)

  ③对法感的敏感度,不是由其经济地位与方式所决定的。(p30)

  (3)人们并不需要确切的知道自己的什么权利被侵害了,这如同生病了一样,你不需要知道确切哪个器官出了问题,而只需要去治疗。对不正义的敏感,是人与生俱来带有的直觉。(p19)

  (4)目前觉得权利尚不需要争取,是因为存在国家这个上位概念。而如若没有,就如果国际关系间,自己的权利与地位自己不主张,那就会等着被人侵犯。(p26)

  (5)为权利而斗争的理念,并不会让人们好诉,而会使得人们忘记一切小聪明,自私自利。(p28)

  【4】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社会义务

  (1)权利与社会秩序是不彼此需求的,权利需要被法律秩序所认可才具有生命力,而同样没有权利行使的法律秩序只是空壳。(p33)

  (2)①在私法领域,为了权利而同不法行为进行斗争,是属于整个民族的共同事业,需要所有人紧密团结,共同斗争。(p34)

  ②任何享受法律好处的人,都应当尽其所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p36)

  ③逃跑者是对共同事业的背叛,因为其助长了敌人的胆量与火焰,从而也就增强了敌人的力量。(p34)

  (3)个人在为权利斗争的同时,其不仅维护了自己的权利,更是保障和维护交易生活的稳定秩序。(p34)

  (4)这种社会义务不是特定阶级才有的,而是整个社会所共有的,无关阶级。(p37)

  【5】为权利而斗争之于国家层面的价值

  (1)不习惯捍卫自己权利的人,是不会为了国民利益,而牺牲自己的生命与财产的。(p47)

  (2)一个习惯于在微不足道的琐事上,也坚持主张权利的国家,没有人敢于从这个国家抢走贵重物品。(p47)一种社会风气,通常也会影响到对外关系的风气。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四):Ich forder das Gese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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