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读后感精选
《法学方法论》是一本由杨仁寿著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2.00元,页数:228,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学方法论》精选点评:
●读出了古书的味道。
●语言蛮平白的...很好理解
●断断续续终于看完,打算花两天的时间从头理一遍。书有些絮叨,不过一些部分的论述和案例挺精彩。于实务有益,值得一看。
●确实值得花时间看的书
●简约而不简单。6.15-7.6。
●只能给五星,这本书言简意赅,比起国内同内容的书更为精确。此外大字体也让我很有成就感。
●法律的客观性
●平白易懂,体系化的法律解释学。深感法学是一门经验科学。
●讀來辛酸淚
●第一次完整看过的并且能够看懂的台湾人的书
《法学方法论》读后感(一):沙发
比目毛虫推荐我看的,杨仁寿先生力透纸背,让我这个初哥看到马上就知道自己的不足与肤浅,还在学习中,对于自己未来的法学路,充满了未知数,真的好想好想将几个版本的《法学方法论》,包括陈爱娥女士的译本。加油啊 ,每个学习法律的孩子!
《法学方法论》读后感(二):超然法外
1.用语和层次皆清晰,只是行文习惯不适宜大陆学生。不适宜不代表不好,另方面说明我们要补补文言的基础了。
2.用语和行文都是简洁凝练的。这是文言的优势,也是作者功力所致。
3.行文上层层铺陈,如解牛庖丁,丝丝缕缕,清清楚楚,系统完满,处处照应。
缺点:受日人影响至深,尤其是碧海纯一,如能结合德国成果,则是锦上添花了。
延伸:王老师也出了《法律解释学》,大本子,字数远超此书,买来读过“法律漏洞”一节。毕竟站在多少"巨人”肩上,面更全了吧,语言不及本书简练。
《法学方法论》读后感(三):法典的目录就是法学教科书的目录
想起大学时某位老师说过的话:法典的目录就是法学教科书的目录。
全书共五编,分别为引论,法学认识论,法学发展论,法学实践论,法学构成论。与大多数教科书不同的是,作者的写作手法另该五编成为一个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读来酣畅淋漓。
而这也正是国内大多数教科书奇葩之处,前后章节之间似有联络,却又有一种割裂之感,如不是已有所了解、研究,则完全找不到前后章节间的衔接之处。
全书的重点在第四编,内容为法律的解释方法。而前三编主要传达以下信息:法律是需要解释的,以前有人说法律是不需要解释的,事实证明他们错了,因为balabalabal,并引出第四编。
第四编中,作者将法学(法解释学)定义为法应用科学的子概念,而法应用科学又是法社会科学的子概念,法社会科学的另外一个子概念是法理论科学,包括法理学、法社会学、经济法学等等。
作者认为:“在人类社会生活中,隐隐之间,有一规范性质存在,以使人类营社会生活之生成发展,尤其潜在的‘内面的秩序’,苟称此为‘第一次规范’,则所谓成文法云者,不啻即系第二次规范。第一次规范活生生地存在社会之中,吾人苟加探求,均可于实际社会中‘感觉’其存在,其对于第二次规范居于指导的地位”。如萨维尼所说,法律是发现的。如果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体现,那么秩序和正义无疑也是存在于社会之中从而被人从社会中发现的,那么,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秩序和正义的含义亦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迁。由此观之,“概念法学”之大行其道,对于永恒法典的追求,其后隐含着一种专制的政治观。
关于法律的解释,作者认为首先应当考虑法律的一般妥当性,所谓一般妥当性,即兼顾法律的安定与理想。其次应当考虑法律解释的现在性,即在考虑法律的理想时,应当结合当下的情形。最后,应当考虑法律解释的社会性,解释应当为人乐于接受。
最后,夹杂文言的行文很优美,部分甚至有较白话文更为精确之感。
《法学方法论》读后感(四):哪个是哪个的方向?
杨仁寿,台湾地区一资深法官;此书成书于八十年代,内容主要是法律(非法学)的解释方法。
以那件著名的、并广为国内法学家所引述的“诽谤韩愈”案作为楔子,引出“法律解释方法”的目的及其意义来。法律解释的跟根据就是法官适用法律时的自由裁量权。接着,作者继续陈述其方法论的历史渊源,原来,此自由裁量权正是历史法学派的“法典万能主义”与“自由法运动”博弈的产物。这一部分,写得还十分生动,比国内哪些介绍西方法哲学思潮的“大作”要好看多了。
然后,便进入了本书的核心——法律方法论,即法律解释方法。所谓法律解释,是由于法律条文中语义含糊,或由于立法者的疏忽而导致法律出现空白时,司法者运用其职能,在合乎立法目的的基础上对法律条文含义加以明确、补充等的一种方法。概念是我自己归纳的,不足地方请多包涵。其中方法甚多,甚至许多方法之间的界限甚为模糊。然而。作者最为强调的一点就是“合目的性”,即只要对法律的解释是合乎立法旨趣的,则审判就避然是公平正义的。
最后一个部分,我想便是本书得以进入国内的原因了,呵呵。最后,涉及到法律渊源(作者称“法源”)的问题。我国国内是明确排斥判例、习惯法、法理进入法律渊源范畴的。然,杨仁寿却说,不是的!虽然表面上他们不是法源,但实际上我们法官适用法律时都在用他们。还发现一个大陆,台湾民法渊源的区别:台湾承认习惯法,大陆否认习惯法。但这也不是绝对的,看看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关于习惯法可能可以(拗口)作为免责理由时,我想,我国大陆似乎也有这一个趋势了。也许,他们会是咱们的一个发展方向吧。想象此书著成的86年,我国才开始有一本幼稚的《民法通则》,两地法律高下立判。
国内一直主张扩大法源的学者王利明为此书作序。
值得一提的是,本书用半白话写的,读起来略有阻滞。
《法学方法论》读后感(五):顺畅的半文言阅读
简介《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初看书名让人感觉与“法学”这个词一样带有一定的模糊性,我在想是不是看完这本书以后会对“法学”更为明晰,对研究法学是否会多一点心的。“法学”的概念太大了,《法学方法论》这本书也给人无限的想象空间。
作者杨仁寿先生是台湾地区的大法官。按照书中他对“法学”的解释: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大别之,可分为理论科学与应用科学。法应用科学又可分为法学与社会政策学。而此处法学又称为法解释学或法规范学,乃以法规范为其研究对象,以确定其法意。由此,可知杨仁寿先生这本《法学方法论》是一部着重系统阐释法律解释学的作品。
“法律条文有限,社会事务无穷,不能就每一事项,纤细无误的予以规定,故条文字句每多抽象晦涩,必须加以阐释,始得明确。”
法律的解释,可使法律具体化、明确化及体系化,良以法律殆为抽象的原则,其概念不确定,宜予具体化,以维护法律的安定;如其规定不明确,易引起疑议或争议时,亦必须加以阐明,使之明确化。法律之间有相互矛盾或抵触之处,尤须藉诸解释方法,阐释其正确的含义使之臻于统一。
作者由“诽谤韩愈案”开始解读法学解释学,并质疑该案法官之学养尚停留滞于传统的概念法学阶段,以致法解释学正义之使命无从达到。
概念法学,亦即承认“逻辑的自足性”“成文法万能主义”,于此情况之下,法官只须熟谙法律的技巧,用逻辑推演成文法所建立的“概念”,即为已足,对法律所蕴含的“正义”全加否定,所谓“法之极,害之际”,即指此而言。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以证其害,有一人在会客厅悬一告示曰:“禁止带狗入内”,苟不考虑其规范之目的,按照逻辑推演,则带熊虎皆可,则此规范保护客厅安静的目的无从实现。法律的逻辑不过是达到此目的之手段,并非目的本身。
在此基础上,目的法学应运而生。其主张:1.强调法律乃人类意志之产物,有一定之目的,故应收“目的律”之支配。2.强调法律的发展,须靠社会本身加以充实。3.法律发展的重心,并非立法、法学和司法,而是在社会本身。
最后,作者呼吁:习法者仅有“大脑”,尚犹未足,必须扩其“心胸”,展开“视野”,使法学符合民俗,始能经世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