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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秩序原理经典读后感10篇

2018-02-13 21:23:02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自由秩序原理经典读后感10篇

  《自由秩序原理》是一本由(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作,三联书店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8.0,页数:787,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一):什么是资本主义

  永远不会开花结果的资本主义萌芽是纠缠中国历史研究很多年的梦魇与笑柄之一,由于马克思曾断言雇佣关系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而在中国古代社会里这种关系并不罕见,导致在思想被禁锢的年代里,许多学者困惑一生:既然资本主义的萌芽从明清到战国都能被发现,那么为什么它却始终不生根发芽呢?

  后来的学者因为生活在一个相对开放的时代里,是以头脑较少被拘束,有些人暗暗质疑,如果理论事实不相符合,那么肯定是理论错了,而不是事实错了,真正严谨的学人应当引进、创造新的范式,而不是坚守缺乏解释力的范式。这样的看法逐渐在学者群体中获得共鸣,随着时间推移,从民科变成官科。中国史学界虽然较少明言,内部却达成默契,日渐减少老范式的使用频率,除非要搪塞老大哥,骗取研究经费。只有在不关注学界动向的外围,还有野生小精灵使用学界早已暗中放弃的术语。

  但是人们虽然在质疑旧范式上达成共识,应该选择哪种范式取代却各执一词。而本文要介绍阿姨学对此的看法,需要声明的是,它并非是阿姨学的独创,早在阿姨以前就有人提过类似的看法,但因为其在阿姨学中呈基础作用,我觉得有必要对此进行解释。

  在阿姨学看来,资本主义是一种法权体系,脱胎于封建主义,市民社会、市场机制与立宪政制三位一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隶属于整个资本主义体系,可以而且只能从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中寻到起源。

  为什么将资本主义视为一种特殊的法权体系,是因为我们认为这是资本主义与其前身封建主义同地球上其他地区文明、国度与社会最大的分界点,不如此就不能解释它俩的特殊性。

  传统认知里有许多人倾向于仅将资本主义视作一种生产贸易发达商品经济,在这种认知里资本主义等于繁荣昌盛的经济活动,里中的代表人物便是马克思·韦伯,他在名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最后部分做出判断,在西方资本主义以前,世界存在许多资本主义,西方资本主义与其差别在于更加理性化、世俗化。

  但这种解释并不具备多少说服力,我们很难相信中国古代社会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是一回事同时很难说自己中国古代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社会,除非我们玩弄文字游戏,将资本主义的外延无限扩大,但这只会产生不必要的混乱

  更何况,如果商品经济活动发达就等同于资本主义,那么我们不难发现,被公认是资本主义起源地的十八世纪、十九世纪的荷兰或英格兰的当地城镇,其人口与经济总量远远不如江南地区同时期的扬州或者苏州等地,抑或南粤的广州,但是很少有人会将当时的后者视为已经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前后两者的社会形态明显存在较大的差异

  但如果我们将资本主义视为一种特殊的法权体系,那么就足以解释西欧与人类其他地区的差异了。这种体系的关键词是司法与权利,权利的内容前后有较大的变化,但始终是具体的,并受司法保护,不能被随意侵犯。这两者是资本主义中司空见惯,在人类其他社会却是非常罕见的概念。它同时也是封建主义的关键词,但资本主义司法与权利的主体是市民,封建主义的主体却是贵族,这是两者最大的差别,其余高度相似,只在细节上有所差异。

  如果我们为了方便理解,对历史进行图景式概括,那么大致是从部落积习演变成封建社会,再从封建社会演变成资本主义。这些演变并非是刻意设计的,而是源于路径依赖而不得不如此。

  中世纪的封建社会由日耳曼蛮族大小部落们涌入日渐空虚的罗马帝国,并就地定居而来,新王国的国王、贵族、自由人三大阶级直接从蛮族部落的酋长、长老、勇士三大阶层演变而来。由于行政简陋,三大阶级没有彻底战胜其他阶级的力量,不得不彼此妥协,互相尊重部落时代旧风俗演化而来的传统,比如国王必须在人民欢呼中才能继位,某自由民祖上传下来的土地或武装不能被国王贵族随意侵夺。这些传统与风俗极其简陋,其原型与今日黑非洲原始部族内部习俗并没有太大差别。

  在10世纪以后,随着克吕尼革命与罗马法的再发现,原本统治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受到成文法的刺激竞争,传统变成具象化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指动产与不动产的权利,同时还包括政治上的权利,比如司法权与统治权,两者在当时是一体的。需要注意的是,现代人用大量的人身权利等词汇来解释罗马法,但是罗马法本身是没有清晰的权利概念的,后世指代权利的拉丁语ius在当时同时混杂着其他的词义,可以说,在罗马帝国时代,也并不存在非常清晰的权利或者说主观权利的理论,是在中世纪的法学大发展里,才从罗马法里孕育出中世纪与近代的权利理论。

  如果说近代权利最重要的概念是财产权的话,那么中世纪最重要的权利概念是政治权,或者,我们也可以像奥地利学派一样,将一切权利都理解为财产权的一种,各种从传统风俗演变而来的权利都是从久远的早已记忆模糊祖先那里继承而来,佃户对地主土地的优先出租权、领主参与三级会议的议政权与国王的领土、贵族的采邑、自由民的土地性质其实是一样的,只是后者是有形体,前者是无形的。或者说,对于中世纪的人来说,权利就是各种特权,每个人按照自己不同地位拥有数量不等的特权,但在受到法律保护这一点上是共同的。

  然而中世纪与中国西周、日本战国不同的地方在于,它不仅按照附庸对领主的效忠构成一个金字塔的社会,同时也是网状的,附庸可能同时效忠好几个领主,并且可能与其他同等级的人共同拥有一个臣仆,底层平民可能有附庸,最高的国王可能也有部分继承到的土地是其他国家的低级领主赐予而不得不宣誓效忠。”没有不存在领主的土地”这一法律虚拟,与多层次效忠(某人的祖上可能同时对不同的领主宣誓效忠,以求获得领主赐予的土地)一起在八、九世纪开始扩散,在十一世纪完成,此后欧洲各地区极其迫切能有手段进行确定,领主之间谁享有某某附庸的第一效忠特权,某某获得地产以后又是否应当效忠这块土地原来的领主,当时的权利关系是非常混乱非常不清晰的,于是司法、决斗和战争为人们的日常。这三者在当时人们心中本来是一回事,但是司法后来越来越重要,因为成本相对较低。这是为什么司法在欧洲特别重要的原因之一,社会中分化出专门的法学家阶级。

  某种程度上来说,资本主义的萌芽,也可以说是资本主义本身在欧洲已经出现,因为11世纪以来商业繁荣,北意大利和德国北部两大地区出现大量的城市,这些城市的市民阶级力量日渐壮大,与领主不断进行斗争从而获得自治特权,在城市内部完全按照商人的法律进行自我治理。这样商业城市内部极其繁华,与其他地区的落后穷困相比判然有别。

  这些商业城市如果说与日后的近代资本主义城镇有何不同,可能在于其内部商业的自由度与今天的资本主义城市相比并不高,按照当时的习惯,城市内部的各个行业的工匠组成各自的行会,这些行会再在行会内部各自竞选议员,组成治理城市的市镇议会。行会性质是垄断的,比如说面包业,除非行会各成员集体同意,否则不允许出现新的面包作坊和控制作坊的面包师傅,这对外地逼极为不利。想入这行的人必须先成为学徒,在行会师傅们家里劳作很长时间,得到大家认可后才能出师自己经营面包坊。所以马克思才会认为,打破行会垄断,自由雇佣工人的雇佣制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在当时,这确实是革命性的事件

  需要注意,自治市镇与股份公司的词源往往是一样的,弗吉尼亚殖民地与东印度公司老虎与猫咪的亲缘关系。一个自治市镇,完全可以被理解为垄断某某地区统治与开发权的股份公司,他们都会收到领主颁发的特许状。特许状可能是欧洲的独有产物,一份特许状即意味着你对某某行业或者某某土地有垄断特权,只允许你去开发与经营,同时也意味着你将在这上面享有高度自治,国王/领主不会随意过问干涉,否则就是违宪行为

  强调自治是中世纪这种法权体系注重个人的各种特权的后果之一,因为权利或者说特权的性质决定了除非权利本身涉及了其他人,否则在正当的边界内部必须是独断的。对个人自治、地方自治的需要,孕育出了立宪政治。在中世纪早期的习惯法里,没有除了领主事务以外的公共事务,国家大事是领主的事情,与民众无关,因此人君要自食其邑,除了少数特例以外,没有收税的权利。

  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出现了影响到所有人并且不是传统上由领主自己负责的公共事务,才因为凑钱的需要,出现中世纪的立宪政治三级会议体系。同时,这也伴随着国王权力的扩张,国王的法律逐渐取代地方上贵族的法律,作为交换,贵族们组成专门的议会来监督国王。(注:阿姨似乎较少提后一点,这其实也很重要,因为早期议会政治的焦点是以武力为支撑,由贵族组成的上议院,以金钱为支撑,市民组成的下议院很晚才出现,并且除了在自治市镇里特别重要以外,在王国议会里长期可有可无,只负责出钱。又,三级会议的原型是日耳曼部族的部落大会和人民大会,但是这些大会在三级会议出现以前很早就消亡了,我们或许只能说因为时代的需要才基于历史记忆重新发明出来这些大会的近似品三级会议。)

  我在上面之所以说中世纪封建主义的主体是贵族,资本主义的主体是市民。一大依据是中世纪商人的财产远没有贵族的特权受到的保障多,现代资本主义的模板国家英国在中世纪期间其国王多次赖账不还,导致北意大利城邦的多家银行破产,当地发生非常猛烈的金融危机,但是英王也没有受到多么严重的直接影响。然而如果他敢以对外国商人的态度对待本国贵族,那么就要准备迎接内战,英国的内战除了王位继承战,剩下的就是贵族革命。

  近代资本主义的法律虚拟是”没有不受主权国家控制的土地”,他大大简化了中世纪复杂的统治关系,同时日渐开放市场(严格来说,这是十八世纪亚当斯密以后才出现的事情),并且在法国大革命以后将各种特权普遍化成人人都能享有的权利,市民阶级取代贵族阶级成为议会政治的主流,这些可能是进步,也可能是倒退,然而,确乎是你我今日所见到的现状了。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二):辉格党人哈耶克

  以前读哈耶克“我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总觉得隔了一层难以透彻理解。——哈耶克这是对谁在说话呢?是谁这么无聊批评他是一个保守主义者,导致他要写文章辩解呢?

  这种疑惑由于这个因素而加重:在中国,有守旧的人。但是基本上看不到“保守主义者”,也看不到有谁被批评为保守主义者(在美国,情况也大致类似吧)。所以更加难以理解像哈耶克这样的一个人为什么会被认为是保守主义者。

  最近对这问题略有心得,由于答案过于简单,也就没写出来。不过今天翻陈奎德《哈耶克传》,发现他在这个问题上也还是没有讲透。看来有些简单的事情也并非没有价值

  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于:把他看成保守主义者的,很可能主要是英国人

  哈耶克在英国居住任教很长时间,英国人一度是他的主要听众。《通往奴役之路》主要是在批评英国人。

  在二十世纪上半叶,英国的政治景观经历了明显的变化,从自由党和保守党的两党制,变成了工党和保守党的两党制。

  哈耶克批评拉斯基、批评工党、批评社会主义。两极分化的英国人用自己独特的政治谱系的眼镜去看,那自然要把他看成保守党的一份子了。——这种看法也不是全无道理。最热心吹捧哈耶克的不就是撒切尔的保守党吗?哈耶克觉得自己无法被纳入这种二元论体系中,语重心长地说,他既不是工党,也不是保守党,而是自认为自由党/辉格党——陈奎德注意到哈耶克自认辉格党,但没有注意到他实际上是在说自己不属于保守党[比较后来保守党对哈耶克的借重,很吊诡是吧]。

  总之,只要把哈耶克的预想读者看成英国人,一切就都顺理成章很好理解了。

  另外,由这条线索出发,也可以注意到了哈耶克思考的戴雪和白芝浩等人的重要背景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三):我也曾认真做过笔记:)

  过去的读书笔记,前几章的,后来直接在书上写了。呵呵,这书挺晦涩的。

  第一部分:自由的价值

  第一章:自由辨

  哈耶克从最原始的角度给自由下了一个定义。自由,就是独立于他人专断的意志。自由,就是强制的不存在。自由,要求的不是其他人以某种方式的作为,而是其他人以某种方式的不作为。自由的定义,在哈耶克这里,就是一种否定的自由(negative freedom)。

  第二章:自由文明的创造力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每个个人都存在不可避免的无知,承认这种无知,就是智。分散的个人,因此需要从其所未认识到的其他人的知识中获益,文明即始于此。而文明的发展,则取决于我们是否能为未知之事项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让平凡大众尝试各种可能的组合,并在这种尝试中不断调适,最终到达期待的物事。

  自由文明需要自由的制度加以保障,自由的制度就是要保护使自由成为可能的那种自生自发的社会力量。

  第三章:进步的常识

  进步,是一个运动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种调适和学习的过程,如果不是那么让你被动的话,这个过程本身充满乐趣,因此,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进步乃是一种为运动而运动的过程,结果本身反而变得并不那么重要了。

  说进步,就意味着承认不平等,因为进步本身要通过一种梯队发展方式来加以实现。这种发展方式意味着,总是有人在他人尚未获益于新成就之前便已从中获益了,我们把这类先获益的人称之为进步的先行者,虽然他们常常遭人嫉恨,但是,我们要承认,普遍的进步之所以具有可能,乃是因为先行者的成就促进了后继者的发展。推而广之,我们还可以将这种进步理论应用到国与国的关系中去。

  第四章:自由,理性和传统

  哈耶克提出了他的反唯理主义立场。自由只可曲中求,不可直中取。

  一个成功的自由社会,有赖于可成功地予自由以保障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制度是与传统紧密相连的。这些传统,是经历代先人的试验和尝试,也就是在不断的试错后,达致的累积性发展。我们尊重这些传统,因为它们在非人为设计的前提下,经历了长久的实践考验,并被证明是适应进化的结果,是我们宝贵的文化遗产。

  传统来源如此,其他诸如习惯,道德规则等,也大致如是:即都非理性的产物,而是理性据以发展的先决条件。

  注意,反唯理主义并不意味着反对理性,我们反对的,只是对理性的滥用,我们反对的,只是人们对于自己理性的过于自负。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四):对自由的理解

  自由辨

  人人都会说自己爱自由,但“自由”到底是什么,仿佛一时间又说不清,有可能你爱的那种自由与我爱的不仅不一样,而且还会发生冲突,所以,理清“自由”这个概念就显得非常必要。

  “自由”仅仅指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的状态适成对照。”简单来说,自由就是免于被他人强制。之所以强调自由的适用范围在人与人之间,是因为由于受自然规律限制,导致人类无法去做某些事情而深感不“自由”并不在我们的讨论范畴内。

  自由无疑与选择有关,“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因此,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拥有选择权并不意味着自由,从选项本身的真实全面到选择过程的不被干涉再到将选择付诸实践的整个过程都有存在被操纵的空间。如果不存在一个完全由个人掌控选择并实现它的领域,那么毫无疑问,自由一定是不存在的。

  “政治自由赋予人们一种集体的自由,但此一意义上的自由民族却未必就是一个由自由人构成的民族。一个人可以通过投票或缔结契约的方式而使自己处于奴役状态,从而放弃原始意义上的自由。”集体自由与个人自由不是同一个概念,人们有时会为了集体的自由而放弃个人自由,比如面对一个更为民主文明的外来统治者,本地的人民也有可能为了民族自由甘愿承受本族统治者的暴虐专制而将其赶出国土。

  “内在的自由是指一个人的行动,受其深思熟虑的意志,或受其理性或持恒的信念所引导,而非一时冲动或情势所驱使。内在自由的反面并非他人的强制,而是即时情绪或道德缺失既知识不足的影响。”

  还有一种混淆,即把自由视为“免于障碍的自由”,亦“无所不能的自由”,用通俗的话讲就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也是柏林说的“积极自由”。“免于强制”与“免于障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不被他人的力量所左右,而后者是主动摆脱他人的限制,一个是消极的,一个是积极的,看起来相似的两个概念将会导向完全不同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善物,甚或亦不意味着一切弊端或恶行之不存在。的确,所谓自由,亦可以意指饥饿的自由,有犯重大错误的自由,或冒生命危险的自由。”这往往是我们容易忽略的一点,以为拥有自由就是拥有了一切美好事物,但对背后的风险却总是估计不足。它并不成为善的保证,但保证我们拥有善的机会。

  “自由与和平、安全、稳定一样,都是否定性概念,即某种特别的阻碍或邪恶之不存在。”虽然“强制”令人厌恶,但它始终不可避免,“自由社会处理此一问题的方法是将行使强制之垄断权赋予国家,并全力把国家对这项权利的适用限制在下述场合,即它被要求制止私人采取强制行为的场合。”所以西方人一直把国家视为“必要之恶”,如果国家不存在,只会产生更多的恶,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把强制这种恶交给国家,但同时限制它,如何限制?宪政。

  自由、理性和传统

  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来开辟了两条不同道路,一个认为先在的“理念”主宰了整个世界,另一个则从具体事物出发,从经验中总结归纳,一个自上而下,一个自下而上。同样,在有关自由的理论方面也有两种不同道路,一种是唯理主义的,一种是经验主义的。

  唯理主义者认为制度应当出于理性之手,是人为设计出来的,经验主义则相反,认为制度应当是逐步积累、改良形成的,没有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智慧凭空创造出一套制度,而是由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慢慢演化而来,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前者无限张扬了理性的作用,理性带来的前瞻性不仅可以解决当下的问题也能够化解未来的矛盾,经由一代人设计出来的一套完美制度,很大程度上不仅是对人的能力的高估,也是一种美好却不切实际、妄图省时省力的幻想。理性并不万能,文明的方向也不是由哪个伟大先知说了算的,与其说文明、历史、制度可以被某种天才的力量所安排,毋宁说它恰恰只具有累积性。我们只能动用理性的力量是去总结并改良它,却无法凌驾于经验之上,宣称我们拥有操纵历史方向、断言文明必定进步、设计一套完美制度的能力,这既不现实,甚至还很可怕,因为理性的限度还在于,我们创造了文明却无法解释文明何以如此,我们发现了规律却无法解释规律何以如此,所以,承认理性不及的区域至关重要,这在某种程度上宣示了一种平等性,即谁也没有权力宣称自己的理性高于其他所有人,同时否认了另一种平等性的绑架,即声称每个人都拥有掌握那些区域内真理的能力。正是在理性所不及的领域内,自由最为重要,而不承认理性的局限性带来的后果将是人的被奴役。

  企图推翻原本的制度而代之以一套全新制度的方法无疑是激进且简单的想法,想要快速根除社会既有的各种弊病,不想花费时间精力慢慢改良,以为新的制度必定完美且无副作用,这背后是一种惰性,懒得多去想一想彻底的革新是否切断了文化的脉络,造成历史断层,社会价值混乱,人们无所适从,新的体系是否合适这片土壤,它的建立是否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旧的一定坏到无可救药吗?新的就不会带来更多麻烦和预料不到的问题吗?懒惰带来盲从,盲从因群体效应被无限扩大,但我想请问,制度的设立与否弃真的可以是人为设定的吗?恐怕未必吧,这是对理性的夸张和非理性的滥用。

  平等、价值与品行

  自由与平等完全相容吗?什么样的平等与自由冲突呢?首先,平等与自由一样是社会领域而非自然领域内的概念,但由于生物因素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这种差异就造成了天然的“不平等”,比如有人拥有艺术天赋,有人拥有体育特长等等,没有人可以决定这些天生的才能降临在哪些人身上。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因素也会造成差异,即家庭条件,不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每个人的出身注定不同,能够拥有的资源也肯定不一样,国内外的调差研究都表明,身处富裕阶层的孩子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远远大于家境一般或贫穷的孩子。所以这两种差异决定了,不管在哪个领域,想要所有人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是根本不可能的。面对这两种差异,人们往往对后者厌恶至极而对前者习惯性忽略,我觉得理由可能是大家似乎认为前者具有太多偶然性和不可更改性,人们通常无力改变它,但是对后者的财富、地位、资源和机会却不由得不眼红,而这些是可以通过一些手段去缩小差距的。不过正如哈耶克所言:“某些优势的确是以人为安排而产生的,但是这一事实未必就意味着我们能够为所有人提供相同的优势,也未必意味着如果一些人被赋予了某些优势,那么其他人也就因此被剥夺了这些优势。”

  平等这个概念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来理解:机会均等与结果平等。毫无疑问,结果平等带来的恶果是使优秀的人丧失积极性,从而整个社会失去发展的动力,这样的平等不仅不公平,也是自由的敌人。自由的社会不保证每个人能获得怎样的结果,但它防止有人利用不正当手段违反规则得到他想要的结果。同时,那些主张所有人都应当以同样的机会为出发点的主张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机会本身是有限的,不可能为所有人拥有,如果有人因为一些原因获得了较多机会,那么剥夺掉这些人拥有机会的权利事实上并不能使情况变得更好更公平。因为组成木桶的木板中有一块比较短,所以要求所有木板都变得一样短显然既不合情也不合理。还有一种情形,就是让机会与能力挂钩,通过一些机制来挑选具有一定能力的人并以此提供给他们机会,但这些机制能够挑选出真正有才能的人吗?还是那些更懂得如何利用机会的人容易胜出呢?比如应试教育背景下挑选出来的高分者是因为更懂得应试技巧还是真的有才能?对机制的适应性与在某个领域的才能并非总是一致。

  “我们应当竭尽全力为所有人增加机会,然而,我们在做这种努力的时候应当充分认识到,为所有人增加机会,有可能只会有利于那些能够更好的利用这些机会的人,而且常常会在努力的初期增加不平等现象。如果对机会均等的要求导致了人们努力根除‘不公之利’(才能与家庭优势),那么其结果就只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

  所以,唯一完全适用而没有任何争议的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多数统治

  民主这个词听起来似乎只有褒义没有贬义,人民当家做主看起来总归是件好事儿而绝不可能是什么坏事,可事实果真如此吗?

  首先,要弄清楚民主是一个目的还是一种手段。如果民主是一个目的的话,那么是否只要是遵从民意的决定都必然是最为合理,最符合正义的呢,如果民意被刻意煽动,如果立法者无时无刻不被民意左右,如果政治家永远要迎合讨好民意而不顾其他,如果大部分人的利益被称为利益,那么少数人的利益如何保障,希特勒被民意选上台,可结果呢?所以,民主不代表绝对的善,它也不是终极的价值所在。

  “自由主义接受多数统治的方式,但只是将其视为一种决策的方式,而不是一种确定决策应当为何的权威依据。多数决策的权威性并非源出于即时多数的意志,而是源出于对某些共同原则的广泛同意。”民主本身不能成为其决策合法的理由,民主作为一种决策手段,是因为这一方式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大家同意采取民主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才是民主正当性的由来。

  民主是为了反对专制,专制将权力集中在一人或少数人手中,而民主是将权力转移到大多数手中,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谁掌握了权力,而是不论权力掌握在谁手中,都应当被限制。“无视对多数权力施以限制,从长期看,不仅会摧毁社会的繁荣与和平,而且还将摧毁民主本身。”

  首先,民主决策的领域需要被限制,民主的手不能无所顾忌地伸向任意一个地方,其次,民主的实施需要依从一般性原则,这些原则是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公约,多数不能因其力量强大或自认正义就随意违反。

  即便目的合理也不能为不合理的手段正名,而如果把手段误当成目的,目的迟早要灰飞烟灭,作为手段也会面目全非。

  宪政

  “一部确定的宪法那是任何自由政府的必要基础,这样一部宪法意味着有限政府,因为任何权力都不应当是专断的以及一切权利都应当为更高级的法律所限制。”这种更高级的法律区别于一般法律,它支配常规立法,关注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而非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它可以说是限制立法和行政机构的一般性原则。

  人们有时会为了短期利益倾向于违反规则,而牺牲长远利益,为了避免这种短视行为破坏现行的秩序,必须将其权力限制在一般性原则之内。宪法是为了保障自由,保护个人以反对一切专断性强制,使权力之间相互制衡:司法机关拥有司法审查权,判断立法是否合宪,避免由民意任意左右立法;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体现在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即必须存在一个政府无权干涉个人自由的领域。“一方面将制定一般性规则的任务和向行政机构发布命令的人物分别委之于两个独立的代议机构,而另一方面又将他们做出的决定都置于司法审查之下,使他们彼此都不跨越各自的范围。”

  “法治的理想,既要求国家对他人实施法律——此乃国家唯一的垄断权——亦要求国家根据统一法律形式,从而国家与任何私人一样都受着同样的限制。正是所有规则适用于人人(也包括统治者在内)这一事实,才使得压制性规则不可能得到采用。”正是这一原则,才避免了权力不受限制的扩张,也才能最有力地保障个人自由。

  “剥离掉一切表层以后,自由主义就是宪政,亦即‘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把民主当目的就是人治,只有将法治作为原则,才能更有效地保障个人权利不被打着任何旗号的权力所侵蚀。在宪政保障的自由社会里,“人得到最为多样化的发展具有绝对且本质的重要性。”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五):以自由的名义发言——读哈耶克

  文/lee

  在看哈耶克的书《自由秩序原理》,一本非常让人头晕的书,因为是理论书,我得交代一句,现在看这样书的人是很少了,图片时代看图片无可非议,看理论都被看做作秀似的行为,估计是这样!

  不过,我个人是看着看着,还就有点觉悟,所谓是入觉了,这是一个很奇妙的开始,因为在我的理解中,凡事都不要太往里面钻,真要钻了,迷上这样有思想趣味的书,和迷上电子、音乐、电影、博客、网络游戏或者手淫都一样没有道理,使劲往里面扔时间,还扔得无怨无悔,乐得其所。

  今天看了书中关于强制的话题,真的很灵光。虽说强制两个字,看着就不讨人喜欢,但是我敢开大口,没有几个人可以解释清楚什么是强制,更没有几个人可以清楚地告诉怎样远离强制,千万别光告诉我,强制就是拿把刀搁你脖子上,捣腾把枪顶住你后脑勺,或者举了火把嚷着要烧了你全家,而我到是可以告诉你,这还不是强制,这只是一些为人详知的大陆货般恐吓的方式!

  现在的人都笑话哲学家和哲学书,一听说某个人是搞哲学的,都要发出一种似乎是心知肚明的笑容,心里八成就喊着傻帽!其实真不知道傻的到底是谁!玩智慧,耍聪明,谁能说谁老到还是嫩了点?多是咋呼咋呼。

  “当一个人被迫采取行动以服务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亦即实现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的目的时,便构成强制”,这段话是原书上的,对强制的定义,这里自然就要弄清楚几个词语,一个是被迫,什么是被迫?就是受到威胁,就是难以有别的选择;二是采取行动,也就是听从了强制者的吩咐,虽然是被迫,但依然是当事人发出的行为。

  如果单单这样说,还是简单了点,可以再作深入的地探讨,比如被迫,作为法律上的一个词语,它指的应该是受控于别人,自己没有自由的选择权,要么服从,要么就是被加以暴力作为惩罚,就是两条路,或者干脆说就是一条路,服从,不然就是死亡。显然,这里涉及到了压迫的方式。这才是被迫,并且,还需要说明的是,光威胁是没有的,肯定还有要求,没有人会把刀放在你脖子上只是为了让你看一下刀是不是很亮,这简直是不可能的事情。他得有所求,然后用一种方式迫使你去做他吩咐你要做的事情!

  被迫的方式有很多,并不仅仅限于暴力威胁,凡是可以让人服从他的指令的手段都可以称为强制手段,它的范围无疑是很大的。而对于被迫的一方,问题很简单,如果不可能反抗,要么接受惩罚,要么接受要求,就连惩罚也是迫使人接受要求,所以可以说,到最后,几乎没有人可以光光受惩罚,而不按照吩咐去做,那他的身体很快就要变成尸体,装进裹尸布!

  以上的分析是不是有点意思?这还只是基于理论的分析,还是有点僵硬,虽然我已经尽量把文字写得活泼一点,但是如果再活泼,那实在不能把问题说清楚,请宽恕我的严谨,如果这还能算是严谨的话。但是毫无疑问,如果问题光阐释到这里,也就是一般的法学知识,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可是见识卓越的哈耶克显然不愿意别人把他只当成一个见识一般的法学工作者,要知道,他是个思想家,他的任务就是把一般后面的问题拿出来,切开给我们看!这才是高手!而事实证明他做到了!

  哈耶克延伸到了权力这个让人似乎有点琢磨不透但无疑又是很有趣的话题,“所恶者,恰恰不是权力本身——即实现一个人愿望的能力;真正的恶者只是强制的权力,亦即一个人通过施加损害的威胁而迫使其他人去实现其意志的权力”,“腐败的乃是那种强迫我们的意志以实现其他人的意志的权力,亦即利用我们对抗我们自己的意志以实现其他人的目的的权力。”这段话说得有点难懂,但是事实却偏偏就是这样子!

  权力无论是从体制建构上来说,还是从权力操作者来说,权力本身并没有善恶之分,从社会发展来说,权力是必不可少的步骤和部分,它可以组织、领导、凝聚、分散社会力量,但是所谓善者为善,罪者造罪,弱者遭罪,权力变成工具,再加上强制力量,权力自然变得让人恐怖和胆寒。所以对一个真想要发展出民主社会的国家来说,最要警惕的就是权力的强制变得没有秩序、没有约束,那将会导致最大的妨碍和侵害。

  而我们谈权力,往往局限在一个方面,那就是政府权力,所谓的官,可是事实上政府权力只是权力的一个分类,它还有许多别的分类,只要有组织的地方就会出现权力,无论组织大小,都一样,大组织有大权力,小组织有权力,未必是行政上的级别,但是都具有控制作用。权力说到底,其作用就是能够控制,控制人,控制事,如此而已。而我们一切政治化,有我们国家的特色,人人讲政治嘛!比如在公司,再直接点,干脆说就是外资公司,也存在权力,也有腐败权力,也有权力强制威胁。都不新鲜!问题是,怎样的权力有力量?权力染上强制为何就能为所欲为!

  问题说到这里,其实就很清楚了,一切都是强制惹的祸,那要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哈先生自然也有他的法子。而且还很精彩。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六):内容概览

  好不容易拿起一年前搁置的自由秩序原理。听书名就好枯燥。而作者——作为大陆这篇土地上,立宪派的精神领袖——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头衔让我还是耐下心来,读完。

  本书前16章的内容如下:

  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作者上来先定义其所指的自由,即不是人身自由,也非政治自由,而是在私领域,摆脱他人干涉做出独立决定的消极自由。然后,作者提出一系列的问题,自问自答。

  为何人类需要自由。作者回答进步的力量。进步的力量来自于自由以及自由所带来的多样性。自由的迁徙,自由的创作,自由的研究。

  如何保障自由。平等(这里仅指法律面前的平等),独立(为自身利益服务,而非个人为其雇主的间接利益服务)。尤其指出,这里没有民主。作者在小标题大标题中均没有使用到这个词。我以为,想来民主这个词太过空泛,民主政体是有的。民主政体和世界上所有政体一样,都是用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而“民主”是什么?多么虚无缥缈的一个词啊。

  如何防范大多人的暴政。建立法治法(the law of law),即所谓宪政,保障最基础的公民自由。

  后8章内容,算是经典自由主义理论。尤其对于一个吊儿郎当学了几年经济金融的人而言。

  后8章个人认为作者用词非常拗口。如果希望了解经济自由一派,还是《一课经济学》和《看不见的心》来的赏心悦目。尤其《看不见的心》,可是由一个经济学教师和文学教师之间的暧昧情愫展开的。

  举个深深打动我的栗子。这一派的学者们认为石油或类似自然资源,不会被耗尽,也不值得保护。原因在于,现在使用石油的成本A,远远目前小于开发新能源的成本B,而一旦石油减少,使用成本大过于B的时候,新能源会被开发出来。这样的话,我们应该最大可能的开采应用石油能源。不然的话,还阻碍了新能源的开发动力。

  如此,本书作者第一个颇为激进的结论出现:“无论在哪里只要有可能,人们就应当将任何自然资源所提供的服务性助益保持在一个可能达到的最高水平上。”

  第二个值得玩味的结论既是:“敦促我们应对‘未来提供更多储备的’的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实际上是在主张为子孙后代提供更少的储备。”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七):古典自由的灵魂

  不同于别的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致力于恢复人固有的自由,而非实现人自己试图建构的自由

  如果单论名字,《经济学家》(The Economist)可能会让人以为它是本跟公众没有什么直接联系的学术刊物。

  但看过这本时事周刊的人也许都知道,杂志的名字跟杂志的内容没有什么关系,这很有些名不副实的嫌疑。奇怪的是,这样的名字竟没有阻挡世界各国数以百万计的读者对它的接受甚至是喜爱。

  深一层的情况是,这只是表面上的名不副实。是“经济学家”词义的变迁给今日的读者带来了认识上的落差。

  “如今,‘经济学家’是经济学这个学术领域的专家;在詹姆斯•威尔逊的世界,‘经济学家’这个词是指代任何一个以如此方式分析问题的人:将每一个观点和信条诉诸事实的检验。”

  正如本系列前面文章中介绍的,詹姆斯•威尔逊是《经济学家》杂志的创办人。而这一段解释“经济学家”词义的文字来自讲述这本杂志历史的传记《追求理性:<经济学家>1843-1993》(The Pursuit of Reason: The Economist 1843-1993),作者是英国女作家路得•达德利•爱德华兹(Ruth Dudley Edwards)。

  詹姆斯•威尔逊的世界不仅仅是1843年工业革命之下的伦敦,更是他继承的那个千百年来形成的自由文明的传统所塑造的英国社会,正是那个传统使得工业革命和《经济学家》的诞生成为可能。

  表面上看,在威尔逊的世界中“经济学家”这个词所指的原则也能在其他的传统中找到,比如,无论是中国人熟悉的实事求是还是格物致知,都以事实作为判断是非的依据。

  然而,这样的原则在不同的传统中实现出来的情形却差别很大,好的原则没有在社会生命中扎根的支撑力量做维护,很容易变成大而无当的空话。

  问题是,在《经济学家》那里,什么样的力量使得这样容易流于形式的原则像血液一样流淌在一百多年来的文章中?

  简单说来,就是威尔逊以及他的跟随者所继承的自由文明的传统给这样的原则提供了富于生命活力的营养。具体而言,这个传统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关于人如何实现真正自由生活的知识传统,这不是某些所谓优秀的头脑构想出来的,而是经历千百年的历练得到各个时代检验的知识传统,在《经济学家》主要关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就是威尔逊给杂志订立的使命所体现的:“我们严肃地相信,自由贸易、自由交流会比任何其他可见的动因都更加促进文明和道德在全世界的扩展。”

  这个直接的来源是中国人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熟知并学习的被称为“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al liberalism)的知识传统——不同于其他的自由主义,它致力于恢复不可随人意剥夺的人固有的自由,而不是实现人自己试图建构的自由。

  基于自知之明的自由

  在威尔逊的时代,这方面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后来多为公众提及的还如法国人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英国人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奥地利人米瑟斯(Ludwig von Mises)和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k)。

  他们共同的特点是一直劝说人们不要太相信人类的头脑建构新世界的能力,因为世界不是由人类的头脑设计出来的,人类的头脑只是世界的一部分,而面对复杂的世界,哪怕再聪明的头脑都不可能清楚这个世界各个部分的具体情况,只有每个人自己才比较有可能知道什么是对自己最好的,由这样有自知之明、自由选择和自由交流的个人组成的社会互动产生的创造力比依靠任何优秀头脑来建构社会带来的影响要健康有益得多。

  尽管提倡以事实作为判断是非依据的知识传统决不仅限于古典自由主义,但是在论及何为事实的问题上以指出人类头脑的有限为核心的知识传统却并不多见,这样的立场仿佛很软弱无力,看起来不仅缺乏鼓动性,而且似乎很容易打击人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很难说以如此立场为核心的知识传统能够在社会上吃得开。

  然而在过去的千百年间,以这个前提出发,却陆续产生出各个具体的知识领域,比如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甚至科学哲学,它们对世界的影响很难让人视而不见,特别是每逢热闹一时的以建构新社会为目标的运动冷却下来之后。

  《经济学家》虽然不是学术刊物,但一百多年来,那里的编辑记者在不同程度上领受过古典自由主义知识传统的训练,反过来,他们通过《经济学家》在各自的领域帮助公众认清社会变迁的事实真相。

  除了创办人威尔逊之外,《经济学家》历史上最有影响的编辑是威尔逊的女婿沃尔特•白哲特(Walter Bagehot),自1861年35岁就任主编之后的17年间,他将报道的地区从英国本土扩大到当时经历内战的美国,而且政治成为跟经济同样重要的关注领域,这两方面恰恰为一百多年后《经济学家》在美国的广受欢迎打下了基础。

  而从白哲特撰写的著作更加看出《经济学家》对古典自由主义知识传统的继承,他的《英国宪法》(The English Constitution)和《伦巴第街:货币市场记述》(Lombard Street: A Description of the Money Market)代表了他和他的同事们最为关注的两个方面:自由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基本构成。

  这个传统一直延续至今,现任主编约翰•米克尔斯维特(John Micklethwait)的代表作《右派国家:美国的保守力量》》(The Right Nation: Conservative Power in America)以及《公司:一个划时代观念之简史》(The Company: A Short History of a Revolutionary Idea)——两本都是跟他在华盛顿的同事艾德里安•伍德里奇(Adrian Wooldridge)合著——也无不体现了《经济学家》的优势所在:他们不被一时一地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头脑所遮蔽,而是能够看得更加深远,帮助读者既不被琐碎的日常见闻也不被貌似要根本改变世界的突发事件所左右,透视出自由文明的动力和轨迹。

  对于进一步学习这个知识传统的人,古典自由主义决不是自由文明传统的全部。威尔逊通过《经济学家》所宣扬的价值立场和分析方法以及他看重的亚当•斯密的思想都不过是这个传统中的一部分,指出“承认自己无知乃智慧开端”的古希腊人苏格拉底也只是一部分,因为正如古典自由主义者一再提醒的,世界并非人类所造,人类只是世界的一部分,就像哈耶克所说:“人对于文明运行所赖以为基础的诸多因素往往处于不可避免的无知状态,”也如曾经在初期《经济学家》做过编辑的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承认的:“在科学中,我们所知越多,感触到的无知也就越广泛”。

  一个让人也许感到意外的现象是,承认人无知并没有让人永远在无知面前茫然不知所措,虽然有时也会如此。像斯密、哈耶克这样的人恰恰相信,只有承认人类头脑在世界面前的有限和无知,才使得自由文明的创造力会最少地不受人类自以为是、自不量力的野心的干预而发挥它本来的作用,这个力量被斯密称为“看不见的手”。

  换言之,接受人是有限的这个事实却不一定意味着人类的无助和悲观。尽管人是有限的和不可避免的无知,只要尽力确保人固有的自由——古典自由主义者会说,这包括那些与生俱来的不可随人意剥夺的良知、生存权、发表言论和种种追求幸福的权利,人类依然可以在有章可循的世界中实现自己的价值、获得让自己的身体和灵魂得到满足的幸福。

  这种对“看不见的手”的信心可能会让处于信奉自由文明传统之外的人难以理解,就像在世界的很多地方,自由本身很难成为一个受到社会普遍肯定的正当价值,因为在这些社会中,自由给人的印象是不受限制的为所欲为,而这样的状态如果在社会上得到任何程度的实现就意味着混乱和失序,任何统治者都很难去主动鼓励社会成员追求这样的价值。

  而在像斯密所处的社会中,自由不是到了近代才兴起的价值观,无论在斯密和后来《经济学家》创办的时代,还是之前基本确立现代立宪君主制的1688年,或是如《大宪章》那样的自由宪章在西欧和中欧盛行的12到14世纪,那时人对自由价值的追求普遍不是要实现新的自由,而是恢复“古时的自由”(ancient freedom),是政府权力的扩大带来的对贵族和民间社会权利的侵蚀使得人们不得不跟当局斗争以恢复原有的自由。

  比法律更高的法律

  然而,那个“古时的自由”又是怎样确立的呢?近代以来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在追根溯源的时候常常只回溯到1215年由英格兰贵族迫使约翰王签订的《大宪章》,就像哈耶克在他的著作《自由宪章》(或有译为《自由秩序原理》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中所做的那样。这其中的缘由可能有多种,比如他们认为虽然中世纪已经有自由宪章,自由社会基本形态的确立却是近代以来的事情,或者,他们不但自己身处西方,写作的对象大多也是西方的读者,对于许多背景,他们已经浑然不觉或不以为然了。

  即使如此,从逻辑的纵深看,古典自由主义者们通常仍然会不可避免地推及自由的依据,比如,到底如何确定什么是不可随人意剥夺的人固有的自由,什么是人自己试图建构的自由。这同样是以事实作为检验是非的尺度,因为如果自由只是某些人的喜好或者“看不见的手”根本就是人自己子虚乌有的杜撰,这一切仍是徒劳。

  在他们看来,那些不可随人意剥夺的人原本的自由,乃是由“更高一级的法”(higher law)所决定,如同古典自由主义者承认世界不是人创造的一样,规范世界包括人自由的法也非人所创立,就像哈耶克所说的:“在18世纪,此一更高级的法律通常被认为是上帝之法、或自然法、或理性法。”

  问题是,这“更高一级的法”的依据又是什么?至于“上帝之法”、“自然法”、“理性法”之类的,由于人们对于上帝、自然、理性的理解很可能各不相同,什么是真正由上帝、自然、理性制定的法呢?如果单凭人们对此的争论,这个依据恐怕永远也不能确定下来。正像“看不见的手”,既然看不见,怎么证明是存在的呢?

  然而,近两千年来欧洲以及之后北美的历史却显现出跟以上的想象不尽相同的景象来。无休止的争论尽管是事实,却不是全部。

  一部被称为《圣经》的书在相当程度上渗透到欧美社会的方方面面,逐渐有许多人相信这本经历几千年而成的书所传达的乃是创造人和万物的上帝给人启示的话语,人之所以有自由和尊严乃是因为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所造,而上帝的话语是人生活的最高准则和生命的真正源泉。

  如此信奉《圣经》的人对掌管世界的创造主抱有恒久的信心,无论有多少苦难波折,因为他们相信爱世人的上帝给人永恒生命的应许不会落空。对于他们,那“看不见的手”好像看不见,人的心中却明明可知。

  原本在地理上跟欧美人没什么关系的信仰到如今早已被很多人习惯地归为西方文化的重要部分。就连最近一次的美国总统就职典礼,是《圣经》而非美国宪法继续成为新总统宣誓时手按的唯一一本书,象征着誓言有效的终极依据。而加州马鞍峰教会的华里克牧师(Rick Warren)——他的《标杆人生》(The Purpose-driven Life)是美国历史上最畅销的硬皮书——在奥巴马总统就职前带领与会者们的祷告同样显示了美国政治仍然充满了浓厚的“更高一级的法”的背景。

  如果说古典自由主义者对人类的有限和无知所予以的承认以及对“看不见的手”在产生物质财富方面发挥巨大作用的解释到如今已经比较容易为中国人所理解,那些崇尚自由的西方人对《圣经》的普遍接受和信奉就不那么容易让外人明白了。

  在中国,近二十年来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已经透过很多方面进入到公共和私人领域中,市场经济在中国的不断推广和由此产生的也许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是最直接的明证。

  然而,市场经济只是自由传统的一个方面,物质上的满足显然不足以构成实现真正自由生活的全部,那么,余下需要学习的关于自由的知识跟《圣经》到底能有什么不可避免的关系?这是接下来的文章中要说的事情。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八):终于读完了

  对于那些曾经精深新锐的思想,回头检索也多时移事易;欧美已乏人问津的理论,我们还没有付诸实践;他们的船已经过了,我们的浪花还没有溅起。不问永恒,而要经历,去经历自己国家上的种种,让浪花自由开放,落入大海亦是美。每每读书到此,都难免感慨,我们连浪花都没有溅起过。而浮躁的人总是得意于自己提出了所谓创见,自负于建筑了所谓新概念新架构,多半就好象说他溅起了一朵新浪花,宕开看,后现代国家的现代化就是一个把读后感消化落实的过程。

  把书读好也并不是一件容易事。哈耶克就说戴雪犯了大错误,低估了德国18、19世纪对“法治国”的探索对于新自由主义的意义。他尤其提到,当今天行政人员的权力已成为个人自由的主要威胁,德国人所设计的制约行政人员的种种制度就更值得研究。

  即便对200年前的历史,读后感也大不同。联想到不久前郎咸平在墨水尔本大学,再次以当时的德国为例,鼓吹由精英政府推行法治、纪律,使国家富强而后自由作为结果自然来到的讲演内容,很遗憾他没有读过哈耶克,德国当时建立行政法院、对于使政府一切活动接受严格的司法控制的实践,被后者认为是发展法治的重要进步。

  如果我们的阅历(阅读的阅)够丰富,也不会重犯1789年的错误,被人民民主的浪花挡住了发展法治与宪政的眼。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化为这样一个信念,在百年后重临中国:既然所有的权力最终已被置于人民之手,故一切用来制止权力滥用的措施都属不必要。这一想法是多么熟悉而容易被接受啊,好象就在耳边。

  顾准阅读上的补课多么及时而值得尊敬啊,可惜诺大的中国,只有他一个党员在图书馆里读书。

  浪花的意义就在于它是被溅起在航路上的,这不是所谓对于进步的信仰,而是人家溅起的浪花我也要溅起,我不要求发明一块新糖果,我只要尝尝人家都吃过的那块巧克力。这是一个值得享受的审美过程。我们应该享受到。

  哈耶克的书是98年买的,那时我在一间机关里用买几本类似的书对抗流逝,读到2005年底还没有读完。前几天重又拾起时,我都把这当成笑话了。最近的理想就是赶快读完它,不再自己笑话自己。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九):自由秩序原理、通往奴役之路

  书如其名,书名直接点题,问题分析得透彻清楚,环环相扣,最终的逻辑结论指向明确,说服力强,确是大师。这让我产生一个问题:无论自然科学人文科学,都有其内在的逻辑,沿着真正严谨逻辑推演的路线,是否就能得到相对正确的结论呢?难怪在西方逻辑学那么重要。

  国内学者无论立场如何,都缺乏这种训练和功力,更重要的是缺乏严谨推理、理性论证的方法和态度。西方学者这一点是值得学习的。胡适几十年前提出的“少讲些主义,多谈些问题”的教诲,言犹在耳。现在我们真的应该如此了。从历史经验来看,社会的进步和人民(包括我们自己)的福利,从来不是在暴风骤雨中得到的,而是根植于循序渐进地、群策群力地,既拿着望远镜又拿着显微镜,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只要不先验地认为当前自己已经完美,达到“顶峰”,而是承认缺陷和局限,以开放的心态去面对,不画地为牢和给自己给他人乱贴标签,持续吸纳和改进,那么会找到正确的答案的。正确(或进步),不是永远正确(或进步),到处正确(或进步),而是由一个又一个的正确(或进步)累积而成的。呵呵,看出来了,我是个改良主义者。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十):我们如何获致一种不至于混乱的自由

  我们是否处在一种混乱的自由中

  其实我们对自由的观念上和自由的现实状态中,包括对身处的现实的自由程理都

  不可能是一致的,这并不是一味的强调所谓的存在的差异性,而是存在的分散性,对于人类认识无法全部预知的可能性的发生,致使人们无法相信其他人拥有全部正确的知识和对自己仅基于现实的判断知晓在未来发生改变的可能,即指某种可能的精神乃至信仰的缺失状态,因而只要我们处于这样的状态,就必然会出现某种混乱或错误之中。

  最为常见的混乱状态时符合预期的时候,尤其是当相信多数人相信预期的情况下,放弃自身应当具有的真实意义上的自由,这一过程可能存在外部意志的强压,但更可能的状态是理智的在不同方向上的选择并且误认为行使了自由权,没有考虑到自由应当是持续的状态而不是某一行为。最终这种行为的结果极有可能发展成为自身非自由的原本不可预知的结果,然而这种状态由于存在某种共同同意而被声称为自由。

  而另外一种发生的混乱将不是单纯的造成上述的简单的结果,而是会产生确实的被支配的状况,这一情况的后果严重且而且通常是观念上的。就是预设一个前提条件,并且伪装为科学的姿态,想证明如果前提不存,它的后果也是不会存在的。比如说像预设一个盖子,所有的自由存于盖子下,盖子如果被打碎,自由也不会存在。这样的观念指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状态与之相行相远,自由的保护力量也会控制着自由。相信集体力量的保护性前提,也就等于证明个人自由保护力量的依附性,而任何依附的自由观都无法获致自由。

  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过程中,自由不是一种发明,却有无数人声称发现了他们所认为的自由。在现代社会,自由看起来变得越来越一般普通,可是它的理解却面目全非,这并非因为自由本身变了,而是不同社会的适应程度提高过程中,基于某些原因过度山寨自由,以期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但这其实也是实现自由原始意义的尝试过程,否则错误和混乱将无法制止和改变,社会的进步也会日渐式微,甚至于日趋衰微。

  我们需要自由的模样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给了自由充分的定义,”在这样的状态下,社会中的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被减少到最低限度。“当然也给了自由的底线强制的描述,“当一个人的行为服务于别人的意志,不是他本人的目的而是别人的目的时,就发生了强制。”

  那么如何制止强制就成了一个自由的目的,在另一方面,强制无法避免,因为防止强制的方法只有凭借威胁使用强制一途,这一途意味着国家对强制的垄断。最后一个方面便是如何实现法治。所以,哈耶克称法律是关于自由的科学,是要使我们得以区分不同的经济中的不同的干预行为,亦或是在政治活动中的规范问题。

  另外,法律所维护的平等是维护自由的内容和条件,因为平等会导致人们收入的差别,这仅仅是因为人们各不相同,假如平等地对待各不相同的人,就会出现差距,所有的立法都会影响资源分配,这种干预实际上成了不平等存在的自由的保障。

  具体来看,我们所需要的自由实际仍然存在于某种秩序之中,哈耶克在关于规则、秩序和进化的观点和论述中被详细表明了。

  “在人的社会生活,甚至社会性动物的群体生活,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个体的行动遵守着某些规则。随着智力的增长,这些规则从无意识的习惯渐渐发展成了清楚而明确的陈述,同时也变得更加抽象,更具普遍性。”并认为以我们对法律制度的熟悉,它的设计精妙不可能由任何一个人的头脑发明。作为一种支配行为的规范,在制定不同于命令,它通常具有普遍而抽象的性质。因此当我们遵守规则,在制定中并来考虑适用我们,具有普适性的抽象规则是,我们并不是在服从别人的意志,因而我们是自由的。

  在哈耶克的观点的自发秩序的表述中,与进化论相似,认为一种秩序的出现是适应性进化的结果。在自发秩序的内容的方面,促进发现,传播和利用知识的一套复杂制度和信念,使个人追求自己的目标是有最好的机会利用自己的地方性的、分散的知识,而这种有利条件的主要因素就是自由本身。

  显然,法律作为一种避免混乱的秩序,去告诉人们哪些事实是可以指望的,由此扩展了人们能够预见其行动后果的范围。以确保一个人能够决定自己行动的空间,因为它使个人能够最充分的运用他的知识,尤其是他关于特定时空环境的个体的、往往是个人独有的知识,这其实就是一种合理的真实的自由。

  我们如何获致这样的自由

  毫无疑问,哈耶克所推崇的是通过法治,然而我们所要获致的自由需要的不同一中价值性、概念性的排列,需要通过发现强制的制止及威胁使用强制的程度,然后找出最适合我们的一类或是尝试一种新的模式。我们所要获致的自由,就是证明在实施能够保障个人活动之最佳境况的众所周知的规则时一贯且合理。

  法律是自由的基础,用法律构成的秩序并不是一开始就能被设立好的。宪政也会是一个不断完善的,不断在不同国家逐渐构建的变革模式。就如书中所言,一个国家对于自由所作出的贡献如美国:“也应当是作为一种安排政府制度的新方法而言,它依旧还只是场试验。””构成联邦宪法基础的一般性原则要比它所具有的任何具体特征更重要。“

  所以,任何一种打算通过比较考虑到所期望的目的时,而采取相似性的行动以致使其目的达成都必然又发生错误和人们无法享有原始意义的自由的可能。作出这样判断的理由只能是基于事实和能具备这种判断的能力。认识到这其中的事实和这种能力就成为获致这种自由所采取行动的主要内容。在此最基础的论据应当是多数社会成员必须认为致使自己获致自由所采取的行动都将对其所在社会发生助益;所有的都应当具有的共同的信念,即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阶层都不具备最终确知其所在社会未来发展的潜力的能力,而且所有人都会应当确定地永远不会信托任何人去行使这样的能力。

  “虽然人在很大程度上受着利益的支配,但即使利益本身乃至所有的人类事务,实际上还必须受到观念或意识的完全支配。”在书中“多数统治”一章第一段出现,却不反映讨论民主的内容,恰恰是要实行民主的观念上的理由,不关乎民主的是否有效性和正当性,那种共同的相似的信念的存在使其它的关于某种观念和意识成了分散的,而要达到获致自由的状态,一种共同遵守的秩序的过程就应当是民主。、

  人类的社会行为从来不是一种观念支配的,而来自一种个体观念的支配,任何公共事务或集体决定都不是对规则遵从的被强制,那种认为一个思潮、一种主义能够支配一个社会群体的行为的观念都不正确,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不存在的 。而个体观念的形式以使个人处在自由中,需要的是民主的教育,以避免欺骗、欺诈和利用对自由进行伤害而使社会处在混乱而无法进步的状态中。但是,在哈耶克的语境中,承认这种错误的可能性,却没有能论述这样的状态存在的必要性和应然的结果是否应当具有确实的可操作性的过程。

  显然,《自由秩序原理》的谦虚态度并不防阻其可以被相信并受其影响而坚定对自己内心真实想法的信任,更显然的是这里并没有阶级或阶层之分,有的只是独立的思考和使自己不致产生某种偏见的努力。哈耶克不会去说开创一条道路,而是让我们自己理解自己所创造的道路的能力和结果。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人不应当是迷惑的而应当是保持着自信;每个人 不应当自负而应当保持观察并能够正确理解,有一个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而属于人类行为的结果的秩序的例子:在森林中的幽径是如何形成的。在这些道路形成之前,每个人都在寻找自己的道路,在这些道路形成之后,因为某些道路更容易或是更方便地被利用而更常的被走,最后的结果便是,人类在这个地方的活动形成了一个清楚地模式,它虽然是许多人又意识的做出决定的结果,却不是任何人自觉设计的结果,包括民主和法治,我们的道路不是来自观察任何一条或多条的道路的出现就能够发现的,而是来自我们关于自己和别人在一种处境下会如何行动的一般知识;不断有人出于这种寻找自己的道路的环境中,并且通过自身行为积累,创造了这路,如果说这是一项发明,就只能被认为是一种奇迹。所以,在我们的政治生活和法治社会的构建中,我们对这类事情中的必要因素都十分清楚,通过某些有意识的思想努力和行动,逐渐认识到许多人的一类行为结合 在一起所能产生的必然结果,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很可能从未处于观察全过程或预见其具体进程和最终结果的位置上,另一方面我们一定不具备能够致使我们正确规划步骤地条件和被高估的不存在的理性程度。

  对于《自由秩序原理》来说,从没有试图引导或指示人们,相反他反对任何以科学的名义对更一般的看法和更主要的原则进行忽略或践踏而只达到自己的特别的认识使社会处于某种设想的变化中。所以,这本书仅仅是为自由进行申辩和对秩序的理解,这样的仅仅可能对于任何政治或法哲学的著作来说都不够深奥,容易走到攻击或诟病,但却不妨碍它成为一部令人信服的表现真实状态的著作。从这本书的观点看来,足够的克制和客观,任何以为这是一个意识形态上的作品都是无法理解的,都是别有用心的。另一方面,哈耶克其他著述中 也是同样的不能被简单的解释,在人们对社会主义普遍抱有好感或同情时,他抨击社会主义;当凯恩斯主义出现乃至之前,就被他作出否定;当福利国家以不同形式存在于西方民主国家时,他评判为其提供哲学基础的社会正义观。他是如此不同,有人将其称为后现代,有人直接称其为哈耶克主义。我只是如此的浅略的读过的这本著作,在哈耶克所涉领域的一角,在之一小部分宏富的著述中有多少是我们能看到的哈耶克留给我们的遗产,或许每个人都能由非常不同的认识,但只要能够找到自己真切希望得到的珍贵思想便足够了,也已能够证明哈耶克的价值,即他在这部《自由秩序原理》所作出的贡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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