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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来拯救你,被虐待的孩子

2016-12-06 作者:冀原 来源:冀原投稿 阅读:载入中…

 拿什么来拯救你,被虐待的孩子

  拿什么来拯救你,被虐待的孩子

  今天看到一则新闻,让作为母亲的我万分心碎和出离愤怒了。 深圳某幼儿园的三名保育员将一个看上去两岁左右的孩子,横递出窗外,让孩子大半个身子悬空,以此来惩罚孩子并取乐,而这么严重的虐童行为却以轻飘飘的行政处罚结束,甚至没有交待幼儿园有没有解雇这三名工作人员。

  事件虽然所幸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事件本身的性质却是恶劣非常。负有照顾保护孩子职责的人,却将孩子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的境地。他们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还以此为乐,来满足变态的施虐心理

  自有人类以来的历史,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老人儿童,更容易受到侵害,即使在现代文明社会里面,亦难以杜绝。家长把心爱的、最珍贵的孩子送到幼儿园或是交给保姆,自然是希望孩子得到善待的,然而在家长看不到的阴暗角落里,毫无抵抗力的孩子却遭受了种种非人的对待。在近年来爆出的真实案例中,不乏挑战人性底线的,比如保姆往孩子嘴里吐痰,一分钟掌掴四十多下,幼儿园老师把孩子塞到桶里,拎到半空中,给孩子拍亲热照。……

  对此类事件,既要加大打击的力度,更好地发挥法律惩戒和预防的功能,又不能滥用刑罚,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在出罪和入罪之间,须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根据四构成要件的经典理论去严格地认定。

  附刑法法条

  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犯罪的主体方面

  2015年11月9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已将虐待罪的主体从家庭成员扩张解释至“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即包括家庭保姆和养老院幼儿园福利院工作人员等等,这无疑更有利于保护老人孩子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虐待罪的犯罪人肯定是出于故意的心理,而不可能是过失。犯罪人出于直接故意采取作为的方式虐待受害者,如殴打辱骂、火烫针扎,追求伤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出于间接故意,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包括不给受害者衣食,让受害者挨饥受冻等,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若犯罪人的主观状态是未能预见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则可能构成其他罪名,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犯罪的客体方面

  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受害者的人身权益。即使孩子的身体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但是受虐待给孩子心里上留下的创伤,是极其深重的,一辈子都不可磨灭。不要以为孩子没有记忆,那种恐惧、无助和惊吓的情绪,会永远储存在意识的最深层,让一个人失去对外界的信任。对于三岁以下的孩子,安全感是最重要的。幼年时和大人的关系是否亲密且健康,对一个人的终生幸福有决定性意义。(短篇哲理文章 www.wenzhangba.com)

  第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关于客观方面的描述特别简单:“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而如何才是“情节恶劣”,恰恰是区分是否构成虐待罪的重点。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其中第十七条对“情节恶劣”做了列举式的说明: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入刑是比较慎重的,这是基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考虑。事实上,这种情况受害人谅解犯罪人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大。

  然而,自2015年11月之后,虐待罪的主体已经明确从家庭成员扩展至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作者认为,既然有两种不同主体,构成虐待罪的具体情形也应该有所区别。作者认为,以监护、看护老人孩子作为工作,谋取收入的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更重的违法责任,即对“虐待”的次数、手段、后果等应该从宽把握,这样才能体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而且,相比于发生在家庭内部的虐待,发生在公共机构的虐待,受害的对象更不确定,很可能更广泛、更持久,社会危害性大得多。

  此外,作者还认为,对于虐待罪,不应仅指肉体伤害,还应该包括精神伤害。事实上,成人的严重不当行为给孩子心理造成的伤害,是长期潜伏的、持续影响、甚至终身无法彻底治愈的。至于造成何种精神伤害(比如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人格障碍、精神分裂等),是否要推行强制性鉴定、如何进行鉴定和量化、如何解决精神伤害呈现的滞后性与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羁押期限的矛盾,都是法律界包括心理学界研究的方向。总之,对于如何准确、有效、宽严适度地打击和预防虐待行为,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作出更深入的思考,更明确的回应。

  对相关机构资质的严格把关、对从业人员的法律和心理健康培训、心理状况的评估与追踪,更是应该出台的配套措施,防患于未然。对受害孩子和家长的心理辅导,也应及时跟上。

  最后,无论是否构成犯罪,对虐婴虐童的行为人和直接责任人,应该采取包括行政、民事的多种手段,进行严惩,以儆效尤。孩子不仅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也是全社会的财富,是祖国和民族的未来,每一个大人都来关心呵护孩子吧,让孩子们不再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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