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与正当性读后感100字
《合法性与正当性》是一本由[德]卡尔·施米特著作,世纪文景/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9.00元,页数:264,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合法性与正当性》精选点评:
●不见得读懂,但非常喜欢、莫名感动。因为这组关系是法学领域内最让我关心的问题,也许也是截至目前唯一引起我兴趣的问题。某种程度上,它作为一个隐喻也解释了我持续数年的困境:我在人生和生活问题上几乎全方位的犹豫不决和停滞不前,大概就是从隐隐感到“合法性”与“正当性”之间的对立开始的。
●"充满悖论与危险的思想幽灵" 20世纪欧洲最后一位自由主义公法学家。 第一部分讨论的是民主制和议会制的关系。议会制的公开的辩论性以及真实和正确性;民主制内外的一贯性,同质性以及排除异质性。 第二部分讨论了合法性与正当性,总得概括为议会制立法型国家的实质理由,至高理由与必要理由。 第三部分是施米特本人在起伏中的一些所思所感,随笔性质的思考。 总的来说…整本书很难理解,牵涉到伦理学中的主义之争,联邦党人的经典观点,社会学理论的交融。 读的很慢,但很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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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重大思考,Legalität和Legitimität不应该翻译成容易造成误解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是理解成「合法」和「合法性」(考虑到Legitimität原本是君主的「正统性」),这样的话「合法」和「合法性」的对立其实更明显了,即每一件孤立看起来合法的政治操作,为什么最终会伤害整个政治结构的合法性。
●喜欢后面的施米特日记
●专政的民主//学术自由:「我很想设法让曼海姆见到这段回答性的评论—这在当时未能实现,后来又不再可能」
●本来以为自己买的是一本法学专著,结果是政治哲学的...需要大量前置阅读,读罢收获甚微。
●第一篇看的很顺,第二篇有些难读……不知是自己的问题还是翻译的问题……
●施密特拒绝了天上的神,又试图创造一个人间的神,战争结束后他才终于明白,无论是天上还是地下,都没有神。
《合法性与正当性》读后感(一):最大的败笔是在于李秋零的翻译
冯克利翻得非常好,朱雁冰至少也是在水准之上。只有李秋零翻得完全是莫名其妙,根本不知道他究竟懂不懂德文。我拿了这本书的英译本来看,更是发现李秋零的译本完全把几乎每一句话都译错了。这基本上就是谷歌翻译的水平,更有趣的是,我把英译本中的一句话输入谷歌翻译,出来的内容居然比李秋零的翻译还要贴近。
如此初级的德语水平,却硬要翻译这种对语言精确性要求非常高的政治学/政治哲学著作,其结果就是,句子里面的每一个单词的意思都翻译了出来,但是这些单词是什么句子成分,译者完全不清楚,只是憋着自己的劲瞎猜,然后牵强附会地连起来。那就更不要说句子之间的逻辑结构了。看得莫名其妙的读者们,这说明你们水平很高;看得高深莫测的读者,那你们就有点太高看李秋零了。
真是难以想象一本如此重要的著作中最重要的部分,居然是交给一位如此差劲的译者翻译。不过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不是么?
《合法性与正当性》读后感(二):真理的复仇
一本清爽的书,兼具文人的傲气和哲人的开阔。他相信孔多塞的预言(或许是今时今日我们所见到的):一种“倒退运动,至少是徘徊在善与恶之间的运动”,除此之外不能有任何改进。这本书三部分为对政治思想史的总结、权力机制与公法的探索和他在1946年所写的相关文章(散文)。 由人所创立的教育专政的社会不可避免地被刺破泡沫。如其所言:终于,真理要为自己复仇。 在被自由主义者构陷的境地下,依旧能发出这样的悲叹: 悲哉,那没有朋友的人,因为他的敌人将审判他。悲哉,那没有敌人的人,因为我将在世界末日成为他的敌人。 这些语句使他有神学和文学的气质。尤其是在面临孤立无援的审判时,他所散发的气质,那种对炎凉的淡定与对神秘的求索,显示出脱离狭隘的辩证的开阔。 他对一些人物的总结是敏锐的,托克维尔,马克思,巴枯宁。在我们这个充斥着长篇大论与神化的年代(每个时代都是这样的,人总是崇拜表象),他似乎建构起了这些人最初的面貌。
托克维尔总是被豆瓣吐槽写的太简单,没有验证性,事实却又验证了他的诸多预言,施米特则表现出这个曾任外交部长的贵族青年当时所面临的困境:法国大革命击溃贵族,美国崛起击溃欧洲。正是这样的困境,赋予其敏感的洞察力。
马克思所启发的革命却最终率先产生于巴枯宁的祖国,我们今天对无产阶级革命的认知是经过改装和筛选的,如果重新审视马克思和其无产阶级反对者的关系,就似乎能明白,为什么今天被证明时时刻刻存在的幸福总是不适用在你身上。
《合法性与正当性》读后感(三):否定的否定组成无限
为了保持输出的习惯, 虽然理解困难,还是试试写一写。
习惯性的先说背景,我个人阅读的习惯就是在阅读前,多少一定要掌握作者的历史与写作背景,这点尤其针对非系统性学习的读者,如果你不知道你读的书处在知识谱系的哪一端,或者不清楚作者的理论从何而起,那阅读将会是非常困难的体验。
1.立法型国家议会民主制已失去正当性原则,简单多数或2/3多数只能在同质性民主中存在意义,并不是实在的民主;
2.自由主义与民主制是不同的道路,二者只在最初面对绝对王权之时走在了一起,王权破灭之后,两者也分道扬镳,自由主义与民主实际是相互矛盾的。从这点上我认为施米特本人应该是不赞成自由主义的;
4.关于以墨索里尼统一意大利民族精神为例子,我看到了施米特与尼采共同的特征:即向往神话在民众中的磅礴力量。但尼采是明确反对群畜民主的,施米特却让人看不清;
以上就是我对他学术专著中能记起的部分,施米特的论点并不清晰,又或者说他刻意回避了可以形成明确结论的语言,我认为这也是他在审判中无罪释放的原因,学术研究并不能直接等同于罪,但最终的真实只有他本人最明白。
最后,提一下整篇最震撼我的,是收录在最后的一篇文章,题为《从囹圄中获救》,在这里我摘抄一段话:
所以,要当心,不要轻易地说敌人。人们是通过自己的敌人划分类别的。人们通过承认其为仇敌的东西讲自己划分为等级。当然,糟糕的是那些消灭者,他们以人们必定消灭他们这些消灭者而说明自己行为之正当。但所有的消灭只是自我消灭而已。相反,敌人则是他者。请记住哲学家的伟大名言:他者身上与自己本身的关系,是真正的无限。哲学家说,否定之否定并非中立化(neutralisation),而是真正的无限之所系。真正的无限是他的哲学的基本概念。敌人是我们自己的作为形象的问题。悲哉,那没有朋友的人,因为他的敌人将审判他。悲哉,那没有敌人的人,因为我将在世界末日成为他的敌人。“否定之否定并非中立化,而是真正的无限之所系。”
——他用这简单的一句话说出了世界历史保持运动的辩证,以及人类自身存在的永恒。
《合法性与正当性》读后感(四):《合法性与正当性[1932]》小摘要
重印附言[1957]
合法性作为韦伯意义上的正当性的三个典型表现形式一一魅力型、传统型、理性型形式之一,以一种理性的规范化为前提条件。“如果法律概念被剥夺与理性和正义的任何有内容的联系,同时立法型国家及其特殊的、将国家的所有尊贵和威严集中于法律的合法性概念被保留下来,那么,任意种类的任何法令、命令和措施都能够成为合法的。”(p.187)
魏玛合法性的崩溃,是民国政府向一种错误的合法性概念投降(“有承载能力的联合政府”)的结果。(pp.191-192)
引言:与其他国家类型(司法型国家、政府型国家和管理型国家)相对的立法型国家的合法性制度
关于议会制立法型国家。““立法型国家”,是某种类型的政治共同体,其特殊性在于,它把各种规范化视为共同意志最高的决定性表述,这里规范化要成为法,从而必然要求某些品质,因此其他所有公共职能、事务和专业领域都能够隶从于这些规范。在19世纪以来的欧洲大陆各国,人们所理解的“法治国家”,事实上不过是一种立法型国家,是议会制立法型国家。议会突出的、核心的地位的基础是,它作为“立法的团体”以立法者的全部尊严来创建这些规范化。”(p.95)“所有国家生活基本的“合法律性原则”终极的、真正的意义在于,最终根本不再有统治或者命令,因为只有非人格的有效的规范生效。所有国家政权行使的普遍合法性就包含着对这样一种国家体制的辩护。”(p.96)
关于司法型国家、政府型国家和管理型国家。“司法型国家的典型表述是具体的案例裁定,正确的法、正义和理性在其中直接表现出来,不用借助于事先规定的普遍的规范化。……政府型国家的经典表述是一个进行统治的国家元首至高无上的个人意志和权威的命令。……管理型国家的典型表述是仅仅按照事物的状态规定并针对一个具体处境而采取的、完全从实际实用的合目的性观点派生出来的措施。……在历史的现实中,会不断出现各种结合和混合。”(pp.96-97)
关于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对立。“在今天,以规范主义的方式虚构一个完整的合法性体系,就与一个现实存在的合法意志的正当性发生了显著的、无法消除的对立;正是这种对立----而非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或者民主政体的对立,在今天才是决定性的。”(p.98)
施密特引用基希海默关于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表述,“议会制民主的正当性“仅仅在于其合法性”,而今“合法的限制公开地被等同于正当性”。”在施密特看来,合法性制度处在崩溃之中。“合法性制度的崩溃----被一种没有对象、没有关系的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终止了----已然证据确凿。只有合法主义法律概念的本质性前提条件和特殊激情遭到抛弃,才能解释合法性制度的这样一种终止。由于〔把合法性当成正当性〕,人们还产生了一种幻觉,似乎能够为所有可设想的甚至最极端最革命的努力、目标和运动开启一条合法道路和一种合法程序,沿着这条道路和这种程序,人们不用暴力、颠覆就能实现自己的目标,这样一种程序同时能够创建秩序,而且完全“价值中立地”运行。”(pp.102-103)
“就合法性概念而言,应当历史地并且在概念上注意的是,它是议会制立法型国家及其所特有的规范主义的一件事务和一个问题。合法性概念接受了由王侯的绝对王权论所创造的处境,即取消任何抵制权和要求无条件服从的“重大权利”;但是,合法性概念把凭借自己普遍的、事先规定的规范化所创造的合法性的尊严赋予这种权利。司法型国家和管理型国家依然与具体的现实处境结合得极为密切,从而有某种具体的在场。政府型国家在其元首的人身中或者在从事指挥的集体的身份中,拥有代理制的所有品质。与此相反,由于普遍的、前定的规范化这一立法型国家的支配原则和对立法型国家来说根本性的法律与执法、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分,立法型国家被置于一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因而当然患有某种抽象性。”(p.103)
----2019.02.23----
《合法性与正当性》读后感(五):《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1923]》小摘要
绪论:论议会制与民主制的抵牾[1926]
“辩论指意见交流,其目的是通过论证某事为真实或正确而说服对手,或被人说服而认为某事为正确或正当。……辩论需要以共同信念为前提,需要有被人说服的意愿,需要独立于党派关系和摆脱私利。”(p.11)然而在今天,议会制度的状况处于危机之中,因为“现代大众民主的发展已使公开辩论变成了空洞的形式。”(p.12)“问题已经不是说服自己的对手一种意见是正确或公正的,而是争取到多数以便统治他们。”(p.13)
必须区分自由主义和民主制。议会制和靠辩论施政都属于自由主义;“现实中的民主都建立在这样的原则上:不但平等者平等,对不平等者也要平等相待。所以,民主首先要求同质性,其次要求----假如有必要的话----消灭或根除异质性。……民主制度显示其政治权力的办法是,它知道如何拒绝或排斥威胁到其同质性的外国人或不平等的人。平等问题显然不是个抽象的逻辑演算游戏的问题。它关系到平等的本质。……普遍而平等的选举权仅仅是在平等者圈子内的一种实质性平等的结果,不会超出这个范围。”(pp.14-16)而所有人的平等,不是民主,是某种类型的自由主义;不是国家形态,是个人主义、人道主义的道德世界观。(pp.18-19)
“真正想使每个人在政治上平等,那它将会是一种除出生或年龄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标准的人人参与的平等。平等将失去其价值或实质。因为它失去了在特定领域中的平等所特有的含义。……人们在政治领域中走到一起,并不是作为抽象物,而是作为有政治利益和政治决断的人,是作为公民、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作为政治盟友或对手----总而言之,他们是一些政治范畴。在政治领域,人们不能掏空政治因素,只留下普遍的人人平等。”(p.17)
“在卢梭看来,真正的国家只能存在于人民具有同质性、从而基本上存在着全体一致的地方。……这种全体一致性必须达到各种法律不经辩论即可产生的程度。……总之,被提升到同一性高度的同质性,完全是根据自身来理解自身。……国家不是基于契约,其实是基于本质的同质性。……民主是被正确地定义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同一性。” (pp.19-20)
“现代大众民主的环境,首先导致了民主制的危机,继而引发了议会制的危机和现代国家的危机。……现代大众民主试图实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同一性,因此把议会视为一种不可理解的、过时的制度。……自由主义民主一旦掌权,就必须在自己的两种要素(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之间作出抉择。……现代国家的危机源于这样一个事实:一种大众的、所有人的民主制根本就不能称其为一种国家形式,遑论成其为一个民主制国家。”(pp.21-22)
民主与专政并非对立的概念。后者的对立概念是自由主义。“民主的历史中,一直存在着无数的专政、凯撒主义和其他更为惊人的形态。它们想创建同质性,利用上个世纪的自由主义传统中不常见的方式形成人民意志。……‘人民’是一个公法概念。人民只存在于公共性之中。……专政的和凯撒主义的方式不仅能够得到人民的万众欢呼,也能够成为民主的实质和力量的直接表达。” (pp.22-23)
议会制的最大的敌人不是布尔什维克主义和法西斯主义。“议会制危机是从现代大众民主中产生的,归根结底,是从充满道德情怀的自由个人主义与本质上受政治理想支配的民主制的国家感情之间的矛盾产生出来的。”(p.23)
导言[1923]
施密特的研究旨在找出“现代议会制度的内核”,即“现代议会制赖以发展的理论体系的基础”,以及“这种制度在多大程度己失去了自身的道德和精神基础,成了一个空洞的机关,仅靠机械的固执苟延。”(p.27)
一、民主制和议会制
民主在十九世纪具有自明性,具有不可抗拒的进步与扩张势力。然而,民主的信念是一种对抗性的概念,是对原有君主制的否定,其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明确目标。(p.29)
民主的实质是什么?一个线索是“所有作出的决策只对决策者本人有效。”然而这带来了少数反对派的问题。所以,民主必须还包含如下原则,“在民主制度中,公民甚至得同意违背其意志的法律,因为法律就是公意,所以也是自由公民的意志。因此,公民的同意本来就没有具体内容,只是对从公意中产生的结果表示抽象的同意。” (p.31)所以归根结底,民主的实质是同一性。“所有民主论证在逻辑上依靠一系列的同一性。……所有这些同一性都不是可以切实把握的现实,而是取决于对同一性的承认。……绝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直接的、无时无刻都现存于现实之中的同一性。在实际的平等与确定同一性的成果之间,总会存在一定差距。……凡此都取决于人民的意志如何形成。” (p.32)
一种古老的辩证法问题存在于这种人民意志论中。“少数可以表达人民的真实意志。人民有可能上当受骗,某个人可能长期熟谙宣传术并操纵舆论。”因此,“民主似乎有着在形成一种意志的问题上自我毁灭之虞。……只要民主承载着自足的价值内容,人们就不能再不惜任何代价一直做个〔形式意义上的〕民主派。”“人民教育”计划表明了专政与民主并不抵悟。“特别值得留意的是,惟一的实践问题是确定同一性,尤其是谁控制着那些形成人民意志的工具:军队和政治势力、宣传、通过媒体控制舆论、政党组织、各种会议、大众教育和学校。特别要指出的是,只有来自人民意志的政治权力,能够首先形成人民的意志。”(pp.33-34)
从公共法权的法理学意义来讲,“今天主流的正当性概念事实上是民主。……1815年到1918年的发展,可称之为一种正当性概念的发展:从皇朝正当性到民主正当性。”然而,民主的正当性有两种。一种是基于民主原则的议会的批准;一种是基于人民的自治权的干涉。(p.36)“当面对雅各宾党人的论证----即面对以专横态度把少数等同于人民这种做法,面对这一概念从数量向质量的决定性转变时,民主是软弱无力的。于是,人们的兴趣便指向创造并表达人民的意志和一切权力来自人民的信念,其意义类似于一切权威来自上帝的信念。”施密特表示要从民主的公理入手,从“政治的神学的特殊方面入手。”(p.37)
二、议会制原理
议会制本身最终的思想基础,是一种极端的“权宜之计”。“议会是人民的委员会,政府是议会的委员会。”(p.39)“议会的本质是公开审议论证和反驳,是公开争论和公开辩论,所有这些都不涉及民主。”(p.39-40)……“议会制的最终辩护及其整个时代的自明性在于这样的事实:这种理性主义不是绝对而直接的,而是有着某种特殊意义上的相对性。”(p.41)“各种意见之间的永恒竞争意味着清除明确的结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和辩论自由,不只是有用的权宜之计,而且事关自由主义真正的生命问题。”(p.42)对公开性要求,对分权的要求(对立势力的制衡和从这种制衡中自动产生真理)也具有同样的目的。这些都和民主的同一性概念相对立。
舆论与公开性的历史起源是对秘密政治的反抗。经历数个世纪的斗争,舆论与公开性“变成了一种绝对价值,虽然它最初只是一种反抗绝对王权主义官僚化的、专业技术性的秘密政治的实践手段。……舆论变成了包医百病的控制力量。”(p.45)
分权不仅体现于国务活动和机构的划分或制衡,还体现于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内部的划分。(两院制,联邦制)体现了竞争与中庸理性主义的观点。“宪政就是分权。”(p.48)据此,独裁的本质不仅是反民主,还是反分权。换言之,宪政思想与绝对王权论思想的对立,是它们以为基石的法律观的对立。“法律是一条按某种逻辑属性来规定的条款。关键的区分历来就是:法律是一种一般的、合理的条款,抑或一项措施、具体规定或命令。”(pp.49-50)“在立法机构中,意见和党派的对立可以阻碍许多有益而正确的决策,但少数的论证确实以这种方式限制或削弱了多数的极端行为。”(p.53)“议会是个审议的地方,也就是说,是个在论证和反驳的讨论中获得相对真理的地方。”“任何事情必须在深思熟虑的复杂平衡过程中协商解决。”(p.55)这种机械的平衡观,在十九世纪德国自由主义内部,演变为一种有机调解的学说,保留了君主制的可能性。“自由主义思想与一种特殊的德国有机论融为一体,克服了机械的平衡观。”(p.56)
总之,“公开性和辩论是两条原则,从逻辑上和周全的体系方面而言,宪政思想和议会制都取决于这两条原则。”(p.57)放弃了这两条原则,“议会制就放弃了自己的精神基础,言论、集会和出版自由、公众集会和议员免责权以及各种特权组成的整个体制,便失去了自身的理。”(p.59)
三、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专政
四、直接运用暴力的非理性学说
马克思主义与纳粹极力反对议会制思想与相对真理的概念,“协商性辩论只是浴血的决断斗争之间的插曲。”它们认为“没有商量”,“不容争辩”,要“用专政作出回答。”前者(第三章)是披着历史哲学外衣的“理性主义的”专政,后者(第四章)则是从神话中汲取力量的“非理性主义”的专政。(p.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