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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书为雅罪》读后感1000字

2022-04-12 03:03:45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窃书为雅罪》读后感1000字

  《窃书为雅罪》是一本由(美)安守廉著作,法律出版社出版的185图书,本书定价:32.00元,页数:2010-12-2,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窃书为雅罪》精选点评:

  ●“窃书不算偷”是中国古谚且出处不详。。。。。您让我死吧!

  ●史纲,感觉中国知产的历史发展真的是艰难,郑成思教授那段实在是太心酸了诶

  ●虽说十年来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已出现重大变化,但此书仍是中外同类作品中的翘楚。

  ●书不厚,但内容很深刻,还没读完,就先推荐了!没想到一本写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学术书竟然可以写得这么厚重。人大刘春田写的中译本序也是干货!其中提到的恰当处理意识形态和发展文化产业的关系,创造劳动的关系更是令我茅塞顿开!我突然想到:马克思的资本家剥削劳动的思想之所以后来被中国所采用或许其本身就存在着和中华文化对创造漠视的传统有关?中华文化中典型的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使我们对“把剥削和劳动对立起来”的思想很容易接受,而“创造”从来没有成为过独立的范畴被研究。在创新创业的地位在主流语境被提高到国家战略的今天,如果不能从更深广的层面剖析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原因,所有的努力都可能仍是浮云。创造之所以有时被看做劳动,有时被看做剥削均与此文化传统有关。因而知识分子要么是资产阶级,要么是劳动阶级,仅此而已!

  ●窃书就是偷——论中国传统文化与知识产权 标题也太像了,一本06一本10年,一定好好对比下,看看是怎么个情况!!! 读后记:1.编辑水平很糟,体例前后不统一;2.一级标题下应适当添加小标题,否则层级混乱;3.隔岸观火,盖言是之,关于中国为何难以实行著作权的切实保护,透彻。

  ●渣渣表示雁过无痕,算是在心中种下一颗种子吧~定要再次拜读的

  ●李琛的翻译功底真是了得,读起来就像原汁原味的中文书籍。安守廉对中华知识产权制度历史讲述的很到位,尽管所有的中国人都认为印刷术的发明也伴随着我国版权制度的开始,他却提出了质疑,还对中国为什么没有发展出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剖析。也对美国强制将知识产权制度移植到中国本土进行了反思。

  ●我们更多的是学习到形民法的发展历程,知产法的比较少,书很好

  ●研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文化,本国人远没有外国人做的那么到位,又或者最熟悉的东西往往也是最陌生的。安守廉的这本书不仅带我们领略了深藏于中国文化的知识产权渊源,也是从另一个侧面提醒我们,切莫舍近求远。

  《窃书为雅罪》读后感(一):读后问

  1、为什么中国发明了印刷术,却无法形成知识产权观念?因为中国的政治传统是控制思想,维护政权;而不是鼓励思考,发展经济。

  2、为什么中国文化总是认为历史上的人才是圣贤?当代的人品德上总是弱于古代的人?总是“人心不古”?我认为,可能的逻辑是,同样是出于维护政权的需要。一方面,拔高古人贬低今人,从而使今人始终没有道德上的优势对政权构成威胁;另一方面,将今人的困境归因于道德因素而非统治者因素以弱化民众的反抗之心。而统治者总是能对历史加以修改的。通过修改历史从而强化现世的统治。这就是为什么中国政治传统总是美化古人。

  3、知识产权是双刃剑,如果美国希望自己的产品(知识产权)能够得到中国很好的保护,那么也就意味着中国知识产权意识的全面觉醒,这会给美国铸造出一个更有竞争力的对手。是要一时的利益还是要长期的利益?

  4、问什么能够提出好问题的总是西方人或在西方的华人学者?是因为当局者迷吗?还是因为国内的管制使人脑筋坏死?

  《窃书为雅罪》读后感(二):渣評一則

  首先得說書名太美了,中譯名比英文名更美嚶嚶嚶~

  這本薄薄的小書作於20世紀90年代,從內容結構來看,在某種程度上的確是”一部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論綱“(劉春田教授在[中譯本序]中如是說)。本書的有些觀點中國讀者也許很難認同(其實我感覺美國讀者不認同的地方可能更多…),我個人是基本都接受并贊同的,比如有關研究中國知產法的幾個困難和需要謹慎對待的問題,比如知產的法律移植,比如比如美國對華知產政策的分析(後面這個科普的成份多一些)。最值得我們學習的,如劉春田在序中所言,是作者的治學方法和態度,以及深刻思考問題、追求事實和理性的精神。作為一個美國學者,在90年代初,通過閱讀史料、研究法律和個案、親自走訪等形式,就能對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做到追根溯源而又有一定的未來展望性的探究。這番探究並沒有顧忌國別、文化、制度的差異,溫和而客觀地進行分析,而當時在中國學界都還未有這方面的專著,作者的勇氣、學術修養和洞悉歷史的觀察力十分令人敬佩。

  內容方面,分為六章:

  第一章,概述——簡述全書脈絡以及解決的問題,并提出研究時遇到的困難和應謹慎處理的情形;

  第二章,主要從中國古代史論證封建社會的中國為何不存在知識產權制度,這也是國內或者說現在學界很多爭議的內容。不過由於我讀這本書的關注點不在此,看這部份僅滿足於瞭解歷史和淵源;

  第三章,結合中國近代史探討半封建半殖民時期中國在西方資本主義列強逼迫下被移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不成功。我不期待也不希望看到美國學者自己聲討資本主義給中國移植知產制度居心何在,不過這一章包括第四章和第六章涉及許多有關國家利益的內容,作者的論述始終冷靜理性,他每一個論證都附隨大量的考證和引用,讀者即使不能完全明白,也可以理解作者提出如此觀點是為何;

  第四章,結合中國現代史探討新中國知識產權法的建立發展歷程,亮點在於對努力追求”中國特色“的分析。作者對歷史進程的眼光十分到位,很多問題到現在仍然存在並且十分突出,比如官方以專利和商標申請量顯示中國知產法的成功進行背後薄弱的根基,在該書出版十幾二十年后,這樣的心態也還存在。

  本章中有句話,我覺得作者寫出來的確是十分勇敢的——”中國不是典型的發展中國家,也不希望用這樣的稱謂作自我定位,除了有時爲了便於結盟或在國際組織爭取選票。“——犀利吐槽的冒險之後,立刻舉例說明中國在20世紀60年代製造了自己的核武器,表明中國對國際社會的自我稱呼與其實際國力不相符,收了收這一點點鋒芒,很有意思~本章還列舉了許多外國知識產權在華遭受侵權的實例,可貴的是作者還給中國政府提出了友善的建議。

  .s 94頁的腳註[152]的後半部份:

  ——事實上,就在此書付印的不久之前,我遭遇了一場令人不安的經歷:一位中國同仁引用了(幸好是以誇讚的角度)我的一篇關於專利法改革的文章,據說發表于1992年。也許我早衰忘事,但我確實不記得寫過這樣一篇文章,儘管讚美總是令人愉快的——無論是否屬實。

  ——可真尷尬|||||正確引用也是門學問……

  第五章,研究的是台灣知產保護方面的變化,還討論美國對台施加的壓力對其知產保護帶來的變化,談及特別301條款和六五諒解書,指出(當時)美國的壓力已經成為台灣進行大幅知產修訂的催化劑,但並不是全部原因——台灣自身經濟發展、本土的技術需求意識、政治文化生活多元化、法律意識的提高及國際社會的影響,使台灣本土對於知識產權法需求增加。從近年來台灣學術界的一些研究已經深深感受到,”智慧財產法“已然是台灣法學界十分熱門的問題。

  政治文化對國家對外政策起了很大影響,但是如同半殖民半封建時期列強強行輸送知產制度的不成功,美國政府這時期試圖通過外交政策也沒能掃除在中國實現知產保護的障礙,儘管美國的目標和手段,不嚴格地來看都是不夠正當的。作者強調:必須記住一國的主權事務最終還是主要由該國自身來決定。因此,在即將結束本書的地方,作者又引導了讀者,在思考這個制度的時候,有必要結合歷史發展、廣闊的經濟社會文化環境及思想背景等多方因素,因為政治文化的內涵始終在變化,而依作者觀點,政治文化已經成為中國現代知識產權法的首要障礙,這包含了一國的價值觀,對動用法律去保護的權利(力)的界定。

  當然,作為主要討論知識產權法的一本著作,作者並不會就此轉入人權範疇繼續深入分析,儘管這也是作者的研究領域。他只是指出,關心知識產權之時應將注意力放在政治文化這塊,結合基礎合理性進行探究。再一轉回來提出建議:中國有必要警惕”是誰正在利用法律,要達到什麽目標“,關注在團體和個人權益保護之間實現平衡。133頁提到的值得仔細評估的措施,中國國家工商局為打擊侵害商標權而發起”培養6000人的專業執法隊伍“活動,提醒人們(讀者)注意,為減少假冒而對本不受政府控制的零售企業施行行政權力,或許會有公權侵犯私權的隱患。

  總之,本書作者始終呼喚讀者,思考一個制度的時候,必然要聯繫這個制度相關的歷史、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環境因素。

  《窃书为雅罪》读后感(三):名著名译

  学术分社早在几年前的书目上就已经预告了《窃书为雅罪》这本小书。但是,无奈一直苦等而毫无音信。今年年初的时候,与李琛老师在花舍咖啡共叙,得知翻译已近尾声,心中不免暗喜。

  《窃书为雅罪》(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se)一书,已经为国内学界所熟知了。先是郑成思教授撰文商榷,批评安首廉否定中国宋代出现著作权保护的论点。后来是梁治平教授翻译了该书的部分章节,在《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一卷刊行。继而,西南政法大学的李雨峰教授借用该书第三章的标题“枪口下的法律”作为他的博士学位论文题目。

  这本书的作者安首廉(William P. Alford)是美国著名的中国法专家,现任哈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东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据说,在哈佛大学,他是主管科研的副院长,许多到哈佛访学的中国学者都要先通过他这一关。

  说到这本书,题目本身来源于鲁迅的小说《孔乙己》。其中,孔乙己偷别人的书,并且辩解道“窃书不算偷”。本意是说在孔乙己看来,为了得到体现礼教思想的著作而偷书,不应该是被社会否定的行为。这是由于礼教作为社会最基本的行为规范的结果。所有人的行为应当首先合乎“礼”。

  可以说,安首廉教授的分析,让我们的视野更加全面。中国独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背景,导致了古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缺乏。即便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个中国近代化的历史阶段,在“枪口逼迫下的法律启蒙”的局面下,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也显得十分水土不服。作者在研究了中英和中美贸易条约的尝试性履行以及民国政府对外国知识产权法稍加改头换面之后的移植后,相当深刻地提出:“把某一社会产生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作为法制发展的模型移植到另一个背景看上去完全不同的社会,存在先天的弊端。”

  还没有将这本《窃书为雅罪》读完,就已经引发了我长时间的思考。作者取这一段文字为题名,似乎并没有对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缺乏透露出任何蔑视。相反却让读者能够在更广泛的视野中思考和看待这个问题。我想,中国古代社会,有其自身的特点。中国古代统治者,用现在的眼观看,并不是以保护私人的权利为出发点,而是以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为归宿。“国家关注的重点显然主要是政治的秩序与稳定,而不是所有权与私益。”虽然古代中国政治中也强调“人本思想”,但这只是强调人在社会秩序中的地位。“人者,天地之心也。”(《礼记•礼运》)“人本”之下的人,并不是自由的人,而是在整个“天人合一”的政治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的人。而统治者则有义务将人教化为更加符合道德理想要求的人。换句话说,在中国古代社会,人始终是整个政治体系中的一环,是客体,而非主体。“法律的职能不是从确认和维护个人的权利出发,并进而维护有利于实现个人权利的社会秩序的,恰恰相反,法律从维护社会团体的整体利益和秩序出发,来考虑个人的地位、责任、权利和义务。”(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古代对私权保护的缺乏,也便是因为这个原因。只要是不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政府并没有动力去干涉百姓的事务。相反,如果百姓的行为破坏了现有的社会秩序,则政府会动用权力来加以惩罚。由此,中国古代法律,其所着力维护的是一种秩序,而非权利。个人可以自由地行事,但是他不能突破秩序这张网,。相反,在以权利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必须要为权利让位,个人的权利的伸张,会重新塑造社会的秩序。不可否认,当下中国也是秩序本位的社会。

  《窃书为雅罪》这本书给人带来的就是思考,因为这些问题和类似的问题,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为什么中国古代没有……?”这一问题的隐喻就是,“现代中国就一定会有么?”“是不是我们还有什么没有?会有吗?”

  最后再说些奉承但并非虚伪的话。这本书的译者是人民大学的李琛老师。当年我在人大读本科的时候,她曾经给我们上知识产权法的课。后来因为喜欢上她的课,又选修了她的版权法的课程。她对许多问题的解说,甚至是问题本身,都对我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她的一句“著作权法的哲学气质”不知让我陶醉了多久……

  这本书的中译本序言作者是人民大学的刘春田教授。他是李琛老师的导师。刘师的风采就更加迷人了。研究生期间我特意选修他的知识产权法专题研究课程,在他的课堂上,就光作品是什么这个问题,就足足讨论了几节课。刘师一向对学生十分照顾,据说,他的一位硕士生毕业后结婚买房,他还借钱相助。

  刘春田老师说李琛老师“天资聪慧,犹锥处囊中,入学后的第一次开口,便注定了一生的教书生涯。”顺便吹嘘一下,在李琛老师的课堂上,她也曾问过我一个问题,当我回答之后,她问我,你准备考研么?我说,正在准备。她说,你没问题了。呵呵,我也像当年的她一样被赏识了一番。不过,这句话对我的鼓励却是巨大的。希望我没有辜负她。

  《窃书为雅罪》——哈佛著名汉学家、法学家的著作,加上学术新锐、拥有无数粉丝的李琛老师翻译,再加上知识产权法学的权威刘春田教授的导读,当然,不能忘记,还需要加上著名的高山编辑的精心制作,这份学术饕餮盛宴,终于问世了。

  《窃书为雅罪》读后感(四):刘春田:《窃书为雅罪》中译本序

  哈佛大学安守廉( william p.Afrord)教授的《窃书为雅罪》一书,最近由李琛教授译成。她嘱我作序。

  《窃书为雅罪》出版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作者曾送书给我。这不是一本大部头的著作,译成中文不过10万字上下,但是对中国学界的影响却很大。书甫问世,就引起强烈反响,安守廉在中国也因此声名大噪。先是郑成思教授撰文商植,批评安守廉否定中国宋代出现著作权保护的论点。随后,梁治平教授翻译了该书的部分章节,在我主编的《中国知识产权评论》(商务印书馆)第1卷也曾有刊行。继而,李雨峰教授索性借用了该书第三章的标题“枪口下的法律”,作为他的博士学位论文题目。书中的观点多年来也反复被中国知识产权的论著引用。今天,法律出版社又延请李琛妙手再造,出版该书的全译本,足见中国法学界对该书学术价值的肯定。

  从一定意义上来讲,《窃书为雅罪》是一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论纲。安守康从一位西方法学家的角度,洞若观火,对中国的这段历史作了经济、政治、文化上的梳理,正面提出了自己的评论,甚至对某些有违法治的现象旗机鲜明地提出了批评。中国的读者对书中持论可能不尽赞成,但是对作者的治学方法治学态度,对该著作所显示的深刻思想、追求事实的科学精神,以及理性的力量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理论、历史、制度及其实践问题,都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安守康提出的问题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纲领性,对它们的回答关系看中国法治,乃至整个社会的未来,我认为,至少以下几个问题值得中国的学术界长期思考和认真研究:

  (1)四大发明的故乡一一中国为什么没最早出现知识产权制度。这个问题是老生常谈,却难回答。需要通过艰难的考据和科学、理性的分析研究才会作出合理的解释这显非一日之功。郑成思主张“版权伴生于印刷术的发明”,并坚持中国宋代就有著作权制度的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遗憾的是,他生前未及作出系统论证。安守廉持不同意见,认为脱离当时社会的基本背景,仅印刷术这一因素,或古代典籍中的只言片语,不能断言唐、宋有著作权保护。平心而论,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的条件是复杂的,除去印刷术这一生产力要素外,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也是重要的决定因素。古代中国,既没有形成工业化的生产手段,也未出现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更不曾形成有独立经济地位和诉求的创造者阶层。作为中国知识分子原始型态的”士”,自古以来,就是权贵与财势的附庸。如果说变化,充其量是由豪门权势分散“包养”的“食客”,转为主要是被专制皇权通过1100年的科举制统一“包养”的“士大夫”。“士大夫”阶层原本是皇权为遏止魏晋以来世家大族的豪强专权,在南之际,通过科举制这一政治体系而形成的。作为精英政治的形式,“士大夫”的力量在两宋时期达到顶峰。他们和皇权之间经过磨合,双方关系达致平衡和谐。元代以降,上述平衡被打破,“士”的地位大变,沦落到“七娼、八丐、九儒”的地步。明,清之际,皇权陡增,高度专制,不容自诩“以天下为己任”“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的士人任意纵论国是,科举制也成了皇权压制思想的工具。理学的兴起,束博了“士大夫”阶层的思想,使之逐渐失去独立性,发展成为皇权的附庸阶层。尽管16世纪后的中国社会出现了以资本主义的萌芽,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没有发生,中国仍然是典型的农业社会。虽然一些士人无望“宣室”,而弃儒业贾,但是他们的主体仍被科举制度所束博,无法摆脱专制皇权设置的伦理窠臼。农业社会耕读持家,“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信条是天经地义的立世之本,科考功名是读书人亘古不变的人间正道。此外,我们还应当看到一个重要事实,笼统的“印刷术”一语,用以界定产生著作权制度的技术条件是有困难的,是不充分的。活字印刷技术的发明以及成熟,有一个渐进和“升级、换代”过程,毕昇的技术发明于1041-1048年间,其活字用胶泥制成,在实践中,相继出现了以木、铜、磁、锡、铅为材料的活字,这一过程历经数百年。“虽然中国很早就发明了活字印刷术,但始终未能脱离手工劳动方式,近代铅活字机器印刷技术是从西方输入中国的“(《中国大百科全书》(第10卷),2009年第2版,第397页)。以胶泥或木质材料为活字构成的手工印剧术,和铅字机器印刷技术分属不同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能否催生出市场社会中出版商、工人和作者这三个独立的经济主体,令人存疑。所以,要为中国是否在唐宋时代就存在过著作权制度作出理性的、科学的、令人信服的说明,乃至于解释生产能力曾长期领先于世界的中国何以没有首先产生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艰巨、长期的任务。

  (2)恰当处理意识形态和发展文化产业的关系,为知识产权制度开辟广阔的发挥空间,才能促进社会物质生产与文化生产的平衡发展。改革开放的核心任务是解放生产力。未来的竞争是技术、文化创新能力的竞争。为此,必须调整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制度与观念,早些年,我们到好莱坞考察美国的电影产业,哥伦比亚电影公司首席律师的几句话,让我印象深刻。他说,好菜坞是个生产快乐的大工厂。我们花钱请人写剧本、定导演、选演员,用摄影机将表演记录下来,压缩成胶片,再把经过取舍,剪辑的影片放给你看,你一高兴,就把原本你口袋里的钱放进我们的口袋。事情到此,已经全部结束。至于其中是否有艺术存在,对我们来说,纯属意外。我们关心的是市场,这就是娱乐产业。在我国,按照传统的思维模式,片面强调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长期不接受“文化产业”的概念,习惯于把意识形态抬高到政治的高度,突出政治,把政治和经济对立起来,动辄把“要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作为强调文化工作重要性的口头禅。在立法上,有私法公法化的倾向。2001年1月27日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43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营业性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做法,和2010年2月26日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是这一倾向的突出表现。(本次修改主要是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纠纷解决机构的裁决。现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放弃原规定,无疑是文明的进步,对国内国际社会释放了善意。但新的表述则不免令人生疑,是否多少意味着对修改的不情愿?)与这一倾向相呼应,理论上则出现了迎合上述诉求的”知识产权的私权公权化趋势”的观点。这些情况,阻碍了文化产业的发展,进而必然制约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改革开放30年,手段特殊、成果巨大。今后发展的唯一出路是创新,尤其须加强文化创新。国家应当改变以往重科技、轻文化的产业政策,调整重理、轻文的教育结构,放弃重物质财富、轻知识产权的传统观念。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科技和文化是推动杜会进步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甚至出现了超过传统制造业的趋势。我国虽然2000年才在中共中央的文件中出现“文化产业”概念,但是发展潜力巨大。可以预见,注重科学发展平衡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的关系,发掘文化产业的潜能将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手段。

  (3)创造与劳动的关系。如安守廉在第一章所指出的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困难之一。“在于思考基础合理性以及视野开阔的论著过于稀少”。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继受者,在过去的30年中我们更关注实用,对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以及该制度形成的深刻原因,几无研究。本书提及的创造者的法律地位问题,创造与劳动的关系问题,也在其中。安守廉在本书的第四章开篇就以“中国“文革”时期的流行语(1906-1976)”,引用了“钢铁工人在本职工作中铸成的钢锭上有必要署上他的名字吗?如果没有必要,为什么一个知识分子就该享有在劳动成果上署名的特权呢?”接着,该章第二段又引述了青年马克思1844年的一段话,作为上述观念的理论注解:“甚至当我从事科学工作时,即从事一种很少同别人直接交往的活动时,我从事的也是社会活动,因为这是人的活动。不仅我的活动所需要的材料甚至思想者使用的语言本身都是作为社会产品赋予我的。我本身的存在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因此,我自身的成果,是我为社会所劳作,并且意识到我是作为一个社会存在体而劳作。”二者灵犀相通,无异于把但丁“放歌”《神曲》,雨果“描绘”《悲惨世界》的行为,等同于钢铁工人铸造钢锭。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可用作知识产权正当性的答案。对此,我们也鲜有思考。长期以来我们把劳动和剥削作为经济活动两个基本范畴,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非此即彼。“创造”从来没有独立的地位,而是劳动或剥削的附庸,“居无定所”,在”剥削”与“劳动”之间徘徊,有时被尊为劳动,有时被贬作剥削。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各自占有剥削者和劳动者壁垒分明的两大阵营,是两张“皮”;主要以创造(或创作)为生计的知识分子,被认为是附在皮上的“毛”。创造者要么属于资产阶级,要么属于工人阶级,“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这一逻辑,可用作邓小平最终把知识分子划成工人阶级一部分的理论诠释,但是,这并不符合人类工业文明社会以来的历史事实。我的初步研究认为创造当然不属于剥削,但也不隶属于劳动。创造是一个与二者并列的,或许是更为重要的概念。我们崇尚劳动,所以把一切认为美好的事物都粉饰为劳动。当我们给创造者“落实政策”时,所能给予的最高奖励,就是以“劳动”的名义。其间虽然充满善意和溢美之词,但是称创造为劳动,确实是张冠李戴了。按照马克恩的观点,就一件劳动成果而言,无论劳动的具体方式差别劳动的技术含量高低、劳动复杂程度如何,在质上,无一例外是人类无差别的智力与体力的综合支出的凝结;在量上,是具体劳动各自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见,劳动是可以重复的行为:劳动作为技能,可以通过传承、学习、训练获得;劳动成果中所包含的劳动量,可以用同为劳动的尺度来计量;劳动成果可以重复再现;不同劳动成果之间可以比较、交换。从分配上看,马克思为理想社会设计的最佳原则是按劳分配,按照该制度,“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304页)。可见,循此原则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标准是劳动的质和量,即由技术含量、繁复程度和力量强度所决定的劳动的质,和由时间为尺度来衡量的劳动的量。反观创造,截然不同。创造与劳动之间,不同的创造之间,都是异质的,不具可比性。在经济价值上,相互之间没有可以交换的共同基础。创造成果是唯一的,创造不可再现。展现创造成果的技能可以学习但是创造本身是无法训练和传承的。梁漱溟认为,创造乃“凭空而来,前无所受”,创造所需要的表达的技术无疑属于劳动技能,表达的过程也可以归于劳动,但是创造本身不是劳动。完成创造成果所花费的劳动量,也不等于创造成果的市场价格。从利益分配上看,创造者的获酬法则也与按劳分配不同。他们不是按照表达创造成果所运用的技术复杂程度和所消耗掉的时间来衡量,和所谓的价值规律无关。因其不是劳动成果,创造成果没有价值可供衡量,只有市场价格。其价格完全取决于社会的认知、欣赏和需求,并没有与劳动相对应的所谓创造领域的“价值规律”。总之,创造是无价的。千锤百炼的,或许一文不值;一挥而就的,可能价值千金。创造的成果实际上是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按照创造物的市场法则,谁接受和享用该生活方式,就有付费的义务。创造者的一次行为所结之果不但可以直接进入市场,还可以对之二度、三度、再度创造,并将所得成果市场化。它们一且进入市场,获取财产回报的方式、机会和数额难以估算。哈里·波特一面世,就风靡全球。罗琳不仅暴富,而且惠及子孙。这种现象是按劳分配的原则所无法解释的。通过以上简单的对比可以看出,创造与劳动的关系是:创造成果是汇万物以升华,从无到有、聚沙成器的质变的结果,是飞跃;劳动成果是从此及彼,积少成多的量变,是质变基础上的量的扩张,属于复制的结果。按照这个初步研究结论,对“文革”流行语所提问题的回答是署名是一种标记。标记的功能,是市场的参与者对自己提供的交换对象负道德和法律责任的表征。这是商品社会的法则。钢锭同样需要表征,但表征的具体方式有别。目的是为鉴别它的质量是否符合既定的标准,以保证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同时也是考察劳动者行为是否符合既定的技术规范的手段。这种做法,古已有之,如果途偶尔有幸见到被拆毁的北京明城墙砖,你会触目惊心地发现,每方城砖的侧面,都刻有砖密的名号。明城墙之所以蛇立数百年坚不可报,每块龄的质量是它的基本保证。所以,劳动者署名,是为自己求同排异、袭制守成的产品负责。创造者署名,是为自己与众不同,标新立异的页献负责。二者虽无高低贵贱之分,行为性质却迥然不同。顺便提及,历史事实是,“文革”中知识分子并无上述流行语中说的那样幸运,他们从来被当作劳动者对。即便是批判、改造对象,也不被正眼看待,只是被当作剥削阶级的附庸,称作”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按照当时流行的说法是排在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右派、叛徒,特务、走资派后面的“臭老九”。

  (4)中国知识产权学者的遗憾。安守廉是美国著名的中国法专家。他对中国友好,致力于中美法学交流。近二十年来,在历次中美知识产权问题发生冲突之际,几乎都可以听到他的声音。在波士顿的书斋里作者站在宏观历史的立场,看待作为世界历史一部分的中国历史。他博览群书、居高远望,潜心研究异国的一段专史。写历史无疑是一种冒险,写别国的历史更是冒险,写一个与母国迄今利益纠葛剪不断、理还乱的中国的知识产权历史,尤其冒险。在《窃书为雅罪》中,作者还要甘冒在美国人看来的偏袒中国之嫌和在中国人看来可能冒犯中国的双重风险,直抒所见、所思、所愿,拿给我们一部有根据、有见地、持论允当的学术专著。这需要的不止是勇气,还要有治史必备的深厚、扎实的学养、敏锐面精湛的理论穿透力和驾驭历史走向的大局观。尤其评论中国知识产权状况,这样一个事关吾土传统、吾民心理、容易触发国人神经的敏感话题,更是不容易把握。无论对材料的取舍、事实的描述,还是评价的拿捏,以及历史脉络的逻辑梳理,都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书中彰显了西方学者在治学方法上客观理性的心理优势,虽然不能免于欧美汉学家固有的冷漠,但对中国还是释放了真诚与善意。除了个别人有被外人闯入自家领地的感觉外,中国的知识界乐见这样的著作。这反映了中国社会在大规模改造中的成就,显示了中国社会应有的自信与宽容。若是早二十几年,赶上意大利导演安东尼奥尼拍摄《中国》的时代,《窃书为雅罪》肯定被拒绝。同理,早几天在上海世博会新闻中心向世博局官员提出世博吉祥物侵权的美国记者,笃定会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知识产权与工业文明一样,都不是中国的固有文化,但却和工业文明形影相随,相继在中国发生,这是不可抗拒的历史逻辑。中国知识产权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起起伏伏、断断续续,也已历经百年。这100年,开启了中国这个老大帝国数千年未有之变局。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既可以从一个侧面记述维系专制统治两千余年的中国宗法社会形态的解体过程;还可以从另一个侧面提醒我们,用以保障我们走向现代国家之路的,新的社会体系的重新构造工程,是何等的宏大,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过程,是何等的漫长、繁复与艰辛。现实告诉我们,这一历史使命仍任重面道远。按照钱穆先生“不知一国之史则不配做一国之民”的逻辑,说不清楚中国知识产权历史的人,就是不合格的知识产权学者。令人尴尬的是,帮助中国人厘清知识产权制度历史脉络的第一部有影响的学术著作,却出自哈佛学者之手。反观中国,读者若想对知识产权问题借镜本土的著作,却不见端倪。既不见千锤百炼的皇皇巨著,也未闻令人信服的一家之言。联想到来自英伦三岛的世界名著《中国科学技术史》,纽约赫逊河畔畅言中国大历史的鸿篇巨制,长盛不衰的教煌显学,拔得头筹者,不是东、西洋学者,就是海外游子。无论这种现象出自何种原因,都足以令中国的读书人汗颜。历史研究的目的在于借古省今,为未来指明方向。为无憾于当代,不愧对后人,应当有中国人自己书写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史。这是学者的使命。

  李教授才、学、识兼备,学术生涯所训练的技艺、积累的经验以及陶冶的修养,使她成为《窃书为雅罪》一书的恰当译者。她16岁进大学在人大读硕士、博士期间,我是她的指导教师。其间,她曾远赴法国学习欧盟法律,英语、法语功底扎实。她天资聪慧,犹锥处囊中,人学后的第一次开口,便注定了一生的教书生涯。一次课堂讨论,她的发言,提纲领,字字珠玑。初以为她在读稿,问之,答日,全凭口述。我遂要她原样转为文字,后来,那文稿发表在《著作权》上。课下,问起未来,她说刚入学,不曾想。我说,不必想,留校教书。对曰,学校允许吗?我说,那是我的事。不巧,毕业时,法学院因李深是硕士,不同意留校。我以李深学识难得,口才出众相辩。曾宪义院长提出,“法律专业学生向以舌辩见长,但自人大有辩论比赛以来,法学院从未获过名次。适逢今年大赛,不妨让李琛指导,倘能进前三名,便可留校。”后经李琛调教,法学院终获全校第一,李琛遂入教席。

  从教十余年来,李深表现出质朴、淡定,宁静致远的学者本色。她修学识,养品性,精进学术,贵重人品。在提升自己的同时,她关心社会,同情大众。凡听过她讲课的,无论学生、教师,无不赞叹她的才学欣赏她的见识与气度:她的著作,如《知识产权的体系化》、《知识产权关键词》,一如其人,化繁为简,言简意赅。大陆、香港、台湾地区,都有李琛的粉丝”。她在《中国社会科学》的两篇论文,也是编辑被她在学术会议上独到的见地清晰、流畅、别致的语言所打动,约她写的。

  《窃书为雅罪》由李琛转换成汉语,严格地讲,已不再是原著本身。但是好的译本,堪与原作珠联壁合,让不同世界的人互通款曲。我相信,借助于译作,可以让中国读者从更多的角度认识自己,了解外部世界对我们的看法。我们应当意识到,在继承传统、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大家是生活在一个与别国紧密相联、休戚相关的世界上。

  是为序。

  刘春田2010年5月9日于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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