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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读后感1000字

2020-11-30 00:26:45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读后感1000字

  《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是一本由康德著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505图书,本书定价:66.00元,页数:2007-2,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精选点评:

  ●佶屈聱牙

  ●对恶的分析很细致。

  ●看的是后半部分道德形而上学。

  ●看了宗教的部分… 为了形成伦理共同体便有了上帝,但纯然理性的宗教不足以让大家凝聚在一起,便有了宗教;宗教为了让人信服,写下了教条,有了圣经,便是历史性的信仰(教会信仰);但是不断重复仪式而不是向善的信仰,是偏离了原旨的信仰,这样的宗教便使得上帝物神化了,是一种伪事奉………… 妈妈妈妈你看我都记下了!2333

  ●撕逼都撕得这么有水平。论撕逼,我只服罗素和康德。

  ●作为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康德~

  ●摈弃所有经验性的宗教,由人类理性自身开出一个宗教。是理性的形而上,理性的神学,而不是神学的理性!虽然框架仍然是基督教的,但是实质不一样

  ●思修课题需要…

  ●已购。《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真是目前读到的康德作品中最通畅的,非常喜欢,甚至都有些感动~~人心向善的天赋与趋恶的倾向~~相对的《道德形而上学》一般,特别是前半本法哲学的内容,如今看来实在没有多少独到之处。。。

  ●通过同一律把罗马法的基本制度统一起来

  《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读后感(一):第493页可商榷的译文

  中文:“在你心中那敢于以自然的一切力量在你里面和你周围投入战斗,并在它们与你的道德原理发生冲突时战胜它们的东西是什么呢”?(6卷,493页)

  这句中文看起来很费解。

  参照英文:

  What is it in you that can be trusted to enter into combat with all the forces of nature within you and around you and to conquer them if they come into conflict with you moral principles?(6:483)

  译文修正:

  “在你心中那值得信赖的、可以和你心中和周围的一切自然力量做斗争,并且在它们与你的道德原则发生冲突时去征服它们的东西是什么呢?”

  《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读后感(二):452-454页“插入章”的几处可商榷的译文

  1. 插入章 道德反思概念的双关性:把本是人对自己的义务的东西视为对他人的义务

  英译:On an amphiboly in moral concepts of reflection, taking what is a human being's duty to himself for a duty to other beings

  这里的other beings 译为“他者”(包括人、自然存在、神圣存在)更为恰当。而康德此章的16-18节也正是分别讨论了这几类“他者”。

  2. 454页(汉译本),“就造物的有生命、虽然无理性的部分而言,放弃粗暴地、同时残酷地对待动物这种义务被更加深切的多地与人对自己的义务对立起来,因为这种对待使人心中对动物的苦难的同情变得麻木……”。

  上述译文令人费解,可以说颠倒了康德的原意,

  英译:"With regard to the animate but nonratinal part of creation, violent and cruel treatment of animals is far more intimately opposed to a human being's duty to himself, and he has a duty to refrain from this; for it dulls his shared feeling of their suffering and ............"

  修正后的译文:“就造物的有生命、虽然无理性的部分而言,粗暴残忍地对待动物与人对自身的义务存在更深切地对立,人有义务避免这种倾向。……”

  《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读后感(三):第499页的可商榷译文

  原译文:一种属神的惩罚正义的理念在此被人格化了;不是一个特殊的进行审判的存在者在实施这种正义(因为那样的话,就会出现这个存在者与法权原则的矛盾),而是正义就像是如同古代哲理诗人的命运(厄运)一样还在朱庇特之上的实体(通常被称为永恒正义)按照铁一般的、不可逆转的、对我们来说无法进一步探究的必然性作出判决。(6卷,499页,汉译本)

  英译本:Here the idea of divine punitive justice is personified. There is no particular judging being that exercises it (for then this being would come into conflict with principles of right); instead it is justice--- as if it were a substance (otherwise called eternal justice) which, like the fate (destiny) of the ancient philosophical poets, is above even Jupiter---that pronounce on rights in accordance with an irion, inevitable necessity which we cannot penetrate further.(6:489)

  修正后的译文:在此,一种属神的惩罚正义的理念被人格化了。不是一个特殊的审判者实施这种正义(因为那样的话,这一存在者就会与法权原则出现矛盾),而是“正义”,它根据铁一般的、不可扭转的、对我们来说无法进一步探究的必然性的法权作出判决,它好像是凌驾于朱庇特神之上的实体(通常被称为永恒正义),如同古代哲理诗人的命运(天命)一样。

  《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读后感(四):6:456 译文商兑

  三、同情的感受完全是义务

  [李译本]……但是,把这种易感性作为促成实际的和理性的善意的手段来使用,还是以人性为名义的一种特殊的、虽然是有条件的义务?因为在这里人不只是悲看做有理性的存在者,而且也被看做赋有理性的动物。现在,这种易感性可以被设定在就其情感而言互相传达的能力和意志之中,或者只是设定在对快乐或者痛苦的共同情感[审美的人性]的易感性之中,这是自然本身给予的。

  [英译本]But to use this as a means to promoting active and rational benevolences is still a particular, though only a conditional, duty. It is called the duty of humanity because a human being is regarded here not merely as a rational being but also as an animal endowed with reason. Now humanity can be located either in the capacity and the will to share in others' feelings or merely in the receptivity, given by nature itself, to the feeling of joy and sadness in common with others(humanitas aesthetics).

  李译本有两处可商兑:(1)易感性被作为手段运用是一种有条件的义务,这是康德的原意,李译本加了问号是不恰当的,容易造成读者思绪混乱。(2)后一种易感性,即康德认同的共通的人性(审美的人性)意义上的易感性,并非自然给予,而是一种经由义务法则或实践理性的产物。康德接下来的文字就探讨了自由和实践理性基础上的同情(sympathetic)与自然产生的非自由的同情(compassion)的差异。

  《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读后感(五):康德对所有权的演绎

  参考论文:方博. 所有权是如何可能的?—康德法哲学中的一个先验演绎[J].世界哲学,2015(4).

  1. 生而具有的法权只有一种——自由。(6:237)

  2. 自然状态(外在立法不存在的状态)既不是经验,也不是事实,而是“一种(非法权的)状态的理性理念”(6:312)。

  3. 在自然状态之中的每个人都拥有与他人的同等自由可共存的自由;法权则是自由可以共存的条件,“一个人的任性能够在其下按照一个普遍的自由法则与另一方的任性保持一致的那些条件的总和”(6:230)。

  4. 这一消极自由首先涉及人的外在行为的自由空间的划分,即对“我的”和“你的”自由的界定。罗马法亦使用“这个东西是属于我的”,“这个东西是我的”说法来表示所有主。

  5. 内在的“我的”/“你的”是天赋自由的分析性特征,外在的“我的”/“你的”“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是获得的”(6:237)。

  6. 获得的法权可以分析性地从天赋自由(内在的“我的”/“你的”)中推导出来。《论优美和崇高》人对自己身体的占有构成从内在“我的”/“你的”到外在“我的”/“你的”的过渡。人的双重品格。

  7. 获得的主观条件是占有,“使用的可能性的一般主观条件就是占有”(6:245);占有一个外在对象意味着提出一个排他性的所有主张,要求所有其他人不再染指这一对象,否则将侵害到我的天赋的自由。占有是对外物的实际控制,所有是人的主观意图,后者是前者的必要条件。

  8. 占有的事实(占有)和自由的任性(所有)都不能构成完全意义上获得的法权(所有权),后者必须经过法律行为才能获得。这是因为——

  8.1 经验性占有的不足,对洛克的批评:

对一块土地的第一次耕种、划界,或者一般而言对它的塑形,并不能充当该土地的获得的资格,就是说,偶性的占有不能充当实体的法权占有的一个根据。(6:268)设想自己的法权不是直接与人格相关,而是与物品相关的人,当然就必定会(虽然只是以模糊的方式)这样想象:也就是说,由于与一方面的法权相应的是另一方面的义务,所以外在的物品尽管已经不在第一个占有者手中了,但毕竟始终对他负有义务,就是说,它拒绝任何别的僭妄的占有者,因为它已经对前一个占有者负有责任。而且就这样,我的法权就像是一个陪伴着物品、保护它不受任何外来侵袭的守护神一样,总是把外来的占有者指引向我。所以,设想一个人格对物品的责任,以及反过来设想,都是荒唐的。(6:260)现在,去除或不考虑(抽离)作为人格与没有责任的对象之关系的占有这些感性条件,无非就是一个人格与多个人格之关系,即在物品的使用上通过前者的意志约束所有后者,只要前者的意志符合外在自由的公理,符合这个被先天地设想为联合起来的意志之能力的公设和普遍立法。(6:268)

  8.2 法权-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

命题:把某种外在的东西当做“我的”来拥有是可能的,虽然我并不处在对它的占有中。(经验性的占有[作为现象的占有])反命题:把某种外在的东西当做“我的”来拥有是不可能的,如果我并不处在对它的占有中的话。(理智的占有[作为本体的占有])(6:255)

  9. 因此,需要区分经验性的占有和理智的占有——

  经验性的占有指对一个对象的有形的占有,理知的占有指对一个对象纯然法权的占有(6:245),是一种无须持有的占有(6:246)。经验性的占有是一个分析命题,理智的占有是一个综合命题。

  10. 理智的占有如何可能/法权的先天综合命题如何可能?

  10.1 理智占有的第一个条件:源始的共联性

土地及其上面的物品的这种源始的共联性(communio fundi originaria)是一个具有客观的(法权上实践的)实在性的理念,完全不同于那种虚构出来的初始的共联性(communio primaeva)。(6:251)所有人都源始地(就是说,在任性的一切法权行为之前)处于对土地的合乎法权的占有之中,也就是说,他们有权处于自然或者偶然(无须他们的意志)把他们置于的地方。(6:262)因为不预设这样一种共同占有,就根本无法设想,毕竟并不处于对该物品的占有之中的我,如何会受到其他处于对该物品的占有之中并且使用它的人的伤害。(6:261)

  10.2 源始的共联性向理智占有的过渡

  源始获得的因素:(1)占领(将外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占有);(2)标明(占有的意图,所有)和归己(所有权)。

获得的最后一个因素,作为外在对象是“我的”这个结论所依据的,其有效性,以及占有作为一种纯然法权上的占有(possessio noumenon[作为本体的占有])是有效的,乃是基于:由于所有这些行为都是法权上的,因而都出自实践理性,故而在什么是正当的这一问题上可以排除占有的经验性条件,所以,外在的对象是“我的”这一结论就被从可感的占有正确地引向理智的占有。(6:259)在一个物品中的法权就是对我和所有别人都处于其(源始的或者建立起来的)共同占有之中的一个物品的私人使用的法权。(6:260-261)

  11. 理智的占有构成所有权

  占有和所有的结合是外在获得的普遍原则:

某种东西,我(按照外在自由的法则)把它置于我的控制之中,并有能力(按照实践理性的公设)把它当做我的任性的对象来使用;归根结底,我(按照一个可能联合起来的意志的理念)要使它成为“我的”,这种东西就是“我的”(6:258)。

  12. 所有权如何获得现实性?/国家的必要性

  12.1 先天建构的自然状态/战争状态

当每一个人都仅仅依据他自己的判断和运用他自己的力量去追求他所认为的权利的时候,他所处的就是战争状态”(19:R7945)

  12.2 在康德看来,自然状态中经验性的占有仅仅是“临时的法权上的占有”(6:257);对洛克而言,自然状态中的占有权是永久性的,这一永久权利构成公民抗命的权利基础。

但是,获得的理性资格只能存在于所有人的一个先天联合起来的(必然要联合起来的)意志的理念中,这一理念在这里是作为绕不过去的条件(conditio sine qua non[必不可少的条件])而默默地预设的;因为通过单方面的意志并不能强加给他人一种他们自身通常不会具有的责任。(6:264)

  12.3 普遍立法通过对临时的我的和你的赋予法律的保护而产生了一种永久的权利,从而将公民对外在物的经验占有转化为了理智占有,由此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国家的存在因此不应再被视为保障权利的单纯手段,而首先是权利的构成基础,只有在国家之中权利概念才能获得现实性。

  13. 理智占有作为先天综合判断得以可能的三个条件:(1)源始的共联性这个实践理性的公设;(2)个人的法律行为;(3)法律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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