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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罪与信的涵义读后感100字

2020-12-27 03:00:46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简论罪与信的涵义读后感100字

  《简论罪与信的涵义》是一本由[美]罗尔斯著作,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56.00元,页数:275,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简论罪与信的涵义》精选点评:

  ●罗尔斯的本科毕业论文《简论罪与信的涵义》是一篇神学伦理学的论文。这篇论文的副标题是“基于共同体概念的一种阐释”,这意味着人只有在共同体之中,才能与上帝相遇。在这个意义上,罪即是对共同体的背弃与疏离,而信则意味着重归共同体之中。要说明的是,共同体并非是对个体的压制,反而是一种成就。

  ●本科论文写了10万字,晚年反省几千字。可以给本科生毕业论文课做范本教材

  ●早先读过,mark一下。并且不能不感叹,这的确是天才之作。

  ●2

  ●真TMD贵。。。

  ●罗尔斯 宗教 政治

  ●罗尔斯的本科毕业论文,建议写毕业论文的同学拿来看一看,毕竟是98分的天才之作。罗尔斯此时已经有了对话意识并且在神学中有着自己独特理解。他想从个人主义和共同体之间做出区分,信是归于共同体之中,罪是将人孤立隔绝开来,罗尔斯无疑误读了圣经,但是有着自己的想法,总比不知所云的随便引用要好,写东西的关键总是在概念分析。

  ●躲进什么“精神角落”则true individuality不可得。

  《简论罪与信的涵义》读后感(一):【转】约翰·罗尔斯:我的宗教信仰

  

罗尔斯的本科毕业论文《简论罪与信的涵义——基于共同体概念的一种阐释》在他逝世七年之后由其学生托马斯·内格尔编辑出版,并附有一篇可以看作是罗尔斯个人的信仰告白的文章,即《我的宗教观》,再加上新进出版的《罗尔斯论文全集》中所收录的《公共理性新探》和《公益》杂志对于罗尔斯的访谈录(即《政治学、宗教和公善——罗尔斯访谈论》一文)等文章是研究罗尔斯宗教思想和宗教态度的主要文献。

《简论罪与信的涵义》是他1942在普林斯顿大学本科毕业时写的毕业论文,虽不是一部成熟的理论巨制,却已表现出一个具有思想天才的作者的巨大潜能,确立了罗尔斯一生的道德和政治哲学的一种反目的论的基本立场。《我的宗教信仰》是罗尔斯晚年,在他76岁时、即他去世五年前开始写的文字,这时则主要是回忆他放弃传统的宗教信仰的原因,是一个心灵回顾,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精神交代。

  《简论罪与信的涵义》读后感(二):政治自由主义与宗教

  (一)

  《简论罪与信的涵义》收录了罗尔斯的两篇文章。第一篇文章是他的本科学位论文《简论罪与信的含义:基于共同体概念的一种阐释》(1942)。作为信仰正统圣公会教义、曾经打算作一名牧师的年轻人,他在其中阐发了自己的宗教信仰。写作这篇论文的时候,罗尔斯才21岁。年轻的激情、信念的深刻以及令人钦佩的博学和让人赞叹的天才,使整篇论文充满灵性。这在罗尔斯的著述当中并不多见。另一篇文章《我的宗教观》大约创作于1997年,身前一直不为人知。直至2002年罗尔斯驾鹤西去,人们才在他的电脑中发现了这个文档。已逾古稀的罗尔斯在这篇短文中尝试说明了他抛弃上帝信仰的理由。夫子自陈:在1945年6月,他就已经放弃了他的宗教信仰。

  这样两篇文章并置在一起,颇为有趣。不过我感兴趣的,倒并不是他早期宗教论文与信仰转变之后的政治著作之间,所存在的断裂。这里关注的毋宁是这种鲜明的差别背后所具有的共同的东西。一个信上帝的罗尔斯,和一个不信上帝的罗尔斯,在相当深刻的基础上拥有一致的东西,这不是很值得我们深思么?

  或许可以这样来看待这种一致的内核。在《简论罪与信的涵义》中,罗尔斯从上帝存在出发,解释了他所理解的人的观念。虽然作为一篇神学论文,他为自己设定的主题是阐述“罪”(sin)与“信”(faith)这两个概念的含义,但这两个概念的含义的基础则表现在这篇论文的副标题上,也就是共同体的概念。人具有人格(person),人与人之间是人格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或物与物之间的自然关系。他之所以有人格,是因为他属于共同体。并且人处在双重的共同体之中:他既与他人组成共同体,也与上帝处在共同体的关系中。没有共同体就没有人格。按照罗尔斯的解释,上帝自身就是一个共同体,是三位一体;作为共同体的上帝有其三个位格(person)。读者读到这里,切不可就此把青年罗尔斯和社群主义混同起来。因为在这个共同体的人格观念中,人与人之间的分离性也构成一个前提。共同体并不排斥独立的个体;相反,只有存在独立的个体,才有可能理解使徒在人间的使命,那就是传布启示,把那个体带回共同体之中。上帝的伟大就在于,他不是强迫,而是通过人的自由意志来信奉他。所谓“信”因此被界定为回复到共同体、建设共同体的努力,而“罪”则相应地被理解为对共同体的背叛和毁坏。

  人生活在制度当中。这个依照上帝的形象所刻画出来的人的形象,具体化为他所生活其中的制度的组织原则。这就是《正义论》的两条正义原则。根据第一条正义原则,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最广泛的自由体系,而人们彼此间的自由是相容的;根据第二条正义原则,权力和机会应该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财富的不平等只有在有助于改善最不利者处境的条件下才是许可的。换句话说,人们在共同的政治生活之中,具体化为自由而平等的个体,但是他们是对他人具有连带关系的个体,是共同体中的个体。罗尔斯怀有的一个颇具争议的道德观点是,一个人具有的特殊才能是偶然而幸运地降临到这个人身上的,那在某种意义上是共同体的“财产”。这个共同体的立场,贯穿于罗尔斯著述始终。

  建设制度的组织原则最后落实为一套自由民主的宪政体制。《政治自由主义》同样延续了这些实质内容。它所改变的只是为之辩护的基础。我们可以发现,早期神学论文当中的辩护基础是上帝信仰,而《正义论》则诉诸一种理性学说(无知之幕和社会契约),到了《政治自由主义》则转成了“重叠共识”这一政治的、实际上也是历史的智慧。

  根据某种解释,欧洲思想的历程,就是在不断地寻找一种共同接受的基础,排除纷争、和平共处。有论者把这样一个历史过程称为“不断中立化”。罗尔斯似乎把这个不断中立化的各个阶段独自重走了一遍:从人格宗教转到理性,再从理性转到求同存异的政治。如果在这些不同的基础之上,所确立的实质内容一贯地保持了下来,那么,这些不同的基础本身,有什么意义?这不禁令人想起格老秀斯就自然法和上帝所说过的话:即使假设上帝不存在,自然法的内容也不会因此而取消或改变。

  那么,信或不信上帝,究竟有什么差别?

  《简论罪与信的涵义》读后感(三):转:何怀宏《与上帝决裂的罗尔斯》

  http://www.bjnews.com.cn/book/2012/11/03/231357.html

  《简论罪与信的涵义》(A Brief Inquiry into the Meaning of Sin and Faith: with "On My Religion")也许是约翰·罗尔斯的最后一部著作:收集了两篇罗尔斯自己撰写的文字:主要的一篇是他1942在普林斯顿大学本科毕业时写的毕业论文“论罪与信的涵义”;还有一篇是他去世之后人们在他电脑中发现的一篇创建于1997年的文章:“我的宗教观”。前一篇文章是尘封多年之后,前几年才发现并受到重视的,后一篇文章则不仅罗尔斯生前没有发表,甚至他的亲友也不很清楚此文。

  这样,一篇是罗尔斯21岁写的论文,虽不是一部成熟的理论巨制,却已表现出一个具有思想天才的作者的巨大潜能,确立了罗尔斯一生的道德和政治哲学的一种反目的论的基本立场。而且,它还表现出一种思想的青春锐气,以及一种深沉而又超越的信仰关怀。另一篇是他晚年,在他76岁时、即他去世五年前开始写的文字,这时则主要是回忆他放弃传统的宗教信仰的原因,是一个心灵回顾,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精神交代。

  这样一首一尾,可以说基本呈现了罗尔斯在他的主要著作中未曾坦露的有关宗教的思想情怀。

  转折

  正义消退,如何安置信仰?

  青年罗尔斯的信仰是非常虔诚和投入的。甚至有一种充满激情、“旷野呼告”的特点。而在他后来发表的著作里,我们再也看不到他的宗教信仰的明显印迹。罗尔斯总的来说还是一个行为谨慎和言论节制的人,甚至是一个羞涩的人,他没有公开表露自己心灵最深沉和最隐秘的东西;正像他也不怎么表露自己最直接和表面的、对于现实政治的意见。而更重要的是,他的信仰在二战的最后一年发生了一个关键的转折。

  罗尔斯是出生在巴尔的摩一个传统的、基督教气氛浓厚的家庭,他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一个信仰正统圣公会教的教徒。在普林斯顿读大学的最后两年,正如我们从其毕业论文所见,他还变得深切地关注神学教义。但大学毕业后不久他就参军了,到了和日军作战的太平洋战场。

  在1945年,他的信仰发生了一个根本的变化,从那时开始,他认为他不再是一个正统的教徒。他在晚年写了“我的宗教观”一文,在其中说他不能完全清楚改变的各种原因,但最重要的肯定是因为战争。有三件事深深地嵌在他的记忆里:一是牧师在布道中说上帝会让敌人的子弹打不中我们;二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好友迪肯和他在差之毫厘之间的偶然牺牲;三是知道和思考了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

  我们现在可以来具体分析一下这几件事:

  第一件事或可说涉及人对神或教义的利用乃至滥用,思考这一宗教教义及其信奉的神灵有没有出什么问题了。

  第二件事则是涉及生命的偶然性,即便不说是一种“不公”,至少是一种完全和正义公平无关的偶然性,为什么恰恰是张三死而不是李四死?甚至在有些时候,死亡的偶然性为什么会落到一个更好、或至少更不应当对之负责的人身上?

  罗尔斯早年其实已经有过类似的感受和经历,他幼年两次患重病,虽然最终痊愈,却传染给两位弟弟,并造成其去世。这可能一直是罗尔斯心里的隐痛。还有后来罗尔斯的大学同学也有多人在二战期间捐躯,而他则幸运地活过来了。这些都影响到了以后罗尔斯的思考。

  但在影响罗尔斯放弃传统宗教信仰的因素中,第三件事可以说最为重要。如果说,“在奥斯维辛之后”,连写诗都是“一种残忍”,亦即觉得连对美的追求也含有一种不道德的因素的话,那么,这一惨绝人寰的对犹太人的大屠杀对“神意”支配的正义更是一个严重的挑战: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怎么能够容忍这样的生命和道德的大灾难发生?这似乎与任何“隐秘的神意”“先定的和谐”“最后的拣选”的教义或理论相忤,无法用其教义来解释和辩护。

  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卡拉马佐夫兄弟》中,伊凡也曾提出了类似的问题,在那里的案例是“残忍地杀死孩子”。在中国,还有像《窦娥冤》中主人公所遭受的极大的冤屈,也容易使受害者愤怒地质问和责难上天。

  于是,这里就发生一种并不是因自我利益或荣耀等诱惑,而恰恰是因道德、因正义而走向不信的问题:如果这个社会的正义隐退或消匿,甚至完全看不到它复活的迹象,还能够信仰一个上帝吗?

  信心 走向人间正义

  或许人们会说,恰恰如此,更应该寄希望于一个拯救的上帝,但是,人们信仰的上帝不都是在道德和能力上无比地超越于人类的吗,那么,这一造物主为什么造就了这样一个悲惨无望的世界、甚至这样一个邪恶的世界?难道所有的正义都要被推到彼岸,推到来世,而人间的正义却让它荡然无存?

  当然,这样说可能是把问题尖锐化了。人间的正义肯定是不完满的,但也不会完全死灭,但也可能总有些不公的灾难、让人觉得不可思议,无法忍受,就像我们对今天的社会也还在发生的杀童案件、弑亲案件而困惑不解。而这样的生命的、也是道德的灾难,就容易影响到我们对道德的信心、以及对一种超越存在的信心。

  我们知道,罗尔斯后来投入了一种对社会正义理论的毕生呕心沥血的探讨,这后面一个强烈的动机或许是:即便没有了神意的正义、彼岸的正义,我们至少应当努力去实现人间的正义、此世的正义。即便“上帝死了”,也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做。人不可以无所不为,而社会制度也是有改善的余地,也就是还有“正义犹存”。

  罗尔斯似乎是从神学中挣脱出来了,走向了一种人间的正义。和我们所属的这个民族不一样的是,他所属的民族的精神关注是主要从近代开始走向人间,而我们的民族则早在三千年前就有了一种面向人间的转向。演变到今天,和世界上其他民族相比,我们这个民族好像是宗教气质最不浓的一个民族(我这里主要指的是汉族)。

  罗尔斯也许正因为脱离了传统强势的宗教信仰和神学语言,才会那么投入地探讨社会正义而取得丰硕的成果;而我们也许要诉诸一种强大的精神信仰——包括对正义的信仰,才能脱离一种过于实用主义、甚至机会主义的策略而重新安顿好我们的精神生活与社会秩序。因“信”而走向“义”,走向“德”——在我们这里,是否会是一个更有力的倾向?

  然而,现时代“脱魅”的人们,虽然不再容易决定性地投入一种宗教信仰,但精神信仰在人们心灵中的维度却不会轻易消失。无论如何,信仰是不可能被轻易打发的。我们是准备就这样带着疑问,甚至连疑问也不带就进入死亡呢?还是要仍然继续信仰的探求?这不仅是为了个人的安身立命,也是为了支持正义的事业。当正义微弱的时候,信仰能给正义以强大的精神支持;当正义似乎真的死灭了的时候,人们也还能在信仰中保留正义复活的种子。

  我们还没有到最后的时刻,世界没有到最后的时刻,个人也没有到最后的时刻。我们会继续生活,继续探讨,而除了在理论的领域,我们是否还会在某个地方和罗尔斯相遇?

  《简论罪与信的涵义》读后感(四):生命之书

  在我们这个时代,新自由主义太擅长将人的贪婪、自私、尔虞我诈粉饰为自由、竞争、个人发展,甚至有哈耶克的“扩展秩序”为其背书。哈耶克认为,当每个人都在法律规则范围之内追求自己的利益,这个社会的效益就会自然而然地最大化,没有人有权利干预其他个人的想法和目的;但他不知道,经济学也因此成为了一门魔鬼的学问。“功利主义是这一经典经济学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将社会生活简约为贪婪和积累的惯性轮。经济意义上的人成为了整体的人,唯一的人。然而,对攫取的单调乏味的反复,并不是使经济学变得如此沉闷无趣的唯一原因。社会成了一个‘永无尽头’的世界,正如马尔萨斯所忧虑的,在那个世界,贪婪成了永远无法填满的沟壑,每一分财富的获取都被人口的增长所抵消,我们珍爱的孩子只不过是转动谋生之轮的暴君。”[1]

  罗尔斯在这本书中正反对这种功利原则。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这种经济逻辑已经侵蚀到宗教领域,按需造神的现象屡见不鲜,功利的信徒们只关心信教实用与否、速成与否。神明看似高高在上、受人敬仰,但只不过是完成其目的的工具、消费的对象。罗尔斯甚至看出,就连社会契约论的本质都是这种讨价还价,“任何一个依据普遍利己主义解释自身的社会都会走向某种毁灭”,因为这种社会根本不存在对“人”的关切,只充斥着虚无和冷淡、恐惧和猜忌。然后罗尔斯在这里提出了他深沉的关怀:“把人们与那些制度联系起来的并不是自私自利,而是对平等个体的相互尊重为基础的正义原则的拥护”。

  但利己主义只是其次,罗尔斯看出,纯粹的利己主义其实根本属于同“共同体”相对的另一个关系体系:自然关系。自然关系是“人与物”,或者说“我与他”的关系,属于自然关系范畴内的利己主义,表现为我欲求某个对象、想往某个目标。罗尔斯在书中批评到,奥古斯丁、阿奎那和柏拉图的伦理观最大一个问题,就是错把人与上帝的关系纳入了“自然宇宙”领域,把“上帝”或“善”当作了一个无人格对象、目的去追求。但上帝不能成为一个它,我与上帝,实则处于充裕丰满的人格关系之中,我在虔敬中与上帝相遇。不同于流行的意见,罗尔斯认为,纯粹的利己主义是痛苦的,一个无比饥渴的人是一个可怜人,因为他但求尽快获得对象,得到解脱。他没有自我。但自我中心主义则不同,它隶属于“人与人”的共同体关系,把他人当作工具只是其次,自我中心主义者真正的目的是直接贬损他人,将他人转化为我的崇拜者或仰慕者,甚至万物都要臣服于我的脚下。对这种可怕的罪恶,奥古斯丁的话:“人是一个无底的深渊,而我们的能力尚不足以探测他的深度”,就正好表达对其恐惧的颤栗。面对这种毁灭一切的骄傲,利己主义之堪作为其工具而已。

  应该说,罗尔斯对骄傲的严厉审判,是跟对纳粹德国的反思有关的。历史告诉我们,骄傲的罪到了极致,甚至会造成“一个国家只有一个大脑”的状态,一个人的意志凌驾于一切之上。同时,这种罪又是如此的狡猾和阴险,“骄傲将自身延伸至灵魂的制高点,并延伸到人格倾尽全力的努力当中,甚至于矫正一个人的骄傲也给骄傲创造了机会”(201)。矫正骄傲仿佛也成为一件了不起之事,成为公开的表演,袒而露之的矫饰,甚至作为商品被贩卖。这很难不让人想起卢梭在《忏悔录》中的开篇:

  “不管末日审判的号角什么时候吹响,我都敢拿着这本书走到至高无上的审判者面前,果敢地大声说:“请看!这就是我所做过的,这就是我所想过的,我当时就是那样的人。不论善和恶,我都同样坦率地写了出来……万能的上帝啊!我的内心完全暴露出来了,和你亲自看到的完全一样,请你把那无数的众生叫到我跟前来!让他们听听我的忏悔,让他们为我的种种堕落而叹息,让他们为我的种种恶行而羞愧。然后,让他们每一个人在您的宝座前面,同样真诚地披露自己的心灵,看看有谁敢于对您说。‘我比这个人好!’”[2]

  我国著名哲学家陈嘉映先生,在一次讲座中将卢梭的这段话称为西方思想史上“忏悔观”的一个转折,先不评价优劣,但从这段话开始,“真诚”逐渐成为一种最可贵的品质,动机变得高于结果。但在罗尔斯的角度看,卢梭在写下这段话时已经犯下了骄傲的罪了,无可逃避;就连我此刻在键盘敲下这些所思所想,我也需要忏悔,提防心中那骄傲的恶魔,提防那看似波澜不惊,实则稍有机会就会变为惊涛骇浪的恶念。我必须忏悔。正因为绝对善的彼岸是如此不可能达到,人的恶念和偏见总是永恒的生灭不息,所以在基督教传统里,忏悔是一条永恒的路;又或者,“我们大概可以在这个意义上去理解歌德说他的浮士德是一系列越来越纯粹或纯洁(rein)的努力;我把这个“纯粹”或“纯洁”理解为:自身通透。”[3]

  无怪坊间传闻罗尔斯是一位低调而羞涩的学者,他从不喜公开发表政治言论,每次授课完之后就安静地离开,因为他内心有这样的哲学信念作基础。这种极为苛刻的道德观,没有给虚荣、甚至自满留多少余地。这令人想起西方哲学史上一段公案。据说大哲学家康德极其自律,每天早上六点半、中午两点半就会定时出门散步、休息,在那个时钟还没现在那么精确的时代,他的邻居们甚至以康德出门散步为准来对表。但有一天中午两点半,康德居然还留在屋中,原来他竟完全沉浸对卢梭的《爱弥儿》的阅读当中。直到那次之后,他才懂得一个道理:人与人之间的高低不在于智力,而在于道德;才有了那句脍炙人口的名言:“有两种东西,我们越是经常、越是执著地思考它们,心中越是充满永远新鲜、有增无减的赞叹和敬畏——我们头上的灿烂星空,和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

  对我来说,阅读罗尔斯的这本《简论罪与信的涵义》,是一个痛苦的过程。21的罗尔斯用一记闷棍抡醒了跟他差不多年纪的我,他的文风坚定而深沉,一如他的思想。因为落笔时尚年轻,这篇98岁的博士论文,更具备一种“旷野呼号”的特点。洋洋洒洒十万字,罗尔斯只不过讲出了一个最简单的道理:“把人当人看”,他告诉我们,我们的本质共同奠基于充裕丰满的人格关系,我们彼此平等、互相尊重。但最简单的道理原来也最深刻,因为光荣在于平淡,艰巨在于漫长。白天,我可以用精准的伪装和严密的逻辑掩饰自己,但一到夜晚,面目可憎的我就会在他的鞭打下屁滚尿流。不堪的过往一次次浮现,所有我自以为是的张扬,无不带有罪的因素,我的懦弱、骄傲和放纵,在他的严厉下无处自容。这是纯粹个人的修行,这是我的审判之路。

罗尔斯

  [1] 《作为文化的传播》第78页

  [2] 卢梭《忏悔录》第一章

  [3] 陈嘉映《何谓良好生活》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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