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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法理论》读后感锦集

2022-03-30 03:07:01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纯粹法理论》读后感锦集

  《纯粹法理论》是一本由[奥]凯尔森著作,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8.00元,页数:448,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纯粹法理论》精选点评:

  ●这算是凯尔森比较好懂的一本书了

  ●哲学气息浓厚。

  ●震撼

  ●仍为老徐及军爷为规范吾之思维,俾之不虚无缥缈!!!!!10年暑假

  ●只看了正文部分,译者的文风对我来说还算可以接受,不过太过文言的序是真的让人看不下去。能看懂的部分还算理解,看不懂就只能懵着了。对于第二章法与道德中“法律不是道德的一部分”还是比较认同的,两者从不可混为一谈。其余的等明天听主讲老师说了,再看看有没有补充的感想。

  ●没读完,不过读的部分,感觉超棒。

  ●读的是民国时期台湾的本子……

  ●比GT精炼了不少,算是纯粹法的浓缩版了。只看了主体部分,不喜欢译者文风

  ●翻译让我分分钟想砍人。纯粹法理论在于从方法论和认识对象的双重纯粹上维度对法律进行认知。摒弃社会、心理、政治等其他异质因素对法律的影响,从而回答法律是什么的问题。

  《纯粹法理论》读后感(一):这本书是根据92年英译本翻译的。英译本又是第一版的翻译。

  这本书是根据92年英译本翻译的。英译本又是第一版的翻译。中译者不能翻译德文可以理解,英译者为什么不翻译第二版呢?原著第二版1960年就发表了呀。

  如果有第二版英译本的消息,可以在这里共享一下吧?

  续:

  出版社: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The second revised and enlarged edition

  副标题: 纯粹法律理论

  译者: Max Knight

  出版年: 1967

  这个是第二版的英译本。

  《纯粹法理论》读后感(二):就法论法

  凯尔森的代表作之一。凯尔森写作此书的目的,是想剔除法律中自然科学的或者意识形态的因素,而单单“就法论法”(所以叫“纯粹法理论”)。在此目的指导下,凯尔森反对自然法学者认为在现存的实证法之外还有一个“更高级的法”的观点(例如主张“主观法”和“客观法”的二元论,并主张主观法高于客观法),也反对对法律作因果性的理解。凯尔森将法律理解为应然规范,但此处的应然规范并不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描述,即某种行为必然会导致某个效果的产生。凯尔森所谓的“应然规范”,是指法律是一种假言命题,亦即法律规范只是将法律效果归属到实施了法律要件规定的行为的人身上。在这里,实施法律规定的行为与相应的法律效果之间只有规范关系而无因果关系,易言之,他们之间是通过规范的规定而不是自然的因果规律来联结的。而规范的效力根据,则来自于更高层级的规范,例如法律的效力根据来自于宪法,至于居于一国法律体系内最高地位之宪法的效力根据,则来自于一个假设的“基础规范”,而基础规范之内容,则取决于构成特定秩序之事实。

  《纯粹法理论》读后感(三):法理学经典导读与专书论坛:凯尔森:《纯粹法学第一版》导读

  

法理思维与名著导读(三)凯尔森:《纯粹法学第一版》

主讲人:锺芳桦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凯尔森(HansKelsen,1881-1973)被称为20世纪的「世纪法学家」(JuristdesJahrhunderts),而他所创立的纯粹法学(ReineRechtslehre,thepuretheoryoflaw),也是当代德语世界最重要的法实证主义学说。虽然哈特并没有明说,但以色列学者Marmor认为,凯尔森的理论对哈特有很强的影响,哈特有许多观点继受自凯尔森的主张1。

  《纯粹法学第一版》这本书,主要的目的在于阐述研究实证法所需要纯粹法学理论,所以本书的副标题是「对法科学问题的导论」(EinleitungindierechtswissenschaftlicheProblematik)。本书的内容就是要说明纯粹法学到底是什么。凯尔森在这本着作中,简要而清楚地说明了纯粹法学的意义、目标,什么是纯粹法学的法概念,并运用动态的法观察,将整个国内法秩序铺陈成一个上下位阶的秩序,指出「法与国家同一」的观点,完成了将国家法秩序陈述成一种完整的法治国理念;并在最后说明了他的理想:确立一个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法体系,并许诺一个「世界国家」的未来。

  凯尔森《纯粹法学第一版》虽然是一本篇幅不大的著作(全书总计169页),但是里面讨论了许多课题。本文基于篇幅所限,只能简短的说明几个书中的重要议题:

二、纯粹法学的意义与目的:建立一个纯粹的实证法学

  本书一开头,凯尔森就明确指出:「纯粹法学,就是一种实证法的理论」(1)3。纯粹法学作为一种实证法理论,宣告了它法实证主义的立场,但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比起其他的法实证主义观点,更强调法的自主性;其他的法实证主义观点,或多或少都要依据外于法的事物或立场来当作法效力的依据,但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则坚持,法的效力只能来自法(或进一步来自认识法效力所需要的基本规范预设)4。

  另外一方面,纯粹法学强调一个法科学理论,必须要用客观性的角度来认知研究对象,不能把客观的认知与主观的价值判断相混淆。因此,纯粹法学认为,法不应该化约成某种主观的道德价值,也不能认为法学只是帮某种政治意识形态(以及这个意识形态所产生的法)进行辩护(17-18),纯粹法学的目的,就是要客观的研究一切现实存在的实证法(也就是一般性的法理论),找出所有实证法所必须具备的特征,从而可以客观的辨识法并研究法(1)。

  所以整个纯粹法学所强调的纯粹性,可以说就是要排除主观道德价值与政治意识形态对法的影响,找出一个可以独立于道德与政治等现实法内容的法形式,从而确立一个客观的法科学研究方式。

  凯尔森的这种纯粹法学,可以说,延续了传统德国「国家法实证主义」对法学的看法,也就是认为,法科学应该有自己独立自主的研究方法与对象,应该着重在对法的研究;法历史与法社会学的研究不是不重要,但是只能是法学的辅助学科不能取代法科学研究5。不过凯尔森又进一步去除掉国家法实证主义所预设的「政治优先于法」、「主权者创造法」的想法,让法科学与法的自主性更加明显(1-2)。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首要的任务便是找出法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独特性。他接受了新康德主义(Neukantianismus)的立场,强调应然与实然的区分,从而指出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第一个重大差别:法是一种应然规范(9)。

  凯尔森一再强调,如果要理解法或道德等规范行为,一定要透过「应然与实然之区分」才能理解。应然规范是一种理解行为意义的一种观点,一种观看事物的方式,用凯尔森自己的话,应然规范是「意义架构」(70)。(Deutungsschema)。经由这个架构,认知过程可以辨认出特殊的意义。认知的对象通过认知经由范畴所赋予的意义,在认知上呈现出不同的面貌(4-5)。区分出知识上的应然认识范畴,才能进一步理解法的意义。

  一、应然与实然的差别

  从凯尔森应然与实然区分的理论出发,凯尔森指出,应然(规范)与实然(自然)分别代表了一种看待事物的方式,分析事物的观点。实然是依据一种因果关系的观点来看待事物所得的结果,相对之下,应然则是依据归责(Zurechnung)的观点来看待事物所得的结果(22)。凯尔森指出了这两者的差异如下:

  实然因果关系:如果当A出现,B就必须(Müssen)会出现。

  应然的归责关系:如果当A出现,B就应当(Sollen)要出现(23)。

  透过应然与实然的区分,凯尔森区隔开使规范有效的应然规范基础,与设定规范内容的实然行为。因果关系可以解释实然上,一个行为因果关系为何,但是,必须透过应然规范的规则理解,才能解释应然上,这个行为与规范之间的关系为何(6-7),也就是说,透过特定实然行为与应然规范的内容是否相应,可以判断一个实然行为在应然上的意义

  二、法与道德的差别

  应然与实然区分开规范与其他事实的不同;但如何区分法与道德这两种不同的应然规范?

  凯尔森认为,法跟道德的一个重要区分,就在于道德依据内容而有效(62-63),而法则是依据制定的方式而有效(63-64)。这个区分跟许多的法实证主义者(如哈特)类似,都想要指出,法规范的特色就在于法规范效力来源并不是基于内容上的正确性。凯尔森强调,道德是一种效力来自内容正确性的规范,进一步,凯尔森指出,道德的特性也在于,个案可以直接由一般性道德规范的内容找到决定的依据。相对之下,法规范却不可能如此(63-64)。另外,凯尔森也反对用道德来证立

  三、为何凯尔森反对自然法学派的主张?

  延续了法与道德的区分,凯尔森进一步指出法科学的研究不可能接受一种自然法的主张。首先,凯尔森指出,由应然与实然的区分,就不再可能从自然(实然)推导出应然法规范(12)。从而一种依人性自然本质确立的自然法理论就不可能存在。

  其次,凯尔森认为,自然法是一种不科学的主张。自然法学派的论点要回溯到一种形上学哲学的理解,并且追求一种绝对正确的法(19,25),但是凯尔森指出,这种说法忽视了法在经验上只是在特定时空有效的法,并没有绝对性,法科学研究的只能是现实法(17)。而且自然法学派所谈的自然法,也往往只是基于特定的意识形态,来支持或批评国家法秩序。这都跟凯尔森所主张的法科学研究态度不合(17)。

  最后,在凯尔森眼中,自然法学派所讲的正义,往往过份空洞(例如,什么是平等正义所强调的「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这几乎无法有一个经验上适宜的说明),我们只能回到实证法规模板身,才能检测个案的适用是否合乎正义(13-14);一种超越经验的正义观,无法用理性与经验来检验,往往只不过是特定政治意识形态的工具,用来批判或辩护现存实证法秩序。在凯尔森看来,这种正义概念对于法科学来说,并不重要(15-16)。

四、动态的法观察:法阶层说跟「法与国家同一说」

  由于实证法规范需要透过人为的制定才能出现,因此,凯尔森接受了他的学生梅尔克(AdolfMerkl,1890-1970)所提出的「法阶层说」(StufenbauderRechtsordnung)观点,用来说明这些制定实证法规范彼此之间的关系。运用这种法阶层说,凯尔森说明了如何制定与适用法规范,构成所谓法的动态观察(74-82)。

  而「法阶层说」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就是要把国家的一切政治与行政行为转变成法,认为这些行为都必须有法的依据,本身也必须是法(107-108)。凯尔森运用了这种观点,把国家变成彻底的法治国(127)。也就是说,法阶层说跟「法与国家同一说」其实是一体之两面。

  一、由法理论的角度来看,是法阶层说

  反过来,制定机关在制定下位阶规范时,只有获得上位阶规范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上位阶规范内容的限制,下位阶规范制定机关的行为,才是有效的制定法行为,才能归责给上位阶规范(120-121)。

  由于一个国家法秩序中,除了最上位的宪法以及最下位的法规范以外,中间每一个层级的法规范制定活动,对其下位阶的法规范来说,是一种法制定(Rechtserzeugung),而对其上位阶的法规范来说,则是一种法适用(Rechtsanwendung),从而凯尔森认为,过去在德国法学中被强调的法制定与法适用之间的严格区分,事实上只是一种程度上的分别,绝大多数的法位阶都同时身兹这两种作用(82-83)。但是,如果我们详究凯尔森对法律以及「判决、行政处分等个别法」这两个位阶的讨论,会发现,凯尔森事实上还是把法律当作一种「以法制定为目的的(宪法)法适用」,而「判决、行政处分等个别法」则是被当作一种「以法(议会法律)适用为目的之法制定」,两者的自由度仍有相当差异。而这也反映了凯尔森对(议会)法律的重视。

  二、由国家理论的角度来看,是「法与国家同一说」

  法阶层说,由国家理论的角度来看,就变成了「法与国家同一说」。由于依据法阶层说,所有的国家行为(包括制宪、修宪、立法、修法、制定行政命令、行政处分、判决等等)都变成法阶层、法规范的一部分,都受到法的拘束,「主权者创立法」变成「主权者受法(至少是基本规范的授权)授权,才能创立法」,从而国家就变成了法。也因此,凯尔森认为,并没有必要区分开法与国家,国家就是国内法秩序的总体。所有的所谓国家行为,都是法阶层里面的制定规范的行为,反过来,也只有能符合上位阶法规范授权与内容拘束的下位阶法规范行为,才能被认为是属于国家的行为(117-119)。

  依据凯尔森的「法与国家同一说」,国家与法不再有区分的必要。凯尔森认为,过去之所以区分开法与国家两者,是因为一种意识形态正当化的要求:为了要证立法秩序,把本来应该与法秩序同一的国家独立分化出来,当作法正当性的来源(116-117,127-128)。凯尔森也基于法与国家同一说,否定了公法与私法区分的必要性(111-114)。而传统上对于民主国、君主国等国家形式的讨论,也被凯尔森认为,只是在说明在法律这个法阶层,不同的制定法律方式(民主国由议会制定法律,君主国由君主制定法律等等)(107-108)。

  三、超越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的对立:由「法阶层说」导出之「框架」解释理论

  凯尔森由实证法需要个别化的想法,推导出法阶层说上下位阶规范之间的授权关系;这也进一步推导出他的法解释理论(法学方法论)(91-94)。这种法解释理论,是以「框架」这个概念为中心:法解释不能超过上位阶规范的内容框架,但是可以在框架之内自由选择解释的结果(94-95)。凯尔森认为,这种想法可以克服德国法学方法论「概念法学」(Begriffsjurisprudenz)与自由法学(Freirechtsbewegung)之间错误的对立。

  凯尔森批评概念法学想用逻辑概念,推导出一切司法判决的看法(这不可能),也批评了自由法学。凯尔森认为,自由法学用漏洞的概念,让法官可以不受法律拘束,自由决定,这种看法让法官脱离了「依法律审判」的要求。

  凯尔森认为,通过框架的想法,可以让法官在法律所提出的框架限制内,自由依据个案的需要,找出适合个案的判决,从而不需要像自由法学一样,认为必须要预设漏洞的概念,才能让法官依据个案的需要做决定。而框架的限制,也阻止法官假借法律存在漏洞的名义,任意脱离法律的限制(98-99,100-106)。

  框架的想法除了提出了一种超越「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对立的法解释论外,也进一步指出,法官与行政机关所做的个案法,并没有性质上的差别。两者都同时需要依据法律,并且考虑法律的目的(80-81)。

五、国际法优先性与世界国家的理想

  在《纯粹法学第一版》一书,凯尔森对法阶层说讨论的重点,着重在国内法秩序。但是他也已经提示国际法对于国内法秩序的作用。凯尔森的理论,由于坚持应然与实然的区分,因此不允许单凭实然的事实来创造应然规范。可是这很难解释革命。因为表面上,革命就是用一个事实行为来创造了一个新的法秩序。另外一方面,凯尔森在讨论实效与效力的问题时,也指出一个法秩序必须有最低限度的实效,才能被认为存在(有效)。这种观点也会让人产生疑惑:既然凯尔森主张「应然与实然的严格区分」,为何实效还是会影响到有无效力的判断。凯尔森希望透过国际法来解决这两个问题。

  凯尔森主张「实效原则」(PrinzipderEffektivität)是一种国际法原则。如果我们把国际法当作国内法效力的来源(也就是主张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那么等于承认只有具有最低程度实效的国内法秩序,才能经由国际法的这个原则,获得国内法的效力基础。而成功的革命,也不是透过它事实上对国内秩序的控制力,而是经由革命团体对国内秩序的事实控制,符合了国际法的「实效原则」,才取得了制定国内宪法的规范效力来源(71-73)。透过这种处理方式,凯尔森用应然的国际法规范来支持国内法效力,维护了他自己「法规范效力来源必须来自法」的主张。

  虽然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说法,并不表示国际社会已经完全团结在同一个法秩序底下。但是,凯尔森相信,就跟原始社会、封建体制,会随着社会交往的需要,逐渐变成统一的国家一样,现代多个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也会跟着国际社会之间交往的需要,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界限渐渐消失,逐步形成一个中央集权的政府体制,变成一个世界国家(Weltsstaat)(134-135)。在这个世界国家中,不再需要区分国内法与国际法,而只有一个世界国家法,在这个时候,才能达成真正的「法与国家同一」,同时建立起和平的世界社会秩序,这也是凯尔森纯粹法学思想在政治上的最终理想(153-154)。

  虽然凯尔森相信国际法的发展会带来世界国家,但是,国际法事实上的发展并没有符合凯尔森的预期。固然20世纪末以后,随着全球化的趋势,国际法对于国内法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是这并没有让世界发展成一个世界国家,相反地,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反而形成了多种法体制(Rechtsregime)相互交错的状态,彼此之间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法体系。如同德国学者托伊布纳(Teubner)所指出,当今全世界各种不同的国际法,各自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形成一个个相互独立的法体制,彼此之间透过各个冲突规则结合在一起,国际法体制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上下位阶关系,而是一种交错的网络关系18;而主权民族国家也没有随着全球化的趋势而消灭,各国追求统合之余,并没有完全放弃自己国家的自主权。

六、结论:纯粹法学的纯粹性

  虽然《纯粹法学第一版》只是凯尔森在漫长的学术生涯中写出的一本小书,但是也充分显现了凯尔森法理论与国家理论的重要内容。特别这本书简要的说明了纯粹法学的意义与内涵,如果要理解凯尔森的法理论,本书当然是一本不可或缺的著作。

  另一方面,凯尔森想由「应然与实然的区分」,保障法的自主性不会受到实然的政治制定行为或个人心理的影响,把法规范制定行为区分成实然的制定行为,与应然规范范畴所带来的规范性意义。他认为,这种作法一方面可以维持应然与实然的划分,但是另一方面又可以维护实证法是人类行为创作之法的特色。但是如同他自己也知道的,这种作法一直产生了「实证法既是应然,又是实然」的紧张关系,这也成为之后他一生所努力要解决的问题。至于凯尔森之后的解决方式是否成功,这篇小小的导论并无意加以评价,就留待有兴趣的读者进一步研究了。

  《纯粹法理论》读后感(四):法理学经典导读与专书论坛:凯尔森:《纯粹法学第一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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