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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王国的覆灭读后感100字

2022-04-12 03:32:43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喇嘛王国的覆灭读后感100字

  《喇嘛王国的覆灭》是一本由梅﹒戈尔斯坦著作,时事出版社出版的1994-06-01图书,本书定价:38.5,页数:,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喇嘛王国的覆灭》精选点评:

  ●原来远远比我想像的复杂

  ●详实的史料,多角度去还原西藏1913-1951那个风波诡谲的大时代。一本牛逼的历史大传记。

  ●看了Black Annal之后不好评价了。算是很成体系的一家之言吧

  ●可能是关于西藏近代史最细致严谨的史学著作,但对于非以研究目的为主的普通读者而言稍显无趣,因为包含很多当时历史文字材料,对于清末至达赖出逃期间西藏权力格局和社会面貌有详实且足够可信的展现。

  ●凡夫终究无法跳脱自我的表达,无论是作者还是当事人们,另外这本书的翻译有很多小问题,甚至不通的地方,是因为部头大所以稿子没有经过多次复读吧

  ●借阅,已购新版

  ●尽管翻译错漏百出——老实说,真是烂到姥姥家了,但还是能了解到一些靠谱的内容。重大缺陷在于,只讲了上层的斗争,对西藏的社会状况、文化、民生全无着墨。

  ●看文件有什么卵用

  《喇嘛王国的覆灭》读后感(一):西藏西藏

  虽然很多地方翻译的有点不知所云,也是很多翻译的通病。但是书上的很多内容可算是颠覆了很多年以来对西藏地位的认知吧。藏族统治者在很多历史转折关头,正好碰上了一个对他们来说很良好的外部环境,比如清王朝覆灭、辛亥革命、抗日战争、国共内战等等,所以一直摇摇坠坠的勉力维持着一个事实上的相对自治的地位。所以大概他们都觉得佛祖保佑,就希望为水煮青蛙般的继续着传统的统治,而不进行任何变革。但是大潮来袭,完全没有现代化武装力量的西藏完全无法抵挡,被纳入我共统治下的多民族国家也是顺理成章。西藏当然必须从来都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喇嘛王国的覆灭》读后感(二):王国的覆灭与雪域的现代化

  我是由港中大出版的西藏现代史系列图书了解到因为“版权问题”不能出版的第一本《喇嘛王国的覆灭》,兜兜转转才发现原来是大陆早有出版简体版本。二十五年前翻译的作品,译得有些差池、有所删减(但是从本书所用语言来看,应该改得不多)都无伤大雅。“好读书,不求甚解”,大意能够读懂就行了。

  虽然名义上是政教合一,但是西藏内部僧与俗、僧与僧的权力斗争不断,况且保守派势力始终占据上风。他们天真地幻想落后的雪域佛国能够永远地存续下去,不受外界影响。对外关系上也可以看出他们的这种幼稚。因为内地政权始终对西藏宣示主权,所以西藏地方政府某种程度上寄希望于外国干预来维系其统治。可是国际政治中真的有好心人吗?我看到的是英国利用西藏扩大在中亚的影响,在“日不落帝国”式微之后,印度继承英国在此地区的巧取豪夺,占据了大片的领土:炮制麦克马洪线、吞并锡金、西段占据克什米尔……转世的观世音与佛陀们宁可把这些土地拱手送人,也不愿与汉人有任何瓜葛,逻辑感人。

  西藏地方臣服于清政府,以宗主与蕃属的关系归于大一统帝国之中,这种关系并非现代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但是西藏地方政府将其曲解为归附于满族统治者,当民国建立以后他们便与内地无关,因为他们认为民国是“汉人政权”。这种蒙昧可见一斑,民国建立的是现代化的政体,无论后世是褒是贬,都不同于封建王朝的改朝换代。

  简而言之,喇嘛王国作为陈旧的政治体制,有如内地的“天朝上国”,是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的。他们盲目排汉又不熟谙国际政治,保守自封又相互争权夺利,实在是旧时代的典型。覆灭是必然。

  《喇嘛王国的覆灭》读后感(三):我不学术,但我爱看

  700页的《喇嘛王朝的覆灭》我看完了

  经常是晚上计划看到12点睡觉 却还清醒的奔着2点去

  关于西藏的书 看过的不多

  关于西藏的故事 和 西藏这两个字所象征的意思

  感觉它完全被我们定位应该是 走 那种路线—— 就是往心走

  所以 它已然成一块圣地了 到了那

  脱胎换骨是轻的 恍如隔世也正常

  从疯凡世界拥来的人 似乎都想去那里

  下面的故事 是我从朋友的日记中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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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日本恋人去拉萨旅行,女孩高反严重,几乎天天要去诊所打点滴,有个藏族男孩很喜欢这个女孩,每天都要路过诊所去看这个女孩,女孩的病情不见好转,男孩就围着布达拉宫磕了十万个长头为女孩祈福,磕了三个月。也怪,三个月后女孩的病情开始好转。先不论故事的真假性,想说,在我们生病的时候,有没有人愿意为我们磕这十万个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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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喇嘛王朝的故事 不走这线路

  美国一人类学家即作者是企图要把一段真实的历史中立得讲清楚 有点 把人 从上面那种雪域高原的空灵中 拉出来

  让去看 和我们今天所配给西藏许多 唯美故事不同的 显残酷的历史

  本应独善其身 他和他情妇们的故事 在书中没走他的人性

  在书中被描述为 类似荒淫无度的证据 并最终导致政权的丧失

  有着残忍的酷刑

  一个企图改革的人 一个作者眼里差点就可以促进体制改革而进步的人

  被最终挖掉双眼(不是直接挖 而是在头顶用一种方式敲振让眼珠自动掉下)

  有着很现实的分道扬镳

  九世班禅的出走 以及其和达赖喇嘛的来往信件中看出

  同为一脉的师徒 终也是利不同而道不同

  有着特有的形式

  在需要向英国、美国、印度、中国大陆派去各不同代表团求得帮助时

  是通过占卜 来决定谁去哪个国家

  这故事 大概是不如前一种动人的

  我这里 我都当真

  不管 什么藏学家 史学家 怎么评价书本身

  对我而言 则是 除了愿意看到她不同世俗的美 也愿意接受她如常的拉屎放屁

  《喇嘛王国的覆灭》读后感(四):喇嘛王国何以覆灭

  本文没什么原创的东西,只是一个简单的阅读记录,如果觉得有帮助可以参考借鉴。

  本书一大特色即引用了大量英国和美国以及英国治下的印度政府的外交、政治档案,通过这些珍贵的历史材料来分析历史。此外,他大量征引拉萨街头的政治讽刺歌谣,“辨妖祥于谣”,在歌谣中体会历史,别有一番趣味。

  作者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论述喇嘛王国何以衰亡:

一、内部原因

  事件一:1920-1925关于扩军的争端

  十三世达赖喇嘛于1913年返回拉萨之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使西藏现代化(包括发展藏军)的改革和新政措施。在达赖喇嘛的亲信和宠臣、进步开明的擦绒噶伦的领导下,藏军经受了各种方式的军事训练,并且确立了英国式的军事制度。一批年轻军官在英属印度接受了军事训练,了解了各种新思想与技术。到1918年左右,西藏当局建立了一支小型可靠的武装力量,英国官员当时评价:拥有指挥有方的军官和现代武器,西藏完全能同国民党中国相抗衡。

  然而,擦绒及藏军严重影响到了寺院集团的利益。擦绒扩充和改良藏军,增加军费开支,不断提议使噶厦政府的基础结构现代化,在政治上削减了寺院集团的影响力。他和他手下的军官效仿西方的生活方式,且公开赞赏和崇拜西方的物品和价值观念,在喇嘛们眼里,这种不将传统放在眼里、英国化的行为,会使宗教最终失去施主,西藏固有的特征也会丧失。因此,军官集团被喇嘛和宗教守旧实力视为喇嘛王国基础的威胁。

  在宗教保守派的不断劝说下以及一系列事件的发生,达赖喇嘛在1924年革除了擦绒及其军官集团的官职,并废除了一系列促进西藏发展和现代化的计划。藏军遭受这次打击后,从此一蹶不振。在传统与变革所发生的第一次冲突中,西藏选择了深深根植于传统的制度和思想观念之中的发展道路。

  于是,十三世达赖喇嘛执政时期所坚持和奉行的一整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在这一时期被抛弃了,西藏社会死气沉沉,停滞不前。而热振则放纵自己,经常以各种手段获取财富。任何同他作对的官员都会遭到贬官、革职乃至被诛灭的厄运。到20世纪40年代中期,热振已经把西藏拖入了混乱和内战之中。

  事件三:龙厦改革派的失败

  龙厦是西藏最为开明的俗官之一,他于1913年在英国生活过,深知一切政治制度都必须适应正在变化着的世界,他认为西藏应当借鉴欧洲国家的经验和教训。龙厦的改革派触及了多方利益,他们限制了噶厦的官员任期,并且将一部分职责交由“民众大会”承担。如果他的这种改革取得成功,接下来他就打算进行重大的改革,以增强西藏的行政管理效力和军事威力。

  然而,以赤门为代表的西藏传统制度的维护者和既得利益者,挫败了龙厦的改革运动,并对他进行了严厉的惩罚,这在某种程度也震慑了其它贵族,向其它希望改革西藏的传统制度的俗官们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龙厦的双眼珠被挖掉,他的庄园被没收,并禁止他的子孙后代担任噶厦的官职。

  龙厦派的改革运动是二战以前改革和复兴西藏传统的政治制度的最后一次尝试,它的失败成为西藏现代史的重大转折点。不难看出作者在字里行间透出深深的惋惜。

  事件四:派系斗争造成的内耗

  西藏政府的团结在西藏历史发展的危急关头早到了破环,西藏统治集团逐渐分为亲热振集团和亲大扎集团,并在各方面进行斗争。同时,寺院集团和他们在政府中的保守派盟友一再阻挠迈向现代化的哪怕是很小的一个步伐,大扎当局为培养人才所开办的英文学校也被迫关闭。他们的理由与组织1921-1925年扩军时如出一辙:英文学校会灌输外来的无神论思想,这会危及宗教教义和制度。喇嘛们争辩说,从1913年到现在的历史表明:西藏能够在不采取激进的方式或进行重大的变革的情况下维持自己的独立地位,他们不会容忍现代化。

  1、永恒利益国-英国

  从1913-1947年这整个时期,英国都是西藏的主要支持者和与西藏保持外交关系的唯一一个不相邻的国家。英国在这一时期的目标是保持西藏作为一个缓冲区,以排除国民政府和俄国的影响,并使英国和英属印度在这一地区的利益居于支配地位。但是,英国并没有像其为锡金和不丹所尽的职责那样,向西藏的独立活动提供真正的援助,或将西藏并入其印度帝国。他们认为,这两种行为会疏远中国和苏联,从而给英国的国际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英国并非诚心诚意地帮助西藏获得独立的国际地位,英国所奉行的政策是以在中国主权的范围内承认西藏自治的主张为基础的。

  当英国人于1947年让印度独立后,随之放弃了其在西藏的利益,涉及西藏的事情都让新独立的印度采取主动先行一步。在1948年西藏商务代表团打算出国求援时,英国不但不设法帮助西藏获得独立的身份和地位,反而拒绝依据西藏的护照颁发签证。在1950年西藏呼吁联合国提供援助时,也正是英国代表首先发言,认为西藏的地位不明确,并建议延期讨论西藏代表所提交的呼吁书。

  2、利益继承者-印度

  独立后的的印度政府的西藏政策同殖民地时代的印度的西藏政策大致相同,新的印度政府企图沿袭《西姆拉协定》中所确立的双边关系,并且要求西藏承认其作为英国的继承者,即认可英国把从西拉姆协定中所获得的一切权益移交给印度。

  3、新介入势力-美国

  在论及宗教对于政治的影响时,作者在开篇即谈到,“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宗教是西藏政治中的一种和谐的力量,但是,它又是一种导致分裂和纷争的力量。各种宗教集团为了扩大自己的声势和影响,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和角逐,他们在有关宗教利益的政策上不能达成共识,从而给二十世纪的西藏历史带来了灾难。”

  拉萨三大寺以及分布于西藏四面八方的数以千计的较小的寺庙中的人都认为,他们代表着佛教的根本利益,并且有义务维护宗教国家的真谛和价值。因此,寺院集团在噶厦政府中竭力阻挠实现现代化,在他们看来,现代化既有害于寺院生活的经济基础,也不利于西藏佛教的价值垄断。

  在本书所述这段历史中,传统与变革之间产生了许多潜在的转折点,可是在每个转折点,寺院集团及其在噶厦政府的同盟者都支持最为保守的主张,从而导致了喇嘛王国的覆灭。

反思:

  《喇嘛王国的覆灭》读后感(五):从布洛赫到戈尔斯坦

羊卓雍措和学堆河 2009新年

一、萨玛达

  从羊湖一路向西,经过雪原和水库,最后会来到一处岔路。从这里右转,去往江孜和日喀则-卫藏的第二中心;向左转则通向帕里和亚东-卫藏最重要的贸易口岸。换句话说,这个今天已经不甚起眼的路口,曾是卫藏商道的枢纽。

(今天的公路从浪卡子直通江孜)

  一个从拉萨出发的旅客,通常只需要15天就能抵达亚东,再花上半个月便能看见巨大的加尔各答港(19个例子,很啰嗦不列了)。而作为清代以来的汉藏官道,假如你姓赵,从康定到拉萨也需要漫长的4个月(20个例子,也不列了)。

  就在路口的南边,有一个叫“萨玛达”的村庄(《西藏志》有点穿越地称为“杀马达”)。1971年,在逃往印度的萨村村民的帮助下,戈尔斯坦完成了他著名的论文《Taxation and the Structure of a Tibetan Village》(一个西藏村庄的税收和社会结构)。其中一个村民诺巴凭借强劲的记忆为他背诵了自家30块耕地的名字-西藏人有给土地起名的习惯。

  尽管已事隔四十多年,这篇文章读来依然精彩。在批评了过去的研究者(包括埃克瓦尔!)太过忽视藏区社会的分类之后,戈尔斯坦以萨村为例,分析了一个“政府直属型村庄”的社会结构、税收和村社管理。出于后面讨论的需要,请容忍我罗列戈尔斯坦对卫藏普通居民(即“米色”:除200户贵族和11万僧尼外的其他农区居民)的基本分层。

  A)差巴: 意思是“纳税人”。这是一群“最有威望的农奴”,通常财产最多、义务最重,但被“束缚”在自家世袭的地产上。只要他们(本文不区分性别)完成了规定的义务-很少是庄园劳动,主要是政府税收-官方便不能单方面剥夺他的地产。当然他也不能单方面地永久离开。(为什么要离开?)

  “差巴”相当于民众中的特权阶层,他们由家长组成“村议会”,与“头人”(或选举或轮班或世袭)共同管理村社。由于官方税收多数只派到村一级,这意味着真正的村社自治:自行分配税负、自行处理民事纠纷和公共事务。只有当村议会无法达成一致时,问题才提交给宗政府(县政府)。

  “差巴”占萨村居民的15%,一个中等水平的差巴户-比如那个记性很好的诺巴-占有地产800多亩。全区平均下来显然没可能那么富(交通枢纽情况特殊),但差巴比例高很多,大约45%。

  )内差堆穷(戈称为“bound”dud-chung,后来他似乎放弃了这个分类) 这一分类有各种称呼,出于方便这里选择“内差堆穷”,也就是只负责庄园劳动的小户。特别强调一下,很少人意识到卫藏的农村组织其实分“庄园”和“村庄”两种,我们熟悉的所谓“封建领主经济制度的实质就在于领地分为地主土地(自营地)和农民土地(份地)”的情况(《列宁全集》第三卷),只会出现在庄园。村庄没有“自营地”和“份地”之分,土地基本归差巴。

  庄园的“内差堆穷”则每户从领主处获得一块10亩左右的“份地”(内差地)。过去常听人说内差地不稳定,顶多终身持有,这不对,内差地同样也世袭。相应的责任是给领主提供一名全年劳力(“乌拉”),主要用来耕种“自营地”。实际上他们是庄园劳动占压倒性多数的劳动力来源,大体上我们可以说,有内差堆穷的地方才算庄园。

  戈尔斯坦说这种劳动是无偿的,还不管伙食,这也不对。个别“差巴”零星为庄园服务时才不管伙食,长工式的“内差堆穷”基本必管(早晚两顿图巴)。一个有趣的例子是帕巴拉大师曾有一块60亩小庄园,由“内差堆穷”耕种,后来就因为“负担不起伙食”被迫改成了定额租。(刘忠《中期村落形态》)

  “内差堆穷”的工作与“差巴”正相反,他们只服务庄园,不承担政府义务,是最接近典范意义上的“庄园农奴”。但萨村不是庄园,也没有自营地,自然也就没有“内差堆穷”。全卫藏来看他们约占总人口的25%。

  C)米波堆穷(dud-chung mi-bo) “米波”意思是人-租(戈译“human lease”),大陆译作“人役税”(联想一下王安石的“免役钱”就方便理解了。但“免役钱”只免衙门差役,“米波”则买断全部税役)。他们在祖辈以来世代隶属的领地上被解除了纳税和应役的日常义务,每年向领主缴纳一笔叫“米波”的税款后,拥有迁移和工作的极大自由。

  获得“米波”身份的方式很多。当居民发生跨领地的嫁赘时,作为即将送走劳力(新娘或赘婿)的一方,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向领主申请“米波”,也是对领主损失税基的补偿,“领主实际上很少反对”。大量米波就源自这种情况;

  欠税负债的人如果弃家而逃,风头过后常常有亲友出面调解。考虑到卫藏出了拉萨就没警政,追逃难度很大(戈挖苦说追逃变成了“受害者的责任”),领主一般也会就此给予“米波”身份;

  那些隶属自治村社的居民就更简单了,差巴如果不愿留在家里-比如经营压力太大、外嫁、一妻多夫吃醋什么的,直接向村社提出即可。只要不影响纳税,很容易获批,村里再向宗政府备案了事。这种情况下的“米波税”,请注意,付给村社集体(本村支配不必上交)。

  “米波”身份也是世袭的,原则是父传子、母传女。他们可以留在本地,也可以迁移,是雇工和城镇工商业者的最主要来源。但要注意一点,如果个别米波滞留本地无所事事,领主有权(注意:村社集体同样也有权)指派他-特别是那些贫困无业的单身少年-去人手不足的差巴家庭工作,并从此被视作该家庭的一员。这种人称为“助差者”,不再视为“米波”。指派“助差者”的做法也会扩展到跨领地婚姻时的“人手交换”,尽管这种交换并不常见。

  萨村居民有85%是“米波堆穷”,少数出自本村,多数为外来,经差巴集体同意后定居萨村。全卫藏“米波”比重当然没那么高,大约30%。

  D)囊生(补充) 戈尔斯坦没有特意分析这个阶层,大陆则一般视同奴隶。“囊生”中世袭家仆的那部分的确接近奴仆,但其他的并不是。

  举三个例子。墨竹黑丁庄园共16名“囊生”,其中4名家奴;墨竹伦布庄园9名“囊生”,仅2名家奴;止贡同盖庄园11名“囊生”,没有一个家奴。(《藏族社会历史调查(一)》)

  不是家奴的“囊生”或者抽调自居民家庭,或者是雇佣长工。管家和家庭教师有时也称囊生,还有上面提到的,指派给差巴工作的“助差者”则被我党视同家奴。有一次我们的调查者们有点不好意思地承认,有些所谓“家奴”其实是家里的亲戚。 本质上囊生指常年为主人提供侧近服务的人,包括各种家仆、助手和雇工。

1956年“藏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在墨竹工卡宗工作时,甚至有庄园居民向调查者抱怨,“(他们)对囊生的生活是羡慕的。因为囊生生活稳定,没有债务…他们也提到,申请当囊生一般不会轻易地被批准,只有家中走投无路,或只身一人无法生活时,谿卡(庄园)才会批准…庄园主还可以炫耀替农奴安定了生活,对自己的农奴怎样仁慈。”(《藏族社会历史调查(一)》)

  另一个案例里某领主多次劝退一名女囊生未遂,还发动她家人(差巴)加入劝说,仍被拒绝。(《藏族社会历史调查(一)》)

  主持了西藏调查的李有义认为“囊生”占卫藏总人口的1.5%(《西藏土地制度二题》)。考虑到上述水分,之后不再单独分析他们。

  差巴 内差堆穷 米波堆穷 卫藏 45% 25% 30% 萨玛达村 15% 无 85%

  以上三种身份现实里也会重叠。比如墨竹工卡宗最大的贵族庄园-甲马赤康庄园强佐(大管家)虽然出身“大差巴”,但他同时又接受了一份“内差堆穷”份地。那么他既是个威风凛凛的大总管(庄园属于藏王颇罗鼐的后代),又要给政府支差,还得为庄园劳动。实际上他又将内差地租出,去劳动的其实是那个承租户。(《藏族社会历史调查(一)》)

  总体上卫藏“农奴”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是,纳税必须以占有对应地产(brten)为前提。这些地产记录在案,官方和居民各执一份(“内差堆穷”的“份地”一般仅登记在庄园清册中)。官方不能单方面变更税额或处置居民的世袭地产,而居民保留对“领主”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举一个例子。萨村按惯例向著名的江孜白居寺(“领主”?)缴纳青稞130藏斗,很久以前根据一个古老的价格折算为78两藏银。但到1940年代,市价已涨至超过2600两,江孜宗政府认为税额已严重贬值,应改回实物缴纳。萨村差巴集体反驳说这笔税款原出于信徒的供养,并未获得“差地”作为凭依,如果政府坚持改动,就应拿出土地档案证据。他们还掏出政府当年文件为凭,更要命的是其中注明折算率“不得变更”。最终大札摄政和宗政府撤回了命令。

白居寺 2009新年

  紧接萨村这篇成功的论文之后,戈尔斯坦同年(1971)还发表了《Serfdom and Mobility: an Examination of the Institution of “Human Lease”》(农奴制与流动性:“米波”制度考察),力图解释为何一个表面看来高度凝固的社会制度,实际上却允许极大的个人移动潜能。

  由于戈尔斯坦通过田野工作掌握了大量材料,这些文章在细节上无可挑剔-至少当时那些批评者还做不到。但戈刺眼地使用“农奴制”却未做理论辨析,这招致了至少四人反对。其中一位是《藏边人家》的作者Aziz,但最主要的批评者是B·Miller女士。 (这些文章和论战可以在戈尔斯坦供职的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网站下载)

  为了回应这些批评,戈尔斯坦转向了马克·布洛赫。

二、谁是领主?

  1985年戈尔斯坦成为改开后第一位获允进入自治区考察的外国学者。成果也很丰厚,既为准备《西藏现代史 I》(喇嘛王国的覆灭)补充了资料,后来还出版了《今日西藏牧民》,弥补了他一直没能讨论牧区的缺憾。

  但他更早的成果实际上是1986年发表的34页长文《Reexamining Choice, Dependency and Command in the Tibetan Social System:“Tax Appendages” and Other Landless Serfs》(再考察西藏社会的选择、依附和强制:“助差者”及其他无地农奴)。

  文章的前7页戈尔斯坦火力全开,怒喷对手的各种误解(大多数喷得极有理),并用1页篇幅大量引用布洛赫的《封建社会》为自己辩护。最重要的部分当然是布洛赫对农奴制的定义,因为重要,转录如下。

  农奴三特征:

  A)“自由与领主无关,谁没有领主呢?”(布洛赫名言),但若他失去了选择领主的权利,哪怕是一生仅能选择一次的权利,他就失去了自由(降为农奴)。

  )尽管有沉重的义务,但农奴拥有真实的财产和部分法律权利,这完全不同于奴隶。

  多说两句,其实这也符合马恩的观点:农奴和小农是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形态(部分或全部);经营型奴隶和资本主义雇工则是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形态。(《剩余价值学说史》第三卷)

引一句原文吧。“在中世纪,普遍地存在着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为基础的小生产:小农、自由农和依附农的农业。”(《反杜林论》)

  反正就是说农奴不是奴隶(别跟不清不楚的废奴运动扯到一起)。

  C)“the tie between a man and man”(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依附关系)居于农奴特征的“毫无争议的主导地位”。具体表现为他接受自身所属领主的司法管辖。 这条非常关键,有必要再引一段原文:

“the serf’s distinguish feature… was that he was so strictly dependent on another human being that wherever he went this tie followed him and clung to his descendants.”(农奴的典型特征是,无论身在何处,他都严格依附于另一个人/human being,且这种人身依附延续至他的后代)

  戈尔斯坦最终宣布布洛赫的总结性意见是:“对依附者的非自愿的、世袭的控制是农奴概念的中心。” 因此卫藏社会完全符合农奴制标准。尽管后来他也细心给出了自己的“农奴四要素”定义,但之后爆发的论战表明他实际上始终紧守两个阵地:

  I)卫藏领主有权统治和支配世代依附于自己的农奴; II)农奴无权选择领主。他们世代“tied to a lord through an estate(领地)”。这显然就是布洛赫的第三点和第一点。但戈尔斯坦没太留意定义的时代背景以及,到底谁算领主。 他甚至不敢使用庄园集体劳动这个最最典型的农奴特征,因为“差巴”和“米波堆穷”原则上都没有为庄园劳动的义务。

  随后他讲述了7个有趣案例,介绍“领主”在指派“助差者”时展现的权力。资料出自拉萨北郊藏龙卧虎的娘热乡,其中一个小姑娘央珍跟“领主”色拉寺斗智的经历精彩之极。

  1987年Miller做出回应,她说根据戈尔斯坦提供的资料(其实是本朝官方数据),卫藏领地的分配比例是:政府38%、寺院37%、贵族25%。但按布洛赫的经典定义,领主和农奴之间的依附关系应该是两个私人之间的“personal tie”(第三点特征)。

  这就是说,既然世袭贵族仅仅占有卫藏四分之一的领地,那么其他四分之三领地上的居民就没有那种个体意义上的、人格化的“领主”。大部分所谓“领主”或者是一个机构或组织(各大寺院堪布的任期通常是六年或七年,由各自扎仓推举,只能连任一次);或者根本就是政府本身。(Miller《A Response to Goldstein’s “Reexamining”》)

  我再补个刀,1973年戈尔斯坦还在一篇短文《The Circulation of Estates in Tibet》(西藏封地的流转)里告诉我们,相比寺院和政府,卫藏贵族一直处在衰落之中。

  戈尔斯坦很快以《On the nature of the Tibetan Peasantry: a rejoinder》(西藏农民阶层的性质)做出回应。这篇反驳极其罕见地展现了戈尔斯坦理解力堪忧的一面,他一方面回应说既然欧洲的依附关系也是世袭的,农奴无权切断,所以也不能算是“personal tie”-他显然把personal理解为“可撤销的、自由选择的”。(阵地B:农奴无权选择领主)

  但他又说由于欧洲农奴世代生活在领主的司法管辖之下,税收也直接交给领主而不是(not impersonally)交给政府,所以这也可以说是一种人身依附“personal tie”。(阵地A:领主统治农奴)

这里插入一下,戈尔斯坦保持逻辑一致的自然结果就是,他说由于萨村村民的主要税负都交给江孜宗政府,因此宗政府就是村民的“direct lord”。有一次他还把萨村称为“封地”estate,宗政府的“封地”。但我们知道宗政府通常流官治理,宗本(县长)任期三年。还有一次他甚至将萨村本身视为lord,因为村里每年都从“米波堆穷”那儿收“米波税”。(《Human Lease》) 其实这些已经完全是行政隶属关系了。

  最后他将上述矛盾归咎为Miller未能定义到底什么是“personal tie”,完全没有抓到对手的重点:根据布洛赫,依附关系中的“领主”应该指一个私人。这种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世代依附关系含有让现代人不快的,私人奴役的含义。

  但我们还不能在此止步,还得找出戈尔斯坦误解的根源。

三、私权利还是公权力?

  这里无法详谈布洛赫的《封建社会》,只能特别强调一个背景。按布洛赫的定义,“欧洲封建主义”存在于9世纪-13世纪中期,加洛林瓦解的9-11世纪为第一期,王权开始复兴的1050-1250年是第二期。

  整个欧洲封建时代的核心特征是,尽管也存在极其有限的国家意识和家族纽带,但在总体“无政府状态”下,贯穿整个社会的“根本的共同因素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臣属”,这种被“置于头等重要位置的” “保护关系网”本质上建立在私人关系之上。(《封建社会》上卷)

  当私人附庸义务不可避免地与其它义务-如臣民义务和亲属义务相冲突时,“附庸义务总是战胜其它义务,不仅在实际活动中是如此,而且在法律中也这样规定。” 实际上直到13世纪中叶,法国习惯法仍然允许一个附庸“为了他的领主的事业,可以合法地向国王开战。” (《封建社会》下卷)

  细读全书,布洛赫23次直接间接指出欧洲封建主义的背景是充满暴力的“无政府状态”;17次直接间接强调政治秩序崩溃之后对“主权的分割”。他有时把领主权力称为对公共权力的“僭越”,有时直接称之为“私人司法权”或“司法权私有化”,直到11世纪王权和公共组织开始复兴。

  布洛赫相信欧洲史上这个由私人关系主导的阶段在13世纪后半走向尾声。 冈绍夫同意在13世纪,国王本人和王权之间出现区分,个人纽带逐渐松弛。(《何为封建主义》) 詹宁斯认为直到14世纪,政府的主要职能(不包括采邑经济部分)才彻底回到“以国王为核心的中央机构和国王的地方代表手中…从这时起,我们才能称英格兰为一个国家(state)”(《法与宪法》)

  1308年英格兰召开议会时,林肯伯爵带领一批权贵提出三条宣言,“对宪法造成了天翻地覆的影响。”其中之一是:“臣服和效忠誓言是针对国王的位置,而不是国王本人。这是历史上首次将国王和他占据的位置明确地做了一个区分。”(琼斯《金雀花王朝》)

  那么原因就初现端倪了。戈尔斯坦在长期论战中最常援引的布洛赫的农奴特征-所谓农奴对领主是否有“个人选择自由”,仅仅适用于有效政府组织已经瓦解的时代(布洛赫最初在分析9世纪乱世时给出了上述定义)。这是一个时代错置的标准。当国家组织全面复兴,“自由选择”就毫无意义(贵族也不能向上选择)。米罗诺夫就说如果按这个标准,“到18世纪初全俄只有沙皇一个自由人。”(《俄国社会史》第一卷)

  但尽管戈尔斯坦误用了一个非历史的农奴特征,在论战中挥霍了大量口水,但我们仍要追问,当布洛赫式封建主义结束之后,伴随公共权力的复兴,如何讲述后来的变化?

  一个合理的设想是定义一种更加广义的封建主义,区分“主权分封制”和“付薪官僚制”两大基本型的不同(一个很早的提议见莫斯卡《统治阶级》)。佩里·安德森部分满足这个设想。他一方面挖苦教条马克思主义者将“封建社会”化约为一种“大土地所有制和小农生产相结合”的经济系统,这种假大空的定义将丢失太多信息(马克垚们就喜欢这个);

  另一方面他坚持“政治和法律上层建筑”是“生产方式的本质结构”:领主对土地和劳动力的非市场式控制是封建生产方式的特征,不可能不通过“政治主权的分割”来理解封建社会。(但他和马都不在意区分公和私,见《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 而在我们关心的阶段,这种分割已不再是丛林成果,而处于正式的政府组织框架之内。

  回到戈尔斯坦。关于定义封建主义,戈尔斯坦选择追随布洛赫。他认为伴随甘丹颇章政府重建集权力量,卫藏已不再是封建社会(博论)。但农奴制不同,它的存在顽强而持久。那么作为逻辑结果,下一个问题是,农奴制的本质(前面是特征)是什么?

  戈尔斯坦出人意料地转向了P·Sweezy,声称农奴制本质上是一个经济体系(“serfdom is fundamentally an economic system.”《On the nature of the Tibetan Peasantry: a rejoinder》),领主通过世袭领地来确保劳动力的来源和收入(income)。上面说过,这会丢失大量信息,还有混淆“权力带来收入”和“权力为了收入”的嫌疑。

  经过鹅师提醒,我相信戈尔斯坦清楚所有细节-大量一手信息本身就是他提供的。有一次他清楚称呼“领主”对属民行使的司法权力是“政府授予的” “独立司法权”(“trimgo rangtsen”/legal independence);但在大多数地方,他仅仅将领主对属民的支配称为“合法权利”(legal right)。这不够让人满意,19世纪奴隶主支配奴隶的权利也是合法权利,但我们必须区分出私权利和公权力。

  用中村的话讲,当“私人农奴制”发展到“封建农奴制”以后,领主的权利就开始“带有公共的、国家的性质,亦即采取具有部分国家权力的形态。”(中村哲《奴隶制与农奴制的理论》)那么卫藏是哪一种?讲得再直接点,举个例子,如果卫藏的领主和领地发生改易,这究竟是“更换领主”还是“买卖农奴”?

  先看一个远方的例子。1534年,西西里岛伦蒂尼市的法尔科内向查理五世皇帝支付了2万金埃居,以换取皇帝同意:中止将伦市转让给某大贵族,而保留帝国城市的身份。(布罗代尔《地中海世界》下卷 ) 那么这是一次关于政治隶属权(公共权力)的转让呢,还是以2万金埃居的身价(私权利)买卖了全体伦市市民呢?

  回到拉萨。每年藏历正月初三到二十五日大法会期间,拉萨市政将由拉萨米本(市长)移交给哲蚌寺朗色林扎仓(卫藏第一大学院)。期间后者掌管除死刑外的全部司法权力。 这是一次公权力的移交呢,还是说全体拉萨市民的所有权每年都会被转让两次呢?

  那么领地呢?从1728年藏王颇罗鼐结束卫藏内战到1959年,两个多世纪里发生了大量的封地流转,绝大多数是没收和转封。最大规模的一起可能是1924年卫藏政府全面接管班禅拉章属地。戈尔斯坦说流转过程中“农奴作为封地的一部分接受新领主的权力”,这已算客观。李有义则干脆声称“主人也可以买卖他们(差巴),但不是单独买卖,而是和土地一起转移。”(《西藏土地制度二题》) 你问这是独立思考还是睁眼说瞎话?你说呢?

还是让马祖来说吧。“(有人)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起来了。其中一种是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私有产权),另一种是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公共权力与自营地私有权的结合)。”(《资本论》第一卷)

  而让“西藏5%人口的领主占有95%的生产资料”代表了这种混淆的最高成就。

  如果你仍不同意“领主”代表公权力,我最后攒个大招。传统上达旺地区以色拉关为界,北边由错那宗管辖,南部归达旺寺管理,由它委派官员管理村社、征收税赋(《喇嘛王国》)。如果否认达旺寺代表公权力,等于自动放弃大片领土。

  最后补充一点,尽管寺院和贵族由政府授予了行政和司法权力,但并没有处置重大刑案的权限。

A)十三世1932年令:“各地官员未向噶厦请示前,不可擅自施行上述刑罚(断肢和死刑)。”(《西藏历史档案公文选·水晶明鉴》)B)十三世1932年令:“如有个别贵族世家,曲解官文,佯称有独立执法权,臆断迫使所属百姓致死和断其器官手足等徇私枉法的不法行为出现,宗本、谿堆必须将情况据实上报。各地方官员在未与拉萨政府联系,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不能随便行使上述处罚。”(《西藏社会历史藏文档案资料译文集》)C)1956年拉嘉里调查:“按西藏地方政府规定,除噶厦外其他任何人无权判处被告人死刑。”(《藏族社会历史调查(二)》)D)1956年山南调查:“宗谿(县级政府)对辖区内的百姓,不管是政府的、寺庙的、还是贵族的都有权过问。”(《藏族社会历史调查(二)》)E)“谿卡(庄园)贵族无权处死农奴,如果发生了这样的事那是犯法的,理应受到追究。”(《西藏山南基巧和乃东琼结社会历史调查资料》;更早的证词见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与政体》)

  我们当然不能天真到相信这会是如法的世界。公权力事实上的碎片化,会使统治和保护先天滑向压迫,你不能将希望寄托在人性大发上。而卫藏吏治不佳也经十四世坦率承认。(《自传 II》)

  但我也想提醒潜意识以秦制为公、视分封为私的人注意瞿同祖先生的意见:“(州县、幕友、书吏、衙役、长随、士绅)所有这些集团,都在现行体制下获得了最大的回报;惟一例外的是普通百姓。”(《清代地方政府》)

  前国族主义的公和私跟今天是不一样的意思,即便“天下为公”,那也是君上、老爷和狗腿分赃,先别忙算账,你大概率就是那个脏。

四、依附于人?依附于地?还是依附于税?

“哎呀,”他(李约瑟)写着,“一切靠抽税而转移!”(《中国大历史》自序)

  熟悉黄仁宇的人一定习惯看他喷“洪武型财政”。那是指一种朝廷并不统收统支税款,而是给每一项支出直接对接一处税源的做法,结果全国此起彼伏布满了凝固的补给线。

  其实卫藏财税更加“间架式”。下层以庄园对接耕地和劳力,又提供不可交易的世袭份地确保生产者的生活稳定,庄园得以不必为他们的日常生计承担直接责任(对比经营奴隶和雇工)。

  顶层分封则使政府既免于操心11万僧尼的至少一半口粮(另一半靠家庭和工作补足),又不必为全部350名政府官员支付薪水。很多机关有专属领地和属民确保开支,而这种逻辑发展到最后,你甚至发现寺院会为一个固定的法会安排税源或基金。

  因此直到十三世新政前,卫藏政府功能极简,绝大部分收入“不是用于行政开支,而是用于宗教仪式。传统的西藏政府几乎不需要任何收入,因为它几乎没有什么开销。”(《喇嘛王国》)政府的第一大支出历来是新年祈愿大法会的上供下施。

  情况很清楚,这种凝固的制度只能存在于一个静态的经济中,当领地、属民、耕地、资源甚至商道发生变迁,都将动摇局部收支。而二十世纪上半叶的卫藏恰恰经历了显著的财政压力和商业冲击(新政、扩军、商业化),旧的财税制度开始坍塌瓦解,新的管理方式也在生长。

  这里特别介绍庄园的演变,它事关卫藏社会的性质。前面提过,卫藏农区存在庄园和村庄两大形态,它们什么比例?戈尔斯坦说庄园是第一位的,村庄次之;56-57西藏调查的主要参与者刘忠则认为一半一半:

“(村落比庄园)分布于更广大的地域内…其数量之多,情况之复杂,都不亚于庄园。”(刘忠《中期村落共同体》); “村落与庄园间没有联系的,数量很大,从全藏看,这类村落比重可能在半数左右。”(刘忠《晚期村落共同体》)

  而在庄园内部,更发生了两种变化。一是大量庄园出租,据刘忠对墨竹工卡宗的调查,全宗7个政府庄园6个出租;15个贵族庄园3个出租;38个寺院庄园16个出租;年楚河流域13个政府庄园则有10个出租。“某些宗(出租庄园)数量之大,令人难以置信。”(刘忠《解体型领主庄园的不同形态与特点》)

  庄园出租后,承租人不具领主威权,“较为重视经营管理的改进”。但若他仍以征调劳役经营,就仅仅是包税人。更重要的变化发生在领主自营地比例减少上。1956-57年刘忠系统调查了墨竹工卡宗的13个庄园(耕地2.4万亩),由于本地区88%领地分属寺院和贵族,政府仅占7%,可以想象,因为村庄太少而庄园太多,会有极高的自营地比例-按惯例可能高达66%。但实际上仅有26.6%。(《藏族社会历史调查(一)》)

  再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以止贡替寺为中心的止贡地区,9庄园5村庄共有耕地1.1万亩,旧有自营地3600亩(32.5%)。之后不断切割分地到户,到1957年仅剩415亩(3.7%)(《藏族社会历史调查(一)》)

  墨竹工卡宗是卫藏庄园比例最高的两个宗之一(另一个是东嘎宗),止寺也是闻名全藏的大寺,后者自营地比例急剧减小,意味着庄园集体劳动逐渐消亡。尽管各地程度不同,但它们不是个例。

“…这些特点足以说明原来意义上的领主庄园已经成为过去,现在各地陆续出现的几乎是实行实物租制的地主田庄和实行雇工制的初具雏形的农场,从西藏的情况看,以往那种认为封建领主庄园始终处于停滞不变状态的看法,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刘忠《西藏解体型领主庄园的不同形态与特点》)

  现在可以讨论“束缚于土地”了,这几乎已成为青康藏全民的标签。我们先从差巴开始,就用诺巴示范。

  A)差巴 理论上差巴是第一类最严格束缚在自己地产上的人,他们主要支应政府税役、也少量分摊庄园劳动。但重点是,如果你是村庄差巴,政府每次派差只通知到村,头人再按每户土地份额分配到户。至于具体差事让谁去,你诺巴亲自去、让家小去、派租地佃户去(这是很常见的地租安排)、或者干脆雇个长工应付一整年都可以,政府不关心谁去,只过问结果。

  那么情况就很明朗了:只要诺巴预先安排好差事,不用应役的其他人都能自由处置时间。除了忙于生计,他们可以自行访亲、朝圣、贸易甚至诉讼而“无需从领主处获得任何许可。”(戈尔斯坦《Reexamining》)

  )内差堆穷 前面说过,“内差堆穷”是最接近典范意义的“庄园农奴”,理论上他们每户都有一名劳动力几乎完全围绕庄园劳动。如果我们一定要从整体社会中切割出作为理念的农奴,那么应该是他们。

  但尽管程度有限,现实仍无法严格吻合理念,一个趣闻是墨竹某庄园每次开工都发现来当差的有一半是老弱病残,10天的工作量硬生生搞了30天。(《藏族社会历史调查(一)》)而问题更不止谁来当差,而是庄园自营地本身的衰落,上面已经谈过了。

  C)米波堆穷 不解释了,有人称他们自由堆穷。

  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之前推测过,耕作全部卫藏土地仅需10余万劳力,但供给已超过45万(必然大量混迹于生计型贸易和杂务中)。这使财税制度在设计之初(17世纪)严格固定人、地、税的做法已部分不再必须。而当初静态的制度设计也没有能力应付超过两个世纪的压力,税负变化很难公平分摊到税基,局部居民在重压下破产,新的供需由是形成。(越靠近中心城镇和交通干道的负担越重,偏远的则很轻松-讽刺的是多数目击者只能观察到前者)

  土地和劳力之间新的配置(顶差、租地、雇工)显然更高效,想想帕巴拉大师那小庄园:4户内差堆穷按惯例应为他支差1440个工作日,但他可怜的36亩自营地仅仅需要360工,也就难怪因为“负担不起伙食”改成定额租了。始于僵化的最终归于流动。

  这样的趋势下,不光顶充藏兵(兵役)成风,连“囊生”都能拿岗位买差卖差也就不会叫人吃惊了。东嘎宗一老妇是某大户的终身家仆,但她把岗位和工资转给替手,外加每年补贴对方5藏斗青稞,之后随丈夫四处工作巡游。(《藏族社会历史调查(一)》)

  但在公权力的碎片化和税收的非货币化之下,这种配置是不完善的,局部的短缺和局部的过剩很难避免。千奇百怪的隶属关系从未通过全盘统合财税制度而取消,且政府既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推动它。这就是戈尔斯坦的困境,他被迫在十多年时间里一直致力于调和一对矛盾:一种表面上将“人身束缚在土地上”的制度和事实上拥有极强流动性的居民。

  当然他也坦承,所谓的行动自由在当时的情境下并不值得追求。比如那些选择逃亡的卫藏人,他们并不会觉得这是诱人的选择,或者在追求自由(别加戏),更多只是负债或破产后的无奈。

  今天回头再看,相比戈尔斯坦执着定义一种静态类型然后为之争辩的方式,更好的做法可能是在分析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在动态的变迁里讨论卫藏社会的资源、挑战、约束和选择。这需要从所谓生产关系转向生产力。

  有一次我请教刘忠先生,说既然1950年代已经有相对丰富的数据,我们有没有可能从它出发,选择历史上几个点,比如1847、1907这样也有资料支撑的年代,尝试粗略量化一些基础的经济数据?(产出水平、生态状况、能量摄入) 或者出于谨慎、或者因为不关心新的经济史方法,老先生回答不可以,除非看到更多噶厦档案。

  今天我觉得不妨尝试。但着手之前,的确应该首先提供一个经过重新组织的合理叙事,因为有些精心挑选排列的真相比谎言更难拆穿。当年赵尔丰改土归流,除了怒斥“尔蛮不知大义”,竟敢僭称“土司百姓、喇嘛百姓”之余,无非叫大家改口自称“大皇上之百姓”了事。赵屠未经改造,就没有那么多花花肠子。

五、旺都的故事

  在结束前我想讲一个旺都的故事。他住在萨村旁边,半生经历了一个普通藏人几乎所有的社会地位。最先介绍他的当然也是我们的戈尔斯坦。(《Reexamining》)

  旺都这时已经结婚,妻子是行动自由的“米波堆穷”,夫妇搬回与父亲和继母同住。但家庭矛盾随后产生,旺都夫妇遂迁出另立家户。但他管理这块新近接手的小地产花不了多少时间,随时有陷入无所事事的危险。

  于是他去邻村“上沙鲁”找工作,那是个差巴村庄,有很多机会。他租进几块地,付劳役租给地主,还复垦一点抛荒地。这些工作都需要耕牛-他显然养不起,便从那些差巴家租用,同样付劳役租。

  旺都既勤奋又好运,分家几年后已有积蓄,于是他开始放贷谷物。民间年息通常10-20%,这在农区其实并不很高,著名的格莱珉银行生产用贷款也收20%。(尤努斯《穷人的银行家》) 卫藏的独特处是土地不可没收,尽管借方停止付息时就转入本金,但贷方只能临时接管抵押土地,以收获物冲抵本息。

  放贷顺利使旺都能租入更多土地,这次是一对老年差巴夫妇,孩子却还太小。旺都承租3年至小孩成年,期间他顶替老夫妻支应所有官方劳役,另付分成租20%。

  接下来好几年旺都一直过得不错,于是上沙鲁的多杰找上了他。多杰是个大差巴,祖上一直是村里首富,可能因为蠢笨,他赔光了几乎所有畜产,还跑了两任老婆。土地自然也全都抵押出租了-其中2块就在旺都手里,条件是旺都代替支应全部官方运输劳役。可能感觉旺都人好,多杰时常找他借青稞酥油之余有一天向他提议:干脆你们夫妻搬到我村来好了,我们组建联合家庭(也共妻)。旺都夫妇考虑后同意。

  但上沙鲁是一个大差巴的自治村社,其他村民立刻表示不满。他们认为如果多杰无力支差纳税,应首先征求本村意见,看看是否有人接手。而旺都是下沙鲁人,尽管大家是同一个领主,也不该随意转正。他们决定向住在江孜的帕拉管家寻求仲裁。

  旺都推测此事一旦提交到江孜,他将失去成为大差巴的机会。于是他和多杰秘密抢在对方动手之前直奔拉萨,直接找到领主本人为自己辩护。帕拉听完申辩后慎重考虑了三天,同意旺都和多杰本季合户在一起,但未来待定。此决定由他写成文书为凭。旺都和多杰带着决定返回,却激起了更强烈的愤怒,一些人甚至建议起诉领主帕拉。最终村民们达成共识,等秋收后驱逐旺都。

  这年秋天旺都收获特大丰收。村民随即向多杰施加压力,要求赶走旺都。共妻也未能让多杰挺住,他转而建议旺都离村,旺都拒绝。纠纷迁延整整一冬,至春播已临近时终于图穷匕见。旺都秘密赶往江孜求见冬巡领地的领主帕拉,解释了他的困境。帕拉于是做出裁定,已经破产的多杰搬去下沙鲁居住,旺都先帮补他一笔家用。旺都则留在上沙鲁正式成为大差巴,接管多杰的全部地产、房产、税额和债权债务-显然只剩债务。

  这就是旺都的故事,前面介绍的卫藏人所有社会分层都在故事里登场,他本人也从一个小家仆变成大差巴,还是一个健讼之徒。戈尔斯坦说这既不罕见更非个例,他还讲了好多其他精彩的故事。在替这些形形色色的人们贴上科学与谎言参半的标签之前,我们首先感谢这些真实的 人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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