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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的读后感大全

2020-12-28 04:00:42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的读后感大全

  《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是一本由何美欢著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8.00元,页数:222,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精选点评:

  ●读完发现学好common law多么重要,以及想上她的课。

  ●读过了,了解点点!

  ●今年一月初第一次看的时候完全不懂写的东西是干嘛的 当上了两个学期的普通法精要回头来看 觉得真是十分有理啊

  ●翻过。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司法主权要求中国的法学院进行普通法教育。

  ●零碎拜读完老师的老师何美欢先生的著作,赞叹何先生倾尽心力的无私育人精神和严谨周密的论述逻辑。

  ●这是何老师在清华法学院从事普通法教学的经验总结和体会,她为法学教育事业倾尽心力,死而后已,赵晓力老师称其为“一个人的法学院”,难能可贵,法律全球化下的普通法教育却有必要,清华的做法也有借鉴之处。在复习的紧要当头读的,感触不少。

  ●谢papa赠书

  ●法学大家的心血之作,不可不读的经典

  ●匠和大师

  ●全球化就是美国化。

  《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读后感(一):笔记

  一、 社会对律师的需求

  根据ABA(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的数据,美国每330人中有一名律师,而中国执业律师数量少。一定数量律师对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这一点已经达成共识。

  二、 司法改革

  A法官需要“造法”。人大的立法总归是滞后于这个复杂的社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是变相的、合宪的“造法”。造法是common law的强项,可以提供很多的启发。

  遵循前例。成文法的局限性,素质高超、逻辑严密的法官们会在同一案件上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C 衡平制度。在个别案件执行公义的同时维持法律的统一适用性,英美法系可提供一个参考系数。

  三、 本土化与法律移植

  对进口的法律有透彻的理解,才能兼收并蓄,这是比较法学的通病。况且,法律并非独立的学科,跨学科将会是优势所在。从维度上来说,需要学科层面的跨越,和国界乃至法律体系的跨越。

  《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读后感(二):(转)赵晓力:一个人的法学院——纪念何美欢老师

  一个人的法学院

  ——纪念何美欢老师

  赵晓力

  我和何美欢老师专业不同,但我们对思考法学教育有共同的兴趣,她关于法学教育的一书——《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和一文——“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我都是一读再读,今天上午又读了一遍。惭愧的是,何老师想的深,做的多,坚持久,我则是浅尝辄止,还经常灰心丧气。在今天的追思会上,大家谈的多的是何老师这个人,我选择谈谈她的事业,谈谈一个晚辈、一个后学、一个教师对另一个教师平生最重视的事业的理解。

  何老师《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是她在清华进行了两轮“普通法精要”的教学之后写的。2008年她离开清华去多伦多,我听说,她运走了历届“普通法精要”课学生的作业,准备对《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一书进行修订。何老师在今年《普通法精要》的暑期班上不幸以身殉职,凝聚何老师法学教育思想和经验的《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成为空谷足音,这对于清华法学院和整个中国法学教育界,都将是一个无可弥补的损失。

  何老师在《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一书中,列举了在当下中国教授普通法的两个最主要的理由,一个是全球化的挑战,一个是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第二点无需多说,在法学界和法学教育界也有共识;但历年来我向学生推荐此书,总是基于何老师在书中以铁一般的事实和逻辑指出、但国内法学界和法学教育界却总在以鸵鸟姿态回避的的第一个理由,即全球化的严峻挑战。2007年,在向《南方周末》“暑假阅读”栏目推荐此书时,我是这样写的:

  在中国的民法课言必称德国的同时,2001年德国重要的律师事务所除了一所之外,其余全都被美国化的英国律师事务所合并,传统属于法国律师天下的国际仲裁领域,也被美国大律师事务所占据。而美国大律师事务所不屑于兼并德国律师事务所,是因为即使适用德国法律的企业并购,德国客户聘用的也是美国大律师事务所——何美欢教授此书,描绘了一幅法律全球化事实上蜕变成法律美国化的图景。而伴随美国律师事务所在全球攻城掠地的,是美国法学教育的全球传播、美国式法律文件和业务方法的全球传播,以及美国法律的全球传播——通过强有力的游说改变各国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过程。美国法律跨国公司攫取的是律师业务中利润最丰厚的高端部分,其后果是各国本土的律师事务所被迫转入日趋激烈的低端竞争,降低了本土法律教育对最优秀学生的吸引力,由此形成恶性循环。国内法律教育界对何美欢教授此书中提出的法律职业危机和法律教育危机采取了鸵鸟政策,不过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将迫使每一个法学院教师和学生最终正视这一点。[1]

  2002年,何老师“包里揣着一份策划了一年多的为中国内地学生而设的普通法教学计划”,[2]到清华法学院报到的时候,法学教育高歌猛进,各省高考状元纷纷以法学院为第一志愿,“恶性循环”似乎还无从谈起。但到2007年,我协助季卫东教授通过中国律协做全国部分地区律师的问卷调查的时候,就已经发现,美国跨国法律大所的分支机构攫取非诉业务中利润最丰厚的高端部分,迫使本土律师事务所转入日趋激烈的低端竞争,在上海这样的地方已经成为事实。那么接下来的部分,本土法学教育对最优秀的学生失去吸引力,也就顺理成章了。最近几年法学院毕业生就业之难,从外地蔓延到北京,从一般法学院蔓延到精英法学院,由此带来的投考国内法学院的学生素质稳步下降,而美国各大法学院的LL.M项目里则挤满了来自中国的焦虑的学生——事实俱在,也毋庸我多说。

  我想,Betty HO一定是在英国、欧洲、香港等地看到了这一幕,然后就急急忙忙跑到内地,跑到清华,跑到明理楼。在明理楼内,我们已经习惯了她竞走一般的脚步声,由远而近,又由近而远,她在跟谁赛跑呢?

  我想,往小里说,她是在力争用自己的一门不让于美、加一流法学院水平的课,保持“本土法学教育对最优秀的学生的吸引力”;往大了说,不过是在这一轮美国法律全球化席卷我们之前,起码让我们的下一代法律人提前做好准备。而不要像我们民族一百五十年来历次遇到外来危机经常做的那样:危机到来之前茫然不知,危机到来之后怨天尤人,随波逐流。

  何美欢教授在谈到在当代中国教普通法为什么要深入阅读判例的时候,举了内幕交易法的例子。她说:“内幕交易的概念本身来自美国,证券法规是美国最成功的出口,获全球衷心的接受。英国等国家捕捉了在某一发展阶段的美国判例法,将它编织起来成为一幅漂亮的制定法。在那一刻,英国的产品可能比美国的好。但是,英国的产品好像是被割下来的花;在它最漂亮的那一刻它已经死去。美国产品却是那棵树,花被割后,树还可以继续生长。证券法的灵魂还是在美国的判例,而没有律师可以忽略阅读它。”[3]

  多年以来,我们在中国教外国法的人,包括我,大多从事的是割花的工作。栽树的,我目力所及,只有何美欢教授一人。借花献佛是轻巧的;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是繁重的。最终,何老师累死在上今年普通法最后一堂课的前夕。

  我常给学生说,你们很幸运来到清华。因为来清华可以一次上两个法学院。不是吗,何老师是以一人之力,用一门连续四学期的课程,在我们清华法学院内部又办了一个法学院;然而她的工作,作为同事,却无人能够代替,也无人能够分担。去年,我和何老师,以及我们共同的学生白麟、余娉吃饭,我请她计算一下这些年花在学生身上的时间。我不想重复那个当时让人肃然起敬,现在让人无限感伤的数字。我只想说,那是一个天文数字。

  但是,我相信何老师会同意,在中国已经不可否认地成为全球化一个重要的博弈者——而不仅仅是跟随者——的今天,没有中国人参与的普通法之林是不完整的,也是名不副实的。在历史上,“普通法”不仅仅是指英格兰那一片弹丸之地的地方性法律的意思,普通法这个名称,还寄托着着人类大同的高贵梦想。在今天以至往后,普通法当然也不应该由美国专美(这也是何老师的课叫做“普通法精要”而非“英美法精要”的原因)。我希望何老师栽下的树能继续成长——如果你们已经从何老师那里获得了成长的能力的话。我也希望木能成林,小树林能变成大森林。

  一个园丁的生命就在那些树林里。

  [1] 《南方周末》,2007年7月4日,http://www.infzm.com/content/trs/raw/21187

  [2] 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前言”,第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 同上,第153页。

  《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读后感(三):梁治平:重印序言

  我认识的何美欢教授

  梁治平

  忽然听到何美欢教授辞世的消息,我不能相信自己的耳朵。惊愕之余,是深深的痛惜。其实,这个消息已经来得很迟。从她发病,救治,到最后不治,已然过去数周。她生前所供职的清华大学法学院为她举行了追思会,我未能参加,因为没有人告诉我。当然,这也没有什么奇怪。我既非她生前同事,更算不上是她的好友。我们之间的交往,仅限于数次见面,几通电邮,而且见面都是在学术研讨会上。我之所以深感震动,除了因为这不幸的消息来得太过突然,恐怕也是因为,我对她的认识和尊重,令我在心底里很难接受如此残酷的事实。

  2002年上半年,我受邀往香港大学法学院访问,当时,何美欢教授即将离开港大法学院,转往清华大学法学院任职。这种不同寻常的举动让我多少有些好奇,不过,令我对她的名字印象深刻的,还是她在港大的同事关于她的介绍。这些介绍让我了解到,Betty(她的同事这样叫她,日后我也这样叫她)是全院最认真的一位教师,从备课、授课,到批答试卷,同学生谈话,每一件事她都全力以赴,一丝不苟。我后来见到她,得到的也是这样一个单纯的印象。她身材瘦小,戴深度近视镜,干练,直率,专注,单纯,热情,好像教育和学术占据了她的整个世界。

  那次从香港回到北京之后不久,我便全力投入新成立的“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即现在的“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的工作。Betty有时会来参加我主持的学术研讨会,故偶有机会见面。闲谈中我了解到,她在清华讲授一门颇具实验性的普通法课程,而且有一整套关于中国大陆法学教育的想法。她把这些想法付诸实施,又根据教学反馈对这些想法做出调整和修正。她还送我一份手稿打印件,里面记录了她的思考和心得。这份文稿给我留下深刻印象。Betty在那里阐明了在中国开展普通法教育的理据,并对国内法学教育领域若干流行的谬见予以辨析。在此基础之上,她根据自己对法学教育性质的理解,针对国内法学教育的现况,设计出一个普通法精要的课程框架。Betty非常清楚自己的目标,对于达成此目标的方法和步骤也有细致的思考。文稿后半部分涉及她两年来的教学实践,以及她基于此种反馈所做的反思。

  此前,已经有很多人就中国法学教育问题发表过意见,相关文献也不在少数,但是就我闻见所及,如Betty这样有系统思考、详尽论述且有实验作基础的论著,十分鲜见。因此,我特别邀请她来所做了一场学术报告,报告题目是“法学教育的性质”。(讨论详情可见http://www.hongfan.org.cn/file/upload/2004/12/18/1214645706.pdf)同时,我还请她就此题目为《洪范评论》撰稿。不久,她根据手稿中一章改写的文章,“法治社会的建设:在中国法学院教授普通法的一个理由”,就在《洪范评论》第2卷第1辑(2005年3月)刊出。又过了两个月,这部浸润了她心血、记录了她梦想和追求的小书,作为我主编的《法律文化研究文从》的一种,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书名是《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这算是我们一系列合作的最后一项了。

  付梓之前,Betty曾邀我为她的新书作序,而我以为,她这样表示主要是出于礼貌,所以婉言谢绝了。现在回想起来,无论如何,我因此失去了一个同她交流和向她请益的机会,这已经是无可补救的了。如今,斯人已逝。重读其书,一时间感慨纷呈。

  古云,文如其人。透过这部文稿,真的可以认识Betty:简洁,明晰,严谨,准确,纯粹,坦率,坚实有力,没有丝毫做作。而在表面看似尖锐的观点之下,其实有着一种综合性的平衡,比如在专业与博雅之间,法律外部研究与内部研究之间,知识与技能之间。Betty本人就是这样。她既有专精的法学知识,又有开阔的理论视野;她一再强调技能和跨学科研究的重要性,同时对高度专业性的知识决不轻忽。对她来说,法学界流行的专业与博雅之争,其实是基于某种虚假的对立;所谓大师与工匠的区分,同样不得要领。文稿对许多概念和问题——知识、技能、阅读、研究、写作等等——的梳理和分析,不但富有洞见,而且也体现了这种理论与实践并重、知识与经验相融的特征。不夸张地说,Betty以她的思想和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普通法训练的成功范例。而她辞世所留下的缺憾,恐怕是不可弥补的。

  我现在还清楚记得最后两次与Betty见面的情形。较早的那次是在2007年8月,洪范研究所借清华紫光国际交流中心,召开了一个有关社会公正问题的跨学科研讨会。在第二天会议结束之前的讨论环节,Betty有一个发言,大意是说,她发现会议参加者中法律学者人数寥寥,这让她很失望,她还说,这样一个会议,应该让法学院的学生们都来听。说这些话时,她显得颇有些激动。也是在那次会议上,她送了我一册刚出版的《法律中的社会科学》。这本翻译成中文几近80万字的美国法学院教科书,由她根据新版逐字校阅统稿。她在其中投注的辛劳可以想见。但正因为有她这份劳动,我们对这部译稿的翻译质量基本可以放心了。

  最后一次见到Betty,又是在洪范研究所的研讨会上,那是在两个月前。此前我听说她已离开清华法学院,当日忽然见她,有意外之喜。其实我正想找她,因为《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一书预备再版,我想她可能会借此机会做些修订。显然,这是她期待中的事情,她立即回答说要做修订。为便于联系,她还再次给我留下了联络办法。当时,我决计想不到,这会是我们最后一次见面和交谈。我相信,她对普通法教育这个题目,又有很多心得和想法,我们原本有机会分享她新的发现与卓识,还有她的梦想跟快乐,但是现在,这一切都已不再可能。

  我听说,病发那天,Betty在清华法学院还有最后一堂课。下午,她没有像往常那样准时出现在课堂。待学生们找到她的宿舍,才发现她仍静卧在床。她就那样永远离开了大家。其实,她就是那种工作到最后一刻、倒在自己位置上的人。也许,这也是她所希望的告别人生的方式。

  etty是一个纯粹的学者和教师,她也是一个纯粹的人。她就是以这样的形象,永远留驻在我的记忆里。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八日写于冀北忘言庐

  《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读后感(四):普通法学院的学习体验与部分书摘

  在普通院校的法学学习实践中,尽管可以看到书中所说的判例阅读与分析学习、论文写作方法等教学方式已在一定程度上被普及,但仍可以明晰地感到普通法教育的举步维艰。

  粗略地试述一些理由。

  其一,教学与学习目的之共同冲突。

  国内法学教育,尤其是教学水平较为普通的法学院校,多以培养优秀的律师或公检法校友为办学目的,这是一种普适性的要求,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办学目的。以此标准看,诸多法学院并未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或者是其部门学科并未有明确的教学目的,该类型的法学院提供的教育不应被视为完整的教学,而应被称做法概念和体系等知识传递的中介枢纽。此类教学目的和学生被动接受之学习目的,与批判性思维相悖:因为前者的逻辑在于顺递解释与服从,而非前瞻性地分析与问题预防思维。

  在实践教学中,判例的分析材料通常是被精剔过的,批判性的思考教学以授课讲师为主导,也仅仅占据教学课程的一小部分。此时,对同学的学习要求将为提升,或者对于大部分同学来讲,他们不是未被授予批判性思考的技能,而是根本未获悉批判性思考之技能的存在。从成本考虑,普通院校本身并不被视为是高素质法学人才的最佳产地,但是起码应当赋予其窥视到法学教学之本真的门径,以资其向更远的法律本质锐意进取。相较于国内水准较高的学府,教学的启发性和务实性当属决定普通法学院设定教学目标的参考标准。况且,沉迷于培养基层法律工作者或者将毕业生送进依靠年岁辈份晋升的官僚体制之中,也并非任何法学院向高远发展的长久之计。

  其二,不够刻苦与学习素养参差不齐的同学。

  笔者身边的同学之志向,多以被动式接受的小我教育为前提,即掌握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概念与应用方法,通过法律准入考试。并非其没有宏远志向,而是长期的应试性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同学的视野,以及法律本身在西方与国内就存在定位的不同。法律在西方国家作为国家结构的基础性要素,在国内存有浓厚的工具性色彩。即使是在法学院已经长期学习(1-2年)的同学,仍常以国内文化色彩的社会视角去评论法律,可以见得,法学院的同学在认识法律之本质时,存在参差不齐和尚欠合理本土化的问题。

  其次,仅仅将法学学习视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前提,并不助于法学教育的深刻发展。相较于美国法律学习最低以硕士教学授予,国内的法学教育多少存在欠缺深意性,尽管我们都明知社会中法学人才的缺乏与人口基数的限制。但是,作者在书中提出,在世界经济市场全球化以及中国加入一系列以美国标准为基准的国际组织之后,以美国法律思维去解决国际争端已是所有国家不得不面对的事实。即使,我们以设置中国标准为全球化发展的目标,不同国家的标准间,特别是贸易领域,也将存在趋同的发展形势。因此,知己知彼是在国际法律市场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必要前提。

  与前段提出的解决问题相同,即使是在重视实务技能的法学院,也应当保证同学在法学培养中的最基本的深刻研究的视野之启发。无论是语言或是师资等问题,都不该成为阻碍同学进取的理由。

  书摘部分(倒序):

  “因此,我们的教学,我们的态度,应该使学生认识到这个真理:‘不愿意严于律己以达到高技术水平的人是不能够成为一名好律师的,更不要说一名为伟大的律师。我们的专业里有大量的枯燥的苦活;我们必须处理驾驭大量的琐碎的细节;我们必须极端重视具体细节。我们必须接受这一事实,即我们大部分的时间须花在乏味的工作上。’除非我们能做到这一点,否则我们培养的只能是空有‘知识’,侃侃而谈,志大才疏的人,这不是国家之福。”p199.

  “普通法内容与历史背景都是在同一路径上,只是研究者在不同的阶段会集中关注其中一项研究。”p196.

  “学习或研究普通法需要学习知识和技能,而在正式求学阶段强调技能是恰当的,因为知识比技能更容易自习。”p196.

  “无论是为了学习或研究目的,如果他的专长在于历史或者文化,他也不能满足于囤积更多的知识,而是应该去创造新知识,提升我们对法律的本质的理解。创造知识可以从证明或证伪现存的知识的真确性着手,或者从历史背景推论出法律内容的起因或解释其演变着手。”p195.

  “有句谚语说,教育是在你将所学习的一切忘掉后所留下来的东西,这句话有一定的真理。”p194.

  “第一,如果希望练习组织或归纳的技能,合理数量的知识是必需的。第二,细节在几个方面具有价值。作为例子,细节可以传达成为专家必须具备的默示知识,而这种默示知识很难以其他方法传达。细节亦将言辞的东西形象化,从而帮助理解和记忆。细节本身必会被忘记,这一事实并不削减它的价值。”p193.

  “用西蒙(Simon)教授的话说:‘近些年来对认知技能的研究告诉我们,没有知识,广泛的易取的知识的专家不存在。没有经过10年的认真学习象棋,没有人能够成为象棋大师,无论他是多么聪明,无论他的解决问题技能多么强。’”p192.

  “知识作为手段和目的都具有价值。布卢母将知识放在认知目的的第一位,因为它是对取得更高层次的技能的必要条件。”p191.

  “然而,最大的问题可能是价值观的问题。毕竟,笔者过去两年完全没有科研成果,社会活动更是绝无仅有的,但仍然获准继续教授本计划,这足以说明功利考虑不是不可克服的。”p189.

  “当代的观点认为,‘写作不仅是为了沟通知识而进行,还是为了产生知识而进行。就是说,写作在思考中扮演着一个角色。’‘写作活动本身与‘构建’法律活动密切相关,构建法律是指描述并且归纳适用法律、适用法律规则、进行类推、区分事实、展开法律论证。’”p174.

  “他必须具备批判性地阅读和思考的能力,才能将那么多死的资料运用起来。同时,研究的活动是学习批判性地阅读和思考的最好方法,两者是互动的。”p173.

  “学术研究者需要立论创造新知识,他的报告必须有一个命题,而命题是由一个提问产生的。所以作学术研究的人的首要工作是提问。一个寻找提问的方法就是从现实中寻找,就是问,现实中有什么问题。找到这个现实问题后,研究者需要思考将这个现实问题转变为概念上的问题,这就是合格的提问。余下的工作就是尝试解答这个提问,从解答概念后,再落实到事实问题上。”p171.

  “一旦我们承认在法官表述的意见与他作出决定的真正理由之间存在差距的话,研究判例就必须超越研究判例中的说词,无论研究者的目的是适用判例或批评判例,他都必须找出驱动法官形成他的判词的形式和内容的真正理由,无论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的。”p156.

  “寻找真正的理由要求对判例的事实给予重视,要求将事实一般化或特定化以便将判决理由扩大或收缩,要求透视法官的价值取向,特别是他没有宣之于言的理由。”p156.

  “如霍姆斯大法官曾说,‘一般的命题不能决定具体的案件。’对学习操作抽象原则,判例是个无价宝,因为它们代表着人一生的经验,是‘事实的宝库’,可以提供宝贵的间接经验。特别是,这些事实图案可以揭示灾难是如何产生的,从而协助律师更好地计划趋吉避凶。大量判例和事实图案的印记可以改善水平思考,水平思考是指解决问题时从各个不同角度来思考而不是固定从某一方面来思考,事实上,它只不过是图案切换,而其先决条件就是对很多图案的知识。况且,仔细阅读判例助长对事实的敏感,而事实的重要性是律师、法官、学者公认的。”p151.

  《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读后感(五):《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何美欢)读书笔记

  法律全球化等于美国化。(1)美国律师事务所遍布全球;(2)美国法学教育传播到世界各重要地点;(3)美国式法律文件以及做法世界通行;(4)美国法律内容传播到世界各国。

  如果人们采取一个较长较宽的角度看,就会发现不同法律体系的相同比它们的差异更加重要。

  全球化不为人们的主观愿望所转移。消极态度只能买来短暂的安宁。只有主动地去掌握美国法律体系才能找到出路。作战需要知己知彼,这是传统的智能,也是真理。中国惟一的选择就是为了防卫,必须建立本身的能在国际舞台上运作的律师队伍,这应该是全球化最低的政策响应。

  中国学者现在承认中国法院正在制造判例法。

  自1979年以来,人大日以继夜地工作,不断地立法。但是,不管他们多么努力,在这个复杂的社会里总会有些事情是没有明文法律条文所能涉及的。在这些案件中,除非法院拒绝受理,否则它就无可避免地要造法,只要它作出判决,不论判决是什么,就是制造了新法。

  应该注意到记者若无其事地表述的概念:(1)法律的功能是解决具体问题;(2)法院应该以一般原则作试验,摸着石头过河,直到社会对法律达成共识为止;(3)一旦立法机构或最高法院表了态,试验就应该停止。他推崇地认为中国已经存在着的制度与普通法制度相差无几。

  如吉尔森教授指出,在对律师人数与经济发展的实证研究中,各方都“同意律师对经济发展在早期是积极的,只是它在某个阶段变成消极”,而争辩的只是这个转折点。

  法学院的任务只是“保证当学生离开母校时,他对法律的主要范畴的结构有扎实的基础,他有这个能力在这个基础上按照他执业的要求继续发展。”

  “明白法律,知道法律怎样和为什么变成这样的律师,会比那些欠缺这种理解的律师干的更好”。

  “提供有纪律的方法来对不断涌出的判例作出评价,并且训练学生运用这种方法的能力,以便他们能够在其专业生涯中明智地使用该种方法”。

  大部分学生不能修读美国法学院的精华课程,即J.D.的第一年课程,他们绝大部分修读的是法学硕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不能提供所需的培训以致毕业生需要经历长时期的实习才能成为一流律师,如果他们有机会在适合的大律所里实习的话。

  《马尔报告》(Marre Report)要求的法律技能:

  12.21 虽然在技术和社会瞬息万变的时代里,列出一张穷尽的法律技能清单是不切实际的,但我们认为下列的概括要求是务实的:

  (1) 对实体法的足够知识;

  (2) 认定法律问题和就法律问题构建有效和中肯切题的论证的能力;

  (3) 明智地运用一切资料进行研究的能力;

  (4) 明白任何法律的基础政策以及社会环境的能力;

  (5) 分析和阐明抽象概念的能力;

  (6) 识别简单的逻辑上和统计上的错误的能力;

  (7) 书写和讲述清楚简明的汉语的能力;

  (8) 积极学习的能力;

  (9) 认定和核实任何法律问题的相关事实的能力;

  (10) 分析事实和就被争议的事实构建或批评某论证的能力;

  (11) 对法律实务和程序的足够知识;

  (12) 适用法律的具有效率的能力,即解决问题的能力;

  (13) 草拟法律文件的能力;

  (14) 在不同场合发表有力的口头或书面论证的能力。

  (15) 对专业及道德标准有足够的知识。

  (16) 在不同场合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例如:

  甲、协助客户明白法律以及法律问题;

  乙、与备受困扰的客户交往;

  丙、了解客户的不同经济、教育、社会背景,及

  丁、了解少数文化民族的特殊需要。

  (17) 在引导客户提供资料的同时与他建立良好关系的能力。

  (18) 协助客户明白可供的选择以便他作出明智的选择的能力。

  (19) 与客户对手或其代表进行有效的谈判的能力。

  (20) 衡量何时该将客户转介给法律专业以外的专业人士,向客户提出建议而无损于客户对其的信心的能力。

  (21) 协助客户控制常常伴随着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的强烈情绪的能力。

  (22) 向客户以非法律术语的语言提出建议,而尽可能避免煽动当事人之间的反感的能力。

  (23) 与牵涉在同一案件或领域的其他专业人士合作的能力。

  (24) 对有效组织及管理技能的足够知识,包括现代技术的使用。

  普通法教学计划应该便于取得以下知识和技能:

  (1) 法学常识;

  (2) 批判性地阅读判例的技能;

  (3) 批判性地阅读制定法的技能;

  (4) 批判性地阅读其他材料的技能;

  (5) 解决问题的技能;

  (6) 研究和写作的技能。

  即使是英语能力最强的学生,若与其母语为英语的学生相比,还是有一截距离。这个距离严重影响到可以指定的阅读量究竟是多少。依照个人经验,要求学生阅读与北美课程同等要求1/5以上的阅读量,只会有反效果。挑战当然是如何以更少的材料培养出与北美学生相匹敌的学生。

  笔者建议普通法课程的基本核心应该包括以下:

  (1) 判例阅读技能;(2学期)

  (2) 制定法阅读技能;(1学期)

  (3) 研究与写作技能;(1学期)

  考虑到学生语言能力的限制,将实体法教授与判例或制定法阅读技能培训综合起来是不可行的。困难在于学生可以处理的阅读材料量。一方面,如果希望在一个可能内教授一门部门法,就必须包括大量的经过了“编辑”的判例。这样,就能达到教授实体法的目的,但是牺牲了阅读技能的培训。另一方面,如果希望培育阅读技能,就应该采用完整的未经编辑的判例,可读的判例的数量远远低于为了教授实体法所需要的判例的数量。因此,两个目标不能兼容,必须做出选择。

  今天的兰德尔的方法是以判例汇编本作为练习基础,这些课本载有经过大幅度编辑过的判例以及作者的评语,它们的目的是教授实体法。这种图书被严厉地批评过,有意见认为他们造成了美国法学学生批判性阅读能力的全面下降。笔者认为,经编辑过的材料不能给学生学习辨识文件中相关的与不相关的东西的机会,不能给学生观察不同文件之间的同异的机会,也不能给学生从阅读文件本身形成原创的虽然不是新颖的思想的机会,而无法获得的这一切正是批判性阅读技能的基本工。所以,虽然没有达到采用完整的审判记录的极端程度,本书所倡议的课程仍然是继承卢埃林传统,使用完整的未经编辑的不加评语的法官判词。

  本书倡议开设的判例阅读课程的主要目的在于培育阅读判例的技能,即在完成课程后,学生有能力独自批判性地阅读一篇他不熟识的选题的判词。其目的是方便学生完成计划后继续自习。

  事后,同学们告诉我,在这部分课程的头二三个兴起,他们几乎是不分昼夜地阅读材料。平均来说,每组同学需要3次2小时的会晤才能大致上正确地罗列判词中的推理的结构(同学们自己的会晤不计算在内)。找出法官未名言的大前提需要另一节课,过程非常痛苦,但也最能振奋人心。因为一旦法官的主张(claim)、理由(reason)、作证(evidence)、大前提(warrant)清楚地写在黑板上,全班会不约而同地指出其中的谬误。即使是胆子最小的同学都能有理有据地对判词作出评价。

  研究的最终目的是解答一个问题,为了这个目的,研究者需要决定如何去寻找什么样的资料。

  诚然,可以说学术报告是最难的,因为它要求研究者在问题未发生前识别它(这正是学界对社会的最大贡献也是企业律师顾问成功的诀窍)。

  教授研究是指教授学生如何寻找研究问题,如何形成搜查策略,如何批判性地阅读所得材料,如何得出答案并构建支持它的论证,如何将它写下来。这些学习目的当中,批判性阅读和思考也许最为重要。没有批判性阅读的能力,搜集资料是毫无意义的。

  这是因为对大师的推崇及对匠的蔑视忽略了两者的关系。这就是“人必须先成为匠才能成为师”。吉尔摩教授说:“我们专业的大师是那些能学习到高深技艺的,但又没有忘记法律究竟所为何事,如能在最琐碎的案件中看到最广泛意义的法官,从最细致的研究中得出新颖的启发及范式的学者,能将复杂的业务以客户的利益组织起来但又能服务公共利益的律师”。“不愿意严于律己达到高技术水平的人是不能够成为一名好律师的,更不要说一名伟大的律师。我们的专业里有大量枯燥的苦活;我们必须处理驾驭大量的琐碎的细节;我们必须极端重视具体细节。我们必须接受这一事实,即我们大部分的时间须花在乏味的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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