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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困的治理》读后感100字

2022-04-13 03:01:25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被困的治理》读后感100字

  《被困的治理》是一本由狄金华著作,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8.00,页数:348,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被困的治理》精选点评:

  ●典型的社会学个案研究论著,扎实的田野调查经验资料,跟极度丰富、全面的文献阅读与征引结合在一起,成就了一本有一定理论建树和重要现实意义的佳作。作者跟过往经典文献的对话能力,对于社会个体化时代(阎云翔语)基层乡镇治理多元面向的如实展现,都让人印象深刻。

  ●感觉是这一系列最差的一本了,提了好问题,但找错了解答的方向,写的也是不痛不痒

  ●通过解剖河镇这个麻雀,对农村治理历史、治理困境的深度观察,从中可以深刻地体会到,一项实践于中国农村这样一个复杂、传统而又快速空心化、极具被现代化的治理对象的公共政策,其效果如何,真是难以预测。向扎实做博士论文的作者致敬。

  ●我读不出一个好的故事

  ●写的还是很不错的!

  ●上过老师的课,当时讲的乡村面孔,真的是天赋异禀~

  《被困的治理》读后感(一):一个政治学议题下人类学方法的社会学努力

  总体很一般,没有学到吴毅《小镇喧嚣》的优点,顶多三星,评分有水分。但从中看到了一个青年学者围绕一个题目所做的努力,也看到了我自己曾走过的类似弯路。讲一个故事不容易,讲好一个故事更不容易。

  最后还是要例行批判一个,借以自勉。

  第一,方法上,借鉴了人类学的深描法,但因为摊子太大,所以尽管有历史叙述的努力,却没有真正体现出历时的要素,没有讲好有限的几个故事,基本都是点到为止,没有纵深。所以这个“河镇”,完全可以换成江镇、湖镇、海镇。

  第二,行文上,可以说是议论中夹杂着叙述,同时叙述也不像叙述。具体来看,一些议论有掉书袋嫌疑,零零散散不成体系的叙事成了点缀。而这些叙事中又夹杂了过多的个人评论、第三方转述和资料堆砌,内容貌似丰满,实则读来无味。

  《被困的治理》读后感(二):作业

  《被困的治理》读后感(三):个体化的失序时代,治理何为?——读狄金华《被困的治理》一书札记

  很多时候,读者与书,以及书的作者之间,总是会有某种奇妙的缘分存在。蓑翁之于这本《被困的治理》同样如此。

  最早认识本书作者狄金华老师,是在周晓虹老师的周门读书会上。那天,作为南大社会学院访问学者的狄老师,在读书会上作关于基层多重治理的学术报告,其思维的敏捷和表述逻辑的严密,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没过几天,我去南图借书。按照规定,每次在南图只能借四本书,而当时我已经挑好了其中三本,随即在社会学门类的书架边徘徊,这本《被困的治理》一下子映入了我的眼帘。该书出自国内我最喜欢的出版社——三联书店,又属于“田野深描”系列,而这个系列里,谭同学的《桥村有道》和萧楼的《夏村社会》我之前都读过,受益良多,于是便决定借这本书前来阅读。抽出该书一看,发现作者一栏写的正是“狄金华”的名字,一时间非常惊喜。

  书借回来,我大概花了十天时间阅读完毕。这本书里扎实充分的田野调查素材、详尽丰富的各类征引文献,以及作者治学的严谨、朴实、认真的态度,都带给我非常多的启发。我甚至觉得:这本书完全可以作为未来自己的博士论文的写作范本。经过几天酝酿,现将自己阅读这本书的心得感受,向狄老师和各位书友汇报如下,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最后,谈一谈我对狄金华这本书的两点小小的建议。

  由此可见,指望培育社会自组织力量,就能解决中国基层治理的困境,是不切实际的。如何找到兼顾各方利益的基层治理方略,还需要各级决策者的反复探索。

  就此搁笔。

  2016.7.7晚作于竹林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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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困的治理》读后感(四):《被困的治理》狄金华 著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被困的治理:一个华中乡镇中的复合治理(1980—2009)》 狄金华 2011

  Governance Under Siege: Research on Dual-formal governance Practice at one Central China Town (1980—2009)

  《被困的治理》一书是根据狄老师的博士论文改编而成的。在和一起开读书会的小伙伴讨论交流过程中(他们中部分人看的是“书”,部分人看的原版“博士论文”),我们发现,书本其实并没有做很大的改动,基本保留了博士论文的原貌。狄老师的博士论文《被困的治理》获得了首届“余天休社会学优秀博士论文奖”(2012)(这一点,他在书的致谢也提到了),而随后出版的书《被困的治理》(2015)则当选为“2016年中国社会学会年度推荐好书”。

  狄老师是我的校友,也是我们学院的老师(虽然没有给我们这一届上过课),有过几面之缘,不过那时候还对他不是很了解(言外之意,还不知道他有这么棒的作品),也没有过多的关注。后来,来到了另一个社会学学术重镇继续学习,在阅读社会学核心期刊的文章时,时常会看到狄金华老师的名字;在和周围的人的交流中,狄老师以及他的作品也会被人提及。这时候,我才意识到,原来以前我眼中的那个“大高个”老师,已经在社会学界获得了不少声誉。我对狄金华老师的代表性作品,也是其成名作品——《被困的治理》一书早有耳闻,但一直没有时间和机会阅读,直到后来我们的读书会的同学推荐了这本书,在读书交流的压力下,我才把狄老师的博士论文给看了。这本书真的是一本好书,看完导论部分,我已经被狄老师的才华给折服了。对于文献的梳理,做的真的很棒。吸收与超越——在提出一个概念时,狄老师很好地融合了二者之间的张力。不仅如此,对于概念的理解与把握,对于行文逻辑和篇章结构的安排,对于经验现象的敏锐直觉,对于推理论证的层层递进,这些融合在一起,使得文章让人看起来觉得非常的流畅和舒服。这让我回想起,或者说开始反思我的本科论文,我在里面也提出了一个“概念”,但是概念的提出和论证还是略显牵强,对于文献的梳理也是一塌糊涂,完全经不起逻辑论证和进一步的推敲。如何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一个超越前人的概念,还需要多多向狄老师学习。当然,其他方面,也需要多多向狄老师学习。

  以下为摘抄的一些精彩论述,以备后用。

  “费孝通早就提出应该关注中国与西方社会的治理差异。费孝通在其《乡土重建》一书中提出了“双轨政治”这一概念,认为中国传统的政治包含着“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专制体制”一轨和“由下而上的地方自治民主体制”一轨。”(p3)

  “需要指出的是,李怀印的“实体治理”以及黄宗智基于“第三领域”而提出的“简约治理”概念与分析框架在某种程度上是试图回应韦伯“世袭主义(君主制)的官僚制”(patrimonial bureaucracy)(Weber1978:104一105)概念和曼(Michael Mann)“高专制权力一低基础设施权力”(Mann1984;Mann1986)对中国乡村社会的理解。”(p7)

  “如果说治理主体/机构的简约性是“简约治理”的表征性特征,那么治理规则的简约性刁`是“简约治理”的实质性特征。(非常遗憾的是,黄宗智与李怀印都未能在其研究中明确地指出“简约治理”的这一重要特征)。”(p12)

  “河镇的治理困境提醒我在研究乡村治理时,除了要关注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同时也要关注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的制度遗产,即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和当代的德治话语是如何影响中国当下的乡村治理。对于中国当下乡村治理的实践而一言,其发生与实践的起点并不是传统的乡土社会,也不是西方个体本位的社会,而是一个有着社会主义传统和经过强烈意识形态改造过的后集体乡村社会。”(p18)

  “20世纪30年代,中国社会学的开拓者吴文藻先生(1988)结合英国功能主义人类学和美国芝加哥学派社会学理论展开了对“社区”的系统化研究。吴文藻先生主张以“社区”为基本研究单位来了解中国社会,由此推动了中国社区研究学派的产生与发展。”(p25)

  “在解构原有村落社区研究范式的基础上,弗里德曼创造性地提出了宗族分析范式。与此同时,施坚雅(1998)在四川盆地实地研究的基础上也提出了以集镇为单位的市场体系分析范式,认为集镇而非村落是研究中国农村社会生活更为合适的基本单位。”(p26)

  “以乡(镇)作为基本单位来研究中国的农村社会则至少可以追溯到许娘光。”(p26)

  “真正自觉地反思以乡(镇)作为中国农村研究基本单位的学者是日本学者福武直。”(p26)

  “在否认“村落共同体”的基础上,福武直提出了“乡镇共同体”的概念,他将“共同体”理解为农民基本生活得以维持的农户聚集区域,乡(镇)即是这样一个区域,在此区域之内,农民跨越村落进行日常生活的交流与市场交换(转引自郑浩澜,2006)。”(p26)

  费孝通认为,小城镇中包含了“大问题”。(p26)

  “吴毅的《小镇喧嚣》可谓是真正以乡(镇)为基本研究单位有意识开展的系统性研究。”(p27)

  “在《小镇喧嚣》中,吴毅虽然坚持其一贯的个案研究传统,但是将基本的分析单位由村落提升到了乡(镇),正式提出将“乡域”作为农村政治的研究单位。”(p27)

  “所谓的拓展个案法就是在田野之中“拓展出去”,不仅要收集和调查个案本身,还要将个案的历史、社会脉络或情景也纳入到考察的范围之中。它是通过参与和观察,将日常生活置于超出地方和历史的情景之中进行研究。就方法论层次而言,它是将反思科学运用于民族志之中,旨在从独特之中抽取一般,从微观走向宏观(Burawoy,1998:4一33)。”(p29)

  “王宁教授以罗伯特的《个案研究:研究与方法》为基础,提出了关于个案研究代表性问题的讨论事实上是一个“虚假问题”,因为个案研究并不一定要求个案具有代表性。即由于个案不是统计样本,所以它也并不追求统计样本所要求的代表性。对于个案而言,由于对它的研究意义并不限于其本身,因此它也需要体现某一类别的现象(个人、群体、事件、过程、社区等)或共性的性质。而个案所体现的这个类别所覆盖的范围有多大,则是模糊不清的。对于个案而言,只要能够集中体现某一类别,则不论这个类别覆盖范围的大小怎样,就具有了研究意义(王宁,2002:123一124)。”(p29)

  “我认为,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乡村治理所采用“复合治理”方式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困境,即乡村社会内部正当性话语多重造成的混乱使得农民破坏村庄秩序的策略性行为增多,构成了当下乡村治理的困境。这就凸显出了本文的三个基本主题。”(p34)

  “第一个主题是具有独立利益的农户是如何策略性地行动。”(p34)

  “第二个主题是“复合治理”中规则的不一致造成的传统正当性与法律正当性的冲突构成了当下乡村治理的一个基本困境。”(p35)

  “是主体在治理吗?不是,是规则在治理,即规则通过主体实现了治理。由此,探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治理规则则比分析治理主体更有可能切中乡村治理的本质与内核。”(p58)

  “显然,地方性规范是一个庞杂的知识体,但其支撑这一知识体的“骨架”却是相对清晰的,即“要给人留活路”的生存原则、“讲情面”的人际互动原则以及内外有别的原则等。这三个原则将庞杂的情境性行为规范整合成为一套差序性的规范系统。在此系统之中,各种具体规范之间的优先秩序得以基本确立,即区分出什么是“大道理”什么是“小道理”,由此令各种行为规范错落有致地发生实践。”(p81)

  “在本文看来,构建普遍主义行为图式的现代法律真正进入乡村社会还只是近三十余年的事。它是如何进入乡村社会,如何与地方性规范进行碰撞,这构成了当下乡村治理转型在规则层面的景象,且亦是近三十年乡村治理转型的本质与内核。只有把握了法律这一公共规则在乡村社会治理实践中的脉搏,刁`能理解复合治理在乡村社会的实践,并由此切中产生当下乡村治理困境的真正原由。”(p84)

  “以往通过阶级斗争话语呈现的治理,在普法中通过法律的语言而得到再现。治理维稳的逻辑侵占了法律程序正义的逻辑,成为乡村干部普法实践的主导,治理以法律的名义在乡村社会再现。由此,法律被行政所吸纳,普法实践成为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借助法律的名义开展行政的治理。”(p95)

  ““依法行政”使得法律嵌入到行政过程中,实现了法律对行政的治理,形成治理的法律化,即治理以合符法律的形式来展开。治理的法律化虽然与法律的治理化有内在的联系,但二者的逻辑却是有所不同:法律的治理化是法律以治理的目的而实践,其遵循的是摆平逻辑,强调治理的结果(实质正义);而治理的法律化则是以行政的方式展开实践,其遵循的是程序逻辑,强调的是治理过程(程序正义)。”(p104)

  “如果说送法下乡是遵循着自上而下的治理逻辑,那迎法下乡则正好相反,它是村庄之中的内生群体因为自身的需要而主动求诸于法律,形象而准确的说法则可以将其称之为“引法进村”,其遵循的是自下而上的治理逻辑。”(p112)

  “如果我们将保持“底线”稳定的纠纷调节与信访工作称之为消极治理的话,那么旨在改善农民福利的公共物品建设则可以视之为积极治理。”(p115)

  在这一章里,我将从公共物品供给中具有等级色彩的代理制转向扁平结构的协议制为线索,分析税费改革前后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以及河镇复合治理的变迁。”(p116)

  “这种由村干部牵头组织决策,由村民出资出力的公共物品供给模式我将其称之为公共物品供给的“代理制”,即在村社范围内,村民将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的支配权让渡给村干部,由村干部自主决定筹资与筹劳量,村干部根据村社内生产与生活的需要来安排和组织公共物品建设。”(p116)

  “如果说这种代理制中村干部的“赢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那么“一事一议”制则是试图打破这种代理制,取消村干部这一代理人身份,将村社的共同生产费用与建设计划交由村民们来自由协商解决,以此来杜绝村干部搭便车“赢利”的可能。”(p130)

  “在这里,我所借用“有组织的无序”这一概念来描述后税费时期,河镇乡村社会表面的和谐秩序下所隐藏的公共物品供给中组织合作的“巨大的无序”。”(p137)

  “造成后税费时期农村合作供给公共物品“有组织的无序”的原因,除了上述委托对搭便车“钉子户”的监控与惩戒不力外,委托人积极组织的动力不足亦是一个重要原因。”(p139)

  “通常而言,纠纷的调解与平息必须依赖于一套稳定有序的规范体系,否则不仅会增加纠纷解决的成本,使纠纷平息陷入无限繁琐的讨价还价之中,而且还将使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失去起码的规范基础。而无论是何种纷解决机制,其必定有一个当事人所共同接受的“基础规范”(basic norm)存在,而围绕这一规范亦存在其它下位规则—常规规范,其共同构成人们行为所依赖的行为规范系统。在这套行为规范系统中,基础规范是最具权威的“母法”,它是人们所共同信奉的“大道理”。”(p169)

  “无论是因权益损伤而采取维权行为的“维权视角”,还是因为乡村资源的缺失导致治权的丧失进而无法有效化解上访危机的“治权视角”,就其本质而言都是经济决定论,即经济、权利的损伤以及地方治理资源的缺失是上访行为发生的主要动因。如此,显然忽视了作为行为主体的农民其观念体系在信访实践中的地位。”(p180)

  “这些上访行为不是寻求个体对自己的庇护,而是寻求组织的庇护;不是基于个体之间的交换而形成一种庇护关系,而是基于组织的合法性宣称以及对组织的信任而试图建立一种庇护关系。我将这一种庇护关系称之为“组织庇护”,将为了困苦寻求组织庇护而进行的上访行为称之为“庇护建构的上访”而区别于“权益受损的维权上访”。”(p192)

  ““道德农民”与“理性农民”在村庄实践中的争论便演变成为农民行为实践中村社规范对其的约束与规范性问题。”(p208)

  “当互动的双方(调解人的参与将使得互动变为三方)都进行“情境建构”,那么情境背后的规则将进行互动,即在情境的合法性将进行竞争,情境建构所引入的规则将进行社会排序。”(p211)

  “从更为广阔的历史角度看,河镇乡村社会内话语/规则的混乱以及复合治理的困境正体现着现代化努力下乡村社会转型的症痛。……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乡村社会的转型无疑是再现了古典社会理论家所面临的时代困境,旧有社会关联模式的松散与解体,新的社会关联模式的重构与调试,以及模式转换期社会问题的涌现等等。但是河镇复合治理的困境所展现出来的并不是规范的缺失,而是就有等级性的规范体系发生混乱而无法重新整合出规范的等级性。”(p221)

  “在第五章中税费改革后钉子户逻辑的扩散以及村民无法达成合作的“有组织的无序”都象征着税费改革后村干部在村庄内权力与权威的丧失。村千部权威的倒塌导致了一种我称之为“村干部身份的非神圣化”的后果。”(p222)

  “当乡村权力丧失之后,复合治理本身所蕴含的多样化的、相力_抵触的规则便无法形成基本的层级序列,于是合符村社成员共同利益的“大道理”无法得到维护,相反那些追求个人利益的“小道理”变得满天飞。”(p226)

  “如果我们将公共物品建设等基础设施供给能力视为基础权力的“物质力”,那么公共规则的执行力则可视为是基础权力的“规范力”,二者构成了基础权力的两个基本维度。”(p231)

  y择/2017.1.14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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