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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车难题读后感10篇

2018-06-28 05:00:02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电车难题读后感10篇

  《电车难题》是一本由[美] 托马斯•卡思卡特著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28.00,页数:164,特精心网络整理的一些读者读后感希望大家能有帮助

  《电车难题》读后感(一):中国法院判决

  我自拟一段判决书吧: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将车道扳到左侧会致使被害人受伤,仍采取了该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被告是为了拯救右侧五人的生命不得已将车道扳至左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不应负刑事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应负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判决如下: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这是在中国法下能得到的最好的判决了,我想。至于法律之外的争论,那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电车难题》读后感(二):结论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思考问题方式

  了解公开课”的概念,还是在四年前,接触到一本被炒作得非常火热的一本书,叫做《公正》。

  《公正》原本是一位哈佛教授的公开课,被整理成了书籍。主要分析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如何处理一些事件、如何思考一些问题,才是公正的。

  在《公正》这本书(这门公开课)中提到了一个例子

  一列电车开来,前方轨道上有五个人,即将被撞死。如果开到另一条轨道上,则会撞死另一条轨道上的一个人。

  如果你是这位或者司机,你会用撞死一个人来挽救五个人的生命吗?

  如果你是路边的一个人,只要你搬动轨道分路器,就可以让电车开上只有一个人的另一条轨道,你会扳下扳手吗?

  这个例子并不是凭空想象的。这个例子是美国的真实案例。这个案例引发了形形色色的人的思考、参与。包括法官律师、天主教主教、教授、学生、陪审团成员……也成为不少人在工作之余或者朋友圈子里的谈话主题

  这个案例也成为美国最高法院——不是联邦最高法院,而是美国民意法院,由500名陪审员共同审判的法院——审判的案件。毕竟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每个案件都可以成为今后类似的案件的审判依据

  于是有了这本不算厚的书《电车难题》。

  这本书通过非常通俗易懂情景对话,从不同角度(例如法官、辩护律师、天主教主教、陪审员、教授、学生)分别表达自己看法,而且书里介绍了不少社会学的思考方法

  这本书并没有最终的结论,至少读者无法从书中看出:扳下扳手救了五个人、害死一个人的女士,被判有罪还是无罪。

  结论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去看待问题和思考问题的方式。

  为了启发大家,各位不妨思考:

  当扳下扳手、改变电车轨道的时候,这个人是不是充当了决定一个陌生人生死上帝角色

  我们有权利决定其他人的生死吗?如果有,是在什么情况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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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车难题》读后感(三):纠缠不已的思考和无解的世纪难题

  「电车难题」堪称世界难题,各大哲学家费劲九牛二虎之力,搬出种种理论进行思想上的「决斗」,可依然没有谁敢称自己是最后的胜利者。但是,有意思的不是确切实在答案,而是反反复复乃至纠缠不已的思考过程。暂且写下一点自己的思考——

  1. 功利主义的新解

  边沁是最早提出「功利主义」的哲学家,他主张万事万物要以「增进最多数人的幸福」为原则。「功利主义」最为人诟病地方在于,它很容易成为「多数人暴政」的温床,人们会以多数人幸福的名义去谋害少数人的福祉,于是苏格拉底被处死,电车应该选择人数较少的那一条轨道,我们可以任意摘取一个健康人的器官来挽救五六个在死亡线上徘徊的人。

  但这时有一个叫作阿利斯泰尔的哲学家跳出来了,他说:「这违反了一条基本规则,这条基本规则是达成多数人的幸福的必要条件,那就是——不能把大家都给吓死。」简而言之,多数人的暴政让所有人都陷入恐惧,他们担心有一天自己会成为那悲催的少数而丧命,所以「多数人的暴政」恰恰不会成全更多的幸福,这结果与「功利主义」的主张恰恰相反。

  把「多数人的暴政」这一点排除掉,功利主义还有什么弊病呢?大概是以一种强制的手段来给「幸福」下定义吧,它自负地以上帝视角规定一种最为幸福、最值得追求生活,然后以善之名剥夺所有人选择的权力。但如果功利主义抛弃了这一点呢?如果它承认每个人的价值观不同,所谓的「幸福生活」是个价值判断结果而非事实判断结果,然后把选择的权力交换给每个人,让他们自由追逐他们认为的幸福,这恰恰完成了「谋求幸福最大值」的目标啊。这时,功利主义不会否定自由,反而要全力拥护自由,因为对于人们而言,自由是幸福的必要条件

  这样一来,功利主义是不是就不那么面目可憎,甚至有很多可取之处了呢?当然,如果要得出更深刻的结论,那就要进一步了解功利主义在社会政策方面的种种主张了,限于了解范围,我的思考姑且只能止步于此。

  2. 类比究竟能否成立

  电车难题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形和类比——

  ①司机在站着五个人的轨道和站着一个人的轨道之间选择。

  ②由乘客旁观者)做出①的选择。

  ③外科医生随意摘取一个健康人的器官来救活五个在死亡线上徘徊的人。

  ④把胖子退下桥去阻挡失控的电车,来挽救五个人。

  辩方律师认为①与②类似,③与④类似,但①②和③④之间并不类似。

  我以为主要有两个角度,这两个角度指向了截然不同的结论。第一个是从「转移危险」和「制造危险」的角度出发,在①中,这六个人的生命原本就受到同等程度的威胁,电车选择任何一条的概率都是相同的。当总得有人死的时候,司机只好在两条路中选出一条看上去损失比较小的那一条,由此产生的杀一比杀五要好想法也是可以理解的。而在④中,则是创造出了一种新的危险,毕竟胖子原本并没有受到生命的威胁,但有人却牺牲他来救另外五个人,这在常人看来是不能接受的。在这个框架下,①得到认可,而④被批判

  但从另一角度,司机做出选择的思想根源为非就是「功利主义」主张的「幸福最大化」,多数人可以打着幸福最大化的口号去谋杀少数人的福祉,按照这个逻辑肾脏警察便出现了,警察可以对所有嫌疑人施加酷刑以获取有利情报……在这个框架下,①和④都被人唾弃。

  而更糟糕的是,似乎两个角度都说的通。

  3. 双效原则的可靠

  现实世界纷繁复杂,很多事情都会造成善和恶两种结果,我们是否应该抱着完美主义的态度而选择无所作为?圣托马斯给出了一种解法——「双效原则」,他认为,只要一件事情符合以下四项要求,便是可以放心去做的。

  ①行为本身在道德上是善的,或者至少是中性的。②行为人不能在主观上希望恶果发生。③善果必须是直接造成的,而恶果是间接的,或者说,是「不小心」造成的副产品。④善果大于恶果。

  这的确为解决现实中的复杂问题提供了一条行动指南,只是操作模糊的地方太多,比如如何知道善果是直接而恶果是间接的结果?似乎所有的事情都可以解释为以恶的手段达到善的结果,这之间的弹性空间太大,说者各有自己的道理

  但从理论上来看,这个原则又是好的。

  《电车难题》读后感(四):对电车难题的一些小思考

  这本书一部分观点在于让人们去思考,所谓的相似性的类比到底有无依据,到底能否有说服力,这是第一层。如同这2个案例,类比来看相同之处在于都是牺牲1人拯救5人,但如在直接/间接接触上、有无创设一个新的危险上两者之间又是截然不同的。包括我自己在内,一上来看到这2个案例,或多或少都会依据感觉觉得,似乎第一个能被人接受,第二个主动推一个胖子下去似乎总有哪里怪怪的。个人认为第一个案例是无奈的选择,无论是5人亦或是1人的危险都已经存在作为路人的你只能被动选择牺牲其中一种。而第二个案例呢,危险是仅发生在5个人身上的,桥上的肥仔是无辜的,一旦你推他,会创设一个对他生命造成损害的新的危险,而这个危险此前是并不存在的,因为公众观念来看,没人会认为在桥上看风景是一件危险的事吧,否则这是个多可怕的世界呀,bong一声警察推开你家大门把你拉走,说要把你全身的器官都拿走,去救好多人,大家觉得这很扯对吧。这是我理解的两个案例的不同,也是我认为案例1无罪,案例2有罪的原因

  第二个层次是,这本书其实是摆在伦理区域的,并不在法律区域,这就把这个电车难题抽象一下,变成了“一个人能否有权依靠私力决定他人的生死大权”,我觉得是可以的,所谓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讲的不就是这东西嘛。回到案例一上,美国人讨论这个难题的时候,有人会谴责说,凭什么由你来扮演上帝,决定轨道上的人的生死,对于信仰共产主义接班人来说,我们没有上帝的指引,但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判断,指引人精神世界的那个神也是人类想象的,他的本意也是希望在符合伦理的条件下,让尽可能多的人幸福,因此在那时那刻,决定电车轨道的你其实就是上帝啊,不然算什么,把开闸的手柄一扔跑掉,边跑边说“啊,上帝显灵吧,听天由命”。何为伦理标准,这个范围很大,很难用语言表述,但是你内心总是知道这个东西的,就像你看到小孩子总会让他们,你不会随意的陷他人于危险中一样,是每个人心中的价值和底线标尺,在危难关头千钧一发,没时间思考的时候,内心的这个标准会让你本能的做出最符合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因此归根结底,你要当上帝,可以,但你要把置于事外的人扯进来当牺牲品,你当的是撒旦

  《电车难题》读后感(五):《电车难题》笔记

  1.每个人都有着平等的权利 ,没有人有权利扮演上帝的角色去决定他人的生死

  2.慎用类比 ,某一方面的相似并不能导出其他方面的相似。而最完美的类比“梨是梨形的”也是最糟糕的类比,因为它无法带来任何新的信息

  3.道德决定之中,情感永远战胜理性,这是人的天性决定的

  4. 然而道德和法律判断是否可以混为一谈

  5.双效原则的四大条件:行为本身在道德上应该是善的或者至少是中性的;行为人不能主观希望恶果的发生,但可以允许或者说预见它的发生;善果应该由行为直接导致,而不是通过恶果直接或间接导致;善果必须足以弥补恶果之恶

  6.“会不会”和“应该不应该”是两个命题。(只有动物是生来就知行合一的,因为它们不知道有比一己私欲更高的理想——钱钟书)

  7.无限制无私是好的吗?

  8.“说不定这五个人就是因为知道达夫尼会扳动道岔,才把切斯特·法利引诱到岔道上的呢?完美的犯罪。”很有意思说法,说不定会是篇优秀的推理小说:-D

  9.然而也许直到最后,我们的抉择还是出于情感本能,因此一切分析都不过是为我们的道德直觉寻找理由罢了;但是同样,缜密的道德论证也有可能改变我们对某一行为的直觉

  10.我们的社会在道德方面,到底是应该越来越扩大,宽容接受所有一切的价值观,还是应该越来越缩小,让原则性问题更加突出

  11.最后,这样的极端问题对于明确我们的道德抉择似乎并没有什么帮助。但还是可以帮助我们思考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

  《电车难题》读后感(六):道德与法律的博弈

  “电车难题”是由哲学家菲莉帕·福特提出的思想实验,托马斯·卡斯卡特将该思想实验应用于其所著的《电车难题》一书中。卡斯卡特虚拟了一桩案例:一位女士在天桥上望着一辆刹车失灵的电车,其旁边是一个可以改变电车轨道的操纵杆。如果女士放任其正常行驶,则会撞死五个人,如果拉下操纵杆改变其轨迹则只会撞死一人。在紧急情况下该女士毅然选择了改变电车的轨迹,牺牲了一人拯救了另外五人,而该女士因此遭受到联邦法院的指控。本书围绕此桩案例,通过检察官、律师、学者心理学家、神学家等社会各阶层人士的评析,向人们展示了多元性的观点。本文中笔者结合道德与法律的角度,浅谈自己的看法。 法律不外乎情理,而情理往往表现为道德。但道德的标准因人而异,道德选择也难以得到统一的答案。首先,不同的人面对同一案件会得到不同的结论。这一点其实很好理解,书中面对女士的行为贯穿着争议就是最好的论证。在生活中这种情况也随处可见。几年前一位学业优异大学生牺牲自己救了一位平凡的老人,这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有人为这名学生鸣不值,认为其活着能够给社会带来贡献,而老人年事已高且不会为社会带来价值。但是生命权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以能为社会创造多大价值的角度去评价一个人生命的贵贱,无疑是像恒等式一般将生命具象化,这种道德选择无疑是有失偏颇的。由此可见,同一案件出现争议的声音是常态,因为每个人受其立场、宗教、教育情况等诸多因素影响,价值观必然无法做到统一。 其次,面对两个相似的案件,同一个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本书引用了哲学家杰里米·边沁的“最大幸福主义论”,即评价一个行为的性质应根据其结果是否能带来多数人的幸福。这种“结果决定论”在某种程度上符合我国向人们灌输的“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观点,但是其弊端同样是显而易见的。正如书中所举的例子,医生为挽救濒死的五人擅自摘取一个人的不同器官,最终被摘取器官者死亡,但换来的是五个人的新生。按照幸福主义论这种做法是合理的,但是在普遍的社会认知下,这种做法显然是荒谬的。 按照简化的字义来对比医生与电车案件,似乎二者可以划等号:前提——牺牲一人,结果——拯救五人,因此有人便以医生案件去驳斥电车案件,即如果电车案件判决女士无罪,那么医生同样无罪。但是面对这两桩相似的案件,想必多数人都会认为简单将二者混为一谈太过牵强。我认为书中对这两个案例的评析比较到位:女士的行为是转移了一个既定的危险,而医生的行为是在创造一个新的危险。人们对于创造新危险的行为往往是恐惧的,因此同一个人对这两个案件在道德上很难做同一选择。 第三,同一个人面对同一案件的不同情况也会得到不同的结论。以电车难题这个前置条件为例,让我们把辩论的焦点从女士的行为转移到面临车祸危险的两个群体,看看你的结论是否会有所变化。假设死的那个人刚刚经历了初为人父的喜悦,他正筹划着奔走相告、宴请好友,然而因为第三人的自作主张,改变了电车的轨迹,从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另一条岔道上的五个人呢?他们是一群嗜血的刽子手,在前段时间抢劫了一个家庭并杀害了家里的所有成员。他们即将逃之夭夭,但阴差阳错走到了电车的行驶轨迹上,可因为第三人的自作主张他们得救了。如果假设了这样的一个场景,你的结论还会像开始一样吗?我想舆论会将该第三人口诛笔伐,谴责之声纷起。 那我们再将这个假设条件互换一下,如果死的那个人是个凶犯,而其他五个人是热衷慈善事业的老人,你的结论又会如何?我想公众多会感到大快人心,纷纷为第三人的行为点赞,并感慨因果报应。但是第三人的行为变化了吗?没有。仅仅是为被害人设置了主体条件,而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法律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也在追求程序正义,而对于公众而言,“圆满”才是案件的判决目标,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最典型的体现。2016年12月2日,聂树斌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聂树斌终被宣告无罪。当舆论指向当年的审判人员判决死刑过于草率,才促成了这一冤假错案之时,我想说明的是,这桩案件不应只关注行为人,同时应该关注被害人。被害人是一名妙龄女子,她也有家人,含辛茹苦抚养成人的女儿遭此不测,他们内心的痛苦我们无法体会。在当时所拥有的证据前提全部指向聂树斌时,他们必然会希望将其就地正法以泄愤怒。要知道真凶浮出水面是在案发后的十年,而且不乏巧合。假设真凶早就痛改前非或者逃之夭夭,那么聂树斌作为杀人凶手的身份将被永远定格于历史。可是,对于公众而言,这样的结局他们并不在意,因为他们的认知中这便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害人家属也会感到满意,因为终于有人被判决死刑以告慰女儿的在天之灵。但如果司法机关判决聂树斌无罪,那么势必引发舆论的狂潮,因为对于公众而言,他们的认知源于道德选择,而司法机关则秉承着法律原则。当感性的道德选择支配着公众的行为,或许就会形成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 以我们中国本土化资源为例,国产经典法律电影《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是其中的代表。秋菊从开始对村长怀有怨恨到最后对村长救命之恩的感激都是受其内心的情感支配,纵使将村长举报也仅仅是希望“讨个说法”。于是望着村长被公安机关逮捕离去时她迷茫了,因为这个结果与她的期待不符。同样,山杠爷作为村长,以他的独特手段将村民管理得服服帖帖,每个事件的处理都使大伙满意。但是他的方法多是违法行为,因此他被起诉时村民都感到不解,而山杠爷淡淡留下一句“要遵守法律”显得那样苍白。因此,不能单纯地将符合大众期待作为案件处理的终极目标,因为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他们的期待源于其内心的道德选择。而道德选择不具有固定性,会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需要一种具有固定性、强制性、规则性的工具来引导。而法律则是构建社会秩序的工具。 回到我们对于“电车难题”的讨论中来。无论对女士的最终判决与否,都必将引发广泛争议。但单纯从道德选择的角度去判决是盲目的,用书中的语言来描述则是:“我们的道德选择最终还是出自情感的本能,因此一切分析都只不过是为我们的道德直觉寻找理由罢了。”因此我们需要用法律这一衡量标杆去审理案件。笔者从法律角度评析女士的行为,倾向于判决其为紧急避险。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这规定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上文笔者曾提到医生的案例,医生是一个特定群体,在手术中负有特定责任,因此其行为显然不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而女士在当时的紧急条件下,不得已通过损害较小的法益以保护更大的法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应负刑事责任。在前面笔者谈道德选择的问题时假设了被害人的主体条件,即拯救的五人是罪大恶极的五人,那么这一规定是否仍旧适用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即使这五个人有罪,但是在遭遇车祸的紧急状态下,他们的罪行对他们在此刻的人身权利没有限制性,即不能认为他们有罪所以应该被撞死。这正体现了法律的普遍约束性。 电车难题争论了百年仍难具有统一的答案,本文仅从道德与法律角度浅析,偏颇之处难免。站在法律的角度,笔者并不希望这一难题化为现实,因为很有可能在未来的某一天,代理该案件的便是我们这一代正在路上的法律人。

  《电车难题》读后感(七):电车难题:功利的物化

  边沁的功利主义后果论:一个人的行为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其造成的后果;而我们的行为准则,应当是以“最多数人之最大幸福”为目的。

  好像说得很对,也很理性,但我觉得就是有哪里不对。

  我们在为了活着的同时,还有伦理道德的束缚。在生存之上,还有伦理道德,就有一些,说不出为什么,但就是不可以的东西。这些束缚时好时坏,但确实是束缚着我们的思维逻辑和行为举止的。

  电车难题,这是一个,专属于人类的难题。

  为什么?举个例子。

  仓鼠,一胎生八只,可是最后只剩下四只,为了足够的奶水养活自己的孩子,它会吃掉其中四只,以保全剩下的四只。

  动物可以这样做,我们可以吗?

  我们可以因为养不r活八个孩子,然后卖掉四个孩子吗?犯罪但不追究。

  但我们可以因为养不活八个孩子,就杀掉四个孩子吗?不可以,无论如何都不可以。

  为什么不可以?

  这就是人类跟仓鼠最大的区别。

  因为伦理是社会的基础。

  而伦理的抉择决不只是人数上的抉择那么简单。

  如果是五个陌生人和一个陌生人的抉择

  如果那电车上有你最痛恨的人呢?

  如果另一个人是你最爱的人呢?

  如果说这是一个天平,左边站着五个陌生人,右边站着一个人。有没有什么东西,作为砝码,加在右边…一直加,一直加,加到右边重于左边。

  如果左边五个死刑犯,右边一个医学专家?

  有人说其他人并有没有特别的被挽救的权利,那你的父母爱人儿女挚友有没有特别的被你挽救的权利?

  无私总是好的吗?

  正如书中所说:“我与我的亲属和朋友有强烈的关系,为了五个陌生人而牺牲他们的姓名,这于我来说既不健康,也不是实诚。”

  在所谓的道德判断决定中,情感永远战胜理性。

  我之所以觉得琼斯女士有罪,

  是因为电车难题是一个极其危险的先例。

  试问

  一个人缺心脏,一个人缺眼角膜,一个人缺肾,然后还有一个死刑犯。

  既然都要死了,那不如为人类做点贡献吧?

  好像不能这样。

  牺牲一个人社会效益真的比任由五人死高明吗?

  我们为了寻求安全感,求得良好的社会秩序,然后让渡权利,建立了国家,创造了法律,可是我们的法律纵容有人以拯救五个人的名义杀掉一人,这样造就更大的恐慌。大多数人都不会愿意被牺牲,谁都想活着。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中第28章关于死刑,有这样的一句话:体现公告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的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我认为,现在一切规则的产生本源于追求最好的社会秩序,统治者为了更便于管理,将最让大众认同的习俗变成法律,这也许不是最正义的,但是最符合“最多数人之最大幸福”的。理论上,我们希望最多数人的幸福是所有人的幸福,但实践上却时常不是这样。即使这样,我们也必须朝着实现所有人的幸福的方向前行,而不是因为可能做不到而直接放弃。

  简而言之,我不认可边沁这句话用在这里,也不觉得琼斯女士的抉择并不符合“最多数人之最大幸福”。

  法律的职责不是只为最多人数人的最大幸福,更为了少数人的最大幸福。

  不过反过来想,这大概是最平等的时候。

  把所有人的身份、性别、财富…都抹掉

  纯粹的数字比较

  就是5大于1

  仅此而已

  想一想

  还蛮惊悚的

  细思极恐

  五个苹果和一个苹果

  五个苹果能给五个人吃

  一个苹果只能给一个人吃

  所以选五个苹果?

  物化的人类

  假如你在悬崖边上开着车,车上加你一共五个人,你开到一半突然发现前面有人,而你只有两个选择,一车开过去碾死他,二转向落入悬崖。

  你开在悬崖边上,一定知道,大力扭偏方向盘掉下去,但在看到前面有人的那一霎那,会不会避开?

  罪恶感?

  罪恶感来自内心的道德伦理是非曲直的判断,我们下意识的会大力扭偏方向,因为我们必须遵循本能规避我们的罪恶感,剩余的事情,以后再说。也就是说,我们的本能其实就告诉了我们选择。

  《电车难题》读后感(八):一个无法打破的死循环——耐人寻味的《电车难题》

  电车难题是由英歌哲学家菲利帕 · 富特(Phyilippa Foot)在 1967 年设想的一个思想实验。在最初的设想中,一辆电车在疾驰时,司机看到前方的轨道上有五个人,司机可以任凭电车前行,碾死五人,也可以将电车转向,开到一条岔道上,但是恰巧那个岔道上有另一个人,假设无论是没有任何其他的方法可以避免悲剧,那么司机是否要转向?

  在托马斯 · 卡斯卡特(Thomas Cathcart)的《电车难题》这本书中,发生了这样一个真实的事件,琼斯女士作为一位旁观者,目睹了前面提到的情形,然而不同的是,道岔的扳动开关在琼斯女士的面前,这样电车如何前进就由她来决定,而不是司机。琼斯女士最终选择了碾死一人来救五人。作者设想了一个虚拟的全民民意法庭和虚拟的各个领域的专家,来实际判决这起事件。

  不同的是,我读完这本书以后,想到的却是一个完全跳出任何一种特定的“电车难题”情形的问题。那便是,我们的法庭,与这些难题情形中的主角,有何区别?

  从这本书中,我们看到了无数的学派和领域来讨论这个问题,但是无可厚非的是,无论是哪个领域,他们在逻辑上好似都没有问题。听起来这是完全不可能的,一个问题怎么可能所有的解在逻辑上都是正确的呢?也许,正是因为这是一个主观问题,亦或者说,这就是伦理问题的特性。

  首先,我们要证明的是,道德问题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美国儿童心理发展学家劳伦斯·科尔伯格(Lawrence Kohlberg)的研究从侧面上同样证明了这个问题。当年科尔伯格在研究儿童的道德发展的时候,向被测者提出道德问题,并根据他们的回答来判断他们的道德发展。然而,最终判断发展阶段根据的并不是被测者给出的答案,而是根据被测者给出的答案时给出的解释。为什么要这样来判断道德发展,就是因为道德问题的解从来就是无关的,也就是说道德问题从来就没有一个客观上正确的答案。

  那么回到法庭上的问题。法律是如何构成的,法律不是一个客观正确的东西。他不像数学和物理中那些客观正确的法则一样,1+1=2,g=9.8 m/s²。法律法规从来都是在不断变化的,在这个时代奴隶制可能就是合法的,在那个时代同性恋可能就是违法的,我们如何确定我们现在的法律就一定是正确的呢?法律的制定,法庭的判决,从来都是根据的民众的价值观。这个民众的定义可能因为各国的法庭设定而有所不同,但相同的就是这个民众一定是具有代表性的大多数人。

  那么问题来了,站在道岔扳手前的琼斯女士,她自身又何尝不是一个小法庭呢?她大脑中有很多的观念,无数的价值观,但是她最后一定会选择在大脑中占据上风的那个角度来考虑是否扳动道岔,无论这个角度是功利主义、人权主义、或者双效原则。既然我们认为她没有资格用她的价值观扮演上帝,来决定她人的生死是否对整体有利,那么为何可以认为法庭有资格用民众的价值观扮演上帝,来决定他人的罪名是否对整体有利呢?所以,当问题真正在法庭上被呈现出来,被做出裁决的时候,我们如何确定我们不是又进入了另一个“电车难题”了呢?

  读到头来,我对“电车难题”的真正解法依旧一无所知,道德难题永远没有客观正确的解法。即使我能找到一个让我自己非常满意的一种解法,但是我又不敢对这种解法报以信任。这种困在潮水中间的恐惧感最可怕,因为我们看到了前人是如何对我们认为错误的观念深信不疑的,但是我们又如何确保,我们自己现在认定的观念又不是这样的呢?

  这时,保罗在《黑客与画家》中提到的这句话不停地地在我面前浮现:

  “如果自己就是潮水的一部分,怎么能看见潮流的方向呢?你只能永远保持质疑。”

  《电车难题》读后感(九):战场的捍卫

  最早了解到“电车难题”这个道德困境是在看奇葩说“要不要炸死贾玲”某期时蔡康永提到。结语中他提到一个词“不作为”,在看完本书后有了更为清晰的理解,即“善不是结果主义,善是动机”。当你的行为导致了一个人的死亡,而你无权这样做的时候,这就是恶。

  电车难题在讨论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被理解,衍生出了许多类似的问题。在书中的争论中,通过提出这些类比问题起到了很好的混淆视听的作用,使原本坚定的人产生了自我怀疑。

  第一次听到这个难题,比较直觉化的想法是什么都不做,理由很简单——无人有权扮演上帝。这在书中也有很多民众持有这样的观点,于是认定嫌疑人有罪。而作者为了挑战这一观点(书中作者一直在挑战不同的观点)提出了一种检验判断标准的方法,改变情境。譬如说,把改变岔道变成推下胖子挡火车。说实在,当我以我的论点来看待时不会有什么动摇,但当以书中其他观点诸如功利的标准来看的话,大多持这种观点的人都动摇了,因为仔细思考发现这里又掺杂另外一个考虑因素——不得利用他人。当你推下胖子的时候,你利用了他的身体,在没有征得这个人同意的情况下,你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所以这是不被允许的。这看似合理,但真的是这样吗?改变岔道碾死一个人不也是间接利用了他的生命来换取其他五个人的生命吗?这在本质上看似并没有明显的区别。于是在后续的讨论中又有人提出了直接和间接的区别,但这在我看来很可笑,因为手段的直接间接和环境变化导致的直接间接是截然不同的,正如之前所说的,动机是唯一标准。

  在阅读这本书之前碰巧看了《公正》一书,书开篇第一章便以“电车难题”为例来讨论公正原则。书里提及了一般思考公正的四个考量标准——“福利”“德性”“自由”和“功利”。这些标准确凿涵盖了我们考虑电车难题的基本出发点,但是我并没有看到(或者是我没有理解到)有任何一个人同时结合多着来考虑这一问题,而大多数人从其中一个出发点开始思考的过程都不够严谨完善。

  对于电车难题,舆论都倾向于认定嫌疑人无罪,而理由则来自功利原则,即更多人的生命比一个人的生命更有价值。这是不是有道理先不说,但就功利原则来说这么考虑就是正确的吗?不然。作为一个假设这是抛开了人物真实身份的,但如果这一个人是总统而另外五个人是无恶不赦的罪犯呢?从功利的角度来考量难道不是杀五救一更加符合吗?由此可以看出这样想是不够严谨的。另外,从德性的角度来看,无论你是驾驶员还是旁观者,你真的有权利决定谁生谁死吗?从自由的角度来看,难道你不是剥夺了那一个人活着的权利吗?从福利的角度来看,如果身边每一个人都可以从功利的角度而杀死自己还有人敢走上街头吗?所以从单一的角度来证明立场也是不严谨的。

  《电车难题》读后感(十):类比与“托马斯·阿奎那”的双效原则

  自从迈克尔·桑德尔的公开课大行其道,“电车难题”也广为人知。是不是要扳动道岔让电车转向岔路去撞死1个人而拯救正路上的5个人?或者,是不是要把胖子推下桥,挡住电车而拯救那5个人?这样的问题纠结了无数的人心。

  在公开课上,尽管启发学生展开讨论,但桑德尔无法对“电车问题”展开仔细的辨析,而是直接转向由此引出的哲学观点。这本薄薄的小书《电车难题:该不该把胖子推下桥》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辨析。重要的是,这本书不枯燥不深奥,很好懂。

  作者托马斯·卡思卡特也是毕业于哈佛的哲学专业,到67岁才开始写作,写哲学方面的畅销书。在这本书中,他完全按照电车难题设置了一个案例,围绕这个案例,控辩双方、大学教授、心理学家、天主教主教、电台节目、陪审团等各色人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这些看法中,有引申出来的理论观点,边沁的功利主义,康德的道德至上主义。不过,有趣的不是这些,而是针对电车难题的各种情况进行辨析时所体现出的细微差别,这些差别是如何影响了人们的心理情绪,从而让人们对看上去类似的情况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断。比如,为什么大部分人会觉得,扳动道岔去救那5个人是可以的,但去推胖子下桥去停住电车是不可以的,医生为了救5人而摘除1人的器官(从而会杀了他)是不可以的?(公开课上的投票证明了这一点。)

  辨析之前,先要解决的是“类比”问题。即,那些看上去极为类似的案例或者情形,被人们拿来做比较时,很容易掉入陷阱。“运用类比的危险就在于,人们经常会说,因为两个东西在某个方面相似,那么在另一个方面也一定相似。而事实上,这两个东西可能在第二个方面完全不同。”

  扳动道岔救人,与推胖子下桥,与医生杀1人(通过摘取器官的方式)救5人,这几种情况拿来做类比,可以比较的点在于牺牲1人来挽救5人。但仔细辨析,他们所采用的方式是不同的。这里就要用到圣·托马斯·阿奎那提出的双效原则。所谓双效,是说一桩行为同时有善恶两种效果,他认为,“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为达成善的目的而同时造成恶的结果是可以被允许的。这些特定的条件包含四个原则:

  1、该行为本身在道德上必须是善的,或至少是在中性的。

  2、行为人不能主观希望恶果的发生,但可以允许其发生。

  3、善的结果必须是行为直接造成的,而不是通过恶果间接造成的。

  4、善果之善必须足以弥补恶果之恶。

  基于这四个原则来看,以上的几种情形都满足第4条,即牺牲1人来救5人,善果超过了恶果。但扳动道岔的行为本身不是恶的,而医生杀1人的行为是恶的(尽管是通过摘除器官的形式),推胖子下桥也是恶的。对于第3条原则,推胖子下桥,胖子死,电车停住;医生摘取器官,器官摘完,人死,其余5个人活。这两种情形都不符合。而扳道岔的情形中,扳动道岔,5人活,然后才是1人死,所以这种情形是符合第3条原则的。

  于是,只有扳道岔的情形符合托马斯·阿奎那的原则,因而是可以接受的。其余两种情况都不符合。无怪乎人们在情感上无法接受后两种情形。

  当然,运用双效原则的分析也只是一种观点,由此辨析的结果并非终极答案。对于电车问题而言,也许永远没有正确答案。

  (《电车难题:该不该把胖子推下桥》,【美】托马斯·卡思卡特/著,朱沉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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