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社会契约论》经典语录大全
1、一旦有些天才因偶然的幸运而在几乎被投机大臣破坏了君主国里主持公务,每个人都会震惊于他能挖掘出的资源,而他的崛起政坛就是国家历史上划时代的事件。 ----卢梭
4、人生来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
5、就一般而言,民主制应最适合城邦,贵族制适合中等国家,而君主制适合于大国。 ----卢梭
7、如果在罕见的情形下国家对国王太小,国家还是会治理不善,因为他为了推行他的伟大理想,往往会忘记人民的利益,结果他会滥用他过分的才智,反而只使他的子民如受治于庸人一般的不幸。 ----卢梭
8、如果主权者对一个臣民的要求比另一个臣民多的话,事情就变成个别的,他的权力也就不再凑效了。 ----卢梭
10、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理由,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末是公意,要末不是;它要末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末就只是一部分人的。在前一种情形下,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在第二种情形下,它便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是一种行政行为,至多也不过是一道命令而已。 ----卢梭
11、“一种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指宗教。 ----卢梭
12、“德行与邪恶两个名词乃是以集体为对象的概念,是只有通过人们的频繁接触才能产生的。” ----卢梭
13、奴隶们在锁链中失去了每一样东西,包括摆脱锁链的愿望。他们爱他们自己的奴役状态,就像牲畜爱他们所处的环境一样......
如果说强大的统治者造就了最初的奴隶,而奴隶自己的怯懦永远使他们当奴隶。 ----卢梭
14、假如撇开社会公约中一切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就能够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地表述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把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置于公共意愿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我们视每一个成员为全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卢梭
16、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卢梭
17、同一个法律并不能适用于那么多不同的地区,因为它们各有不同的风尚,生活在迥然相反的气候之下,并且也不可能接受同样的政府形式。而不同的法律又只能在人民中间造成纠纷与混乱;因为他们生活在同样的首领之下,处于不断的交往之中,他们互相往来或者通婚,并顺从了别人的种种习俗,所以永远也不知道他们世袭的遗风究竟还是不是他们自己的了 ----卢梭
18、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卢梭
19、国家的生存绝非依靠法律,乃是依靠立法权。 ----卢梭
20、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 ----卢梭
21、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
22、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其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 ----卢梭
24、一旦人群结成了一个共同体,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就被看做是在侵犯整个共同体,而侵犯共同体就更加使得共同体成员同仇敌忾。如此一来,基于义务和利害的关系就迫使缔约者双方互助,而同时这些人也就应竭力使相关的利益在这种双重关系之下结合在一起。 ----卢梭
25、人类便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它自己的首领④,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要吃掉他们。凡是生于奴隶制度之下的人,都是生来作奴隶的; ----卢梭
26、如果能够确定精英是为了国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统治了话,精英来统治群众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这样就不再需要无用的多重司法,或者雇佣两万人去干一百个被选举的人就可以干得更好的事 ----卢梭
27、“政治的自由要远远优越于自然的自由;因此,产生了政治自由的政治状态,乃是人类一切状态中最完美的状态,而且确切地说,还是人类最自然的状态。” ----卢梭
28、我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我们无须再问应该由谁来制订法律,因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我们既无须问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也无须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 ----卢梭
29、当国家被出卖给个人,极可能他还会把国家再次出卖,用对弱者的收刮来弥补他不得不出支给强者的钱财。或早或晚,在此行政当局的治下一切都成了唯利是图,国王治下的和平还不如权力真空时的动荡。 ----卢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