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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开启民智的一代法学大师

2022-04-03 20:34:09 作者:冀原 来源:冀原投稿 阅读:载入中…

梁启超:开启民智的一代法学大师

  梁启超:开启民智的一代法学大师

  民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的大变革时期。这一时期,新说与旧说碰撞,中学与西学交融,时与势造就了英才的成群到来。在民国短短的几十年时间里,中国各个学科都涌现出了一大批大师级的人物:他们继承旧时代士大夫的风骨,严格言行操守,同时又具备现代知识分子的独立精神;他们视野开阔,既精通中国传统的旧学,又以开放谦逊的姿态研习西学,最终给后世留下了一笔笔大气磅礴的精神财富。他们在潜心学术延续文脉的同时,终不忘民族之安危、国运之衰微、民众之福祉。梁启超先生就是这一令后人敬仰、群星闪耀时代里,最为出彩的代表性人物之一。

  接续旧学 改造旧学

  梁启超先生生于晚清,自幼熟读中国传统文化经典,“八岁学为文,九岁能缀千言”,16岁中举人,被誉为“岭南奇才”,这样的教育背景让他对中国传统旧学怀有深厚的感情。面对清末积贫积弱的国情和强势的西学浪潮,很多人对中国传统律学表现出了极端的失望情绪,他们蔑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主张全盘用西方的法制建立一个新的中国。但是梁启超先生没有加入盲目西化的队伍,而是对中国古代法进行了全面客观的梳理与评析。1904年梁启超发表了《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文,在文章中他指出,“近世法学者称世界四法系,而吾国与居其一焉。其余诸法系,或发生蚤(早)于我,而久已中绝;或今日方盛行,而导源甚近。然则我之法系,其最足以自豪于世界也。夫深山大泽,龙蛇生焉,我以数万万神圣之国民,建数千年绵延之帝国,其能有独立伟**系,宜也”。这种呼声不仅仅是一个旧时代知识分子对本族文明的自豪,更是在警示人们:作为大变革时期的知识分子,在承担“开拓”职责的同时,对传统旧律要承担起“接续”的使命,即用从容审视的眼光去看待传统法律文化。

  对中国传统法律,梁启超先生虽然著作不多,但是他的《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对现代法学却具有极为深远的开创意义和示范价值。和《历代刑法考》《历代刑法志》以及《唐明律合编》这些传统律学经典一样,梁启超先生对历代的正史、类书、政书做了细致而严谨的考据。但是与传统律学家不同的是,梁启超运用了西方流行的实证主义法律观和社会进化论,他将这些史料重新剪裁,安排在了一套现代社会理论和法律理论的框架之中。这就赋予了旧学新的生命,即旧学不仅仅属于历史,属于古代中国,更是“面向未来”和“放眼世界”的。

  独立自主 开拓新学

  真正的法学应当是与“契约平等、权力制衡、权利意识、自由理念、天赋人权”为支撑的学问;真正的法学家应是具备“独立之精神、民主之自由”的学者。以此视角衡量,就是西方普遍认为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仅存律学,不具法学,仅具律学家,而缺法学家的原因。封建社会的绵长历史决定了我国传统律学具有超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一法律传统特征决定了在封建社会里,法律的功能在于维护专制,排斥民主;保护公权,抑制私权。这种社会背景下,中国传统法学家的法治理想,不过是“以法治国”的理想。法学家作为专制权力的附着物,他们存在的价值就是论证专制权力的合理性,他们的法治理想就是专制集权理想,归本到底还是圣君盛世、人治理想。因为法的创制、法的使用都离不开君主之手,从这一角度来讲,并没有暴君与圣君之分,不管是集“法、术、势”为一体的君主,还是“明德慎罚、施行仁政”的君主,他们都掌握着司法权与立法权,以此观之,中国古代是不可能有独立的司法权的。

  梁启超先生之所以可以称为现代法学大家,不仅仅在于他的法学名篇《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第一次将“法系、自然法、礼治主义、德治主义、放任主义、法治主义、人治主义、势治主义”等等这些西方法律词汇、专业术语介绍到中国,而在于他主张学术之独立精神,开启了现代法学之先河。作为法律人,最需具备的是对法律的忠诚和独立精神的养成。所谓独立精神,即求学术之真理,保持学术的独立性,不为利益而曲意迎合政治、党派的需要。纵观梁启超先生一生,为了谋求此生抱负,先后为清廷、袁世凯政府、北洋政府所用,身在政治漩涡之中,梁启超先生像民国时期**学家一样也因为政治而走过弯路,但难能可贵的是,他在晚年对自己年轻时不能厘清政治与学术界限深刻反省,并用自己切身经验教训坦诚告诫诸位学人:学术不可强求统一。这是因为,“学问非一派可尽,其性质皆为有益无害,万不可求思想统一”。梁启超先生鼓励持有不同学术立场的学者,“一面申自己所学,一面仍尊人所学”,以平等的心态进行学术探讨,改正中国学界以势压人、强求统一而“入主出奴”的“学风之弊”。

  宪法的宣扬者和实践者

  法律改革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它既包括对法律本身的建构,即构建逻辑性、缜密性的优良法律,又包括精良司法体制的创制。但是法律本身又是时代性、社会性、事实性的结晶。因此,法律必须来源于生活,服务于生活,法律与社会生活血肉相连,离开了社会生活,法律就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法律的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学家必须务实、入世,与“吾曹不出如苍生何”或一味“清议”的士大夫不同,近代法学家的职责在于把社会纳入“依法而治”的轨道。

  梁启超先生以“善变”闻名,他先后效力过清廷、袁世凯政府、国民政府。但是有一点始终没有改变,那就是梁启超先生始终将革新救国、开启民智作为己任,几十年来笔耕不辍,为实现共和而奔波劳苦。他继承了旧律学,开拓了新法学,在不断的“变”中,其宗旨和目的始终不变,“其方法虽变,然其所以爱国者未尝变也”。梁启超先生曾说:“知我罪我,让天下后世评说,我梁启超就是这样一个人而已。”笔者学识浅陋,不敢妄议先贤,仅以沈商耆的挽联作为结语:“三十年来新事业,新知识,新思想,是谁唤起?百千载评论学术,论文章,论人品,自有公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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