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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逻辑》读后感精选

2022-04-12 03:33:25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信托的逻辑》读后感精选

  《信托的逻辑》是一本由王道远 / 周萍 / 翁两民 / 贺洋著作,中信出版集团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49.00元,页数:256,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信托的逻辑》精选点评:

  ●就冲作者厘清了信托一词在不同语境和不同国家中的概念区别这一点,就够了。

  ●搞清楚了一些概念,我以前太懒了。还是挺有意思的,我最感兴趣的是财富管理部分。妈呀我又是第一个评价的人啊!

  ●信托常识及主流业务模式

  ●值得一看

  《信托的逻辑》读后感(一):信托的逻辑

  《信托的逻辑》读后感(二):信托和中国的信托

  

——怎么看待“受人之托,终人之事”

“中国的信托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儿!”大概指的就是指中国现在的信托业偏离了“信托”的本义。

信托,“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多少含有点江湖义气的色彩在里面。中世纪的英国,土地处分自由受限,比如自己有个受人疼爱的小情妇,小情妇给生了个小儿子,但根据法律,这女人和孩子是得不到土地的,那可怎么办?于是英国人就想出一招,先把土地所有权让渡给一位德高望重,自持诚信的人,再约定由自己指定的人受让土地上所得的利益。这一招完全建立在受托付的这个人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旨在对现有法律的规避,但却因为有强烈的现实需求的土壤,而被最高法院以“衡平法”所认可。所谓“衡平法”,就是代表“爱、和谐与正义”的法理。

等到英国的土地制度改变了,改革到大家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土地了,但这种“把自己不方便处理的权利和事务委托给可靠的人去做”的想法却从来没有熄灭过火种,因为大家总有这样那样的需求(破事)需要有人去帮忙,那怕花点钱请人来做,也是很有必要的。而英国工业革命让大家都富裕起来了,财产一多,请人帮忙管理财产就是最肥沃的土壤,于是“信托”就渐渐带上了金融的属性:把自己的财富交给可靠的人去照管,我让他做什么,他就做什么,因为爷是付了钱的。

经过长时间的演变,信托大树长出了四个大分枝:

一、财富管理。简单的说,就是一个人(机构)特别有钱,钱多到烧点钱取暖也行得通的程度,所以怎么管这些钱还挺伤脑筋的。而人都有常情,比如愿望、担心、恐惧,所以怎么来用一套科学的财富管理方法来减少这些常情带来的焦虑很有必要。信托这时候站出来说:“你把你的愿望通过信托计划交付给我,当然也包括你的财富,我来帮助你。”于是你就和一个可靠的人(机构)签定了信托协议,让他来帮助你实现财富增值、传承、管理、公益等等的目标。除此之外,还一个很大的团队在为你服务,把法律、税务上的问题统统解决。当然,你得特别信任这个人(机构),最后达到信赖的地步,因为他会介入到你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你的日常生活、家庭关系和隐私。虽然有点难受,但有得必有失,想想得到的东西,你可能也就忍了。

二、服务信托。除了财富,你还可以把各种各样的琐事烦事交给信托去做,正可谓“有钱能使鬼推磨”,而信托里这个“鬼”可是受法律约束的,不像古时候托人办事只受“道德”约束,而让你承担“鬼”随时“反水”的担忧。当然,正二八经地回到金融圈子里,证券投资服务信托会提供开户、建帐、会计、财产保管、登记、交易、监督、结算、清算、估值、权益分配、信息披露等等事务服务,但在非金融的圈子里,服务信托的想像空间真的很大,举几个例子。比如乡里把农民把土地归集起来,和信托公司设定信托计划,再由信托公司找到合适的农业经营公司来集中经营,获得的收益再返还给农户;比如捐赠人找到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专户,把投资所得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比如公司找到信托公司做了职工持股计划,员工达到一定业绩后将投资收益返还员工;比如为公职人员和企业高管设立盲目信托,授权信托公司全权管理其部分财产,公职人员和高管因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不得过问任何细节,只用躺着数钱;比如一个人特别有钱,怕归西后孩子浪费家产,指定信托公司按生活需要给孩子划钱,或者直接帮孩子交学费、买东西,冲游戏币这种消费不予支持……写到这里,觉得那些说有钱人的生活不幸福的说法好像不怎么对啊,花钱真的可以解决好多问题。

三、资产管理。严格的说,资产管理的业务是从财富管理中分枝出来的,因为财富管理中有一部分就是对资产的管理。不同的时,财富管理的对象是高净值的单个体,而为了实现规模效应,信托公司把很多个个体的资产集中起来,统一地进行资产的配置、追求资产的增值。这一块,也是目前中国信托业偏离“信托”本源之所在。经济的发展,催生了社会融资需求的爆炸式提升,但传统银行贷款标准高,因此银行纷纷通过理财产品吸引社会资金,再把理财资金不能投资的限制通过投资信托计划,借信托的通道,到达真正需要资金的实业中去。所以信托的资管业务,原本应该通过提高投资能力而发扬光大,却因为可以躺在通道上赚钱而变得不思进取,沦为收取“过路费”的“小混混”。而如果钱真正的帮助了实体经济发展,那么这个“通道”也只不过是增加了融资交易成本、降低了融资效率,但实际情况又演变成,实体经济因为国内外环境、制度等因素而颇为受阻,实现上用不上这些钱,这些钱就又借助银行、券商理财再次在不同的主体之间空转,一层层地加收“过路费”,损失的是投资人的利益,最终积累的风险总有一天会爆炸,最终伤害的是国家的经济和人民最后的生活品质。这是个短期不理智逐利和长期发展利益之间的矛盾。所以有18年的理财新规,限通道、防嵌套,让信托回归本源,以投资能力和同业PK,做大做强资管业务。

四、投行业务。资管业务是从投资人的角度出发,是“买”主业务,而投行业务就是从融资方的角度出发,是“卖”方业务,这是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最大价值所在。因为有了需要融资的主体,信托公司受其之托,帮助其设计融资产品,从市场上融到其所需要的资金。在这个业务里,考验的是信托公司资产挖掘、产品设计和推介、过程管理的能力。信托公司在市场上面对的PK也不少,比如银行、券商都有成熟的投行业务和团队。这里,又涉及到一个耳熟能详的概念,刚性兑付。之所以这么引人关注和敏感,是因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设计出来卖给投资者的时候,投资者得到的是一个收益率固定和保本的预期,那么,通过这样的方式募集的资金,本质就和银行贷款没有区别,却没有银行贷款准备金制度和保险制度的保障。如果融资方到期不能履约,而信托公司为了自己长期做生意的信用,不得不滚动发行信托产品让后来者买单,或是自己忍痛割肉进行垫付,那么这就成为监管眼中的“风险!风险!大风险!”庞式骗局总有爆炸的一天,后面的投资者真的会血本无归,雪球滚大了真的会引起金融系统崩溃和社会动荡。所以《资管新规》里会坚持资管产品“净值化”管理,产品的收益率必须反映当下真实的价值,这样给投资人的信号就是:“买者自负”,别想着又高收益还本金保本的美梦了,清醒一点吧,大家都赚钱,那钱从哪里来呢?本金真的可能全部打水漂的,没有人兜底了,自己小心吧!从投资的源头掐掉风险的苗头。

这就是中国信托在做的事情,有的做的好,有的才刚刚起步。作者供职于中信信托,感觉他也是个忧国忧民的人,才能写出如此务实的书。书的最后,他引用了美国信托业务之父弗朗西斯·亨利·弗里斯的在自传中提到令业界评论为“铭感至深”的话:

“作为经营者的信托人,除了应具备其他的高端大企业的领导者所应具备的全部资质之外,还必须具备体现信托公司精神之资质。第一必要的资质,是不假装关心相对人,而是真正发自内心的关心……第二点是不要追求利益和贪欲,而应秉持减私奉公的精神。当然,利益的存在对社会存续是必要的,在可能的限度内追求相应的利益,不言而喻是履行对股东的底图。而且,执行信托业务的人,在执行信托业务的过程中,除了取得报酬之外不应期待其他的利益。但是,请求相应的报酬和给人只是为了金融而从事信托业务的印象,这两种情况截然不同。信托公司的经营者,若自身或其公司被评价为像守财奴的话,迟早会失去顾客的眷顾。要求信托公司经营者具备的第三种资质是其与生俱来的正直。这不仅是行为的正直,而且是心的正直,正直现于面孔,人的所有部分者熠熠生辉。有的人不论是在态度和行动、言语、表情,还是其他事情上,都力图装作很正直,这些人知道不正直是不可以的,或者担心被人看作不正直的,认为伪装正直是其最好的应世良策,因此装出正直的形象。这样的人不应成为信托公司的高层。”

这样的话有点鸡汤,但人在生活、学习、工作中需要这样的鸡汤来把握方向。真心、奉公、正直,这不仅是信托的行业,这是对职业的尊重,对行业的敬畏,是所有人都应该秉持的应世良策。

  《信托的逻辑》读后感(三):信托和中国的信托

  

——怎么看待“受人之托,终人之事”

“中国的信托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儿!”大概指的就是指中国现在的信托业偏离了“信托”的本义。

信托,“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多少含有点江湖义气的色彩在里面。中世纪的英国,土地处分自由受限,比如自己有个受人疼爱的小情妇,小情妇给生了个小儿子,但根据法律,这女人和孩子是得不到土地的,那可怎么办?于是英国人就想出一招,先把土地所有权让渡给一位德高望重,自持诚信的人,再约定由自己指定的人受让土地上所得的利益。这一招完全建立在受托付的这个人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旨在对现有法律的规避,但却因为有强烈的现实需求的土壤,而被最高法院以“衡平法”所认可。所谓“衡平法”,就是代表“爱、和谐与正义”的法理。

等到英国的土地制度改变了,改革到大家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土地了,但这种“把自己不方便处理的权利和事务委托给可靠的人去做”的想法却从来没有熄灭过火种,因为大家总有这样那样的需求(破事)需要有人去帮忙,那怕花点钱请人来做,也是很有必要的。而英国工业革命让大家都富裕起来了,财产一多,请人帮忙管理财产就是最肥沃的土壤,于是“信托”就渐渐带上了金融的属性:把自己的财富交给可靠的人去照管,我让他做什么,他就做什么,因为爷是付了钱的。

经过长时间的演变,信托大树长出了四个大分枝:

一、财富管理。简单的说,就是一个人(机构)特别有钱,钱多到烧点钱取暖也行得通的程度,所以怎么管这些钱还挺伤脑筋的。而人都有常情,比如愿望、担心、恐惧,所以怎么来用一套科学的财富管理方法来减少这些常情带来的焦虑很有必要。信托这时候站出来说:“你把你的愿望通过信托计划交付给我,当然也包括你的财富,我来帮助你。”于是你就和一个可靠的人(机构)签定了信托协议,让他来帮助你实现财富增值、传承、管理、公益等等的目标。除此之外,还一个很大的团队在为你服务,把法律、税务上的问题统统解决。当然,你得特别信任这个人(机构),最后达到信赖的地步,因为他会介入到你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你的日常生活、家庭关系和隐私。虽然有点难受,但有得必有失,想想得到的东西,你可能也就忍了。

二、服务信托。除了财富,你还可以把各种各样的琐事烦事交给信托去做,正可谓“有钱能使鬼推磨”,而信托里这个“鬼”可是受法律约束的,不像古时候托人办事只受“道德”约束,而让你承担“鬼”随时“反水”的担忧。当然,正二八经地回到金融圈子里,证券投资服务信托会提供开户、建帐、会计、财产保管、登记、交易、监督、结算、清算、估值、权益分配、信息披露等等事务服务,但在非金融的圈子里,服务信托的想像空间真的很大,举几个例子。比如乡里把农民把土地归集起来,和信托公司设定信托计划,再由信托公司找到合适的农业经营公司来集中经营,获得的收益再返还给农户;比如捐赠人找到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专户,把投资所得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比如公司找到信托公司做了职工持股计划,员工达到一定业绩后将投资收益返还员工;比如为公职人员和企业高管设立盲目信托,授权信托公司全权管理其部分财产,公职人员和高管因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不得过问任何细节,只用躺着数钱;比如一个人特别有钱,怕归西后孩子浪费家产,指定信托公司按生活需要给孩子划钱,或者直接帮孩子交学费、买东西,冲游戏币这种消费不予支持……写到这里,觉得那些说有钱人的生活不幸福的说法好像不怎么对啊,花钱真的可以解决好多问题。

三、资产管理。严格的说,资产管理的业务是从财富管理中分枝出来的,因为财富管理中有一部分就是对资产的管理。不同的时,财富管理的对象是高净值的单个体,而为了实现规模效应,信托公司把很多个个体的资产集中起来,统一地进行资产的配置、追求资产的增值。这一块,也是目前中国信托业偏离“信托”本源之所在。经济的发展,催生了社会融资需求的爆炸式提升,但传统银行贷款标准高,因此银行纷纷通过理财产品吸引社会资金,再把理财资金不能投资的限制通过投资信托计划,借信托的通道,到达真正需要资金的实业中去。所以信托的资管业务,原本应该通过提高投资能力而发扬光大,却因为可以躺在通道上赚钱而变得不思进取,沦为收取“过路费”的“小混混”。而如果钱真正的帮助了实体经济发展,那么这个“通道”也只不过是增加了融资交易成本、降低了融资效率,但实际情况又演变成,实体经济因为国内外环境、制度等因素而颇为受阻,实现上用不上这些钱,这些钱就又借助银行、券商理财再次在不同的主体之间空转,一层层地加收“过路费”,损失的是投资人的利益,最终积累的风险总有一天会爆炸,最终伤害的是国家的经济和人民最后的生活品质。这是个短期不理智逐利和长期发展利益之间的矛盾。所以有18年的理财新规,限通道、防嵌套,让信托回归本源,以投资能力和同业PK,做大做强资管业务。

四、投行业务。资管业务是从投资人的角度出发,是“买”主业务,而投行业务就是从融资方的角度出发,是“卖”方业务,这是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最大价值所在。因为有了需要融资的主体,信托公司受其之托,帮助其设计融资产品,从市场上融到其所需要的资金。在这个业务里,考验的是信托公司资产挖掘、产品设计和推介、过程管理的能力。信托公司在市场上面对的PK也不少,比如银行、券商都有成熟的投行业务和团队。这里,又涉及到一个耳熟能详的概念,刚性兑付。之所以这么引人关注和敏感,是因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设计出来卖给投资者的时候,投资者得到的是一个收益率固定和保本的预期,那么,通过这样的方式募集的资金,本质就和银行贷款没有区别,却没有银行贷款准备金制度和保险制度的保障。如果融资方到期不能履约,而信托公司为了自己长期做生意的信用,不得不滚动发行信托产品让后来者买单,或是自己忍痛割肉进行垫付,那么这就成为监管眼中的“风险!风险!大风险!”庞式骗局总有爆炸的一天,后面的投资者真的会血本无归,雪球滚大了真的会引起金融系统崩溃和社会动荡。所以《资管新规》里会坚持资管产品“净值化”管理,产品的收益率必须反映当下真实的价值,这样给投资人的信号就是:“买者自负”,别想着又高收益还本金保本的美梦了,清醒一点吧,大家都赚钱,那钱从哪里来呢?本金真的可能全部打水漂的,没有人兜底了,自己小心吧!从投资的源头掐掉风险的苗头。

这就是中国信托在做的事情,有的做的好,有的才刚刚起步。作者供职于中信信托,感觉他也是个忧国忧民的人,才能写出如此务实的书。书的最后,他引用了美国信托业务之父弗朗西斯·亨利·弗里斯的在自传中提到令业界评论为“铭感至深”的话:

“作为经营者的信托人,除了应具备其他的高端大企业的领导者所应具备的全部资质之外,还必须具备体现信托公司精神之资质。第一必要的资质,是不假装关心相对人,而是真正发自内心的关心……第二点是不要追求利益和贪欲,而应秉持减私奉公的精神。当然,利益的存在对社会存续是必要的,在可能的限度内追求相应的利益,不言而喻是履行对股东的底图。而且,执行信托业务的人,在执行信托业务的过程中,除了取得报酬之外不应期待其他的利益。但是,请求相应的报酬和给人只是为了金融而从事信托业务的印象,这两种情况截然不同。信托公司的经营者,若自身或其公司被评价为像守财奴的话,迟早会失去顾客的眷顾。要求信托公司经营者具备的第三种资质是其与生俱来的正直。这不仅是行为的正直,而且是心的正直,正直现于面孔,人的所有部分者熠熠生辉。有的人不论是在态度和行动、言语、表情,还是其他事情上,都力图装作很正直,这些人知道不正直是不可以的,或者担心被人看作不正直的,认为伪装正直是其最好的应世良策,因此装出正直的形象。这样的人不应成为信托公司的高层。”

这样的话有点鸡汤,但人在生活、学习、工作中需要这样的鸡汤来把握方向。真心、奉公、正直,这不仅是信托的行业,这是对职业的尊重,对行业的敬畏,是所有人都应该秉持的应世良策。

  《信托的逻辑》读后感(四):笔记,比较适合从业人员看

  

闲来无聊翻了一下,发现并不适合好奇的那种阅读,适合专业人员看,不过第一章还是挺有意思的,第二章还没看完就弃了,如果这辈子有机会踏入高大上的金融业,特别是信托业的话再看吧。

序言

本书的价值和贡献,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信托”一词的解读

二是关于“做什么”的诠释 一个基本逻辑:那就是从资产管理的商业视角,而非法律或别的视角来看待信托业务。信托业务是“信托关系+资产管理服务”的概念,信托关系只是基础法律关系,信托公司在信托关系上附加各种不同的资产管理服务才构成信托业务。附加的部分才是信托业务最为核心的内容。(说白了就是钱生钱的能力)

三是关于中国信托公司可能的方向的探讨。

“我们在书中扮演的,更多是记录者的角色。本书的形成,离不开我们的主队——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信托是什么

1.信托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来理解的信托

2.信托公司,经营营业信托,持有信托牌照的金融机构

3.信托产品

4.信托业务。

法律中的信托:

法学家认为,信托制度是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杰出的成就。

按照当时的制度,保有人不能拖过遗嘱来安排土地的归属,但在世时可以转让土地;于是一方面将土地转移给受托人,另一方面约定这个转让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进行的;受托人虽然得到了土地,但只是代为管理,在将来的某一时刻,要向受益人转移土地。

受托人是土地的所有人,能对土地进行完整的处分,但事实上受托人只是名义上的所有人,他是为了受益人而持有的土地。

这样一来,土地的转让限制和负担被规避了,土地收益可以转移给不能继承土地的人;委托人死亡时,因为继承没有发生,本该交纳的继承金也不用交纳了。

规避道德风险;

普通法认为受托人就是完全的所有人,衡平法承认受益人的利益,认为受益人对土地有实质的所有权,受托人不能将土地占为己有。

信托制度最独特的地方在于:强制信托财产所有人(受托人)为了他人(受益人)的利益来持有、管理信托财产。

我国2001年引入信托制度: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包含四个基本内涵: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为前提,以受托人为核心,以委托人的意愿为目的。

1. 信任有两层含义,一是委托人相信受托人会信守承诺(非业务方面),二是委托人相信受托人有能力管好财产(业务能力方面),信任既包含道德因素,也包含经济因素。

2. 信托财产的“过户”是必要的条件

3.

4.以委托人的意愿为目的,揭示了信托的本质,揭示了信托的服务属性;也揭示了信托的经济属性,有义务采取最有效率的方法和途径来管理财产。

——————————————————————————————————————

保有制的地产权制度:怎么跟我朝那种农村合作社有点像,把土地承包给各户,然后收租?

保有制下的权利既有经济权利,也有封建附属权利;各方通过保有制对土地权益进行分割并以土地为纽带结成等级分明的身份依附关系。

简单的说,保有制就是,封建制下,宣称一切土地归国王所有,对土地进行再分封(感觉和我朝有点像啊,就是土地是公家的。),被分封到土地的人被称为保有人;

法律对保有人有四点限制:

1. 禁止按照保有人的意愿遗赠土地,固守长子继承制。

2. 禁止对教会捐赠土地(害怕教会有钱之后闹GM?)

3. 在发生继承情形时征收继承金

4. 保有人去世而继承人未成年时,领主行使监护权。

因此用益制被发明了出来:说白了其实也很简单,就是A把受益人写成X、Y、Z,X、Y、Z三人成了共同保有人,其中一个保有人死亡时,他的权益不会被他的继承人继承,结果是共同保有人少了一个,Y和Z成为共同保有人享有土地的权益;因为生存者财产权的存在,继承的情形不会发生,于是继承金,监护权都被规避了,唯一的风险就是,共同保有人相继死去只剩下一人时,他如果死亡,继承就会发生了;也好办,X死亡后,Y、Z可以把土地再转让给V、W,使共同保有人一直维持安全的数量,这样就完美的规避了继承的制度。

很ingenious

同样的情形还有玫瑰战争上,取胜一方会宣布战败的一方犯有叛国罪,会没收其土地;因此参战人员为避免土地被没收,会设定用益,将自己的土地转让给中立方,自己和家人作为受益人。

用益制的弊端是道德风险,受托人违背承诺,将财产占为己有。

由于普通法不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只承认受托人的所有权,衡平法就出来了;

一方面继续承认,受托人在普通法上的“所有人”地位,受托人仍然享受普通法上的所有权;

另一方面,以正义和良心(道德)的名义,使受托人为受益人管理财产的义务具有效力(我的理解是法律效力),并赋予受益人,依衡平法法院,请求受托人履行这一义务的权利,即(相当于),赋予受益人对受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但实际上现实更加复杂,普通法也不是那么的一无是处;

衡平法确实是普通法的僵化、呆板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但是正是由于普通法对“用益”的视而不见,才是用益制度(即通过信托规避很多成本)得以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正是普通法,不承认受益人对土地上的所有权,保有制中的“限制”(长子继承,禁止捐赠给教会,监护权)、“负担”(继承金),才能得以规避。

如果普通法承认用益中的权利或财产权,那么受益人的利益就会仍处于既有规则的约束之下,而这正是用益制所想规避的,正是普通法的“僵化”,拒绝承认用益(不保护受益人的所有权,只承认受托人的所有权),才使得用益制发挥作用;

普通法并不是抵制用益,很多普通法的法官和律师都为自己设定了用益;

普通法的核心是,承认受托人的所有权才是第一位的,受益人的利益是第二位;

因此,正是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结合,使得用益制度(也就是信托的雏形)有了生命力(普通法固执的保护受托人是财产所有人,从而使得,委托人规避土地负担成本,和转让限制的目的得以实现,因为普通法里不承认所有权的转移);而衡平法却保护、承认了受益人的利益,因此用益制也制约了受托人的道德风险。

Perfect。

很快,亨利三世发现了用益制度的危害(所谓危害,利益,都是看你从什么角度的),用益制损害了他的利益,降低了他的收入,并减少了他的权力(监护权),出了<用益法典>,规定A为了B的利益把财产转移给X、Y、Z的行为将被视为是A直接给B;用益制失效了。

这段也很有意思,三个例外:

1. 动产为标的的用益。也就是说,用益法典的限制只针对不动产。

2. 不适用于“积极用益”,也就是委托人的用益的利益获得方并不只有受益人,委托人还对受托人有着“积极义务”,我的理解是,类似于基金管理中的超额收益,比如年化收益率超过15%的部分,基金经理拿40%这样子,也就是说,用益并不只给受益人,如果对这种“积极用益”也加以限制的话,相当于剥夺了受托人管理处分的权利,违背了委托人的真意。(因为用益法典就是,A给X,Y,Z再给B的情况下删掉X,Y,Z;而在积极用益里,A本身也给了部分给X,Y,Z,所以你当然不能单纯直接的删掉X,Y,Z了呀!)

3. 双层用益。原文很拗口,我卡在这卡了几个小时也没弄得特别懂,粗略的理解(不知道对不对,先这样写吧),甲是委托人给了受托人乙,受益人是丙,而丙又一次用益,把受益人给了丁,这样丙为第一层的用益,丁为第二层的用益。

第二层用益不受法典影响,法院将三个例外称为“信托”以区分用益。

从信托的起源上看,在某种程度上,信托制度带有明显的欺诈性。委托人为了规避当时法律的限制和负担,与受托人合谋,采用转移财产这种看起来合法的方式。

两大功能:

1. 财产转移

2. 财产管理

产权分割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托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

信托财产独立性:既不属于委托人,也不属于受托人,也不属于受益人。

信托财产成为独立负担损益的主体,任何信托事务产生的利益都应当归于信托财产,费用和损失也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义义务: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财产。

信义观念:一个人为另一个人的利益而管理财产,办理事务的过程中,需要忠实于另一个人的利益,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要素:财产或权力的委托,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人承受风险。

更广义的信托,更是强调这种信义关系。、

信托业:

在经营中作为信托法上的受托人提供财产管理服务的经济活动类别。

在美国,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金融活动也可以是非金融领域的服务。

在中国,范围被进一步缩小:通常指信托公司开展的营业信托活动

信托制度与资产管理需求的结合:开始的信托主要有两个目的,1.确保土地(财产)被世代传承,不会被子孙后代败光。2.确保土地收益能分给寡妇、幼子和女儿。 信托人往往也是德高望重之辈,不收取报酬。

信托商业化后,1.从他益信托到自益信托。受益人开始“站在台前”,影响甚至支配信托事务的运行

2.消极信托到积极信托。以往信托强调对土地等财产的“照管看护”,扩展到商贸领域后,开始要求受托人对财产进行保值增值。

3.从无偿到有偿。

商业化,机构化。

信托的金融化:

1. 信托活动本身就包含资金融通功能。

2. 金融机构成为主要的机构受托人,有价证券业务逐步取代实物而成为信托的主要标的。

3. 信托机构也成为专门的金融机构

信托业的本质还是资产管理业务

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有一个共同的法理基础,信义关系。

Trust。

行业分类:按功能标准分而不是机构标准分

中美牌照不同,中国是拿了这个牌照的机构就叫XX机构,比如银行,信托,保险

而美国是,同一家机构可以持有不同的牌照,都叫银行,但持有不同的牌照就能干不同的业务

第二章 投资银行业务

我眼中的投资银行:商业银行是间接融资,吸纳储蓄然后再贷出去;而投资银行业务是直接融资,是直接的对接;

另外就是投资两字,对社会来说,确实是创造了投资属性,不管是股票,债券,大宗商品,私募股权,衍生品,确实是为社会创造了能带来切切实实回报的投资产品。

从广义角度看;对于联系资金的需求方和供给方,撮合二者达成交易的业务均可视为投资银行业务,相应的机构都可以看成是广义的投资银行。(资产端与资金端)

作为中介机构,投行是为买方服务还是卖方服务呢?

当为买方客户服务时,投资银行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发生交集

实务中,投资银行业务一般是卖方业务;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并购重组,顾问等等

投行业务三个环节:承揽、承做、承销。

以我对投行的了解,承揽需要人脉,也是金融业最核心的东西,拉项目的能力;

承做,其实,很多承做业务的螺丝钉,高中生都能做,但是清北复交常青藤

承销,也是需要人脉的。

总之投行业务是很“政治能力”的。

而信托公司的投行业务,一般是面向买方的,发行信托产品,书中说主要还是债务性融资,很少是权益性融资。

几大特点是,1.业务发起端是存在融资需求的卖方客户。比如有些城投公司,有些信托产品就是为城投公司融资;

2.信托公司主要工作是资产端的承揽和承做(设计交易结构,写材料标书等等等等);资金端的承销。直接目的是募集资金(卖方服务),而不是为买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3.与私募股权(PE)不同的是,私募股权是从资金端(买方)出发的业务。

可见,信托的投行业务,尽管有资产管理的外观,也有资产管理的属性,但核心还是为卖方服务的。

债权投资信托、股权投资信托都很无聊

资产流动化信托,我的理解是将受益分层,把收益拆分的一种产品。

债权投资信托占绝大多数,股权投资信托很小(很好理解,固定收益产品嘛,Trust,拿去股票肯定风险略高。而且信托期限一般比较短。)

投行业务始终随市场需求而动,典型的热点轮动特征(直白点就是,什么火就干什么,资本是逐利的。)

中国信托公司,是服务实体经济的,坚持市场需求驱动的性格。

所以投行业务,往往1.敏锐的市场反应能力;2.业务创新能力。

对不同的融资者类型,设计不同的融资工具;满足不同融资诉求的同时,成就了信托公司的收益和风险管理体系。

投行业务信托产品的本质:私募债、私募股。

信托公司对融资方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确定融资的条件,设计融资的结构。

其次向投资者发行信托产品。

但他又不同于企业直接发行股票和债券;

在券商服务下发股或发债,投资者与融资者建立直接联系;券商既不是发行方,也不是管理者;

而信托公司的投行业务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投资者并不与融资者建立法律关系,也不能直接向融资方主张权益,投资者只能向信托公司主张权益;在投资者这端,信托公司是信托产品的发行者,管理者;在融资者一端,信托公司是融资工具的创设者、管理者。

所以信托的投行业务,是商业银行存贷业务的间接金融和券商投行业务直接金融的中间形态。

最具中国特色的是私募债。债具有较强的特权经营特征,需要持牌记得金融机构才能创设。

公募投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

私募投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在中国,私募投行很长时间都被认为特指信托公司的投行业务,但近年来,私募投资基金公司等机构也被视为私募投行。

在中国,公募投行仅是产品的创设者和销售者,而私募投行还是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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