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读后感1000字
《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是一本由戴维·伊斯顿著作,华夏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7.10元,页数:58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精选点评:
●这本书有那么重要吗。。。。还是我依然没看懂
●记得有一个评论,说本书五百多页,一个“国家”都没提~
●这本书真的读到窒息了…想建构一个一般理论来全面阐明政治系统的运行,用一些专有名词来解释系统,然后再用另一些变量及概念来解释这些名词……
●行为主义
●可以感受到其理论构建的过程。
●一般政治系统分析。伊斯顿想要强调的是政治系统与环境之间在一般框架内展开的输入—输出的互动的政治行为。其理论基础是现代科学中的三论——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简单画个图就能理解伊斯顿所描述的政治运行的内在机制。
●第三第四编,这才能说是读过啊
●前言与结论比内容好。
●具有相当的方法论意义,目的并不在于建立一个系统,而是进行分析 不过,“体系”“系统”在20世纪早就死了。
●只详细阅读了第一编,一句话概括为“要求,支持输入政治系统,政治系统进行输出并形成反馈环”,第一编之后的内容为对要求与支持的详细动态分析,以及政治系统面对压力的反应并对输出进行了详细叙述,阿尔蒙德在这一基础上结合帕森斯观点最终形成了政治结构功能主义,伊斯顿的一般理论功能主义色彩过强,在公共政策的分析中需谨慎运用。
《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读后感(一):第十八章 对当局和政体的弥散性支持:对合法性的信念(摘录)
(原中译质量不高,这里是对十八章进行的摘录,认为重要的地方对照英文作了一些修订)
不断灌输合法感,或许是控制有利于政体和当局的弥散性支持规模的唯一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一个成员可能因许多不同的缘由而愿意服从当局并遵守政体的要求。然而,最稳定的支持还是来源于成员相信,对他来说,承认并服从当局、遵奉政体的要求是正确的和适当的。这种情况反映了下列的事实:成员以某种明确或含蓄的方式把这些对象看作是遵从他们自己在政治领域的道义原则和是非感。
这一信念之所以含有支持的力量,是由于它不随任何特定诱因或报酬而变化,除非经历很长的一段时间。在短时段看,如果成员对当局或政体的道德效力有一种坚定的内在信任,那么,即使当局的输出或失败行动对成员造成了不断的打击,支持仍有可能继续存在。
对合法性的需求
如果一个系统要将输入转变为输出,那么它就必须提供把系统的资源用于实现目标和为共同的任务而聚合成员能量的一些手段。在大多数系统中,如若需要,当局将在一定程度上依靠说服,利用自私和传统施加压力,或是依靠武力,以便使人们承认或默许他们的输出及其得以产生的结构。但是在大多数系统中,输出的效率既不能唯一也不能主要地依靠机缘,即依靠系统目标和个人目标之间偶然的利益重合,也不能依靠武力的不经济和不确定性。尤其是在那些规模巨大的系统中,稳定那些以系统的名义负责日常活动的人(即权威当局者)与一般成员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想要避免生活于一种无序状态中,当局最低限度也需要得到一些这样的保证:在政治系统的界限内,即我一直称作政体的范围内,在接受和实现输出以及完成必要的任务方面,他们可以经常得到成员的顺从。对当局和政体合法性的信仰使这种保证稳定而连贯。
不管成员对当局行动是否明智有何种感想,服从都将从对事物应当具有某种政治秩序这种朴素的信念中产生。一个人就是应服从当局并遵守基本的政治规则,其他的选择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只有这样做才是正确的。它们就是正当的。
合法性的相关功能
但在大多数条件下,我们可能会感到,存在着一种要求通过扩散合法性情感来稳定政治关系的压力。且不说其他原因,在那种必须靠武力迫使人们承认输出的约束力的地方,社会代价便会很高;当系统大量地和不断地依赖权宜时,输出的效用必然会模糊不清,只有那些生活节奏慢、变化罕见和功能性相互依赖薄弱的系统,才会无期限地容忍这种状况。
合法性的对象和类型
……这些将构成合法性的三个可变来源:意识形态的、结构的、或个人的来源,它们可能对两个对象中的任何一个形成支持,见表3。考察与两个对象有关的三种合法性类型,我们将会弄清它们用以决定反应机制的不同类型。
对于臣民来说,失去支持可能意味着成员正在丧失对当局的信任,但并未丧失对政体的信任,或者只是丧失了对政体的信任,但仍希望能保持当局的相对完整。当领导者在一个政体下开始掌权,而在继续执政期问却试图改变这个政体时,如戴高乐在1958年5月时的做法,他便会失去支持。支持丧失也可能意味着成员既背弃了权威又背弃了政权,就象在大多数革命中的那种情形。显然,要想理解系统把加强合法性感情作为一个广泛的支持基础的反应的本质,弄清正在发生的是这些组合中的哪种情况是最为要紧的。
识别合法性的三种不同来源,也明显具有一定的刺激弥散性支持的涵义。通常的合法性概念意味着相信在合法原则界限内当局的统治权利和成员的服从权利,在这种概念下,输入弥散性支持的主要刺激物来源于在成员中加强这种意识形态信念的措施。但是,确认可能产生这种信仰的其他来源,则可能增加适用于任何系统的反应的内容。为了认识这种合法性的类型学的重要意义,我将考察每一种可能鼓励弥散性支持输入的合法性的类型。
《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读后感(二):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读书笔记
“在本书首次出版时,整个社会科学、包括政治科学中的主要趋势是致力于基础性研究。以往的研究遭到了抨击,因为它们缺乏科学的精确性,过分执著于研究即时的社会问题而舍弃了基础理论,不能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的种种述陈之间作出缜密甄别,忽略了理论作为悟彻之主要工具的意义。这并不是说,当时的所有学者都对以往的研究持有非议,不过,这些责难确实代表了政治科学的主流,它们已促进了政治科学的移易革新。就其探求政治系统的基本理论来说,《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一书的出版既证明了新的政治科学的存在,又促进了其绵延发展。”【2】
1. 分析的模式
伊斯顿希望阐述全面说明政治系统运行的一般理论。这种一般理论的主要目标是:其一,为鉴别所有政治系统中要求研究的重要变量确定标准;其二,详细说明这些变量之间的关系;其三,以较为严密的逻辑连贯性和相互依赖性,把一系列概括有机地构为一体,由此达到前两个目标。【10】在他看来,其时学术研究的主要动因是对民主系统及其产生的方式作更多的了解,且为此一致设定应直接把民主系统作为一种类型研究,或把民主系统作为一种潜在的模式,用来对其他系统加以考察。伊斯顿想要提出一种广泛适用于各种系统的概念框架,避免接受前述设定,并以之作为一个规范理论的支配价值来组织理论。【18】
这一理论即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其中,系统被定义为某种系列的变量,而不管它们之间的联系程度如何。而政治系统被看作一些互动,通过这些互动为一个社会权威性地分配价值,这是政治系统与其所处环境中的其他系统的不同之处。【25-26】
2. 总体环境、干扰和压力
伊斯顿把总体环境分为两个部分:社会内部和社会外部,前者是由于政治系统处于统一社会中的那些系统所组成的,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结构或人的个性等行为、态度和观念,是社会的功能部分;后者包括那些所有处于某社会本身以外的系统,是一个国际社会的功能部分或者说超社会、超系统环境,如国际政治系统、国际经济或国际文化。【26】
干扰是指一个系统的总体环境所产生的影响,这个总体环境作用于这个系统,从而在作出刺激之后,改变该系统本身。许多干扰被认为会产生压力,也就是“当存在着基本变量将被推出我们设定的临界范围之外的危险时,压力就会产生。”【28】所谓基本变量,是指一个社会分配价值和服从这种分配。每个系统都有能力应对其基本变量受到的压力,否则就有可能崩溃。
3. 输入和输出
伊斯顿把环境中个人行为相关的影响,或来自环境中其他条件的影响,看成是穿越政治系统边界的交换或交动。而输出是指穿越了一个系统的边界、朝着 某个其他系统传送的影响;相应地,它们成了第二系统,也就是它们所影响的系统的输入。据此,系统之间的交换或互动,被看作系统之间以输入输出关系的形式出现的一种联系。【30-31】
(1)要求和支持
其中,输入的标志是要求和支持。所谓要求,是指意向的表达,其内容是特定事物的权威性分配是否应该由那些担当此责的人们做出。【43】它具有定向性,即系统成员向当局提出;明确性,即被清楚表达;既可能基于个人利益驱使,也可能为公共动机而做出。【44-47】包括直接由要求产生的压力和间接由要求产生的压力(即要求未得到满足时对当局支持的下降)两种。公众的愿望通过结构机制、文化机制、沟通通道和缩减过程的调节后而部分地转换为要求。据此,系统成员希望政府运用手中掌握的力量和资源,把系统整个儿朝着由他们的要求表达或包含着的目标推进。【180】
所谓支持,是指“在A以B的名义从事活动,或者在A对B表示赞同的时候,我们就说A支持B,这里的B可以使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体;或者是一个目标、一种思想、一个机构。以行动来支持,我叫做显性支持;以一种态度或情绪来支持,我叫做隐性支持。”【185】它可以由感情的强度、具有此种感情的人数、支持的潜力或效力等因素衡量。支持的对象包括政治共同体、典则(所有系统中对政治活动的一系列制约,包括价值、规范和权威结构)和当局三个层次。支持的下降会给系统带来压力,但未必导致支持的丧失,可见支持的蚀耗只能被看做对系统的威胁。当(主要是由于输出失败而导致)支持开始大幅度丧失时,则是一个危险信号,他们将做出反应阻止这一进程(主要是特定支持和散布性支持这两种形式),否则可能遭致政治分裂。
(2)输出与反馈
输出仅仅指这样一种观念,即这种分配源于或出自于当局的行为。系统内的输出主要有两种形式,即作为一个系统内的交动的输出和作为与环境相交换的输出。【413-417】其类型则包括四种:权威性执行、权威性陈述、相关性执行、相关性陈述。
输出与反馈环概念相联系,即当局生产输出,社会成员对于输出做出反应,这种反应的信息获得与当局的沟通,最后是当局做出下一步的可能行为【32-33】这构成系统反馈环的四个阶段,即反馈刺激、反馈反应信息反馈和输出反作用。【455】
4. 总结
基于前述,所有系统中运行的基本过程可以被概括为:系统处于一个环境之中,并且易于受到来自环境的可能影响,这些影响可能要把系统的基本变量逐出其临界范围。系统为了持续下去,必须能够采取一些措施,成功地缓和这样造成的压力,并且对此做出反应。为了做出反应,当局至少能够获得已发生的事情的信息,使自己能够在 想要这样做或者被迫这样做的限度内做出反应。【37】可图示如下:
《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读后感(三):我把二星改成了四星
不可否认作者探求以一种一般性理论来概括政治生活这一初衷的确是可敬的。可惜该书专业性太强了,即使是有些国际关系知识背景的人读起来也是云里雾里,在我看来系统论本身就有点故弄玄虚,很多专业术语晦涩难懂,非要用一堆系统论的专有名词来描述丰富又现实的政治生活。。此外,文中有多处作者都在花很大的篇幅重复要么是同样的要么是一句话就能概括的观点,再加上翻译也是一大硬伤,硬着头皮读完一遍依然感觉像没读过,这样的一本书,真的有推荐的必要吗?
我希望是我道行不高所以才没发现本书的精彩之处,不过,多多了解并试着接受与自己不同的观点总还是一件好事吧。。。
更新于20171104,0:12
当我通读一遍之后。。
一.关于本书
《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主要围绕4个概念展开论述,即“输入”、“政治系统”、“输出”、“反馈”。它们的关系大致如下图所示:
1.输入:主要有两种,即“要求”和“支持”。
(1)关于“要求”:“要求”即意向的表达,作者认为“要求”即“实现以自我为核心的目标,或者很可能是说意欲寻求某种政治决策,以便把各种职责和繁多的义务强加于系统的全体成员”。“要求”是影响政治系统的主要变量,“要求”范畴以外的“期望、公众意向、动机、意识形态、利益、偏爱”作者将它们统称为“愿望”,“愿望”也会影响“要求”。
(2)关于“支持”:“支持”指的是a以b的名义活动,或a对b表示赞同;“支持”分为以行动表达的显性支持以及强调态度的隐性支持两种形式。“支持”的对象分为当局、政治体制和政治共同体。
2.政治系统:政治系统的职能是将“输入”(原材料)经过加工处理,转换为“输出”(产品),起到一种转换机构(工厂)的作用,通过调节压力来维持系统的稳定。
3.输出:“输出”具体表现为当局的约束性决策和实施它们的相关行动,作者认为“输出”包括权威性输出和相关性输出两种,前者是指“当局的决策和行为,对系统成员具有约束性”,而后者“通过政治刺激,在产生或消除系统的支持性压力方面,履行着与权威性输出相似的功能”。“输出”采用言语陈述和执行两种形式。
4.反馈:上一轮的输出对社会环境产生影响并形成新一轮的输入进入系统,从而产生新一轮的输出,如此循环往复的过程。“反馈”通过过去的执行来调节未来的行动,是对付压力的基本机制,它使输入与输出得以沟通,使输入与输出、系统与环境之间不断地相互作用。
二.对信息超载的处理
1.问题的由来:首先,信息超载问题存在的前提是在“某一段时间内”,因为“如果某个系统拥有世界上的所有时间来对付要求增大的容量和费时的内容,那可能就不会发生输入超载现象。”其次,关于信息超载是如何造成的,作者认为要求是压力产生的源泉,要求会以两种方式对系统产生压力。第一,假如要求不能得到满足,那就可能削减系统成员对系统的支持;第二,在任何特定条件下,政治系统只有有限的能力,接收系统成员提出的要求,将其处理成为决策的可能基础,或处理成为当局决策时加以选择的可能基础。如果在特定的一段时间内,要求的数量超过了当局实际上可以处理的限度,那么系统就有可能发生“输入超载”现象。再次,作者将由要求引起的压力分为容量压力和内容压力两种形式,容量压力是指某一段特定时间内,载送要求的信息输入容量过大,以至于将要进行的转换不能将其处理为决策,其根源在于系统的输送通道阻塞,导致无法输送大量要求。内容压力是指要求的内容需要系统花费超量的时间,从而对系统造成压力。
2.问题的处理:
(1)针对容量压力,可以采用“一增一减”的方法,即增加系统的容量或缩减要求的总量。
A.如果要求过多而通道太少,则需增加系统的容量:第一种方法,是使政治性活动专门化,提高政治系统的结构性分化程度,采取与其他社会角色不同的政治性结构分化形式,将政治性机构与其他社会机构区分开来。第二种方法,是提高政治系统内的专业化,在政治角色自身之内实行分工和专门化,以增加系统处理更大量要求的能力。比如:创设特殊的工作机构处理以日常程序为基础的特定要求;在立法机构自身之内实现专门化,以常设的特别委员会的形式处理各项法案所反映的要求。第三种方法,是使政治角色职业化,使他们得以将更多时间用于处理政治事务,延长通道开放时间,从而达到增加系统容量的目的。
.如果通道足够且有效运行导致过多要求进入系统,则需缩减要求的总量:方法一,通过集中和综合。“集中”就是把大致相同的要求集中起来或将许多人赞成的要求合而为一;“综合”则是把同一领域或主题相关的要求协调起来综合为一个主张,侧重于把一系列各不相同的要求归并为一个要求。集中和综合是使要求秩序化和集约化的过程。方法二,通过系统中的守门员在通道的位点上对要求进行预先加工。守门员的作用在于通过他们所握有的权力开启或闭合联系通道,以及对要求进行集中和综合;政府或当局在立法、管理、执行的范围之内同样也参与了守门过程,在要求向决策中心运动中,间接起到集中和综合的作用。方法三,通过将要求转换为争端。作者认为,当系统成员采取某种方法把注意力极大地集中在那些需要引起注意的要求上,当这些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量则会引起充分的注意,成为最富争议性的主题,作者将它们称为“争端”。争端的出现使某些要求在那些有待处理的要求中处于优先地位,缩减了需要关注的要求的数量,从而有助于减轻制定政策时受到的压力,因此,要求转换为争端的过程也可以当作减轻系统超载的手段。与此同时,作者强调有必要将决策性争端和方向性争端区别开来,决策性争端是指决策和行动的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内容,从中可以预知决策者可能做出的约束性决策;方向性争端指的是参加竞争的各方在诸品质方面的差异。
(2)针对内容压力,则应当延长处理要求的适用时间。作者认为这点除了涉及到绝对意义上要求的数量与内容之外,还与输入的速度有关。因为“超载也许并不是由要求的容量过大或内容过多引起的,而是由要求的输入按时间分隔的方式造成的。”
三.系统分析的意义
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就是将政治生活纳入到一个完整的系统当中,通过变量的控制和结构的整合,最终使政治系统在动态的过程中实现平衡。实质上就是讲如何在政治生活的动态发展变化过程中保持政治稳定的问题。
戴维·伊斯顿的系统分析法,首先弥补了均衡分析的缺陷。作者在第二章中指出均衡分析的主要缺陷在于“它忽略了系统对付其环境影响的这种应变能力”。系统分析认为政治系统可以利用环境的影响,通过自身的机制进行自我调节,从而适应并反作用于环境。我们常常认为均衡状态总是必然代表着一种稳定状态,其实不然,中立和不稳定也属于均衡的范畴;均衡分析容易使那些不能说是一种均衡状况的系统目标为人难以理解,实际上也掩盖了取得这些选择性目标的不同途径的存在。
传统的政治学只研究国家、法律制度、忽视了人的政治行为和政治关系,以及对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动态描述。系统分析法只把政治生活看成一种行为系统,把社会成员和社会环境对政治生活的影响作为一种变量,通过系统的模式比较直观地考察它们对政治系统的作用以及政治系统对它们的反作用。
戴维·伊斯顿的系统分析旨在探求一种一般政治理论,即统一的政治系统理论观念来描述政治生活,“不再认为一般理论在渊源和范围上都只不过是、而且永远是比较的、国际的或国内的。”它首先舍弃了政治行为大量的直观性和经验性,从而最终实现理论的使命,即简化。
《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读后感(四):第二十章 对当局和政体的弥散性支持:对共同利益的信念
我们可以想象,如果系统成员在追求其要求时完全不受控制,那么很多人就会对自己说:“如果我的愿望和要求不受重视和不被满足,如果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我不能指望环境将有所改善,那么我为什么要根据当局和政体决定了什么而相信和信任它们呢?它们代表的仅仅是系统中有足够力量控制或支配我们的政治势力。”在这种假设的、但未必是普遍的理性面前,权宜规则可能会成为行动的唯一指南。自我感知的自利将支配着成员是否要支持一个政体和其当局。
在特殊条件下,系统也许能够仅仅依赖这种动机来维系支持的输入。然而,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这种可能性非常渺茫。争夺稀有的资源在大多数系统中都造成了严重的不和。我们知道,合法信仰有助于抵制纯粹的自私自利对成员团结所可能造成的离心倾向。但合法性意识形态并不是单独存在的;系统为实现维系支持的目的势必用各种手段来多管齐下。我们可以指望看到合法手段被其他手段所加强和补充。
共同利益的思想
在许多系统(尽管不是所有系统)中,作为弥散性支持的另一个来源,我们常常发现有一个信念与我称之为合法的意识形态具有完全不同的影响。这就是相信有某种被称之为王国的利益,公共的、共同的或国家的利益,以及“我们民族”的一般财善(good)、公共福利或部族财善。通过政体的当局代表了这种利益的主要代言人。这一共同利益被认为是超越了地区利益、道义利益、阶级利益、或社会内部的其他利益。
无论用什么特殊的字眼表达这一概念,在某种意义上,它与合法性概念是密切相关的。在那些大多数成员以普遍利益的思想检验政策的系统中,当局对这一利益的任何露骨的、严重的和长期的背离,都必然要削弱对它们本身合法性的信仰。如果那种认为政体本身妨碍了公共利益的感觉普遍化,那么继续承认政体的正确和适当便不会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与对合法性信仰所可能产生的任何后果相区别及相分离的是,认为有一种可以明确或可以界定的一般利益,认为可以通过直觉性地将其作为政治行动的指针,认为当局应该通过政体去追求和推动这个一般利益,这样的信念对于政体和有关的当局背后的成员的团结具有重要影响。
为分析起见,我们可以对有关普遍利益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古老问题不加考虑。是否在可以用发现和证实任何经验命题的同一方式来观察、转述和核实的意义上存在着一个客观利益,是一个重要的、但却与这里所谈无甚关联的问题。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另外一种问题。不管我们怎样解释一个共同利益的思想,也不管我们赋予它什么样的特殊内容,我们所要澄清的问题是,这种信念的存在和它在系统中的传播,对于为政体和其当局输入散布性支持有何影响。
共同利益的团结作用
只要普遍利益的概念在积极地发挥影响,它通常都有助于控制和限制政治相关成员的分裂倾向。其能做到这一点,基本上是由于这样一种信念以建立评估输出的共同标准为努力方向。并不是系统的所有成员都以同样的方式来理解输出的影响。但是,不管他们怎样看待政策或行政法令的结果,只要成员们假定他们都是用一个相同的标准判断其希求即共同利益的一个组成思想,那么,这就会减少一个主要的分歧来源。这并不意味着采用一个普遍利益或共同利益的政治词汇将必然赋予该词汇以相同内容,它可能隐瞒了对立的成员在评价政策时的确存在的不可消除的分歧。同样,也不必采用一个共同的评价政策的标准来消除争端;成员们可能仍使用同样的测试,但由于对其运用有相互冲突的判断,其立场可能针锋相对。尽管如此,如我们将要看到的,从弥散性支持的输入来看,这一词汇的确可能具有有益的方面。
共同利益加深分裂的作用……实际上,对系统中所有有政治兴趣或政治相关的成员来说,这种意识形态的表述意味着,那种看似宽泛但却有限的议题,现在应该引起所有人的注意。它关系到所有人的福利。
当然,这种要求更多干预争端的呼吁也可能不被理睬,人们也许把它看作是一种毫无意义的政治辩术。但是,在它多少发挥作用的地方,它将趋向于尽力在争端中卷入更多成员,由此只会加剧而不是减缓分裂。共同利益的意识形态将因此而使争论扩大和尖锐,这每一个把问题转变为意识形态争端的措施都会产生的一种结果。
共同利益的聚合作用但是,如果我们把这点当作共同利益信念的全部作用,那么,我们就忽视了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潜在后果。一个特定的争端经由它与一个假想的共同利益的联系而转变为一种更为一般的争端,也会有助于加强团结。事实上,坚持认为事关一般利益的争端者已经暗示,系统成员的确共享某些利益和目标,问题只在于其性质还有待考察。任何有关这种公共利益的争端通常都事先假定,这种利益是存在的或可以发现的。即使可以证明“公共利益”一词在任何客观和实质的意义上肯定都是空洞的,但是,相信存在或可以发现这样一种利益的信念本身,将有助于在对立的观点中带来某些调和。它为寻找某些可能作为协议和妥协基础的共享的原则保留了空间。
如果我们设想成员在一个政治系统中互相反对,也就是说,无论怎样描述,都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普遍利益,那么,我们或许能更清楚地意识到这种趋势。辩论大概会仅仅按照哪些利益对每个参与者都是最好的这一标准来进行。这并不是说争端者之问必定不能在输出上达成协议;自利可能产生一个相互调和的战略。然而,缺少的将是一个先行的信念,即相信会找到一个将超越任何特定团体的要求,因而可以被所有人在某些标准而不是特殊群体需要的基础上接受的政策。缺乏这种信仰就只能加剧分歧。如果存在这种信仰,它至少阻止了权宜策略的失败,并且,当这种信仰最有效地发挥作用时,它可以为妥协提供一个积极的基础。
实际上,被当作服务于更广泛和更高利益而人为拔高的输出,无疑可能只是反映或主要用以满足一个有限的政治群体组合的愿望和要求。尽管如此,撇开这种伪装效应,关于共同利益的意识形态的确是促使成员用它来取代自己私人或特定愿望的一个社会制裁手段或规范。它可以引导成员去关照系统中其他成员的欲求,去认识超越特定要求的输出的必要性。只要成员能承认输出是为了满足共同利益的,那么,不符合成员特定要求的输出就能更为容易或情愿地被接受。它可以作为个人愿望对普遍利益的一种必要的服从而得到正当化。
通过由此而缓和成员由于未得满足需要而对当局或政体产生的不满,共同利益的观念会有助于维持对当局和政体的一种更为广泛的、弥散性支持的输入。历史已经反复证实了这点。当政治领袖无力培养一个共同利益的影像时,成员对系统的情感便被严重削弱。
作为一个内在规范的共同利益
……如果这种共同利益已经成了政治行为的一个内化规范,那么,它就可以充当主观检察官,一种对良心的自我检查,对成员追求危及整个系统内聚力的欲求和需要愿望加以约束。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规范也需要更多地充当行动的积极动力,而不是在任何禁止的意义上限制行为。单个成员在使自己的欲求服从假想的共同利益时,可以得到替代性的报酬,比如,因对那个他所从属的较大集体作出重要贡献而得到的满足。他也许会感到,在追求共同福利时,他是完成一个对其本人而言有自身好处的目标。
以这一方式,共同利益的观念和理想触发了成员的心理上的机制,这种机制证明,承认那些否则可能造成对当局甚至政体极端不满的输出是正当的。它有助于那种构成对政体和当局基础的弥散性支持。除非确有一些这种内化规范在政治文化、特别是在大规模的政治系统中发挥作用,否则,制造弥散性支持的其他更为正式的机制就可能背上极其沉重的负担。
工具性的结构反应
如我们所料,共同利益的意识形态作为对潜在压力的一种反应,常常伴以特定的结构,意识形态的影响通过这一结构而发挥影响。各种不断变化的结构都被用来表现这一意识形态,并协助加强对它的情感。只要这些结构是有效的,它们就有助于增加散布性支持的蓄积。相信一个共同利益的真实存在,努力为之工作,以及乐于为它而忍受自己的利益和愿望的损失,这一切都是这种蓄积水平的标志。
把发展和增加共同利益的信念作为指导政治行动的一个理想的那些特定结构,在宪政系统和民主系统中尤其多见。在这些地方,经常出现所谓的第三势力,这种势力所特别关心的就是援引“整个共同体”的影像和象征、或是作为追求目标的公共利益及用于评价纲领和政策的标准。
尽管这些自封的公共利益守护者永远是争斗的主体之一,但它们却总是倾向于以某种略微超出政党及政客之间的日常冲突的面目出现。这些守护者可能以新闻媒体或其他的大众传播媒介的形式出现,它们相对独立于当局,但却不独立于社会中的权力团体。它们可能以熟谙传播的自由漂流的社会团体面目出现,如知识分子或政论家,但有时也以特殊的团体出现,声称自己是为一般公众服务的,不带有任何党派目的。
从经验上看,或许可以证明任何或所有这类的团体或集团都只为系统中的另一个特定的利益或利益组合服务。他们对一个假想的共同利益的献身可能是伪装的或靠不住的。然而,只要人们相信他们除了这一总目的以外没有任何特殊的目的,或者,至少总目的是主要的;只要团体的确把代表一个假想的普遍利益作为它们的专门工作,并使其举止给人以这一印象,那么,这些条件便为使讨论超出任何一组特定利益或愿望的要求而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结合。它们也可以因此而有助于使争论转移至不太损害政治团结的水平。这些结构的建立本身,就暗示着实际存在一个更为普遍的、所有人都可以分享的利益,它也能被独立地保护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系统成员更容易承认当局借共同利益的名义所推行的政策,并且对于输出和成员要求之间的不平衡也不会过于惊慌。
对当局的限制
……对于当局者来说,如果他们依靠使用共同利益的象征,特别是以此作为劝导成员牺牲其正常期望的一个制裁或刺激措施,那么,当局者就很难(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使自己逃避同一标准的评断。依照一般利益来判断输出,是对一般政治领袖、特别是当局者施加的制约措施。
在以共同福祉的名义要求成员接受少于他们期望的输出时,成员便会产生这种愿望,当局者会按照同样广泛的利益作为其行为和政策的根据。共同利益的意识形态可以以此种方式协助对当局者施加社会压力,使之严格律己,至少不会只考虑他们自己或少数附庸者的特殊利益。这样,在那些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意识形态而普遍传播的地方,便有可能对当局者加以约束,这种制约有助于使输出和成员的某些更为广泛的需求和要求协调一致。这样,就可以一般性地加强成员的积极情感,并使他们乐于将这种情感向当局和政体延伸。
然而,如果从这些评述就推断出,政治系统的普遍特征是不可避免地要求助公共利益和普遍福利作为控制弥散性支持的一个反应,那将是错误的。许多伦理的政治理论都认为,当局应该把明确界定的共同利益作为一个理想,但这并未被普遍接受,即使作为一个一般的理想也是如此。
比如,在某些传统的和变迁着的社会中,要求当局考虑普遍利益,或是要求政体迫使当局如此行动的呼吁,将根本不被理睬。当局者的意愿可以是行动的一个充分的理由,如同专制君主一样,即使这些当局者们不以普遍福利的名义行动,也可能被看成是合法的。在许多系统中,权威可能将会为一个特定的阶级,军事官僚,种族团体,民族,或系统内的其他实体的利益而行使其权力。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利益被承认为支配输出的标准。
在这种气氛下,没有如同独立于政府的新闻界或无党派的政论家这样的任何结构性设施——适合于或被用于解释一个可能存在的普遍利益的本质。为克服团体中的分裂和建立起支持的蓄积,这种系统常常依赖于为一般福利而服从的感召力之外的手段。因此,研究发展中地区的学者建议,为减缓对于其他减少分裂和建立独立弥散性支持牢固蓄积的各种机制的压力,或许有必要通过对成员的社会化,使对假想的普遍福利的关心成为难于替代的内化需要。
《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读后感(五):第十九章 合法性的来源
本章只在个别地方进行了删节,因为觉得内容都较重要。据英文修订译文的地方较多。划线部分是全修订过的
合法性的意识形态来源
正如我在第12章对政体所作的描述那样,政体包括三个明确的部分:一个系统中的权力借以组织和分配的角色;关于使用这种权力的稳定的愿望或规范;构成输出广阔界限和进入政治互动的一切领域的价值和原则。对一个政体的认同便已经包含了在所有政治系统中都存在意识形态或信仰系统这一前提。
政体价值的组成要素为了明确政体的目标和原则作为合法反应所具有的功能,我们必须确认,这些目标和原则是由两个有重要政治意义的部分构成的。首先,无论怎样变化多端或交互感应,只要它们包含在政体的目标和原则之内,我们就称之为系统的运作价值(见第14章第4个注脚。)。这种价值指的是系统所有成员当然也包括领导者在内的那些关系到整个系统的目标、目的和偏好。但由于它们是运作价值,因而将由那些可以从行为中推断出来的目标或原则所组成。这些价值深藏在系统成员的行列中。我们可以从那种政治结构和规范已实际采用的,即那种政策所追求的价值中,推断出深藏在内的价值的实质。在某种情况下,这些价值可能相当明确,因为公开宣称的意图或希望与政治实践之间的关系可能非常相近或一致。但是,公开表达这种价值并不一定会揭示实际运作的理想。在人们经常表露的观点中,都假定这种价值的存在,这些观点认为大多数系统很少实行它们公开表露的理想。
然而在另一方面,除了运作价值以外,我们发现还有一种理想、目标和目的的表达单位,它帮助系统成员解释历史,说明现实,并设想未来。因此,这种表达单位描述了某些成员认为的政治权力应有的目标和界限。它们可能是关于政治生活的骗人的神话;也可能是现实的估价和真诚的渴求。但是这种表达单位却具有潜在影响,因为它们是被表达为一套具有道义内容的理想来捕捉人的想象力的。从操作的或工具的角度来看,它们可能被解释为捕获人的能量的思想;从一种表达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把它们看作是能够唤起和激励人们行动的理想,这些人认为,这种行动关系到他们自己的成就。这种价值由那些说明政治生活的目的、组织和界限的表达的道义诠释和原则所构成,我将用它们通常的名称,“意识形态”,来加以描述。
因此,意识形态是原则和目标的一个部分,我把它确定为政体的一个要素。但它们只是这些目标和价值的表达和表述部分。我们可能会发现,成员在内心深处所承认和追求的目标与表达的意识形态相矛盾,并且,政治结构同那些与意识形态一致的准则也相去甚远。运作价值与成员表面所追求的意识形态的目标和原则之间的确切关系,永远是一个经验性问题。
意识形态的类型并不是所有这些被称作意识形态的信仰系统都肯定有助于合法性的增加或持续。有些意识形态的观点只涉及政治领导之间争夺政体中的统治地位的竞争,它的合法性不容置疑。在美国外交政策上就发生了这种意识形态的冲突,它反映在所谓温和的或强硬的外交立场上,这种冲突同样反映在以经济手段干预经济的规模,以及关于自由经营或社会福利方面的一般信仰中。
这种对立的信仰助长了系统中的分裂力量,因而可能间接地影响了成员对当局和政体的信任。但是,这种对立的信仰不会直接地反对或支持现存的政治秩序。争端的所有各方可能都认为理当如此。我们可以把这组信仰称作党派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可以为竞争政治领导或官职的任何一方动员支持。它们只能间接地对政体的合法性施加影响。那些涉及政体本质的信仰,我们可以称之为合法的意识形态。
在大多数系统中,我们都可以预料,党派的意识形态之间将会出现竞争。我们甚至可能感到,详细的调查将会证明,即使在那些很小的未开化系统中,也会出现这些轮廓分明的“政策”分歧,它是考察政治问题的一个相对稳定的方法。信仰和信念在权力关系中是一个不可遗漏的和非常有用的工具,所以我们在任何地方都不能忽视它。独裁和极权系统中持续不断的宗派斗争,代表了至少是胚胎时期的党派意识形态观点。然而,即使这些党派的意识形态可能是无法避免的,我们也没有必要假设我们将在所有或大多数系统中发现合法意识形态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实际上,在大多数系统中,甚至是那些珍视宽容和言论自由的系统中,至少对于那种将对现存政体和其原则构成威胁的意识形态,确有一种阻碍的、在很多情况下是禁止其存在的倾向。
合法意识形态的对象
当局如前所述,承认当局的行动和一个人在系统中的角色可能取决于任意数量的因素。然而,更为常见的是,尤其在那些表现出高度稳定性的系统中,当局和政体的权力取决于经由某组价值即一个合法意识形态的不断认可。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为伦理原则,这些原则为组织、使用和限制权力的方式提供正当性,并宽泛地界定特定政治关系的参与者所应具备的责任。
在传统的政治理论中,由于这种理论的劝导性和指令性含意,上述价值和原则一直被称作关于义务的正当原则。我们可以用描述性的语言把它们鉴定为义务的感知基础或根据,它们是检验和认可基本的政治决定和措施的标准。对这些价值或原则的正确性、以及它们与政体和当局的相容性的信仰,便构成了为这些臣民动员支持的一个主要来源。
因此,对于权威当局来说,政治稳定与成员认为他们(权威)有道义上的权利进行统治的感觉有关。它解答了近乎所有政治系统中的这种现象:如果信息是由特定的个人按照预定的程序传送的话,那么它便具备了一种“应该”(Oughtness)的特质,是一个道义命令。权力便因此而得以维护,或者,如果权力也依赖其他靠山的话,便会因此而披上合法性原则的外衣。这一现象表明,在确认的和限定的范围内承认当局的行动,在道义上是天然合理的。
强调一下我在前面提出的一个论点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所界定的权威当局关系形成了一个亚类权力,这种权力虽然不是基于公认的权利基础之上,它也很可能是有效的。当局者由那些有能力命令他人的人所组成。这就是我们先前谈到的所有内容。从经验上看,其他的人很可能把他们的命令或指示作为自己行为的基础。一旦确认了这种权威关系,人们为什么承认这种权威当局有约束力则是另一个问题。成员可能会提出许多不同的解释。在众多的动机中,对合法性的信仰是服从(compliance)唯一的原因。由于它源于道义上的信念或一种义务感,所以它必然反映了系统成员和当局者的一个高水平的积极情感。
政体因此,当我们把注意力转到意识形态对于使当局合法化的作用时,我们对意识形态几乎挑不出什么毛病。这是一个常见的论点,人们实际上可以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对于理解意识形态对一个政体的结构和规范方面的影响来说,则并不完全如此。通常,我们已经非常习惯于谈及关于当局的合法性,所以很容易忘记一个同等重要的问题。对于一个政体的最稳定的支持来源同样来自于那种直接针对政体的合法性情感。
适用于当局的一个意识形态原则,同样可能独立地证立一个政体的结构和规范本身的正确性和适当性。简单说来,我们经常把国王的神授权利、世袭的规则、经由大众参与的公意、传统或智慧造就的政府,以及其他原则,作为服从当局的基础。但是,这却完全掩饰或忽视了另一种可能性:构成当局的模式本身——支配其行使权力的结构和规范——也将从这些相同的意识形态原则中获得效力。成员对政体这些方面的情感的稳定性,相当部分是他们经由自己的价值观,而赋予政体的合法性程度的一个函数;且这种依附的稳定性远比他们可能直接为当局而发展起来的任何类似情感更高。
意识形态的动员潜力
作为反应的意识形态合法意识形态动员弥散性支持的能力将随两个因素而变化:意识形态与绩效(performance)之间的明确关系;意识形态对宽泛的心理基础的感召力。关于绩效,我们不必赘述。只要成员们看到一个意识形态明确或含蓄提出的诺言和目标已经实现,那么,由此引起的满足将足以保证支持的继续输入。当然,为此,我们必须假定,成员一直渴望实现信仰结构中所包含的目标。一旦系统付诸行动,关键的问题便在于,成员是否认为系统的输出与他们的期望一致和协调,这种期望是意识形态方面的许诺引起的。
感知和现实很可能是严重分离的;但是,当我们详细考察输出时,我们将回到这种分离所产生的特殊问题上来。对于当前的研究来说,注意以下的问题就足够了:如果一个系统的成员认为,他们被意识形态所激发的期望正在付诸实现,那么,这种情况将有助于使他们服从各种政治对象。
然而,我们所作的假设并不总是实际发生的。的确,这可能是用未经证明的假想来进行辩论。成员从最初可能就没有被拖入一个意识形态。甚至在我们决定行动是否符合理论以前,如果一个意识形态要想成为支持的激发物,它的内容也必须首先对系统成员具有感染力。
除此以外,一个意识形态还强调服从当局和承认政体是正确和适当的、因而具有道义约束力,由此提供了系统意图、组织和运作的影像,通常,一种意识形态能在何种范围提供和增加散布性支持的手段,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成功地捕捉系统大部分成员的想象力,并因此而加强他们对当局和政体的合法性情感。显然,各种意识形态在它们的效用上是不同的。它们代表了实现特定目标的各种控制和操纵手段。因此,我们可以把它们解释成可变反应,通过这种反应人们可以努力使系统成员同意当局和政体的合法性,或使他们支持已经存在的这种信仰。
然而,哪些条件决定着意识形态能否作为加强支持的一个反应呢?无论这些条件可能怎样复杂和多变,有一点是非常清楚的:并不是每个信仰结构都有同等的几率成为政体和当局可以接受的一个解释和理由。有些信仰系统从没能站住脚。另外一些信仰系统或许曾经能够为系统注入合法性,但现在已变得陈旧不堪,或是完全废弃和声名狼藉。围绕着社会契约、神授权利、所有权、世袭权利、实际代表制、以及贵族责任这些思想交织而成的信仰,在今天几乎不能左右支持。
两个主要因素可以解释一切意识形态在唤起支持时的作用。首先,一个意识形态的感召力来自它的表达方面,也就是使其信徒能够表达自己的要求和愿望的能力。其次,这种感召力也源于这个意识形态作为领导者手中的一个控制工具的有效性,即其中所含思想元素动员人们行动的能力。意识形态的这两个方面即表达的和工具的,分别或联合地决定了它被人们接受的几率。
表达方面从表达方面看,感召力在生活、社会和政治中的情感根源于信仰系统能够与系统成员的动机结构建立一种牢固的联系。这种动机结构包括成员对自己在政治和社会系统中的要求、利益和地位的理解和感觉,或是他们相信意识形态正确和真实地解释现实世界的那种信念。面对在其他方面可能造成无益和彻底失败的感情的物质和心理条件,这种意识形态可能在成员中唤起一种目的感。它可能为世界提供了一个简单的和貌似有理的解释,而这个世界在其他方面则是复杂的、顽固不化的和晦涩难懂的,进而引发了了解此世真理的渴求,或一种掌控自然的感觉的需要,这种意识形态可以抚慰由明显未能预料的转变(这种转变是文化和社会的混杂变化造成的)所引起的忧虑与关切。
毋庸置疑,如果意识形态中的表达构件能够并且的确求助于如上述那种成员事先已有流露的倾向的话,那么,它赢得成员支持的可能性便会增加。然而,正如我们在今天的发展中国家里可以看到的那样,一个意识形态不必仅仅依靠现存的或过去的情感来构造:它可能有助于为已在进行中的变革提供一个新的方向感。为了使一个政治系统能够对付其参数的大幅度变化,意识形态可能设立一种试图使系统成员发现新型的感知性价值(perceived values)和需要的反应,以便使他们更能接受新的政治目标和取向。一种意识形态在构造对新领导的合法性信仰上的效用,可能取决干新信仰能否识别和解释新经验以使之具有连贯性和丰富含意。这种意识形态可能因此而有助于给新的或变更的动机增加外形和目的,而不是仅仅呆板地同现有的动机保持一致。
在两种情况中,无论意识形态是否表达了已有的愿望,或者,无论它是否提出了不同以往的新的或修正的愿望,由于这种意识形态能使成员把自己的希望和渴求与某种提出的目标联系起来,所以它解放了成员支持一个政体和与政体相联的当局的能力。当然,这不一定意味着支持正转向一组现存的政治对象,因为意识形态可能正在把成员引向一个全新的政体和当局。
工具方面如果我们把分析局限在意识形态与系统成员的情感倾向和感知之间的联系上,那么,我们就不能完全说明意识形态作为通过集合对合法性的信念而产生的弥散性支持中的作用。提高和加强意识形态地位,尤其是在各种意识形态相互竞争的条件下,同样是掌握着主动权的精英人物利用这种信念的技巧的一个函数。因此,意识形态的工具性或操纵性潜力也有助于引发支持。
一个领导的组织能力,它作为一个团体所具有的团结与和谐度,它对追随者的敏感度,以及与其他意识形态的竞争,所有这些都关系到传播意识形态的成败。但是在那些适于领导者赢得和维持追随者支持的全部思想中,我们必须选出那些可以感召系统成员的意识形态。
这是与信仰的表达方面所不同的另一方面。从成员的角度来看,一个意识形态反映了他们的希望和渴求;但从领导者的角度来看,同一个思想又是利用成员的能量以实现领导限定的特定目标的一个工具。所以,这些意识形态是控制的工具,而不是自我表达的媒介物。
对于在一个特定时空中的每个系统来说,如果成员能够只采用一种信仰的话,那么,理解意识形态的操纵或工具方面将不会有任何特殊问题。领导者将没有任何选择。然而,在对现存意识形态希望破灭后,无论成员在心理上怎样准备好接受一个新的意识形态,他们也绝不可能只采用一种信仰。成员更有可能会接受一系列不同意识形态立场的劝说。这样形成的信仰系统赢得成员支持的潜力,将随各种意识形态的性质和感召力而有所不同。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将是领袖人物的技巧,领袖人物以此为政治上相关的系统成员虚构和解释一组价值,以及界定这种价值与假想的成员需求和动机上之间的关系。
我们由此可以看到,一个意识形态对于那种以信仰政体合法性的形式建立弥散性支持的行动的影响,可以归结为两个因素。怎样区分它们取决于我们所采取的态度。从成员本身的角度来看,一个意识形态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能满足成员作为人的希望和渴求。从当局中领导者的角度来看,意识形态给他们提供了一种操纵成员支持的思想,领导者能够使支持朝着他们本人认为适当的方向发展。
合法性的结构来源
有时,动员系统成员接受其当局合法性的原则也同样有助于使政体的结构和规范合法化。然而,无论对政体合法性的信仰是怎样产生,一旦它成为一个既成事实,它将对承认当局的合法性产生独立效应。
如果成员相信政体的合法性,那么通过政体掌权的当局将会发现,这种合法性显然已传给了他们。当局所具有的合法性的程度将随他们被确认的范围而有所区别,包括是否在政体结构中占有正当角色,是否按政体的规范选举出来,是否按这些规范和政体目标所规定的方式使用权力。如果他们确是符合这些要求,如果他们正如我们对一个法律体系所要求的那样,被选出担任的职位的权威性是由法律和法律所承认的程序所授与的话,那么,这便足以证实他们权威的合法性。
然而,以此种方式获得的合法性,不但在官僚法律系统中有,而且在所有的政治系统,甚至在未开化的、以及结构上相当一致的系统中也是这样。每一个系统都有当局借以发挥作用的角色和一些控制这种政治权力的使用和实施的规则。占有这些角色和遵守加之其上的规则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对当局的道义上的正式认可。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种认可的基础称作结构的合法性。当局的效力来自承认一个成员在当局结构中所承担的角色的合法性,以及他对限定那一职位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的遵守。
结构的独立效应在那些正经历巨大和突然的政治变动(如革命)的系统中,我们可以看到制度化的结构和实践作为独立的认可因素正在发挥着作用。在革命已经发展到存在一段时期的二元权力的情况下,在冲突的结果明确以前,服从当局并不是理所当然的。当局者可能不得不“证明”其权威,即他们应当被服从。为此,他们可能会求助于这种根据:他们代表了法定的当局,因此就要使用传统结构和规范的独立的合法权力;他们也许声称,无论他们是否适应既定的结构性措施和实践,他们都代表了一个新的秩序,这种根据新的意识形态原则而建立的新秩序是完全正确的。在这里,现行的结构和规范的合法能力与那些尚未体现在一个新政体中的新的原则是相互对立的。
的确,古老的政体之所以具有合法能力是因为它反映并得到了旧秩序的原则的协同。然而,我认为,如果先前的秩序能够维持较长时间的话,那么,成员们就会有一种发展对政体本身的结构和规范的依附的强烈倾向,这种颇向与他们所同样赞同的根本的道义原则是互不相干的。当然,这些合法原则是在同一方向运行的;但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这些原则并不是单独的。
比如,一个特定的结构措施和它们规范可能被及时赋予一种特殊的尊严。在美国就有一种特别强烈的情感,反对在任何重要的结构或规范意义上篡改宪法。的确,经常把它描述成一个神圣的、因而实际上是触动不得的母牛是相当无礼的。美国流行的对“宪政主义”的强烈信仰,反映了政体结构和规范的这一可分后果。
与美国相比,在其他系统中,如法国,对当局的结构进行基本的调整则证明要容易得多。在美国,政权这部分的独立的合法影响明显比其他国家更为有力。结果必然是,要想制定一项法令或政策作为宪法措施的一个直接后果,在美国比在法国会有更多的争端。
除非我们承认这一独立效应,否则我们就会发现,很难恰当地解释这种简单事实:根本的合法性原则非常相似的两个系统,可能有实质上完全不同的规则来决定当局是否正在合法地掌握和使用权力。在诸如美国这样一个民主系统中,如果能够证实政治职位的占有人是在违反宪法或其派生法律的情况下掌权的话,那么他们将丧失合法性的外表。但在其他的民主系统中,如大不列颠,其当局的合法性完全不由那些在美国所流行的规则决定。在那里,当局的效力取决于对其他类型的政体规范的遵奉。
然而,构成两个体系共同基础的,是关于民众参与,限制使用权力,以及公民和当局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一些非常类似的伦理原则。这些原则为它们组织政治生活的不同方式涂上了合法性的色彩。我们有可能作出显然是前后矛盾的陈述,即认为这两个系统中的合法性原则既相同又不同,但这比起我们不加思索就妄下结论所可能表现出的自相矛盾要少得多。两个体系在使不同种类的政体合法化的最基本的道义原则上是相同或极其相似的,它们在政体的规范和结构的种类上则有所区别,而这些规范和结构是当局取得合法性所必须遵奉的。
刺激结构合法性无论信仰一个政体合法性的动机是什么,这种信仰的存在本身就为日常的当局者的合法性打下了基础。结构合法性具有独立效应的说法指的就是这个意思。在现存结构和规范已被承认很长时间的条件下,这些结构和规范将对那些在其中运作的人获得合法性发挥重要作用。
以鼓励遵从政体的方式向权威当局投入更多有效性,都有助于增加弥散性支持的输入。当局的象征有各种形式,如就职仪式、重视宪政,敦促遵守法律和传统,这些在经验上都是众所周知的机制,系统总是通过这些机制努力为那些在政体结构中占据位置的人建立合法性的。当政体本身不是冲突的一个主体或已经不被人们怀疑时,文化的整个重量和政治社会化的全部过程都会用于加强这样的信仰:只有那些根据认可的规则、法律或惯例担任角色的当局者才应得到成员的支持。由于这些权威者与政体的要求相一致,所以依附将转到他们本人身上。
合法性的个人基础
一个系统中的当局能否被认为是正确和适当,可能并不取决于他们是否与一个被大家承认的政体一致,而是取决于成员们在何种程度上根据其行为和象征物认为当局者本人值得他们道义上的赞同。
在这种关系中,在那种当局者的行为和人格占有头等重要地位的系统中,当局就有可能违犯政体的规范和政体所规定的程序,并有可能对政体日常的结构措施视而不见。他们可能摆脱现存的角色并临时设立新的角色,就象政体变更时经常发生的那种情况一样。然而,如果成员认为新的当局者个人是值得信赖的和关心社会的,或者用韦伯的话来说,是应召而来的,那么,当局者的合法性就不可否认。因此,我们可以称之为个人合法性作为一个支持来源,这种合法性将来自于对当局者个人功绩和价值的评判,而不仅仅源于他们在系统中地位的合法性,或是他们适合了成员的意识形态前提。
个人合法性和超凡魅力对于那种我们能够确认适于为系统建立弥散性支持的反应来说,上述的分析方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涵义。首先,个人合法性所包含的内容要多于马克斯·韦伯的超凡魅力的概念,对于他来说,这种超凡魅力是建立和加强合法性信仰的一个起码的基础。他所描述的超凡魅力意味着领导者和追随者之间一种界限很窄的关系范畴,在这种关系中,领导者有一种真正的召唤感,而追随者之所以服从是因为他们对领袖人物的模范品质的信任。韦伯写道,超凡魅力“有赖于成员对一个单位的个人和他所揭示或规定的标准模式或秩序所具有的特定的和非凡的尊严、英雄气概或模范品质的献身。”
但是领袖及其信徒的这些物质只代表了一种超凡魅力,它的确常常出现在那种领袖能够相当长时间地命令众多的信徒的情形中。但是我们知道,许多有权势的领袖只是表现了一种被称之为虚假的超凡魅力。他们之所以能够操纵大批的追随者,恰恰是由于他们能表现出他们实际并不具备的东西。他们缺乏一种真正的召唤感和对事业的献身精神,因而根本不属于韦伯所说的类型;如果人们认为自己的理想类型不是一些具体的客体,而只是许多不同的经验客体中都存在的一个品质的话,则这些领袖甚至根本不享有超凡魅力的品质。如果我们坚持使用韦伯的超凡魅力概念来鉴别给具有这种操纵力的领导者以合法效力的究竟是什么,那么我将不可避免地使这一概念庸俗化,并使其性质发生变化。
的确,这是最近的研究中经常出现的情况,要想坚持正确地使用这一概念,很可能为时已晚。但是,如果我们真的希望继续保留韦伯发明的这一概念的特定含意,我们就不能认为领袖人物的作用实质上永远是纯粹的超凡魅力所造成的。有许许多多的领袖人物,无论是内心里相信正被人们召唤还是被诸如追随者这类外因所认可的领袖人物,都设法建立对其合法性的信仰。领袖们甚至使用欺诈,通过他们伪造的公开影像所产生的情感的和诱人的感染力,来赢得大量的忠诚。然而无论是真正的还是欺骗的,这种超凡魅力的确代表了合法性情感产生的一个个人要素。所有政治领袖而并不仅仅是有超凡魅力那类领袖,只要能有效地赢得支
持,就具备这种合法潜力,因此,个人合法性的概念要比韦伯最初意义的超凡魅力含有更为广泛的领袖现象,并且包括韦伯的概念。
合法性情感的可转换性改变系统个人合法性的另一重大意义在于,不管个人的超凡魅力是真是假,它都有助于将合法性情感从一个政体和当局转移给另一个,并且,一旦发生这一转移时,它还有助于稳定对它们的情感。大型社会的经验证实,至少,大多数成员通常不会对思想和意识形态本身作出反应。为了聚合并集中大多数成员的支持,以及使其他感情与其他客体连在一起,我们需要某种使其情感依恋具体化的方法。通常,强有力的和为人信赖的领袖人物的出现可以部分地实现这一目的,而成员和追随者则相信他们以某种方式体现了理想并致力于其实现。他们是连接当局的新规范和新结构的个人桥梁。
马克斯·韦伯对领导者超凡魅力的强调和他对法人团体行政干部的过分关注,不必要地和限制性地分散了对不同于那些处于当局顶层的人物的一般领导者的注意力。较低级别的领导者,无论是否当局结构的一部分,常常能够聚合他们的追随者来支持政体。从经验上看,在有些事例中,一个新政体的成功乃是由于它能使政治系统中的一组杰出人物赞同它。尽管以往的研究曾过分强调高层领导的作用,但是似乎只要那个系统包容了大量的成员,则个人的合法化总是通过较低等级的领导者产生并渗透到政治系统中最小的团体里。下述的情况极不可能出现:尽管最高领导成功地与整个系统的个别成员建立了牢固的联系,但这会损害下级领导者那种部分是补充性的、部分是独立性的个人合法性功能。通过政治结构,能产生弥散性支持的点的分布范围,或许比我们习惯中所认为的更为广泛。
无论在何种领导级别上,以往的历史经验是,在那些形势已经发生了基本改变和需要动员大量团体实现这些变革的地方,通过把个人作为新秩序的象征化是无可争议的特征。系统成员如果没有这种个人化的聚焦,那么,无论是为了使之行动还是为了使之相信或在道义上赞成一个新的政体和权威,动员他们的力量将是极其困难的。不论认为领导的言行是正确和适当的那种感情的来自何处,这种情感和信仰的存在本身便为他转换到领袖人物所赞成的政治规范和结构上提供了保障。
合法情感的可转换性稳定系统合法性的转换作为一个制造或维持对一个政体和其当局的散布性支持的手段,并不仅仅是新建政体或政治共同体才面临的问题。作为对压力的一个反应,它把领导者的个人素质置于一个过于狭窄的观察视野。在一个稳定的系统中和一个正在经历变化或某种严重危机的系统中,个人感情总是使成员依附一个政体和当局的关键。
尽管我们可能不习惯于以这种方式想象它的作用,但旧的和已建立的政体和当局结构却不断碰到类似于新系统所面临的问题。下一代儿童长大成人并担任他们被预期的政治角色,然而,他们并不是生来就具备承认政体和当局的内在本能。我们也不能预料如果这种政体和当局与他们自己的设想完全相左,他们也必然能学会承认它。无论如何,任何系统都不曾完全或主要听任机遇。尽管在这方面保证在系统未来成员中增加弥散性支持的反应可能各不相同,但是,这些反应总可以概括为:儿童是通过政治社会化过程学会接受合法性——或是在合法意识形态中存在分裂和冲突的情况下信奉非法性(illegitimacy)——的。任何系统都需要通过灌输合法性,而将儿童最初维系于政体与当局。
一个政治系统会使用大量的程序和结构使儿童社会化。但在这些程序和结构中,当局者的个人影响是一个特别突出的机制。这方面的初步调查似乎表明,当局结构中的关键人物是一种象征物,它可以帮助一个儿童学会承认那种制造输出的整个机制和程序的合法性。比如在美国,人们认为幼儿倾向于将当局的首要人物即总统,看作是具有为社会所赞成的理想的道德和个人品质的人。如果真是如此,只要幼儿(十岁以下)对政治机构感兴趣或关心它,这便为他在系统中提供了一个可以对之加以注意的固定的点,并有可能刺激对系统的积极感情。正如我们可能预料的那样,当那些儿童从中学习知识的社会化机构(如家庭或学校)对现行当局怀有敌意时,他们将从中吸收不满的而不是支持的态度。
但是,不论感情的方向怎样,我认为任何稳定系统中的儿童都可能在某些杰出的或重要的当局人物如总统、首领、君主、首相、英雄的领导者或历史人物那里,找到一个焦点,并且,由此产生的对这一当局个人化身的感情,可能因此而慢慢地转移到政治当局的其他机构上。我们并不指望这是形成儿童与他们的政治规范和结构之间纽带的唯一有效的一个机制。但是,如果幼年时期对当局人物的个人依附确有可能向外扩散到系统中其他不太具有人格化的当局机关——如立法机关、法院和一般的政府,那么我们就可以在这一过程中辨别出在被看作一个系统的新成员的儿童中培养合法性情感的一个可能的来源。这将表明,即使在稳定的系统中,政治领袖所扮演的个人合法的角色,也需要加以重视。
我已经提示了关于领袖角色作为一个手段适应对弥散性支持输入的威胁的最后一个内容。领袖人物可以赢得系统成员的忠诚并能将之转变为超出自身范围的道义上的认可,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活动仅仅局限在合法范围内。显然,领袖人物在他们所制造的支持上可能是彼此不合的;一部分政治领袖可能没有建立对一个政体和其当局的合法性信仰,而是参与破坏这种信仰。如同我们在其他问题中的作法一样,我们所必须关心的是个人合法性的控制结果的纯效应。
总体的合法反应
并不是所有用于加强政体或其当局合法性的反应都要专门利用意识形态的、结构的或个人的来源;它们也不必仅仅针对这个或那个政治客体。许多机制具有我们可称之为总体的或综合的效应;从经验上来看,它们可以同时以不止一种方式为所有适当的客体刺激合法性。
我们已经看到,在那种正在经历尖锐变革的系统中,各种各样的控制手段都可能被用来助长对政治客体的合法性信仰。迅速变化的环境下的明显的不稳定状态,很可能造成用于维系散布性支持水平的各种反应。然而,在纯理论的基础上较难预想的是,不受任何有形压力威胁的系统也发现不断更新合法性情感的必要。如果这种更新只是发生在新一代成员身上(如儿童),那将是很容易理解的。但这种更新对于那些作为系统中早已归化的成员的成年人,也具有同样影响。
事实上,这似乎是这种情感中一个主要的和特有的特征。任何类型的成员都不能认为这种情况是理所当然的,在政治生活的正常缝隙似乎也不会出现这种变化。系统描述行为的外表是基于这种假设的:合法性感情不能轻而易举地存储起来,或者,如果可以的话,任何存储都会迅速消耗掉。为保证不断地输入这种情感,似乎有必要采取特殊的措施。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人们直观地感到因分裂和输出失败而产生的压力正在不断地侵蚀支持的基础,而这种压力是任何系统不可避免的。所有系统的行为都表明,人们至少有这种担心:如果没有经常的措施来灌注对政体和其当局正确性的信仰,成员们可能很快就失去对输出的那种“应该”感。各处都在采取特别的措施保证这种感情的输入,所谓各处,是指对系统目标的支持以合法性为来源的地方。
宽泛的合法性原则和价值被具有补充性、派生性和相关性的规范所加强。此外,人们还不断地努力把管理日常事务的当局与政体本身的结构合法性联系起来。正如领导者们的个人品质可以成功地为一个政权罩上合法性的光辉,一个现存政体的合法性感召力被用来使特定当局者的行动合法化。
每一个系统都试图通过宣传适当的意识形态来加强合法性的纽带。这种象征性反应通过礼仪、仪式和实物化表象等政体的具体化表达而得以强化。它们结合起来,便可以在各种各样的和为数众多的场合为现存政治机构维持神圣、尊严和威望、并可以重申现任当局的合法性。就职和上任的仪式、显示权威的实物象征如军服、权杖或国家的印玺,对那些代表政体特性的个人的款待,对冒犯这些代表人员的特殊惩罚,以及在爱国节日和事件中的陈列鼎,所有这一切都是培养弥散性支持的特定而多变的反应。这种程序使成员的注意力集中在系统的主要政治价值,当局者的典型特征,或是当局者对政体的服从上,因此,它能够视具体情况而加强合法性情感、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个人的合法性或结构的合法性。
对信仰的心理需求
依靠合法性作为弥散性支持的一个来源可能会产生一个奇怪的结果。在有些系统中,这种合法性可能根深蒂固,以致我们也许会怀疑它制造了一种心理需求:找一些领导和结构来相信它们。如果真是这样,信仰合法性就可能成为系统成员的一个自发的目标。在这方面,有些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已经观察到一种现象:对于旧当局的责任感的崩溃,导致了“自由漂浮的服从”(free floating obedinence)态度。这种态度可以轻易地依附到一个明智地认识和利用这种松散态度的适当的领导者身上。新的领导者填补了因缺乏这种态度可依附的客体而产生的真空。
我们不必假定有一种信仰的内在心理需求。我们也不必假设人们被社会同化而相信一组很难使他们与之分离的目标。这的确有可能发生,但是有关信仰需求(the need to believe)的现象却不是这样。信仰需求的真正涵义在于,早期的社会化过程可能产生一种相信某种合法象征及全力依附某些个人和结构的信仰需求。如果真是这样,对于有关政体形式的那些常常是先于或伴随肉体搏斗的大战将有一番不同的解释;从意识形态对系统一般成员的影响来看,我们将更容易理解有关意识形态的斗争。
每个系统都乐于在其成员中培养一种信仰某组当局者和政体合法性的内化需求,这一结论对我们的分析来说并不是必需的。但如果确是如此,那正好会加强我们对于这种信仰在弥散性支持产生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强调。然而,正如我已经指出的那样,无论如何,我们可以根据这种信仰对于人们在政体和其当局下的团结的影响,来解释它的增长。我们甚至可以更进一步。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信仰代表了一个必要性,这种必要性如不满足,系统便不能聚合足够的支持或一般政治公共品来维持该系统在任何形式上的持存。任何其他的支持来源都无法保证对输出如此确然的接受,而无论输出与需求的契合度如何。也没有任何更安全可靠的方式来控制所有系统都会出现的分裂,以便使之不对政治生活的构造造成无法弥补的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