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吧-经典好文章在线阅读:公司法学经典读后感有感

当前的位置:文章吧 > 经典文章 > 经典美文 > 经典精选 >

公司法学经典读后感有感

2021-04-13 04:34:05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公司法学经典读后感有感

  《公司法学》是一本由郑云瑞著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CNY 66.00,页数:492,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公司法学》精选点评:

  ●非常实用的一本书,超级棒!

  ●这本书真是让人受益无穷,逻辑严谨、条理清晰、有理有据,可以算得上我公司法世界的启蒙,坚定了我继续深入钻研的决心与动力

  ●民法老师郑云瑞老师的这本《公司法学》相较于市场上其他的教材逻辑清晰,思维严密,语言流畅,说理性强,多处引用核心期刊和权威书籍的观点,对公司法中的各个概念的解释准确,同时配有逻辑思维导图,一目了然,是学习公司法辅助教材的不二之选。郑老师本人学识渊博,具有非常深厚的法学底蕴。

  ●郑云瑞教授的这本《公司法学》系统、全面地介绍了公司法的重要知识,有法律渊源的介绍,有实务案例的操作,对从事公司法律实务的操作,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既要了解法律渊源、增强理论基础,从深层次了解法律条文本身的立法意图和适用要点,又要了解近期相关法律领域的案例,指导实务操作。读了郑教授的《公司法学》在这两方面都收获很多,作为法律从业人员,保持与时俱进、更新知识储备尤为重要! 公司法领域的一本很与时俱进的专业书籍,非常推荐法律从业人员阅读!

  ●《公司法学》体系严密、逻辑清晰、说理透彻、行文规范、语言通俗、理论联系实际,对公司诉讼实务有较大的指导价值,是一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科书

  ●读过值得推荐

  ●老师很专业

  ●因为对有关公司清算方面的问题比较感兴趣,因此特地买了本郑老师的书来参考学习。老师的公司法教材,内容详略得当,不仅有丰富的公司法理论知识讲解,而且还附有大量的司法实践判例,既具有学术理论参考价值也具有司法实践指导意义,值得对商事法尤其是公司法感兴趣的法科生认真研读和学习。

  ●点赞

  ●郑云瑞老师的书!!!

  《公司法学》读后感(一):公司法手边书

  公司法学有各种版本,各有侧重。本书在全面系统介绍公司法相关知识的基础上,穿插了大量案例,对于刚入门的法律从业人员而言具有非常大的参考价值。一方面可以当作基础理论的查阅资料,另一方面可以法条理解和适用的参考资料,还可以当作典型案例研究的指引,值得认真阅读,随时随地学习研究,可谓是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典范啦

  《公司法学》读后感(二):公司法学

  一直很喜欢郑教授的书,本科时对公司法的学习并不深入,希望通过郑教授的书对公司法的内容和体例,包括一些法律专有名词有更深入系统的认识,这本书对于法学新生来讲也是一本很好的入门书籍,知识相对通俗移动易懂,不会很晦涩,推荐新生们阅读学习,认真研读,并且本书中有大量实际案例,对案例的分析能让知识理解得更清楚记得更牢。

  《公司法学》读后感(三):《公司法学》

  在阅读了郑老师所著的《民法总论》以及《合同法》之后,我又借阅了《公司法》进行学习,希望可以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公司法各个版本的侧重各有不同,本书在案例引用方面以及理论和实际结合方面,有所突出,对于刚出社会进行司法实践的人和在校学生来说,更加容易理解,也能帮助我们更快地适应工作。在查阅法律规定的同时,对自己手头的案子得解决也颇有受益。推荐!

  《公司法学》读后感(四):实践性、应用性

  《公司法学》从公司诉讼的角度构建公司法的体系,教材内容丰富详实,既有相当的理论深度,又有较强的实践性。对公司股东资格和股东权论述详尽,通过大量的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说明我国司法实践队瑕疵股东资格和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表明司法审判实践队股东资格的审判价值,以引导我国公司的商事实务。实质要件是以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是实质要件的外在表现。在股东资格纠纷中,股东资格的认定通常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标准:一是实质要件,即出资行为本身,可通过转账凭证、收据等证据证明;二是形式要件,即公司对出资的认可,可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等股权内部变更登记证明。股东资格取得应当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从投资收益权、参与公司管理权、知情权、优先购买权和诉讼权等方面,教材介绍了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对股东权行使的司法态度。例如,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公司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公司法》第4条、第34条和第166条的规定涉及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法解释(四)》第13条至第15条规定了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涉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等程序性问题、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以及未载明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股东投资的目的是盈利,利润分配请求权实质上是股东对自己的投资期望得到合理回报的一种权利。股利或者投资利润的收取是股东投资最主要的目的,投资收益权属于自益权,是股东最为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所固有的权利,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予以限制或者剥夺。股东是否能够得到公司的股利,取决于公司是否盈利以及股东会是否决议在公司股东间分配利润。只有公司股东会决议分配公司利润时,股东才能获得公司分配的股利,如在陈生财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中,上海高院判决明确指出公司利润分配的程序,认为根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批准。只有在董事会、股东会就公司利润分配形成了决议之后,股东所享有的盈余分配权才转化成股东对公司的具体的债权,股东才可以根据分配决议向公司主张相应的权利。

  《公司法学》读后感(五):揭开公司面纱,揭开公司法面纱

  我们懂得的学问没有尽头,对于法律人来说,法律是如此,法律之下的商法是如此,商法之下的公司法也是如此。 公司法居于商法核心地位。公司法虽不像民法艰深,却也不是无理论探讨之必要,比如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理论。依照公司法一般原理,股东出资设立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是,股东真的可以永远处于有限责任的庇护之下吗?当然不是。 法律规定例外情形可以逾越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边界,即公司独立人格有可能被否定,公司股东有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股东系自然人,则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因此,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应有高枕无忧之喜,而应有枕戈待旦之忧 。鞭子已高高举起,一旦落下,绝不会轻轻落下。“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悬挂在头顶之上。 根据英美公司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和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被称为“揭开或刺穿公司面纱”(Lift or pierece the corporate veil)。公司面纱,对于公司股东来说温情脉脉,对于公司债权人恰似铜墙铁壁,可一旦权利人一旦撕下公司面纱,法律的长矛直刺公司股东。 在英美法国家,揭开公司面纱的诉请构成了公司法诉讼最多案件的领域,法院意见也多令人困惑。在1976年DeWitt Truck Brokers v. W. Ray Flemming Fruit Co.一案中,法院试图通过总结以往案例列举以下因素评估原告诉请以决定是否刺穿公司面纱:(1) 出资不足;(2) 未遵守公司流程(如未签发股票、未召开股东会议选举董事、未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准备前述会议记录等);(3) 不支付股息;(4) “当时”公司无偿债能力(法院没有说明“当时”究竟是何时);(5) 大股东侵吞挪用公司资金;(6) 除股东外,管理者和董事未尽职责;(7) 未保留公司档案记录;(8) 股东未参与公司事务。在1993年Sea-Land Services, Inc. v. Pepper Source 一案中,被告税务欺诈也成为导致揭开公司面纱的事实依据——尽管被告税务欺诈与原告诉求毫无关系。 法院上述评定因素也许令现在的法律人吃惊,因为按照现代公司法人格理论,除了第一个案例第(1)项和第(5)项因素外,其余基本上不属于股东承担个人责任的事由。当然,法院也常以欺诈和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公平交易为由揭开公司面纱。 以财务欺诈为例,如果控股股东已披露公司全部财务信息,合同债权人仍仅凭公司信用继续业务,则法院不会、也不应因公司出资不足而揭开公司面纱(如1993年 O’Hazza v. Executive Credit Corp.案件)。如果合同债权人要求提供财务信息,控股股东提供虚假信息,则不论股东是否足额出资法院应以欺诈为由揭开公司面纱。 更复杂的情形是,合同债权人疏于自我保护,在建立业务前未要求提供财务资料信息,法律对此是否应予保护?为了回答此问题,有必要提出另外一个问题:为何合同债权人在建立业务前未要求提供财务资料信息?为了回答此问题,又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探讨:第一、合同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他信息比财务数据更能评估风险;第二、合同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等业务规模不值得增加成本开支要求提供财物信息并对此进行分析;第三、合同债权人是个哑巴。 很多英美法律评论者认为法院审理公司面纱诉请时应该区分合同债权人(自愿债权人)和侵权求偿者(非自愿债权人),其基本观点是法院应给予合同债权人较少同情,毕竟他们在做业务时就应知道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希望突破此规则,那么他们应该事先与公司股东协商要求其承担个人责任之可能性,如果法院支持其揭开公司面纱诉请,无疑授予他们更多的东西(如同授予他们本已默示放弃的权利),而侵权求偿者则是被动地接受有限责任的事实。 ……。 等等,如此没完没了地探讨一个法律问题,是否显得啰嗦冗长?如果是公司法学教材,就无此必要了吧?比如,有没有这样一本公司法教材,无需类似上述长篇大论,只需立足国内法律和实务,简洁明了地介绍公司人格理论、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案例等基本内容?郑云瑞教授新作《公司法学》便是这样一本好教材。 郑云瑞教授《公司法学》整体编排到章节编写,结构上具有逻辑性,内容全面且细致,涵盖公司总论、设立、融资、治理和变更终止等几乎所有公司法理论知识和实务要点,甚至在融资制度中增加了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一节内容。由于作者经历,使得本书兼具理论性和实务性的特点,法律实务者可以汲取理论知识,理论工作者可以获得实务分享。本书是小型的公司法百科全书,在公司法学查漏补缺方面是一本理想教材。 公司人格理论是公司法学之冰山一角。随着公司面纱揭开,公司法面纱也将徐徐揭开。相信此书能使法律人受益匪浅。

评价:

[匿名评论]登录注册

评论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