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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案与刑读后感10篇

2019-11-11 23:24:01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清代的案与刑读后感10篇

  《清代的案与刑》是一本由郑小悠著作,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46.00,页数:272,特精心网络整理的一些读者读后感希望大家能有帮助

  《清代的案与刑》读后感(一):《清代的案与刑》,好看历史普及

  中国传统官场网络很像堆的很高的积木,看上去十分牢固,但随便抽出其中一块,谁都不知道产生什么样的震荡性后果

  人事政治,这个舞台上无论大小角色都奋勇发挥自己作用。但这出戏却远不像真正的戏曲舞台上“孤,孙锤儿”那么简单故事走向时候的确出人意表,却在情理之中

  基于这种故事写出的书也会十分好看,比如《清代的案与刑》。

  这本书一到手即被我一口气看完了前半部分作者前言中提到一个词叫做“历史现场”。她的确在前半部分中十分精彩的还原了历史现场,读这本书仿佛和她对坐夜谈。她以历史学公正客观的口气娓娓道来,还原各种案件,为我们展示案件发生当时的司法环境社会环境、伦理问题,让这个庞大复杂世界对我拉开一角,有些细节让我觉得毛骨悚然,大开眼界,有些细节却似曾相识

  这是一本质量很高的历史普及书籍,却不是完全的填鸭,它能带给读者很多的思考。历史是历史,但历史连接着很多其他东西

  作者的基本功极其扎实,在这个课题付出心血也很多,旁征博引平白的说明白了许多艰涩的问题,让我在看故事的同时长了很多学问谢谢作者,也希望她在学术研究之路上走的更远,写出更多好看的新书

  《清代的案与刑》读后感(二):著名历史学者陈铁健先生手书评语

  近读《年羹尧之死》《清代的案与刑》,感觉之好,出乎意料。两书出自同一作者,一位史界青年才俊。作者沉潜于一人一事,一案一例,皆据真实成书。所叙,来龙去脉毫发不遗,令人信服;所论,以学为基,以识取见,足以益人。书中所引文字,译为白话,使读者一目了然,也是颇费力气的。

  历史学博大宽厚,开卷有益,入门似易,然而治真史殊不易,撰写浅近明澈的历史普及作品尤其难。两书深入浅出,言简意明,足证作者见精识深,博学多才。学以外成,才自内发,持之以恒,必成大家。

  《清代的案与刑》读后感(三):清代刑部的案与刑

  全书分为两部分。

  前半部分讲述了几件清朝中期和晚期的著名『京控』案件。所谓『京控』,就是原本地方案件,由于当事人不服判决或是蒙受冤屈,赴京城上诉,案件上达天听,由皇帝下旨发回重审,也就是所谓的『告御状』。这些京控案件本来只是地方上的普通案件,但是最终发展成惊动全国大案,这可能是由于地方官员懒政怠政,包庇遮掩,贪赃枉法造成的,但也有可能地方官员尽到了职责,却没有令当事人满意。不论出于何种原因,案件不断攀扯牵连案情变得扑朔迷离,当事人也希望把事情闹大,引起更多人乃至皇帝的关注,才有可能翻盘。由于这样的特点,京控案件有可能会被刁民和无赖利用,挟制官员,颠倒黑白,书中也介绍了这样的案例

  这种状况与清代的法律制度刑民不分、没有终审有关,还与皇帝过于集权、对案件审理干涉过多有关。刑民不分的结果是各种案件搅和在一起,同由一批地方官员审理,官员的经验水平影响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体验。没有终审使得案件从程序永远没有审结之日,只要当事人坚持上诉,各级官员就必须不断重审。皇帝过于集权,就会把全国的案件吸引过来,况且皇帝也乐于展示关心民间疾苦形象,在京控阶段积极关注案件情况,造成审理过程先入为主,使程序发生扭曲。

  后半部分介绍了清代的刑事制度,重点是刑部的各项制度和人员,包括秋决、提狱、仵作等。这些介绍可以作为前半部分中案件的注释

  由于作者掌握资料缘故,案件的介绍都来自刑部的档案。案件是上诉后经过刑部审理的京控案,介绍的制度和人员皆是关于刑部。所以,《清代的案与刑》其实是清代刑部的案与刑。刑部集中了一批经验丰富、水平高超且有职业操守专业人员,又在皇帝的眼皮底下,办案认真谨慎有理有据。而案件更繁多庞杂,从业人员水平和操守参差不齐的各地方,案件审理只会混乱不堪,甚至暗无天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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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的案与刑》读后感(四):清代皇帝“慎重刑章”,刑事司法制完备,为何荒唐奇案屡发?

  晚清名臣张之洞曾写过这样一段话,夸赞清朝的刑法制度:“我朝深仁厚泽固属美不胜书,然大要则有两事,一曰赋敛轻,一曰刑狱平。”就是说,清朝治理天下仁慈宽厚、泽济苍生好处太多了,数不过来;但做得最优秀的两件事,一是向百姓征税比较少,二是刑事司法制度比较完善,办理案件比较公平

  的确,无论从制度完备还是皇帝重视角度,清代的“刑狱”制度都可以算得上“优秀”:清王朝作为传统社会的最后一个朝代,其立法是“站在巨人肩膀上”,集历代立法经验之大全;《大清律例》作为主要的刑典,编纂历经百年,共有47卷30门436条,并有附例近2000条,刑名制度(也就是刑事司法体系)堪称完备。

  不仅如此,清朝历代皇帝都很重视刑法,“慎重刑章”是清代基本国策之一。统治者将“人命至重”的理念摆在了国家治乱的高度加以理解。嘉庆皇帝曾亲自撰写《慎刑论》,指出慎重处理刑名事务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社会统治、整肃官僚队伍实现风调雨顺重要保障

  但是,当我们翻开北大历史系博士、国家图书馆副研究馆员郑小悠女士的新书《清代的案与刑》就会发现,尽管清代统治者高度重视刑事司法,刑事司法流程也非常严谨,仍然出了很多奇案、大案,有些案件的离奇古怪决不亚于所谓“清末四大奇案”,甚至闹到皇帝那里也搞不清楚

  为什么刑名制度完备,还出了这么多奇案、大案?《清代的案与刑》一书通过对十几起清代奇案的剖析,揭示奇案屡发的制度机理:其实多数案件本身不复杂,只是在办理流程中,受到各种因素干扰,使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一、绩效考核过严,导致官员讳盗诬良,人为制造“奇案”

  《清代的案与刑》揭示了清朝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奇特现象,即“讳盗诬良”,说的是在很多时候,地方官遇到强盗抢劫的恶性案件,往往不将此类案件立案上报,而是做当事人的工作,撤销报案,就当案件没发生;如果当事人不从,就想办法诬陷当事人,改变案件的性质,这就造成很多稀奇古怪冤案、奇案。嘉道年间著名的幕僚包世臣曾作《书三案始末》一文,其中的泰安徐文诰案就是这样一起冤案。

  嘉庆二十一年六月底,山东省泰安县巨富徐文诰家里闯入一伙强盗,徐文诰和弟弟徐文显率家丁持火枪反击。群盗退后,发现家里养的武士柏永柱死了。徐文诰去县里报案,知县汪汝弼勘察现场后,却指责他杀死了柏永柱。徐文诰知道知县准备“讳盗诬良”,于是托人给他送礼。这反倒给了汪汝弼口实,要抓起他来。

  徐文诰跑到省里告发,偏偏山东按察使程国仁是汪汝弼的同乡、世交。程国仁安排济南府的官员对徐文诰刑讯拷打,并报刑部,按照“家长殴杀雇工人律”判徐文诰徒刑。

  刑部指出案件疑点,驳回重审。济南府官员继续刑讯逼供,准备将冤案坐实。徐文诰弟弟徐文显挺身赴京,到督察院递状子。嘉庆皇帝接到状子后大为震怒,派温承惠前去审理,很快查出案件实情

  但此时程国仁依然是山东巡抚。他很快将温承惠调虎离山、派做它职,任命自己的人审理,继续严刑逼供。徐文诰见事不妙,借机逃出,赶赴京城“京控”。嘉庆帝再次派员到山东,将徐文诰无罪释放,并处分一干官员。这样,一起冤案,经过一次刑部驳回、两次皇帝批示才最终昭雪。

  类似这种的“讳盗诬良”案件还有很多。乾隆时期的刑部尚书孙嘉淦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件:一伙强盗入室抢劫,顺带轮奸主妇。地方官为了“讳盗”,便把此案往熟人轮奸案方向引,牵连一批无辜者,刑讯逼供,死伤多人,倾家荡产。幸得孙嘉淦及时查出,才避免更多人死亡。道光名臣张集馨担任四川按察使时,治下遂宁县发生一起命案:一蒋姓青年被妻子妹妹合谋害死。案情很快被他看破,其实是该家被强盗入室抢劫,身体虚弱的蒋某被活活吓死。地方官不想报盗案,所以就拷打当事人的妻子和妹妹,让她们承认杀死蒋男。

  那么问题来了。按照《大清律例》和《吏部处分则例》,地方官“讳盗诬良”是要“反坐”的,为什么这些地方官员如此执拗丧心病狂地冒险讳盗诬良呢?

  都是清代官员绩效考核制度“惹的祸”。同样根据律例和则例,地方如果发生强盗案,文武官员没能在一定期限内将盗贼抓获,就有“疏防”之责,要被本省督抚题参,由吏部给予处分。处分的轻重根据盗情的严重程度,以及官员对此事责任大小、盗贼被抓获的时间长短而定。道光以后,因为盗案频发,条例也愈加严格。地方一旦有盗案发生,无论能否抓获,督抚往往先将县官摘去顶戴、勒限缉盗。

  事实上,在当时刑侦技术条件下,捕盗非常困难。州县官一旦将盗案立案上报,十之七八难逃“疏防”之责。如果能讳盗不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对地方官保全官位无疑是最有利的。而那些由盗而奸、由盗而杀、难以讳言的大案,一些保位心切人品又败坏的官员,就会冒险做出诬良的举动。可见,畸形的绩效考核才是“讳盗诬良”现象的根源

  绩效考核是现代管理学术语,但绩效考核的实践自古就有。制定恰当的绩效考核目标,可以有效激发被考核者的积极性。但过高的绩效考核,只能逼迫被考核者弄虚作假。前些年我们常见数字造假”“数字出官”现象,其实也是非理性的绩效考核所导致的。

二、官场人事倾轧,冤案昭雪难上加难

  在今天的社会管理体系中,地方政府官员是不具体管司法审判的。无论刑事案件侦破还是法庭起诉、审判等,都由专门部门、专业人士办理,与地方官没有太大关系

  但在古代,地方官员不仅管理着军事政事务,也是司法体系的主管。既要管破案,也要管审判。案件侦破、审理得好坏,与官员的前程有直接关系。这样一来,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一旦与官场的人事倾轧纠结在一起,就变得神秘莫测、一波九折了。发生在雍正末年的湖北麻城杨氏走失案就是这样的一起人为复杂化的案件。

  雍正八年初,湖北麻城男子涂如松的妻子杨氏忽然走失。杨家是当地大户,知道涂杨夫妇一直不和怀疑涂如松害死妻子,就到县里告发涂如松,还找来一个小孩做证。

  知县严刑拷问涂如松,涂如松屈打成招。不过很快新知县汤应求上任,重审此案,否定涂如松害死妻子,将其释放。但没找到杨氏下落,也不能结案。后来,人们河滩发现一具尸体实际是一具男尸),杨家人就认作杨氏,再次去县里告状。

  此时知县又换成李作室,省里也派了以干练著称的另一个知县高人杰来会审。高人杰与李作室依据这具破绽百出的尸体,断定是涂如松害死杨氏,再行拷打。涂如松受刑不过,只求速死,承认自己杀死妻子。此案呈报上一级后,被知府蒋嘉年四次驳回,因涉及到前任汤应求,汤应求也出面反对

  发展到这一步,就不是案件本身是非曲直的问题了。高人杰的后台是湖广总督迈柱;而湖北巡抚吴应棻与迈柱不和,就借此案攻击迈柱。案件审理遂旷日持久争执不下。即使一直藏匿在杨家的杨氏被意外发现,证明案件纯粹是冤案,迈柱一方还是想坚持原判,为此甚至想否定重现世间的杨氏是涂的妻子杨氏。

  可见,一旦涉及官场人事纠葛,事情立马就变得扑朔迷离起来。因为案件走势决定了官员的身家性命,而官场往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所以官官相护,明知是冤案也要拼命维护、互相支持。有时候连皇帝都拿这种局面没有办法,只能和稀泥。就如湖北这个案子,迈柱是重臣鄂尔泰的岳父,新即位的乾隆明知迈柱不对,也不能直接改判令迈柱从而令鄂尔泰没面子。最后只得将迈柱和吴应棻一起调离,另派他员来湖北主持改判此案。

三、“就地处决”:晚清死刑复核权下放地方,导致冤案大增

  刑事案件审判是一个政权正常运转的重要指标特别是涉及人命的重大案件,清朝一直高度重视,实行严格的审转题奏制度。重大案件,要经过县、府、司、抚、刑部五个层级审核,涉及处决人犯,理论上还要最后经过皇帝批准才行。地方官造成的冤案,往往在各级审判机关特别是刑部得到纠正、昭雪。清朝时人对此比较满意和自豪,有人写道:

  “国家慎重人命,旷古未闻。盖古者富侠酷吏操生杀之权,今虽宰相不能妄杀一人。古者人命系乎刑官而已,今自州县府司督抚以内达刑部而奏请勾决,一人而文书至于尺许。”就是说,古时候有钱人、有权人、酷吏都可以掌握生杀大权,而在清朝,宰相都不能随便杀人。处死一个人,相关文书案卷往往要一尺多高。

  但是,这种“慎重人命”的局面从太平天国运动开始就改变了。人们说起清代司法黑暗,往往就想起“晚清四大奇案”,这不是偶然的。本文开初所引张之洞的话,其实还有下文:“近年承军务之后,封疆牧令心粗手滑,动辄用兵。”

  他所说的“承军务”指的就是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期间,由于需要大批处死“会匪”“教匪”“盗匪”“游匪”“痞匪”等,朝廷、刑部不可能延续以往那种层层审批、仔细复核的做法,就把死刑复核权下放到地方官,允许他们“就地处决”。

  下放容易回收难。在太平天国运动之后,一大批镇压太平军、捻军有功的将领专任地方官。他们习惯于战场杀戮、草菅人命,不习惯科举出身的文官那种认真仔细的办事风格,所以往往因粗心大意导致冤案发生。正如张之洞批评的,“封疆牧令心粗手滑,动辄用兵”。当时发生的“浙江金华金屺兰私垦升科一案”“山东陵县抗漕一案”等,都是杀人过重的案件,朝廷却并不采取纠正措施,说明当时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掌控不力。

  事实上,晚清政府也意识到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弊病,也想收回到刑部。但在那时候,连政治权力都已经下移,更不用说刑事审判权了。地方大员拥权自重,在八国联军侵华期间,东南各省甚至可以搞“东南互保”,不理中央。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清朝灭亡。

张之洞

小结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我们回顾历史,绝不仅仅是为了猎奇或有趣,那样也是对先民的不敬。须知今天我们当作奇闻的这些大案、奇案,背后是多少无辜者的血泪!只有认真借鉴历史的经验教训,把过去人走过的坑填上,才是学习历史的正确姿势。而做到这一点,需要有更多的通俗历史写作者和更多的历史普及著作,就像本书这样。

  《清代的案与刑》作者郑小悠是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专攻清代制度史和政治史。在她写博士论文期间,接触过大量的史料。由于不能写入博士论文中,便以这种历史普及读物的形式写了出来。此书语言通俗流畅,既有史料研读的扎实功夫,又有宏观把握的视野。作者不仅将清代这些奇案大案娓娓道来,还深入发掘案件背后的社会制度机理,令读者深受启发。

  参考资料

  郑小悠:《清代的案与刑》

  曾宪义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

  白刚:《中国政治制度史》

  《清代的案与刑》读后感(五):以重大案件重述,展现清代刑罚与政治制度症结——郑小悠新书《清代的案与刑》访谈

  在颇获好评的第一本书《年羹尧之死》问世一年多后,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现就职于国家图书馆的郑小悠推出了自己的第二本书《清代的案与刑》。跟《年羹尧之死》类似,这仍然是一部建立在坚实学术训练基础之上的通俗史学作品。无论是关注清代重大刑事案件的主题,还是颇得《叫魂》《万历十五年》等海外中国研究经典论著“以小见大”式的写法,都让这本新书得到关注和认可。

  《清代的案与刑》的写作动机和核心问题意识是什么?清代刑罚体系与运作生态是什么样的?带着这些读者关注的问题,华文好书对郑小悠进行了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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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小见大”还原历史现场

  华文好书:《清代的案与刑》是您继《年羹尧之死》之后出版的又一本新书。请您简单介绍一下这本书的选题产生和写作经过。这两本书在主题、内容和写作过程之间,有没有一些内在关联?

  郑小悠:这本书所涉及的材料主要是我在写作博士论文时搜集的,不过博士论文限于体例和章节安排,不宜大篇幅进行叙述性写作。本来想毕业以后以此为题进行单篇的个案研究,但受限于工作性质,从事专业论文写作的时间又不很充裕。

  所以我陆续把这些案例写成篇幅较短的科普文章,发表在一些杂志或者媒体上,比如中华书局的《文史知识》,国家清史办的《清史参考》,澎湃新闻的私家历史栏目等等。这次应汉唐阳光尚红科先生所邀,将这些文章进行了整理修订,又增加了一些内容,形成了这本小书。

  这本《清代的案与刑》和之前的拙作《年羹尧之死》在内容上没有特别直接的联系,专业程度也较《年羹尧之死》更强一些。

  华文好书:《清代的案与刑》在主题上,跟您的博士论文基本一致。能否谈谈博士论文的研究与写作,对这本书的影响?作为一部通俗史学作品,您过往的历史学学术训练,是如何体现到这本书的内容当中的?

  郑小悠:我博士论文的写作题目是《清代刑部研究:刑名、政务与官员》,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大部分,即刑部作为“天下刑名之总汇”的政务运作、刑部官员的专业化进程,以及刑部居于全国司法体系轴心位置,与下至督抚州县、旁及中央各机构,上到皇帝的互动关系。

  通过博士论文的写作,我对清代刑名,特别是刑部相关问题有了一定认识,对其所涉及的史料分布与价值有了一些掌握,这是我写作这本小书的基础。

  这本小书的前半部分主要是一些大案要案的介绍与解析,这一工作对史料的梳理要求比较高,同时需要引领读者透过个案本身,了解当时社会的某一类典型问题,包括政治层面、制度层面,乃至社会经济文化层面等等,这可能是非专业作者不太容易做到的。

  另外本书的后半部分,其实更近似于制度史研究或者人物群体研究,这个写作难度是比较大的。清代的史料规模很大,可以把研究做得很细,乃至完全复原一个制度的产生、变化过程,这对作者既是考验,又乐在其中,能用比较简明的语言将它呈现给读者,其实是很有成就感的一件事。

  华文好书:《清代的案与刑》一书在写法上,颇有海外中国研究学者“以小见大”的风范,即虽然关注的是一个个具体的刑事案件,但在论述分析过程中,始终关照这些案件背后的法律体系、制度症结和权力斗争。为什么会在写作上有这样的取向?

  郑小悠:其实我也没有故意学习某一种写法,只是从写作技巧上来看,如果单单讲个案,未免显得单薄,另外出现大量人名地名的叙述性表达,也容易让读者一头雾水。不如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增加一些制度、政治上的背景知识,显得内容更加错落有致一些,读起来也显得比较丰满、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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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精细的清代刑罚制度

  华文好书:在清代历代帝王执政期间,对待刑罚的尺度宽严不一。这种刑罚尺度的变化,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

  郑小悠:刑罚的“世轻世重”在中国有非常古老的传统,《尚书•吕刑》里面就提到:“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意思是说刑罚的轻重要随着世事变化而变化,治理新兴的国家,可以刑罚轻一点儿,治理乱世就要用重典,要达到社会公平,不是简单的将标准整齐划一,而是要因势利导、因时而治,一味的追求“齐”其实是“非齐”。

  这种观点是很符合儒家中庸思想的,一直为历代统治者继承,清王朝也不例外。

  比如康熙皇帝统治时期,是百废待兴、休养生息的“新国”,他执行刑罚就要宽松一点,比如他多次停止秋审勾绝,即便勾绝,看到这次勾的人比较多了,就停下来,哪怕剩下的那些人也是罪大恶极,他也不再勾了,这在当时人看来是君主“慎刑”的美德。

  雍正皇帝目睹他父亲的这些做法,又发现社会因为承平日久,作奸犯科的人越来越多,而政府执法非常疲软,再加上他个人性格的原因,他就觉得这样是不行的,国家如果不严格执法,其实是纵容社会上的强横之徒欺凌弱小,不但有碍于社会秩序,对政权的统治也是不利的,于是在他执政时期,司法的尺度就要比康熙年间严格了不少,像秋审的时候,许多康熙年间不会勾绝的情况,他都是“予勾”的。

  当然这以我们今天的观念来看,其实也是不公平的,为啥同犯一样的罪,早十年就不用死,晚十年就得杀头呢?但是古人是不这么看的,这就有个古今观念差异的问题,是读者需要留意的。

  华文好书:能否简单总结一下清代刑罚的制度体系的大致特点和演化变迁历程?这样的制度设计,存在哪些利弊?针对其不足,清代统治者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正和完善?这些制度上的自我变革,发挥了多大的作用?

  郑小悠:这个说起来可就话长了。清代的刑名体系我个人总结就是地方层面的“同级集权、纵向监督”,以及中央层面的“部权特重”。针对这个问题,大家可以参考我的两篇论文《同级集权与纵向监督:清代法制体系的设计、权变与评价》《清代法制体系中“部权特重”现象的形成与强化》。

  因为我博士论文是研究刑部的,所以我对清代中央层面的刑名制度安排与变化相对更熟悉一些。和明代相比,清代在中央的法制特别是司法领域,会更突出刑部的作用,行政权大大加强,监察权也就是都察院的地位要弱势很多。

  另外在刑部内部,从雍正中后期开始,通过选官、任官方式的不断调整,刑审流程的不断变化,官员本职认同的不断强化,它的专业化进程是很快的,特别是到了晚清,刑部官员的法律专家化程度是很高的,在京官中形成了一个很显眼的技术官僚群体。

  这在我们今天看来当然是一种很大的进步,但是同时也出现了另外的问题,这一点我有一篇新作,《“国事误于正人”:庚子主战派的错位认同——以刚毅、赵舒翘为例》,刚毅、赵舒翘都是晚清刑部经典的专家型技术官僚,但同时也是庚、辛年间的极端守旧派,这种反差很有意思,大家有兴趣可以随便看看。

  华文好书:皇权与官僚体系之间的权力斗争与平衡,是钱穆、梁启超等学人考量中国传统政治制度得失的重要切入点。而中央与地方权力的此消彼长,则位列孔飞力《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影响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三大矛盾之一。在您于本书中介绍的这些案例当中,皇权与官僚体系、中央与地方之间,是如何围绕这些案例的判罚展开权力斗争的?这些斗争体现出清代政治制度的哪些特点?

  郑小悠:政务运作的全面制度化和官员的高度专业化为所为“天下刑名之总汇”的刑部提供重要了制度保障和人力支持。在这样的条件下,居于地方、中央刑名体系轴心位置的刑部,得以发挥其“部权特重”的优势,在与其它衙门互动办理刑名政务的过程中,对整个国家的刑名体系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在与地方官互动的过程中,部驳议处制度是刑部居重御轻,维持“大部”权威的利器。刑部通过驳案的形式,构成了对案与对人的双重控制。清代地方官、幕、吏配合理刑,以免干驳议处的做法,对地方刑名事务的专业化进程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

  当然,部驳议处制度在“人情畏处分甚于得议叙”的官场心态下也出现了扭曲的情况。地方官与刑部就一件部驳案件展开博弈,往往将国法、人情、利益交织一处,形成复杂的权力格局。

  其次,在中央层面,以“主稿——会议”制度为依托,清代刑部打破了宋、明以来问刑、覆谳、监察三种权力并立的局面,在“三法司”中独大。面对一些特殊的,由其他衙门管理的人群,刑部则掌握了会议、会审中的实际话语权。对于传统上由皇帝钦派近臣,试图直接控制的政治类大案,在清代中后期,刑部也凭借其不可替代的法律专业能力,具备了与权臣对话的资格。

  当然,在君主专制权力极强的清代,这样地位的获得,并非仅凭刑部本身的专业能力就可以实现。皇帝基于“防朋党”的政治目的对监察力量的打压,给了刑部独揽刑名大权的机会。

  至于刑部之上,君主对国家刑名事务的影响范围与参与力度也空前巨大。清人对于刑罚世轻世重的追求通过君主个人的性格与执政能力表现出来。在面对政治大案与一般刑案时,君权的运用方式以及君主与刑部的互动关系有所不同。

  在办理政治大案时,英察之君倾向于利用刑部贯彻自己的意旨,刑部也只能以“悉当上意”作为办案追求;而面对柔弱平庸的君主,刑部办案的主动性更强,其压力来自于与官僚集团内部各派的博弈之中。

  在办理一般刑案时,刑部作为“天下刑名之总汇”,其相对于地方、中央其他法司的强势地位由皇帝赋予,又随时接受皇帝的监督。

  华文好书:您在书中介绍到,清代普通刑事案件往往会引发成震动朝局的大案要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清代没有明确的终审制。这样的制度设计安排,对于清代的刑罚体系运作带来了哪些影响?

  郑小悠:关于没有终审制这个问题,跟中国传统对于诉讼性质的认识有很大关系,也跟整体的政治文化有很大关系。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和他的学生寺田浩明在研究中国法文化和审判制度时提出:“这里所谓的法,是‘官僚制’的法,是官僚机关的内部规则,是以皇帝的意志为唯一源泉并作为制约官僚的手段而建立的法……法律问题不是法庭辩论的对象,而是通过必要的覆审制这样一种官僚机构内部的相互牵制而达到正确解释适用来解决的问题。”“在这种审判制度中,同时也允许当事者以审判官的‘审断不公’和自己的‘冤屈’为理由(哪怕正处于审判进行之中)向上司以至皇帝提起上控、京控。”“这种系列与官僚制内部按德行的高低多寡而安排的上下关系相对应,意味着由低向高的至公无私程度。抱有不满的当事者则可以沿着这一阶梯向上寻求更至公无私的主体。这无疑就是上控制度的意义所在。”

  必要的覆审,和无限上控的合法性,就是基于这样的观念形成的,在当时的环境里是有相当合理性的,对发掘冤假错案、申雪冤情也起到一定作用,但代价是州县等基层政府审断权威性的丧失和高昂的司法成本。这样一种观念和做法对我们今天的影响仍然很大,比如让地方政府棘手的信访问题,就可以追根溯源到这个历史现象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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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负重任的小人物

  华文好书:本书的下半部分,尽管介绍的是清代的刑罚体系,但采取的同样是“以小见大”的写法,围绕清代刑部的一些关键岗位和典型人事展开。我个人对您关注的三类小人物——书吏、仵作和禁卒最感兴趣。为什么说他们是小人物,却又无比重要?这些“小吏”在清代刑罚的官僚体系当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这些职业化的“小吏”,是如何与专业化的官僚士大夫展开角力与制衡的?

  郑小悠:书吏、仵作、禁卒在当时都是典型的社会地位较低,正常渠道收入较低,但责任重大的群体。

  书吏相当于我们今天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他们从事各类文书工作,是政府得以正常运转的骨干力量。清朝的制度运行,绝大多数情况都以“例”“案”为依据例案的内容汗牛充栋,不易掌握,而掌握这些例、案的,就是各机构的书吏,所以他们的地位虽然远远低于官员,但能量不容忽视,所以晚清人说“本朝是天子与胥吏共天下”,虽然有一些夸张,但也足见其重要性。

  仵作大概相当于我们今天的法医,在司法鉴定当中当然是很重要的角色,而且专业性非常强,一般人无从了解。

  禁卒就是监狱的一线管理人员,直接和犯人打交道的,我们在古代文学作品像《水浒传》里面,经常见到这类人物,在监狱这个封闭性非常强的环境里,他们对于犯人的影响,也是可以被无限放大的。

  在清代人看来,从事书吏、仵作、禁卒这类工作的人,道德水准是比较低的,是不能跟饱读儒家经典的官僚士大夫相比的。同时又因为他们是实际上的一线工作者,对制度运作,和案件中活生生的个体比如原被告、家属、证人等等,能施加最直接的影响,所以一旦他们舞弊、贪财,那后果是很严重的,足以左右事情的走向,影响官员的仕途,乃至朝廷的形象。

  所以以官治吏,是清代政治里很重要的一面。但因为吏役往往是终身制的、本地化的、父子师徒相承的,而官是流动性很强的,专业化不足的,所以这一制度安排又经常难以奏效。

  当然,当时的话语权是完全掌握在官僚士大夫手上的,小吏们的声音难以通过文字流传下来,所以事实是否真的如此,恐怕也不好一概而论。

  4

  能够引领读者的写作

  华文好书:如何看待当今通俗史学作品的关注热度越发提高的现象?在您看来,一位优秀的通俗史学作者,必须具备哪些要素?

  郑小悠:通俗史学读物的关注度日益提高,我认为是一种必然形成的现象。

  首先,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受过高等教育的、城市白领阶层规模的不断扩大,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想对我们今天的生活追根溯源,深刻理解。今月也曾照古人,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所以读历史就是读当下,读古人就是读自己,这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共识。

  第二,从世纪之交起,“国学热”一拨一拨袭来,从民间到官方,从影视剧到综艺节目,形式已经非常立体多元,受到影响的群体也已经非常庞大。广大读者在对一些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了基本的感性认识之后,就更容易对相关的、深入的历史知识产生兴趣,产生系统学习的愿望,这就为具有一定深度的历史普及读物带来了市场。

  第三,专业的,甚至一流的历史学者应该更多的启蒙大众,而非自说自话,这样的观点已经为很多学院派的专家所接纳,一些著名学者(像北大历史系的罗新老师、辛德勇老师等等)开始主动写作普及读物,并取得很好的社会效益,这些学者的参与提高了历史普及读物的公信力和整体格调,形成良性循环。

  成为优秀的通俗史学写作者,我认为首先要对自己所写的内容非常熟悉、贯通,驾驭自如,给人一瓶水,自己少说也要有一桶水,己之昏昏,不能使人昭昭。

  第二是要有读者意识,要关心非专业、但是对此有兴趣的读者想了解什么,有什么样的阅读需求。了解读者并非取悦读者,以取悦为基调,就难免写得媚俗、油滑。要有意识的引领读者,这种引领既包括知识层面,也包括思想层面。

  第三,要掌握一定的写作技巧,以写得清楚为基础,力争写得好看,写得精彩。

  华文好书:能否介绍一下您接下来的研究与写作计划?

  郑小悠:我计划在明年先完成博士论文《清代刑部研究》的修改和出版工作,以及清朝嘉道年间一位重臣——军机大臣英和的日记整理,并就此进行一系列研究。

  2019.8.18上午整理于竹林斋

  (本文为蓑翁就《清代的案与刑》一书对作者郑小悠博士做的访谈报道,2019年8月27日晚在华文好书公号首发,经版权方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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