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尊严》的读后感大全
《法律的尊严》是一本由[美] 桑德拉·戴·奥康娜著作,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0.00元,页数:276,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律的尊严》精选点评:
●翻译太烂,实在没兴趣读下去了
●很好的一本书,值得推荐
●个人觉得奥康纳很斯坦福···
●终于终于终于把这本书搞定了!!!还是从张老师那儿知道桑德拉的这本书,前后也借了几次,弄到最后几乎产生了厌烦心理,也许是因为这方面的多少都有些了解,并没觉得这本书写得多么多么好,不过就算冲着桑德拉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个女大法官也该看看。
●第一个女性大法官在最高法院的故事。感慨下所有制度都存在的问题——自由心中死,宪法也无用
●翻译的真…………==其实那本生平也翻的不咋地……
●nothing special and new
●缺乏真诚,不过就其他几本传记来看这是奥康纳的性格所致。
●campus
●勇敢的女性
《法律的尊严》读后感(一):美国第一位女大法官
本书是美国第一位女性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自传,其经历颇具传奇性。特别是在任职终身制的大法官24年后出人意料地宣布退休,其原因是为了照顾患有老年痴呆症的丈夫约翰;然而,约翰病情严重到已经认不出妻子了,必须被送入护理中心照顾。于是,79岁的奥康纳作为退休法官,接受各级联邦法院邀请,作为“客席法官”加入合议庭审案。
作者在书中并未局限于自己的个人生活,而是涉及了多个方面的问题,如最高法院历史上的若干经典判例,大部分发生在作者任职之前;以及那些曾经对于构建最高法院的权威和地位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人和事,作者还以其独一无二的身份论述了“妇女与法律”的问题,等等。
《法律的尊严》读后感(二):打开联邦最高法院之窗....
毫无疑问,本书是精彩的。尽管在阅读的过程中,有些语句的翻译在我看来有些饶舌。或许是因为有关法律类的书籍总不免有这些倾向,亦或许与作者的Justice身份有关,还可能是因为翻译的问题。不过总体而言,该书的翻译还称的上流畅。虽然涉及到纷繁复杂的法理问题,不过这并不影响到该书的条理。
最高法院总是容易被我们所忽视。即使是一些对于美国存有兴趣的朋友,可能在他们看来Mr.President或许更有吸引力。但事实是,美国从来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不过很可惜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和国会一直以来都被我们驱逐在视野边缘的角落之中,甚至根本就被忽视。可这与两者的实际地位与作用是严重不相符的。
提起联邦最高法院,我们不能不感觉到神秘。即便是中国的法院,其运作与机制又有多少人熟悉呢?更何况联邦最高法院!法律的威严、法院的肃立以及法官的权威,都使得我们难以容易的了解,审视他。不过奥康纳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窗户,而这扇窗户的窗沿是如此之低;以至于让我们这些墙外的人,能够透过那厚厚的而又庄严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城墙得以一窥其中。
如果你不想进入或者无法进入这个城堡,但是又掩饰不住自己的好奇心;那么我想这本书会在一定程度上告诉你里面究竟是什么样的,并且他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尽管很简洁,但是依然闪烁着智慧的光芒!
《法律的尊严》读后感(三):捍卫法律的尊严
恕我才疏学浅,经历了四个多月的时间,断断续续地终于啃完此书。当初买书的冲动和后来阅读的乐趣用卓越到货时间链接起来就是个开口向下的抛物线。
看完此书,再次强烈地激发了本人追悔莫及之心---如果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认真学习英文,尤其是法律英语,要做到就像曾经有个朋友教育我的要让英文变成我的bones and blood……倘若如此,想必不会再有阅读翻译著作的遗憾和痛苦。
其实,客观地说,排首位的译者信春鹰也是国内法学界响当当的人物,这样的翻译水平也算是不得不失。也许,很大程度上,在于本书内容本身实在乏善可陈,对于颇感兴趣的诸多问题,诸如主权在民的民主选举制度下,何以产生了一套任命、终身制的法官选任制度?以真实案例为载体其作为大法官的经历?等等……遗憾的是,至少在我的阅读看来,鲜有精妙的论述和发人深省的见解,反而是那些经典的意见摘要仍然发散出点点智慧的光芒,支撑我完成整个阅读。当然,我的阅读也许还欠缺深入的思考和理解,导致了我这样的观感。不过想想阅读黄风先生译本薄薄一册《犯罪与刑罚》时的醍醐灌顶,这样的阅读实在不怎么叫人愉悦。
不过,这本书里关于律师职业的一章节着实还让我有点意外。我一直以为英美法国家,法官都来自于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律师是真正的职业共同体,他们理所当然会为他们曾经的职业感到骄傲和自豪。不过这位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这样写到“曾经有人说过,一个国家的法律代表了这个国家人民的最高理想。遗憾的是,有些时候,美国律师们的行为代表了最低的那一部分”,“许多律师坚信热心地为他们的客户辩护的意思是把道德和诚实的规则推到边缘”,诸如此类。大法官对于律师行业的批评可谓毫不留情。大法官提出期望是“服务大众”,个体利益的实现,法律的尊严,公平正义的价值,我想这真的是律师职业极大的悖论,某种程度上也是法律人共有的。不过我个人感觉大法官并没有站在其曾经从事的职业角度,来真正深刻地阐述剖析这一问题。
庞德说,一个职业是一个群体……追求一种已知的技术,以为公众服务的精神,服务于普通人的需要,--如果缺少了这种精神它就和生计没什么不同了。问题是,当我们慢慢融入到这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里,还有多少人记得多年前读到这些话语时曾经的热血沸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