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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审判史读后感精选10篇

2018-06-13 21:00:02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性审判史读后感精选10篇

  《性审判史》是一本由[美] 埃里克·伯科威茨著作,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9.5,页数:352,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读后感希望大家能有帮助

  《性审判史》读后感(一):你这么无知,凭什么歧视?!

  2016年6月12日,美国佛罗里达州奥兰多的Pulse酒吧发生的一起大规模枪击案,这场屠杀持续了近3个小时凶手共造成约50人死亡,53人受伤的惨案,同时这也成为美国历史上最惨烈的一次枪击案。

  一夜间LGBT群体同性平权成为了各主流媒体自媒体焦点新闻,就连民众也都在自己社交网站进行着热议,这是自2015年6月26日之后舆论对同性平权给予的最高关注度了。抛开这场骇人听闻的屠杀事件政治性及凶手的目的性不谈,为什么那么多人对LGBT群体持有异样甚至歧视的态度?甚至连LGBT群体本身都对自身保有隐晦的观念?或许很多人会说,这是反宗教,反传统,反道德,乃至反人性。也许。对于主观社会所谓的近千年来的道德观念教育层面来说,这些“教义违反”都似乎成立,但是所谓美与丑、所谓主流与小众、所谓道德与无耻本身就是相对论,当然,现在社会越来越宽容,同性婚姻都已在21个国家合法化,比起古时候文明太多,但古时候的开化程度远比我们假象中要多得多。

  逆向思维,如果你生活在一个从来就没有同性恋或异性概念的社会里,你还会有歧视的想法吗?你还有机会高举平权的大旗吗?追溯历史,无论是古代神话还是宗教信仰又或是国家法律甚至是社会道德观中,都不缺这样的实例,更在战争时期这种情感还一度成为自己的国家丰功伟绩

  古希腊神话是无数西方国家的文化根基,从这里开始同性之恋的概念便已经产生,宙斯爱慕着特洛伊城的王子于是为将他留在身边,他给王子安排了一个倒酒的工作,这样宙斯便能随时与他厮守,这故事流传至今,而王子并未历经任何道德审判反而成为十二宫中的水瓶星座。由此在18世纪前,同性的概念是大众普遍认知,柏拉图也在他的《会饮篇》中对这种爱给予赞美,他认为人类最初就存在着两个身份,但也由于这种巧妙的构造使得他们无比傲慢,于是宙斯将人类一分为二,变成了如今的人类,一种被迫终身寻找另一半的动物。那些由男女成人追求异性,由两个女人变成人的寻找女性,两个男人则寻找男人,这种设想被柏拉图称为爱的关键因素。当然这是神话,是毫无科学假设性猜想,所以即便是王尔德因道德风化问题被审判时引用柏拉图的《会饮篇》他一样被定罪打入牢房。可是当希伯来人第一个将“同性恋”的概念引入大众并植入道德层的时候,他们凭借的也同样是毫无科学可言的《圣经》。

  在《圣经》的《利未记》还没有明确告诫称“他们的血会洒在自己头上之前”,古希腊、古罗马、波斯、埃及、美索不达米亚或者是亚述人等都给予了同性不同程度的包容(或者说《汉莫拉比法典》等均没有对同性存在相关法律),甚至在克里特、斯巴达、底比斯等军队中,成年男子间的爱情却备受称道。而《圣经》的反同在当时更多是因为其政治目的,排除异教(后来天主教又将这一观点发扬光大”)确立上帝一神论的重要地位,同时摒弃外族的习俗,从而确立犹太人身份。而敌人接受的,犹太法律就必须要禁止。于是希伯来人在《创世纪》中编造了历史上最恶毒的反同故事索多玛与蛾摩拉,以此成为了世世代代偏见根源及反同法律依据

  1942年美国禁止部队内存在同性情感,但当盎格鲁萨克逊还在寻找英国的时候,底比斯将同性之恋的战士奉为神灵。他们认为“爱人耻于成为所爱人眼中的卑鄙小人,被爱的人在爱人眼前会心甘情愿冲进险境相互解救。”他们更将这支小队称为“底比斯神圣之队”,而这支部队也确实如同他们的名字一般神勇无比,直到遭遇腓力二世,但是他们在战役中拒不投降直到全部阵亡的精神使腓力二世最后留着眼泪说“让那些怀疑这些人曾经做过或经历过任何卑鄙之事的人***吧。”

  但随着基督教在西方社会的政治地位越发巩固,对各地区的文化习俗差异的接受度变得越来越小的时候,同性之恋的丑陋邪恶成为社会美德根深蒂固的偏见,于是曾经在12世纪牧师特意为同性结合时所说的祷告词也随之消失,一同消失的当然还有上帝的教义“众人平等”。

  直到今天,同性之恋的因素根源一直在社会乃至科学界进行着矛盾的探讨,或许永远都没有盖棺定论的那一天。但现在常能听到社会在进步,文明越来越宽容的口号,但实则这文明程度都不敌3000年前的雅典,但是当偏见根深蒂固并滋生壮大的今天,或许这确实是种突破性的进步。不论我们是不是LGBT群体,还是群体接受者,亦或者我们是反对者,都应当理性对待其他群体,杜绝Pulse的悲剧突然想起《之名》中亚当的那句话“I JUST WANTED A HUG”。

  《性审判史》读后感(二):有关半身的文明——读《性审判史》

  性,本不是什么文明事儿,但又关乎人类文明的历史。美国学者埃里克•伯科威茨的《性审判史》,从性的角度考察人类文明的进程。这本书从苏美尔文明的性法律开始,以19世纪震惊世界的王尔德鸡奸案收尾,以时间发展顺序叙述了西方关乎性审判的历史。可以假装不正经地说,这部书可以充分满足读者的好奇心和多数人都有的一点儿窥淫癖。可以让腐女子大开眼界,让男屌丝叹为观止……至于淑女绅士们,如果有过分的诲淫情绪和精神洁癖,则会很可惜地失掉这样一次阅读乐趣

  埃里克•伯科威茨的研究并不是单纯为了满足读者的特殊癖好。就如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美国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理查德•波斯纳所言:“这是一部既有很强可读性,又大有深意优秀著作。”作为学术研究的成果,埃里克•伯科威茨相当严谨,他绝不以资料匮乏轻易涉险、妄发虚言。而是以历代文献基础,这些文献涉及楔形文字镌刻的远古法典、《圣经》以及其他卷宗资料,埃里克•伯科威茨以此追寻西方法律的发展轨迹。这些文献提供的法律条文和鲜活案例,使这样一部重口味著作显得富有激情生动有趣

  正如埃里克•伯科威茨所讲:“自有历史记载开始,立法者就一直试图确定人们享受快乐界线。”古代时期对性的管理不但超级宽泛而且相当精细,充满禁忌,审判严厉。在现在看来十分正常的床笫私事,也以十分严格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在那时的人们看来,床上的鱼水之欢如有不慎,就会有渎神犯圣的危险,以致牵连整个部族或者国家遭受灾殃,这时性事已非私事,也无小事。如在古罗马,服务于神庙中的维斯泰贞女如果失贞,便会被活埋,以此救赎罪孽,使罗马免于恐惧中的毁灭。在中世纪,基督教士们提倡禁欲,以免渎神。他们甚至连信徒们的性交姿势都要管束起来,除了男在上的“传教士体位”,不允许其他性交姿势,如果违犯,便要进行只有面包和水的斋戒,这种斋戒的期限可能长达几十年。然而,神庙中的圣火最终被信奉基督的皇帝迪奥多西永远熄灭,圣女阶层也被解散;中世纪天主教的禁欲主义也被新教教义冲击。如许这些性事观念的改变,是人类从蒙昧向文明发展的鲜明路标

  但有时候,性观念并不随时间线性发展,在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之间呈现多样性,显得变幻莫测。埃里克•伯科威茨在本书中提供了很多实例。比如远古时期普遍存在的“乱伦禁忌”,在古埃及和古波斯则是被提倡的。比如在如今依然是热门话题的同性恋问题,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更是反复扭曲,波折发展。在希伯来人把男性之间的性关系定义为最邪恶的恶劣行为之前,男性之间的关系通常不受任何制约,古亚述人与古巴比伦人都是如此。希伯来人的《圣经》则把男人之间的肛交视为最重的罪,犯者将处以严厉的石刑。而后来的古希腊人还夸耀地把他们的同性经历在海边的石墙上铭文纪念,这一时期著名哲学家柏拉图也不曾隐晦自己的同性喜好,并且在其著作《会饮篇》中还赞美这“不敢说出名字的爱”。而在古罗马时期同性恋则又变得可耻。在基督教占统治地位的时候,同性恋不但是令人不耻的,也是违法的。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很久,直到今天人们对同性恋的矛盾心理一直持续。但埃里克•伯科威茨的讨论终止在19世纪的晚期,以王尔德与其男性情人“极度堕落”入狱为最后章节。如果埃里克•伯科威茨将他的性审判史续写到今天,则情况又发生转变,美国最高法院在2015年6月26日做出一项历史性裁决,允许同性婚姻的发生,对此美国总统奥巴马也表示祝贺。

  通过埃里克•伯科威茨的著作,我们回头审视人类文明发展中的性,就会发现随着远古神话的破灭,宗教束缚解脱,人们对性的观念越发开明。除了违背他人意志的强奸等罪行,在性的法律上有较以往更为宽松的准绳。人们对性不再像远古一样郑重其事,上升到神圣的高度,而纯粹是一件惯常俗事。

  埃里克•伯科威茨通过《性审判史》,为读者呈现了人类发展的一条脉络,惜乎它着力呈现的只是西方性文化的发展史,对于远东,如中国等地区则鲜有涉及。这从一方面反映了埃里克•伯科威茨治学的严谨,大概对于自己不甚了了东西,他不肯轻易触及。

  《性审判史》读后感(三):《性审判史》:放荡、禁忌与自由

  在非裔美国人之间,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

  一个小男孩,不知因为怎样的原因,自幼便只被男人抚养长大——因而他从出生便未见过女人。孩子渐渐长大,男人们觉得应该让他见见世面,就带他到街上。正巧有一群女孩子路过,男孩便问:

  “这是什么呀?”

  “是鸭子。”男人哄骗他。

  “好可爱!我们可以带一只回家吗?”

  “可以啊,你喜欢哪一只?”

  “哪只都可以。”

  故事的结尾,讲故事的人评论说:“所以,我们还是应该让孩子在小时候接触女孩子。懂得挑总比挑都不挑要好。”

  尽管这是个有点低俗的故事,而且还有性别歧视的嫌疑,然而事实上,这个故事还是显示了一个蛮有意思道理,便是禁忌,往往会导致一些适得其反结果。这一点在有关“性”的问题上有格外明显体现:无论是在青少年的“性教育”,还是对成年人的“性管制”,过于严苛标准往往产生意料之外的结果。一个更普遍的例子:往往夜色迷惑朦胧,更会让人兴致盎然。

  作为一本谈论人类性观念演变作品,《性审判史》选择了“规训与惩罚”这样一个切入点——谈的是“性”,又有关“惩罚”,我们自然无法绕开那个卓越的人类学家优雅的论述者、《规训与惩罚》和《性经验史》的作者米歇尔•福柯。事实上,《性审判史》所倚重的“性审判的核心机制”,也无外乎是福柯始终强调的“权力意志话语书写”。任何审判都是为了规训,都是权力所有者对自己利益的捍卫,关于“性”的审判也不能例外。明确了这样的主线,读者自然可以在有关性审判案例的光怪陆离中,觅得一丝理性的意味

  当然,《性审判史》这部著作所探讨的重点并非是性审判这一机制的原理,而是通过对这一机制的描写,折射出人类自身,观念上的演变。以时间为纲,大量的事实案例引用是作品的特色,这使得作品颇有看头——猎奇总是人类共同的爱好,但如果在猎奇之余,还能引导窥见“真相踪迹”,那么这部作品便是相当的成功了。

  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通过审判的例子,所反映出的人类性观念的变化实际上是具有显著规律的。有关性观念的事实,在不同的地区最开始是差别悬殊的——譬如被列维•施特劳斯视作是文化起点的“乱伦禁忌”,在古埃及人看来却实在匪夷所思”:高贵血脉怎能容得混杂。但随着时代变迁,和大多数观念一样,性观念开始趋同——毕竟“乱伦”的结果显而易见。但观念在逐渐相同之余,不同文化背景各自仍会保留各文化自己的特色。而另一方面,在各个文化的内部,性审判的核心,始终是对“非自愿的、伴随暴力方式进行的性行为”、“非道德的性行为”与“异常性癖好”的惩戒与约束。但这三种“罪行”却代表各自不同的特质——它们分别对应了伤害、侵占与异常享乐。这里折射出的,是人性本身对于“不被欢迎的行为”的定义。而“审判”严格程度、“约束”尺度的不同与变化,也显示了人自己在认知上的演变。

  这种演变,从根本上看是趋向于平等与自由的。托启蒙运动的福,人们在自我和对他者行为约束上,对宗教的依赖开始减轻,取而代之的是对利益的追求和捍卫。常识开始普及——这自然是好事,因为无论是男是女,是总统还是农夫,都可以在日趋相对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对话。哈贝马斯说,一场对话的公正程度并无关内容,而是取决于对话的场景。自然,“性审判”的“公正”,也在这样的条件下得到了深化。

  尽管蒙蔽和伤害总与人类的行为如影随形,但加深了理性的认知,人总还是会更加自由,也更加容易理智地享有快乐。

  《性审判史》读后感(四):同性恋、执法腐败及其他

  去年从广州的书店把这本书背回上海的动机是想了解对同性恋的恐惧来源以及是希腊相关的。

我们为什么歧视同性恋?

  对于同性恋的恐惧与歧视是我一直无法理解的。从生物多样性的角度,有喜欢异性的就有喜欢同性的,或者都喜欢,或者都不喜欢,几乎不用更高阶的逻辑去思考。性本身也是人与人,人与自然边界性的一种尝试与探索。

  无论是在古埃及、古希腊、古巴比伦,同性之爱从未受到残酷的打击,直到犹太人为了保存自身的民族性并建立民族的身份认同,伪造并假托“史实”禁止同性恋,也成为第一个禁止同性恋的民族,并上升到宗教层面。而伪造的“所多玛和俄摩拉”的故事成为后世基督教迫害同性恋的重要史实依据。之后的2000年,对同性恋的打压无非是服从国家政权的统治,排除异己与加强集权。法律对与同性恋的惩罚极其严苛,而执行力度视权力阶级的好恶以及对精英阶层的利益损害程度而定,弹性颇大。

哪里有禁止,哪里有腐败

  对于性的规范与禁止,在基督教义的演化过程中变得无比细节,从时间、地点、方式、目的不一而足,而越细化,越无法控制,性作为人的本能从来无法被完全束缚与控制。那么层出不穷的对“上帝”的不敬,尤其对于上层阶级,如果一一处罚则有损体面,那么赎罪券的产生,可以算的上两生欢喜,当然法律的尊严也大打折扣。

科技改变生活

  感恩印刷术,感恩工业革命让全民可以接触到流行或不流行的性知识或性观点,让宗教大步退出民众的精神领域,让统治者们懒得在意那些民众的床第之事,虽然制造性丑闻仍然是打击政治对手的一种方式,却越来越趋近娱乐化。

翻译

  这里必须要提一下翻译,大部分内容通顺,最要命的是副标题“一部文明史”把此书的逼格抬得过高,让人有了错误的期待,甚至有了偏题的错觉;反观原版的副标题,“4000 years of judging desire”就无比妥帖,只是立足一点,并无文明的全方面攀附拉扯。

  最后的最后,To fear, To love,皆为统治手段;之于个人,顺从内心或顺从世俗,都不会太难过。

  《性审判史》读后感(五):史无“永恒”或“天赋”的性法律

  黄夏/文

  如果你是一个男人,欲与熟睡中的妻子来点云雨之乐,妻子奋起控告,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在1956年的北罗德西亚(今赞比亚),当地土著法官认为此举悖天逆德、不啻奸尸,且有导致女性不孕之虞,因而下判暂时从妻子身边赶走丈夫。重审该案的英国殖民地法官哈哈大笑后推翻了上述判决,他们认为丈夫赏玩妻子的身体,只要不涉及暴力,不过是在享受他应得的权利。在欧洲中世纪早期,法庭则无法想象“婚内强奸”的存在,但在中世纪晚期,丈夫可能会被控对妻子施巫术,因为“反常”的性行为会招来战争、饥荒和瘟疫。而在21世纪初的美国,如果这对夫妻是在校学生,那么丈夫可能会被逐出校园,并且面对性犯罪指控,因为他没有得到妻子“明确自愿”的同意。

  说到这里,你已经明白同样的性行为,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会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事实上,美国法律记者、作家埃里克•伯科威茨的《性审判史》(2012)一书,若放在1920、1960和2000年下笔,就极有可能写出十分不同的著作来。而1970年以来的近半个世纪,正是民权、女性主义、性自由、同性恋平权等重要思潮风起云涌、蓬勃发展的时代。因而,伯科威茨在书中探讨的焦点便集中于人类个体与族群、社会、宗教、国家争夺自己身体控制权的斗争史。说来也巧,《性审判史》出版翌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即裁定1996年时任总统克林顿签署的《婚姻保护法案》违宪,进而推翻了这部法案,标志着同性婚姻在全美的合法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性审判史》考察从美索不达米亚到19世纪西方的性法律及变迁史,结束于作家奥斯卡•王尔德震惊世界的鸡奸案,上下约四千年。伯科威茨历数不同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条件下,女性、儿童、娼妓、色情读物、同性恋等在性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及其沉浮。其中,公元纪年以后基督教社会在西方国家的确立,以及18世纪美国独立与法国大革命,被伯科威茨视为系从根本上改变性法律关系史的重大事件。前者结束了“异教”文明(如古埃及、波斯、希腊、罗马等)长期以来对包括同性恋在内的各类性行为的包容,后者则在政治自由和启蒙思想的引导下,逐步松开了宗教对性的束缚和镇压。

  不过,伯科威茨强调,两者之间的区别并非泾渭分明,而是一种间歇式、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时有脱节的过程。其中的曲折、复杂正是他研究的目标,“性法律的所有变化都反映出人们所采取的控制男女身体的种种措施,以及他们为什么要控制对方身体的种种原因”。伯科威茨向我们展现了国家与宗教在调节人类社会生活时,如何介入对人类身体的控制,历史又是如何上演着一幕幕惊心动魄的权力博弈,以及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时而荒诞、时而残酷的悲喜剧。

  古希腊对同性恋的包容,就十分喜剧。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古希腊的包容仅限于男性,且只发生在成年男子与男孩之间。但在克里特、斯巴达、底比斯等希腊军队中,成年男子间的爱情却备受称道。伯科威茨援引普鲁塔克的话说,男子间的爱情不仅不与部队纪律相悖,反而还能提供战术上的优势:当危险迫近时,同性爱的纽带更不易断裂,“因为爱人羞于成为所爱之人眼中的卑鄙小人,被爱的人在爱人眼前会心甘情愿地冲进险境相互解救”。法国女学者弗洛朗斯•塔马涅在其著作《欧洲同性恋史:柏林,伦敦,巴黎,1919-1939》中则提到,纳粹德国在建立高度纪律化的党政团体与军队的时候,也十分注重男子同性爱的作用。但纳粹只重视同性恋在精神和肉体上的象征力量,而敌视现实的肉体关系。纳粹掌权后,德国开始肃清军队和民间的同性恋者,对于同性恋者而言,这是20世纪的重大悲剧。

  德国敌视同性恋者并非孤立的个案,欧洲同样也对同性恋者犯下了滔天罪行。在伯科威茨看来,这类迫害很大程度上起源于2000年前基督教社会的兴起与扩张。出于政治考虑,基督徒(尤其是早期的希伯来人)为凸显自己作为上帝选民的优越性,而宣扬身体纯洁和灵魂得救的必要性。他们划清了与一切敌人(“野蛮文明”)的界限,将手淫、娼妓、人兽交、同性恋、近亲通婚,以及“繁殖”之外、所有以追求享乐为目的的性行为,视作对上帝权威的冒犯。一言以蔽之,他们教导人们对自己的身体感到羞耻,性则居于这种羞耻感的核心位置。

  与早期基督教社会的不妥协和排他性相比,19世纪下半叶的英国,则显得退缩、优柔和疲软得多。彼时,英国法律为保护年轻女性不受性侵犯,而将女孩的“同意年龄”提高到14岁(男性与这个年龄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后者同意与否,一律认定为性犯罪),但当传来印度有成千上万的女孩被强奸的事实时(以1884年“拉可玛柏事件”为标志),英国当局却选择了沉默。伯科威茨评论说,英国之所以不闻不问,关键在于它为了保住这块殖民地,必须与当地上层阶级维持友好的合作关系,若介入这件事情,则违背了其当初不干预印度本土宗教和人民生活的承诺。同时,“拉可玛柏事件”还成为英国继续抵制印度独立的借口,“如果印度人连这种家务事都处理不好,那么他们就没有资格承担国家大事的重任。”

  而性,又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机。1517年,德国牧师马丁•路德将他的九十五条论纲钉在维滕贝格一座教堂的门上,质疑天主教教义的方方面面,其中一项便是教会参与了对卖淫业的支持和分赃。事实上,教会镇压卖淫和默许卖淫这两件看似矛盾、但在实践中并行的事情,是有着极为深刻的思想渊源的。圣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所有的性欲都是邪恶的,但男人总是会听从他们性腺的召唤,娼妓是该被诅咒的,但她们发挥了“化粪池”的作用。因之,与其让男人肮脏的欲望玷污了良家妇女和无辜男孩,不如默许妓女的存在,“几个妓女染上罪恶下地狱总比人人都下地狱要好”。

  同样,在早期法属北美殖民地,路易十四颁布的法令支持法国人与当地土著居民通婚,因为通婚带来了皮毛等可观的经济利润,并且当局也希望土著居民能受洗为地道的基督徒。

  马丁•路德点燃的宗教改革和反宗教改革之火推高了道德的门槛,却窒息了当时虽然混乱却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并使国家、教会和人民陷入长期持续的冲突之中,其历史得失已由学者赫伯特•巴特菲尔德在其《历史的辉格解释》中检讨过。而1724年法国颁布的一纸《黑人法令》则终结了殖民者与土著居民、尤其是黑人的通婚。该法令认为黑人及其后代本身就是财富,以及财富的生产者,而联姻将使他们得到自由人的身份,破坏了种植园经济,因而是绝大的资源性浪费。同样出于经济目的,因“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性法律却发生了如此逆转的重大变化。伯科威茨认为,《黑人法令》除人为竖起种族歧视与隔离的大墙之外,还严重拖累日后美国的种族融合进程,迟至1967年,美国最高法院才推翻了各州禁止种族间发生性关系和联姻的法律条款。而这一刻距南北战争结束已有一个世纪了。

  伯科威茨总结说,探讨性与法律的关系必须深入各类社会模式的经济、宗教、政治习俗之中,人们自会发现,“其实根本没有‘永恒的’或‘天赋的’性法律”。他一再强调很多历史现象——如《圣经》中的性教条之于基督教社会的影响,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以及教会在女性地位提升方面的作用,等等——只是历史偶然、意外而非必然的结果。他反对列维-斯特劳斯片面地以是否“禁止血亲相奸”,来作为判断某个社会是否“文明”的标准。他相信历史的发展不是单一的线性,文明形态也无所谓终极典范的“样板”。而在个人主义、民主主义等观念齐头并进的当今,人们将继续在自由的大旗下,争取重新掌握自己身体的主动权。当然,伯科威茨补充道,人们对性自由的追求与理解,同样也应当包含“不受性侵害之扰”。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应的。

  《性审判史》读后感(六):禁忌·惩罚·话语——评《性审判史》

  文/俞耕耘

  伯科威茨的这部《性审判史》单从标题看,似乎是一部关于“性与司法”的专题史。然而,在本书海量记述的审判案例、档案文献背后,却体现着“性禁忌”、“性伦理”的转折嬗变,成为一部关于“性实践”与“性话语”的观念史。该书的文化社会学意义显然远远超出了原本的司法内涵。

  本书的作者更像是延续了米歇尔·福柯的传统,这不单是指在研究领域上关注“性与惩罚”(《规训与惩罚》、《不正常的人》、《性经验史》)的相似主题,更在书写策略与论述模式上有异曲同工。首先,面对大量的判例分析,作者进行着有如福柯一样的“权力系谱学”研究,他并不以单纯分析“性审判”作为旨归,而是挖掘一套“性的话语”怎样在“权力关系”中变异、生成。性审判的实质是权力运作生成的一套“性话语”对性活动的规训惩罚。一部性审判的历史,即是如何管理塑造“驯顺身体”的历史。它的驯顺体现在,性怎样变为一种可被控制、利用的“技术”(如书中论述的“阉割”、“绝育”、“体液控制”“割礼”等等)。如“绝育运动就宣扬取消不宜人群的性功能是为了维护人们更大的利益”。“现在,绝育正成为一种科学的生育技术。”这一过程处处藏匿着关于身体与性欲治理的“微分权力”,描述了个体的人是如何被规训成为符合社会治理与人口优化的“主体”。

  在书中,历史上遭到残酷惩罚的性行为并不简单基于法律层面的原因,而是更多从伦理风化、宗教统治、王权政治等方面考量。惩罚者大多看到了违禁性行为可怕“兽性”的狂乱象征、畸形的“反自然”倾向对“正常”社会的传染威胁。可以说,人们深深不安常常源于违禁性活动背后可怕象征隐喻所暗示的“形象内涵”。如书中所言,“那时,同性恋者女人气、可怕、好色的形象已经根深蒂固,随之而来的则是社会各个阶层对他们强烈的憎恶和恐惧。”

  一切不利于“生命生产性”、“人口质量提升”、“个体能量(性欲)正常排遣”的,都被视为“有罪”的“不正常”行为遭到惩罚。其中,你会发现自慰者、同性恋者、恋尸症、虐恋者等倾向无疑都与这些自然“生产性”原则不符。“由于同性恋者‘浪费’了精液,其性行为与生育完全无关,它们最初被比作重度自慰者,蒂索等人曾把重度自慰者诊断为潜在的精神病患者。”

  权力话语的暴力规训在全书基于两个潜在线索:一方面,在性惩罚上改变了原有的思路,它体现为一种从“性暴力”(强制施加)变为一种“性能力”的剥夺。“对罪行的惩罚不是把性强加在犯人身上,而是使他们完全失去性能力。”另一方面,司法话语和医学话语逐渐合流混同,原本性倒错者的“罪人”形象转换成为“癔症”或“错乱”的精神疾病。罪人也是病人的思路逐渐使不正常性活动混同于精神疾患。然而,这一倾向所带来的法律上惩罚的减轻,并不意味在社会风化上他们被更多接受。相反,惩罚变得更加普遍与轻而易举。

  性审判与社会审查制度的结合正说明了这点。各种严厉法案的施行,使社会进入了普遍且扩大化的“性审查”恐惧中。其中,康斯托克推行的法案将婚姻法案、节育以及堕胎话题与色情联系起来,权力话语迅速吞噬了其他话语,一起被纳入色情的领域。康斯托克这种道德洁癖的偏执狂、迫害狂形象在书中尽显无遗。“他真正的专长是打探别人的私事并把他们送进监狱”。与其相反,王尔德和福楼拜的判例则显示了“性审判”的另一极,审判并不基于你的作品是否有败坏风俗的淫秽描写,而看重作者是否对堕落采取了社会批判与鞭笞。换言之,作者的姿态和立场远比描写更为重要。恰恰王尔德是以一种欣赏陶醉并沉湎实践的行为做出了他的回答。这一切,无疑造成了他的落败与不幸。

  全书以一个追问结束,或许富于深意。“同性恋是对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还是一种先天的特点?”这一问题也是在追问“性审判”的依据何以成为可能?也许,正是对生活方式“自由选择”所采取的态度,决定着人类文明发展的走向。

  《性审判史》读后感(七):书一般般

  读书任务的懈怠,大概就是从这本开始的吧。。看书名和介绍,觉得是一本挺有趣的书,想着去了解历史上性犯罪的来龙去脉,却发现此书写的没什么章法,历史时期脉络也不清晰,当然这也有可能是我搞不清楚西方古代的历史和各种奇怪的地名和人名。

  踉踉跄跄、一目十行,把书读完了,最大的感觉就是所谓的性犯罪都是依据当权者的价值观来判定的。除了婚内夫妻之间的性行为,其他一切的性都有被认定为是犯罪,至少是道德犯罪的时候,比如自慰、比如肛交、比如同性交合、比如婚外性、比如多人,等等。当然,与之相反的,以上这些比如,也有部分在某些时期是被推崇的。所以,以上这些行为是否受到制裁、受到什么样的制裁,得看犯事者生在什么年代。

  在性审判上,有一个问题也是不容规避的,那就是男女有别。总得来说,在性方面,对女性还是更苛责一些,但可能是西方性审判史的缘故,对女性的差异对待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严重,也并不是一边倒的崇尚男权,而视女性的性权利为无物。

  最后,感叹一下,生在当代是幸运的,性开放、性自由,只要我们没伤害和影响别人,一切的性行为都是可以尽情愉悦的。

  《性审判史》读后感(八):爱情本身并无对错

  奇葩说第二季里有一集,辩论主题是“该不该向父母出柜”,相信看过节目的人一定印象深刻。特别是蔡康永含泪说出了多年来自己的那份孤独,认为,“我们不是妖怪,出柜也可以很好地活着。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幸福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去评论别人的幸福,爱就要勇敢的去追,不要带有色眼镜去看别人,因为我们没有什么不同。尊重别人也是尊重自己。”当时看得时候,真的有掉很多泪水。毕竟,蔡康永一直是我还比较喜欢的主持人,也知道他自坦诚自己同性恋身份后,一路走来的的不易。

  其实,不止是蔡康永。白先勇也曾在香港公开表示自己为同性恋者;哥哥张国荣和唐鹤德的那句,“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让我们无比动容;2005年,导演程青松便在新浪个人博客上公布了同性恋身份。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无论是在演艺界、文艺界、政界,还是商界,越来越多的人有勇气站出来坦白自己的性取向。这让我们感觉,社会似乎对他们越来越宽容了。可事实就是如此吗?历史的车轮又是如何转动的呢。

  我开始翻《性审判史》,是封面上那句,“一个社会对性的法律尺度,标志着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吸引了我。这是一本主要以性审判的经典案例为主的书,我想在其中找到想看的部分。

  希腊会被认为是同性恋的伊甸园,大概是因为希腊对于同性恋,多数人是很宽容的。在这里,男人间的爱慕受到了推崇,从雅典德高望重的立法者梭伦给男孩们写色情诗,城里大人物公开追求年轻的男伴,我们便可窥知。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就获得了平等的社会地位了,“恋童癖”作为很可能会被贴上的标签,同样会让他们成为最令人不耻的社会变态。

  希腊对同性恋的宽容和推崇,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也是关键的区别,在于给予与接受。“作为主动的一方的同伴就要表现出男性的品质——有能力、有原则、有担当;被动的一方就是单纯的女性,即使他长着阳具”,这一点,是否跟我们现在提到的“攻”和“受”的一个划分有关系呢。第二,是源于希腊文化中对性欲根源的信仰。柏拉图追根溯源到人类最初的三性划分:男性、女性、双性。由男女双性变成的人追求异性,由两个女人劈开的女人便会寻找女人,有两个男人劈开的男人便会喜欢男人。这种信念,影响很深远的。奥斯卡·王尔德(Oscar Wilde)在20世纪初因鸡奸受审时,就提到了柏拉图的《会饮篇》。我想正如柏拉图所言,“爱情本身无对错,但是经营得好就是对的,经营得不好就是错的。”我们不能把爱情当作游戏,只是在不断的更换伴侣间寻求快乐。

  在很多工业化国家,同性恋大致经历了罪行化——病理化取代罪行化——正常化的过程,目前已有很多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比如,荷兰、丹麦、比利时、加拿大、芬兰、德国、法国、英国、挪威、冰岛等国家。但对同性恋的误解与歧视仍旧存在。

  个人之见,人无高低贵贱之分,每个群体都有争取平等、争取自己应有的社会地位的权利。而爱情,本身是没有对错之分的,我们无须把他们妖魔化,认真对待珍惜爱情的人,都是值得我们祝福的。如今再看白先勇的《树犹如此》,仍旧感动于他与王国祥的刻骨铭心,相守不渝,人生又有多少个38年可以真诚携手相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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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审判史》读后感(九):性与罚:猫捉老鼠的致命游戏

  在《聊斋·婴宁》中,一个已婚男人企图勾引己为人妻的婴宁,婴宁笑而不语,接下了发生下面有趣的事:“及昏而往,女果在焉,就而淫之,则阴如锥刺,痛彻于心,大号而踣。细视非女,则一枯木卧墙边,所接乃水淋窍也。邻父闻声,急奔研问,呻而不言;妻来,始以实告。爇火烛窥,见中有巨蝎如小蟹然。”这可以说是无数个性与罚的案例之一,只不过这个案例执罚的是私刑,执罚者刚好是受害者本人,而如果想看看人类历史上的性与罚大全,美国作家埃里克•伯科威茨的《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是不可多得的文本。

  《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英文名是《Sex and Punishment:Four Thousand Years of Judging Desire》,读过此书的读者就会知道英文书名与其内容更为贴切,与之相应的中文名似乎应该译为《性与罚:四千年性欲审判史》,如此译名似乎也更能让这本书销量大增。

  《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从时间跨度上说跨越了从人类文明伊始的美索不达米亚文明至十九世纪末几乎整个人类文明史,从地域上却把包含了中华文明与印度文明的亚洲置之度外,虽然《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远称不上一部名符其实的人类文明史,但反映人类特别是欧美几千年性文明的变迁已经足够。

  关于《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的创作初衷,埃里克•伯科威茨在引言中这样写道:

  “自有历史记载以来,立法者就一直试图确定人们享受性快乐的界线,他们颁布各种规定和惩罚措施来推行形形式式的法律法令,从美索不达米亚把偷情的妻子钉在尖桩上让她慢慢死去,到美国阉割手淫者,推行的惩罚措施可谓林林总总……本书的宗旨就是讲述这样的故事。”

  正如《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所呈现的,人类性欲的力量是如此强大,以致在人类文明的伊始人类就穷尽了所有可以想象的性行为的可能性,除了被道德和法律所广泛认可的婚内性行为,还包括手淫、婚外恋(性)、同性恋(性)、娈童、换妻、群交、兽交等等等等,作为一个极端案例,17世纪的马萨塞湾殖民地一个青少年曾强奸过一匹马、一头母牛、两只山羊、两头小牛、五只绵羊、和一只火鸡,在《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里道德与法律的责罚大棒所有棒揍的正是那些胆敢跨越婚姻边界的性行为,而道德与法律的养成又得去文眀本身里去寻找源头。

  众所周知,同时也正如《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所一再强调的,西方文明有两大渊源古希腊文明与《圣经》文明,很难就这两大文明的优劣做出比较,两大文明都试图让人类过上幸福生活,但对待人类性的态度上却大相径庭。源于《圣经》的犹太教及基督教视一切婚外性行为为恶,而同时拥有日神与酒神精神的希腊文明对待性却宽容得多,基督徒视同性恋如水火,而古希腊却是同性恋的伊甸园,正是对性的不宽容酝成了欧洲历史上无数个性悲剧。

  从《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可以看到,当“希腊精神”在欧美占上风的时侯,也是那里的人们最“性福”的时候,当“基督教精神”占上风的时候,也是那里的人们最痛苦的时候,这种痛苦很多时候是生命的代价。为了呈现人类为性的冒险所付出的代价,《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首先呈现出一部人类荒淫史,然后才是人类性行为惩罚史。

  作为一部人类荒淫史,《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里那些为性冒险的主角可以说几乎涵盖了有性能力的所有人类,从教皇到帝王将相到平民百姓,从女王到王后到站街女。作为其中的杰出代表,罗马皇帝克劳狄年轻貌美的妻子梅萨利纳拥有“帝国妓女”的美称,曾放下身段到妓院里体验生活并搏得头牌,收获颇丰。路易十六的妻子安托瓦内特因为生活放荡成了平民百姓的笑抖,同时也成为当时色情作品的女主角。英国查理二世在位25年从来没有放过任何性享乐的机会,而他的国家也狅喜于重新发现的性满足,而作为性虐鼻袓的萨德更是口出狂言“快感即道德”,他的性行为与书籍都持续地冒着热腾腾的毒气。

  人类的性冒险是如此疯狂,与之针锋相对的教会、俗世管理者、卫道士为了使其就犯自然无所不用其极,比如在以宽容而著称的古希腊丈夫发现妻子出轨时,可以用异物插入引诱者的肛门以示羞辱,在中世纪,鸡奸者被绑上“正义之柱”烧死是最寻常不过的惩罚,甚至到了十九世纪末,著名作家王尔德引用《会饮篇》为自己辩护,终没有逃过牢狱之灾,进而过早地结束了生命。而教会、俗世政权一方面对一切婚外性行为严惩不贷,又同时从人们的放荡生活中捞取现实的好处。惩罚虽然可以暂时吓退人们的冒险,一旦有所松㢮,性的火焰必重新熊熊燃起,猫捉老鼠的游戏必将永远上演下去。

  《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试图寻找一条性快乐界线的努力注定是徒劳的,因为对于性冒险者来说,这条界线根本不存在,人类的执法者唯一能做的也许只是“文明立法与执法”,让猫捉老鼠的游戏玩得更文明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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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审判史》读后感(十):性·法律·文明史

  性·法律·文明史

  ——读《性审判史》

  林颐

  性行为是人类诞生就具备的本能。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我们如何看待性,我们赋予它何种意义,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如何对待它——所有这些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存在着巨大差异。美国学者、《洛杉矶新闻日报》法律编辑埃里克•伯科威茨的著作《性审判史》,为我们呈现了20世纪之前各种性道德尺度。

  “自有历史记载之始,立法者们就一直试图确定人们享受性快乐的界线,他们颁布各种规定和惩罚措施来推行形形色色的法律法令,从美索不达米亚把偷情的妻子钉在尖桩上让她慢慢死去,到美国阉割手淫者,推行的惩罚措施可谓林林总总。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些性和性行为方式是提倡的,有些性行为模式则受到无情的责罚。回溯或推进一个或两个世纪,跨越一国边境,在某地是无伤大雅的性享乐,在另一地却成了极大的重罪。本书的宗旨就是讲述这样的故事。”作者如此说道。

  该书取材范围广泛,上自远古时期初民的性生活,下至19世纪晚期英国戏剧家奥斯卡•王尔德“伤风败俗”的同性案件,各个章节按时间顺序有机地展现。行文大胆,包罗万象,书中所言尽是交媾、情欲、诱奸、私通、宫廷秽乱、修者破戒、娼妓揽客以及因此类行为招致的鞭刑、阉割、火刑、驱逐等各种刑罚。但想到严肃的学术著作若对社会接受度考虑过多必导致言不及义吞吞吐吐,也就释然了。作者说:“性法律的所有变化都反映出人们所采取的控制男女身体的种种措施,以及他们为什么要控制对方身体的种种原因。”读毕全书,当能明白作者用意,他实际上是想通过性审判史,来反映各个时代的文明程度——至少是主流文明史之外那些被忽视的、或者人们不好意思谈论的方面。

  每一种文明从其历史之初就规定了严厉的法则,以惩罚以及预防某些不道德的性行为。现存最古老的法典(公元前2100-前1700年)由巴比伦国王所制定,其中即规定通奸要被处死,大多数近东与古典文化同样将此视为一种严重罪行:亚述人、古埃及人、犹太人、希腊人,以及某种程度上罗马人都做如是观。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法律主要关心的是维持父亲、丈夫以及上层群体的荣誉与财产权,女性受到性侵是作为男性附属财产受到侵害来处理的。女性的性地位在强大的传统中长期规定为被动的、从属的一方。这不仅体现在男女关系之中。女同性恋通常并不被社会关注,不过一旦她们使用假阳具等模仿男性特征,那么惩罚就非常严厉,这在文化人类学上被视作女性对男性权威的挑战。近代帝国殖民活动,白人男性对黑人女性的占有成了默许的习俗,但黑人男性和白人女性的结合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因为这威胁到白人男性的性地位。以上种种,我们或能挖掘近现代女权运动兴起之历史根源。

  作者也非常关注男同性恋在人类文明史中的境遇。古希腊时代崇尚男男之爱,这是柏拉图所认为的爱的最高形式;古罗马晚期开始限制男同,认为它使得贵族青年“女性化”;此后,宗教的力量通过严惩男同得到空前强化。《圣经》传说,所多玛城和俄摩拉城因同性恋盛行而被地狱之火毁灭,这个故事成为欧洲社会在黑暗的中世纪残酷处理同性恋案件、宣扬上帝意志的重要依据。古代希伯来人反同性恋的狂热成了西方基督教文明世世代代偏执的根源。世俗政权则希图通过同性行为打破教会权力垄断。中世纪时期流行的兄弟契约、骑士友谊是世俗政权的重要的支撑力量。作者说,“无论是法律还是宗教似乎都不能永久地改变人们的床上行为”。本书截止于王尔德案件大约是作者的刻意。王尔德在男同史中算得上是标杆式的人物。为什么米歇尔•福柯把同性恋说成是“灵魂的雌雄同体”?在作者的阐述中能找到理解这句话的线索,至于行文之中流露出的倾向性,在笔者看来,对于男同的态度,以“求平等、要尊重、不鼓励”来对待,是否更加妥当?

  性的历史通常被视为私人生活或身体经验之历史的一部分。本书可贵之处,在于跳出了卧室床铺的范畴,用广阔的视野来考察人类性行为的变迁,并将之与同一时期的政治、思想与潮流联系起来。法律对性所采取的或宽容或严厉的各种措施,实际上是某种程度的权力博弈的结果。在西方历史的多数时候,每个地处欧洲或受欧洲影响的社会都提倡性戒律的理想,并惩罚各种脱离既定规矩的性行为,而这正是基督教文明的核心特征。英国历史学大家劳伦斯•斯通认为,1660年至1800年这段时期,“性观念及性行为方面的重大世俗化转变”,现代心态由此诞生。这和本书作者的观点不谋而合。作者说:“不管怎样,林林总总的历史经验总对当代问题有所启迪,特别是当性与法律纠缠不清时。”可以说,《性审判史》是从法律和力比多(性欲)的角度描述西方文明的故事,现代西方文明的许多理念都可以由此发现隐藏其中的踪迹。

  从长远来看,性自由的观点越来越被大众接受。至少本书中所描述的各种稀奇古怪的性惩罚已经在逐渐消失,现代社会的人们对待性的态度日趋宽容。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发生性关系,这应当被视作一件无关紧要与纯粹私人的事务,但是,人类道德的两种目标——个人快乐之最大化,以及社会效用之追求,两者之间依然常常会发生矛盾。那么,关键的问题就变成了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最佳平衡。

  羊城晚报http://www.ycwb.com/ePaper/ycwb/html/2015-04/19/content_688439.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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