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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工论的读后感10篇

2022-04-07 03:30:27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社会分工论的读后感10篇

  《社会分工论》是一本由[法] 埃米尔·涂尔干著作,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9.00元,页数:388,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社会分工论》读后感(一):社会团结何以可能

  作为首位社会学教授的涂尔干,在其博士论文《社会分工论》中以期通过对分工与道德以及社会团结的研究,以科学的方法实现道德关怀。

  社会学的兴起可以看做是对社会总体秩序衰微的一种“自我保全”。涂尔干思想的兴起正是在19世纪晚期资本扩张、政权动荡以及道德衰微的总体性危机下的产物。《社会分工论》正是探讨在社会转型时期下的道德失范与社会团结问题。

  涂尔干认为我们所要寻求的道德性质的标准应是实现“道德个人主义”。涂尔干从考察法律出发,区分了与压制性制裁有关的规范和与恢复性制裁有关的规范;前者表现为以相似性为基础的机械团结,后者表现为以分工合作为基础的有机团结。“法律和道德是能够把个人与社会联系起来的所有纽带”,法律的类型决定了团结的主要形式。社会发展以及自我维存的要求导致集体意识衰微、人口容量与人口密度的增加,分工进而逐渐凸显,分工不再只是经济学意义上生产效率的提高,分工体现的是个人的责任,同时也是对社会的责任。继而,分工也就体现了我们的道德特征,分工使得社会团结得以可能。

  分工使得道德个人主义得以可能,但与分工的正常形式相比,分工的反常形式更加值得我们注意,也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工商业的危机和破产、劳资冲突以及知识的分工都被涂尔干认为是“失范的分工”,环节社会走向组织社会,原有的均衡不再那么容易达到,新产生的角色没有规范,各个机构间的关系还没有规定,就陷入了“失范状态”。

  中国当下的社会转型与涂尔干笔下所描述的是何等相似:道德正在“经历着骇人听闻的危机和磨难”;“转眼之间,我们的社会结构竟然发生了如此深刻的变化……其速度之快、比例之大在历史上也是绝无仅有”。一方面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另一方面是单位社会的逐渐衰微,加之快速的工业化进程,城市化的浪潮等。中国社会正处于从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的过渡阶段,这个阶段自然不是一个接替过程,在原来的道德逐渐丧失影响力而新道德还没有确立时,社会功能还来不及磨合,社会集体意识模糊不清,人们的各种行为没有了明确的道德标准,“失范”就此产生。涂尔干将社会整合的希望寄托于职业群体,这一点在《社会分工论》的第二版序言中就已有阐述,更详尽的论述则是《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的工作。

  另一种“反常分工”是强制性分工,分工固然可以产生团结,但当这种个人对于社会的责任也即规范与变化了的道德基础不能相呼应时,分工不具有了自发状态的性质,强制性的分工就产生了。其会造成有机团结的偏离,这也就造成了我们追求公正的转向,“在组织社会不断发展的同时,必须保证这项事业更加具有绝对意义上的公正性。”

  转型中国的本质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在这一过程中矛盾也逐渐凸显,城乡差距、贫富差距、行业差距逐渐拉大,居高不下的基尼系数等致使民众对于社会“公正缺失”的呼声愈加强烈。摆脱强制性分工确立有机团结的另外一个面向则是确立平等的竞争环境,致使社会完成建立公正的使命。

  要想从原始社会“面对面”的社会存在形式实现转型,我们需要另外一个总体性的内在的实体,在涂尔干看来,这就是社会。社会靠集体意识得以维存,而集体意识是“意识的意识”,是所有个人意识的统一体,社会既是来源也是目的和规范,社会作为整体性机构使得个人得以进行反思。在某种程度上,无论是失范的分工、强制的分工还是不协调的分工,都是由于个人意识与集体意识产生了偏离,是社会的“缺席”与“不在场”。因而在当下的转型中国,寻找和保卫“社会”的任务是我们这位“永远的同时代人”留给我们的丰厚遗产,如果在集体意识与个人道德之间的张力仍没有被整合,职业群体则是更加遥远的假设。

  《社会分工论》读后感(二):《社会分工论》读书笔记 迪尔凯姆 /涂尔干/杜尔克姆

  《社会分工论》是涂尔干为通过博士论文答辩而提交的一篇论文,然而,这本书却成了他最重要的学术著作之一,毋庸置疑的奠定了他在社会学界的地位,对后世学者带来的启发和影响也是不可估量的。他与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思·韦伯并称为古典社会学三大家,是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之一。

  涂尔干在它的这部著作中,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沿用的社会学的经典概念——诸如“社会团结”、“集体意识”、“功能”、“社会容量”、“道德密度”以及“社会分化与社会整合”。当然,在赞誉的基础上也少不了批判、争论和修正,社会学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才会获得不断地发展。涂尔干还试图通过论证“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环节社会”与“分化社会”以及“压制性制裁”与“恢复性制裁”之间的纵向二元划分,探讨历史演进的基本规律。在这本书中,涂尔干实证主义的思想已经初露端倪,正如他在序言(第一版)所说的第一句话一样——“这本书是根据实证主义科学方法来考察道德生活事实的一个尝试”。涂尔干认为社会学有着自己独有的研究对象,那就是——“社会事实”。既然“道德生活”都可以当做一个“事实”或者说是“社会事实”来研究,哪还有什么社会现象不能当做“社会事实”来研究呢?(《自杀论》也体现了类似的思想)换句话说,也就是所有的“社会现象”都适合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所以,社会学也就能够站稳脚跟了。但是,不得不说的是,涂尔干在这本书里的许多论证还是略显粗糙(例如,引用人类学头盖骨的数据),许多结论也还是值得商榷的。但是,考虑到时代局限性,涂尔干无疑是伟大的,对学科发展的贡献是巨大的。我们之所以会看到诸多问题,是因为我们站在学科发展了100多年后所有前辈的肩膀上。

  涂尔干分三部分考察了了社会分工。第一部分(即第一卷)考察了劳动分工的功能,也就是与之相适应的社会需要。第二部分考察了劳动分工得以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其中涂尔干认为人口密度(社会密度)和社会容量的增长是产生社会分工的决定性因素。当然,他也考察了一些次要的因素,比如遗传性。最后,涂尔干认为应当要区分正常状态的分工和反常形式的分工,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而这种区分也是很有意义的,我们可以透过反常的分工(这种分工并不会促进社会的团结)来更好地理解常规状态下的分工(可以促进社会团结的分工)。

  涂尔干在书中大量提到斯宾塞(“社会达尔文主义之父”)关于社会进化的思想,也提到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无论是从正面借鉴还是反面批判的角度来说,这两个人对涂尔干早期社会学思想是影响比较大的。其中也可以看到涂尔干借鉴很多生物学方面的例子来对其论证它的观点,尽管这些论点在今天看起来是有点立不住脚。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被斯宾塞借鉴并运用在关于社会进化的理论上。社会密度的增加必然会导致同质性职业竞争的加剧,从而产生“优胜略汰”的进化效果,被淘汰的一方并没有从社会上消失,而是转而通过自身的努力开辟其它方面的求生途径——转向竞争力更小的职业,从而导致职业类型的进一步丰富,社会分工得到进一步加强。值得一提的是,稍早时期亚当·斯密关于劳动分工的论断(侧重于经济视角)似乎显得更为中肯(《国富论》1776),涂尔干除了在序言(第二版)里给予了肯定,在书中并没有有所提及。不过,从字里行间我们可以看出涂尔干对于这点的基本态度,劳动分工并不仅仅局限于经济现象,至少不是纯粹的经济现象。涂尔干认为,劳动分工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要远远大于经济效益。甚至可以说经济利益的增加依赖于整体社会效益的提升。没有社会的团结(整合),经济效益更是无从获得。

  在第一卷里,涂尔干首先假定社会分工带来了某种社会团结,然后再通过去寻找各种可以论证的资料和实例去证实自己的假设。这是实证主义方法的基本轮廓。事实上,我们看以看到,涂尔干在通书的论证里基本都采取了这样的一种方法——先提出问题,再通过收集资料和实例去进行(自圆其说的)论证。涂尔干往往为了论证一个观点,还会大量引用其他学科的数据,或者是其他学科得出的结论。比如考古学和人类学,甚至是经济学。这种孜孜以求,科学严谨的学术态度是十分难得的。涂尔干认为社会团结这种整体上的道德现象是很难进行精确的观察的,更别说测量了。所以,要找到可以作为社会团结(内在事实)外在表现的标志,并量化为可以观察和测量的指标,借助后者来研究前者。涂尔干认为,这种看得见的符号就是法律。如果社会团结是松散的,意味着人们之间的联系很少,社会成员之间不需要通过过多的交流(情感上)和交换(物质上)就可以过上比较满意的生活,与之相适应的约束性法律就会比较少。反之,如果社会团结得到加强,人们之间的吸引力和接触频率都会增加,适合人们结成相互关系的方式和机会也会增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网也就会越来越复杂。与之相对应的约束人们交往行为的法律规范也就会越来越多。可以这么说,“这些关系的数量是与规定它们的法律规范的数量成正比的。”(p28)因此,只要我们考察相应的法律规范在人类社会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发生的变化和演进的规律,就能够发现所有社会团结反映在法律中的主要变化,从而确定团结的不同类型和演进的基本规律。

  涂尔干认为人类历史上有两种基本社会团结的类型。一种是机械团结,或相似性所致的团结。这种社会团结类型表现出来的相应的法律形式是压制法。压制法即是建立在痛苦之上的,能够给犯人带来一定损失的法律规范,它的目的在于惩罚和强制性的压制,甚至带着暴力和血腥的性质,最为典型的压制法就是刑法。这种机械团结的类型意味着“关系一断即为犯罪”(p33)。而犯罪随之而来的就是压制性制裁。另一种是有机团结,或分工形成的团结。这种团结所表现出来的对应的法律形式是恢复法。恢复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事物“恢复原貌”(p73)。它并不具备抵偿性的功能,也不在于对犯人造成对应的痛苦或者是损失。而是仅仅在于将事物恢复成它原来的样子。这种恢复性制裁完全是为了适应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与之相适应的是社会机构的不断分化,法律机构的不断增加,法律体系的日益复杂庞大。恢复性法律包括家庭法、商业法、契约法、诉讼法、行政法等。涂尔干认为,有机团结无疑是比机械团结更高级的一种社会团结的形式,是劳动分工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这种团结类型更有利于社会的整合,资源的有效利用,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由机械团结的社会(环节社会)逐渐向有机团结的社会(分化社会)发展是社会历史演进的基本规律。(注:环节社会:由许多相互类似的群落重复而生的,就像一条环节虫是由许多环节集成的一样,氏族社会。(p136))

  涂尔干认为社会生活有着两种潮流,即社会生活有两个来源。一种是个人意识的相似性,个人是社会化的,没有自身的特点,没有独立的个性,完全淹没在集体的潮流里,受压制性手段所辖制。另一种是社会劳动分工,个人自身具有与众不同的特征与活动,有着较高的自由度和独立的个性,个人对于社会分工所导致的社会职能的分化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规范的触犯只能受到恢复性的制裁,而不是抵偿性的制裁。(p183)

  在第二卷里,涂尔干讨论了社会分工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涂尔干首先驳斥了“分工的来源就是人类持续不断地追求幸福的愿望”(p189)这种最通常的论调。事实上,每个人只能享受属于他们那个时代的幸福,他们并不会因为没有享受到我们这个时代所拥有的文明而产生任何的痛苦,即使他们曾经努力向着这个方向前进。因为“他们根本没有能力来享受这些文明”。(p196)因此,涂尔干认为幸福的变化与分工的进步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至于分工产生的条件,涂尔干认为“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是社会分工产生的直接原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分工之所以能够不断进步,是因为社会密度的恒定增加和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p219)这是因为,随着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的增加,人类的生存竞争变得更加残酷了。涂尔干借助达尔文的学说,认为自然界相似有机体之间的竞争,同样适用于人类社会相同职业群体之间的竞争。那些最原始的最为未分化的职业总是被最先占据着。随着人口的增多,职业群体间的竞争自然会加剧。竞争到到一定程度,必然会有人从这一职业群体中被剔除出去。为了生存,被剔除出去的人只能去从事(或开辟)竞争性相对更弱的职业。然而,新开辟的领域也会随着人口的再度增长而陷入残酷的竞争中。就是在这一轮又一轮的无休止重复竞争中,各种专门领域迅速而完备的产生出来了。按照这种说法,分工还在现代社会持续不断的进行着,而事实上也是如此。

  涂尔干还指明了社会分工的两个次要因素。一个是集体意识逐渐形成的非确定性。即集体意识变得越来越微弱,越来越模糊。这也就为个人的发展变化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至于集体意识退化的原因,涂尔干认为在于社会的不断扩大。随着群体范围的扩大,群体密度的增加,群体的注意力也就会自然而然的分散,已经无法再集中到每一个人身上了。这就是所谓的“大隐隐于市”。茫茫人海中,个人是最易藏身的。另一个就是遗传性。涂尔干虽然认为只有社会因素才能导致分工的产生,但是他并没有忽略遗传性因素对社会分工的产生的影响。因为分工与有机体自身的素质(能力)和身心条件也是有关的。涂尔干认为,越是低级的动物,其生活本能就越强,体现在他们身上的遗传性对他们的生存的影响就越大。“动物的等级越高,它的生活本能就会变得越来越弱”。(p280)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人类社会,在比较低级的人类社会里,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职业遗传的现象,甚至在一些重要的职位上(比如祭师)完全由某个种姓家族所垄断,这种遗传性对分工是起阻碍作用的。在比较高级的社会里,人的能力显得越加的特殊和复杂,这种遗传性职业也就大大减少了。因为仅仅依靠这种遗传性的特质或者资源,已经无法让他们获得足够好的生活了。他们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压力,需要掌握更多的职业技巧,学习更多的技术。显然,这种附加的资本或者说是后天掌握的资源比先天的资本更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大的效益,这也就难怪遗传作用慢慢的从社会制度里消失了。基于职业不断地分化,社会越发形成一个复杂的关系网,人们之间关系的越加密切,交往频率的增加,意味着冲突的可能性的增大。涂尔干认为要想维系比较良好的社会秩序,必须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建设。尤其是需要强调道德对人的约束作用。这一点着实体现了涂尔干作为一个社会学家的厚重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涂尔干在结论中再次强调了道德的重要性,他认为“目前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为我们自己确立一种道德。”(p367)还认为在诸多社会关系中,应该注入更多的公平因素。随着劳动分工的发展,相应的规范就会变得越来越多。有机团结只有在规范的约束下才有可能形成和完善。学习社会学的(只能这么表达了)应该要有这种心态和视野,不应该过于局限于自身,也不要妄自菲薄,我们要思考和审视这个社会,尽管我们还不太清楚,但事实上我们每天都在面对着它。因为涂尔干告诉我们:“一切存在与现象的根源,皆为‘社会’”。(p1)

  叶茂愉 201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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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觉得涂尔干沉浸在“社会”主宰一切的梦里。个人完全淹没在社会的潮流中,社会左右了个人的一切,个人完全没有反抗的余地。涂尔干忽视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忽视了个人的创造性。这显得有点偏执一端,没有全面看待了。其实,有时候,真的不能忽视个人的力量,特别是一些能够左右历史进程的人物。即使不是个人的力量,也是小部分人的力量在左右历史的进程,左右社会的发展。这就是上层阶级,站在金字塔顶尖的那一部分人。很那说是他们在构造这个社会,还是这个社会塑造了他们。即使是在现在,也是如此。谁才是最顶端的设计者。就像造物主(参照《黑客帝国》)一样,不仅左右了我们的物质生活,也许还让我们活在我们自己的世界里,没有思想,没有灵魂,只剩下被利用的躯体。我们只是活在一个别人构造的世界里,这真的是现实版的《黑客帝国》了。跟那种被别人卖了还帮别人数钱的案例差不多。也许我们可以自信一点,一方面,我们在构造这个社会,一方面,这个社会也在构造我们。社会就是我们?我们在构造着我们,社会在建构着社会?我也就仅仅是社会的一份子,到底能贡献多大的力量,能左右多少的事情你呢?

  涂尔干说了“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是社会分工产生的直接原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分工之所以能够不断进步,是因为社会密度的恒定增加和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但是他没有具体说明各个历史时期的劳动分工的类型和特点。如果把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劳动分工的情况和社会密度以及社会容量做一个对比,不知道会得到什么样的结果。这是不是可以考证的?按照涂尔干的实证主义方法来。这些社会事实,应该都是可以测量的。这因该会很有趣,这就算知道中国劳动分工领先或者滞后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情况了,可以与其他国家做一个比较直观的对比。

  社会密度(人口密度)的增长导致了劳动分工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还是劳动分工(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社会密度(人口密度)的增长?(注:某种意义上,劳动分工的进步意味着经济的发展,而人口密度是衡量社会密度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涂尔干认为是社会密度的增长导致了劳动分工的进步。个人认为劳动分工某种意义上也起到了促进社会密度增长的作用,这两者应该是相互促进的。

  涂尔干社会分工的观点对于当代中国的现实意义。中国现在正经历着社会转型期,与涂尔干所处的时代虽有不同,但社会失范现象还是很普遍和常见的,反常形式和病态的社会分工也普遍存在着。法律规范和道德秩序的建立也许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但也许这是治标不治本的工作,我们真正需要做的是消除产生这些反常形式分工的社会根源。制造或者是重塑正常分工的社会环境和秩序。失范的分工、强制的分工、松散和混乱的分工这些靠市场无法解决的病态的分工,需要政府来调节。而政府到底应该在分工里扮演一个怎么样的角色呢?这还是值得商榷的。总之,政府不应该是分工规则的制定者,这(制定分工规则)应该是市场主体,也就是劳动者干的事情,政府应该做的是制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是游戏的监督者。职业团体,例如工会、协会、行会、基金会等的建立对于劳动分工的发展到底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参照国际标准,这些团体本该发挥着更大的作用的,中国目前的情况还是比较糟糕和悲观的。行会的力量受到了过多的制约,政治性色彩较强。要如何处理政府与职业团体的关系,如何保障职业团体的独立性,这些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这对于中国社会分工的发展也显得意义重大。

  涂尔干认为“对一切社会问题的解释,全应在社会事实中找原因,而不应在生物学与心理学中找原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排斥生物学和心理学,我们依然需要借鉴很多生物学和心理学的知识。凡是对社会学的发展有益的东西我们都应该借鉴,凡是能够促进社会学研究的东西我们也应该要学习。有时候,社会学看起来像是一门交叉学科,是因为我们能够博众人之所长。当我们还不够强大的时候,我们需要从其他学科汲取营养的时候,当我们足够强大的时候,能够从其他学科看到我们的影子。

  叶茂愉

  2015/5/6

  《社会分工论》读后感(三):为自己确立一种道德

  “一切存在与现象的根源,皆为社会”。这是本书作者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的名言。《社会分工论》是涂尔干的博士论文,也是他学说的开山之作。作为与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思•韦伯的齐头比肩者,埃米尔•涂尔干同样被誉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之一,其特殊的理论地位和思想影响是不言而喻和不容置疑的。他的特殊之处在于,韦伯关注的是“struggle of power",马克思关注点在于"economic conflict ",这两位都是从分析矛盾从发,尝试解释是什么破坏了社会。而涂尔干却与他们相反,他从分析团结出发,他的问题是“what bring us together , why society is not falling apart?”本书反对单一的功利主义思维,指出社会的多元性且由种种矛盾的部分组成,要适应相互矛盾的种种部分则必须有一种限定与平衡。在读译言和自序时,我曾怀疑这本书到底是经济学论著还是社会学论著——涂尔干选取的题目是一个经济学对象,却要从中找出非经济的深远意义来。直到读到“有机团结”的部分,才恍然大悟——也许这正是这本书的魅力所在,见微知著地描述了经济活动中社会形态的进展和嬗变。其主旨在于,“劳动分工并不是纯粹的经济现象”。

  在涂尔干所处的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学隶属于哲学范畴。涂尔干主张社会学应从哲学中脱离出来,并强调除去经济社会学、道德社会学等等,还当有社会形态学这些特殊社会学。深受社会学鼻祖奥古斯特•孔德影响的涂尔干一样怀着“社会科学可以和自然科学采取相近的研究方法”的态度,他的实证主义精神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社会现象的本质的特殊看法,即认为社会现象是待发现的客观事物,包括信仰体系、社会习俗和社会制度等现象都是外在于个人的客观的社会事实;二是关于获得这些知识的手段的独特观点,即认为应该通过超然的、价值中立的科学观察方法来获得:“收集实证材料的过程,就如同自然科学家所进行的化学或者物理实验研究一般。”此书于我的最大影响,就是实证主义社会学的吸引力之巨,可以看到,书中的每一页几乎都有实例的佐证和一系列的推断过程,而有趣之处在于,涂尔干总是先根据外部形态为事物下一个定义,再根据这个定义去找寻实例和搜集资料从而证明出自己学说的正确性。贯穿全书的并非是涂尔干的自说自话,他对之前与之相关的每一种错误学说都进行了细致周到的批驳。放弃了宗教信仰的涂尔干同样批判当时接近信仰的共同意识,认为这带有极大的强制性,并指出分工将代替宗教成为维系社会团结的重要力量。

  在本书的第一卷中,通过纵向的时间轴贯穿下来的不同时代标志(如氏族部落、两性关系、犯罪等等)表达他在本书中的中心思想:分工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要远远大于经济利益。甚至如果没有社会作用,经济的增长也无从获得。涂尔干提出了两种法律对应下的两种制裁,压制性制裁会产生难以磨灭的影响,但这种印象并不会随着时代变迁而至真至恒,而是会渐渐产生消极影响;而恢复性制裁作为顺应社会变化的迎合物,越来越起着不容小觑的积极作用。它不以压制事物为目的,而是恢复事物的原貌,无关情感,也就高于涂尔干所批驳的共同意识。恢复性制裁所建立的社会架构不断专门化,这都来自于劳动分工。同样的,有机团结也要远远优于机械团结。与机械团结不同的是,有机团结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而并非相似性之上,这正是劳动分工带来的差异和距离所形成的。一切都证明,劳动分工作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正推进我们的发展。

  第二卷则讨论了分工产生的原因。“正是对幸福的需要才驱使个人日益走上专业化的道路。”针对当时的守旧势力,涂尔干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总是认为祖先享受不到我们所享受的快乐,于是对他们产生怜悯之心。然而我们却忘了,他们根本没有能力来享受这些文明。”纵观人类社会来看,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是分工变化的直接原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分工之所以能够不断进步,是因为社会密度的恒定增加和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人们之间的区别不断增加,职业专门化也日益加剧。充满责任感的涂尔干也提出“合作精神和职业精神是否会替代地方狭隘主义倾向”的问题,给出的答案是——我们要使社会分工机能充分完备之时,组织社会才得以长久存在,社会才得以稳定持续的发展。

  最后一卷的主要内容是探讨劳动分工的反常形式。一种是失范的分工,在这种情况下分工不会带来社会的团结。涂尔干认为,在社会、资本市场上出现的失范,是因为新的关系产生得太快而新的组织形式未能及时跟上;在科学研究中出现的失范,是因为学者未能意识到本科学与其他科学之间的联系。涂尔干认为只要依靠分工,加以一个完美独立的器官(即国家或政府)就可以解决包括这个问题在内的因分化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另一种是强制的分工,即在外部条件不平等的强制条件下建立劳动分工,解决之道即尽量使社会公平。再一种是分工的松散现象。因此,保持个人的活力,使之更好地与集体协作是十分必要的。

  在本书的结语,作者提出,分工不仅能够展现出我们所确定的道德特征,也可以逐渐成为社会团结的本质条件。涂尔干同时也承认,当时的社会道德正承受着磨难和考验——因为旧的道德随着时代进步正渐渐消退,而新的道德却未能迅速更迭。要使新的社会道德蓬勃成长、散播、经久不息,就要不断地发展社会分工,使全新的社会团结巩固起来。

  在解析全书主干和中心内容之余,我对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也有一些不同于他本人的理解。在“分工的反常形式”中,涂尔干提出一个专精于某专业的学者,比一个了解各个领域却只会泛泛而谈的空谈家要更值得尊敬。但从长期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个专精于某领域的人,显然要比后者显得淡漠、会对生活失去兴趣。会令人变得如同行尸走肉,真正成为工业文明的祭奠者,社会团结将成为一纸空文。另一方面,涂尔干提到分工失范的解决之道在于公平。对于涂尔干所处的时代而言,这是可能的,毕竟工业进程刚刚开始,科技相对落后且人口数量少。然而,不是每一个时代都有这些前提。如我们当今所处的社会,建立一种公平的机制简直太难。人口数量大,工业迅速发展,竞争激烈,人们只能被动地去选择职业。这是否也是一种所谓的“外部条件不平等”情况下的分工?如果是,这一问题必须得到解决。而相较于其他社会学家的鲜明态度,涂尔干对有些问题的态度也显得模棱两可,如国家与政府、集体精神的消失和现代社会团结的建立等等。但正如本书前言所说,“一种思想之所以会有生命力,并不是因为它可以通盘解决各种问题,而是因为它为后人铺陈了各种活生生的问题。”而我之所以可以提出这些异议,也正是因为有一百年前涂尔干的这部伟大的著作。它的价值,不容质疑也不可磨灭。

  时代车轮滚滚前行,碾压出一道道深深浅浅的印记。对于今天的我们,当我们阅读涂尔干这部充满历史感又有着预言性的伟大作品时,会被他精妙的语言和缜密的逻辑所震撼,也会被书中所传达出的知识和力量所折服。个人信仰日益缺失的今天,我们应当竭力寻找属于自己的道德。正像涂尔干所处的那个时代,尽管百废待兴,尽管社会学作为一种长期处于非法地位的学科,他依然能够建立出一套独特而严密的社会分工论。于我们每个人,涂尔干都是学术上,也是精神上的导师。如果读者能够尽力思考并达成自己的道德和目标,令社会变得完满团结,我想这是涂尔干的这部《社会分工论》流传至今的最大意义所在了。

  《社会分工论》读后感(四):社会分工背后凝结着涂尔干对于社会团结的关注

  社会分工论脉络梳理

  读《社会分工论》的前几卷一直是云里雾里的,只有个别章节读起来比较有感觉,不知道涂尔干到底来来回回在说什么,句子与句子、段落与段落、章节与章节之间的逻辑理路是怎样的,可能跟阅读时候的状态和自身水平有关系。但是读到书的结论部分,忽然有种豁然开朗的感觉。

  终于明白,原来涂尔干醉翁之意不在酒。尽管书名冠以《社会分工论》,章节也是以分工的功能、原因条件和反常形式来安排,但显然分工最多只能说是书的关键词和探讨对象,而并不是涂尔干关注的核心或者说用意所在,其用意在于社会团结(涂尔干将社会团结划分为两种形式: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即究竟是什么使一个社会结合起来(即社会何以可能),尤其是现代工业社会的社会团结根源究竟是什么?涂尔干给出的答案是社会分工。了解了这个,其实对涂尔干对《社会分工论》整本书的谋篇布局就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甚至对涂尔干这种布局思路暗生佩服。

  那么其实紧接着就会追问几个第一层次的问题,到底什么是社会团结?什么是机械团结,什么是有机团结?机械团结为什么是机械的,有机团结为什么是有机的?社会团结又是怎么跟社会分工连接起来的呢,或者说社会分工如何起到社会团结的作用(分工的功能及作用原理)?

  将社会团结与社会分工连接起来之后,便会追问几个第二层次的问题,即既然社会分工这么厉害,那社会分工到底是怎么来的(社会分工的原因和条件)?为什么会进行社会分工,而不是其他的什么?

  第三层次的追问,其实是涂尔干对社会分工的反思,即社会分工这么好,难道没有例外吗(反常形式)?

  以上是我理解整本书脉络主线的思路,理清这条线,个人觉得理清这条线对文章的把握会很明晰。接下来我将一一回答这些不同层次的问题,主答第一层次,个人认为比较重要,二、三层次简要回答。

  一、第一层次问题的回答

  1、什么是社会团结

  以婚姻分工为例指出分工产生依赖,依赖促进团结。由于社会团结是一种道德现象,内在事实,难以把握,所以只能借助于外在事实--法律。“社会成员联系得越紧密,就越能维持彼此之间以及群体内部各种不同的关系”,“这些关系的数量是与规定它们的法律规范的数量成正比的。事实上,任何持续存在的社会生活都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一种限制形式和组织形式。法律就是这些组织中最稳固、最明确的形式”[[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28]也正是法律是社会团结的主要外在形式,所以涂尔干以区分法律类型来区分对应的社会团结类型[[ 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31]。这个过程体现了涂尔干对他提出的社会学方法准则运用,以社会事实来解释社会事实。进而又将法律为压制性法律和恢复性法律来对两种团结类型来进行研究

  2、什么是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

  ①机械团结

  通过考察《摩西古经》、《十二铜表法》等古代压制性法典来阐述机械团结,认为机械团结是“建立在个人相似性的基础上的”,有着强烈的集体意识(“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集体人格完全吸纳了个人人格”(P91)。其社会的法律特征是压制性制裁,典型代表刑法,如惩罚杀人放火的方式是判重刑或死刑,为了惩罚而惩罚,这种惩罚体现了人们对于罪与恶的定义,是集体意识的强制性力量的表现。

  ②有机团结

  通过考察恢复性法律来阐述有机团结,认为有机团结是“以个人的相互差别为基础”,“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都能自臻其境,都有自己的人格”(P91),集体意识缩减,个人意识增加。其社会的法律特征为恢复性制裁,典型代表民法,基于契约,如弄坏或损毁别人的东西,不是对其判重刑或驱逐,而是赔偿损失,这是为了让社会恢复正常运转,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体现了对社会运转的有机维护。

  3、机械团结为什么是机械的?有机团结为什么是有机的?

  ①机械团结为什么是机械的?

  机械团结是建立在个人相似性的基础上的,人与人相互依赖的程度较低,与压制性制裁(法律)有关的规范是其产生的团结条件。“人们的首要责任就是去模仿所有人,无论在信仰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容许有任何个人的东西存在。”[[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354]集体类型和个人类型很容易混淆在一起,人们具有同样的生活方式、精神气质、道德准则。

  难道有同样的观念情感还不好吗?对,不好。因为“道德是建立在依赖关系之上的。道德非但不会使个人获得解放,不会使个人从周遭环境中摆脱出来,相反,它的主要作用就在于把个人变成社会整体的整合因素,从而剥夺了个人的部分行动自由”。[[ 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357]“个人的行动受群体意志支配,个性湮没在集体意识之中”[[《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南开大学出版社:45]类似于无机物分子之间的联系,分子相同,纯粹机械的物理因素导致的联系,所以机械团结是机械的、刚性的、脆弱的。

  ②有机团结为什么是有机的?

  有机团结是建立在个人的相互差别基础之上,社会分工发达,产生了职业的专门化和各种规范,人与人相互依赖的程度高,与恢复性制裁有关的规范是其产生的团结条件。“绝大多数人类本性都成了社会的一部分”[[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361],所以社会的发展是建立在个人人格的发展基础之上的。分工带来了社会的发展,那么这个过程个人人格肯定也是随着分工的发展而一同发展起来。

  通常人们会认为:分工都把我们变成一个不完整的人了,还谈什么人格?其实这种有机团结的分工社会类似于具有各种器官的有机体一样,各器官有专门职能,分工协作,相互依赖。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因为分工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了一种能够永久把人们联系起来的权利和责任即规范,以此保证相互分化的各种功能进行稳定和正常的协作。这种规范客观、公正、规范、合理,“要求人们与人为善、公平带人、忠于职守,各尽其责、按劳取酬”[[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365]、自由发展(“没有规范,有机团结是不可能的或不完善的”[[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365])。所以有机团结是使每个人都能自然而然的合作,造福自己也造福社会,是有机的可持续的。

  4、社会分工如何起到社会团结的作用?

  “分工”是一个经济学词汇,由亚当·斯密提出,但涂尔干显然并不是从分工带来的经济效果作为切入视角,而是关注社会分工所带有的道德属性(为什么他是道德的?因为分工需要一种秩序、和谐以及社会团结)或者说道德效果,正是这种道德属性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了团结感,将无数个体维系起来组成了社会,成为社会的新纽带。有机社会团结是分工带来的结果,有机团结又进一步促进了社会整合。(上一步其实也是对此问题的阐述)

  二、第二层次问题的回答

  ①原因和条件

  首先否定了社会分工产生的原因不是对幸福的追求(快乐≠幸福,而且快乐是有限度的,幸福也是有限度的等等)。而认为人口的增加,带来社会关系数量的增加,是分工产生的原因,但根源还是人口的增加。人口的增加意味着获取资源的竞争增加,社会关系数量(互动)增加意味着相似社会构成要素间的生存竞争更加激烈。为了生存,社会组织不断分化,新的社会组织也不断产生,使人们互补,缓减竞争和冲突,带来的副产品是生产效率的提高。

  ②为何不是其他方式?

  同化、殖民、脱离险恶的竞争以及自杀都可以解决生存问题,但最终选择分工是以环境而定的,分工是一条力所能及的途径。(P243)

  三、第三层次问题的回答

  社会分工是社会事实,所以社会分工有正常状态也有病态。正常的社会分工会带来社会团结,反常的社会分工则可能会对社会团结带来负面影响。涂尔干具体分析了三种反常的社会分工:失范的分工、强制的分工和不协调的分工。

  部分经典句子摘录

  集体意识:“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42]

  “我们的内心里存在着两种意识:一种只属于我们个人,即包含了我们每个人的个性;另一种则是全社会所共有的。”[[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68](P90进一步强调)

  “社会凝聚力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所有个人意识具有着某种一致性,构成了某种共同类型……在这种条件下,所有群体成员不仅因为个人的相似而相互吸引,而且因为他们具有了集体类型的生活条件,换句话说,他们已经相互结合成了社会。”[[ 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67]

  “刑法(法律)的真正作用在于,通过维护一种充满活力的共同意识来极力维护社会的凝聚力。”[[ 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70]

  “社会团结是存在的,因为同一社会的所有成员共同具有某些同样的意识。压制法在本质上展现了这种团结,至少展现了这种团结最基本的要素。”[[ 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71]

  “道德规范的特性在于它阐明了社会团结的基本条件。法律和道德就是能够把我们自身和我们与社会联系起来的所有纽带(注:我们自身的关系和我们与他人的关系背后是我们对自己的责任和对社会的责任),它能够将一群乌合之众变成一个具有凝聚力的团体”[[[ 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356]

  《社会分工论》读后感(五):不算是书评的书评

  埃米尔·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I]发表于1893年,不仅仅作为一篇博士论文而提交,更是确立涂尔干思想理路的开山之作,在这部论著中,涂尔干摆出了他的社会学主义的基本立场:一切存在与现象的根源,皆为“社会”。作为于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斯·韦伯齐名的社会学三大奠基人之一,埃米尔·涂尔干的理论地位和思想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埃米尔·杜尔凯姆(Émile Durkheim),又译为迪尔凯姆、杜尔凯姆,涂尔干,杜尔干等,于1858年4月15日出生于法国埃皮纳勒的一个犹太教教士家庭。年幼丧父。曾立志继承父业做一位拉比。1879年入巴黎高等师范学院深造,1882年于中学任教。1888年发表《自杀与出生率》,1893年提交博士论文《社会分工论》,奠定了其社会学思想的最初基础。1897年发表《自杀论》,进一步确立社会学主义的方法立场,并提出失范理论及其围绕职业群体而确定的解决方案。1912年《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问世。《社会分工论》作为其基本社会学立场的一个著作,其呈现出来的“社会团结”、“功能”和“集体意识”等基本概念,伴随着涂尔干的学术生涯不断地被加以解释。然而其思想脉络的起源,便在这本《社会分工论》之中。

  《社会分工论》,顾名思义,是讨论社会分工的。社会分工在人类发展历史中有着弥足重要的地位,正如涂尔干所说,“所谓社会分工不过是普遍发展的特殊形式。社会要符合这一规律,就必须顺应分工的趋势,这种趋势远在社会出现以前就已长久存在,并且遍及整个生命世界……它已经渐渐成为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基础。”(第4页)全书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导言引出关于讨论的目的;第一卷探讨劳动分工的功能,确定功能的方法,指出两种社会团结: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以及他们的经验证据。第七章进行有机团结和契约团结的对比;第二卷写出社会分工的原因和条件,分为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部分;第三卷指出社会分工的三种反常形式,分别为失范的分工,强制的分工和细致分工导致的社会紊乱三种。结论则是回到开头所提出的一种行为规范。

  社会分工,争论由来:

“滕尼斯在1887年发表的《共同体与社会》标志着现代社会理论的正式开端。在这一著作中,滕尼斯借助罗马法中communio和societas这对概念建构了社会学的经典对立:具有真实有机生活的‘共同体’(Gemeinschaft)和 纯 属机械关系的‘社会’(Gesellschaft)。前者包括家、邻里和友谊这些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特别体现在农村自然生活中建立在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和共同劳作基础上的‘心意相通’(consensus);而后者的代表则是现代大都市中的商业交往。涂尔干承认,他和滕尼斯一样相信存在两种主要类型的社会形态,滕尼斯分别称之为 “共同体”和 “社会”,并很好地揭示了二者的不同性质。涂尔干赞同滕尼斯对共同体的分析,但在如何理解“社会”的特征上,涂尔干与滕尼斯产生了分歧。在涂尔干看来,滕尼斯的“社会”观念完全是功利主义的,‘社会’作为分离个体的机械聚集,其内在瓦解的趋势只能靠国家的外在强制权力加以遏制。但涂尔干认为,‘大的社会集合体的生活与小聚合体的生活同样自然,它在有机性和内在性方面都不更少些’。滕尼斯忽视了现代社会中渗透了一种真正集体性的活动。但什么是“社会的集体生活”呢?涂尔干说,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写一本书。这本书就是三年后出版的 《社会分工论》。在这本书中,涂尔干关心的问题与滕尼斯的著作是相通的:在依靠群体成员的共同感情和共同信仰建立的社会团结 (滕尼斯所谓Gemeinschaft)瓦解之后,现代社会是否仍然可能具有一种道德意义的社会团结?”[II]

  涂尔干对此是明确的,正如他在导言里面讲到“分工并不是经济生活的特有现象”(第4页),“我们应当把它当作一种客观事实来加以研究比较”(第9页)。在第一卷,涂尔干指出“我们的目的,决不仅仅在于社会中是否存在劳动分工带来的团结……,我们必须要确定它所产生的团结在何种程度上带来了社会整合”(第27页),涂尔干借助于一种测量工具,以“看得见的符号——法律”作为一种“外在事实”来度量作为“内在事实”的“道德现象——社会团结”。在此处,涂尔干并没有援引一般法学意义上的“公法”与“私法”二元区分,原因在于在社会学意义上,私法和公法每时每刻的行动者都是个体,使得公法人化;而所有的法律都是公共的,因每个人都承担了社会功能的不同方面。(第31页)。涂尔干借助于制裁的二分法,“一类是建立在痛苦之上的,或至少要给犯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它的目的就是要损害犯人的财产,或者剥夺犯人所享有的某些事物,这种制裁称为压制性制裁,刑法即为一例。那些相应于纯粹道德规范的制裁具有同样的性质。这种制裁事实通过一种分散的形式来实行的,它并不是对每个人区别对待,但它是有组织的,因为刑法只有通过一种确定的中介机关才能得到执行。第二种制裁并不一定给犯人带来痛苦,它的目的只在于拨乱反正,即把已经变得混乱不堪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状态。它借助强力挽回罪行,或者将它斩草除根,即剥夺这一行为的社会价值。”(第32页)涂尔干以这两种类型划分来对应社会团结。“与压制法相对应的是一种‘关系一断即为犯罪’的社会团结关系。”(第33页),在第一卷第三章中,涂尔干“首先说明了犯罪在本质上是由对立于强烈而又明确的共同意识的行为构成的。刚才我们又看到了惩罚的一切特性都是从犯罪性质中产生的。因此,惩罚所制定的规则本身就是社会相似性最本质的体现。”(第67页)由此,涂尔干指出刑法所标志的到底是机械团结:“社会凝聚力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所有个人意识具有着某种一致性,构成某种共同类型,这类型不是别的,只是一种社会心理类型。在这种条件下,所有群体成员不仅因为个人的相似性而相互吸引,而且因为他们具有了集体类型的生活条件,换句话说,他们相互结成了社会。”(第67页)“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固有的团结,它来源于相似性,同时又把个人和社会之间联系起来。”(第68页)。在论说恢复性制裁所对应的有机团结时,涂尔干指出恢复性制裁的标志在于它不具有抵偿性,而是将事物“恢复原貌”。(第73页)。与机械团结不同的是,有机团结一方面突出个人对于社会的依赖,但其与机械团结的社会依赖不同之处在于有机团结带有中介形式的间接依赖。处于有机团结情况中的个体,在与社会发生连带关系时,社会是由一些特别而又不同的职能通过相互间的确定关系结合而成的系统而非机械团结下基于共同情感和共同信仰的集体类型。当然,这只是作为实体的社会的两个属性,我们所做的就是属性的区别。(第90页)机械团结建立在个体相似性的基础之上,而有机团结则是建立在个体差异性的基础至上。(第91页)。在第一卷的总结中,涂尔干指出“社会生活有着两者潮流,与之相对应的结构类型是大不相同的。在这两种潮流中,首先流出的是以社会相似性为源头的潮流,它没有任何竞争对手。当时,它与社会生活本身相互混同的。后来,第一个潮流渐渐分流和搁浅了。第二个潮流不断涌出。同样,环节结构页逐渐被另一种结构替代掉,当然它本身也不会消失的无影无踪。”(第186页)。

  在第二卷开始,涂尔干集中论述两种潮流变化的产生的原因。政治经济学的经典解释是“分工的来源是人类持续不断地追求幸福地愿望。”(第189页)然而,涂尔干指出这一论说存在两个问题:“这一说法没有注意到意识也像有机体那样是一个彼此平衡的功能系统,而且意识也能够切入到它所依赖的有机基础之中”以及“知性只是我们的一种能力,所以知性的增加也不会超出一定的限度”(第194页)。在本章末,涂尔干指出“在我们内心里,存在一种更强烈、更深刻的相反的感情,它们能够进一步瓦解和削弱快乐的强度。这就是在享受中寻求稳定、在快乐中寻求恒常德取向。”(第211页)在第二卷第二章,涂尔干概括分工为“就是去分担以前的共同职能,但是这种分配并没有任何预定计划。一旦各种工作分离开来,我们事先也不知道它们的界限究竟是什么。就其本性而言,任何事物的界限都不是自明,都需依照环境而定。有此看来,分工本身一定会发展起来的,而且是渐渐地发展起来的。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按照分工性质的要求,把一种职能划分成两个相互补足的部分,那么这两个专门部分就必须在整个分离过程中不断保持某种交往关系。任何一个部分都不能替代其他部分的整个运作过程,它们是彼此适应的。”(第233-234页)本卷的结论部分。涂尔干提及“人与动物相互区别的真正原因就是人类能够强迫自己去超越自己。”(第306页)

  在第三卷论述反常形式中,“不同的例子就是不同的门类,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分工不能产生团结,那么因为各个结构间的关系还没有得到规定,它们已经陷入了失范状态。”(第328页),应对这一失范形式的策略就是以规范来获得统一性。在强制的分工中,虽然“分工可以产生团结,那么光靠人们各行其责还是不够,这些责任还必须互相适应。”(第334页)在这里,涂尔干认为“最发达社会的根本任务就是去完成建立公正的使命。”除此两种反常形式以外,因分工而导致的“社会紊乱”则需要找到一种“精确的运作方式”来克服。(第347页)

  在结论部分,涂尔干提出“如果真的存在一种行为规范,而且它具有不容置疑的道德性质,那么其标准就在于:我们应该在自己身上把集体类型的所有本质特征都体现出来。”(第354页)而本书的现实关怀意义则在于“转眼之间,我们的社会结构竟然会发生如此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超出了环节类型以外,其速度之快、比例之大在历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与这种社会类型相适应的道德逐渐丧失了自己的影响力,而新的道德还没有迅速成长起来,我们的意识最终会留下一片空白,我们的信仰也陷入混乱状态。”(第366页)

  纵观全书,涂尔干从社会分工入手,在理论意义上和习俗意义上对道德提出自己的独特看法,并针对社会分工下的失范问题开出药方。《社会分工论》除了是一本学术性著作以外,它的现实的关怀意义也同样是切合当时的历史情景的。尽管学术不断伴随着社会生产而再生产以致在观察当代社会时,理论纷繁复杂,,当我们回溯到社会学理论的初创时期时,《社会分工论》或许能够给我们提供一种新的思考。

  三个问题

  1. 涂尔干为何大谈特谈法律,它的方法论意义是什么?

  结构功能主义。社会是一种由分工导致的结构性存在,结构带来的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的功能。传统的分工不发达的,同质性的社会结构其必然以一种压制性的功能,以刑法为例;相对的发达的、异质性的分工下的社会结构必然导致一种恢复性的功能,以民法、商法为例。

  2. 涂尔干的“道德”,他的社会学意义究竟何在?

  (1) 不是哲学意义上的“道德”。截止20世纪初,在西方主流话语中,道德一直属于形而上学范畴。在此范畴内,道德关于个人、主体、人,这一极致体现在康德的哲学思考中。涂尔干的“道德”则与先验的道德性而上学完全想法,从经验事实出发,道德是一种观念形态的社会事实。

  (2) 道德不是关于人的,而是关于社会的。道德不再作为一种精神机制,而是一种社会机制。分工相互依赖,人们之间的现实存在所形成的不可分割的关系本身具有道德意涵,具有规范关系。而分工处于反常形式下的时候,就会导致社会的失范。故而转型时期,人们需要关注道德建设。

  3. 马克思的社会分工理论和涂尔干的社会分工理论的比较。

  在马克思那里,分工并不是人类社会的理想状态,分工具有客观的必然性,消灭分工从必然进入到自由领域。涂尔干的分工理论将社会分工作为社会事实来定义,忽略了社会分工的来源。从理论的严密性上来说,暴露了其缺憾。马克思分析了亚当·斯密所做的社会分工的分析。马克思提出自己的分工理论,从自然分工到社会分工,由此进一步分析一直延伸到资本主义社会和未来社会。马克思把分工和所有制这一生产关系的核心要素给找到。对应不同的分工形态,形成相应不同的所有制形式。

  [I] 此次选取的读本为[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2版。以下引用部分皆在句后括号标注出页码。

  [II] 李猛:“‘社会’的构成:自然法与现代社会理论的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0期,第89页。

  《社会分工论》读后感(六):社会分工论读书笔记

  在课堂上总是听老师提到涂尔干的思想,但我也只是略微知道点皮毛。脑子里一个整体的观点大概就是功能论了。在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里面十分强调社会是一个有机体,强调各部分的协调分工,共同发挥作用。我就是抱着这样的观点来阅读的,因此觉得功能论倾向在这本书里十分明显。很惭愧,这本书我没大读懂,而且也确实觉得不容易读懂,第一卷我还稍微融入到作者的论证当中去了,但到后面却总是走神。 这是涂尔干的博士论文,因此我感受最深的就是这里面严密的逻辑论证,也正是逻辑性很强,我反倒容易转不过弯来。在这里我就简单的梳理一下我读懂的一些内容了。 这本书整体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考察劳动分工的功能 由于劳动分工产生社会团结 二是确定分工得以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三是分工的反常形式 总的来说就是通过分析团结来研究“what brings us together,why.society is not falling apart?”相对于个人而言,社会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实体。社会优先于个人,个人的一切都是源于社会,并且个人意识只有在这个实体性的社会中才能表达出来,才是有意义、有效果的。然后还强调社会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社会是团结的、整合的。尽管整合的基础和形式发生变化——环节社会到组织社会 ,但它都是团结和整合的。

  第一卷 劳动分工的功能

  “事实上,分工所产生的道德影响要比它的经济作用显得重要些,在两人或多人之间建立一种团结感,才是它真正的功能。”通过从友谊关系中的功能分配来论证劳动分工可以在朋友之中确立一种联合,然后再以“夫妻关系史”作为一个鲜明例证来表述出因差异结合的两性分工。强调劳动分工最大的作用不在于功能以这种分化的方式提高了生产率而在于这些功能紧密结合,也就是产生了社会团结。

  我一开始很奇怪为什么要不停的用法律来论证,然后又回过头看了一下,大概就是【要研究社会团结在本质上是不是劳动分工带来的结果,必须要对社会团结进行分类和对比,可社会团结很抽象,要借助看得见的符号来研究。】这个符号就是法律了,法律是社会生活中最稳定最明确的组织形式,是社会团结的主要形式。搞清楚这一点之后,我就很能理解之后大篇幅的关于法律、犯罪、制裁等的内容了。

  首先是讲到相似性所致的团结——机械团结。“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受到压制法禁止和谴责的犯罪行为:在当事人与集体类型(全社会所共有的集体意识)之间直接存在一种强烈的差异性;或者当事人触犯了代表共同意识的机关。这两种行为所触犯和违抗的力量是一致的。它是最根本的社会相似性的产物,它的作用就在于维护这种相似性所产生的社会凝聚力。”也就是说,压制性制裁——刑法是社会所共有的集体意识,刑法规定的内容是社会成员共同谴责的行为,这是人们的相似性。但当这种相似性产生的团结发展到极致状态,个性就会丧失,我不再是我自己而是一种集体存在,个人维系于社会,就像物维系于人。

  然后讲的是分工形成的团结——有机团结。通过几种积极协作关系来进行论证,指出恢复法不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是某些有限的却相互发生联系的特定要素之间的关系,是自身建立的机构不断趋于专门化。有机团结所表现出来的是个人之所以依赖于社会是因为它依赖于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这是个人相互差别为基础的社会分工所导致的团结,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都能够自臻其境,都有自己的人格。在有机团结中自由发展的空间越广,团结所产生的社会凝聚力就越强 劳动越加分化,个人就越贴近社会,个人的活动越加专门化,他就越会成为个人。当每个“器官”都获得了自己的特性和自由度的时候,有机体就会具有更大程度的一致性,同时它的各个部分的个性也会得到印证。

  另一个论证就是“集体类型越能得到彰显,分工越是停留在低级水平,压制法相对于协作性法律来说就越占优势。相反,如果个人类型越能得到发展,工作越来越专门化,那么两种法律类型的比例就必然会颠倒过来。”越是上溯历史,社会就会有越多的同质性,社会结构类型也就是基于血缘的环节社会。越是接近高等社会形态,劳动分工就越发达,更多的是不同机构组成的社会系统——组织社会。

  随后又提到有机团结和契约团结,这里我不是很明白。基于“社会契约的假设完全是与分工的原则不相容。”这一点,我有一点点想法。契约团结是个人利益之间的短暂的一致关系,是某个特定时期人们所达成的共识,是基于预先的规范而转变的特殊情形。契约团结不是稳固而持久的关系。

  第二卷

  这里主要是论证分工能产生社会团结的原因和条件。个人是社会的产物,分工并非是由人类不断追求幸福的愿望产生的而是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不断地增加,人类内部激烈竞争的结果。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是分工变化的直接原因。然后再谈到两个次要因素,一个是集体意识渐渐模糊,传统淡化,个人不断分化,享有更多的自主权,个人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另一个就是遗传因素。按常理来说,我觉着遗传因素应该是有利于社会分工的,人们的先天禀赋、嗜好使人具有独有的长处,预先对分配工作产生影响,促进社会分工。但是,我看书里是把遗传因素视为阻碍个人变化的因素了,认为其限制了分工的发展。涂尔干认为社会分工应该是易变的、灵活的,符合个人变化的本性。但我们的生理差别确限制了个人变化的可能,因此,遗传因素是阻碍社会分工发展的。

  第三卷 这里主要列举了几种社会分工的反常形式,一个是失范的分工;一个是强制的分工;最后一个是各种功能的分配形式不能使个人活力得到充分的发挥。

  失范的分工就是指社会分工引起社会结构剧烈改组,同时道德规范的发展又没能及时跟上,导致社会不充分在场,规范真空,从而使个人的欲望和行为缺乏应有的约束和限制,这样的分工不能产生团结。

  强制的分工不是说各种功能依据规则来分配就是强制作用。那强制的分工指的是什么呢?我也没看明白。涂尔干说如果分工是自发产生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自发产生的,他就会形成团结。社会不仅没有强迫个人从事某种特定的职务,而且也没有对个人获得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地位设置任何障碍。总而言之,社会的构成只有在社会不平等能够明确表现出自然不平等的情况下,劳动分工才能自然而然地产生出来。我在想强制的分工是指受外部的不平等因素影响的分工嘛?

  最后一种很好理解,就是说各种功能分配的形式应该要个人能力充分发挥。个人意识不断扩展,个人能力越强,他就越容易改变环境,这样社会才充满活力。

  以上

  还有很多很多没看懂的地方,甚至觉着上面还有些内容理解不当。等我看完《自杀论》以及一些分析涂尔干的论文再来补充修改。

  《社会分工论》读后感(七):社会分工论的时代局限性

  初读这本书是带着学习涂尔干实证精神的目的去看的,毕竟他是实证主义的代表人,但是读完之后发现他在书中表现最大的并不是关于实证的论述,而是关于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和宗教以及社会秩序的观点。

  作为一个十九世纪的人,涂尔干生活在第一次工业革命的鼎盛时期。在那个年代,自然科学迅速发展,天文学,物理学,生物学,化学,这些学科的发展从根本上撼动了统治者赖以为生的宗教的统治地位。所以涂尔干可以有充分的自由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上去分析整个社会的结构。因此他认为整个社会的变化是由于社会分工造成的。社会生活中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惩罚,道德习惯,宗教,都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喜欢而发生着一系列的改变。他认为,社会分工越是细化,人们之间的道德联系越松散,人与人之间亲密的关系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利益关系,人与人之间关系越来越冷漠。人们之间的团结由机械团结代替有机团结。

  一个几乎两百年前的人,实在是无法预估百年后社会是什么样子,涂尔干也没有料到,经历了几场战争,几场科学、社会革命之后,世界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生产力急速发展的今天,社会分工更加细化,但是全球化的合作也在形成,虽然分工导致了社会中一些文化,种族的消亡,但是它将更多的信息传播给全世界的人。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想要了解的文化,想要拥有的生活。同时随着人们掌握着越来越多的信息,人们开始理性思考关于社会生活中一些不良的方面,并且通过自身的努力去改变这一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更加关注道德,规范的作用。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社会分工仅仅是社会生活中一个关键的环节,本书中讲的有些片面。

  抛开这本书的关于社会分工的论点来看,他在书中透露的关于宗教的一些思想确实给人以启发性。在现在的社会中,宗教依旧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宗教的实质是什么,对社会发展有什么影响,在社会的机构中扮演哪种角色,对我们现在看待社会现象依旧具有启发性(参考《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涂尔干著)。

  个人建议,如果是要找关于实证主义的书籍的话,现代的统计学啊,质量研究,质性研究之类的书籍会更有用。

  《社会分工论》读后感(八):重读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探寻凝聚共识的可行路径

  十九大闭幕当日,新华社发表《十九大代表谈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①,重申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在新时代,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如何实现?不妨重读涂尔干《社会分工论》。

  ■一统思想凝聚共识的历史路径

  这本书的《第二版序言》写道:“如果说失范是一种罪恶的话,那是因为它使社会遭尽了磨难,社会没有凝聚力和调节力,就无法生存下去”。作者意蕴很清晰:有凝聚力的社会才称得上社会。没有凝聚力的“社会”,它在社会学意义上就名存实亡。而一个社会之所以没有凝聚力,关联最大的事实是失范。凝聚力问题,归根结底是失范问题。

  此书重点正是凝聚力-失范问题,为此,作者提出一个重要概念:社会团结。以此为起点,展开他的描述、分析。

  他写道:“社会团结本身是一种整体上的道德现象”,它与社会整合、社会凝聚等社会事实密切相关。它是非物质性的,却能通过可感的形式表现出来。不过它的内在、潜在性很强,难于精确地观察、测量。必须找出外在事实标志、发现它外显的“看得见的符号”,否则无从进行研究分析。(27页)

  他寻到看得见的符号是法律。法律现象作为外在的社会事实,具有持续、稳固、明确等特征,“普通社会生活的不断扩大,必然伴随着法律活动相应地增加。因此,我们肯定会发现所有社会团结反映在法律中的主要变化了”(28页)。“正因为法律表现了社会团结的主要形式,所以我们只要把不同的法律类型区分开来,就能够找到与之相应的社会团结类型”(31页)。通过比较、区分各种法律的制裁形式,他捕捉到这种变化,进而把社会团结划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机械团结”,法律现象表征为“有组织的压制性制裁”、“压制法”。这一类型的法律制裁“是建立在痛苦之上的,或者至少要给犯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它的目的就是要损害犯人的财产、名誉、生命和自由,或者剥夺犯人所享用的某些事物,”其代表是刑法(32页)。“与压制法相对应的是一种‘关系一断即为犯罪’的社会团结关系”(33页)。

  作者总结与压制法相关联的社会现象是:生产力低只有简单生产,扩大生产程度低(232页);社会分工、分化程度低;个体独立生存风险大,对共同体的依赖程度高,社会成员个体之间依赖程度低;个体内心意识的个性化程度低,一致性、集体化程度高;集体感情强烈,“我们已经不必通过自己的个性来体会集体感情了,因为我们个人所添加的感情实在是微乎其微的。只要对作用在自己身上的集体感情不是无动于衷的,那么源发于此的力量应付穿透我们的内心”(62页)。

  强烈的集体意识、感情投射到法律事实,就变成:集体意识高于法律,犯罪、惩罚由集体意识、集体感情来定义和解释:“如果触犯了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那么这种行为就是犯罪”(43页)。“只有集体感情的性质才能够对惩罚作出解释,进而对犯罪作出解释”(67页)。

  涂尔干这么描述机械团结类型的刑法功能:“刑法并不在于矫正,或偶尔矫正罪犯个人,也不在于吓跑那些模仿罪犯的人,在这两点上,它的真正效力是令人怀疑的,总而言之也是没有多大价值的。它的真正作用在于,通过维护一种充满活力的共同意识来极力维持社会的凝聚力”(70页)。“明确而又强烈的共同意识才真正是刑法的基础所在”(113页)。简言之,在共同意识、一统思想支配下塑造社会凝聚力,在机械团结情境是能够实现的。机械团结又称“相似性所致的团结”,社会要求“它的公民们把所有最基本的相似性展现出来”(68页)。

  不过他同时指出:机械团结社会是低级社会,“低级社会中的一切法律都是由压制性支配的:宗教渗透进了所有法律活动之中,也渗透进了所有社会生活”(101页)。“最低级社会中的法律完全是压制性的”,由习俗、“无理的禁律和特权”支配的(98页)。他笔下法国的低级社会,军事功能、宗教功能支配社会,经济功能受到蔑视。

  1970年代末之前的中国,比较接近军事、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类似)、习俗等功能主导的机械团结社会,事实上也实现了一统思想支配凝聚共识。

  ■高等社会

  第二卷,涂尔干提出“社会密度”和“社会容量”两个概念,断言:“文明是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不断发生变化的必然结果”(295页)。如果两者同一时间、同一比例增长,就成为进入高等社会的标志(218页)。

  社会密度增加表现在:人口趋向密集;城镇形成和发展;沟通手段多、传播数量大和速度更快(214~217页)。而社会容量增加,是在社会密度增加的同时“社会内部关系”增加,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相互影响越来越大。

  相比低等社会,高等社会已然突变:生产力已充分提高,社会分工越来越发达、细致。——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行动越来越专门化、去集体化,个性越来越彰显,逐步摆脱集体意识和集体感情的束缚控制。“随着分工的不断发展,集体意识变得越来越微弱,越来越模糊。甚至可以说,正是因为集体意识逐渐产生了非确定性,分工变成了团结的主导因素”(240页)。

  劳动分工降低集体意识,貌似不利于团结,却何以又能变成团结的主导因素?涂尔干说,这是一种属于高级社会的新型团结,由分工形成的团结,与低级社会由相似性产生出来的机械团结相比截然不同。劳动分工发达虽然引致个体脱离、独立于原有的集体,但不同劳动工序、工种、行业、部类之间,必然发生沟通、共识、协作、交换,否则无以达到生产目的,由此发展为新的、更稳固的团结纽带。

  这是他描述的第二种团结,又名“有机团结”,法律现象表征为“纯粹的恢复性制裁”、“恢复法”,具体的法律包括民法、商业法、诉讼法、行政法和宪法,但他强调“任何刑法都不应该划入到这种类型中来”。这种法律制裁“并不一定会给犯人带来痛苦,它的目的只在于拨乱反正,即把已经变得混乱不堪的关系重新恢复到正常状态”(32页)。

  当有机团结主导社会,“集体感情已经没有能力去限制分工所导致的离心倾向了;一方面,这种倾向随着劳动分工的发展而逐渐显露出来,另一方面,集体感情本身也日趋没落了”(322页)。可见,集体感情的没落,是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发达导致的必然结果,无可逆转,“劳动分工逐步替代了共同意识曾经扮演过的角色,高等社会的统一完全要靠分工来维持了”(134页)。在高等社会,以传统的一统思想去主导凝聚共识,可谓前景暗淡。

  不能不说,我国社会从1980年代发展至今,所有关联现象都已符合涂尔干描述的高等社会。

  ■恢复性制裁

  《社会分工论》关于恢复性制裁的讨论,给笔者莫大的启发。仿佛为我们社会的凝聚力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

  我们已经回不到仅凭传统模式的一统思想就能凝聚共识的社会,涂尔干指出“两种团结类型是背道而驰的”,一种社会类型不断退化,就意味着另一种类型不断进化(152页)。两种团结类型下,凝聚共识的行动方式,应有其不相容性。试想,在有机团结类型社会,人们的独立性、个性已经高度释放,现在要使个体返回被集体束缚控制的状态、承认集体感情高于一切,寻求相似性,除非开历史倒车退回低等社会,否则断无可能。

  现在我们的刑法(包括压制性党纪)就是“看得见的符号”,在事实层面我们可以观察到,它对于“通过维护一种充满活力的共同意识来极力维持社会的凝聚力”(70页)所起作用,可谓微乎其微。

  按涂尔干思想,假如能够见到我们的社会团结类型,明确地被表征为恢复法支配,那情况就大不相同。

  他在全书结论说(355页),机械团结主导下的社会规范,相对有机团结主导下的社会规范,虽然呈现相反关系,后者表现为一种否定前者的团结,但两者目标却一致,都是社会凝聚力。“如果从某种角度来说,两者之间确有冲突之处,那也不是因为它们的目的不同。相反,正因为它们共同指向一个共同目的,才走上截然相反的道路。因此,我们没有必要一劳永逸地选择其中一种价值,也不能以这种价值的名义来贬低另一种价值。我们应该做的是:为这两种价值分别赋予与之相应的地位”(356页)。而以恢复法为主导,符合他说“应该做”的选择。

  首先,恢复法不仅是对压制法的否定,更是一种覆盖、超越。“恢复法的范围已经远远扩张到了集体意识之外,甚至超越了意识本身,它越是自臻完善,离集体的意识越远”(75页)。其次,恢复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性,更体现社会的本质而不是体现集体感情。“在恢复法所规定的每一种关系里,甚至在那看上去完全是私人的关系里,社会是存在的,尽管人们不觉得,但至少在通常的情况下,社会仍旧是最本质的”(76页)。最后,恢复法表现出积极的协作性(83页)。

  对于犯罪,涂尔干认为恢复性制裁能起到如下作用:“它借助强力挽回罪行,或者将它斩草除根,即剥夺这种行为的一切社会价值”(32页)。从价值层面惩治犯罪、修复秩序,无疑是最深刻、最彻底的。

  当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呈现恢复法支配的特征,反证有机团结纽带尚未连成,机械团结纽带已经断裂、但适应高等社会的新规范没有构建出来,这正是当前社会失范的深层原因。

  《第二版序言》正题内容一开头就说“在本书里,我再三强调现代经济生活存在着的法律和道德的失范状态”。接着描述、分析,这主要是由于经济功能不断发展的结果,社会经济领域的功能事实上已经压倒军事、宗教等非经济功能。但“经济原则匮乏”,人们“除了考虑自己的利益之外没有其他规范可循”,结果“公民道德也随之世风日下了”。涂尔干124年前的描绘,与今日我国社会契合。

  涂尔干列举恢复性制裁类型的具体法律,当中宪法的位阶无疑是最高的,宪法最集中、最鲜明地表现恢复法的全部特质,理应成为高等社会凝聚共识的最优行动方案。而以传统的一统思想、压制法为主导,难以修复社会凝聚力,无法治理社会失范。 参考书 《社会分工论》,涂尔干,三联书店,北京,2013。

  注 释 ①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7/1024/c1001-29606848.html 作者微信号:QQ13602985366。邮箱:13602985366@139.com

  《社会分工论》读后感(九):迷失的国家角色:《社会分工论》中的个人与国家、社会与国家

  迷失的国家角色:《社会分工论》中的个人与国家、社会与国家

  读《社会分工论》的最大迷惑来自于他模糊的国家观。国家这个角色在整本书中时隐时现。第一卷的结尾,涂尔干似乎得出了现代社会需要大政府的结论,但到了第三卷又将这个结论翻倒在地。其实把自己的前面叙述的理论推翻并非只有国家这一个概念,但是谈涂尔干眼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总是绕不开国家的角色。在《社会分工论》中,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不同于传统看法,涂尔干把个人与国家的扩张建立在平行且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如果说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还有迹可循,那么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就显得扑朔迷离。国家高于社会?还是国家依附于社会而存在?在这里,国家的角色定位似乎迷失了。正基于此,这篇图书报告的核心便是找寻这个迷失的角色——国家。

  涂尔干生活的时代,距离法国大革命为标志的现代世界开端已经过去了近一个世纪。在现代性的扩张中,社会分工愈发细密,但人与社会的联系却并没有因分工而疏远,反倒愈发紧密。涂尔干在第一版序中就已经提前预设了这本书的研究起点:“为什么个人越变得自主,他就会越来越依赖社会?为什么在个人不断膨胀的同时,他与社会的联系却越加紧密?”[ 页11]

  毫无疑问,涂尔干将关注重点放在了有机团结的问题上,也就是现代性的问题上。随着机械团结和环节社会的消亡,曾经神圣的道德意识被打破,“上帝已死”,集体良知消失殆尽,个人意识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样的现代性背景下,道德的个人是否可能?这种道德是否需要借助社会和国家的力量方能实现?事实上,《社会分工论》中的社会始终是一个道德社会。在机械团结下,集体意识是一种内化的良知,个人和社会之间没有中间地带,直接相连。而在有机团结下,功能分化本身不预设任何价值,集体意识也消失了,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也是不直接的。那么本书中最重要的矛盾出现了,有机团结不是意味着集体意识消失了吗?为什么仍然说有机团结下的现代社会仍然是一个道德社会?

  契约是社会分工产生后逐渐发展出来的,因而涂尔干用契约的隐含义务从侧面回答了上述问题:“尽管道德所规定的义务要比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分散得多,但它总还是具有一种社会作用的。再者,随着契约关系的不断发展,这种作用也会像契约一样不断分化。总而言之,仅仅有契约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来源于社会的契约规定。”[ 页173.]涂尔干认为契约不是一种天然存在的关系,它的存在有赖于一种非契约关系。交换只是表面的形式,契约背后还涉及隐含的义务,这些义务的实施必须服从社会的支配力量方能实现。确保契约的完成,就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压力,这也是有机团结社会已经具有也应该具有的作用。

  对契约问题的分析,似乎表明了有机团结下的现代社会仍然是一个有着道德自觉性的社会。如若不然,就不会有人遵守契约精神。既然集体意识已经消失,那么现代社会的道德性从何处来?谁来保证有机团结的道德基础?

  涂尔干眼中的古典经济学家认为,万能的市场是一个自发的信息提供者。古典经济学假说认为生产资料、劳动力都可以在市场的调解下完全自由流动。但在涂尔干的分析后,这种没有社会支撑的经济职能显然是无法实现的,正如他说“任何情况下,社会的作用不仅在于这些契约表面上的执行,还在于确定这些契约得以实行的条件。”[ 页173.]很自然的,在第一卷论述的末尾,涂尔干很自然的选择了国家作为保证这些条件实行的机构。国家取代了宗教,承担了保证社会作用发挥的功能。“尽管这是一种比喻的形式,但还是很方便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些规范相当于支配社会有机体各种职能的脑脊系统。一般而言,这个系统就是国家本身。”[ 页177.]在社会这个有机体内,国家是最重要的器官——大脑。大脑作为发号施令者,不仅仅调控着不同器官的功能,也使现代社会的不同部门加以协作。社会就像单个有机体一样,几乎没有目的是可以单纯通过某个细胞或器官完成的,不同部门之间不仅高度依赖,部门与中枢部门——国家之间,更是紧密相连。如果说在机械团结社会,国家是否应该存在都是疑问,那么在有机团结的现代性社会中,国家已经担负起无可取代的地位。“生命越是丰富而集中,大脑的作用就越显得复杂。社会也是如此。政府机构是否重要,并不取决于人们和平相处还是相互敌视。随着劳动分工的不断发展,社会所包含的不同机构在不断增加,它们的彼此联系也日益密切。”[ 页183.]

  现代社会纵向的深入发展,意味着国家的控制范围还在不断扩张。“社会越是高级,其国家职能就会越加显得五花八门。”[ 页178.]从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国家完成了彻底的角色转变。如果说在集体意识强烈的社会,国家可以用暴力强行推行自己的意志,强迫个体接受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国家的手腕则更加高明。国家已经深入到每个个体生活的方方面。个体在现代社会中似乎毫无遁形之处,每个人都处在被“老大哥”监视的状态之下。

  但是涂尔干笔下的个人和国家却是平行发展的。“在个人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国家的活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这两个事实并无矛盾之处。”[ 页177.]如果我们认为国家活动扩大的范围侵占了个人自由的范围,可能就搞错了涂尔干的用意。事实上,个人和国家在社会分工的背景下,活动范围同时得到的了扩大,而且是互不侵犯的扩大。一方面,社会分工打破了环节社会固有的桎梏,把个体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国家也是社会分工的受益者,有机团结之下,国家成为了不可或缺的大脑,更有力的国家形态得以实现。因此,国家和个人的发展在涂尔干眼中根本不具有对立性。

  就像对待社会与个人一样,涂尔干也没有将社会与国家对立起来。

  “但是,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也像其他法律一样具有权威性。它迫使个人不按自己的目的形式,如作出让步、达成妥协或专注于那些高于自己的利益。甚至对于那些完全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社会而言,也不至于化解成为许多并列的原子,这些原子之间只是有些外在的和短暂的接触。实际上,尽管社会成员完成交换的时间非常短暂,但他们之间的联系却远远超出了这段时间之外。他们在执行每一项职能的过程中,都必须依赖于他人,继而最终形成了一个牢固的关系系统。因此,我们所选定的工作属性实际上来源于某些常久的责任。因为,一旦我们执行了某种家庭职务或社会职务,我们就会被陷入到义务之网中而不能自拔。特别有一种机构,我们对它的依赖总是有增无减,这就是国家。”[ 页185.]

  涂尔干的理想是将职业道德规范变成一种“软性”的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成为一种内化于每个个体内部的一种共同意识。或许,社会分工就是把每一个职业团体重新划分成一个个具有共同职业道德规范的团体。如果把职业道德规范更名为集体意识,那么每一个职业法人团体都会想一个传统的机械团结团体。但是这种说法又是不完全的,因为这些职业法人团体之间还会产生各种联系,这和机械团结社会完全不同。

  即使职业道德规范能够起到一种“软性”法律的作用,但它应用的范围却很有限。因此,这些“软性”的法律最后会演化成“长久的责任”。这种道德性法律只能依靠一种机构,那就是国家。国家除了协调各部门的协作之外,似乎还可以唤醒个体对社会的责任和感情。第一卷的最后,有机团结社会的个人道德问题落在了国家之上。为什么是国家?为什么国家能够唤醒个体对社会的责任和情感?笔者初读到此处时,北京奥运会的盛况立刻浮现出来。我曾亲历北京奥运会现场,那种对国家强烈的归属感几乎难以再现。零八年八月短短一个月时间,这场规模空前的盛会让每一个中国人为中国疯狂。每当我回想起体育馆内全场观众起立高唱国歌庆祝中国选手夺得金牌的时候,人们不禁要问,国家究竟有什么样的魔力让个人为之沉迷?

  如果按照涂尔干的理论,我似乎很难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因为涂尔干开辟了一条我读不懂的道路——职业伦理与道德(当然这可能与笔者生活的中国社会从未重视过这一团体有关)。就像他把国家比作有机体的大脑,那么职业伦理与道德就是连接中枢系统和其他功能器官的血管和神经。在第二版序中,涂尔干把职业伦理与道德推向了更高的高度。“要想治愈失范状态,就必需首先建立一个群体,然后建立一套我们现在所匮乏的规范体系。无论是整个政治社会还是国家,显然都担负不起这一重任......只有在与职业活动关系紧密的群体对其作出有效规定的情况下,职业活动才会认识到自己的功能,了解到自己所具有的需要和每一次的变化状况。”[ 页17.]

  也就是说,职业伦理与道德为现代性的有机团结提供了基础和中介,道德的个人也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得到实现。在此,国家意味这什么呢?第一卷结尾处国家还是我们不能自拔的依赖,而到了这里,国家似乎已经负担不起对社会整合的重任。当然此处推论的起点起源于他对失范的关注。第二版序中的国家观似乎是第三卷中国家的延续。

  “任何时候,政府都很难规定各种经济市场的条件,指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根据消费需要来确定生产规模等等。所有这些具体问题都会带来各种纷繁复杂的情况,都必须参照许多特定的环境,只有熟悉这些环境的人才能认识到它们的特性。本质而言,如果这些功能已经陷入了不和谐的状态之中,那么政府则很难使它们相互适应、相互协调起来。”[ 页320.]

  国家固然重要,但是却很难处理专业问题。例如美国最高法院退出复杂经济案件审判等。在高度专业化的社会,职业团体更像国家之下的一个二级机构,它不仅可以成为现代个人道德的载体,也可以成为个体与国家之间的中介。职业团体所附带的伦理与道德已经不满足于神经和血管的功能,现在它也把肌肉涵盖在内。

  “能够为组织社会和有机体产生统一性特征的只能是各个部分之间自发而成的共意状态,这种内在团结不仅像社会上层核心那样是必不可少的,实际上也是一个必要条件,因为这里所说的核心只不过换了个花样,好叫人们去膜拜它。因此,大脑并不是有机体统一性的创建者,只是他的表现者,它可以使有机体产生有效的作用。”[ 页320.]

  国家不仅处理专业问题很是棘手,它也无法使社会变得和谐。这种和谐只能来自于一种社会自发的共意状态。大脑是有机体的控制者,但并非有机体这一统一机制的创建者,国家只是社会这一创建者的重要器官而已。如果国家所治理的不单纯是经济关系,那么它就不可能高于社会,也不是社会的寄生物。

  涂尔干一直试图论证,尽管是在现代,个人的道德依然有其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来自于社会。“正因为人生活在社会里他才会成为一种道德存在,而道德是由群体团结构成的,也伴随着群体团结的变化而变化。”[ 页357.]现代性的个人道德有其独特的有机团结基础及其建构的方式。在《社会分工论》中,这种建构的方式前后提供了两种可能。前者依赖于国家,后者以依靠职业伦理与道德规范。社会分工虽然带来了众多失范的社会现象,但是这些失范可能只是由于职业伦理与道德尚未完全建立。“(分工)在人与人之间构建了一个能够永久地把人们联系起来的权利和责任体系。就像社会相似性产生了法律和道德,并以此来保证这种相似性一样,分工也产生了各种规范,可以保证相互分化的各种功能进行稳定和正常的协作。”[ 页364.]

  集于《社会分工论》的两种反差很大的国家观,表现了涂尔干对于国家角色安排的困惑。但是以下这段文字倒可以拿出来进行讨论:

  “政府对社会产生的作用完全是哲学对科学所产生的作用。科学的多样性本身就是对科学的统一性的破坏,每到这时,一种新的科学就担负起重建科学统一性的使命。”[ 页319.]

  社会分工不断发展,新的科学不断涌现,从飞机、汽车到金融产品,互联网,越来越多涂尔干无法预料道德新兴科学逐渐成为社会的一部分,并很好的融入社会这个有机体。国家的哲学式作用虽不能决定或预见新兴科学的出现,但哲学的根本性功能却是任何科学无法取代的。随着劳动分工差异性的日益加大,国家在现代社会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国家的发展壮大是社会发展过程的必然特征。在现代社会,国家是一个以负责提供和保护个人权利为首要任务的机构,然而没有一个现代国家只是充当公民权利的保证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国家要扮演的可能不仅是完成经济功能,国家的发展与道德个人主义和劳动分工的增强更是直接相关,如何做好道德教育的辅助之手,或许正是涂尔干的暗示。

  “总而言之,目前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为我们自己确立一种道德。”[ 页367.]

  《社会分工论》读后感(十):短评

  社会学思想史的期中论文,简短总结内容+短评。按照老师要求用英文写的……英语悲剧,勿拍。

  I have to say that, Durkheim’s books are some of the greatest works I have ever read. His theories, which he developed hundreds of years ago, still have some explanatory power today. However, from my perspective, the most impressive part of his works is not his conclusions, but the methods he used to discover potential law of social development. Those methods best illustrated his creativity, for he used them to build a new framework of social analysis and establish the legitimacy of sociology.

  My comments will mainly focus on two topics. Firstly, I will introduce the contents of 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 briefly. Secondly I will try to discuss Durkheim’s methods used in this book, and how these methods were related to his conclusions, his value, and his hope for the future.

  In 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 Durkheim mainly focus on the phenomena of widespread division of labor (which he defined as increasingly specialized functions), not only peculiar to the economic world but in quite different sectors of society. He pointed out that this division produces solidarity, i.e. the cohesive force of society. In order to verify this theory, he turned to laws, which he thought was an external index symbolizing social solidarity and was necessarily proportional to the latter. He classified juridical rules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sanctions attached to them. Penal law was related to repressive sanctions which make people suffer when they offended the law, whereas civil law, commercial law and constitutional law etc. (after allowing for the penal rule that may be found in them) were related to restitutive sanctions which consist simply of a return to previous state.

  Durkheim pointed out that, repressive sanctions were aimed at crimes, which became crimes because of its offense to collective consciousness (which he defined as the totality of beliefs and sentiments common to average members of the same society). For people in the less cultivated societies, the collective consciousness and individual consciousness were contrary, and the solidarity that derived from similarities was at its maximum when our individuality was nil. Durkheim named this solidarity as mechanical.

  Conversely, in a society where division of labor was highly developed, individual consciousness would contribute to solidarity, for the more specialized the activity of each individual, the more personal it was and the greater the dependence on society. Durkheim named this solidarity as organic. However, it wa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society would not be reduced to a collection of juxtaposed atoms anyway, for permanent duties arise out of the nature of the chosen task and people were involved in a complex of obligations.

  o what leads to division of labor? Durkheim believed that social volume (i.e. population and complexity of social structure) and density of societies (i.e. the extent to which individuals are in sufficient contact to be able to act and react upon one another) are two of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s. With social volume and density increasing constantly, the division of labor progressed in a continuous way, because struggle for existence is more severe, and this struggle also led to ensuing fatigue which needed to be replenished. Moreover, with the societies increasing in volume, the common consciousness became more abstract and allowed more space to individual variations.

  At last, Durkheim mentioned two abnormal forms, namely anomic division of labor, in which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organs are not regulated, and the forced division of labor, in which division of social functions does not respond to the distribution of natural talents.

  As in his other works, Durkheim regarded division of labor as a social fact. He insisted that we can understand it only through the intermediary of its social effects, so he turned to law, which is the crystalized form of social norms. He also tried his best to avoid providing groundless assertation, which he thought economist and psychologist often did.

  To some extent, Durkheim’s opinion is similar to Marx’s, since they both emphasized that people were socialized in their societies and were more or less shaped by outside world, and they both doubted people’s common sense. However, Durkheim believed in the neutrality of science whereas Marx not. Thus a paradox exists in Marx’s method. That is, if people’s ideas are nothing but ideologies, we won’t be able to find out the truth. How could he declare that his theory was right since it could be part of an ideology? Actually, it is because people can hardly be persuaded to believe in something in contradiction with their social positions that they have to settle their disagreements by violent conflict. Durkheim, on the contrary, believed in the neutrality of scientific methods and tried to apply them to social analysis. By making his definition clear and his research process as objective as possible, he tried to make his conclusions falsifiable, thus discussible. A solidarity based on common understanding of the world is possible in this way. From this perspective, I think Durkheim was more like a scientist whereas Marx was more like a philosopher, and their different assumptions about whether social analysis can be objective led to different methods, as well as different opinions about the world.

  Durkheim was not an idealist. As he had mentioned in his Rules, “How can one assign to perfection bounds that it cannot exceed? …..There is no longer need to pursue desperately an end which recedes as we move forward; we need only to work steadily and persistently to maintain the normal state.” To some extent, his value was also related to his faith in science. Durkheim opposed groundless judgment about society, so it was natural of him to suspect whether we had chosen the right goal for ourselves if we just chose them by some instinct. However, science is often a conclusion drawn from past, and ideality always contains something that didn’t exist before. Thus, an ideality often comes from our judgment instead of scientific analysis. It may help explain why Durkheim’s highest expectation was a normal and balanced society instead of a highly developed one, no matter what aspect of it was highly developed. He was sometimes suspicious of development itself, and this attitude is also demonstrated in the Division of Labor, where he tried to deny that we are in a better condition than our ancestors in spite of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ization.

  It seems a duplicity exist in Durkheim’s value. As a sociologist, he pursued the normality and order of society, whereas as a citizen he also agreed with public sentiment. For example, he regarded crimes as normal in his works, but he didn’t support crimes in daily life. Aron seems to disagree with Durkheim, for he thought Durkheim’s theory in the Division of Labor harmed the sanctity of judiciary and were hard to accept emotionally. But I think this criticize is not so fair. As a citizen, Durkheim surely respected judiciary enough. However, as a sociologist, he had to treat all the facts in the same category fairly. If we accept that judiciary was holy, is it acceptable that the court which sentenced Socrates to death was holy too? It is hard to deny that our feelings are in constant contradiction, as Durkheim had put out. From this perspective, I believe that distinguishing between the role as a sociologist and a citizen is necessary.

  Durkheim’s influence on sociology is so profound that we can always feel his impact today, both in theories and in methods. There is a lot we can learn, as well as reflect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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