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变良民的读后感10篇
《激变良民》是一本由巫仁恕著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49.00元,页数:428,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激变良民》读后感(一):有意义的喔
导论第一页,作者引用霍布斯鲍姆的话,来证明研究社会冲突的意义。
反而是这段与本书中心关系不大的文字,给了人很多鼓舞:
目前这一方面的研究之所以会引人注意,理由很明显:这些行动永远是剧烈化社会结构里关键性的部分,因为毋庸置疑的,当暴动或社会革命发生时,社会紧张程度已经达到突破点;再说,某些问题除了透过这种激烈行动是不可能被了解清楚的,社会冲突已经把某些隐晦不易察觉的事物暴露出来,吸引社会的注意力,同时扩大了我们有关事件的资料。
——霍布斯鲍姆
《激变良民》读后感(二):毫无違和感。
很干净的一本书。思路很清晰,整个结构很均衡,前后照应,读来很顺畅,整本书倒像是一个报告一样。学术著作倒也能感受到阅读的愉悦。不看作者的介绍,单看整本书的风格和结构就看得出是台湾学者的风格。之前看台大的一系列硕士论文就是这个感觉:完全可以作为学术榜样和规范来学习。就和民国的知识分子一样的感觉,标标准准的学问人,四平八稳,规规矩矩。读来虽然不会有眼前一亮的感觉,但会让人觉得很充实,结构和内容都看得出经过了推敲的,而文章的最后一定会有厚厚的附录。 就我看过的有限的海外研究那一系列的西方汉学家的著作,我总会怀着莫大的热情去阅读,即使是学术作者,我也觉得是在同他对话一样,他能用他的语言和思维方法来启发我。文章风格也更为活泼,而且更加注意方法。 而对于日本汉学家的书,我主要是看的中华书局92年出的那一套十本日本学者的选集,主要感觉是他们功力了得,十分注重史料,文章风格就和日本人做事一样,谨慎小心,绝不过分。
只是说说个人感觉,读的越多才能感觉的更加真实。
《激变良民》读后感(三):明清城市中的官民共栖
中国传统上是个农业社会,三农问题关系国势安危,农民起义也因此一度是史学界“五朵金花”之一,相比起来,城市民众的集体行动向来是个容易受忽视的领域。很大的一个原因当然是中国直到16世纪的晚明时期才开始涌现出民众集体行动的事例,且大多孤立而分散,并未导致重大的政治后果——总之,来得太迟、太散,又不够震撼。但并不是产生重大后果的事件才是历史,相反,回顾这些过去将丰富我们对那一时期的认识。
中国城市的民众集体行动发端于晚明是可以理解的:传统社会演进到这个时期,城市的经济技能不断得到强化,也开始出现了较为成熟的城市文化,形成了一个与农村有所区别的城市社会;与此同时,晚明时期国家力量衰弱,朝政腐败,使都市居民的反抗有了合法的根据和机会,一时粮食暴动、罢市、罢工、反地方官暴动、抗税暴动等等在各地纷纷出现。
从最早的时代起,中国政治思想一直强调国家控制社会,如果两者分离,常常意味着国家失控的乱世。出于最聚众闹事的极度担忧(“聚众”之后尾随的就是“闹事”二字,可见一斑),汉朝律法规定:“三人已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连三四个人聚在一起饮酒都怕出事,当然更不必说大规模的公开行动了。为了避免事态不可收拾,历代也通常对倾听民意有制度性的安排,使人有申诉渠道,同时严厉打击那些过分欺压行为,《大清律例•兵律》“激变良民”条规定:官吏因“失于抚字”或“非法行事”而导致良民反叛者,处斩监候;平民煽动、唆使良民造反,亦处重刑。
这形成了一种既有所控制又有所安抚的平衡架构,也正因此,民众在抗争时常常又会强调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他们只是被欺上压下的官吏“激变”的良民,而他们相信正义的最高权力将还他们清白并给予他们应得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处置不当,一般不至于过分走向极端。这不仅是因为一般人民对政府还未有明显的政治权力诉求,也在于双方之间还有一种“共栖关系”,即人们抱怨的只是低层官僚的错误行为未能获闻,从而妨害了原先那种“养民”职责的共识。他们常常打出“为朝廷除害”的口号,要的是更好的治理,而不是另一种政治制度——那实际上是他们无法想像的。
繁荣的城市环境也吸引了大批离土离乡的农民涌入,像明末苏州的踹匠多来自江宁、宁国与太平等府,景德镇的陶工来自附近的农村以及乐平、都昌等县,他们之间彼此大多仍有同乡或亲缘关系,在异地谋生时形成一种新的社会关系。官府多称这类集体抗争者为“流棍”,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为他们事实上已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原有的宗法社会。按王学泰的研究,从宋代起,这类脱离了宗法社会束缚的游民就常常在社会秩序变动时扮演最为活跃的角色,也因此,巫仁恕认为把明清的城市集体事件都称为“市民运动”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在他看来,这些行动中的领导人和参与者,以数量计算依次是绅士、平民、无赖、工商业者。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这些集体行动在动员时,那些经常成为聚会地点的常是庙宇、公馆公所、文庙、茶馆等公共场所,尤其是庙宇,起事者常常借城隍神来获得抗争动力。这不仅是因为人们深信神灵会主持正义,抗衡阳间的官绅势力,也因为抬神、哭庙的举动本身就能吸引大众注意,并将自身的行为合法化。也正因此,《大清律例•礼律》“禁止师巫邪术”条规定:“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显然国家也注意到这是集体行动的重要动员手段。
相较于晚明,清代的城市民变没有那么频繁。对其背后的原因则解释不一:日本学者岸本美绪认为是因为人民的不满有了申诉渠道并逐渐制度化了,而在巫仁恕看来,则主要是因为清代公权力强盛且执行高效,同时明亡的历史经验使得清代士大夫不再对民变参与者具有深切的同情。但晚清时清廷仍推行相似的高压政策却使整个社会出现了国家认同危机。
从某种意义来说,本书是“填补空白”的著作,使这一领域首次得到如此深入的研究,时时可看出作者力图将社会学理论运用到这一历史研究中去。但也正是在这里,他表现出自己更多的是一个历史学家而非社会学家:尽管详尽地梳理了明清城市民众抗争的各个侧面,但作者并未提出一个具有解释力的全新社会学模型。他也激发起了一系列还有待进一步回答的问题:城市化程度与集体行动频率之间的正比关系,是因为什么引起的——经济结构?人口结构?市民承受力的不同?传播手段?还是一种社会意识?如果说城市集体行动大多只有区域性,与农民起义的那种全国性流动反差巨大,那么这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虽然民众常以“为朝廷除害”为口号,但这究竟是他们真实的目的,还是希望借以实现其它目的的手段?一项好的研究不是告诉我们一个完美无误的标准答案,而应当是能永远激发我们的思考和想象力。
《激变良民》读后感(四):明清城市的“民变”
1949年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农民起义研究成为大陆历史学者争相讨论的热门问题之一.同时,和农村的农民起义相对应的城市民变,在历史学家看来,亦是“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产物,反映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后导致的阶级关系和生产关系变化;他们认为,这些由“进步”的手工业者所领导并参与的民变,与近代欧洲的“市民运动”在内容和观念上有极大的相似性,其矛头无疑直接对准“封建”政府,甚至已经隐约对准其背后的整个“封建”社会制度,实质上是对以帝制、士大夫官僚和以其为主体的“封建”统治秩序的否定。
近年来,历史学家开始以新的角度审视城市的良民暴动,从早期单纯偏重于对成员阶级背景的分析,到进一步深入到事件内部,研究城市中复杂的社会结构和不同年代的差异,从关注所谓人民阶级意识、政治意识的出现,转移到对下层民众真实利益诉求的研究,同时也注意记载民变的历史文本的主观性和差异性;或进一步引入西方社会史和新文化史的研究方法,将民变当成一种单纯的社会现象来研究,探讨其不同类型,行动的动员、组织、宣传过程,整个过程所表现出来的各种仪式、庆典,领导者和参与者的集体心态等等。台湾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员巫仁恕的《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便是这样一部以“民变”为主题,结合上述新观点、新理论、新视角而进行的关于城市群众运动的历史学研究。通过这本书,可以看到传统中国城市中,关于良民激变的种种状况。
民变多或少,可看社会好不好
所谓城市民变,按照巫仁恕的定义,指的是“发生在城市,与城市居民有关,而且是在城市的环境中塑造出来的群众集体行动”。其一般为突发,集结快、时间短、规模小、影响区域有限,和发生于农村的大型农民起义有所不同。民变在明以前的中国很少发生,直到明清时期才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究其原因,和明清时期中国城市的跳跃性发展有关。这一时期城市的规模日渐扩大,新兴市镇接连出现,工商业兴盛,商品经济繁荣,从而使城市成为大量人口的聚集处。人口众多,便产生多元化的社会结构,社团、会馆、行业组织等逐渐壮大,旧有的等级观念和身份观念逐渐瓦解,给民众集结提供了组织基础。印刷业和出版业的兴盛,亦为民变的组织、宣传提供了一种推波助澜的作用。
从巫仁恕的归纳中可以看到,城市民众被激化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粮食暴动、手工业工人罢工、反对地方官、反对政府的财税政策、阶层冲突、社群冲突和科场士变等。其参与者并非都是具有“天然革命性”的赤贫阶层和手工业者,而是带有极大的普遍性。民变的领导者和参与者既可以是有功名的士绅,也可能是工商业主、城市平民、农民、军人、豪强和地痞流氓等。不同人群参与民变的动机不同,士绅生员可能因为明清时期科举之途拥堵,上升渠道日渐狭窄,逐渐助长其对现实政治的不满,使其放下身段去领导或参加集体行动。商人可能是被迫参与,大多由于害怕殃及自身而参加罢市。其中亦可能有少数趁火打劫的无赖游民,往往煽风点火,将民变引向更加激化的境地。
但是,受倾向儒家文化熏陶,民众若非真正失去活路,一般都不会起而斗争。因此,尽管参加者可能各有目的,但大多是因为其个人的切身利益受到政府和不法商人的损害。比如粮食暴动,多半因为粮价飞涨,商人囤货居奇,引起广泛不满。民众希望能有一个公平的交易秩序,若无法得到便会起而抗争。
很难说这些行为体现出民众的革命性和抗争性,也不能说这代表着市民社会初具雏形,但却可以从良民激变的频率中看到一个时代的统治状况。如果一个健康、开放的社会,政治清明,意见流动的渠道畅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沟通畅快,各种矛盾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则很少会有类似于民变的激化事件发生。虽然,巫仁恕并未就这一点明确得出结论,但可以知道,排除统治者压制的因素,一个社会民变的多少,对检验这个社会统治效果而言,起到晴雨表的作用。
反贪官,不反皇帝
书中事例表明,民变的参与者大多都会标榜其政治合法性。如儒生领导的科场士变,往往会搬出孔圣人的塑像或木主,作为护身符来游街或抗议,一般抗议政治不公的民变,也会打出民间传说中公正无私的阴间行政官城隍的旗号。这固然体现出弱势群体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确实无他物可以凭借,只能依靠虚拟的神灵或教义,希望可以起到支持、鼓励自己行动的作用。另一方面,有了这样连政府官员也可能忌惮的权威护身,最后当事人必然可以从轻受到处罚甚至免于惩治,为自己赢得了一定的政治安全。无需巫仁恕言明,可以看出这是一种灵活的斗争策略,亦是一种民间的智慧,能够古今通用。
解决民变的最佳之道
但是,即使如此,历来的统治者对待民变仍然不免有一种阴谋论的心态在里面。所以,温和性的集体事件也常常会被认为是对自己统治权威的一种挑战。就如著名经济史学家胡如雷在《中国封建社会形态》中认为的那样,历次民变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城市的“封建”统治力量太过强大,对类似事件采取非常严厉、残酷的镇压手段,扼杀民众的革命性和斗争性。诉诸一般常识,这一结论似乎也天经地义,很好理解。
然而巫仁恕却不太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就官员内部而言,其实在态度上也存在着很大差异。一般来讲,地方官员接近基层,更了解实际情况,因此对民间疾苦了解较多,对于民变可能会有所体恤,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抚等手段,宽大处理。而皇帝和督抚一类大人物,则持比较强硬的态度,倾向于支持使用强力手段予以镇压。镇压与否,这也和政府力量的强弱相关。一般而言,明朝末期国力衰弱,中央政府的控制能力较差,民变迭起,政府就很少有能力直接予以镇压。而到了清代,异族入主中原,专制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并防止其演变为满汉的民族矛盾,因此清代皇帝一般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但是,一味压制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加重民众的积怨。一旦统治力量薄弱之时,积压的怒火便有可能在某个点爆发出来,彻底危及统治的合法性。
因此,倾听民众的声音,或放下身段妥善处理,仍是解决民变的最佳之道。比较有启发的地方是,巫仁恕用不小的篇幅研究了中国古代政府处理类似事件时协调和妥协的情况。如在处理纺织工人通过罢工等集体行动要求增加工资时,地方官员往往会充当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中介,通过一次次的协调,最后拿出一个让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一直以来,史学家强调斗争,并一味突出“封建统治”的反动,过分强调统治者如何用保甲、连坐之类的方式来控制民众,防止集体事件的发生。今日看来,这种说法似乎有过分渲染之嫌,或者说根本没有如此严重。
南都2011年8月21日
《激变良民》读后感(五):转帖:“激变良民”——明清城市里的民变与抗争
转帖:“激变良民”——明清城市里的民变与抗争
作者:严友良、徐向科
1910年,上海怡和丝厂内景。中间站着为丝厂经理及其妻子。(来源:资料图)
“万历二十九年(1601)六月,其年水灾,丝价甚昂,而‘苏(苏州)民素无积聚,多以丝织为业,东北半城大约机户所居’,织造太监孙隆掌税事,而其参随黄建节等,擅加征税,甚至及于织户小民,‘妄议每机一张,税银三钱’,并趁机要机匠按匹纳税后才可发卖,以致‘百物腾贵,民不堪命。又机户牙行,广派税额,相率改业,佣工无所趁食’。苏州机户与工人忍无可忍,先有佣工徐元、顾元、钱大、陆满等聚众二千余人,推选昆山机匠葛成为首领。隔二日,又有某些不知名人士为首,率数十人入玄妙观约定行动,葛成以芭蕉扇为号指挥,发誓‘不取一钱’、‘不夹寸刀,不掠一物,预告乡里防其延烧’。自葑门起,于灭渡桥捶毙税官黄建节,午间又击毙徐怡春,接着分别往阊、胥二门外,凡是税官在地方者,尽遭民众殴杀。之后又前往投靠税监的乡绅与富户家,‘毁其室庐、器物,或毙其戚属’,或各执火炬烧打。”
上述即为魏斐德(Frederic Evans Wakeman Jr.)、森正夫、赵鼎新等多位史家、学者所重点探究的“织佣之变”。而对于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巫仁恕来说,这次发生在江苏苏州府的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仅是他搜集到的明代中期至清乾隆年间众多“城市民变”案例中的一个。
实际上,比较于传统史家习惯使用的“民变”一词,《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的作者巫仁恕更愿意采用西方社会史学家查尔斯·蒂利创造的概念—“集体行动”。“史书上将城市居民反抗政府的行为与农村的暴动叛乱一起泛称为‘民变’,然而‘民变’一词是站在官方的正统立场或某一些阶层的立场上,带有浓厚的价值判断。”按照蒂利的看法,集体行动即是“人们为追求共同的权益而集聚行动的行为”。
或抬神巡会、或大哭于文庙
明代以前,中国民众反叛的主角几乎都是农民,至明代后期,都市居民反抗政府的情形才大量出现。巫仁恕认为,“在中国城市史上,明清城市的发展,在‘量’方面,大都市的人口与数量较诸宋代虽没有太大的增长,但在‘质’的方面,城市的经济机能却不断地强化,更重要的是‘市镇’这类非行政中心的经济型小都市大量出现。相伴随的是,大量人口集中到城镇内,都市化的现象相当明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从明代后期开始,在城镇内发生了许多群众运动。”《大明律·兵律·军政》中“激变良民”这四个字的条文,在明朝以前的法律、法典里面没有看到,这也可以算作侧面的一个例证。
通过爬梳历史资料,诸如此类“发生在城市(包括有行政单位的城市外,还包括了没有城墙的经济性小城市—市镇),与城市居民有关,而且是在城市的环境中塑造出来的群众集体行动”,该书中一共收集到了458例。其中,“粮食暴动、城市手工业工人集体抗议、反政府财税政令、阶层冲突等是这一时期城市民变的具体形式”。
清末,上海福州路街景(来源:资料图)
依群众集体抗争与诉求的对象,这458例事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与政府有关的集体行动,另一类则是社会性冲突。其中,直接与政府有关的集体行动包括反对财税政令的集体行动、反对官员与制度的集体行动以及要求政府改进政策与措施的集体行动;而社会性冲突则主要包括上下阶层的对抗、平行的社团与社群的冲突与竞争等。
“从两大类事件数目和比例来看,458例‘城市民变’中直接反对政府公权力的事件为多(284件,占62.3%),社会冲突的事件较少(172件,占37.7%)。但如果从五种细分类型看,则是社会冲突中上下阶层的对抗,即平民对抗富户的事件较多(149件,占32.7%),其后才是反对官员与制度的事件(117件,占25.7%)和反对财税政令的暴动(79件,占17.3%)。”
不同类型的集体行动会有不同形式的抗争,而抗争方式往往又与抗争的对象有关。巫仁恕总结,罢市、鼓噪哄闹衙署、罢工与罢考四种方式是较为常见的抗争方式。“罢市是应用最广的一种,凡是反对政府财税政令、反对官员留住官员、科场士变、阻米遏粜与社群冲突等都曾以罢市的方式来抗议。哄闹衙署或公堂通常的对象是官府或官员。罢工主要是反对雇主克扣工资,罢考主要是为科场士变和反地方官。”一些事件中还出现了投砖掷瓦、垒石塞县门、阻止官府行动、阻塞交通、鼓噪哄闹街巷、焚毁机器、放火焚烧城门宅门与械斗互殴等较激烈的抗争方式。
“在明清城市群众的集体抗议事件中,往往会看到民众将庙会节庆的仪式转化成集体抗议的仪式,不少事件中群众积聚于城隍庙或者文庙,或抬神巡会、或大哭于文庙、或作卷堂文击鼓鸣钟。种种动作,都是想透过这样的作态来吸引社会大众的注意,一方面有强化抗议社会不公平现象的效果,另一方面是想利用另一种权威,如阴间的行政官城隍或圣人孔子,来监督或抗衡现实的官府或乡绅,并将他们种种的抗争行动合法化。”巫仁恕指出。
视外来人口如洪水猛兽
“西欧16世纪至19世纪发生了许多粮食暴动。无独有偶,在中国,约在同时的明末至清中叶,城市内也发生了许多粮食暴动。”巫仁恕指出。
1573年万历年间,江西南康府抢粮暴动。1624年,天启四年,广东广州府民众闹赈抢米。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湖南长沙府群众要求开仓平粜。1726年,雍正四年,福建邵武府建宁县城阻米外运平粜……通过对这些具体事件的把握,巫仁恕指出粮食暴动大致可以分为四种:
第一类是聚众闹赈,大多数情况下是当地或有小荒,但不达救赈之标准,而有民众到地方官府求赈。求赈的方式大多先是以罢市要挟,或是直接到官府哄闹告灾,偶有毁公堂物或殴差役的暴力事件发生。第二类是要求开仓平粜,此类与前一类相似,但往往是当地已开仓平粜,而民众仍觉米粮不敷,遂要求更多粜米,或是要求官府明订米铺粜米价格。第三类是抢粮暴动,这类事件多采取暴力抢夺的手段来获取粮食,而对象则是绅衿富户或是米铺。第四类是阻米遏粜,这类事件多发生在位于粮食流通贩运要道的城市内,当地居民因为惧怕本地米谷外运之后,造成本地粮价遽昂,于是阻止客商米船出运。
“在明代,城市工人罢工暴动的原因主要是失当的政策与制度所造成的结果,到了清代康熙以后物价的波动与工人的薪资结构,则构成了罢工暴动最重要的因素。”对城市雇佣工人的罢工暴动事件,巫仁恕也注意到了两种不同的类型。他指出,前者如“织佣之变”,凸显了雇工与政府之间的冲突,而后者则主要是雇工与雇主之间的劳资纠纷,“特别容易发生在雇主支付的工资没有随米价的涨跌而做出调整”之时。
反对财税政令的集体行动主要是由于政府的货币、赋税以及徭役等方面的法令引起的。如明万历年间的“反矿税使民变”,具体原因即是明神宗先后以采矿、征税为由,派遣宦官至各地担任矿监、税使。结果“中官四去”,税使所至,害商扰民、搜刮民财无算,终于激起了全国各城市的“民变”。又如清代自康熙末至雍正年间陆续实行的摊丁入地政策,即因为各地情形不一,在实施时遭到各地人民的抗争与反对。典型的例子如杭州,当地方官欲将丁粮摊于田地之上时,“有田之家,聚众鼓噪”;如“不摊,则无产有丁之户,聚众鼓噪”。
为了说明城市中社群冲突,巫仁恕还特别提到了两个实例。康熙三十六年(1697)杭州城因驻防旗人在茶叶店与人口角,纠众滋事,殴伤近二十人,于是市人汹汹,自鼓楼至盐桥皆罢市;万历三十二年(1604)江西景德镇发生的“逐都昌人民变”,即是因为“饶(饶州府)七邑民,共与都昌人为斗,忿彼地善讼也。鸣锣攘臂以逐都昌为辞,而无赖者乘机以抢夺”。那时手工业发达的景德镇本地人视外来人口如洪水猛兽可见一斑。
另有两种形式的“民变”行为值得重视,一是反地方官与保留地方官运动,另一种则是科场士变。按照巫仁恕的解释,“在明代反官事件中,反对的理由牵涉到地方官失职的原因,如私自加派、敛钱自肥等等。而且集体行动都相当激烈。如殴打地方官后再驱逐之,清代的反官事件反对的理由并不都是因为地方官行政措施失当,而是税收的改革有碍部分既得利益者所致。至于保留地方官一则可能是因为当事人本身的确是个好官,才会有许多人民请愿或罢市要求保留,另一方面,集体保官的行为其实是绅士迎合当政者的举动”。至于科场士变,仅以清代为例,原因大致有三种,一是生员认为考官不公,二是不满某些生员冒籍,第三个原因则是一些技术问题。
官方态度:镇压还是抚谕?
“今日之事,为朝廷除害也。若因以为利,则天下其孰能说之。有听吾约束者从,否则去。”这是文章开头提到的那场“织佣之变”中,领导者葛成对抗争行为提出来的“行动准则”。
从这一准则中便能看到城市民变与农民反乱的区别,在巫仁恕看来,“明清城市民变所以特别,并不是因为其发生的地点是在城市内,而在于城市民变中群众的心态并非是要否定政府或推翻政权。”打着“为朝廷除害”的口号,充分反映出城市民变只是将目标与对象对准某类人,而不触及政权的合法性。他们并不是“革命”,亦不是“叛乱”。
尽管城市民变和农民叛乱都是为了生计问题,且(特别是早期)在组织、聚众方式、场所与仪式、组成分子与意识形态等方面,有颇多相似之处,但二者在后续发展上却存在越来越大的差异:前者只达到抗争的目的即停止,而后者将继续走向叛乱。“通常政府在面临经济问题时,城市比较敏感,也很快就得到注意和救济,乡村感受缓慢,也较不被注意,而且城市空间有限,再加上军队较接近,所以城市民变较容易被镇压;相对地,乡村是政府鞭长莫及之处,所以乡村农民的暴动会愈来愈大,成为聚众抢攘的大规模反乱。”
那么,政府究竟又是如何处理城市集体行动的呢?总结下来,清明政府处理集体行动的政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抚”—抚谕的政策。第二种是“剿”—镇压的政策。前者如崇祯十三年(1640)苏松地区吴江县有米粮暴动,“抚院赫怒,发兵以往。民遂闭城以拒,几成大乱。陈太尊亲往抚慰之。力请撤兵归,而民心始安,亦从事平粜,事乃徐定”。后者如乾隆十三年(1748)四月,苏州府中苏州市、青浦、吴江等地,有顾尧年等人为首的反抗米商囤粮抬价、要求减价的暴动。乾隆下令,“朕因近日聚众之案甚多,特命刑部定议,照陕甘刁民聚众之例。立即正法。”
通过比较,巫仁恕发现明清两代有关处罚聚众集体抗争的法律有很大的落差,这直接导致实例当中,“明代一些地方官僚对集体行动采取软性的处理方式,而到清代,政府多采‘剿’的方式。”巫指出,这种转变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一则因为清朝以外族入主中原,对多数被统治者汉人必须采取高压政策来统治,以稳固其政权。二则清代的城市集体行动事件,并未与官僚阶层的政治冲突相联系,不像明末万历与天启年间的反矿税使与反阉党的情况,因此得不到地方官的同情。三则清初城市群众集体行动的性质与明代有很大的不同,其所发生的事件多只牵涉到部分人,参与者不似明代多元,而且参与人数在规模上也远不如明代。
究竟是采取镇压还是抚谕的政策,地方官之间也时有歧异。“较常见到的是下层地方官知县、知府或地方道员,与地方大臣如巡抚或总督的处理态度或出现很大的差异。似乎愈高层的地方官对集体行动愈不同情,而下层的知府或知县则能理解群众集体行动的诉求。”巫仁恕指出,在前引乾隆十三年(1748)苏州府顾尧年为请粜聚众哄闹一案中,江苏巡抚安宁与苏州知府姜顺蛟的看法相左,前者主“剿”后者主“抚”。
不少事件中,管理地方学务的学臣与地方行政官之间,清朝的满官与汉官之间,存有意见的差异与冲突。“无论怎样,政府在处理这类事件时往往会面临两难,因为无论是采取镇压或抚谕的政策都可能使事件走向暴力化,所以如何拿捏是一个很大的政治技巧。”巫仁恕说。
巫仁恕:请听人民的声音
中国传统上是个农业社会,因此关于农民的起义与反叛早为史学界所重视。相比之下,城市民众的集体行动却容易被忽视。在这个意义上,台湾“中研院”巫仁恕的著作《激变良民》算是“填补空白”之作。他开创先河、运用“集体行动”来解释明清历史上的“城市民变”。记者通过电子邮件采访了巫仁恕,请他讲述写作该书时的思考。
反官员不反皇帝
时代周报:城市民变该如何理解?它和传统的农民反叛的区别在哪里?
巫仁恕:准确地说,城市民变即是城市集体行动,它是指“发生在城市(包括有行政单位的城市外,还包括了没有城墙的经济性小城市—市镇),与城市居民有关,而且是在城市的环境中塑造出来的群众集体行动”。集体行动这个概念我用的查尔斯·蒂利的观点,主要泛指的是人们为追求共同的权益而集聚行动的行为。
从我的考察看,引发城市民变和农民叛乱的原因差距不大。基本上都是为了生计—实在是活不下去了,有的也跟贫富差距有关。
至于区别,我想突出的是,二者最大的差异,即它们后续发展。都市里面老百姓的抗争,很容易安抚下来,因为一般他们并没有反抗政治合法性的诉求。这一点它不像农民的运动。因为,从历史上的情况看,后者经常会演变成推翻朝廷的活动。传统中国王朝时代,朝廷对都市人民的照顾,相对农村来讲,还是好很多。灾荒之年,首先能够得到救济是都市里的人。正因为如此,城市民变虽然有抗争,但是大部分都没有演变成反政府的情况。通俗地说,“他们是反官员,但是不反皇帝。”这是城市民变同农民反叛运动分道扬镳的一个原因。
时代周报:明清城市民变的那些形式,其主要的特点是什么?
巫仁恕:明清城市集体行动事件的类型主要有三种竞争型、反抗型与前摄型。这样的一种划分,来自美国社会学家查尔斯·蒂利。
所谓竞争型是指社团或社群互相对立竞争的行为,如学生团体之间的斗殴、乡村之间的械斗、市民与军队的冲突等;反抗型则是群众反抗某种不公平的剥削、或反抗某种侵犯或挑战其既有资源与权益,粮食暴动以及抗税、毁坏机器、反征兵制等是其中的典型;前摄型主要体现为群众主动要求之前所未有的权益,如工匠要求雇主增加工资的罢工,或者要求改善工人的工作环境等。
事实上,我还依群众集体抗争与诉求的对象,将明清城市民变事件分为两大类:(一)直接与政府有关的集体行动;(二)社会性冲突。其中,直接与政府有关的集体行动包括反对财税政令的集体行动、反对官员与制度的集体行动以及要求政府改进政策与措施的集体行动;而社会性冲突则主要包括上下阶层的对抗、平行的社团与社群的冲突与竞争等。其中第一大类主要是因为经济因素引起的,第二大类主要由贫富差距引发。
明朝多“抚”,清朝多“剿”
时代周报:明清政府是如何对待城市群众集体行动的?
巫仁恕:明清政府处理集体行动的政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抚”—抚谕的政策。第二种是“剿”—镇压的政策。相比较而言,明代政府主张“抚”的多一些,而清朝政府则更多地主张“剿”。我以为,这种转变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一则因为清朝以外族入主中原,对多数被统治者汉人必须采取高压政策来统治,以稳固其政权。二则清代的城市集体行动事件,并未与官僚阶层的政治冲突相联系,不像明末万历与天启年间的反矿税使与反阉党的情况,因此得不到地方官的同情。三则清初城市群众集体行动的性质与明代有很大的不同,其所发生的事件多只牵涉到部分人,参与者不似明代多元,而且参与人数在规模上也远不如明代。
必须指出的是,清代前中期对城市集体行动采取镇压的政策,当时不但效率高而且有助于国家的认同。然而,跨入清朝末年后,晚清政府仍然一味地采取镇压的策略,却反而使得人们逐渐形成一种印象,以为上层满人官员喜好镇压下层汉人的爱国群众运动,结果国家的认同也因此出现了危机。20世纪初抵制运动中,出现从民族意识觉醒走向反清思想的轨迹,相当程度是受到清廷镇压政策的刺激。
时代周报:站在今天的视角,你觉得研究明清城市民变的启示在哪里?
巫仁恕:站在今天看,研究中几乎所有关于明清城市民变的材料都是文人、士大夫写的,而且充满了偏见。但我个人认为,透过这些偏见的材料,仍能照出它的正面意义。
我以为,通过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我们可以透过这些材料,让我们真的去了解、去尝试体会下层老百姓心里在想什么。
我想这应该是研究明清城市民变最大的启示。长期以来,台湾很流行的一句话,“请听人民的声音”,我以为这句话不仅适合于政治人物,也适合于我们这些研究城市集体行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