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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剽窃读后感10篇

2018-02-07 21:33:02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论剽窃读后感10篇

  《论剽窃》是一本由[美] 理查德·波斯纳著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9.00元,页数:136,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论剽窃》读后感(一):简单的书评:法律概念艺术概念

  三星致敬波斯纳,这本小书有很多有益启示。不过,或许和波斯纳的意图相反,读完后更加觉得在商业社会,著作权的限制似乎要比保护更加重要。至于“剽窃”一词,这本来就不是一个精确的法律概念。剽窃更多的是以第一性的方式描述事物的概念,其道德色彩浓,规范意义微,因此正如本书那样,对剽窃的讨论只见广度不见深度我国著作权法将“剽窃”的概念引入规范文本,本身值得商榷。有学者专文探讨过这个问题(解亘:驱逐搅乱著作权法的概念:‘剽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1期 )。

  一星送给译者,译文整体比较流畅,可读性强。不过似乎译者也倾向于将本书定性为通俗读物,所以配上了不伦不类的插图。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书中有些艺术方面的概念翻译的并不准确,例如117页将motive(音乐动机)翻译为音乐意旨。这似乎提醒我们,如果任何领域知识如果不够丰富,那么从事相关的翻译活动必定是危险的。

  《论剽窃》读后感(二):关于剽窃的跑题信

  TO四哥:

  看到你说波斯纳大神在这本书里卖萌,忍不住购得一册把玩之。萌点倒是不多,但感触却是不少,兹列举如下。

  搞学问出名堂的人大抵有两种:一种是痴人,钻在牛角尖里,死了或者有一天钻破了便天下皆知,比如大多数数学家;另一种是牛人,似乎没有他们未涉足过的领域,而且每项研究水平都在一般以上,波斯纳法官该算此中代表

  在这本小书中——的确是小书,不到七万字,加上如此多的大幅面插图选取了大号的字体小号的开本才险险凑够了一本书的长度——波神纵横上下的引证加论述把剽窃一事的前世今生说的分外有趣明白,常听人说法律人严谨,可严谨不等于刻板,文书报告也不一定非要完全文学性脱钩,此书当是一很好的尝试。赶明儿我的答辩思路也往文学艺术上靠靠,反正法官只认法律法规,顶多参考一下规章,可大家伙平常依着内部制度就把事办绝把人作死了,与其死抠法条,还不如讲讲历史

  扯远了。波神列出的剽窃构成要件十分清晰: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复制,二是复制者宣称复制的内容原创,三是这种宣称误导了不明真相的受众。

  其实单纯的抄袭这件事情,我们当学生的几乎无一例外地干过。说起来脸红,我一个号称搞法学的学生,写论文——尤其是那种坑爹的时间紧张需要发表之类的玩意儿——就是东拼西凑,而论文的层次就看这一票抄袭者修改色水平。理工科还好点,起码整出的图和实验数据有本可依,虽然结论是预设的,但总有些细微差别,我们倒霉的文科生好歹查阅了一堆资料后,总发现自己不是站在巨人肩上,而是贴在前辈们的脚底,抄就一个字。话说回来,你整的太天马行空导师和评审之类的也不认。万一你直就是天才,他们也发现了你是天才,那这篇文章八成也就保不住了。所以我对这种直接摘下来不署名或者干脆全文挪用之类的行径还是稍有一点宽容之心。一个这样做的人认为受众都单纯地像红灯招展的穷学生,伎俩低下点也就可以理解了。

  不过毕业这么多年了,读书写字虽然没搞出什么大名堂,但眼下笔底的东西都是自己一字字敲出来的倒是没错,至多查几条参考资料,或者像波神提到过的,偶然败给“隐藏的记忆”,可自己的内心始终清白。不过虽然自己没混到被剽窃的地步(忽略一些流窜犯),但对于剽窃他人作品这件事情,竟始终不能淡定网络时代,造谣者众,我从来不轻易相信传言(虽然它们往往比有公信力的部门发布的通知准确),但有两件事一直令我对出版界处于极度失望状态

  一是《人生若只如初见》。书名用了我喜欢的纳兰词,原想买册看,后来被传抄袭,而且是比较低端的,引用加改写之类。这件事情我没有去一一查证,但后来的确已经被作者本人证实。她的书继续出。我原以为起码能在封面上把“著”字改成“编”字,因为她本来就是个编各种文字的,而且大多是别人的文字和创意结果没有。这些都没关系,可当我对一个编辑说起我对这件事情极度鄙视的看法时,得到的回答是,虽然是这样,但是你们不知道她是个多么可怜的人……我当场震惊加崩溃。一个人可怜可以有很多种方法求得帮助,若想出名也只要一段视频实在想在文学圈混又肌无力就老实当个编选者,一样能够拼出生路。难道因为一个人身体缺陷身世很可怜就可以抡着剽窃的大斧砍断权利的高压线?答案是,她的新书出版了,有人说这是“宁要钱不要脸”,言重了,我只为被斩首的权利和呼嚎等于沉默的人伤心

  二是一件让我怒火中烧的诉讼案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停止出版销售,赔偿二十万,公开道歉,二审还支持了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这份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是,钱赔了,拒不道歉。后来他继续出各种文字,后来不断有人跳出来指责抄袭,但后来再没有一份法律文书。47号民事判决被许多人,包括捧着饭碗接一个剽窃者口水的出版社们选择遗忘了。如果他没利用剽窃圈下众多支持者,从而使背后的支持者获益,如果他只是个初出道毫无利用价值带不来多少利润的愣头青,这份判决应该可以将他钉死在文学史的耻辱柱上。

  对于近来越爆越多越挖越深的学者抄袭事件们,我能够保持一颗宽容的心。学术这个东西,有水平则做,水平极高的就把抄来的融会贯通,胜过正主;无水平则抄,水平极烂的就一字不改,冒着被揭穿的风险。反正名声这个东西在本地就是皮包公司,过一阵换个领域再上阵,没人追究。再说体制如此,每年发表成果之类外星人规定也让本国无学术可谈。所以互相偷一偷辩一辩倒是有助于围观者了解更多偏门领域的知识,翻看一些翻译过来换了署名的国外先进研究成果。

  但是,连写小说散文甚至写个评论类的东西也要剽窃我就淡定不了了。这些东西的好坏本来就是流质的,全在写作者那一抹的风情,现在告诉我这一抹不一定是他们原创的,后面还拖上法律文书,而他们还在继续东抹西抹,我实在没法像波神这样乐观而饶有兴趣的比对解析。他说持续发展数字技术可能很快就会使他们无所遁形,我对此深信不疑,不过不是通过他说的那些古怪的比对软件。我希望网络上无处发泄的怒火多倾倒到剽窃者们的头上,让他们的名字和作品的每次出现都带上一堆数字化的耻辱的烙印,直到被所有清醒者拒绝。

  哦对了,前天听到一个段子,说是上面提到那位的作品由于高居内地畅销榜首而被法国人看好,非得引进,熟人们死活都拖不住,他们的理由是这么多人的地儿排名又这么高它能差到哪去,结果还真就引进了。据说看到内容后,那位冒烟了,从此对遥远神秘的东方国度有了全新的认识。唉,听到这个心情好了那么一点……

  天,上面这些跟这本书有关系么?

  事实上此书最后的“致谢与文献”部分挺有趣,列了一大堆引用的二手文献和参考资料,我估摸着即使这样也躲不过某些当事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反指责,因为它引用的资料着实不少,哈哈。

  气哼哼的小米

  《论剽窃》读后感(三):简单暴力分析剽窃行为

  这是一本短小精悍的著作,通俗易懂。没有像国内法学教材一样大部头,即使是《法律的经济分析》也是如此。我喜欢这本书,是很快可以看到结局,我宁愿花上几遍重复看,也不愿意一本书似乎永远没有尽头。

  书大约看了三遍,其实我也不知道我自己是怎么做到的。第一遍看下去,大约有个印象,这本书试图在阐述剽窃与侵犯著作权的界限。我觉得很新奇的一个提法。因为之前看到的似乎都是说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论述。剽窃与侵犯著作权并不完全重合。

  著作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总括,第七部分总结。作者在尾声处阐述了其行为结构和思路,这让我在检查读书笔记时候能够参考一种标准答案,这对于我这种事必清清楚楚条条理理告诉我怎么做的人来说,是非常棒的写作思路。这让我确信我试图解释文章内容的途径正确的,这足以鼓舞我阅读其下一部著作。

  更棒的一点是,波斯纳先生举出的例子似乎都是文学界举足轻重人物,我非常佩服其文笔和见识

  如果从著述比较功利角度来看,我觉得这仅仅只是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或者“侵犯著作权的判断标准”诸如此类的问题奉献了一个小标题不到的内容。

  然而这本书简单而暴力地阐述了剽窃这一方面的问题,是不可功利地衡量其价值的。

  不过不知道下一次我在写论文时候会不会受到本书影响而为一些道德高尚的行为呢?

  《论剽窃》读后感(四):《「侍女乎?大廚也!」》

  《「侍女乎?大廚也!」》

  曾經讀到過一則笑話,不算太熱也不算太冷:

  「某國儲君善飮,尤好夜闌微服酒坊。某日,見一小侍酷肖自己,問曰:汝母系宮中侍女乎?答曰:非也,乃吾父侍奉宮中,大廚也!」

  這一個故事的情節真還算不得是太復雜,然而,肯定幽默。當然,故事鋪開了寫,還可以將那一個大廚擅烤脆皮乳豬擅烹紅燜大蝦,乃至男人的胃與女人的胃一樣重要也都寫將上去。

  大仲馬有一句名言:「歷史是什麼?是我用來掛小說的釘子。」

  所以,這樣的一個故事,倘若到了大仲馬的筆下,就可以掛那一個路易十三時代大主教黎塞留的紅衣袍子了;倘若到了柯南道爾(Arthur Conan Doyle)的筆下,就可以掛福爾摩斯的大氅披風了;倘若到了伊恩•弗萊明(Ian Fleming)的筆下,就可以掛那一個007-詹姆士邦的筆挺西裝了。當然,007-詹姆士邦的著裝,最好是倫敦的響亮品牌,英國人都比較講究這個顏面的。

  西門慶可以勾搭李瓶兒、宋蕙蓮,潘金蓮自然也可以勾搭陳敬濟、王潮兒。大明朝的那一個蘭陵笑笑生一早就注意到了,風流事兒也須得男女平等

  這等事兒,搞大了的有大仲馬,以至於鬧到英法開戰;搞復雜了的有金庸老先生,紅花會的折騰怪誰,當然要怪那一個十全老人乾隆帝了。其實,那一個弘曆還是祇有風光心思而無真實才情的,終了還是一個十不全的老頭子。君不聞,即便是大拍賣行見了乾隆御寶壓印的御筆不也還是直犯嘀咕嚒,這撈雜子的玩意兒到底是誰揮筆塗描的?儘管,乾隆五十年二月二十九日(公元1785年),清高宗弘曆忌才頒旨斥責納蘭容若的學問有假。可是,這皇帝老兒自己的學問才識,終歸還是上不了檔次去的。

  如今,學問造假的事端好大一個籮筐都擔待不了,一而再再而三的登臺,煞是熱鬧。熱鬧之中,「侍女乎?大廚也!」這一類的故事或許也會出現個把的。倘若開篇的那一個故事端的有新說,大廚灶邊風流果然,那麼,這一個儲君可就也有麻煩了。自然,無論侍女大廚,堂堂乎煌煌然的王室始終是脫不了幹係的。

  世事多乖,各有各寫。理查德•波斯納的這一本《論剽竊》說的是事理多一些個,然而,剽乎竊乎?才情與見識之外,還有良知,這才是最為至關重要的,然否。

  -ZY.S. 2011-January-22,滬上「南石軒」

  《论剽窃》读后感(五):剽窃是现代性的发明

  剽窃一直以来都是个非常模糊的概念,究竟什么样的行为算作剽窃,并没有多少人能说得清楚。我心目中的大神劳伦斯·莱斯格的偶像,美国著名法官和法学学者理查德·波斯纳写了这本薄薄的小册子,用轻松语言和有趣的案例细细梳理了剽窃的概念。那么我不妨继续做个蹩脚的转述者,跟诸君分享一下他的观点

  首先来看何谓剽窃。波斯纳认为词典上对剽窃的定义:“文辞上的偷盗”(literacy theft)是很有问题的。第一,用“文辞”一词范围太过狭窄,没有涵盖音乐,美术或思想,而这些亦可能被剽窃;第二,剽窃未必是一种偷盗,因为知识是非损耗性的,我偷了你的思想,不代表你就失去了你的思想(杰斐逊对此有过一个漂亮的比喻:思想就像是点蜡烛,我的思想照亮了你,但并不会使我陷入黑暗);第三,它没有给出详细的解释说明,究竟怎样的行为才算作“偷盗”?

  他本人给出的剽窃定义为“非双方合意的欺诈性抄袭”。首先,这种行为没有征求被抄袭者的同意,其次,由于隐匿了自己的抄袭行为,而构成了对读者的欺骗。其中隐匿是剽窃的核心特征。这并不简单地指对复制行为不加说明,因为有些复制行为不必言明,读者也都知道,比如戏仿作品和诗词用典,而且有些作品并不以原创性为特点,而恰恰是以汇编和整合别人的思想为特征,比如教材,“剪刀加浆糊”的做法其实是合法的,只不过因为这是比较低劣的汇编方式,编者自身的创造性一点都没有体现,所以才会遭人诟病。但对于有些作品,这种不加说明则是一种明显的欺骗,比如郭敬明童鞋的《梦里花落知多少》里面连主角的名字尼玛都是照抄的啊,大段大段的情节原封不动地照搬啊,而根本没跟他模仿的对象庄羽女士打声招呼,或是跟读者明示一下,让人误以为这是他的原创,就太不厚道了吧。由此我们可以引出认定剽窃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复制行为——除了在误导预期读者的意义上具有欺骗性之外,还造成预期读者对ta的信赖。”

  举郭的例子其实还是会让人误会,剽窃跟侵犯版权是一样的。其实两者并不等同,而是两个有交集的概念。剽窃本身既不是侵权也不是犯罪,但有时会导致侵犯版权,而又由于很多时候侵犯版权的剽窃会引发大量的关注,让人误以为剽窃=侵犯版权,其实还有大量的剽窃行为是不违法的——只是比较可耻而已。

  版权法律保护的是什么?是思想或事实得以表达的形式,或者更简单地说,保护的是表达思想的媒介——比如书籍、电影、漫画、音乐专辑等等。但它并不禁止复制思想或事实,比如我们去听讲座时经常会遇到一类奇葩,这类人一有机会就要举手发言跟大家显摆ta多有思想,其实我们都知道,ta夸夸其谈的那些想法多半是从书里看来的,却被当成ta自己的观点四处卖弄。这是一种剽窃行为,但却没有侵犯版权,很遗憾没有法律会追究他们的责任,只是他们的行为比较招人反感而已。

  但思想与表达思想的媒介并非像水和水杯的关系那么一目了然,而是经常会模糊界线,那么“复述必须游离于原作到何种程度才能摆脱侵权之名?”在波斯纳看来,“如果情节确实普通,人物确实常见,事实确实众所周知,作品结构安排是通行的或不可避免,以及就任何科学思想或其它抽象思想来说,已为预期读者群体所指,那么就都不会构成版权侵权。”[ 理查德·波斯纳:《论剽窃》,沈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P18]

  除了少部分的剽窃行为侵犯版权会遭受法律制裁外,大部分的剽窃实际上都游离于法律管束之外,而要靠制度或者非正式的规则进行惩罚,比如教授剽窃可能会被开除教职,学生剽窃会被通报批评或取消论文答辩资格,而像我之前举的那个讲座例子中的发言者的剽窃会遭受众人的鄙视——这当然也是一种惩罚机制。

  那么为啥我们会认为剽窃是可耻的,要对其嗤之以鼻和大动干戈呢?

  首先,这“玷污了作者的原创声誉,因而会损害其‘精神权利’(moral rights)”。有人会说啊,“模仿是最真诚的恭维。”ta抄了你的东西,其实是在向你默默地致敬呢,原作者听到这种混蛋话肯定要大发雷霆,尼玛那也得注明ta是模仿我的呀!不然谁知道啊擦!

  其次,它会带来“竞争性损害”。东施效颦也就算了,因为这在客观上其实反衬了西施的美,原作者肯定挺乐意见到这种情况的,就像山寨永远是对被山寨的内容的顶礼膜拜一样——谢谢你的拙劣模仿对我的真心赞美。但万一,模仿者比原作者牛叉怎么办?!比如郭敬明,他比庄羽名气大得多,剽窃了她的东西后创作的未必比原作差,直到庄羽提起诉讼之时,《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已经畅销百万册之多,很多他的粉丝甚至认为,“就算是抄的也带来了快乐,也比你写得好看,也比你火,你就是嫉妒”[ 转引自@死磕青年猪蹄蹄 的微博。],这对庄羽不仅是一种精神损害,更是物质利益的损害——《梦里花落知多少》的出版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圈里圈外》的潜在市场,读过《梦里花落知多少》的人大概不会再去买《圈里圈外》(当然后来庄羽打官司捅出这事后,有考证癖和好奇者跑去买她的书则另当别论)。

  这又引发了另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剽窃之所以被鄙视,之所以被嫌弃,是因为原作者很生气,后果很严重,更重要的是剽窃不仅严重伤害了原作者的感情,也严重伤害了原作者的钱包。这里,波斯纳跳出剽窃本身是非对错的讨论,告诉我们,剽窃的污名化,其实是现代性造成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和文化层面的多重因素带来了“对原创性的浪漫主义崇拜”,剽窃正是对原创性的破坏。而“在廉价的书籍、唱片、电视出现前,在大众都识字前,在人们获得高层次教育和富足前,在鼓励人们为自己考虑并发展个人兴趣的个人主义兴起前,只要有相对少量的表达性作品不断得到增益修订就能够满足人们对这类作品的需求了。对现代意义上的原创性的崇拜可能很大程度上是表达性作品市场变化所造成的结果。”[ 理查德·波斯纳:《论剽窃》,沈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P80]

  这段解释讲述了几大原因:第一,资本主义的发展带来个人主义思潮,人们追求个性、独立和自我,因而“创生了对表达性作品和智识作品需求的异质性,人们对多样性的需求越大,对原创性的要求也就越高。”莎士比亚的剧本从别人那里逐字逐句抄袭或略微改动过来的文字高达数千行——现在看来这显然是剽窃,但并没有人指责这种行为,因为在当时的社会环境里,原创性≠创造性,“创造性被理解为改良而非原创——创造性的模仿。”如郭的粉丝叫嚣的,抄的好就是好啊就是好!这放到古代一点问题木有啊。我们还知道,中国古代文学中有以引用其他人诗句进行再创作为特征的集句(古罗马也有类似的文学创作形式叫集锦诗/cento),这大概是比较早的代表性的再混合作品[ 关于“再混合”的详细讨论参见Lawrence Lessig的<Remix>,译文请参考历期的《数字时代阅读报告》,这里不再赘述。],我们显然可以理解,为啥不是原创的东西也可以体现模仿者的创造力。模仿本身是具有价值的。在作者的署名权未成为共识前,这种模仿没有伤害到原作者,也没有愚弄受众,受众对作品的来源也丝毫不关心。

  第二,在印刷机和出版业诞生之前,作者是通过赞助商的资助来维持生计和保证创作的,随着大众传媒的兴起,表达性作品市场不断发展和扩张,作者的经济来源便由赞助人转变为市场,于是乎作者的署名权变得很重要。作为商品的表达性作品的署名就如同其他物质商品的商标一样,这种打在商品上的独特标记是为了保护商人和消费者共同利益而发展出的担保性机制——名牌产品和大腕制作通过其名声带来的信赖赢得卖家和受众,人们不需事先使用或观看,也会相信它的质量。而剽窃就像商标侵权,损害了商人和作者的利益,因而成为众矢之的。

  由这两点可以看到,对原创性的推崇其实是时代的产物,是在特定的经济文化环境中孕育出来的。剽窃的污名化也是现代性的后果。当然这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合理化剽窃行为,而应该就事论事,而不是简单粗暴的谴责或者强词夺理的辩护。波斯纳指出,我们应该承认剽窃概念的模糊性,在剽窃与非剽窃行为之间存在一个灰色地带,位于其中的创造性模仿会产生社会价值,而这种价值应该削弱将之视为剽窃的主张。

  比如我们写论文,除了明确注明引用来源的段落外,还有很多内容是我们从别人那里读到的文字,我们稍加修改——增删词句或改变语法结构,把别人的说法“换句话说”。这种写作方式有个名字叫做“拼合式写作”(patchwriting),这是不是剽窃?在一些后现代主义学者看来,这种写作并不能算作剽窃,而是一种创意性借鉴。我们可以把上面给出的等式调换下顺序解释这个问题,即:创造性≠原创性。原创性意味着差异性,却不必然意味着作品具有创造性。“现代商业社会把有形产品和智识产品都打上个性的烙印,是由于经济的原因,而与文化的高下无关。”[ 理查德·波斯纳:《论剽窃》,沈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P127]通过改造和重构,人们可以创造出比原作更为优秀的表达,那么何乐不为?这种“剽窃”在不侵犯版权的前提下,不仅不应该被制止,而且应该被鼓励才是呢。这也正是劳伦斯·莱斯格在<Remix>一书中为UGC创意文化所做的正名。

  《论剽窃》读后感(六):读书整理

  论剽窃的诱因

  波纳斯猜想了剽窃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的原因:1.剽窃行为变得更为普遍,2.边界变得模糊且有争议;3.它更经常地被揭露出来(数字化技术使剽窃和发现剽窃都变得更为容易了)。而作者觉得“使剽窃成为一个令人着迷的问题以及本书缘起的是:剽窃概念的含混性,它与其他的包括版权侵权在内的被禁止的复制行为之间的复杂关联,它的多样性表现,它与历史和文化之间的依存关系,它的颇受争议的规范意涵,剽窃者的神秘动机和古怪借口,探查剽窃的方法以及惩罚和免责的种种形式。”(P11)

  剽窃的由来

  其实,古代人也有剽窃的概念,但他们的理解与我们不同。剽窃的污名化,其实是现代性造成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和文化层面的多重因素带来了“对原创性的浪漫主义崇拜”,剽窃正是对原创性的破坏。

  不管是大文豪莎士比亚,还是文学巨匠T·S·艾略特,他们的经典著作都引用了前人的作品,海明威的《太阳照常升起》标题出自圣经,福克纳的《喧哗与骚动》标题出自《麦克白》……然而他们的行为却没有影响他们的盛名,这正是人们对于原创性的要求是依附于时代的。

  在那个时代,原创性≠创造性,“创造性被理解为改良而非原创——创造性的模仿,模仿本身是具有价值的。哈罗德·奥格登·怀特(Harold Ogden White)提到过这样一个“经典的原则:真正的原创性是通过模仿实现的——该模仿精心地选择其模本,进而对模本加以个性化地重述,最终努力对模本实现辉煌的超越。”(P63)

  这正是因为“在廉价的书籍、唱片、电视出现前,在大众都识字前,在人们获得高层次教育和富足前,在鼓励人们为自己考虑并发展个人兴趣的个人主义兴起前,只要有相对少量的表达性作品不断得到增益修订就能够满足人们对这类作品的需求了。对现代意义上的原创性的崇拜可能很大程度上是表达性作品市场变化所造成的结果。”(P80)

  这段解释讲述了以下两大原因:

  第一,从精神层面来说,资本主义的发展带来个人主义思潮,人们追求个性、独立和自我,因而“创生了对表达性作品和智识作品需求的异质性,人们对多样性的需求越大,对原创性的要求也就越高。”(P81)

  第二,从物质层面来说,在表达性商品市场规模尚小的时候,作家、艺术家是通过赞助人的资助来维持生计和保证创作的。随着大众传媒的兴起,表达性作品市场不断发展和扩张,作者的经济支持来源方式由赞助转变销售,投资人从原赞助者变成了消费者,消费者和原作者并不认识,于是乎作者的署名权变得很重要。作为商品的表达性作品的署名就如同其他物质商品的商标一样,这种打在商品上的独特标记是为了保护商家和消费者共同利益而演变出的担保性机制。“品牌”保证更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赖,而剽窃就像商标侵权,损害了商人和作者的利益,因而成为众矢之的。

  剽窃的定义

  首先来定义剽窃,波斯纳认为词典上对剽窃的定义:“文辞上的偷盗”(literacy theft)是不确切的。原因有三:第一,不全面。用“文辞”一词范围太过狭窄,没有涵盖音乐,美术或思想;第二,不准确,偷、盗、借都是误导人的近义词。剽窃未必是一种偷盗,因为思想是非损耗性的,没有人因为他人占有而导致自己减少(杰斐逊对此有精彩比喻:正如他从我这里对火,点燃了他的特烛,照亮他自己的同时不会使我陷入黑暗一样)。

  接着波斯纳重点探讨了版权侵权和剽窃之间的关系。

  他本人给出的剽窃定义为“非双方合意的欺诈性抄袭”。

  核心特征是隐匿,即并不简单地指对复制行为不加说明,这是因为有些复制行为经常是不作说明的。比如戏仿作品和用典,而某些作品并不自诩原创,而以汇编和整合别人的思想为特征如教材。必要条件是,“复制行为——除了在误导预期读者的意义上具有欺骗性之外,还造成预期读者对他的信赖。我所说的信赖是指,读者因为相信剽窃作品是原创作品而采取了如果他知道真相就不会采取的行动(法律人管这叫“有害”[detrimental]信赖,意指信赖了你因虚假造成的损害)。他买了一本书,而如果他当时知道该书中有大段文字来自于另一本书,那么他本来是不会买的;他可能会直接去买那另一本书。”(P23)

  剽窃不同于侵权

  版权法律保护的是思想或事实得以表达的形式。具体探讨一下版权。

  版权只能存续有限的时间;当一个作品的版权过期之后,它就进入了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复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P16)

  版权法并不禁止复制思想(思想被宽泛地定义为包括表达性作品除了精确词语或其他表达细节之外的很多方面,例如体裁、基本叙述结构以及主题或者意旨)或者复制事实。(P17)

  通常前面所讲的复制行为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往往是版权侵权纠纷闹得沸沸扬扬。我们比较熟知的就是庄羽诉郭敬明著作权侵权案件。然而,并非所有的复制行为都是剽窃,甚至并非所有不合法的复制行为———版权侵权行为———都是剽窃。版权侵权行为和剽窃之间有相当大的重叠部分,但是,并非所有的剽窃都侵犯了版权,也并非所有侵犯版权的行为都是剽窃。(P15-16)

  那么“复述必须游离于原作到何种程度才能摆脱侵权之名?”在波斯纳看来,“如果情节确实普通,人物确实常见,事实确实众所周知,作品结构安排是通行的或不可避免,以及就任何科学思想或其它抽象思想来说,已为预期读者群体所指,那么就都不会构成版权侵权。”(P18)

  剽窃的损害

  人们对于剽窃的惩罚多是道德舆论层面的制约,一旦侵犯版权就会受到严厉制裁。那为什么对于剽窃仍是嗤之以鼻呢?

  首先,视剽窃为一种欺诈,读者对剽窃作品有着信赖,剽窃破坏了受众的预期与信赖;

  其次,这“玷污了作者的原创声誉,因而会损害其‘精神权利’(moral rights)”(参见P39),这同时又引发另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如果原作在市场上作为商品销售,那么这会侵犯原作者的财产收益。

  但是不可排除特例。一是“自我抄袭”,《项狄传》的作者劳伦斯·斯特恩发给情人的信抄袭了数年前给他妻子的信的内容,这只是粗俗的行为,就像逢年过节,你自己想到了一条祝福短信却将它群发,这种剽窃不会伤害任何人,只是在发现时伤人。又例如,作者总会重复自己的话,正如很多“互文性”比较强的作者,读者买了一本他的新书,全发现内容思想早在上一本书中涉及,如果只是重复一些观点读者还可以原谅,但是如果出现大规模的、逐字逐句的重复就令人失望无比了。一是原作者和“剽窃者”的合谋,剽窃者为名,展现自己的才气;原作者为利,获取销售的收益。

  最后,它会带来“竞争性损害”。不管剽窃是不是一场骗局,原作者有无受到损失,该剽窃者的竞争者会受到伤害,有才华的作者剽窃会使其作品锦上添花,这会使那些没有剽窃的竞争者蒙受损失。

  冷静看待剽窃问题

  尽管论证了剽窃的坏处,但是波斯纳提出“剽窃的问题需要冷静的评价而不是强烈的谴责或者简单的辩护。”(P126)

  比如我们写论文,除了明确注明引用来源的段落外,还有很多内容是我们从别人那里读到的文字,我们稍加修改——增删词句或改变语法结构,把别人的说法“换句话说”。这种写作方式有个名字叫做“拼合式写作”(patchwriting),这是不是剽窃?在一些后现代主义学者看来,这种写作并不能算作剽窃,而是一种创意性借鉴。

  通过改造和重构,人们可以创造出比原作更为优秀的表达,那么何乐不为?这种“剽窃”在不侵犯版权的前提下,不仅不应该被制止,而且应该被鼓励才是呢。这也正是劳伦斯·莱斯格在<Remix>一书中为UGC创意文化所做的正名。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上述等式可以换另一种表述方法:创造性≠原创性。原创性意味着差异性,却不必然意味着作品具有创造性。“现代商业社会把有形产品和智识产品都打上个性的烙印,是由于经济的原因,而与文化的高下无关。”“我们应该承认剽窃概念的模糊性,在剽窃与非剽窃行为之间存在一个灰色地带,位于其中的创造性模仿会产生社会价值,而这种价值应该削弱将之视为剽窃的主张。”(P127)

  《论剽窃》读后感(七):波斯纳《论剽窃》读后

  中学时,曾经读过鲁迅先生的《孔乙己》,整部小说是对于知识分子辛辣的讽刺,过去因为阅历不足,所以不懂得其中的妙处,自然也无法会心一笑。特别是孔乙己因在富人家替人抄书,最后将书带走了,被人抓住后,被人暴打,但孔乙己嘴中兀自念着:“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是啊,读书人剽窃,能算是偷吗?

  年轻时,对于鲁迅笔下的孔乙己偷书,只能从字面偷书来理解,随着阅历增加,特别是在大学里这种读书人偷书的现象屡见不鲜后,才知道鲁迅说的窃书不算偷书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说到这里,我到是想起庄子笔下捡拾古人余唾,并视为珍宝,岂不多为知识分子。同样,作为美国联邦大法官的波斯纳也讨论起这个窃书不算偷的剽窃故事。

  作为联邦大法官的波斯纳算是多才多艺,不仅仅在司法界名声显赫,而且对经济和文学都有著作,这让我们这些汲汲于专业的知识分子脸面无存。不过说回来,正是因为在法学外,波斯纳还懂得文学和经济学,就能够从文学史中随手拈来抄袭的案例,比如丹布朗的《达芬奇的密码》被控抄袭,这在波斯纳看来不过是对于别人小说中的一些思想有所借鉴,在具体的写作细节上并没有抄袭的痕迹。因此,算不上真正的抄袭。

  那么究竟什么算是抄袭呢?在小册子的开头,波斯纳选取了以为大四学生的作品,并将其中抄袭别人的段落列举了出来,除了名字和事件稍有差异,其故事梗概却几乎一样,而且叙述时采取的语态也大体相同,这就构成了对别人原创的剽窃。这种剽窃行为,在波斯纳看来是有着既明显,却又含糊的定义。比如在司法界,法官宣读助理撰写的司法判决是司空见惯的,但却不会构成剽窃。但是,一位大学教授若是抄袭一位年轻学生的读书报告,就不免涉及到剽窃行为。另外,波斯纳指出,在欧洲导师将自己的名字署在研究生名前发表论文,在欧洲也不会被认为构成剽窃。所以,我感觉波斯纳并不是在揭露剽窃行为,却似乎像是在为剽窃行为辩护。

  这种感觉在波斯纳区别原创性和创造性这两个概念时表露无遗,他举了莎士比亚抄袭古人诗句的例子,特别举出《克里奥帕特拉与安东尼》中的诗句来说明,莎士比亚在吸收古人诗句后,进行了创造性转化,使诗句化腐朽为神奇。同样,艾略特的《荒原》也是从过去的诗人中吸收了大量的精神财富,然后才创造出来的。因此,虽然他们这些诗作虽然不具备原创性,但却有创造意义。看到这里,我不免想波斯纳是否在鼓励人们对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而不必太关注于原创性。

  当然作为联邦法官他不会这么明目张胆地为剽窃辩护,还是描写了一些剽窃造成的恶果,比如大学生如果抄袭了,就很难从大学毕业,教授如果抄袭了就难免从学界除名之类,但大体上如果没有查出来似乎就可以继续剽窃下去了。我记得胡文辉曾经写过一个关于民国学者剽窃的帖子,看看上面的著名学者似乎还依然过着风光无限的日子,并没有因为剽窃问题而受到公众的指责。当然,还有比较当下的例子,比如最近获奖的汪晖,也曾经被人查出博士论文剽窃,却非但没有影响到其获得国际性的学术奖项。

  在中学看到考试作弊,到大学看到论文抄袭,工作后看到论文生产工厂,这一切都让我对于剽窃这个耸人听闻的名字感觉到麻木。人们都津津乐道于郭敬明的成功,却不会去指责其文学中的剽窃行为。《小时代》的成功,似乎告诉人们成功能够遮掩住一切丑恶。这在中国似乎是一个暗中承认的潜规则,当然只要你不犯事,一切罪行的都会被人们刻意遗忘,但一旦东窗事发,那么万箭齐发、诛心之论就会接踵而至。所以,在中国要成功还是需要剽窃抄袭,而且还需要一张厚厚的面皮,所以半个世纪前教主李宗吾就总结出成功学的基本规律只有两条:皮厚,心黑!

  《论剽窃》读后感(八):關於剽竊的小書

  在中文語境下,把剽竊換為抄襲似乎更接地氣。

  大家所著的小書總帶了一種濃縮的精華感。本書篇幅短小得更像是一篇學術論文,提出并分析的問題可不少——是什麽、爲什麽、怎麼做均有涉及,引證豐富,羅列的事例大部份是讀者耳熟能詳的還順便串了串古今剽竊史,語言(好吧譯文)優美還有一絲戲謔感,是波斯納的學術眼光、文學功底和寫作技巧美好的結合。

  全書七部份,除開類似引言的第一部份和總結的第七部份,分析論證只有五個部份,從定義的內涵外延、表現形式、相關概念之對比、變化中的剽竊以及剽竊的動機和心理因素等分析了作者在開篇章之中提及的問題,原文如此闡述:

  ——使剽竊成為一個令人著迷的問題以及本書緣起的是:剽竊概念的含混性,它與其他的包括版權侵權在內的被禁止的複製行為之間的複雜關聯,它的多樣性表現,它與歷史和文化之間的依存關係,它的頗受爭議的規範意涵,剽竊者的神秘動機和古怪藉口,探查剽竊的方法,以及懲罰和免責的種種形式。

  雖然開篇提出這麼多問題,作者的論證重心主要是在剽竊的概念上。詞典中常見的定義“文辭上的偷盜(literary theft)”確是不全面且不准確的,波斯納借由一系列實例,對比了剽竊和版權侵權、思想複製等概念指出,剽竊侵犯的主要是讀者(鑒於作品還包括音樂美術等,還有觀眾和聽眾)的預期信賴,總結為:

  ——認定剽竊的一個必要條件是,複製行為——除了在誤導預期讀者的意義上具有欺騙性之外,還——造成了預期讀者對他的信賴。(此處的信賴從法學角度又叫[detrimental]有害信賴,即信賴了你因虛假造成的損害)

  個人認為這個說法是足夠中肯的。預期信賴兩個詞,能包容非財產性的倫理、創造力、名譽等要素,能包容可能涉及財產的精神受益、人格尊嚴等要素,可以完美地與合同法中的信賴利益結合起來。

  概念之外的其餘問題中,我覺得對剽竊動機的分析特別有趣。本來想著剽竊的動機無外乎名與利等等,看了波斯納的分析又感慨”沒那麼簡單“。看似簡單的問題背後仍然有許多可以挖出來的信息,本來剽竊的模糊就讓它和用典、戲仿以及模仿等難以區分,”說明來源之彆扭“這個說法把處於灰色地帶的創造性模仿的微妙感總結得太到位。想到現實中,熱愛創作的人們的確會有這個困擾吧,看到覺得不能再妙的表達方式,自己也不想粗魯地直接拿來用,又覺得在那個情境下除開該當形式再無其他更好的,不覺就溜向了灰色區域。

  ”人是歷史的生物。(卡爾·拉倫茨)“過去對現在、未來的影響比我們感受到的或許更深刻,所以有剽竊者用隱藏的記憶(cryptomnesia)來辯駁。我並不懷疑,想必作者也是,認為好的作品脫胎于既有的作品,儘管作者會下意識地避開,卻不能保證不觸及那個敏感的區域,對此不需急於定義其為剽竊。

  總而言之——剽竊的問題需要冷靜的評價而不是強烈的譴責或者簡單的辯護。

  .s吐槽一下,我覺得那些插圖最大的用途是讓這本書顯得比較像書……一樣厚= =(不褒不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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