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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经典读后感10篇

2022-04-05 03:01:08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经典读后感10篇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读后感(一):传播媒介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书成书与1947年,二战刚刚结束不久的美国。由于战时对于新闻传媒的管制非常严格,在战后崇尚自由的美国传媒人都迫切解除政府的管制,从而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对社会负有承担的媒介。

  《时代》周刊创始人亨利.卢斯诞生于中国山东的登州,他是一个和中国有着深厚渊源的人,与蒋介石是很好的朋友,这也是蒋中正先后六次登上《时代》封面的原因之一。他曾经试图将蒋塑造成中国英雄,而这也成为了他和在华长期采访并认为蒋介石政权腐败的白修德之间矛盾埋下了伏笔。艾森豪威尔曾邀请他担任大使,被他拒绝,他后来跟朋友这样说道:“我志愿当民主在中国恢复后的驻华大使”。由此可见他对于民主和自由声音的追求。

  但是今天这本书理所应当而且必须作为传播学的经典著作,因为它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政府和媒介关系的平衡,媒介应该有思想,也要在发挥功能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这个社会责任是要让更多的人而非权势拥有话语权。单纯的观点的自由市场在垄断的催生下已经成为了垄断阶级的话语工具,所以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必须要采取控制。

  真正的传媒是有社会承担和独立思想的机构。这一点对于现代中国的传媒人而言,任重而道远。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读后感(二):新闻价值和新闻道德

  前不久给刚入学的师弟师妹们评一场辩论赛,其中一场的题目是“新闻价值和新闻道德哪一个更重要”。支持“新闻价值”的一方立论比较好,将“新闻道德”定义在“职业道德”的范畴之内,立刻分出高下,因为对方一直没有搞清楚究竟“新闻道德”和“新闻的道德”之间有什么差别,也混淆了职业道德和一般性道德。

  如果前者能够理顺新闻价值和新闻道德之间的关系,以更加专业的姿态进攻,他们会赢得更加彻底。如果他们在辩论前能仔仔细细读一下这本《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的话,我想这是完全可能做到的。

  新闻价值和新闻道德具有共同的内核。委员会对新闻界(press)提出了五种角色定位上的要求:一个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一个交流批评和批评的论坛;对社会组成群体的典型画面的投射;对社会目标与价值观的呈现和阐明;充分接触当日消息。这五个角色定位从细微到宏大,从技术性到政治性,细致而全面。应该认为,不能起到以上任何一种作用的新闻都不是有价值的新闻,没有扮演以上任何一种角色的媒体都是不负责任的媒体,都是没有新闻道德的媒体。

  美国判例法对媒体的限制主要针对电台、电视台,对报纸媒体限制甚少。其依据的理由是电台、电视台占用了频率这种有限的自然资源,而报纸媒体几乎可以无穷尽地涌现——只要你想办一份报纸就能自由地出版。但是一种完美的理论(实际上以上理论已经受到了严厉的批判)一旦置身于现实情境,就会显得非常荒谬。在美国,虽然已经在制度上废除了许可证制度(licensing)、事前审查(pro restraint)和歧视性、压制性税收,但是,市场决定了自由地创办一份持久的报纸只能是天方夜谭。

  以上都说明了一点,所有的媒体必然都是有限的,即使拓荒之初呈现出来的景象是百舸争流、万舰齐发。市场竞争的残酷性不亚于极权政府的压制、查封。

  在一个自由的国度,控制媒体的是市场需求和市民哲学。

  在一个受限的国家,控制媒体的是政党利益和国家哲学。

  本书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即使是一个自由的国度,那些和自由一起发展壮大的非政府力量也会损害新闻界完成其政治使命,媚俗的新闻报道压倒了真正有意义的事件。作为典型的美国人,委员会更害怕政府一旦实施新闻审查,可能就打开了潘多拉魔盒。所以,这本书在揭示新闻界诸多问题之后,只是含糊不清地提出”自律”的要求。

  一本书,如果它在事实调查部分头脑清晰、论理充分,但是结尾却提不出制度层面上可行的解决方案,只能四方呼吁,那么,可以悲观地认为,至少在书成形的那个年代,有效的解决方案还不存在。

  所以,在自由的国度和受限的国家一样,新闻界有可能播出毫无价值的新闻,背弃了自身的使命和新闻道德。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读后感(三):社会责任论的困境

  回头看真是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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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相信许多同学在解读社会责任论的时候倾向于认为,该理论是呼吁政府对大众传媒出版自由的适当干涉。至少,在我没有读到《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之前,仅从几本教科书中对社会责任论的表述中,得到的是这样一个既定印象。

  然而,仔细研读这份报告之后,我发现社会责任论所讨论的问题远没有那么简单。事实上,哈钦斯委员会包括了拉斯韦尔在内的十多位著作等身的学者,却九易其稿——社会责任论是纠结的。

  本文仅仅尝试理清社会责任的“纠结”之处,当然社会责任论还促使我去探索更多的问题,但我想,为了避免迷失在之后的逻辑推演中,准确地理解社会责任论的真正要义是极为必要的。

  一、社会责任论提出的问题

  社会责任论提出的问题,简而言之是当媒介的垄断越来越严重,以至于成为民主社会的威胁的时候,社会对新闻提出的要求。或者更加简单地概括为,当自由导致垄断,从而侵害到了自由本身的时候,应该怎么办。

  这样的归纳涉及本质,但或许问题的严重性没有得到强调。

  那么援引书中的一个比喻1:如果大众传播是一种类似公共汽车的东西,它为每个人服务。那么最初在建造这俩公共汽车的时候,传播产业除了人与人之间的闲谈、传言和口头讨论之外并没有新的材料。但是如今,在这辆公共汽车上,关于公共事务的新闻已经让位于娱乐和广告——关于公共事务的信息和讨论是作为这辆公共汽车的搭车者(rider),并且必须被重塑以便可以吸引最大的受众群。

  简而言之,这辆公共汽车面临的问题是:News与important new information之间不再能够划等号。而紧接着的问题就是:新闻界对这些“news”如此之专注,以至于公民得不到其履行社会职责所需要的信息和讨论。那么至此,新闻与民主之间的社会契约也将不复存在,保护新闻界不再自然而然(automatically)就是保护公民或共同体。

  如此,社会责任论身陷囹圄。它提出的问题不可谓不重要,从“呼吁政府对大众传媒出版自由的适当干涉”这样的角度来解读实在太过表面,但社会责任论又无力指出解决的路径,或者说,所有可能的途径都不适合作为一种普适的标准去“要求”。但即使失败,也要确保每一种努力都得到尝试,这便是社会责任论的纠结之处。

  二、对新闻界的问责如何成为可能

  1、 新闻服务截然不同于意见的表述,它需要获得一种新的重要性。

  社会责任对于意见表述是极为宽容的,甚至可以是谎话、用金钱收买或者无赖式的,社会责任论认为自由是实验性(exprimental),意见的表述当然可以是非理性的,包括蛊惑、煽情、不负责任等等。

  因此,新闻界不同于意见表述,它更为重要。这是社会责任论对新闻界所有讨论的前提,由此这些问责才得以成立。

  但是另一方面,社会责任论又不得不承认“报纸业主们拥有漫不经心、心存偏向甚至刚愎自用的绝对权利,他们只受限于读者不阅读或阅读了却不以为然的权利”2——“因为“如果法院不得不断定个人是否居心叵测,那么诚实和必要的批评将面临额外的危险”3。

  这种矛盾哈钦斯委员会心知肚明。整个新闻界的责任无法像分蛋糕一样分到每个媒体身上。社会问责的时候要涉及到由谁代行这职责的问题,同样的新闻界承担责任的时候也会有同样的问题:对整个行业的要求不能以个体的自由为代价。

  2、 新闻界可问责的自由VS法定权利不会丧失

  在提出了新闻服务截然不同于意见表述之后,社会责任论进一步提出“这意味着新闻界还必须是可以问责的”。但是如何问责呢?特别是哈钦斯委员会对精神权利(moral right)和法定权利(legal right)作了明确区分之后。

  社会责任论认为,公众的表达自由的精神权利并非无条件的。作为表达自由的精神权利需要负有道德义务,它不包括蓄意或不负责任地犯错误的权利。但是精神权利可能丧失,而法定权利却仍然保留——“一个人无论何时放弃其法定权利的精神基础,他的这种权利都不会随之终止”4。

  明确了法定权利不会丧失的前提,对新闻界的问责就便成了一个含糊其辞的任务。如何诉诸公民的精神权利?——既然它不是无条件的,但是又披裹着无论如何都存在的法定权利的外衣。任何手段就将面临着这个问题,并且在问责的刻度尺上小心地微调,一不小心就面临矫枉过正的危险。

  三、“社会”的代言人在哪里

  整本书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我们的社会有权向它的新闻界索取什么”5(在论证了新闻界具有有别于意见表述且更为重要的社会职能之后,社会当然有权索取),但是哈钦斯委员会不可避免又要面临由“谁”去索取的问题,这也是让社会责任论落地的必经一环。

  在第六章中,哈钦斯委员还曾建议建立一个新的独立机构,每年评估和报告新闻界的表现,并对该机构提出了10条要求。委员会努力寻找一个中立的不受制约的第三方,先不论是否真的找得到这样一个第三方,连委员会自己都不得不承认对这个机构提出的要求是极其理想化的。诉诸这样的第三方,无疑是绕了一个圈子,问题还是无法得到解决。

  正如社会责任论所言,外部力量只能作为最后的力量,去防范新闻界“坏”的方面;而新闻界的“好”的表现只能来新闻界内部。

  至此,社会责任论把目光转移到了新闻界内部。社会责任论呼吁新闻界将自己看作在进行一种“职业性公共服务”(当然对新闻界任何媒体自身的市场化定位也无可奈何)。社会责任论在最后只能对新闻界的职业化和新闻专业教育进行呼吁。

  但是社会责任论提出的一系列呼吁,也是理想化的。它对新闻界的自律的设想是这样的:“至少理论上,这个群体追求的是提供服务并维持服务标准,也意味着当工作质量和金钱起冲突的时候,他们会牺牲更多的金钱”6。这样的职业化标准,自然又不很难作为普适标准去推行,社会责任论无力回答人们为什么甘愿牺牲金钱这个问题。

  社会责任论的最后底线在于不接受“新闻界受制于大众传播对象的兴趣和品味”这样的理论,只有坚信这一点,社会责任论才可以在逼仄的空间内找到自己的立足点。

  四、社会责任论与新新闻主义——社会责任论的可能性

  写到这里我想提一下“新新闻主义”,因为从深层次上讲,新新闻主义与社会责任论似乎有着内在的联系。新新闻主义被认为是20世纪实务新闻学最激进的一种报道理论,一般认为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将文学写作的手法应用于新闻报道,但是这不能概括新新闻主义的本质,或者说,稍微岔开去去讲,采访扎实,理解深入,文笔生动,细节不厌其烦,那么新新闻主义与一般的深度报道之间的差异在哪里?(我理解的深度报道更强调的是一种与消息、简讯等新闻体裁对应的新闻体裁。)

  我认为新新闻主义最根本的属性不在于其形式上的文学性,而是其本质上在追求一种更高的真实,即社会责任论所谓的“一种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7。社会责任论强调,在今天社会,“对一个孤立事实的报道,无论它本身如何准确,也可能具有误导性,到头来就是不真实的”。新新闻主义从新闻实务的层面也有类似的表述,它认为即使一篇报道没说一句假话,它仍然很有可能是一篇失真的新闻,原因比如信息的择取和推演过程没有与事实本质相符,没有指向事件背后的真正推动力等等。

  换句话说,新新闻主义追求的是“本质真实”(当然这与中国宣传口径下的所谓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完全不同),正是新新闻主义认为传统的客观性报道已经无法真实地展现错综复杂的现代社会,所以他们才会借助人们的主观感受和心理活动,最极端的情况下,有记者辩护:“法拉奇8还描述过鸽子的内心呢”。

  从这个意义上讲,新新闻主义可作为可探讨的一种社会责任论的可能性。当然,新新闻主义本身也是艰难的,一方面鲜有理论的支持,但另一方面很多报纸又的确在谨慎地引进新新闻主义的写作方式。

  五、结语

  对于社会责任论,我还有一个困惑:社会责任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警惕新闻界的垄断化趋势和传统公共新闻的边缘化,那么,这两者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呢?哈钦斯委员会在第四章“表现”里提到的抢新闻与煽情化、受众的压力、业主的偏向性、广告与推销语言等更多的是市场取向下呈现出来的特征,这与媒介权力的集中是否构成必然的联系呢?换言之,不同国家之间,媒介的市场竞争程度不同,媒介权力的集中程度不同,即使是在今天的中国这样特殊的媒介市场,娱乐化似乎都是一个难以逆转的趋势,很难说这些表现是由媒介权力的集中所引起的。

  至此我大致分析了社会责任论所面临的困境。我想社会责任论的困境正是因为它发现了一个“真问题”,而不是因为它自身视野不及。很遗憾我不能把这个问题论述得更加精当,但是正如社会责任论所说的“即使失败,也要确保每一种努力都得到尝试”——很多问题没有答案,却不妨碍我想知道更多。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读后感(四):政府与新闻界的博弈

  1947年,《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成稿,如同一记重磅炮弹震惊了当时的新闻界。

  2006年,重读这本书,仍然觉得触目惊心。报告中的每一句话,似乎都仍切近着现代社会的真实情况,曾经的问题依然存在,曾经的危机并没有消除。

  政府的力量

  我个人非常赞同这一观点,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政府的作为不会永远是言论的敌对,正相反,政府所掌握并能调配的资源可以更好的促使民主的形成;同时,作为对于市场等力量的补充,政府行为也是不可缺少的。我肤浅的理解,这与对待经济发展的态度有很大相通之处:市场的作用无可替代,强硬的管制可能会出现与预期相反的结果,但是政府的配给性力量不应被忽视,这对于经济的发展也好言论的自由也好是一种促进而不是限制。因为市场也存在它的不能避免的弊端,并且市场之外可能还有其他一些阻碍力量存在。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具体来说,政府应当怎样做?

  哈钦斯委员会给出了一些建议,诸如“在传播业中,哪里需要集中,政府就在哪里保证从这种集中中获益。” “政府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公众告知这样的事实:即关于它的政策以及这些政策背后的用意;而如果私人大众传播机构不能够或不愿意给政府提供这样的媒介,政府也许可以使用它自己的媒介” 等五条。

  这些建议都是十分理想的,我不了解美国国内政府与新闻界具体的关系,但我想即便政府是在往这个方向努力,现在应该也还没有达到这五条建议的标准。而撇开美国新闻界来看国内媒体与政府的情况,更无法好高骛远地从这五条向政府提出要求。或许在国内,要求政府尽量放宽尺度少加干涉,远比希望政府“有所作为”要更有益些。

  另外通过政府来保证新闻界的“负责”,是否意味着类似新闻检查制度的实施?委员会的报告中没有更具体的说明政府应当采取的措施,容易造成偏颇理解。

  新闻界的自律

  新闻界自身可以通过一些改变,主动加强业界自律,承担起新闻界应当承担的社会的责任。这样可以避免政府通过立法或者其它手段对新闻界加以干涉。相比起政府干涉来,新闻界主动采取措施是明智之举。

  哈钦斯委员会同样给出新闻界五项建议,包括:“新闻界的成员们开展生气勃勃的自我批评”;“新闻界尽可能地运用一切手段来提高其工作人员的能力、独立性和效用” 等等。

  按照委员会的说法,新闻界应当提供满足公众需求的类型、数量、质量的新闻。“就数量上而言,必须同他们的利益与所关心的事务一样广泛;就质量而言,信息必须以如此方式提供:小心翼翼地考虑事实真相的完整性和呈现的公正性,以便美国人民可以运用理性和良知,为他们自己作出对于维系他们的整体以及坚持他们的生活走向所必需的根本性决定。”

  新闻界自身的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历来就是人们关注的话题,不需更多的详述。我觉得另一个角度的问题更易被忽视,即新闻界也许过于重视自己的天职,反而造成某种“话语霸权”。由编辑们选择的他们认为应当告知的新闻,未必能满足公众的需求,或者说没有给社会各个群体以恰当比例的关注等等。新闻界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倍加谨慎,因为“它的缺点和错误不再是个人的无常行为,而已经成为社会公害……”个人认为,过于强调媒介的职业操守和神圣使命,未必是好事,有时容易让媒体陷入一种“自恋”和盲目,从而忽视了真正的受众需求。

  不过,对现在市场化的媒体而言,满足受众需求和进行公众启蒙之间始终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障碍,简言之,就是市场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对于美国这样绝大部分属于私有财产的媒体情况来说,这个问题可能更加棘手。

  对于这个问题,哈钦斯委员会的答案是:“着眼于公众启蒙的优良行为,同样也是优良商业。大众传播机构所服务的需求并非静止不变。年复一年,它们在增强和改变着公众的兴趣。它们有责任提升而不是降低公众情趣。”

  这个答案令人敬佩。真正的专业人士必须具有这样的职业精神,且是不会为金钱改变原则的。但是个人以为这样的答案还是过于笼统,虽然指明了方向,却没有指出做法。新闻界该怎样进行内部的控制,以达到自身成为负责任的社会公器?它又怎样在不实施任何强制性手段的条件下实现这样的控制?怎样才能在既不降低社会责任感的前提下又能维持媒体的正常运转?这些问题是委员会在该答案之后给新闻界的五条建议中所没有涉及的,也恰恰是实践过程中最难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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