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读后感1000字
《医事法》是一本由[英国]查尔斯·福斯特著作,译林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9.00,页数:296,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医事法》读后感(一):书评
《医事法》是一本介绍医事法的起源与变迁的的书,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医事法起步较晚,目前处于初始阶段,而且与医事法有关的著作以教材为主,译著较少,本书的出现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
作为一名临床医学生,平时较少接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通过医事法这本书,我了解到了很多与法律有关的知识。书中提到的保密与隐私、人体研究、器官捐献与人体部位的所有权让我十分感兴趣,因此本次的书评将主要通过这三个方面展开。
希波克拉底誓词要求医生宣誓:治病救人过程中,凡我所见所闻,,,若属不得公之于众之事,本人绝不泄露,定将严守秘密。在就诊过程中,为了治疗需要医生需要了解患者的信息,难免会涉及到大量隐私方面的事,做一些可能涉及到私密部位的检查,作为一名医生,我们应该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不嘲讽、不泄密。实习期间在产科遇到一名顺利剖宫产的产妇,查术前九项示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且病毒量大,此时作为一名医生,我们的做法就很值得商榷了,稍有不慎就会破坏一段感情,一个家庭。上级医生在查房时将产妇的丈夫及婆婆请出病房,而后向患者交代病情。英国医学总会告诉医生,“患者有权要求要求将就诊信息作为医生应保守的秘密。你必须对患者的信息保密,在患者去世之后亦应如此”。
人体研究二战期间纳粹德国与日本法西斯惨无人道的人体试验给中国人与欧洲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这是不顾他人的功利主义和彻头彻尾的非人道行为。美国人曾在试验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中国某农村的数十名儿童进行转基因大米的人体试验,这种违反伦理的行为发生在了当代的文明社会,实在令人不齿。《医事法》中也提到此类案例,美国人在纽约市的的斯塔顿岛给患有精神障碍的儿童秘密接种传染肝炎病毒,诸如此类事件,层出不穷。《赫尔辛基宣言》的存在具有积极正面的意义,凸显了患者的的自主和告知的后同意的重要性,强调患者的利益重于社会福祉或科技进步,但其也有不完善的方面,希望其后续版本能对自身的不足做出回应。
书中提到:德国对独立人体部位的地位,观点非同寻常的直截了当且始终如一。在德国人看来,他们都属于财产。对于德国人的的观点,我是较为认可的,人体的所有器官,哪怕是掉落的头皮屑,都属于个人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英国的《人体组织法案》(2004)年规定,未经授权的而分析DNA的行为被特意确认为一种危害。以“法”来规范行为,让司法部门有法可依。
医学在不断的向前发展,更加规范化,医事法的发展也同样重要。
《医事法》读后感(二):对医事法的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医学也在日新月异的发展着。医者从以“精神支持”为主的帮助者变为以“治病救人”为主的帮助者。即便如此,层出不穷的医疗事故依然使人们心惊胆战。医事法在此时则努力跟上医学前进的步伐,应对关于人类身体和意志的一些根本难题。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传统医学教育忽视了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的培养,无论是对病患的人文光关怀还是最基础的法律意识都显得如此淡薄”。作为外科的专家的父亲,在他青年时代,由于比较早的接触西医,所以在他们给患者治病的过程中,除了关心患者术后所产生的生理和身体状况以外,更多的是对患者的人文关怀。让患者从心理层面得到改善和帮助,让他们感受到家的温暖,医院对他们来说不下是冷冰冰的、没有人情味儿的一个地方。
对于患者,在医院常见的问题是:医疗过失、保密与隐私、同意权、器官的捐献。对于社会或者一个国家来说,医院的问题就是医疗资源的分配。
比如医疗资源的分配。世界上的病痛无穷无尽,拯救病患的医疗资源却是有限的。我们应当如何合理的分配医疗资源?怎样决定谁应该得到何种医疗资源?在欧美的一些发达国家,都有自己的社区医院。社区医院医生的治疗水平很好,至少生活中的一些小病可以看好,当真的有大病发生的时候,才去综合或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或者专科医院是留给那些真正需要的人。这才是一个合理分配医疗资源的例子。在我国,没有或者很少有社区医院,大部分都是地级以下的医院,如县医院或者乡镇医院,这些医院的医生水平参差不齐,人们得个小病又不敢去,全都挤到大医院,使得大医院人满为患,而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不到治疗。我国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上还需加强,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在大医院有医可治。
对于患者来说,他的隐私无异于对他来说是很重要的。为何要重视隐私?保守医疗秘密的法律能够促进患者安心地向医生诉说病情。患者不希望他们的秘密变成医院餐厅的八卦,或者成为医生护士们茶余饭后的谈论的焦点。如果医院和医生对患者的病情不保密,或者对患者病情保密工作不重视,一方面他们就不太愿意把完整的病情或者病史告诉医生;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医生医治好患者的疾病。一些事情在很多方面都是相辅相成的。
再比如同意权。法律要求尽一切可能保证由患者亲自做出医疗决定,而不是由某个代表患者的人来作决定。任何人代表无行为能力患者做出的决定,都可能被法院判决所撤销。在医院,有时还会碰到不真实的同意。有些不良医生,借着给女性患者看病的机会,会有一些性骚扰。碰到这种医生,他的动机纯粹是性方面,毫无医疗目的。女性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这项诊疗,因为她以为这是诊断必须。
种种原因,法律人需要努力提高医学素养和伦理学素养。出色的法律论证离不开对医学实物的精通,也离不开对伦理影响的拿捏。专攻医事法的法官将会更有效、更精通医学并且有更多机会在文献的海洋里遨游。同时也希望在将来医事法会发展得更好。
《医事法》读后感(三):医事法
《医事法》是一本围绕与“医患关系”相关的法律著作,是不可多得的关于医事法学的专业著作。医事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体系,这决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由医学科学规律及医疗行为的特征所决定的。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医患关系的变化和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已成为影响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作和秩序的主要因素,不仅损害了医院的形象,影响了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阻碍了医学的创新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甚至已经威胁到了广大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为了处理好医疗纠纷,要加强防范措施的实施并采取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方法,从根本上铲除发生医疗纠纷的内部因素。
医疗服务的高风险性特征,一方面是由医学科学的高科技性所决定的,正是由于医学科学有太多的未知领域,这便决定了医疗服务行为具有比其他服务行业更多的不确定因素,每一项不确定因素均可能成为医疗风险的一个成因。加之每一种药物均有一定的毒副作用,所谓“是药三分毒”;每个个体均有其特殊的个体特征。因此,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治疗措施。开刀会对病人造成直接伤害,打针会有针眼和疼痛,把药物注入人体就是一种异物的侵入,服药有毒副作用;就是许多检查措施,也可能会有一定的危险性,如心包穿刺、腰锥穿刺、肝脏穿刺等。另一方面,与医学的“双重效应”有关。医学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同时又有可能给人身造成伤害的后果,这在社会学上叫“双重效应”。这种“双重效应”,很容易被人们误解为是由于医生的医术不高或医疗过失所造成的。因此,后一种风险同人们对医学的误解与无知有关。“一只脚在法院内,一只脚在医院内,”这向来是对医生职业风险的真实写照。
另一方面是病人,医患关系中的病人承诺原则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约定俗成的,一种是必须要有特别约定的。通常所指的病人承诺原则(即狭义的概念)是指约定俗成的病人承诺原则。其内容主要是指,只要当某病人找到某医院或医师看病时,即意味着该病人已向医院作出了愿意服从该医院所作的任何检查和治疗措施之承诺。这种承诺是约定俗成的,即无须另行用口头和书面的方式表示。人们通常所讲的“病人只要进了医院即已将自己生命托付给了医生”,指的就是这种承诺原则。其中包括当病人在生命垂危或意识不清时,医生也无须同病人及其家属商量,就可以视病情而对该病人采取相应的施救与施治措施。由此也决定了对医师必须要有很高的职业道德和要求。
现如今,令人称道的医患关系已经日趋淡薄,更有甚者,医患双方反目成仇、对簿公堂。之所以医患关系发生如此大的变化,绝非因为作为医疗服务对象的患者在生物属性方面发生了什么变化,而是其社会属性发生了巨大变化,最典型的标志便是患者权利意识的觉醒和膨胀。这就要求作为未来医生的医学高等院校学生必须洞察这一变化,并感悟医乃“仁术”,更是“人术”。
《医事法》读后感(四):《医事法》读后感
牛津通识读本是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的优秀作品,《医事法》是牛津通识读本系列之一,是一本由英国的查尔斯福斯特先生所著,刘文戈老师翻译,译林出版社出版的著作。该书通过大量的案例研究,说明了医事法的发展,对医学实践产生一定的影响。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才培养的大力跟进,医学发展变化如神,而和医学相关的法律也随之精进。“医事法和医事案件相互促进:医事案件越多,医事法越发达;医事法的发达增进社会大众和专业人士对提起医疗诉讼可能性的认知,从而促使越来越多案件产生。”经验的积累和知识的完善少不了实践,医学案例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法律人的专业水平和积累经验,完善知识储备,使相关法律愈加完善;而医务工作人员在法律的约束下也能够更好地完成自己的使命。 作为一名医学生,希波克拉底誓言时刻铭记于心,犹记得其中提到:治病救人过程中,凡我所见所闻,若属不得公之于众之事,本人绝不泄露,定将严守秘密。对于患者来说,隐私权或许是相当重要的,在一定程度上,患者的隐私关乎着人格尊严,例如。当患者听到自己的病情成为医务人员茶余饭后的谈资,或是自己的病史中的保密信息成为大家谈论的焦点,或许患者本人内心接近崩溃,尤其是心理疾病的病人。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务工作人员的责任。中国的医院里,每天记录在小黑板上的重要病人的信息大多是以床号来代替患者真实的姓名及个人信息,较好地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医疗秘密的法律能够促进患者安心地向医生诉说病情。”显而易见,如果医院做不到良好的保密措施,医学界终有一天会失信于众,患者或家属不会愿意将病情和盘托出,而是选择遮遮掩掩,同时也不利于患者的诊疗。 人在智力和理解力尚未发育完全的孩童时期或者意识丧失的昏迷期等特殊时期却无法完全控制自己的身体。而就算是清醒的适格成年人,也可能因为不真实的同意权而导致身体被伤害。书中提到,知悉自己病情的淋病患者与不知情的妻子性交,造成妻子也被感染的悲剧,上诉后法院却表示妻子已经对性交表示同意。不真实的同意在性侵的问题上曾经频频出现,同意的内容与同意者的认知达到一致时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意,才能对自己的身体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器官捐献的行为一直存在着。“从死者的身体上摘取器官时,在法律层面有两个主要的担忧。第一个担忧事关同意,即死者或者特定情况下的死者家属是否恰当地给予了同意?第二个担忧事关死亡,即死者是否已真正地、不可逆地死亡?”在我国,有些捐献器官的形式是生前遗嘱,死后捐献,有些是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死后由直系亲属将其捐献。 《医事法》一书从医事法的起源、发展、对患者保密与隐私、同意权、医疗过失、人体研究、医疗资源分配、器官捐献、医事法的未来等方面进行介绍。该书引用了英国和美国的相关案例说明了在人的生命开始到生命结束的过程中,医学和法律结合共同发挥作用的历程。医事法是一个特别的新兴领域,它的原则、规则、推论、理念都在随着医学发展的进步而进步,医学正朝着循证的方向前进,医事法围绕着人类这个主题也在不断进化,法律人正在追随着医学时代潮流迎接各种挑战。医学在前进,法律人在进步,医事法在成熟!
《医事法》读后感(五):医事法读后有感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民大众掌握了更多地关于法律和医学上的知识,一方面使得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更具有主动性,不再是单纯的被支配者,而是积极的参与者,使得诊疗活动更加顺利。另一方面,对医生来说,患者不在是单纯病人,而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患者隐私权,知情同意权等等。如果处理不好这些,医生就会面对许多各方面的法律问题。因而《医事法》这本书很好的将国外,发生许多医疗事件进行了整理,讨论,能够加深我们对医疗活动的各种理解,规范我们在日常诊疗中的各种活动。
关于对非适格成年人的医疗决定我们可以得知,当面对特殊的病人,如意识丧失,智能障碍,未成年儿童等不具备适格成年人对医疗决定后果的理解能力,因而我们作为一名合格的医生,在告知患者和其家人朋友的情况下,不仅仅考虑其家人朋友的诊疗意愿,还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家人和朋友的决定是否合理进行判断。因为非适格成年人的治疗最终决定权属于法院,即是否该治疗是否最有利患者的病情预后等,而法院会进行最佳利益的权衡过程。因而如果出现我们在临床诊疗中遇到患者无法对自己的治疗进行抉择的情况,例如在急诊车祸昏迷的病人,刚出生患有新生儿疾病的,昏睡不醒的老年人等情况,我们不仅考虑其监护人,亲戚朋友的决定,我们还要结合是否这个决定是对患者最有利的而进行考虑。当遇到无理取闹或者带有恶意企图目的的人时,要及时联系上级,报警求助,不能任其家属摆布。
关于知情同意,我们可以得知,作为一名医生我们有义务尽最大的可能让患者了解疾病各方面的情况。不仅包括如何诊断和治疗,还包括治疗带来的副作用,不良反应等情况。不能因为各种原因,如嫌麻烦,假公济私,报复等心理对患者进行隐瞒。但是,告知患者也要把握适度的原理,不能把危险夸大,让患者对这项治疗和手术产生恐惧的心里。最合适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疾病,治疗,副作用等情况十分了解,信任医生会尽最大的努力对其进行医治,不感到恐慌和害怕等。这就要求作为一名合格的医务人员,我们要对自己的本领和技术不断磨练,积极学习他人的优点长处,对自己在告知同意情况中遇到困难及时向同僚和上级进行汇报和请教
关于对安乐死的各种看法由来已久,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和态度,在中国安乐死仍然认为是不合法的一项诊疗活动。对于安乐死是否能完全遵照患者的独立的意愿进行,不是因为某些个人带着目的和企图进行的,这是一个法律上的难题。那么如果在国外,某位患者要求安乐死时,医生该如何做出选择,首先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给出了四种办法,包括替代患者判断,患者最佳利益,医疗代理人,预立医疗指示,根据每一种办法有不同的规定和策略。因而根据外国对安乐死的办法,我认为我们国家可以相应的借鉴和学习,以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目的,按照人民自己的意愿当家做主。最后,身为一名医生,我们在碰到临床上各种因为疾病折磨而迫切希望得到缓解,或者结束自己生命的病人,我们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帮助病人缓解痛苦。时间在流逝,社会在发展,不管以后在中国社会中安乐死是否合法化,我们都应该尽一位医护人员最大努力,帮助患者解决各种病痛。
《医事法》读后感(六):读《医事法》有感
略读《医事法》收获颇多。让我深刻体会到医事的繁琐,医事所涉及的方面也甚多。从《医事法》的起源开始到《医事法》的变迁,到《医事法》的未来以及与《医事法》相关方面都存在双面性,从不完善、模糊的开头到逐渐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体系,它都经受了漫长时间的检验。
在《医事法》的“实施章节”提到“如果人被指控犯错,医务人员也许会身陷囹圄、穷困潦倒或蒙受羞辱,或是同时遭遇不幸。”让我深刻感受到医务人员工作的如履薄冰,一不小心,我们这些医务人员就陷入了麻烦的医疗纠纷之中,甚至有时候,充满善意的医生意外成为无辜的受害者,例如2019年北京朝阳的伤医事件。勤勤恳恳的医生最终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其中所涉及的医疗纠纷足以毁掉含数十年辛茹苦培养的一位医学人才。读《医事法》之后,让我认识到即使医疗水平相对发达的今天,即使在2020年爆发新冠疫情之后,依然不会从根本上改变医患关系,甚至医疗效果越好,医患矛盾反而越大。中国科学院院士韩启德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谈到“我们要理清一个事实,医患矛盾不只是发生在中国,实际上,医患矛盾加深是全世界都普遍存在的现象,它的深层次原因恰恰是医学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虽然现在的医患关系依然紧张,但是任然存在无数前赴后继的人为解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的理想而奋斗献身。
在《医事法》的“医疗关系”一节提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医生也是人,也不例外。医生的职业是与人体打交道,而人体对于人的生存、爱情或是营生都至关重要。因此,涉及人体差错有可能影响深远、代价高昂。”这既承认了失误发生的在所难免,但是涉及人的的差错却会让失误者付出惨痛的代价。过去患者会全权交给医生,当然若是医生不负责任,可能就会对患者造成伤害,但多数情况下,医生感受到的是责任,而病人没有被迫做出决策的痛苦。我很赞同要更加广泛和深入开展医学科普,让百姓正确认识医生是什么、什么是医学能够解决的、什么是医学不能够解决的,降低对医生不切实际的期待,就是病人的同时,更是思想上认知的改变,这与《医事法》所说的 医学的诞生之初就一直带有浓厚的人文情怀,从来都不是简单的治病救人的观点相契合。
在《医事法》的“捐献与人体部位的所有权”一节提到“身体会将故事;重要的不是人体组织本身,而是人体组织所承载的信息。”这让我很惊叹现代医学是如此的先进,器官移植已经不是一件神秘不可知的事情,从法律承认器官捐献是合法有效的时候开始,许多患者也就迎来了被治愈的曙光。由于家庭的变故,母亲变得越来越多愁伤感,也多次透露出捐献自身器官去救助那些需要的病人的意愿。对于母亲的这种让生命以另一种方式延续的想法和勇气,我感到敬佩。若将人体或某一部位视为财产,能够放弃这种视为容纳灵魂容器的财产,这种举动是多么的无私慷慨。
我觉得读《医事法》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它最根本的价值取向永远都是“人的尊严”,从中你会懂得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我现在正在医学道路上艰难的摸索前行,让我怀着一颗更虔诚的心、更踏实的态度砥砺向前。
《医事法》读后感(七):读“同意权”有感
感觉法律与辩证法有相通之处,正方反方都有自己的正当理由,凡事没有绝对,只能就事论事。性虐恋者的行为伤害自己,而且不符合文化思想,法律有职责对其制止;拳击、滑雪虽然也有可能会伤害到自己,但是却被世人所接受,而且还有专门的比赛,赢者不仅可以获得物质上的奖励,他本身所展示的努力精神也被世人所推崇、歌唱。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做的决定,但是这个同意是否获得法律文化的认定却是要另当别论的。
但是如果是在医院,一个适格的成年人(意识清醒、能独立思考、为自己负责做决定的人)总体上可以对任何事项行使同意权,其对任何事项的拒绝都必须受到尊重,从1914年美国卡多佐法官在施伦多夫诉纽约医院协会的判决:“每一个具有健全心智的成年人都有决定如何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开始,各个国家也开始建立相关的同意权的法律条文和权利,比如一个适格的“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可以拒绝救命的输血治疗,但是如果是一个未成年的信徒,虽然他的父母拒绝为其输血治疗,但是对这个信徒来说最佳利益是输血以活着,可能他们一家人都拒绝输血,在法律上医院是应该为其输血的。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虽然他们是适格的成年人,可以为其做出相关决定,但是这个决定是否在社会上有效却是需要法院的辅助认同,法院具有最终解释权。
当然,不可能每一个不适格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医疗决定都由法院判断其所能获得最佳的利益进而作出决定,可以是患者在适格的时候预立的决定,比如某人在适格的时候找律师和医生交代如果自己得了老年痴呆后将不做任何医疗,而后他真的得了老年痴呆而且突发脑梗,此事虽然再通可能符合他的最佳利益能活的更久一点,但是从法律上其家属应签署拒绝医疗以保护该患者的同意权;可以是患者在适格时委任的医疗代理人,还以上述患者为例,如果他的医疗代理人是他老婆,此时她老婆也可拒绝医疗以尽早获得该患者遗产;还可以是法院,仍以该患者为例,此时他没有医疗代理人也没有预立的决定,他老婆是拒绝医疗的,但是法院认为符合该患者的最佳利益是做血管再通以延长寿命,故此时医疗机构应对其作出医疗处理。
同意某事并不等同于可以要求某事,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不作为”,但却是无权要求医生“作为”的。当然,医生该“作为”的时候就该“作为”,比如,某个医疗资源仅剩一个了,两位患者AB,B给了医生物质上的利益,该医生在给患者A沟通医疗计划方案时针对此医疗资源只讲缺点对优点却是略微提及,导致A签署拒绝同意书,事后A发现这个医疗资源其实是现今针对该病最为有效的,此时患者的同意是不真实的,该医生违背了各种职业规范和道德,是要受到1法律的处罚和道德的谴责的。相反,如果该医生在对A进行沟通时将利弊已经说的明明白白,此时A仍拒绝此资源,虽然事后A发现这个措施是目前最为有效地,A的这个同意是真实有效的,故医院可不对其提供该医疗资源。
总而言之,作为一名医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多站在患者的角度思考,尽量为其取得最大的利益,在与患者沟通时,平易近人阐明利弊,对患者所要做出的决定给予充分的尊重,做出医疗决策方案时取得患者的同意。
《医事法》读后感(八):读《医事法》有感
有幸阅读了由译林出版社出版的《医事法》一书,作者是查尔斯·福斯特,译者是刘文戈。本书是一部关于医疗行为与医疗法律关系的书籍。查尔斯·福斯特以宽广的视野,考察了主导者医事法的那些原则。堕胎、医疗过失、人体试验、安乐死、病患的隐私、身体器官的使用、医疗资源的分配等,都被作者纳入研究。作者揭示了位于报纸头条和法院判决背后的事实真相。
医学起源于宗教帮助,起源于人类对同族的怜悯之心。从医学诞生之初就一直带有浓厚的人文情怀,医学从来不仅仅是简单的治病救人,医生也从来不是治病的机器,在更多时候,医学更是一种精神与心灵的帮助与安慰。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关系趋向于利益化,医患关系也难免于此,在巨大利益诱惑下的医疗行为,其固有的侵袭性让公众越发明白那些传统的医学伦理原则似乎已经靠不住了,转而诉诸后果更为严肃和实用的法律问责和赔偿救济。因此,每一个人从生到死,都要无数次面临医疗问题。在法律进入医学的背景之下,无论作为医务人员还是患者,我们都应该明白自己享有的权力与该履行的义务是什么。作为医生,我们更加不能忘记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职责,不能忘记救死扶伤的大医精神。通过阅读《医事法》一书,了解医学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尽可能地避免掉入法律的制裁之中。正如书中所说:“法律的介入并不意味着医疗活动理应变得冷漠无情,医学的温情绝不应当远离。恰恰相反,医事法带给医学界的是比伦理规则更为明显的“触动”,一个个判例倒逼着封闭的医学界反思、改进,从另外一个维度捍卫了医学应有的人文关怀与利他精神。”
关于医疗资源的分配问题,是在人口急速上涨且各种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问题。疾病肆意发生,病痛不会选择对象,但拯救患者的医疗资源却难以平衡分配,我们又该如何决定谁应该得到何种医疗资源呢?在有限的医疗资源下,救治某人也意味着拒绝治疗另一个人。 医学上每一项新进步都伴随着新的伦理困境。书中提到,每天大约40000名儿童死于饥饿,另有数万人死于疟疾或是其他经饮用水传染的疾病,而西方国家几台老年人的心脏移植手术的费用,就足以让以上所有人免受死亡威胁。可见在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之下,医疗资源的分配更难以平衡。那么,难道贫穷的人就该死去吗?难道只有生活在经济、医疗资源充足的地方的人才能选择保护自己的健康吗?这违背了患者的健康保护法吗?我想在现实之下,我们都没有明确的答案。不仅仅是医疗资源欠缺地区的患者对此深感绝望与恐惧,法律工作者、医疗工作者也很无奈。也或许“差别待遇本身并不一定违法,它源自人的本能。法律指视要求差别待遇应当公开透明,有理有据。”就是这些问题的解答了吧。
我们一贯认为的自己的身体是由自己掌控的,但是在医学与法律中,这样子是合乎法律的吗?我们在社会这个整体中,我们的身体是独立的吗?是完全属于自己的吗?那么死去时的尸体呢,又该属于谁?在医学技术的发展下,救人方式已不仅仅是“坏了就修”,很多时候我们也可以“坏了就换”,也就是所谓的“移植”。在该医学背景下,我们的身体各组织与器官,都成了一笔隐形的财富,我们很难避免被“商品化”。因此,很多司法管辖区都禁止人体器官和人体衍生物的商业交易。关于这一点,国际共识体现为欧洲委员会制定的《欧洲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第21条,其中规定:“人体及人体部位不得被用作营利目的。”但是,在很多司法管辖区,妓女可以合法卖淫。为什么她不能为了生产救命的血液制品而卖血呢?为什么不能把自己变成“血液农场”,如牲口产奶那样卖自己的血获利?法律没有权力阻止我选择每天晚上喝得烂醉,把自己的肾脏沉浸在杜松子酒里,却为什么要组织我做一些有利可图且有益于社会的事情?关于人体部位的所有权问题,本书给出了很多很好的案例,可以让我们看到将人体部位视作财产可能导致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同时存在与生者和死者的情形。我们已经看到,如果有助于得到正确的答案,法律会秉持实用主义而乐见它们被称作“财产”。但在某些案例中,确实无必要要着手使用财产的话语来保护那些亟须保护的利益。因此,重要的不是人体组织本身,而是人体组织所承载的信息。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事情,法律也不例外,我们对于不同的事情,都应充分考虑各因素,法律,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给了一个严于道德的框架。
相比国外,我国医事法研究起步较晚,我国传统医学教育忽视了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的培养,无论是对病患的人文关怀还是最基础的法律意识都显得如此淡薄。我国医事法领域尚处于创始阶段,国内医事法学领域专著大多以教材为主,相关译著也较为稀缺。此书将医事法领域原本晦涩的专业问题论述得深入浅出,语言生动平实,举重若轻。无论是医事法初学者还是理论研究者,甚至包括医务工作者在内的广大读者,都值得一读。
《医事法》读后感(九):王岳:打破医事法理论与实践的壁垒
(此为本书序言,原序无标题) 王岳/文
回溯医学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其最早起源于宗教帮助,起源于人类对同族的怜悯之心,从医学诞生之初就一直带有浓厚的人文情怀,从来不仅仅是简单的治病救人。然而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医者从以“精神支持”为主的帮助者变为以“治病救人”为主的帮助者。在一次次医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中,医者越发获得成功的惊喜与战胜病魔的自信,而其专断地位也越发明显。医疗服务有别于一般的民商事服务,主要在于医师对患者拥有一种“专家权力”。美国学者约翰·弗伦奇认为,“权力”就是让别人听你的话,所以除了我们熟知的国家机器拥有的公权力,还有另外四种权力,其中专家群体拥有的便是“专家权力”。法律往往会更关注弱势一方,这样才可能最终实现公平目标。正是由于医方所处的专家优势地位,使得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实施都往往会将天平更向患者一方倾斜。
一直以来医疗行业堪比一个独立王国,自己制定自己的游戏规则。法律很少介入医疗行业事务,法官也自然都很尊敬医师。医师等医务人员都是尊重艺术、科学,拥有重要技能的专业人员。一般来讲,公众十分信任这一学科,医师对患者也怀着老师般的尊重,这就自然意味着医务人员不是昂贵和具有潜在破坏性的诉讼的对象。所以法官也一直在很大程度上允许医师们设置自己的行业标准,进行集体专业评估,只要标准能被同伴广泛接受。这样的方式也许不能使标准设在很高的水平上,可能仅仅是可以容忍的最低程度。然而,巨大利益诱惑下的医疗行为,其固有的侵袭性让公众越发明白那些传统的医学伦理原则似乎已经靠不住了,转而诉诸后果更为严肃和实用的法律问责和赔偿救济。公众希望那些医疗行为施于自己时,作为基本权利的生命健康能得到妥当安排与保障,各种医疗专断行为都能受到法律的管控,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受到伤害可以获得法律救济和赔偿。医事法由此在世界范围内开始兴起,但法律的介入并不意味着医疗活动理应变得冷漠无情,医学的温情绝不应当远离。恰恰相反,医事法带给医学界的是比伦理规则更为明显的“触动”,一个个判例倒逼着封闭的医学界反思、改进,从另外一个维度捍卫了医学应有的人文关怀与利他精神。
在本书的第一章,作者在介绍医事法的“起源与变迁”时就告诉读者,欧美医事法的发展总体上呈现出从传统医学主导立场向司法主导立场的转变。医事法诞生之前的医疗行业领域一直被行业自律规则所支配,那时的医师是被神圣化了的,人们对这一行业十分信任。即便是在法院之上,法官也会因为自身与医疗服务行业从业者之间所具有的专业知识鸿沟,因为医生职业定位的神圣化,抑或是因为某些法官对自己职业的“居安思危”的多虑,而表现出“畏首畏尾”的情绪。这一点在欧美国家一直持续到法院面对医疗纠纷被“博勒姆标准”所支配的时代。然而,这样的事实恰恰违反了法学最基本的原则: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医事法诞生之后,“博勒姆标准”带给法院的影响依然存在,只不过经历了“后撤”和回到本应属于它的正确位置的过程。
相比国外,我国医事法研究起步较晚,特别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传统医学教育忽视了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的培养,无论是对病患的人文关怀还是最基础的法律意识都显得如此淡薄。随着医患冲突日趋尖锐,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研究视野从传统法学、医学领域中分离出来,转向人文医学以及医事法领域潜心耕耘,对相关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究,从而激起了医学与法学更加深度的融合。我国医事法领域尚处于创始阶段,国内医事法学领域专著大多以教材为主,相关译著也较为稀缺。
“牛津通识读本”向来被誉为真正的“大家小书”,本书作为其中之一,对学者进行比较法研究、读者扩展医事法知识具有重要价值。全书讨论了医事法的基本原理以及长期以来备受学者关注的核心问题,如医事法的起源与变迁、生育权利、堕胎争议、胚胎及胎儿的法律地位、病患隐私权与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医疗过失、人体试验、医疗资源的分配等。除此之外,本书还涉及一些颇具争议的医事法前沿问题,如脑死亡标准、预立医疗指示、器官移植、安乐死、基因技术等问题。借助译者深厚的语言功底,中文版将医事法领域原本晦涩的专业问题论述得深入浅出,语言生动平实,举重若轻。无论是医事法初学者还是理论研究者,甚至包括医务工作者在内的广大读者,都值得一读。全书虽然篇幅不大,却引用大量英美法上的经典判例辅助论证,打破了医事法理论与实践的壁垒,成为此书最大的亮点之一,为学者从事实证研究提供新思路、新方法,也为我们今后研究相关问题储备了大量案例素材。
医事法的未来会如何?作者在最后一章中,既提出了对医事法循序渐进发展的乐观心态,也对医学界在未来被“技术宅”所支配表示出一定的担忧,并寄希望于培养不会被复杂的医学专业知识所吓倒的专业法官,来解决“博勒姆标准”的滥用问题。医事法的未来毫无疑问仍要面对无边无际的新问题,所要解决的事项也会随着医学的发展而变化,然而不变的是医事法要不断地面对关于医学生命价值的争议,所讨论的问题永远不过是“人类的尊严”,这也是医事法最根本的价值取向。因此,如作者所说,让医事法循序渐进地发展也未尝不可,“新问题不过是老问题的变种”。不过,无论在我国还是在欧美国家,医事法对医疗行业的监管都没有达到理想状态,或者说医事法的实证发展一直没有追上医学发展的脚步,如何提高医事法发展效率也是医事法学人需要思考的问题。特别将此书推荐给那些从事医事法研究与教学的人士,读后定会有所裨益。 2020年5月5日
王岳,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