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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读后感锦集

2020-12-14 02:31:50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美国最高法院》读后感锦集

  《美国最高法院》是一本由[美国] 格林豪斯著作,译林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2.00,页数:29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美国最高法院》精选点评:

  ●序言值得看。

  ●最高法院有两个关键特征:1.马歇尔判决奠定了其诠释宪法的最高地位;2.自由选择案件的权力使其跳出普通司法审判层级序列,而专注于某些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案件

  ●配着PBS2007年出的纪录片《最高法院》一块看的

  ●立法 司法 行政 三权分立。要把权力关在权力的的笼子里,只有相互制衡,靠法律才能真正的为人民发声。包括书中所提的最高法院与民间舆论的关系,最高法院在判案时还要考虑这件案件对于以后社会的影响,究竟该如何去合理的维护司法的权威,维护宪法的尊严是他们的职责所在。相比之下,某国修改宪法实属…没错 我说的就是朝鲜。

  ●讲述相对生动,不过也的确只是通识读物

  ●没看过感觉不用看

  ●不错的入门书籍

  ●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和联席大法官,司法最高代表。

  ●结合前几天看完的《异见时刻》,有些问题就打通了!

  ●每次看美国最高法院的文献都能有新的启发~

  《美国最高法院》读后感(一):《美国最高法院》:法治进程知多少

  阅读美国历史,除不断更迭的总统、争论不休的国会两院外,不那么引人注目但在特定节点总能起着关键作用的,恐怕就是美国最高法院。不过,相比总统大选、国会立法的具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虽广为人知但其权限、运行机制、法官任期,对多数人来说可能仍是个谜,更何况,最高法院本身就很“低调”,大法官们从不轻易露面,媒体的聚光灯下,很难照见他们的身影。 即便如此,丝毫不妨碍读者对它抱有浓厚的兴趣,而作家、美国法律记者琳达·格林豪斯的《美国最高法院》,不失为有益的向导。在这本书中,格林豪斯带领读者回到美国建国伊始,审视最高法院如何从一纸公文变为现实,如何在与政府的行政分支、立法分支的不断对抗中定义自己,同时也定义政府,乃至美国政治。同时,这样一部简约的最高法院历史,浓缩了美国民主社会的发展史。 如今以“三权分立,制约平衡”为政治学家称道的美国政治架构,其实远非一蹴而就的成果,至少最高法院,它在宪法中仅有“联邦司法权,由一所最高法院和国会因时设立的下级法院行使”这短短的一句话,但其“权限的实际适用范围”,仍然不明确,更为难的是,它没有可供效法的先例。但司法独立的念头以及由此展开的不竭努力,显然孕育了其后来的发展,并有助于维护自身作为政府三大分支之一的权威,而非沦为行政分支或立法分支的传声筒。 严格说来,建国伊始的最高法院,地位远在行政分支和立法分支之下,它们在彼此的斗争中试图划定各自的权限,而从这种斗争中受益的最高法院,地位逐步上升,最终成了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的象征。简述起来颇为容易,但其中的曲折进程有目共睹。毕竟,三大分支之间的关系“会周期性地恶化,一开始是失衡,之后则可能以权力斗争的形式表现出来”,不过,不能否认的是,它们也存在共识与合作,以及相互尊重。 当代读者对最高法院的印象,或许凝聚在几个时常出现在各类文献中的所谓“大案”,它们或多或少形塑了美国历史,比方说“罗伊诉韦德案”(或“罗伊案”)、“华盛顿州诉格拉克斯伯格案”,并相应地在堕胎、安乐死,以及平权、同性婚姻合法化等方面,给出了来自司法领域的最高声音,尽管这些声音并非所有人都支持。 当然,最高法院并非毫无争议,这方面,它跟总统和国会的命运相仿。除权限的范围之外,宪法解释方面,也存在灵活解释和按照字面意思解释的论辩,大法官终身制,同样遭到美国民众(包括但不局限于从政人士)的质疑。尽管如此,已经建立的规则,往往不容易打破,何况是运转良好的制度。无论是在保障人权,还是在废除奴隶制上,抑或是推动法治进程上,最高法院,都当之无愧地履行了自己的责任。 美国是个多元化的社会,这句老生常谈的话并非空洞的语言游戏,它在政治竞技场里表现得尤其明显。民主党与共和党、保守派与自由主义者、无神论者与宗教信徒、白人至上主义者与激进的民权运动领袖,他们之间的某些争端,不时会撕裂美国。但可喜的是,他们的声音(有些合情合理,有些不讲道理)大多能自由地发出,并在设置好一整套规则的政治游戏中(在遵循宪法与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博弈、谈判,妥协,法治进程的核心,或许莫过于此。

  《美国最高法院》读后感(二):一点感想

  

前阵子恰逢金斯伯格大法官去世,朋友圈里刮起了一阵悼念的风潮,各种相关文章一时间占据了整个屏幕,然而老实的说,我并不知道她是谁,各种爆款文章既没有引起我的兴趣,也并没有让我对她产生更多的关心,甚至我怀疑各位爆款文章的作者、各位积极转发的朋友有几位对美国最高法院、对最高法院法官、对金斯伯格有多么深刻的了解和认识。所以当译者在序言中说,在一次活动中有人可以对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人如数家珍,有人追问他某位法官的传记什么时候能够出版并表示他们班上无论男女都很喜欢这位法官,我虽然相信有些博学且优秀的人的确可以做到这一点,但我同时也相信这样的人并不会很多。

美国最高法院在中国似乎有一些被”神化“了,它似乎被看作了铁肩担道义的英雄,凭借一己之力维护了美国的政治制度,成为公平与正义的图腾,在曾经那个资讯不够发达的年代,在对司法现实失望的映衬下,有这样的一种想象似乎情有可原,但历史已经进步了,如果还是以这种片面的观点去美化美国最高法院,那可真的就是一种幼稚病了。

并不是说最高法院不好,事实上很多事情都难以简单的进行”好与不好“的二分评价,但在评价之前,尽可能多的、全面的了解将要评价的对象才是一种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评价美国最高法院之前,你读过几本书、几篇论文、几个案子?你是否了解它的审案流程和办案思路?是否清楚前后的瓜葛与事后的评价?如果没有一个认真的态度、踏实的努力、知识的积累,就对这么一个庞然大物贸然的指手画脚,是否是过于自信了呢?

但如果这样,学习的成本就太高了,最高法院做出了那么多有影响力的判决,哪怕是了解这些判决都让人目不暇接,哪有余力再做更深的扩展阅读。所以一本简单的小册子是必须的,但限于篇幅小册子只能点到即止,或者是当作一块敲门砖,告诉你继续走下去的路径。因此这本书最大的贡献或许在于书后所列的丰富的参考文献,若真的有志于对美国最高法院做一个真实客观的了解,那么这些拓展阅读的文献将会为读者提供一片尽情遨游的大海。至于本书的内容,应该是非常的“通识”了,是一本合格的入门读物,但如果已经有所了解的话,那么可能也提供不了更多的知识。译者在序言中对每一章的内容进行了概括,有不少是用问句的形式表达的,例如对民意是如何辨识的?为什么坚持终身制?等等。如果想要更好的回答这些问题,恐怕还是要做更多的阅读和思考才行。

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们为什么要去了解美国的最高法院?译者说,甚至美国人自己都不够了解,中国的追捧似乎有点墙内开花墙外香的感觉。美国的司法制度不足以为我国提供借鉴,美国的判例也不足以作为我们裁判的依据,甚至美国法官对法律、对司法的理解也难以为中国法官所接受。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好像也很少有人专门以美国的最高法院作为研究对象,顶多以若干个判例作为研究的支撑。这个问题似乎可以给出无数种回答,但哪种更有说服力谁也不知道。但无论如何,能够对这个世界能多点了解总是更好的吧。

  《美国最高法院》读后感(三):三小时了解美国最高法院

  感谢网友知道我今年申请法学院向我推荐了这本,读完之后感觉作者不愧是法学院出身的媒体人,能够以简明扼要的语言(人话)介绍美国最高法院的来龙去脉和相关知识。本书一共290页,但是中英文版本都在一本册子里,读完中文大概需要三小时。接着再读英文版就不会太晕头转向。

关键词: 初审法院:Trial Court 上诉法院:Appelate Court Each state has its own system and each state court system has a trial court level and two levels of appelate review. 巡回法院:Circuit (建院之初有3个,目前有13个) 国会:Congress 参政两院:the Senate,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紧迫利益 知识摘抄: 最高法院很多年来一直在解释“案件”和“讼争”的含义。最初,最高法院拒绝出具咨询意见。法院要求,必须存在对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际纠纷,这个纠纷必须具备“可裁决性”,而不是基于某些事件假设出的情境。符合“案件和讼争”要求的关键,在于原告方必须具备起诉权,这包括三个要素。 首先,提起诉讼一方必须已受到实质损害,或即将遭到损害——并非假设的损害,而且必须有具体的损害内容——必须是个体的,而不是与作为整体的人群共同遭受的。(这个要求取消了多数形式的“纳税人起诉权”;当人们对某项政策不满,或相信这个政策违宪时,无权单纯凭借“纳税人身份”提起诉讼。) 第二,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导致损害是由于违法行为或不作为。 第三,损害必须是法院切实能够提供救济的。 这三个要求常被提炼浓缩为:“实际损害、因果关系和可救济性。” (第二章:最高法院如何运转)罗伯茨在开场陈述中说,与政策制定者不同的是,法官应受先例约束,并对自己的角色保持“适度谦卑”。他告诉参议员们:“法官就像裁判。裁判不会制定规则,但要适用规则。”(第三章:大法官)尽管总统和参议员们高度重视最高法院的提名环节,被提名人上任后的表现,还是时常出人意料。政治学家把这种现象称做“意识形态转向”(ideology shift),认为这样的情况很常见——甚或已成定律,而不止是例外,有些大法官不止一次地发生意识形态转向。 ……罗伯特·杰克逊担任富兰克林·罗斯福麾下的司法部长时,曾认真观察过最高法院的人事变化。1941年,他在自己被任命为大法官前出版的《为司法至上而斗争》一书中,就此问题发表了看法。在书中,他问道:“为什么最高法院对被任命者的影响,要远大于被任命者对最高法院的影响?”事实上,杰克逊本人的立场也是在最高法院发生转变的。(第三章:大法官)不认同一位法官的司法行为,并不是正当的弹劾理由。(第三章:大法官)对终身任职制的批评,也许一直都不会被公众关注到。但是,它提出了司法独立究竟得靠什么保障这一发人深省的问题:是仅仅靠纸面上的规定,还是靠人民对法院寄予厚望、法院又以公允裁判维系这种信任的国家文化?(第三章:大法官)在投票结果比较接近、多数方的立场可能不太牢固的案件中,相当常见的是,负责指派的大法官——无论他是首席大法官还是联席大法官——会把撰写多数方意见的任务,分派给多数方中立场最不坚定的大法官。分派者希望这位立场摇摆的大法官,能够通过阐释多数方的判决理由来说服自己,进而避免出现最糟糕的结果,即某位大法官被异议方更有说服力的意见所吸引,转投另一方阵营。 尽管如此,上述情况还是偶尔发生。(第四章:首席大法官)2009年1月,奥巴马总统上任后签署生效的第一部法案,就是《莉莉·莱德贝特公平薪酬法》,这部法律推翻了最高法院2007年在一起就业歧视案中的判决。“莉莉·莱德贝特事件”生动说明了最高法院的判决能把一项议题既推上国家的法律议程,又推上政治议程。(第六章:最高法院与立法、行政分支)詹姆斯麦迪逊《联邦论》: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界限:新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很少且有明确的规定;各州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很多但没有明确规定。(第六章:最高法院与立法、行政分支)杰克逊大法官将总统可能实施的行为分为三类,他将之描述为“对某些现实情形某种过于简化的分类,在这些情形下,总统本人可能会质疑、他人也可能会挑战总统的权力”。首先,“当总统按照国会明确或隐含的授权行事时,他的权限处于最大化状态,既包括他自身拥有的一切权利,还加上了国会所能委托的一切权力。”第二,杰克逊大法官将“总统在国会既未授予也未拒绝授予权力的情形下行事”界定为“模糊区域”,在此,总统“只能依靠自己的独立权力”,这种依靠是否合法,“很可能取决于事态的紧急程度和当时不可预知的情形,而不是抽象的法学理论”。最后,“当总统采取的措施违背了国会明确或隐含的意思时,他的权力就处于最小化状态。”(第六章:最高法院与立法、行政分支)法官们,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都活在现实世界里,他们的感知将如何影响自己的判断?更具体来说,最高法院与公众有着怎样的关系? 大法官们本身对此也有话说。“我们法院的判决能否产生力量,取决于公众的信心和信任。”奥康纳大法官在一场名为“作为司法平等的维度之一的公众信任”的演讲中说道。她解释说:“我们没有执行判决的常备军,对于这些判决的正确性,我们仰仗公众的信心。所以,我们必须留意民意和公众对司法制度的态度,我们也必须尽力构建和维系这种信任。” 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曾说,如果法官不受民意洪流的影响,将“的确非同寻常”。“法官只要是正常人,都和其他职业的人一样,终究会受民意的影响。” (第七章:最高法院与民意)完整罗列世界各国宪法法院法官的任期将超出本书范畴,上述例子已可表明,其他国家并不打算套用美国模式,推行法官终身任职制。美国法官,甚至是下级法院法官的遴选过程中,都会发生“确认大战”(confirmation battles),并非巧合的是,这种情况在其他国家基本上见不到。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各国遴选、确认法官的规则有所不同。例如,在德国,确认法官需要议会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这样的规则要求遴选程序从启动伊始,就必须达成有效的政治妥协。但是,通过任期限制实现的定期轮换,可以避免某一阶段的执政党过久地控制司法系统,进而降低斗争的激烈程度。(第八章:最高法院与世界)

  “不认同以为法官的司法行为,并不是正当的弹劾理由。” “”诸如此类对司法独立性的坚持和言论自由权的坚持,体现在美国司法体制以及民主宪政的方方面面中。读完这册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和现状有了大体上的认识。这本书里面引用了很多书籍和文章,包括《为司法至上而斗争》、《司法过程的性质》、《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等等。最后也介绍了很多延伸读物,我准备按图索骥找来看看。

  我国人民总爱说美国是个年轻国家,但在当代国家体系意义上来讲我认为它是一个资历最老、体制和体系经历过最多scrutiny的国家。相对而言“新中国”的司法体系自建立之初到现在,就没得到成长所必须的辩论和发展,到现在还是个小baby,以至于我国的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2017年还能说出“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这种话。为了维护派对的领导,司法的主要功能也不是维系社会公义,而是不顾一切地派对保驾护航。

  《美国最高法院》读后感(四):林达:法治国家的思想者象征

  序言

  林达/文

  记得有一次朋友来聚会。我想起“美国人大多不认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说法,历史上的大法官,大概就更不认识了。我想测试下,就举起书里一张穿西装的照片,遮了名字,开玩笑地问:“这是谁?”我立即得到了毫不迟疑的答案:“厄尔•沃伦!”我特别奇怪,问他们为什么都认识这个人。一个朋友告诉我,在他们年轻时候,南方几个州的路边广告牌上,到处都是沃伦大法官的照片,大大的头像,下面写着:“弹劾厄尔•沃伦!(IMPEACH EARL WARREN!)”

  我惊讶得说不出话来。

  在这本《美国最高法院》里,提到了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时期,沃伦法院的一系列裁决,推动了南方的民权运动,并且引起争议。有了南方当时汹涌民意的真实故事做注脚,我觉得这实在太生动了。

  什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生命力?我想,它是法治国家的一个思想者象征,它是一个庞大国家身躯中,思考着的头脑。

  联邦最高法院对一系列“地标案件”的裁决历程,就是一个大国如何循法理逻辑运作,如何从历史中一步步有逻辑地走过来、向前去的历程。哪怕有弯路,但是,一个国家的轨迹是不是有法治的逻辑、是否逻辑清楚,是一个重要的现代标志。

  这样一个有意思而极关键的美国政府机构,要了解它,第一步就是了解它的基本来龙去脉和概况细节。“牛津通识读本”里的这本小册子是首选。它不仅是一本入门的基础读物,作者格林豪斯更是一位几十年的最高法院专家。她在吃透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作用、与其他分支的关系、如何和美国社会互动等等后,再深入浅出地在介绍中融入自己的见解,令读者的阅读收获,远在一般性的泛泛了解之上。译者何帆,更是以法官和司法研究者的双重身份,在翻译本书的同时,为中国读者作了详尽的专业注释,使得本书的实质内容更为丰富。

  美国的起源是英国殖民地,它是欧洲文明的延续。美国之前,欧洲多国已经上演了无数王朝更迭戏剧,这个漫长岁月的古代历程,从历史进步角度去看,经常是原地团团转:只是一个宫廷阴谋连接下一个宫廷阴谋。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学者们已经开始寻求一条王朝治乱循环的破解之路,然而,权谋权术仗着权力,顽强抵御破解。千年重复上演的权力争夺故事,拍成电影可以很刺激好看,令社会进展缓慢或止步不前的事实,又着实令人沮丧。

  相对于当时的全球“古代环境”,乾隆年间的美国制宪会议是一个清晰的现代制度设计,是一个首创。当然,也不可能是完美的。建国者们虽然想到需要一个联邦层面的司法分支,却并没有给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今天的功能。大法官们正是通过思考,给自己逐步定位。

  最高法院只有九名大法官,并无执法力量,即便是联邦法的执法队伍,美国法警局(USMS),其实也归在行政分支手下。两百年来,随国家的地域、能力的急速扩展,立法、行政分支也水涨船高,日益权大势大;立法、行政分支,也有过对最高法院地位的不满;它们对大法官们的裁决,更是经常不以为然甚至愤愤然,三大分支在各种历史的磕磕碰碰之中。

  但是纵观历史,最后,立法、行政两大分支,都没有以自己强大的实力和势力去摧毁这个制度构架。回顾历史,还是令人感叹:从总体上说,立法、行政两大分支,还是协助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制约自己(总统、国会)的特殊司法地位,也就是协助确立了这个国家根深蒂固的宪政法治文化。

  我一直觉得,公开大法官裁决的正方和反方意见、记录在案,是一个特别明智的决定。本书作者告诉大家,这样的做法并非理所当然,一些国家建立了宪法法院,却不容许公布反方意见。当一个人思考的时候,会从不同角度去权衡;大法官的正反两方意见书放在一起,正是看一个超级大脑的逻辑思辨过程。公开正反意见的设置,令国家在历史回顾的时候,看到逻辑的运行,即便是走错一段,也可以看到:当初是在怎样的思考下,才发生了历史偏差;法律文本和思维方式又有过怎样的陷阱。

  例如1896年有关种族隔离著名的“普莱希案(Plessy v. Fergusson)”,南方州的律师强调了“分离且平等”的“平等”二字,以黑人和白人“平等”地各自拥有自己的设施,掩盖种族隔离的不平等实质。当时的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接受了这样的“平等”法律逻辑。这个案子是7:1的裁决,支持了南方各州的种族隔离地方法。只有来自肯塔基州的哈兰大法官(John Marshall Harlan),独自写下了长篇反对意见。也许正因为他来自南方,深知南方状况、能够预见种族隔离的种种恶果。虽然他的一票反对并没有起作用,但是,他的反对意见如同一粒种子,逐渐发芽、生长,终于在1954年破除种族隔离的“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取得收获。哈兰大法官几十年前的反对意见,成为布朗案审理和裁决中的一个有力背书。

  当然,我们站在今天的立场上,很容易批评和评判大法官在历史上的失误。也有一些案例,当我们回顾的时候,其实已经不能真正复原当年大法官们所处的社会场景。许多关键案件,又和社会的背景条件密切相连。站在风平浪静的今天,我们很容易在无意中,简化当年的社会动荡冲突,也就无法理解当年大法官们判断权衡的困难。今天的批评,也有了“站着说话不腰疼”的额外轻松。简化有是非分明的扼要有力,但是再次面对复杂现实,却又少了一份可借鉴的历史教训。

  裁决经常是复杂的。法律并非人们想象的一清二白、令行禁止,可以轻松对症下药。两百多年前的宪法,随时代演进,不断以修正案补充,也仍然是挈领提纲的大原则。法律需要面对千变万化的现实、突飞猛进的时代变迁。法律所保障的权利:个人权利与个人权利之间,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都会有冲突。所以,即便有法律,也经常没有一个可以简单判定的清楚答案。更多情况下,这是一个权衡过程。

  往“大”里说,是自由为先还是平等为先?多大的自由才是适度的?又如何在差异中寻求平等?如何在不同的自由要求、不同的平等要求中间权衡?当概念变成生活中的矛盾冲突,权衡常常很困难。再说,要是不困难的案子,也就不进联邦最高法院了。这是九名大法官经常作出5:4裁决的原因。经常,这不意味着裁决的“对与错”,它只是切入的角度、权衡的侧重不同。

  要论“对错”,大法官当然也会错的。他们只是站在更不受政治和利益干扰、更超越的位置上作法律判断。但是,大法官也同样是身处历史局限中的人。

  拉开历史距离,回头去看所有裁决的正反意见争论,一个国家的历史轨迹也就清晰地显现出来,它呈现一个国家各方面的观念演进:如种族问题,如何从奴隶制、种族隔离,到民权运动、平权法案、平权法案和多元化的关系,又如何引发各种争论、各方的理由又是什么。公开正反意见的历史记录,不仅令各方思考线索清晰,也使得民众可以通过案例回顾,理解自己国家在每一个历史节点,纠结在哪里,对在哪里,又错在哪里。社会因此走向成熟。

  看几个案子,和看各专题案例的集合、看各专题在同一个时间点到达的位置、看顺着时间推进的专题和整体演变,感受完全不同。联邦最高法院的地标案件是一幅长卷,是一部有逻辑的社会史、政治史和法律思想史。它使得弯路和倒退,都没有白白支付代价,进步就相对坚实。

  司法之外的行政和立法两大分支,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脱离选民利益的权力考量和政治派别行为,总统更可能有为所欲为的冲动。相对而言,司法分支是一个孤独的另类存在,每一年,联邦最高法院选出对社会最具影响的近百个案例,以宪法为准绳,依法理推演,与政治无涉地作出裁决。一个个社会重大议题的判例,有逻辑地肯定和推动社会进步。令国家和社会,哪怕在惊涛骇浪中,也有一个更冷静的头脑在审视和思考,以努力挣脱政治漩涡,为取得实质进步竖立路标。

  但是,这种进步的“推动”又是以一种似乎“被动”的方式进行的。大法官们并不主张按照自己对“进步”的理解,去过于积极地推动社会创新。正是这条界线,划开了一个危险地带:他们竭力不进入“卷入政治”的雷区,这是他们权威的来源。唯在确认某判例按照宪法,是历史性误判的情况下,才会主张推翻前例。否则,他们会尽可能恪守司法行规、尊重判例,以看似非常保守的方式,维护社会在宪法范围内运行。它的理想状态是水流向前,却波澜不惊。但在现实中,要如此平衡,却非常非常不容易。

  以联邦最高法院为核心的法治文化一旦形成,看上去手无缚鸡之力的九位大法官,就有了无形力量。自此,行政、立法两大分支和联邦最高法院的矛盾、冲突,尤其是总统对裁决的各种怒火和不服,只能在合法范围内表达和抗争,而不必担心,总统会采取违法方式对抗。再狂妄的总统也有这个基本常识:联邦法庭裁决之下,如果必要,隶属总统行政分支的法警局,会向总统执法。制度设定,会及时启动。哪怕总统高为三军总指挥,也只能服法。并不是法官比总统大,而是法律和法治下的制度程序,高于所有政府官员的政治权力。大法官们正是以相对独立的姿态、专业的法律诠释、睿智的法学思想,来赢得和维持最高法院的信誉。

  最高法院的裁决不是抽象理论,而是实实在在地进入民众生活。所以,在社会观念对立的时候,联邦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也成为社会焦虑的汇聚点。大法官们的观念差异,对法的理解不同,会对社会的某个时间段,带来深刻影响。假设当年在“普莱希案”中,哈兰大法官对宪法的理解,能够被多数大法官接受,南方州的各色种族隔离就不会发生,南方历史和美国历史都可能改写,族裔冲突或许依然难以避免,但冲突的历史和现状,都可能和缓很多。

  因此人们会想,既然联邦法官、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是人,也有观念差异,为什么不认定一个和我的观念更接近的法官和大法官呢?虽然,法官们也经常中途改变自己的观念,但是,他们当然也可能维持自己的观念倾向。因此,民众很自然无法摆脱自己的焦虑。

  这也可以解释,联邦最高法院在民众观念强烈对立时期的低民调率。因为不论是哪个方向的裁决,都会“得罪”一大批与裁决的观念倾向相反的民众。这样的焦虑其实并非今天才有,例如,回看书中提到的最著名案件,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大家的目光自然落在马歇尔大法官如何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上,而常常不会进一步细想:此案正是来自两党对联邦法官的“午夜任命”和“反任命”冲突。也就是说,两百多年前,不同立场的双方民众,其实已经有了类似于今天对司法的焦虑。

  所以,社会焦虑和反映到政治层面的冲突,都是难以避免的。反观历史,美国一路走来,风平浪静的年代是极少数,社会矛盾、尖锐冲突却是此起彼伏。因此,拉开历史的长度去看,也可以看到较为乐观的一面:民众焦虑的司法裁定中的观念侧重,虽然会带来一些历史弯路,从长远去看,还是会达到一个总体平衡。每个时代各不相同的政治风浪,并不能改变联邦最高法院两百年来的恒定特质。

  看上去是一个奇怪关系:依据宪法,一个普通法界人士,经总统提名、参议院多数通过,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而他一旦宣誓成为大法官,他就抽象为法的象征。他不会听命于送他进入这个位置的两大分支权力,他只听命于他所理解的法的精神、法的理论、法律实践积累的经验和逻辑。这也同样成为法治文化的一个基本常识。

  所以,大法官终身制虽然备受争议,也并非没有作一定程度改革的空间,但它的优点也显而易见。行政分支官员们、立法分支的议员们,相对更容易被自己的选民绑架,可能有违心的观念偏离、有虚张声势的宣言。唯大法官们只需面对宪法,一旦进入最高法院,他们不需要争取选民,也不再需要官员认定、不需要任何人。他们只在意自己在历史中留下的印记。

  回到沃伦大法官的故事。最后的结果是:今天,沃伦法院成为一个重要的历史里程碑,而当年种族隔离的南方,早已不再。这是我对联邦最高法院有无尽好奇心的原因,也是从长远去看,会对最高法院相对乐观的原因。今日喧哗,可能只是一时昙花,制度的生命力,在绵长历史中。

  这也是我非常喜欢这本书的原因。

  (此为本书序言,原序无标题)

  林达

  1952年出生在上海,1978年进入大学。现居美国。作品有“近距离看美国”系列,以及《带一本书去巴黎》《西班牙旅行笔记》等。译著有《汉娜的手提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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