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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动的逻辑》读后感精选10篇

2022-04-04 03:03:43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集体行动的逻辑》读后感精选10篇

  《集体行动的逻辑》是一本由曼瑟尔·奥尔森著作,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8.00元,页数:225,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集体行动的逻辑》读后感(一):先生何以教我

  照例又是布置的作业才会写一个读后感,习惯还是要改改。

  《集体行动的逻辑》读后感

  奥尔森此书最大的贡献在于强调了对宏观问题的分析始终要归于微观主体的理性行为,从而将经济学带回了理性分析的道路,而不是将微观主体的行为选择简单地归根于形而上的先天偏好或本能(如传统理论仅仅假设人们会自动聚集在一起,而没有意识到人们聚集后通过联盟能够创造更多的收益,私人理性是主导联盟行为的关键)等。奥尔森提出了一个分析集体行为的思路,可视为之后合作博弈发展的曙光。

  文章首先界定了研究的对象是集团及其行为:集团一词意味着一些有共同利益的人;集体行为的目的在于提供集体物品。传统的理论认为无处不在的私人组织和集团暗示着人类有一种“聚在一起与其他人群对抗的本能”。但却不能就这一本能提出合适的解释。奥尔森通过对私人成本、私人收益及公共收益的定义及分析,指出个人加入集团的目的在于获取集团的部分利益,而其收益又要受到个人成本的约束,因此个人的效用是集团效用、个人所占比例、成本的函数。如果个人提供集体物品的成本小于其获得的集体效用,个人将不会提供计提物品,而如果个人提供集体物品的成本大于其获得的集体效用时,个人提供的集体物品可能仍将小于最优的集体物品供给数量。这一分析事实上将宏观行为与微观理性相结合,为所谓的中观经济学奠定了基础。

  在这个分析框架下,奥尔森注意到了市场集团与非市场集团行为的区别,明显表现在市场集团希望没有其它企业加入市场而非市场集团极力鼓励其它组织加入集团。奥尔森认为这是由于市场集团从集体物品(减产、提价)中能得到的收益是有限的,愈多的集团成员意味着降低的平均收益。而非市场集团在成员增多的情况下,或是由于成本均摊变少或是由于范围扩大收益增多,愈多的集团成员意味着愈多的集团物品供给及更高的私人效用。

  同时,奥尔森还提出了小集团与大集团的区别。小集团被认为具有更强的行动能力,这是因为小集团其中的成员具有更高的分成比例,获得的利益可能更高,另外相较于大集团能够更有效的达成讨价还价协议。大小集团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单个企业能够占总体效用分成的比例,如果大集团之间的收益主要由少数几个组织瓜分,这个集团也可以被认为是小集团,因为集团的行动将由获得收益的少数几个组织引领,其它的组织将扮演哑元。

  文章随后运用该分析思路对美国工会的行为、国家理论、压力集团理论、副产品和特殊利益理论做了一些分析。

  奥尔森该书的主要不足在于仅仅提出了分析的思路,并未提出一系列行而有效的分析框架,例如文中提到的分成比例如何确定等,这一问题最后仍是留给合作博弈由其做出解答。

  《集体行动的逻辑》读后感(二):转转转:工会,为什么不呢?

  转的。

  我一直想不清楚工会的问题。认同经济学原理的人,基本都会认可,工会对于工人作为一整体的福祉是有害无益的。如果在劳动力市场上有许多剩余劳力,老板要是受不了工会了,只需要把工人全都辞退,雇一批新人就可以了(当然为此要付一点成本)。工会的作用,只不过给劳动力市场增加了一点磨擦、把均衡失业率往上提一点而已。如果工会有足够的议价能力抬高企业的工资,那么企业主们会乖乖地用资本替代劳力,就业机会就会减少。如果工会能够控制组织行业内所有的工人与资方议价,那么在全球化的环境下,整个产业可能就整体外包了。

  那么,工会在中国有什么存在的理由呢?弱一点的理由(或者强一点的理由,如果你喜欢)是公民权意义上的,工人们依据宪法赋予的权利有权“自由地”组织自己的团体。很多人(例如普特南同学)坚信,许许多多有各自利益诉求的公民团体构成的稳健、多元的公民社会,是善政的基础。但是其中的逻辑并不清晰。名字决定判断:“公民团体”似乎就是好东西,“利益集团”看来就是坏东西——可是我看不出两者在本质上有什么差别。

  在中国的背景下,另一个支持工会的诱人理由是资方常常享有特权。这种特权并不完全是市场造成的。过剩的劳力(关于这点,现在争论很多)确实使资方享有优势,但是因为前面说过的原因,这种优势很难通过工人组织工会而被铲平。但是如果资方因为某些众所周知的原因成为垄断者(通常既是产品或服务市场的卖方垄断者,又有这个行业劳动力市场的买方垄断者),例如重庆的出租车行业,情况又会怎么样呢?

  这时,工会似乎很有存在的必要。在我看,垄断利润与其给资方(比如政府)拿,不如给工人拿,反正蛋糕就是这么大,不是工人的,就是资方的。这时候,这个行业的劳动者们就应该组织起来和资方要价。这种努力在很多情况是可能的,因为在许多行业,就业机会只以某一特定人群开放(比如,许多城市,出租车司机必须持有本地户口),那么工会完全有解决集体行动的问题,从资方那里多分一杯羹。

  当然不是完全没有出路?经济学家会说:最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移除那些产品或解释市场中的管制和特权。这些市场充分竞争,虽然不能马上提高工人的工资,但是可以增加工作机会,动态地讲,也能间接地提高均衡的工资水平。我同意。

  其二,在垄断的领域(例如钢铁、石化、交通运输、出租车、驾校),当就业市场几乎没有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时候,独立于政府和资方的全行业性质的工会可以改善工人的福祉。注意这里的两个定语。但即使这样,我们仍然要很小心。首先,这些行业的职业是不是弱势群体,是不是所有职业都是弱势群体?搞不好工人的福利没有提高,倒整出许多个超级利益集团。其次,这些工会是不是歧视性的(性别、年龄、民族、HA阳性)?是不是对外来者开放?是不是有法律规定,进入该行业必须加入工会(以减少暴力的强制)?是不是有法律规定,垄断者无权越过工会开除工会成员(以增加议价能力)?我很难想象这些条件在现实中可以被满足。更加重要的是,政府目前不可能坐视这样一个带有串联性质的非政府组织出现,这也许是最最的现实的问题。

  其三,在一些由于技术、知识壁垒造成进入障碍的劳动力市场,例如律师、医生、教师的劳动力市场,工会的负作用小得多。并不是说律师工会、医师工会、教师工会等等不需要强制,但强制可以是职业资格的认可、在顶级期刊发文章的权利等等我们比较容易接受的形式。并且,这些工会除了利益诉求外,还会有可观的政治影响,其讨价还价的目标也多直指“体制”,在我看,有益无害(不过,说难听点,也是“利益集团”)。当然由于政府在下很大的一盘旗,他们不会不知道这一点,所以对此我也不乐观。

  还有一种替代性的方法:通过立法和实施保障工人在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权益。新《劳动合同法》可能是这样的一种尝试,不过也许不太成功。这样的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契约实施和保护劳动安全,而尽量不要干涉合同条款,从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灵活性。说说容易,操作起来又是困难重重。法律还可以要求董事会有独立的劳方代表,可以没有独立的工会,这样劳方代表从哪里来呢?学者靠谱吗?即使靠谱,他们有议价能力吗?凭什么有呢?

  写了这么多,工会要成立,成立之后要起作用,起作用还不要起太多负作用,看起来真的不简单。但我心底里还是站在的哥们儿一边的。有些事情,不可能全部靠逻辑——事实总是超出我们的想象。如果工会成了一种社会规范,就像在美国付小费一样,也许确实能够“神奇”地提高工人的福利。工会或许提醒企业主们:哎哎,你们是有 “社会责任”的,也许“哎哎”就是有用的。

  而且,这个社会的转型总是免不了利益集团化的趋势,与其坐视官员、商人的利益集团日渐壮大,不如负负得正一下(很不靠谱的逻辑)。再退一步讲,即使工会有时候确实侵犯潜在进入者的权益,但正义经常是当下的——并不是普通人比经济学者短视,人类的公平观可能本来如此。

  最后,为了政治正确总结陈辞:工会,为什么不呢?

  《集体行动的逻辑》读后感(三):利字当头

  作者采用了慎密的求证方法——假设、论证、总结。不仅运用数理方法,而且通过举例来说明集体行动的逻辑。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分类集团,解释工会、国家和压力集团这些行为的逻辑。

  “利字当头”贯穿了整本书。不论是金钱,还是社会地位和社会承认,都将它量化为“利”。

  “众人拾柴火焰高”,俗语揭示了集体力量的强大。从经济学关于人及其行为的假定条件下,经济人或者是理性人选择加入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所组成的集团,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但是在一个集团范围内,集团收益是公共性的,即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共同且均等分享它,而不管他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集团收益的这种性质促使集团中的每个成员想“搭便车”而坐享其成,所以他们都不会为集团的共同利益采取行动。

  作者将集体利益包括相容性的集体利益和排他性的集体利益。同时,根据这种利益的两分法将各种各样的集团也相应分为利益相容性集团和利益排他性集团。前者碰到的问题是“做蛋糕”问题,即希望更多的人加入,分担成本,将蛋糕做大;后者碰到的是“分蛋糕”问题,即希望分利者越少越好,只有这样每个人的利益越大。因此,较之排他性集团,相容性集团就有可能实现集体的共同利益。它必须解决集团成员的“搭便车”行为倾向问题和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它的解决手段,即为一种动力机制——“有选择性的激励”,选择性在于对集团的每一个成员区别对待,“赏罚分明”。即采取强制或者独立激励的方法。然而这种手段的使用需要支付递增的组织成本。因此,收益分享问题和组织成本随集团规模的扩张而剧增,正是集体行动的困境。只有彻底理清集体行动的逻辑,才能最大发挥集体行动的作用。

  作者认为上述大集团的观点都不适用于小集团。相较之,小集团人员少,每个成员采取集体行到所付出的成本小于从中获得的收益。因此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容易组织起集体行动。但是在由大小或对集体物品的兴趣相差殊的成员组成的小集团中,存在少数“剥削”多数的倾向。即会单独提供最大数量集体物品的成员(最大成员),其分担提供集体物品负担的份额与其收益相比是不成比例的。

  《集体行动的逻辑》读后感(四):搭便车与挖墙脚

  古今中外,不少的思想家提出了“让大家都过得好”的各种各样的人类蓝图,如康德的世界公民、我们老祖宗的大同世界和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等。除了自然的困难与灾难之外,实现此目的还有一个困扰人的难题,这就是人的自利心。表面上看来,自利心与大家都好之间就似乎永远有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不过,身为伦理学家的亚当?斯密在转变为经济学鼻祖时打破了这一难题。他表明,在市场这只看不见手的调控下,人们的自利追求最终会实现大家都好的这个梦想。由此自利人(经济人)也就堂而皇之地走上了学术前台。但是很长一段时间,这种经济人的假设只限在市场之内起作用。不过,随着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和经济解释力的增强,到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始,经济学的疆域也慢慢地向外拓展,大有形成经济学帝国之势。奥尔森对集团(集体选择)行动的分析,就是这种把经济人假设扩展到人类其他行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团一般是由有着共同利益的人所组成的,但是奥尔森认为,集团里的人的行动并没不像我们原来假定的那样,是作为一个整体单位来追求其自身的利益的。自利追求对于集团里面的行为者而言,依然有着强大的影响力。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奥尔森强调这不是唯一的影响因素,这种自利追求可以为其他因素所抵消,但是无论如何,这种自利追求在解释集团行动时都应该有其一席之地。不仅如此,集团行动要作为一个单位来行动,它也难以借助人们的道德动机来起作用。因为它面临着一个二难。要么个人是追求自利的,道德对他的影响不怎么大,那么他的行动首先要符合的是自利,而不是集团利益。要么个人是很有道德的,那么个人的行动首先是符合道德,只有当集团利益本身是符合道德的时候,他才可能符合集团的利益。

  奥尔森发现,当自利人假设进入集体选择时,产生的结果与市场竞争的结果有着很大的差别。因为市场竞争中提供的产品主要是私人物品,而集体选择时大家有一个共同的目的,这就是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是为整个集体提供的,整个集体的成员都能享用公共物品的效用。这种公共物品都不像私人物品那样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即物品一经提供,是一个人消费还是两个人消费,是不会增加成本的。而我们知道,提供一件衣服还是两件衣服,成本肯定是不一样的。第二,消费也不像私人物品那样具有排他性,即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的消费而排除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我们也知道,我吃了一块面包,别人就不能吃这块面包了。但是一旦国家提供了国防这种公共物品,那么就是所有人都会享受这种产品带来的好处。

  奥尔森表明,当没有强制存在时,自利人与公共物品的结合就会产生搭便车现象,即不承担成本而享受服务。这种搭便车的第一个后果就是没车可搭,由此大家都不好。因为对于自利人而言,只有边际收益超过边际成本的时候才会去提供商品。由于公共物品的利益是大家都能享受得到的,那么只有当个人得到的边际收益超过总边际成本的时候,他才有动力去提供这种产品。但是我们知道,当集体行动的规模很大时,那么只有当边际总收益要远远大于边际总成本的时候,个人得到的边际收益才有可能超过边际总成本,这样他才愿意去提供这种公共物品。显然,集体行动的规模越大,收益越平均,那么提供这种公共物品就越难。如果没有其他的措施加以补救的话,那么就会出现很多本来值得提供的公共物品无法提供。这里实际上就是大家都想搭便车,结果没人提供车和开车了。显然,这是一种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相对抗的场面,导致的结果不是像市场竞争中那样的大家都好,而是大家都不好。

  搭便车的第二种后果没有那么惨,但是车不够好、不够多。尽管大家都能从集体产品中得益,但是我们可以通过集团行动使得收益不平均,并且通过惩罚等行为使得大家承担成本。这也就是奥尔森所说的选择性激励,这在本质上就是想尽量使得个人的收益与成本越来越接近市场中的情形。但事实是这样做本身也是有成本的,尽管这样会避免没有车的局面,但是车提供的数量不是最好的,即继续提供车产生的利益比成本要多。但由于很多人依然在搭便车,所以有些车就没有提供了。显然,搭便车的一个自然结果是多数人剥削少数人,因为他们在搭便车,他们享受产品的服务但不承担成本。这里相对来说,是有些(搭便车的)人好,有些(被搭便车的)人则不怎么好。

  根据这种逻辑,奥尔森得出了他的核心区分,即大小集团之分。相对于大集团而言,小集团内每个人所得利益之份额是大得多的,并且我们使得每个人都来承担成本要容易得多。因此,如果自利动机确实起作用的话,那么在没有特别的措施之前,我们会发现更容易自发地形成小集团来提供公共产品,而需要大集团提供的集体物品则很难。奥尔森认为,对经济史的考察印证了这一点,即自利动机在集体行动与选择之中确实是存在的,并且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不过,这只是奥尔森集体行动逻辑的一面,它的另一面是当允许强制时,就会出现挖墙角的现象,而这一点甚少为人所注意。我们知道,有些公共物品是不可或缺的,因此至少在某些时候强制大家分担成本来提供公共物品就是合理的,比如说国防这种公共物品。但是一旦强制存在后,就会存在少数人代表集团内的人来做出决定的现象。这里奥尔森的大小集团之分也是同样适用的。如果对于决策集团中的人没有足够的监督机制与惩罚机制,且如果自利心也起作用的话,那么后果就是极严重的。因为他们是代表极大规模的集团,有时候甚至是代表国家来行动。那么他们做正确事情对他们个人的得益是总利益的百万分之一,千万分之一。从反面来说,就是他们做错误事情的代价只是那么一丁点。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愿意给他们提供一点资源或利益,那么在自利心的驱动下,他们就会挖集团的墙角。自然,我们可以选择所谓的选择性激励和选择性惩罚。由于规模的庞大,所以你的激励再大,也不可能把三分之一或一半的利益给极少的几个决策者。但是行贿者所给的激励会远远超出集团所能给出的选择性激励,在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正向激励手段的效果是有限的。

  当然,我们还有一个杀手锏,那就是选择性惩罚,即对决策者予以重罚。但是奥尔森的大小集团之分告诉我们,这是非常困难的。我们实行惩罚的人,包括去定其罪的人也是决策者,他们从总体上来讲,依然只是小数人。因此他们能够很容易形成挖墙角小集团,共同来损害集体利益。因此,按照这种分析,当我们发现腐败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系统时,这也就不足为奇了。不仅如此,作为受害者一方的大集体人员来讲,他们所受损失不过是总利益的极小一部分。同时他们也非常清楚,这种举报如果不被压住的话,这对于少数决策者将是极大的损失,因此他们有强的激励来打击报复举报者。这样,只要大家都是经济理性的,那么维护自己利益的大集团就很难形成,而挖集体利益墙角的小集团就会自发出现。也就是说,与搭便车相比,挖墙角时出现的会是少数人剥削多数人的局面。显然,这里再次形成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相对抗的局面。

  马克思曾有这样精辟的诊断:“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从这种视角来看,奥尔森的分析实际上给我们展现了这样一种具有内在困境的集体行动逻辑:一方面,如果我们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完全自由行动来提供公共物品,那么由于搭便车的潜在可能性,有时候会导致没有车,有时候会导致车不够好、不够多。另一方面,如果我们采取强制措施,那么这个时候又会出现挖墙角的情况,它会导致出现某些人有好车、用不完的车,而有些人只有坏车、烂车,甚至没有车。

  不过,我们都知道,很多公共物品是我们不可或缺的,而奥尔森的集体行动分析则告诉我们。第一,由于公共物品本身的特性,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上,我们不大可能可以得到私人物品的那种效率。否则就是眼高过顶,要求一些不切实际的东西。但是,第二,这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会因此束手待毙。即使不谈诸如人的道德动机,即使只是在经济理性的圈子里,我们依然还是有很多事情可以做的。比如说,我们给予检举揭发人以提成,给予他们极好的保护,而不是任由他们被打击报复者弄得无家可归,惶惶不可终日的,那么人们就有激励来进行这种检举。这种行为激励就会对挖墙角者具有很好的威慑效果。再比如说,我们建立决策者或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这样将大大降低我们审查的成本。第三,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如果我们不论小集体还是大集体,都能具有一个与社会的总体目标相符合的目标,也就是集团的目标符合道德时,那么道德感的培养就将能起非常大的作用。总而言之,奥尔森在其《集体行动逻辑》一书中的精辟分析告诉我们,如果我们想大家都过得好的话,那么我们就得从制度上采取一切办法来让个人的收益与他们付出的成本趋于一致,保持一种共荣共损的局面,从而尽量减少搭便车与挖墙角的行为,由此有可能更好地保证公共物品的提供。

  《集体行动的逻辑》读后感(五):集体行动的逻辑 读书笔记

  读完这本书,感觉并没有完全理解。

  整体框架来看,1-2章给出了结论和论证过程,第3章则讨论了强制与经济自由的关系,4-6章则是对国家理论、阶级理论以及压力集团以往理论的辨析,也是对1-2章结论的强化。

  本书的结论很简单,即区分了集团的不同类型。虽然作者也考虑了集团内成员间的力量、利益及偏好不同的情况,但是这种区分主要与集团的规模有关。也就是市场条件下的纯粹垄断、寡头垄断和原子式竞争,以及非市场条件下的特权集团、中间集团和潜在集团,它们从规模来看,成员数量依次递增,原子式竞争和潜在集团中都包含了许许多多成员。作者认为小集团能够进行自发的组织,而大集团则无法进行自我组织,需要外部强制力量或非集团利益的激励(独立的或选择性的激励)。此外,作者又将市场集团视为排外集团,非市场集团视为相容集团,其中市场集团中成员的议价能力较高,非市场集团中的成员议价能力则较低。第2章即以相容集团下的潜在集团作为主要的讨论对象,也就是一种较强的假设条件为讨论前提。

  引出结论的前提条件有三个:1.对集团的定义:集团或组织的存在是为了增进集团成员的共同利益;2.理性人:成员拥有不同于组织或集团中其他人的个人利益;3.这是隐藏的一个假设:成员对集团或组织的意见具有一致性。

  前两个假设让作者能够将集团问题类比完全竞争市场下的非均衡产业的情况。个体企业的理性行为却带来整个产业利益的下降。从完全竞争市场的非均衡产业的例子又衍生出个人理性的前提下,非市场集团(比如游说组织)也是无法组织起来的。整个推论过程实际上贯穿全书,即大集团中理性的个体发现自己的贡献对集团利益并无决定性影响,并且即使自己不付出成本也能享受集团带来的利益,每个个体都有将成本推给其他个体的动力。从这里,作者引出了本书最重要的两句话。

  “那些没有购买任何公共或集体误判的人不能被排除在对这种物品的消费之外,而对于非集团物品是能够做到这一点的。”——p13

  “然而公共财政研究者却忽视了以下事实,即实现了任一公共目标或满足了任一公共利益就意味着已经向哪一级团提供了一件公共的或集体的物品。”——p13

  由此作者认为要获得集团物品,实现集团利益,必须有外部干预或实施强制的措施。

  本书所用的数学大概是二阶导数求极值的水平。作者也论证了不论是小集团还是大集团,集体物品的供给都不会达到最优水平。

  从理性人假设出发的讨论,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强制与经济自由的冲突。在对经济自由的定义做梳理的同时,作者采用了较强的经济自由定义,即“不接受对个人经济生活的任何强制,不管它的政治含义和政治安排是什么”。而对强制与经济自由的冲突的讨论则以政府活动是否侵犯经济自由作为类比。结论是当政府提供集体物品和服务时,它会限制经济自由,而当政府提供的是一般由私人企业就能提供的非集体物品时,它就不一定限制经济自由。决定是够限制经济自由的主要是集体物品或服务的提供,而不是提供这些服务的制度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或是其他性质的。也就是说政府部门的扩张并不一定等于经济自由的减少。从这一点来看,是为政府部门扩大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提供了理论基础,不过也就必须对何为公共物品和服务做进一步的定义了。

  如果只是想知道本书的结论性内容,看1-3章也是足够了。另外,奥尔森的论证过程也很精彩,值得一看。

  《集体行动的逻辑》读后感(六):原作经典,译作失败

  这个评级是专门针对2011年9月新1版译作来说的。

  整本译作的语言,就像译者在“译者的话”最后所提及的那样,“翻译为诸多事务所打断”,磕磕绊绊。

  做过翻译的童鞋都应该能够感觉到,很多地方的翻译是不负责任的:不管是否通顺,是否符合中文言辞的逻辑和思维方式,只管直译过来就好。当然,有人会支持这样的行为,因为“忠于原作”。但是,任何一本原作都希望通过让所有人都能看懂的方式,传达出精深的思想。不负责任的直译,并打着“忠于原作”的幌子的话,只能证明译者没能理解原作。

  当然,这些推理可能只是我个人对于译作的“欲加之罪”;而且我自己翻译的话,不一定会比原译者翻译得更好。

  之所以这样挑剔和不满,是因为原作太过经典:整书的行文流畅,思维批判,逻辑严谨,见解深刻。认真品读,能够感觉到与作者的对话和交流;再思考之后半个多世纪关于集体行动的研究进展,无不让人感受到这是本奠基之作。

  相比之下,我更喜欢从政治学的视角来看这本书。没有了数学符号严谨推理的协助——这样的协助往往是规范且容易理解的,深刻的思想就只能依赖严谨的逻辑和精准的言辞来传达。在翻译过程中,言辞比逻辑更容易受到伤害。政治学的译作如果翻译成这样,是比较失败的。

  总之,是我过于苛刻了,译者翻译一本书也很辛苦。提两个建设性意见:如果有人能够再翻译一遍就更好了;参考文献和批注调整到每页的页脚位置,而不是放在每一章的最后——大段大段的批注还要来回翻着看,很伤书的。

  《集体行动的逻辑》读后感(七):集体行动的逻辑 读书笔记

  首先提出了一个传统的观点作为靶子:由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所形成的集团,均有进一步扩大这一集团利益的倾向。奥尔森认为并不如此。

  其认为假定个人付出的成本与集团获得的收益是等价的,但付出成本的个人却只能获得其行动收益的极小的份额。但是在一个集团的范围之内,集团收益是公共性的,也就是说集团中每一个人都能够共同却均等地享有它,不管其是否支付了成本。集团收益的这种性质促使集团的每个成员想“搭便车”而坐享其成。集团越是大,则分享利益的人越多,而为实现集团利益而进行活动的个人分享的份额就越小。所以得出一个结论,在严格按照经济人的假设的时候,经济人和理性人都不会为集团的共同利益采取行动。

  同时奥尔森区分了相容性的集体利益,和排他性的集体利益。前者也就是一种正和博弈,而后者则是一种零和博弈。前者会希望有更多的人来参与,也就是做蛋糕的人越多越好,而后者则希望分蛋糕的人越少越好。所以相容性集体更容易形成一种共同利益。

  但是想要实现共同利益,还需要解决一个搭便车的问题,这就需要一种动力机制,也就是有选择的激励。能够做到赏罚分明。但是这样的一种行为在集团越大的时候,实现的可能越小,因为其需要大量的维护成本。但是也有一种例外,就是小集团。所以,其得出的结论是小集团比大集团很容易组织起来,既有选择性的激励机制的集团比没有这样的一种机制的集团更加容易组织起来。

  本书的开始首先对大小集团、利益、相容性集团和排他性集团进行界定。然后开始批驳一个假说:自发社团的普遍性参与。但是奥尔森认为没有强制和激励这样的行为是不可能发生的,但是在一个更大的集团中,不管是奖励还是惩罚都大大稀释了,所以效果就差了。就这个理论而言,不能够带来明显效应的无私行为也被认为是不值得赞扬的。(这里是不是可以来论证杨朱的观点)

  奥尔森开始主要研究工会的例子,得出其由小组织变成一个大组织的结果依靠的是强制。而小集团更大的优势则在于其能够提供吸引成员的非集团性的社会收益。工会对于职业的控制是处于对于力量和生存的愿望,而不是悲观的就业意思。然后对于这一个理论进行更大的一个检验,就是将国家看做一个组织。其也符合验证其理论的要求,组织起来为了实现成员更好的利益,同时也会提供一些公共物品,但是实现其功能只能够通过强制每个人做出贡献,也就是征收税收。并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得到验证,其认为马克思的理论不能够成功,因为在其理论中希望能够依靠无产阶级的共同利益来实现,这是不可能的。而最后能够成功的是列宁、托派的理论,其认为共产党员需要依靠忠诚、守纪和富有牺牲精神的少数人才能够实现。

  提到了压力集团的理论,杜鲁门认为集团压力是社会系统最终均衡态的唯一一个决定因素的观点。其认为多数压力集团是弱小的,因为其成员可能同时是几个集团的成员,会自然形成一种压制。另一个原因则是特殊的利益过于出格会有潜在的一个利益集团向其挑战。但是从奥尔森的这个理论来看,这样的是不可能的,潜在的集团是不会自发的组织起来的。其同时也反驳了无政府主义者的观点。

  最后其认为大型压力集团的出现是一种副产品,也就是其最初不是作为一个经济游说疏通团体出现的,而是为了某种别的目的而组织起来的。其分析了几种团体的形成:劳工游说团体、脑力职业者游说团体商界游说疏通团体,农场游说疏通团体,但是这一理论在涉及一些非理性的集团的时候,例如宗教和慈善集团的时候,则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最后其考察了潜在的集团,也就是没有被组织起来的人,其只有在集团很小或者恰巧具有选择性激励的独立源头的时候,他们才会组织起来,或者采取行动来实现其目标。

  《集体行动的逻辑》读后感(八):读书笔记

  一. 整体感知

  《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分为六个单元:集团和组织理论、集团规模和集团行为、工会和经济自由、国家和阶级的正统理论、压力集团的正统理论以及“副产品”和“特殊利益”理论。

  首先,作者简要概述了经济学界的传统集团利益观念。即,在一个组织内部,只要存在符合每个个体需要的、可感的利益,所有成员就会团结起来,为实现和增进共同利益而进行集体行动;并且,组织和集团不论规模大小,运作机制如何,其存在本身,就意味着利益的增加。进而,作者先破后立,指出,在经济学话语背景下的理性个体具有意识的两重性,一方面,在进行私人交易时,个人利益至上;另一方面,面对国家和民族等抽象实体时,又充满自我牺牲精神。故,面对性质和目标各异的集团,理性人既是因为主客观的利益需要加入其中,也不可能一并积极主动地参与进集体行动,即,共同利益不是产生集体行动的充分条件,集团规模与集团行为的差异性将影响集体产品的追求和集体利益的实现。

  在表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后,作者提出达成集体行动的两个条件:集体成员的“不对称性”和“选择性激励”。前者,指由于集团内部成员受益的不平衡性,预期受益较高的成员对集体活动的积极性和贡献将更大;后者,指社会制裁和社会奖励,即“对个人加以区别对待:不服从的个人受到排斥,合作的个人被邀请参加特权小集团 ”。而集团利益的实现同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集团越大,越不愿提供集体物品,越不愿增进共同利益;集团越小,凝聚力和执行力越强,越容易实现共同利益。这实际上,是以个体主义研究方法为基础,通过理论模型和实证验证,建立崭新的集体行动理论为逻辑前提,构筑独创性的利益集团理论。

  接着,作者分析,造成集体行动困境和集团利益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是“搭便车心理”。“搭便车心理”,指面对集团提供的公共物品(可以是产品、服务、收益、地位等),总有一定数量的集团成员 认为,公共物品作为一种共同利益,客观存在,平均分配,具有高度的相容性和共谋性,即使为之付诸努力,也因个体力量过小而无法变其大局;即使不为之付诸努力,也可以坐等渔利坐享其成。

  针对这种“搭便车”现象,奥尔森在提出通过“选择性激励”进行利益的不均衡分配以推动成员进行集体行动的基础上,提出若干理论和方法论作为解决对策和补充,即本书三至六章所论述的工会制度、国家和阶级正统理论、压力集团正统理论以及副产品和“特殊利益”理论。在这四章中,作者分别肯定了集团强制、政府干预对保证工会稳定、维卫员工权益的作用,批判了马克思的国家和阶级理论 ,剖析了多元论和无政府观念对压力集团理论的实现造成的障碍,强调了游说组织在推动集团“大成员 ”进行集体行动、实现集团利益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和局限性。

  最后,奥尔森得出的结论是,个体的理性行为无法达到集体的理性结果的原因,是“搭便车心理”。为解决这一困境,需要对集团内部的个体实行不对称性对待和独立有、有选择的激励。另外,小集团相比较大集团而言,“行动更果断,能更有效地运用资源,并挖掘和使用其能量” 。

  二. 个案分析

  有批评者称,奥尔森的“搭便车”理论模型单一,过于浓缩。但是个人认为,奥尔森的观点具有高度概括性、典型性和解释性,可以用以解读许多集体经济现象和相关历史事件。

  在此,我试图以1958年中国掀起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为个案,分析该历史事件中的“搭便车”心理和其集体行动的逻辑。

  1956年,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掀起高潮。时任中国共产党领袖的毛泽东认为,发展农业的重中之重是水利工程建设,而小型农业合作社无法满足大规模集体兴修水利的需要。于是,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决定在农村实行并推广“小社并大社”活动,集体农庄、共产公社、人民公社等名词悄然流行。而1958年5月北戴河会议通过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以及随即开展的大跃进运动,更是为人民公社化运动高潮的到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人民公社包括“工农兵学商,管理生产,管理生活,管理政权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即生产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一平二调”,即平均分配和无常调配物资。在具体生产生活中,对民众不论贫富,均无差别对待,钱物、耕地、农具、房屋等悉数收归国有,以人头为据,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而收归的公共财产被随心所以、不均衡地地调度。此外,人民公社开办集体食堂、公共幼儿园、敬老院,免费为公众提供服务。人们将一切铁制器具上交,大炼钢铁成为公社中最重要的集体劳动之一。有些地区甚至实行军事化管理,男女分开居住,试图以公社这一大集体取代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小组织(此处颇类似于人民圣殿教信徒在圭亚那琼斯镇的“农庄生活”)。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结果,是国库口粮迅速被吃空,农民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生产生活陷入混乱,对集体行动质疑增多并失去信心。加之自然灾害,农村饥馑不断,波及城镇。

  中国共产党领导层对于人民公社化运动的传统反思是,这是一场“左”的路线蔓延的产物,是党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中的一次严重失误,它忽视了客观经济发展规律,造成国民经济失调,经济发展滞缓,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加重自然灾害等等。

  然而,我们更应该坦然接受这个历史事件反映的另外一个事实,即中国集体经济的失败。一方面,中国共产党语境下的这个“人民公社”,是一个特殊的集体。它既符合勒庞心理学意义上的群体观念,“成员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采取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形成一种集体心理 ”,又符合奥尔森经济学定义上的集团概念,即理性的经济人为追求共同利益而构成的集体。因而,“人民公社”这个具有双重属性的集体及其成员,在进行集体行动时,除却考虑成本收益的可能性,还要关注集体行动情感的逻辑变化规律。具体来讲,当领袖以其权威性的信心和高涨的热情鼓动民众加入公社时,民众被鼓舞得对美好未来充满憧憬,即使心存忐忑地将赖以为生的生产生活资料和固定资产投资充公,对集体的信赖亦不容质疑。然而这种情绪随着人民公社化弊端的暴露而逐渐低落,他们发现人民公社这种形式并未给自己带来切实效益,迷茫、困惑、压抑、不满遂取而代之,理性的集体行动也随之向非理性的集体活动过渡。另一方面,在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展过程中,按劳分配作为一种实质上为“选择性激励”的分配方式被忽视和否定,而以不切实际的按需分配取而代之。这无疑是在给公社成员一种暗示,即不论投入劳动与否、参与集体行动与否,都可以享有公共物品,获得的个体收益也并无二致。而公社成员在切身目睹上级的“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官僚作风”对生产生活的破坏时,往往出于无能为力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继续搭便车,磨洋工,理性地不作为。这样一来,公社成员的生产积极性便大打折扣,人民公社的运作效率便日渐低下。

  所以,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失败,是集体行动中“搭便车心理”作祟的结果,是集体情感与集体行动无法协调的结果,也是生产关系未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集体行动的逻辑》读后感(九):激励兼容才是王道

  奥尔森教授阐述了一个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最基本的问题:集体行动会发生吗?传统智慧(加尔布雷斯)认为:集体的存在是为了增进集体的利益,理性的集体成员都会为了集体的利益而行动,也即亚当斯密提到的理性的个人采取行动,达致的结果是社会的共同利益,换言之就是个人理性会导致集体的理性。但是奥尔森教授对这一点提出质疑,他认为理性的个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后并不会去为了集体的利益而行动,反而是会选择搭便车(free-rider)。但现实中确实有些集体行动起来了,答案是什么呢?奥尔森教授认为是选择性激励,提供明确的奖励(处罚)来强迫集体行动起来。而且奥尔森教授提到是小集团相较于大集团、相容性集体相较于排斥性集团更容易行动起来。其实,我们应该发现,促使集团行动起来的并非规定奖励或处罚,而是要容易监督,必须在可监督的范围内,集团才会行动起来。否则集团规定再高的奖励或处罚,没有监督,就等于废纸一张,根本没办法执行,这样集团成员也就不会相信这些规则。其实,说到底,只要有多于一个人的地方,都需要监督-激励机制,也就是现在所谓的激励兼容的问题,任何一个组织,只有解决了激励兼容的问题才能更好的发展。这也是现在的激励兼容的研究为什么这么火爆的原因所在。

  《集体行动的逻辑》读后感(十):100个和尚如何有水吃

  传统集团理论认为“集团会在必要时采取行动以增进他们的共同目标或集团目标“,比如球队队员为了争夺冠军而各自拼尽全力地去比赛,又比如工人为了争取更高的工资而集体罢工谈判,再比如全体人民为了共产主义而共同奋斗。而奥尔森却不这么认为,他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便是对集团理论的驳斥,他从传统的理性人假设出发,认为在大型集团中这条理论是不会成立的。理性人是斤斤计较的,他会将自己会采取行动的收益与成本进行比较,当他的付出严重小于他的收获时,他将会采取消极的行动态度,而在大集团中常常即是这样的情况:个人的努力对于巨大的集团整体而言,其效果是微乎其微的。

  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大集团什么是小集团呢,奥尔森给出的划分依据是:所谓小集团,就是某个成员的不作为将导致其他成员行动成本较大的上升;而大集团,单个成员的不作为使其他成员的行动成本变化趋近于无穷小。就好比3个人的饭局和100个人的饭局,其中一个人吃饭不给钱,另外的两个人或者九十八个人帮着一个人付钱所产生的个体负担是不一样的。根据这样的划分,大集团是要达到一定的程度的,比如某个行业的联盟,某个职业的协会,某个国家的所有公民,这些也都是作者在书中用以作证例的。另外,还有一个需要界定的概念是集团物品:集团物品和公共物品有着非排他的相似性,即只要集团中的任何一个成员能够享有它,那么其他所有成员也必定能够享有它。比如某只球队取得冠军而获得的荣誉,对于全体队员来说,无论是替补还是板凳,都是共同享有的。

  那么大集团要如何维系呢,那便是萝卜皮加大棒的方式:“具强制权威“和有”有提供向个人提供非集体物品“。书中的有两个显著证例。美国医医学会正是为其会员提供医疗事故的保护、通过初版会员需要的医学杂志、通过使其大会基友政治性又有教育性,向其会员或潜在会员提供非集体收益。农场局对其会员提供教育机会和技术援助,会员有权要求优先享受服务,会员可以被列入技术初版物的邮寄名单。

  而国家这个巨大的集团便被用为反例,国家中人们会因为爱过或共同的意识形态而主动捐出、提供物品来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么,用脚趾头想都知道答案是否定的,因此,国家必须要靠强制性的征税来完成自己的运转。因为人们不会觉得自己那一点点财力会对整个国家起到很明显的效用。通过膨胀中同样如此,倘若集体缩减开支便可以一定程度地抑制,但是即使每个人都知道这条道理,也不见得会自觉行动,因为个人的开支缩减对于整个市场来说,效用是微乎其微的。根据这个逻辑(也许只是我自己的逻辑),集团物品对于个体成员的可见性也是一个重要的行动激励因素了。

  然而仔细推敲,便觉得奥尔森的这一理论还有一个假设,那便是集团中的成员是均质的,即个体对于集体目标的兴趣、个体对于集体目标的行动能力是同等的,但实际情况往往却不是这样,大集团中的成员不仅是不均质的而且还会差异很大。大集团的公共目标往往是集团中的某个或者某些领导者发起的,并且常常是在这些领导者的带领下去实现的。他在对小集团的论述中提到了这点,小集团成员对集体物品兴趣的差异化是一个较好的现象,差异化越大则越容易导致集团物品的提供,且越接近最优的水平。因为越是感兴趣的成员越容易采取行动,即使他所付出的成本较其他成员多,但是他也能得到相对较多份额的回报。但对大集团他却没有详细地论述此种情况,而只是做了一个对他自己完全理想的假设,就像中学物理中假设没有摩擦力一样的,只是为了让自己的理论避免面对更复杂的情况而失效。此外,他在对小集团的思考中还提到集团物品并不会到达最优水平,其原因有二:了获取更多的收益而要获取付出更多的成本时,他会停止购买;同时,其他成员的免费搭便车也会进一步降低其购买愿望。因此他的理论不禁也让人想到可以拿来作为一个集团必须由不同的差异性的成员来构成的理论依据,差异化更容易引起行动的动力。

  放开作者的假设情况会是怎样呢,比如面对慈善团体和游说团体,作者也认为自己的理论将失去效力。这些情感因素多于理性因素的情况下,人们的行为将是很难捉摸的。

  最后,稍微扩展一点,如前面所说,集体物品的可见性是个重要问题的话,除了作者所说的强制性和非集体物品,要使个体行动起来达成集体的目标,将共同物品在成员之间进行产权划分或许也是一个不错的方法。这样把集体物品划分为看的见得私人物品最显而易见的例子应该是工资与福利一类的货币物品报酬。让成员们知道集体目标达成后,有那些是属于他们自己不可剥夺的收益,总比面对巨大的蛋糕却不知道自己能吃到多少的效用来的大得多。

  简而言之,我们至少可以从他的这本书得到以下几点启示:集团的成员必须要有差异化;萝卜加大棒是集团运行的必要手段;不仅要让人知道我们要一起做大蛋糕,还要让人知道最后蛋糕怎么分、分到的蛋糕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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