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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的逻辑Ⅱ》读后感10篇

2022-04-07 03:04:35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地权的逻辑Ⅱ》读后感10篇

  《地权的逻辑Ⅱ》是一本由贺雪峰著作,东方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45.00元,页数:297,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地权的逻辑Ⅱ》读后感(一):《地权的逻辑II:地权变革的真相与谬误》 贺雪峰

  这本书是贺雪峰老师对当前学术界、媒体等批判现行土地制度的一种回应,舆论普遍认为现行土地管制和征地制度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而需要改变,贺雪峰及其团队深入农村调研,基于他对农村现状及土地制度的把握和认识,梳理现行土地制度的内在逻辑,充分肯定了现行土地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贺雪峰本书的核心观点是“地利共享”和土地“涨价归公”。认为只有这样,地方政府才能够通过低成本征地高价卖地的差价形成土地财政,然后利用土地财政去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廉价的工业用地去维持中国制造业的竞争力,从而进一步带动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使土地涨价的溢价部分能够被更多的人(农民)共享,而不是按照周其仁所谓的给农民更多的土地权利,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土地征收,这样将会形成一个大约占中国农民5%的土地食利阶层,他们将会蚕食中国城市发展、经济发展的剩余,从而阻碍中国经济、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

  贺雪峰认为全国的农民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可以分享到土地非农使用增值收益的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近郊占全国农民总数不超过10%的少数失地农民,另一部分是占全国90%以上的农业型地区无法分享到农地非农使用增值收益的无法失地的绝大多数农民。现在学术界和媒体甚至是一些中央决策层的主流观点都是站在(大部分)农民是弱势群体的道德制高点去维护少数强势农民的既得利益,甚至去为他们争取更多的利益和土地权利,这是个错误。征地拆迁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所谓的弱势群体或者是无力抗争只是少部分农民征地过程中利益博弈的手段,因此,提高土地征收价格在本质上并不能解决土地征收矛盾,政府的让步甚至是会增加农民在博弈中获取更多利益的心理预期,从而加剧征地矛盾。

  贺雪峰认为农村建设用地价值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因为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所形成的城市建设用地稀缺所造成的指标的价值,这个价值是由于(城市)建设用地的稀缺所形成的,称之为价值B。另一个是由于土地区位所决定土地级差地租,称之为价值A。农村建设用地的价值B是由于国家土地用途管制所造成的城市建设用地相对稀缺所形成的,是政策所为,而非市场所为,国家放开土地用途管制,这个价值B即会消失,偏远农村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来获得价值B也就无从谈起了。

  这本书的引言是针对周其仁教授对《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的批判的回应。其实书中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回应或者说是批判周其仁、刘守英为首的反对现行土地制度,要求改革现行土地制度的,给农民(事实上只是少数的近郊农民)更多的土地权利和利益的一些观点和做法。其中言辞论争也是非常的激烈。贺雪峰在上篇引言“周其仁说对了吗?”最后一句话写道:“以前一直以为周教授是假不懂土地问题,现在看来,也许是周教授真不懂中国农村土地问题”。

  贺雪峰教授认为当前的土地制度其实还是对农民生活的一种保障,因为不允许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所以进城失败是农民还可以返回村庄生活,实际上,在当前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农村还充当着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稳定器和蓄水池的重要作用,当经济不景气的时候或者是遭遇金融危机导致工作机会减少时,农民完全可以回到本来就属于自己的熟人社会,也就是有着自己稳定社会关系、能提供不错生活质量的农村。这也就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为什么没有出现像其他发展中国家出现的城市贫民窟的现象。

  “当利益最大化遭遇博弈无序化”,这就是征地拆迁成为“天下第一难”的原因所在。

  贺雪峰认为正是因为有了土地财政,中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才不用向市民征收高额的房产税和土地税。现行的土地制度,事实上是中国的制度红利,加速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推动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

  贺雪峰还着重分析了周其仁所主导和推崇的成都模式、刘守英等人调查的海南征地模式、浙江瑞安的“温州模式”(城中村改造),认为以上模式都存在着形成潜在的“土地食利阶层”的弊端。贺雪峰还分析了留地安置的龙华模式,认为这种模式可以让农民“进城无忧”,留地安置(即留下部分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出租或者自主建设)应该成为今后征地拆迁的方向。当然,留地安置只是让农民分享到部分的土地非农使用收益,不能无限扩大。

  下篇的引言是:厉以宁的“鼓励资本下乡”,真的能缩小城乡差距吗?贺雪峰教授显然是否定厉以宁教授的结论的。贺雪峰认为农民需要通过农业GDP来维持当前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劳动力再生产模式,这一模式维持着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使进城农民能够有退路,让中国农村能够成为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因此,不应该鼓励资本下乡,还应该要限制资本下乡,贺雪峰在书中写到“限制资本下乡就应该是当前中国农村政策和农业制度安排的基本方面。”(P176)

  贺雪峰认为农村空心化无需大惊小怪,宅基地的退出也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因为现在中国农村主流的家庭生计模式是以代际分工为基础半工半耕模式,农村空心化是因为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经商了,而之所以他们还保留着他们的宅基地,不愿意退出,是因为他们觉得还没到能够在城市里过上稳定生活的时候,他们随时可能要退回到农村去生产生活以保证自己的基本生存。这是农民的智慧。当然,这些闲置宅基地是可以复垦为耕地的潜在资源,这些资源潜力留在那里,仍然是资源,没有被浪费。等到中国正真到粮食紧缺的时候,这些资源自然会被兑现(为粮食)。

  贺雪峰认为通过增减挂钩实现的城市向农村利益输送,在两个方面造成了浪费。一是拆了一些本来不该拆的房子,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二是让一些本可以进城也应该进城的农民留在了农村,他们在农村建房(以享受输送来的利益)从而降低了进城购房的能力和意愿。贺雪峰还区分了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认为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类土地,几乎没有什么相同之处。农村建设用地里面根本没有什么资产可言,更别谈资产变现了。

  贺雪峰认为我们要理性对待失地农民的无理要求,这些农民往往是农民中的强势群体,他们甚至比一般的市民还有强势,并不像媒体和舆论所宣传的那样是被欺压和无力反抗的弱势群体。当前中国农民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分化,我们要区分不同类型的失地农民,断章取义地去声援“钉子户”,不弄清甚至掩盖事实的真相,只会弄巧成拙,反而漠视了绝大多数无法被征地的农民的利益。

  贺雪峰认为成都以土地为媒介的城乡统筹模式面临着诸多困境,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作为主要政策工具的成都模式不可能获得成功,更无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他在总结成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为媒介,以公共财政向农村转移支付为主要政策工具的新型城乡统筹模式。新型城乡统筹模式不需要突破现行的土地制度(也许这才是核心),而且存在广泛的适用性,可以全面展开,还可以充分发挥农村作为中国现代化稳定器和蓄水池的作用。

  附录一是深圳土改述评,贺雪峰认为深圳面临着调整土地权属的巨大障碍,深圳作为特区,在当时国家土地管理不严的情况下,村集体和农民在耕地上建厂房和在宅基地上建小产权的情况非常普遍。深圳市政府特事特办,农地的非农使用虽然违法,但是能够促进当地工商业的增长,提供就业,增加当地的经济总量,所以政府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深圳的土地资源迅速被消耗殆尽,现在面临着由于过去土地利用无规划,土地权属不规范,以及因为土地利用而产生的各种既得利益和利益刚性造成的调整土地权属的巨大障碍和困难。因而深圳在土地制度探索上是彻底失败的,深圳土地改革实践不应该复制。

  附录二是破除“还权赋能”的迷信。贺雪峰认为周其仁犯得最大的错误是他对土地级差收益的理解出现了问题。认为周误会了农地非农使用增值收益的来源,也就是贺雪峰前面提到的价值A和价值B。价值A是土地特定区位的级差地租,是工业化、城市化、经济发展以及土地的不可移动性所带来的。价值B是国家土地(用途)管制而造成的城市假设用地稀缺所带来的城市建设用地的增值。贺雪峰认为管制导致稀缺所形成的价值不可能通过取消管控来实现这个价值,这是周其仁思维的荒谬之处。

  后记是本书的成书缘由,为了回应周其仁对其《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一书的批评,贺雪峰在2012年分四个时间段对当前学界和政策部门关于土地制度的若干观点进行了辨析,每次写作时间为一周左右,写成大约三十万字的文章,这就是本书的主要内容。在后记中贺雪峰还对吴敬琏对土地财政的批评做了批判。贺雪峰认为吴敬琏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所谓的为农民(实际上只是少数城郊农民)说话是站不住脚的,他们这些所谓的‘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土地产权制度是首选要解决的问题’是错误的。我们不应该反对或者是否定现行的土地制度安排,而应该是在现行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内完善它。最后贺雪峰感谢了对该书成书及出版做过贡献的人。

  y/2015.11.28

  《地权的逻辑Ⅱ》读后感(二):让土地更好的为农民增福祉

  ——贺雪峰《地权的逻辑Ⅱ:地权改革的真相与谬误》札记之三

  土地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也是农民的命根子。如何让守着土地“金饭碗”的农民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更好的享受土地带来的福祉,确定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重大课题。这需要区分哪些农民在被征地,又是哪些农民在征地中受益;土地增值的收益究竟应该怎么分,又如何让农民在征地的过程中更好的受益,需要理性分析,仔细研究。

  农民因何而抗争?土地征迁已经成为农民上访的重要因素并频频引发群体性事件,核心是利益分配的博弈。若仔细分析,由于土地征用补偿有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农民对于征地的抗争焦点在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其价值评估的弹性较大、涉及农民的利益更多,往往关乎今后生存的质量。所以征地难,不在征地本身,而在伴随征地产生的地面附着物赔偿,所谓的征地恶性事件,也多数是拆迁恶性事件。由于急于拿到土地,政府便将没有达到整理标准的“毛地”甩给开发商,后者便直接与农民暴力对抗,甚至不惜运用黑社会手段。

  由于征迁的利益博弈关键在此,因地理区位而处在不同位置上的农民呈现出不同程度的抗争景象:对于城中村而言,不是生存的问题,而是土地巨额增值部分的更多分配权争取,争取的结局往往一户就能增加几十万上百万的补偿,农民必须拼力争取,钉子户因此层出不穷;对于城郊农民而言,关乎征迁后的生计问题,必须争取在补偿问题上提高标准,确保后续的住房、就业和社会保障条件,但这一区域往往处于城市发展的新兴区,拆迁时间紧、任务重,最终出现政府转手企业后的暴力强拆与农民的极端抗争行为;对于远郊区的农民来说,面临的问题是将被迫融入工业化、城市化,面临生存方式的根本转变,必须努力抗争,为今后的新生活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抗争并不能掩饰其内心对于征地的期待;对于农区的农民而言,地面上的青苗补偿费同样有争取的空间,可以增加一次性补偿数量,改善生活,但由于赔偿数量的总体较少,其抗争程度明显弱于城中村和城郊农民。

  土地征迁到底该怎样补偿?只能是坚持法律基础,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出补偿。而且土地增值不仅仅是农民的事,是政府、社会、市民共同的事,更要综合考虑,合理分配。至于一些书斋学者幻想的“同地同权同价”只怕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既然连同一价值的商品在不同地域的统一价格都做不到,在网上网下的价格统一也做不到,何以让土地这样自然属性极强的资源在不同区域统一价格?

  首先,大幅度提高土地征用价格并不现实。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折算下来,一般也就二三万元,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如果不分用途、不分地域,一律大幅度提高补偿标准,则可能国家征不起,企业用不起,公益设施建不起。比如提高土地征用补偿十倍,则60万元一亩的工业征地成本,谁用得起?所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只是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规定应公平补偿,并没有传说中的涨十倍。

  其次,提高补偿标准要分地域而差异。不同地域的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也要相应调整。比如,中西部目前的水平还是低了,确实需要提高;而东部、大城市的补偿标准已经不低,需要控制在合理范围。

  再次,对同一城市不同区位的农民补偿也要区别对待。对城中村的农民来说,已经在城市化的过程中暴富,其在征地问题上与政府的博弈只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巩固土地食利阶层的地位;对城郊村的农民来说,可能因为并入城市也成为新的土地食利阶层,也可能因为土地用于工业,由此面临贫穷和失业的危险,必须提高补偿,解决长远生计;对于远离城市的农民特别是农区农民而言,征地可能会带来一笔不小的大额收入,但后续的就业与农业生产需要充分考虑。

  再次,政府的土地经营成本不应忽视。政府应该在土地经营中取得收益,或者至少要收回成本,否则政府经营城市、招商引资就无法继续进行;如果政府经营不了土地,农民也难以在土地转变用途中收益。在土地利益的问题上,政府与农民是紧密联结的,农民想多得到一些补偿,政府可能也想多卖钱,但一切归根结底都要由土地市场来决定。

  最后,征地补偿的办法要也要探讨。地利到底应该归谁?土地是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只归被征地的农民,对于其他农民是否公平?对造成地价提升的政府、工商业是否公平?对即将使用征用土地的城市居民是否公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征用的增值归集体,农民只能拿部分补偿,这之间的比例如何确定。如何长久保障农民征地后的生存问题,需要很好研究,那种分光吃净的做法后患无穷。但从实际看,农民往往愿意当下将钱平分,对长远的事或许想得少,或者不信任政府,担心将来拿不到,更需要有针对举措。

  如何让土地更好地为农民增福祉?从今后二三十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来看,中国城镇化仍然需要增加大量的建设用地,即使工业建设用地未来不再大幅度扩张,甚至总体上可能还应该有所收缩,但局部地区还会增加。更重要的是,既有2亿左右农村流动人口及其家庭成员入城定居需要的建设用地,还有未来每年1000万左右城镇新增人口所需的生活用地,以及相关城市公共交通、电力、通信、给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学校、医院、文化设施、体育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水平进一步提高的建设用地。这都需要持续、稳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投入作为基本保障。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土地征用也需要转型和创新。

  应该推动土地开发方式的多样性。政府更多的是规划、统筹,减少直接征用,扩大土地市场化运作,允许适宜的农村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等。同时,要城乡一体推进土地开发,减少土地资源严重浪费现象(像部分打工者进城遗留下来的乡村企业土地闲置率高达55%以上,将来必然面临转让和整合),用好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应该努力实现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多元化。要眼前还是要长远?拿了钱折腾光了怎么办,儿子们的将来怎么办?无论是政府,还是失地农民自身,现在都需要考虑长远的打算,比如就业的问题,社会保障的问题,突出的是养老、医疗,还有子女教育的问题,等等。如何让农民信任政府是关键问题,既要有合理的当下补偿,更要有美好的未来预期,农民与政府的土地博弈才会实现双赢。

  总体的原则是,让农民有充分的生活保障,但还不至于成为完全的土地食利阶层,特别是让少数的农民成为土地的食利者,而多数的农民没有更好的受益。正如作者在评述深圳土改问题时所指出的,当一个社会中,以弱势农民为话语来为其实已极其强势的土地食利阶层讲话,当一个社会的经济剩余主要被土地食利阶层瓜分,当一个社会已经形成刚性且庞大的土地食利阶层时,这个社会的经济就无活力,发展就无希望。但愿这不是作者的危言耸听,也希望社会更多的关注真正的弱势农民群体,就是那些中西部的被征地农民和纯农区的被征地农民。

  (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

  《地权的逻辑Ⅱ》读后感(三):小总结

  读罢全书,最大的感受是作者是一个很啰嗦的人,本可几页纸讲完的内容,硬是整出了三百页纸,尽管如此,非主流的观点却让我耳目一新,好像说得特别有道理,但是作者好像只是讲了一个简单的土地价值来源的道理,就把主流的观点都压倒了,难道各位大家们在提出土地私有化的时候,会考虑得如此不周到?居然连区位这一重要的地理要素都没有考虑进去,如此不周全地就提出了一个主流都认可的观点?这是让我疑惑不解,单单从周其仁批判贺雪峰的文章来看,确实难以驳倒贺雪峰的观点呐。还需进一步了解。

  这本书的立论的核心论据就是土地价值的来源,“建设用地的价值一来自于特定的区位,二来自于国家土地用途限制和偏紧的土地供给政策”,这个观点从头到尾贯穿全文,几乎每章每节都会出现两三次,依靠这个论据,作者驳斥了赋权还能,统一城乡市场的观点,并提出该做法将只会滋生社会少数食利阶层,缩减土地财政,削弱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能力,并进一步影响到城市建设,工业发展等的投入,降低城市化进程速度。

  下面依据该书内容,整理作者的论点。

  一、 通过“赋权还能”不能为广大农民带来财富。因为建设用地的价值一来自于特定的区位,二来自于国家土地用途限制和偏紧的土地供给政策,而一旦放开农村土地市场,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将会使第二种价值消失,位于远郊的农村因为没有区位优势,建设用地只能用作宅基地、村庄公共设施等用途的建设,因此,并没有主流观点所认为的通过城乡土地自由流转,释放土地财富,从而让广大农民享受地利。在这里要认清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的性质的区别。当然,近郊的农村村民将会从土地自由流转中获取巨大的利益,直接与开发商的土地交易,会使他们获得农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成为巨大的社会食利阶层,在现有制度安排下属于土地财政的那部分收益就流入他们的口袋,大大缩减了地方土地财政收入,这将进一步影响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对远郊农村和广大中西部农村的转移支付能力。

  二、 土地财政是有利于中国发展的制度安排,中国目前不适合以农民的自主城镇化模式。城市建设土地用途分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和公益性用地,土地财政依靠对农地的低价征收和高价卖出获取土地极差收益,而这些卖高价的用地就是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往往以廉价出租或出售开发经营权给企业,以此吸引资本入驻,从而获得税收。此外,公益性质的用地则主要用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因此,土地财政只能从只占三成的经营性用地建设获取利益,进而补贴到其他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管理等用途中去,从而保证城市化进程的高速推进,城市建设的稳步发展。同时,正是因为有了地方土地财政用来办地方的事,减轻了中央财政的压力,保持中央较强的转移支付能力,让偏远的处于城市化边缘的农村,也能享受城市发展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

  三、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是多此一举,劳民伤财,不可持续。农村建设用地的价值来源于国家为保护耕地红线采取的土地用途限制和偏紧的土地供给制度,而现今我国弃耕农田大量存在,粮食供应充足,并不需要立即将宅基地复垦为农田,现在采取的整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田,以此获得新增城市建设用地的指标,要求农民拆房子,实属浪费资源,因为并不需要马上复垦为农田并立即耕种粮食,将宅基地保留,有需要的时候复垦也是容易之事,而拆掉上面的房子,重新集中式建设,对于近年新建,房屋良好的村民来说实属浪费。同时,因为整理土地而带来的成本,包括对村民的补偿,新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也就构成了新增用地指标的购买费,凭空多出来的费用,无疑会增加开发商的建设成本,而这些成本又将统统体现在房价的上涨上,被推高的房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城市的门槛,农民更难在城市中谋得一席之地,影响了城市化进程。另外,会让一些本来可以进城也应该进城的农名留在了农村,他们在农村建了房,已享受输送来的利益,从而降低了进城购房的能力和意愿。

  四、 最后,作者提到了以规划为媒介的新型城乡统筹模式,以规划的集中居住区为平台来调动国家和农民两方面的积极性,同时实现国家和农民的目标。该方法是依托农村集市中心规划设立相对集聚的农民居住集中点,政府对此规划设立的集中点作基础设施的投资并划出若干空闲地段用于集中居住区农民建房的宅基地。农户免费获得居住宅基地的条件是同时拆除就放及复垦宅基地。在农村建立居民集中地,每个村庄都建设集中地无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这种过于分散的集中可能会造成大量的建设基金投入而每一处受惠的人口并不多,即是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所以,这种模式恐怕也是难以持续的。如何让农民即享受社会发展带来的收益,同时也兼顾各类农民的实际状况和需求,无疑需要跟深入的调研,权衡政府资源与群众需求之间的关系,采取更有针对性和多样化的措施,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以上个人对整本书的内容的总结,除了作者提出的以规划为媒介的城乡统筹的模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讨论,其他观点表示认同。有两点需要辨析之处,一是城市建设用地和村庄建设用地的性质区别,区别主要来源于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因此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因此,统一市场对释放广大农村土地资产并无多大意义,相反,会使土地增值收益像少数特定区位的居民流动;二是村民的是有不同类型的,有主动失地的,被动失地的,靠地维生不愿失地,不能混淆他们的需求,侧重于一方,应当做到兼顾需求,共享社会发展带来的巨大效益。

  《地权的逻辑Ⅱ》读后感(四):道德是学问的目的而非手段

  如果观察历史的视角只有一个,那一定是土地问题;如果聚焦现实难题于一点,可能还是土地问题。然而,土地问题的真相与谬误往往只有一步之遥,这一半是因为常识不足的感情用事,一半因为偏离地权逻辑的“本本主义”。今天,在房价居高不下、拆迁此起彼伏,腐败接连不断等一连串社会问题面前,现行土地制度被一次次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变革地权几乎成了泄洪的唯一通道,而主流经济学家的声音以及一些地方政府的试点实践,比如“还权赋能”、“增减挂钩”、“资本下乡,农民进城”,虽然提法各异,但矛头无不指向现行土地制度。

  那么,现行土地制度真的是万“恶”之源吗,将其推倒重来就一定能释放出改革的红利吗?贺雪峰在《地权的逻辑Ⅱ:地权变革的真相与谬误》一书中,给出的答案显然会让很多在读这本书前已经预设立场的人“大跌眼镜”,比如,他认为土地财政正是实现“地尽其利,地利共享”的制度安排,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并没有错等;与其观点相比,他观察问题的方法与角度,却足以引起读者对“清醒与理智”的审视与思考。比如,他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在事实上已经出现了“三元结构下的两类农民”,而这两类农民的诉求和获利程度是有着天壤之别的,再比如,他认为批判土地制度背后,更多是地方政府和土地食利阶层之间的利益之争等。

  如何评判书中观点?这对于作为本书“第一读者”,一个从农村走出来,信奉自由主义并且又对书中所批判的几位经济学家多多少少有所了解的我,实在是一件非常困难但又充满“诱惑”的事情。在我看来,任何一种思想观点,总是离不开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两者的关系应该是,事实判断是实然的,是无限接近真相的“一元”,而价值判断是应然的,可以是“多元”的;任何一种价值判断既要建立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又要为改变其中与应然的价值相悖的那一部分指明方向。因此,既不能只做事实判断而不做任何价值判断(或者将事实判断当作价值判断),更不能为了强调某种价值,刻意地忽略甚至扭曲那些并不难察觉到的事实。如果是前者,充其量只是对一些现象的描述和对一些不满的宣泄,但如果是后者,即使所强调的是一些有意义的价值和理念,也会因为和事实的严重脱节而显得空洞无物,而一名学者如果站在道德制高点上为了批判而批判,则容易给人“伪道统主义”之嫌。

  同样一件事件,按理对其所作事实判断应该趋同,但实际却是“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原因在于每个人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以及对问题了解的程度不同。贺雪峰之所以敢批判周其仁、厉以宁、吴敬琏、华生等“大师级”的主流经济学家,其底气自然来自于十多年来他对土地和“三农”问题深入一线的调查研究。我虽然不是土地问题的研究者,但从小在农村生活的经历以及这些年来身边的许多例子,足以佐证贺雪峰提出的问题的客观性。这些问题不仅是现实存在的,更是做任何价值判断和制度设计无法回避的,而这恰恰是一些长于理论研究的学者的“短板”。这些现实而复杂的问题包括,土地因本身兼具社会属性、政策属性、经济属性,自然属性、法律属性而成为最复杂的问题;土地的不可移动性注定了无论如何变革地权,大多数偏远地区的土地是不可能升值的;我们所听到的更多是城市郊区和沿海农村,在数量上只占农民总数5%左右的农民的声音;征地拆迁中存在“地方政府怕农民闹事上访,农民怕地产商和黑社会”的怪圈,等等。

  所以,从事实判断的角度看,我是赞同书中观点的。“三农”问题是困扰中国数千年的大问题,是值得全社会,特别是知识精英和决策层关注的,但是要解决实际问题,不仅需要现代化的视野,但更需要理性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而不是只停留在道德层面,将哗众取宠的批判当做一种行为艺术,虽然,道德上的同情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当任何人笼统地,不加区分地用“牺牲农民利益”的说法来批判政府,哪怕政府的政策和行动确实是错误的,哪怕他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绝对不是一种科学的,严谨的学术态度,也很难得出有助于解决问题的正确答案。从这个意义上,贺雪峰无愧于“用脚做学问”的代表性学者。

  那么,从价值判断的角度又该如何评判?我觉得这首先要看从什么角度去定义“价值”,“价值”虽然是应然的东西,但“应然”的范围,不仅包含一些理念,也包括一些方法(比如,和平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安全的理念,但和平本身又是一种保护生命安全的方法。)如果这里的价值是某种“观念”的话,那么我认为土地的私有化是未来的必然方向,因为产权私有是现代文明的基本内容之一,因此从长远看土地财政当然应该废除,只不过是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我自然不认同书中一些观点。

  但是,如果“价值”还可以是一种基于历史渊源与现实语境来解决问题的方法的话,或者说这种方法也是为了实现,并且能够实现某种价值,那么,我觉得只要是理性务实的,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就是值得倾听,值得肯定的。比如,土地财政确实和腐败形影不离,但二者是不是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即使废除土地财政也并不能解决腐败问题,反而会制造更多的问题。显然,腐败是由于权力的运行和对权力的监督存在问题所致,土地财政充其量只是它的标的物。所以,即使批判土地财政,也不能不讲逻辑。我不知道在“价值”层面,贺雪峰的理念是什么,但从他书中多处“等二三十年后,中国城市化达到70%以上,土地财政问题便不再重要”的提法应可推测,作者之所以用地权的逻辑来呈现地权变革的真相与谬误,其出发点应在于淡化“主义”,而突出解决现实的问题的可行性。

  至于作者在书中质疑、批判的几位主流经济学家及其观点,孰对孰错,自是见仁见智,此处略表我的看法。周其仁是学界公认的知识广博、文笔优美、逻辑严谨、口才了得的学者,我有幸听过周教授的一些讲座,深感其重逻辑推理,对任何问题从不草率下结论,特别是对近年来在学界和政府非常流行的,基于工程思维所做的“设计”始终保持敬而远之的态度,更彰显其学者风范,这也反过来验证了贺雪峰对他的评价——重视逻辑推演的“黑板经济学”。至于周其仁和贺雪峰二人的争论,我认为确实不是学术态度差异,而是观察问题的角度和观点的差异问题,因为两人的侧重点和关注点从一开始就大不相同。华生教授是中国改革历史上,多次参与顶层设计的风云人物,素以理性务实著称。但以我对华教授的有限了解,我认为在时下学界,华生可能是最容易被误解,被忽视的一个矛盾体。在《中国改革:做对的和没做的》一书中,华生强调自己“只做机制设计一件事”,但透过他对宏观改革以及资本市场、城镇化等具体问题的解读,不难看出他所追求的都是些普遍的,主流的“主义”,但他所作出的一个个具体的“机制设计”,却是渐进的,往往有妥协的成分。从宏观层面的可操作性来看,这是理性和务实,但中国历来流行的是“清流”和“循吏”的非此即彼,如果既要坚持正确的“主义”,又提倡循序渐进,结果可能是两头不讨好,因此,从微观层面的个人角度来看,华生并不是理性和务实,而是典型的理想主义。

  关于另外两位经济学家吴敬琏和厉以宁,我没有深入了解他们的思想,也很少近距离接触过,但不时能听到、看到吴敬琏先生不顾年老多病地在多个场合为改革鼓与呼,并被很多知识精英奉为改革的旗手和知识分子的良心;而厉以宁掌管北大光华多年,早已是桃李遍天下,但近年来他所提出的一些非常主流的政策设计,其可操作性却经常饱受来自民间和学界的批评和质疑,比如被贺雪峰批判的“资本下乡,农民进城”的观点。我对两位的了解仅限于此,因此无法做过多深入评价。

  对于每位学者的观点,我始终觉得应该是包容之下的讨论、质疑甚至批判,但对他们的期望则是一样的,那就是道德层面的表里如一和学问层面可自成一家之言。以此度量,我是看重贺雪峰观察问题的角度和在此基础上敢于为现行土地制度辩护的勇气的,但我更希望,这本始于对主流经济学家观点质疑与批判的书,所引起的是一个良性的讨论和争鸣,而不是“泛道德主义”的审判,因为把正确的事情做对才是最大的道德,而道德和价值判断只能是学问追求的终极目的,而绝对不是手段。

  《地权的逻辑Ⅱ》读后感(五):屁股与脑袋--评贺雪峰《地权的逻辑II——地权改革的真相与谬误》

  土地与城市化是我国经济社会转轨过程中面临的核心问题:城市化是我国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趋势,而土地制度改革将成为我国未来改革的突破口。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谈论土地,倒也不能算是应时之举。

  华中科技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贺雪峰教授本是研究村庄治理方面的知名学者,近三四年来,因痛感居庙堂之高的学者对土地缺乏“常识“的不满,接连写了《地权的逻辑I——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何处去》与《地权的逻辑II——地权改革的真相与谬误》,前者主要是就农村内部土地问题展开讨论,而后者则更进一步,涉及到”快速城市化中的土地问题“的方方面面。

  贺雪峰认为,中国当前的土地制度安排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成果”,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大的制度红利所在:正是低价的土地供应使得中国制造业风靡全球,为为人诟病的土地财政支撑了地方政府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基础设施投资。土地增值来源于城市化与经济发展。因此,不仅征地制度是合理的,而且在贺雪峰教授看来,正是强征降低了城市化中的“交易成本”,城郊失地农民已经获得了按照按照农业用途的相关补偿,不应要求更多。政府出于维稳需要,给予城郊农民的过多补偿使其成为土地食利阶层。与此同时,贺雪峰教授认为,贫民窟是不好的,由于外出打工而形成的农村宅基地的闲置亦不能算是资源的浪费,因其为进城农民留了一条退路,具有强大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城市化的“稳定器”。贺雪峰在书中对一些经济学家,如周其仁、吴敬琏、华生等进行了无情地批判,讥之为“大多数的”充满“浪漫主义想象“的“黑板经济学家”。

  学者如果缺乏常识,固然成不了象牙塔里的大象,但是仅靠“常识”亦是没有办法做学问的。本文仅就后一本书中贺雪峰教授的观点提出几点自己的商榷意见。

  一、“革命的伟大成果”还是“摸着石头过河”

  众所周知,土地革命对于农民,尤其是贫苦的农民具有强大的号召力,新中国也因此得以成立。在人民公社化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确实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小农社会最朴素的理想。但是随着农业集体化运动强制推行,集体不再是农民的集体,农民成了集体的农民,更确切地说,农民是国家的佃农,被迫为工业化的原始积累贡献自己的力量。正是因为在旧制度下不堪忍受,农民开始自发的包干,并得到了来自权力层的默许。当农民拥有了选择是否留在集体中的权利时,全国只有不到1%的人民公社得以留存。实际上,农村改革的过程就是农民不断自发创造,突破现有制度的尝试得到权力层默许与认可的过程。当前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在农地农用的情况下,不影响农业生产,因此得以保留至今,是改革不够彻底的产物,是农业集体化时代的“残留”,如果硬将其称之为“革命的伟大成果”,未免牵强,甚至肉麻。在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这一土地制度安排的局限性与潜在的矛盾集中爆发,成为土地制度改革争论的焦点。记得读《地权的逻辑I》的时候,贺雪峰教授的论述句式就是这样的:“某某安排在现行土地制度下是合理的”,殊不知大家在讨论的就是现行的土地制度。但不在一个次元的讨论往往充满火药味儿,但是又不会有任何实质性的共识。

  二、土地财政的“制度红利”是否可持续?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分税制改革是产能过剩的结果。短缺经济过后,地方保护主义下的乡镇企业风雨飘摇,地方政府进行了从所有者向征税者的艰难转变,争相为投资者提供优惠的条件,招商引资,是所谓地方竞争的兴起。政府利用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权,低价征收农民的土地,一方面低价大量供应工业用地,另一方面则限量高价供应商住用地,收取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土地财政实际上是分税制后地方政府最大化自身利益的一种尝试,是一种现象,并不能算作“制度安排”。这一发展模式的后果是,人口城市化远远滞后于空间城市化,流动人口无法永久迁移,在城市造成数以亿计的农民工的同时在农村则有几千万的留守妇女和儿童,经济发展的社会代价不可谓不大。正是由于无法实现人口的外迁城市化,农民才不愿意退出农村的耕地与宅基地,后者是前者的无奈的后果,而不是主动保障前者的“稳定器“。与此同时,过度招商引资带来的制造业产能过剩以及城市的房地产泡沫成为随时都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土地财政的不可持续性基本上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如果按照贺雪峰教授的观点,坚持土地财政不动摇,只会把中国的城市化推向深渊。

  三、“地利共享”不应漠视财产权

  贺雪峰教授以用脚做学问闻名,但学问不是路,并不是走得多了自然就有。在贺看来,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来源于国家的基础设施投入,城郊农民坐享其成,异化成为了一个土地食利阶层。因此,地还是要强征,补偿亦只应按照农业用途补偿,省下的钱由地方政府拿走继续搞土地财政。这实际上是对财产权利和市场的双重误解。例如,我十年前收藏了一幅画,由于经济发展人们有钱了,希望以十倍以上的价格买走,那升值的部分应该共享否?涨价归公作为一种朴素的理想,但不应以漠视财产权和不承认城郊农民的既有收益为前提。有人说,深圳城中村的出租房已经从三四层盖到了三十层,那里的农民种房子种成了土财东。如果不承认改农民对这三十层房子的收益权,而又想改造城中村,大概只有黑社会才有办法。作为土地要素的实际占有者,只有在保证其要素收益不降低的前提下推进的城中村改造,才能进行下去。而由于土地增值特别快,双赢是可能的。此外,在中西部的城市近郊区,城市化过程中一亩土地的补偿仅三五十万(涵盖所有成本),农民失地后多被安排到城市保洁等部门,哪有食利阶层做清洁工的呢? “地利共享”绝不是把应属于失地农民的钱拿来强制性再分配或进行城市建设,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实际上是经济发展与创造的动力。

  四、屁股决定脑袋?

  贺雪峰教授与大多数经济学家的分歧的起点在于其思考问题的单元不同。周其仁等逻辑的起点是个人的财产权利,是从人出发的。而正如贺雪峰自己所言,他只从国家和社会发展大局考虑,一下子站在了道德制高点上。这有一点类似波普尔所谓的“整体的社会工程“,为了所谓的某个整体,而忽视个体的利益,强制性地进行再分配,最后是抱着去天堂的理想去了地狱。整体利益是个体利益博弈的结果,并不是优于个体利益的一个天然存在。一个人的头脑就是再精明,亦无法准确地感知每个个体的冷暖与需要,更不可能将其加总,得出所谓的大局利益,这一点哈耶克已经著书专门论述过,此处不再赘言。

  贺雪峰教授进行乡村调查,无非是想真正搞清楚农民在想什么,是一种极微观的研究。但是一谈到土地问题,便仿佛有种异常宏观的君临大地的感觉,硬是从自己都不很清楚的所谓大局利益出发,这种屁股与脑袋分离的现象曾使我不得其解。

  “草根的理想是被招安嘛“,吕老师一句话点醒了我。

  《地权的逻辑Ⅱ》读后感(六):土地增值的秘密

  ——贺雪峰《地权的逻辑Ⅱ:地权改革的真相与谬误》札记之二

  2012年岁末,一则关于政府征地暴利的新闻再次将征地问题推上风口浪尖。报道说,政府以一亩地6万元的价格征收后,转手就可以通过招拍挂卖给开发商,价值600万元,巨大的价差导致了矛盾频发。如果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就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政府征地真的是一本万利吗?真相绝非并非如此,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一年不到3万亿,一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600万亩左右,则平均一亩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为50万,如果去除征地成本,真正的收入有多少,何来600万?若再进一步仔细分析,事情更不是征用买卖那么简单。

  土地征用为什么会增值?

  按照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土地本身没有价值,只因为有用而产生地租,小用有小价,大用有大价。地价实质是地租的反映,一般的土地买卖无非是地租基础上的价格计算。土地的增值来自于三大方面:

  一是特殊地理区位造成的增值。地是不动产,因而不同地方地价差异很大,距离城市、交通线越近,越值钱,反之则不值钱,至于那些边远山区,地或许根本就卖不出去。这也就是书中讲到的级差地租Ⅰ。城中村的底气就是来源于其优越的地理区位。

  二是国家管制造成的资源稀缺增值。由于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造成土地供应的偏紧,一些城市可能还会特别紧张,于是地价飞涨。在国家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后,甚至偏远乡村的建设用地指标也值钱起来。这也就是书中讲到的级差地租Ⅱ。为了土地指标,城市不惜在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交换上绞尽脑汁。

  三是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的政府“城市经营”行为。这是最根本的原因,没有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也就没有建设用地的强大需求,更不会出现土地的巨大增值;而政府的“城市经营”行为,决定了城市的发展方向,也决定了哪些土地会被征用和征用后的最终用途,直接决定了这些土地的价值。

  因而,在土地增值的问题上,农民某种程度上只是坐享其成,因而土地增值的收益也应该大部分归于政府,用于全国人民福利事业的改善,这也是作者关于地利共享的基本逻辑,也是论述地权问题的基本理论出发点。

  哪些土地在征用中增值?

  并不所有的土地都会增值,只有会被征用的土地才有增值。所以,今天的农民有相当一部分在坐等被征地,祖祖辈辈守候土地的农民在急功近利的年代也迫不及待了,这简直是一种悲哀。但征用的土地价值也不相同,增值的只是少部分。

  首先,公益用地不会增值。城市的扩张必须伴随公共设施的扩张,政府必须建公园,搞绿地,修文化广场,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这是公共服务的基础。被用作此途的征用土地,政府不仅一分钱挣不了,还要贴大头,花大量的钱进行后续的建设。类似的还有交通设施征地,基本是公益性的,也不会增值。

  其次,工业用地难以增值。目前的工业用地价格也就是十几万,而征地的成本在十万左右,还要做到“九通一平”,为了招商引资,政府基本上在赔本赚吆喝,唯一的指望就是税收优惠期结束后的税收和带动就业及拉动配套产业。工业用地成本的低廉加上廉价农民工共同支撑了中国制造的迅速崛起。各地招商引资造成的竞相低地价催生了一批在各地流动的“投机企业”,专钻各地招商引资政策的空子。

  最后,土地增值集中于商业用途。由于前两种大量用途的建设用地并没有实现应有的增值,最终造成商业用地的综合成本高企,因为其成本包含了工业用地和公益用地的未增值成本在内,而且一般位置好,配套设施完善,能吸引投资,增值空间大,从而水涨船高,但与工业用地、公益用地相比,面积并不大。这就是目前老被拿来说事的政府赚大钱的所谓土地征用。如果真的所有建设用地都能达到如此程度的增值,中国真的就是遍地生金了。

  由此可见,能靠卖地致富的农民是极少数的,地域范围也是极小的,能实现增值的农地其实只局限在很小范围内。也就是作者在书中反复提及的,主要集中在大约5%的城市郊区农民,与全国95%的农区农民并无关系。同时,土地增值在不同城市之间也不是均匀分布,那些特大、区域中心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形成明显的“马太效应”,在特大、区域中心大城市土地财政暴涨的同时,中小城市并没有因土地而增加多少财政,这既有城市规模较小、总体开发不足的问题,更有区位优势不够、在与大城市竞争中处于劣势的根本原因,甚至中小城市还因为发展需要的刚性征地而形成了土地财政包袱,因为征地的成本并不比大城市低多少,但征地后的市场收益却比大城市少很多。这也在客观上反映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城市化,县城以下的城镇发展还是太慢,这是一种无奈的现实,更需要国家政策的深度调整与配套措施的跟进。

  农村建设用地的价值从哪里来的?

  目前流行一种观点,似乎农民的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农民就可以省掉中间环节,换来巨大的收益,这只能是一种基于表象的简单判断。事实上,当前农村建设用地的价值依然是城市征地带来的,而不是其自身产生的。

  农村建设用地的存在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但其价值的突出体现却是近年的事情,何以如此?与一项政策制度的推出有关,即城乡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在此制度下,地方在城市建设用地不足的情况下必然将目光投向农村。但土地是不可移动的,城市和工厂不可能随意就搬到农村去,其操作办法就是土地指标的置换。城市用相对于农村来说较为可观的价格买下农村建设用地,然后复垦成农地或集中建设压缩用地面积,再用这些指标在城市换取同样面积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如果仅以农村建设用地使用的最终结局看,农村建设用地的购买是赔本的;但若放在城市的角度看,则以较小的成本换来了城市急需的价值不菲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表现上也实现了城市反哺农村,农村也愿意,城市也高兴。但是如果因此就天真的设计着天下的农民都可以将土地资源变成土地资产再变成土地资本,从而让土地资源全盘活起来,让农民一座富起来,绝对是表面严肃而实质荒唐可笑。

  如果还有人不相信农村建设用地增值的秘密,还可以进一步反而论证。一是银行业对待农村建设用地的态度即可见一斑,如果不是置之不理,至少也是极不感兴趣,因为根本没有理想的价值。二是国外农民合作银行的探索,核心就是要解决农村建设用地无法商业化的问题,因为农村建设用地在农村内部的流转相对城市而言并无价值。三是农村内部转让的建设用地权价格十分低廉,典型的就是宅基地的转让,基本是象征性的收取一部分转让的费用。

  至于一部分专家想象的,让农村建设用地在农村增值的工业化道路也是难以施行的,因为中国已经全面进入工业品过剩时代,乡镇企业已经缺乏上世纪80年代异军突起的前提条件,注定无法出现新一轮的乡村工业化浪潮。

  但这一政策的执行也存在异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把农村建设用地(主要是宅基地)复垦成农地,并不是高标准的良田,存在滥竽充数的问题;另一方面,为了更多的建设用地指标,一些地方不惜逼农民上楼,以节约出更多的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到城市中去。对于后一类现象,一般的批评只针对其违背了农民的意愿,而没有注意到其背后有铁一般的经济规律,那就是为了换取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这一根本目的在起作用。

  所以,在工业化、城镇化较快推进,农村人口加速流出的情况下,想让农村建设用地入市实现农民的土地增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应有的经济规律支撑。

  (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

  《地权的逻辑Ⅱ》读后感(七):除了利益,地权什么都不是

  在2013年12月26—27日举行的凤凰财经峰会上,香港大学的许成钢说国有土地制度造成了整个市场的基本扭曲,清华大学的秦晖说小产权房合法化是为吃亏人补地价,中国人民大学的温铁军则说讨论土地问题要先回家看看房产证那一栏写的啥,华远地产的任志强更是搬出了毛泽东时代的宪法来说事儿——学界大佬、商界精英纷纷把矛头对准了现行土地制度,大加挞伐。

  竞相对于现行土地制度进行指责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儿,这只不过是最近的一次而已。现行土地制度被普遍认为是不合理的、不道德的、极度扭曲的——非但是推高房价的直接原因,而且是盘剥农民利益的制度安排,更是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问题、群体事件的罪魁祸首,已经成为阻碍发展的重大制度性障碍。而人们给出的解决办法,与凤凰财经峰会上提出的那样,几乎无一例外指向土地私有。但是,就在这一浪高过一浪的土地私有化的呐喊声中,却有一个不同的声音振聋发聩——贺雪峰教授公开为现行土地制度辩护,他在认真剖析了土地价值的来源之后,得出结论现行土地制度地尽其利、地利共享、涨价归公的很好的制度安排。

  我不是学界中人,无力去评判贺雪峰先生批驳周其仁、厉以宁、吴敬琏、华生诸人关于土地言论的是与非。但就我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并长期在农村基层政府工作,既被拆迁过,也亲身参与过多次、多种类型拆迁的经历来讲,我认为贺雪峰先生的论断是正确的——有关地权的争论,除了利益,什么都不是!现在征地拆迁中出现的矛盾与土地制度无关,而是一种争夺土地非农使用的超额收益的博弈,给予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不但根本于事无补,而且会进一步提高农民的要价筹码和心理预期,进而加剧征地矛盾,大幅提高城市化成本,阻滞城市化进程,于中国长远的发展是不利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正如贺雪峰教授所讲,特定区位的土地之所以能够获得远高于其他土地的增值收益,是因为土地的不可移动这一自然属性,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加之国家对于土地非农使用的管制政策。而城市的发展,资源的开采一般采用平铺的方式向外扩展,这就注定在推进过程中无法绕开特定位置。现在频现的钉子户无一不是因为手握这一筹码来才敢于要取更高价格的,一但他的土地能够绕开,这一要价筹码也就随之丧失。

  我所在的地区资源丰富,因为煤矿采空区的搬迁安置,矿方、群众和政府进行了多次博弈。在这种博弈中,群众靠上访逼迫政府,政府强压矿方提高补偿标准,矿方则靠拖延等手段来消磨群众的意志,降低其利益诉求。这和清朝末年群众怕官府,官府怕洋人,洋人怕群众非常相象。当这边斗争正激烈的时候,邻村因为同在资源占压区,则闻风展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建房运动,农民们不惜借高利贷来新盖房子,或者在其原有房屋上加层,多的加至四层、五层。为什么?因为他们预期也将会被拆迁安置。而不管是一比一置换还是现金补偿,他们都将会因此获利。然而,矿方经过核算,认为开采此处资源获得的利润根本不足以补偿拆迁的费用,选择了绕开这一村庄。这时,农民们在高利贷的高昂成本、房屋随意加层的安全隐患的倒逼下,开始频频上访要求拆迁。

  我经历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我所在的镇要在镇区兴建一个中心广场,需要征用土地。当其他土地按照正常程序完成征地后,有一块0.4亩土地的承包者成了钉子户,开始漫天要价。如果按照上级文件中我们镇的土地的统一区片价,应该补偿1.44万元,其中的6000元归他个人所有,用以补偿他30年承包期中后15年的土地产量(每亩每年1000元标准),剩余的则归生产队所有。但他却始终拒绝被征用,要价一高再高,最后竟到了50万元补偿款、2块宅基地、2套镇区安置房这种离谱的地步(因为他有两个儿子)。最终镇政府只能无奈的选择绕开这一地块,就造成了广场中心凸现一块玉米地的奇特景观。而在此后不久,这一农民的态度开始软化,要求以当初政府曾经答应的一个最高价格征用。但此时镇政府又认为既然已经形成了这种状况,已经没必要以如此之高的代价去征用他的土地而造成对其他被征地农民的不公,拒绝征用。现在,这位农民大叔已经四处托人开始了一场与当初一再提价相反的活动,通过不断的降低要价来要求政府尽快征用。

  或许以上两个例子不足为据,但就算当前爆发矛盾最多、最激烈的城效、城中村的征地拆迁也一样是利益在作怪。我所在的城市推进新区建设时遭遇一个村子的集体抵制,几年之内一直无法解决,形成了一条马路两边城市与乡村截然不同的景观。但是,仅仅是我所在镇的领导到那里上任不久,那里马上拆得一片狼藉。我曾向老领导讨教做拆迁工作的秘诀,曰:“唯利大使尔。”原来之所以不愿拆,是因为他们要争取更高的经济补偿,至少要与先前他们违规建设小产权房所获得的租金收益相当。而上一任书记因为不肯突破政策规定进行赔偿,他去之后得到了市政府的默许大幅提高标准,不但每家每户都有安置房,还分到了门面房,高出了他们的心理预期,然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拆迁。然而,这也并非没有后遗症,与该村相邻的村将会更难拆,他们必然会在此次补偿的基础再次提高要求。

  以上三个例子是争论补偿标准的高低,还有一个例子则是争执补偿款的归属。我所在的是一个建制镇,不管是城镇开发还是工业项目,对土地的需求规模较小,征地是零星进行的,村、组为了尽快完成镇政府的配合任务,一般将补偿款全部归农户所有。在2009年焦桐高速公路的拆迁中,遇到一个特殊情况,即一个村民组的土地被征走了80%。此村民组通过召开会议,决定对于征地补偿款作如下使用:首先由村按15%比例提取管理基金(河南省的文件有此条规定,要求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再对此地块的承包户按每亩每年1000元标准补足剩余承包期的收益,剩余钱款在全村民组按户藉人口平均分配,并由村里承诺,在下次土地延包时对剩下的土地再次按户藉人口平均。现在的问题是,对征用土地的标准没有异议,却因补偿款如何分配引发了土地被征用户和未被征用户之间的斗争,前者宁可放弃再次延包时的土地承包权也要获得全部补偿款,而后者则强烈要求按照上述方法分配,目前仍在上访。

  抛开农民对土地的感情因素不谈,公平来看,目前城郊农民所获得的补偿已经不低,在上面所说的那次拆迁中,获得补偿3—5套房子、3—5间门面房的家庭大有人在,这显然已将其先前违法所建小产权房的出租收益包括在内了。而如果象有些专家所说的实现土地私有,那么伴随农民在所有权基础上要价筹码的增多,土地征用成本将会大幅攀升,农民进城落户的代价必然更为高昂,而政府也将无力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我们即将到来的大规模城市化是极端不利的。更何况,拿经济发展形成的税收来对这极小部分农民的土地进行超额补偿对全国其他农民而言也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而小产权合法也根本无法有效降低房价,本来售价低是因为其不合法,一但能够合法正常上市交易,将会迅速向现行商品房价格靠拢,根本不可能起到拉低房价的作用。所以,某些专家学者站在道德高地上呼吁的为农民争取更大权利的所谓土地私有化、小产权房合法化等不可能是包治百病的良药,反而可能是加剧矛盾的催化剂,甚至无法避开通过为土地私有鸣锣开道,以为资本掠夺农民制造舆论的嫌疑。

  我没有理论,只有经验。土地制度确实非常复杂,牵涉到方方面面,而现行土地制度也确实存在较多的弊端。但是,仅就目前的问题和争论而言,集中体现为政府从农民手里低价征地而通过招拍挂的形式高价出售,获取了土地非农使用的超额收益,但这都可以归结为利益之争,并非什么道德、法理之争。所以,问题在于在找到一种更好的土地非农使用的利益分享机制,绝非简单的大幅提高补偿价格、土地私有化、小产权房合法化之类的办法就能一举解决的,那只不过是某些专家的一厢情愿,很可能要犯简单主义、理想主义的错误。

  《地权的逻辑Ⅱ》读后感(八):土地财政的是是非非

  ——贺雪峰《地权的逻辑Ⅱ:地权改革的真相与谬误》札记之一

  在今天这个年代,批评政府已经成为一种习惯,而且还在接近形成一种强大的单向思维,凡是批评政府的一律叫好,似乎只有批评者掌握了真理和实现真理的无比正确的方法;凡是赞同政府的一律要咒骂,基本上赞同的人就是“臭五毛”、“死左派”之类。对于土地财政而言,面临同样的境地,在享受着土地财政带来的快速的、高质量的城市化的同时,社会上对土地财政发出了猛烈的抨击,似乎土地财政已经成为万恶不赦的重大犯罪。更有一些学者,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上,声泪俱下地控诉着土地财政背后的农民血泪,更让政府处于十分不堪的道德位置。然而,经济自有规律,一味的道德批判并不能解决经济问题,而经济也不会因为道德的批判而更改运行的轨迹,更何况那些对事情的真相一知半解的所谓批判。

  我一向认为,学者的理性立场最难得,应该以理性推动公正的力量形成。然而,在实际中,往往出现为了某一观点而不惜剑走偏锋、偏执一词的遗憾局面,激烈之时,“帽子”满天飞,疑似重回文革年代。就像当前的土地财政,几乎是千夫所指,近乎一致的批判,这更需要一些理性的梳理,土地财政何以形成、农民的利益到底如何保障、土地财政又该向何处等,均是需要冷静研究的问题,需要事实来回答,需要实地的研究来评判,绝对不是道德批评所能解决的。因而,作为一个农村出身的人和在基层工作过的人,在读罢贺雪峰先生的《地权的逻辑Ⅱ:地权改革的真相与谬误》之后,我还是体验到了久违的理性,我虽然没有完全同意作者的观点,但却非常同意作者关于土地问题的若干分析。

  土地财政何以形成?本质上是二元体制前提下,分税制后地方财政短缺背景下增收新渠道的探索,并随着新世纪以来中国经济的加速腾飞,在城市化加速、房地产市场暴发的背景下顺势形成。2006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才5587亿元,2007年即猛增至9333亿元,2009年1.59万亿元,2010年达到2.71万亿元,2011年达到历史性的3.15万亿元。对于土地财政,地方政府可能当初并没有明确的预期,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暴发,在“既要吃饭、更要发展”的现实下,只能顺势而为,也不乏一些地方推波助澜。

  然而,细翻土地财政的账本,政府也可能是冤大头。网上流传这样一个账本:全国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有20%—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占5%—10%;城市政府拿走土地增值20%—30%,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成了土地财政独占鳌头;各类城市房地产公司、开发区、外商投资公司等等,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50%。但是这个账本还少另一面,就是出让金收入的使用。据来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信息表明,土地出让收入中留给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净收益不到土地出让总收入的30%。而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有很大一部分比例是投入城市建设的,据财政部门的统计,这个比例大约占到25%,主要用途:城建贷款还本付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充土地收购储备基金、城镇廉租房建设等。

  若再进一步分析,政府征地有三大用途,并非都能增值。一是工业用地,各地都在招商引资,地价很便宜,还要做到九通一平,政府在地上挣不了钱,可能还要赔钱,指望着税收优惠三年后的税收和带动就业和配套产业;二是公益用地,建公园,搞绿地,修文化广场,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这个更不用说,不仅一分钱挣不了,还要贴大头,但这是政府的职责,必须做;三是商业用地,这就是目前老举例的政府赚大钱的一部分,商业用地价高是因为中间包含了工业用地和公益用地的成本在内,而且位置好,配套设施政府已经完善,能吸引投资,从而水涨船高,但与工业用地、公益用地相比,面积并不大。由此分析,土地收入在地方政府的收入中占比可能较高,但支出比例也高,政府本身并没有落到多少“好处”。

  尽管土地财政并没有形成政府大的收益,但其在城市经营过程中的巨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土地收入相当于政府的流动资金,没有这一笔资金,经营城市、扩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就难以启动。而实际上,正是因为有了土地财政,才让城市化的进程有了资金上的充分周转,形成了经营城市的“地生钱→钱促城市→城市扩大美化竞争力增强→推动城市进一步扩大→再征地生钱→再扩大城市……”循环。这些年城市的迅速发展某种程度上可概括为依靠政府主导开发下的农民土地征用形成的原始资本红利来推动的一般模式。可以说,土地财政是近年中国城市化快速推进的秘笈,也是二元结构的重要构成部分。在二元体制下,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帮助中国完成了工业化的原始积累,城乡用工价格的剪刀差帮助中国提供了大量的低廉的工业劳动力,同样是城乡土地价格的剪刀差帮助中国生产出大量的土地红利。没有土地财政,可能城市的扩张不会这样快,质量也不会那样高,达不到城市像欧洲的程度。

  但是,也不必过度为政府辩护。那些新闻报道中频频出现的暴力拆迁显然表明,围绕土地收益的激烈博弈持续存在,特别是一些地方对农民权益的漠视,导致了政府默许下的开发商恣意妄为,严重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这样血泪斑斑的城市化,是要绝对制止的偏执政绩观,更不要说其背后可能隐藏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还有一些地方的城市拆迁,郊区的农民被一而再的“新郊区化”,不断远离城市的中心而边缘化,还有弱势的农民工群体随着城市“郊区”的不断外移而距离城市越来越远!

  土地财政最终可能要消失,但围绕土地形成的财税体制还会存在,无非是在房地产市场暴发期结束后,调整土地财税的方向和征收办法,让有产者为土地付出更多,而不是目前过度地依赖农民土地的原始红利来经营城市和支撑低成本的工业化。

  (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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