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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方法》读后感100字

2021-01-04 01:37:33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裁判的方法》读后感100字

  《裁判的方法》是一本由梁慧星著作,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平装(无盘)图书,本书定价:16.00元,页数:196,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裁判的方法》精选点评:

  ●献给忠于正义的中国法官 师爷的书现在才读,罪过。

  ●很后悔没早点读这本书。 关键理清一个逻辑: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常用);请求权基础与抗辩的分析方法(清晰) 适用范围抗辩➡️构成要件抗辩➡️免责抗辩➡️减轻责任的抗辩 法律解释的方法很重要关键在于对法律的理解,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各种解释和方法都应当了然于心。 之后是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习惯,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反对解释、比较法方法、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法官直接创设法律规则 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好法官才能做到准确的价值衡量 法官思维和律师思维真的是非常不同,懂法官的律师才是胜诉律师

  ●根据演讲编的吧,口语化很罗嗦的感觉。老头子~

  ●深入浅出。言之有物。

  ●精彩

  ●实在看不下去。。我果然不适合学法

  ●逻辑非常清晰

  ●给法官看的,律师当然也要看

  ●本书是梁慧星教授给各地法官培训的讲座的辑录,主要论述了民法解释学(或者说法学方法论)的方法。本书深入浅出、要言不烦、举例精当,是法科学生极好的入门书。一个法律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法律解释问题。不懂法律解释方法,就不能形成法律思维。看过本书之后,下一步就要读梁慧星的《民法解释学》,或者更进一步,读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

  ●看了一部分

  《裁判的方法》读后感(一):很实在

  昨天在西湖法律书店买的,看了部分,是不错的书。虽然作者的名气很大,还曾来过我们学校,不过他的书我看的真不多,除了教科书也就看过他写的关系如何写作法学论文的一本小说。这本《裁判的方法》也是小书,关于法官认定事实和证据的一个裁判过程的学理阐述,保持了“实用”的风格,没有理论抽象。

  《裁判的方法》读后感(二):提起民法的兴趣

  调解书作出“判决”的前提是被告自愿补偿原告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调解书是原被告的合意,而非和解合同,不是判决书,没有判决书的规则和规律。裁判的逻辑公式是区别与调节和裁判的标志。

  法官的裁判过程需要事实认定正确,引用法律条文规则适当(就是小前提正确,大前提正确)二审就是审核大前提和小前提是否正确。事实只是指对于本案裁判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本庭或本法官认定的本案事实,就是真实。

  不确定概念的判断即是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法律解释就是确定它的适用范围、内容、意义,明确其构成要件、效果。

  《裁判的方法》读后感(三):见识法官的思维

  本书献给忠于正义的中国法官

  喜欢这样的题记,正义,法官的品格是法律最后的保障

  法律解释学在民法教材里只占很小一部份,看似简单

  读罢此书后深感其中之复杂

  10种解释方法对于法学学生来讲同样很重要

  利益的衡量更为法官良心之所在

  法律条文重在应用,现实中解释方法亦是门学问

  在这本书里见到了中国法官的自由心证对中国立法的影响

  苏俄法典对我国法律解释之渊源

  英美,德法法律于我国法律解释之比较解释

  立法解释与目的解释,可惜我国还没立法意见书,要是那些老专家走后,立法解释就没那么容易了

  尤其是体系解释,其中逻辑关系不能一概而论

  由此可见中国法官素质之提升

  在法院的墙上见到学者型法官的大字

  希望中国的法官真能做到研究型,学者型

  江平讲律师兴则国兴

  其实法官更应兴

  《裁判的方法》读后感(四):关于利益衡量

  真是一本很完美的书!!!!

  看到最后利益衡量一张忽然有种很通透的感觉,因为在看这本书前半部分的时候就有这种感觉:法官是先从案件事实中得出了一个结论然后才为这个结论找一个证明它的“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不是接到一个案子就首先去大海捞针般找法条。这样做的合理性在于人类的正义观念,归根结蒂地植根于人性之中,是法官在接受了大量、系统的法学教育以前就有的。对正义判断的结论先于对法条的考察不是对法律的漠视,而是人类自然的认识习惯使然。这也是为什么英美法系的国家会让一群“法盲”组成陪审团去判定案件的事实部分,去判定被告有没有责任,有没有罪。(当然最后应该依据那条法律,哪个先例来为这个结论证明的任务仍然需要法律功底深厚的大法官来完成)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利益衡量的好处到底是什么呢?我自己想了一个答案,就是说尽管法律是从生活事实中脱胎出来的,但它仍然是一种制度(主要指大陆法系),法条是抽象的概括的,它只能从整个事实过程中抽取几个要素出来,而做不到面面俱到。此时如果死扣法条,很可能导致判决对一方不公。相反的,如果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就可以把很多不被法条所涵盖的社会环境、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事发时具体的情境、社会价值观念等等因素也加以考量,以达到法律主持正义的目的。

  《裁判的方法》读后感(五):读书笔记

  一本比较基础的法学方法论入门书。首先把法律解释根据解释对象分为三类:狭义的法律解释,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和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方法。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的几种方法,包括文义解释,论理解释(体系、立法、扩张、限缩、当然、目的、合宪性),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其中,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本科期间已经学过,记得文义解释还是一道名词解释题。比较法解释顾名思义,社会学解释比较新鲜,是以社会反应预测为根据的一种解释方法。法律漏洞补充方法概括为依习惯,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反对解释和比较法方法,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或者由法官直接创设规则。书中提到一种法律适用方法,利益衡量理论,在实践中颇为常见。即,在作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实质判断以后,寻找法律依据。另外,书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论述,十分适用于现在已然成为一项普遍问题的“知假买假”问题,在此摘录如下:“当年规定消法49条,立法目的是要鼓励受损害的广大消费者同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作斗争,绝不是要鼓励个别人、少数人利用消法49条来牟利,甚至建立所谓打假公司,由他们代替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斗争,取代市场管理机关的职责和职能。……商品房交易中总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争议,而这些争议按照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能够妥善处理,如果适用双倍赔偿,将会激化矛盾,并鼓动一些人以获取双倍赔偿为目的从事购房索赔,肯定不利于建立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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