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批判读后感摘抄
《实践理性批判》是一本由[德] 康德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2.00元,页数:20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实践理性批判》精选点评:
●读到第四遍就自然明朗了。
●康德的思想是深刻的,只是论证太过繁琐,总是把同一句话用不同的方式重复十几次。
●哲学家中,我喜欢康德。小册子可以读上几年好几十年。
●最近听张老师的德国哲学,就把实批补上了。后面有时间了再把判批补上,肯定还要花时间补谢林。
●庄严伟大
●这本的翻译时好时坏。至少还是对照英文版吧。
●没思路
● 实践理性在康德整个哲学体系中居主导和领先的地位。道德高于认识,伦理学高于认识论,行高于知。只有人心中的实践理性所规定的道德法则才具有客观的普遍有效性,才能成为普遍的必然的道德准则。
●粗略的快速看一遍,貌似只是把文字用眼睛扫描到了某处,完全看不懂。要花时间来慢慢消化。
●前年双十一买了好多商务印书馆的书,这是韩水法的译本,略读了一遍,晦涩难懂,不知道其他译本如何 “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月异、有加无已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于我心中的道德法则。”
《实践理性批判》读后感(一):似有所悟
康德批判常识,批判随时具个体性且易变的感性,以至于批判脱离经验的理性与知性。根据他的观点,生活中所谓的常识往往不具备成为实践原则的条件:常识一般适用用于大部分情况,但仅仅因为如此就把这个准则强加于每种个体,每种情况则是毫无道理的。
另外,由于原则是由绝对理智的人分析了所有条件之后得到的结果,而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的都会参杂个人情感与欲求,于是是否可知也成为康德批判的一个重点。这些批判,引导出了全书中心问题:知性和理性脱离一切经验能够认识什么、认识多少。
似有所悟,贻笑大方。
《实践理性批判》读后感(二):Kritik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
如果是一位休谟的拥趸,读三大批判时难免会产生极大的困惑。反之如果是康德的私淑,读《人性论》时也多半会有一种奇妙的违和感产生。而我正是休谟和康德两人的共同拥戴者,因此这种违和感似乎从一开始就一直伴随着我。
就我粗浅的理解,这部第二批判的阐述要点是道德先验,而整部书也都围绕着道德伦理是否是天然的先验的而展开批判。这无疑在第一感觉上令人感到这部书是反休谟的,因为休谟无疑认为人的判断是建立在经验主义基础上的,而一旦人的某种思考脱离经验主义,休谟就要用怀疑的眼光去审视这种思考是否符合实际。而第二批判也恰恰大量引述并驳斥休谟的经验主义论调,认为人大多数的道德情感是天生而先验的。
不过,事实上这部书(或者可以扩展到整个三大批判),在本质上和休谟的经验论并不矛盾。这也是很多哲学者既可以师法休谟也同时从康德处汲养的本质原因。即:休谟从没有说过人的善恶观是先验的,休谟只是想要指出人的因果认知不能脱离经验而被认作是天然理性,人的大多数言行活动是要从经验而非其它途径获取支持并令之趋向正确选择的。而道德(或者可以狭义地定义为善恶论)很显然并不属于日常言行认知这一范畴,天生道德并不与休谟的因果认知本源经验的立足点相悖。因为这个原因,事实上我们仍然可以用休谟的言行经验论与康德的道德先验论相补足,不必执着于表象上的矛盾,以此完善而不是混淆我们的哲学体系基础。
《实践理性批判》读后感(三):纯粹实践理性如何可能
【笔记之前:康德不愧为古典哲学之王,并且从本书就能直观到康德本人的魅力,他实在蕴含着对人类无比的关切。康德本书的意旨其实尽在文末结论中展现了。『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又新、有加无已的景仰与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这句广为人知的话语不但体现了道德法则的普遍性,而且解释了为何理性的有限存在—人只能被当作目的:人作为道德法则的主体;这法则是神圣而超脱于感性世界的,人通过自决自由遵守这法则展现了人类灵魂的优美和尊严。是的,人是属于感性世界的;人的理性当然有一个无可否定的感性层面的使命,即照顾感性的关切,并且为此生的幸福起见,制定实践的准则。但对道德法则的敬仰是人无法抑制的,肇始于人类不可见的自我——人格将人类呈现在一个具有真正无穷性但仅能为知性所觉察的世界;同时,这个世界与可见世界也处于普遍的和必然的连接之中。但不要像伊壁鸠鲁主义或者斯多亚主义那样:把德性视为获得幸福的手段或者把处于德性的状态视为幸福。将道德法则作为义务性的职责是真正具有崇高意味的,这不同于“自负”的矫揉造作与“偏爱”的迷信热狂。Hegel在《哲学史讲演录》中对康德的指责是失效的,道德之为道德,义务与信仰恰恰是彼此相关的。】
第一部纯粹实践理性要素论 第一卷:纯粹批判理性三要素 法则:康德区分并强调了属于以偶性的经验为对象的个人幸福准则与属于受必然而形式的实践理性决定的普遍法则的差别。(即: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 对象: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是通过自由而可能的结果的客体之表象(善与恶)。但是“善”与“恶”的区分必须诉诸于理性的指导,从而与属于自然法则范畴的意欲中的祸福分离开来。 动力:道德法则直接地决定意志——动力来自道德情感(敬重),道德情感通过在与他人的比较中贬损自我从而激发坚持道德法则的动机。并且强调道德法则只能出于义务性的“职责”而得到体现,由此与“自负”的矫揉造作及“偏爱”的迷狂信仰划清界限。 纯粹实践理性分析论的这种划分结果类似于三段论:从道德原则中一般性的东西出发,经过包含在小前提里的把(作为善或恶的)可能的行为归属于那一般的东西之下的活动,继而进到结论,也就是主观的意志决定(对于实践上可能的善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准则的关切) 第二卷:纯粹理性在决定至善概念时的辩证论: 康德为了确保至善的无上性行进行了灵魂不朽与上帝存在的公设。道德法则与幸福原则并不匹配且往往形成背反,人类这种有限的理性存在需要为道德法则战胜禀好而诉诸上帝诉诸信仰,理性的创造物能够配当分享至善。 第二卷:纯粹实践理性方法论 本卷即是论述客观的实践理性法则如何成为主观上也成为实践的。 康德明确提出了道德教育和个人研习的方法。
《实践理性批判》读后感(四):自律是一种幸福
断断续续看了一个月的书,没有生字和生词,但组合在一起的语言非常涩口,在哲学书籍的阅读路上我还需要不断努力和积累。喜欢康德,作为德国哲学家、天文学家,星云说的创立者之一,他也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德国古典美学的奠定者。他被认为是对现代欧洲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也是启蒙运动最后一位主要哲学家和集大成者。康德的自律精神是我极为向往的理性姿态,“200多年前,在东普鲁士柯尼斯堡一条栽种着菩提树的小道上,每天午后三点半,总会准时走来一个不足五英尺的矮个子。他就像精确的钟表一样守时,风雨无阻,市民们在满怀敬意与他打招呼时,总是趁机校正自己的钟表。”“他的生活非常规律,每天早晨5点起床,用两个小时学习,两个小时授课,写作到下午一点,然后去一家餐馆进餐。下午3点半,他准时散步一个小时,余下的时间里,他读书、写作,准备第二天的讲课。晚上9-10点间睡觉。”优秀是一种习惯,村上春树也有每天4点起床,固定跑步一小时然后进行写作的好习惯。《实践理性批判》读来很费力,但理性的表达对我有深深的吸引力。一,实践理性在康德整个哲学体系中居主导和领先的地位。道德高于认识,伦理学高于认识论,行高于知。只有人心中的实践理性所规定的道德法则才具有客观的普遍有效性,才能成为普遍的必然的道德准则。二,康德认为,人在道德上是自主的,人的行为虽然受客观因果的限制,但是人之所以成为人,就在于人有道德上的自由能力,能超越因果,有能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三,伊壁鸠鲁派主张“幸福是整个至善,德行仅仅是谋求幸福的准则形式”,而斯多亚派主张“德行是整个至善,幸福仅仅是意识到拥有德行属于主体的状态”。康德说,幸福和德性是至善的两个在种类上完全不同的要素,所以它们的结合不是分析关系,二者是综合的一致。这种联结是先天的,在实践上是必然的,并非由经验推出的,即二者关系的判断是先天综合判断。四,“世界上有两件东西能够深深地震憾我们的心灵,一件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一件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这段话很好的囊括了外部的无边世界和内在的无限世界,作为结论,点睛之笔。“前者从我在外在的感觉世界所占的位置开始,把我居于其中的联系拓展到世界之外的世界、星系组成的星系以至一望无垠的规模,此外还拓展到它们的周期性运动,这个运动的起始和持续的无尽时间。后者肇始于我的不可见的自我、我的人格,将我呈现在一个具有真正无穷性但仅能为知性所觉察的世界里,并且我认识到我与这个世界(但通过它同时与所有那些可见世界)的连接不似与全面那个世界的连接一样,仅仅是一种偶然的连接,而是一种普遍的和必然的连接。前面无数世界的景象似乎取消了我作为一个动物性创造物的重要性,这种创造物在一段短促的时间内(我不知道如何)被赋予了生命力之后,必定把它所有以生成的物质再回行星(宇宙中是一颗微粒而已)。与此相反,后者通过我的人格无限地提升我作为理智存在者的价值,在这个人格里面道德法则向我展现了一种独立于动物性,甚至独立于整个感性世界的生命,它至少可以从由这个法则赋予我的此在的合目的性的决定里面推得,这个决定不受此生的条件和界限的限制,而趋于无限。
《实践理性批判》读后感(五):出发点是伟大的,理论依据是不牢靠的。
“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始终新鲜不断增长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这句表现作者虔诚神圣的内心情感的名言就出自这部著作的结论部分。
在这部著作里,作者康德思考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什么决定了一个人的行为?
作者同意,决定一个人行为的,是这个人的目的和实现这个目的的方法。比如我的目的是吃饭,我所知的实现吃饭这一目的的方法是,把饭菜煮熟后,用筷子把饭菜送入口中,那么我心中的以上目的和方法就决定了我的行为——去把饭菜煮熟后,用筷子吃饭;如果我的目的仍旧是吃饭,但我想要吃西餐,且我知道西餐的吃法,那么这就决定了我与以上不同的行为——用刀叉去吃饭。
可见,一个人实现一个目的的方法,来自于他所认为的实现这个目的的方法,而这方法,可以来自于他以往经历过类似事件的经验,或者来自于他主观的想象,但即便是来自于他主观的想象,其构成的元素,也来自于他的经验。
那么,一个人的目的来自于什么,来自于他的欲望和经验,我的目的是吃饭,那我为什么想要去吃饭,是因为经验表明,如果我不去吃饭,会肚子饿,这证实了我有食欲,不满足食欲会痛苦,满足了食欲会愉悦,所以我有了去吃饭的目的。
作者应该是经过以上类似的思考得出,决定一个人行为的欲望、目的和对应方法,都是来自于欲望和经验,他想要找一个对象,它并不依赖于人的欲望和经验,就能决定人的行为——为什么作者想要找这样一个对象?原因似乎有:1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只由ta的欲望和经验决定,那么这个人好像和非人类的动物也没有多大区别,这对于这人来说,是没有尊严的;2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只由ta的欲望和经验决定,即ta的任何行为,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那么ta其实仅仅是自己欲望和客观世界的奴隶,是没有自由和尊严的;3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只由ta的欲望和经验决定,而根据我们的经验,似乎任何一次欲望的满足都会过去,这样的话,人其实并不真的拥有什么,那么这个人就是可悲的,没有尊严的。
于是,作者为了寻找生而为人的以上基本的尊严、自由,就开始去寻找不是通过欲望、经验,而是通过另一类非欲望的、非经验的(先验的)对象来决定人行为。
作者认为这类非欲望的、非经验的(先验的)对象就是道德法则,它先天地存在于每一个人的自我里。理由包括1即便理智庸常的人、小孩,即便他们没有经过教育,也能够进行道德判断,所以道德法则可以是先验的。比如,一个人偷了东西,任何人都会认为小偷不应该这样做,小偷自己也会为此感到自责,从道德上鄙视自己;2一个人可以甘愿去做有道德的事情,而因此放弃实现自己的其他欲望,所以道德法则可以是非欲望的,或非利己的。比如一个人可以冒着生命危险,单单为了正义,而去指正一个有罪的人。
不过,个人认为以上两条理由都是不牢靠的——对于以上“1即便理智庸常的人、小孩,即便他们没有经过教育,也能够进行道德判断,所以道德法则可以是先验的。”因为无法验证过去任何一个人都能够进行正确的道德判断,也无法验证将来的任何一个人都能进行正确的道德判断,所以这个论断是不一定成立的。
个人认为,之所以即便幼儿也能进行正常的道德判断,是因为大多数人在遭到不公正对待时,感受是类似的,对公正的欲求也是同样的,这种感受体系在绝大多数人幼儿时就已经形成,比如在被欺凌时,幼儿也能感到屈辱和愤怒,自己的东西被无端拿走时,幼儿也会感到受到了不公;同时,大多数正常人都有推己及人的同情心和假设某件事发生后,产生于这件事真的发生了的同样的感受的能力。所以,大多数人在看见别人遭遇某种不公,或假设别人遭遇某种不公时,会想到这件事如果发生在我自己身上,会是怎样的感受(这种感受大概率对于众人都是相同的),出于“不愿意让别人遭受这种不好的感受”的同情心或说欲望,人就会去做有道德的事。有现实中的事例可以证实,如果人缺乏这种同情心,或者缺乏以上这种假设能力,或者不进行以上这种假设,或者对于这些不公事件的发生ta的感受不同于常人——先天后天的缺陷或异常、仇恨、歧视、自私等都能使这些条件成立——那么人就很可能做出对应的不正确的道德判断(所谓不正确,其实仅仅就是与大众不同),比如,一个人天生异常,当别人把他的东西抢走时,他会感到快乐,如果他以为别人的东西被抢走时,也和他是一样的感受,那么他就会认为去抢走别人的东西就是让别人满足的善举——可见,即便道德法则不是先验的,也能解释我们的行为,且道德法则对于不同的人来说,也不一定是唯一的。
对于以上“2一个人可以甘愿去做有道德的事情,而因此放弃实现自己的其他欲望,所以道德法则可以是非欲望的,或非利己的。”一个人在去做自己认为有道德的事,是可以产生极大的自我认同感或神圣感的,通过作者在本文开篇是那句虔诚激昂的话语中也可以证实,可见,去做自己认为有道德的事,本身就可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这种欲望可以称之为高尚的欲望,但它和食欲性欲等本质上无区别)——当然,作者也明白这一点,他说道德法则的实施确实会给人以满足感,但只要这种满足感不是去践行道德法则的原因,仍然可以说道德法则是非欲望的。然而,你如何证实,如何确保,你在践行道德法则时,自己不受任何欲望支配?你不是因为看中践行道德法则那种神圣的自我认同感才去实施该道德行为?
如果一个人从未感受过去实施道德行为带来的那种自我认同,并且,这个人也没听说过存在这种自我认同的满足(所以ta才不会受到这种自我认同满足的诱惑),而ta仍然坚持去实施有道德的事,那么,这应该才能证明这个道德法则是非欲望的——然而,据我所知,没有这种实例,也无法设计这样一个实验。
所以,个人认为康德在本著作的主要理论依据是不牢靠的。
作者似乎希望像前人构建数学、几何公理体系那样,通过一些公设(比如上帝存在、人的不朽等)的发现(发明)来构建一套自己愿意遵守和践行的理想道德法则——确实,这样构建的道德法则体系可以脱离自然界的因果规律,能达到理性上的不自相矛盾(自洽),就如同数学体系那样,但如上所分析的,这套道德体系不能被证明是先验的,也不能被证明是脱离了作者自己(追求幸福的)欲望的,所以,它并不能达到作者所希望的那种生而为人的尊严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