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读后感100字
《法律方法论》是一本由[奥]恩斯特·A.克莱默著作,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86,页数:395,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律方法论》精选点评:
●体系和内容是毋庸置疑的好。但难度与体量都是大于杨仁寿那本的(虽然字数没有杨的多…但是干货量密集)需要杨仁寿那本先来打底 。 理解方面我还是遇到好多问题
●关于本书的风格和意义,译者在后记里有概括得很详细,于此不赘。唯一需要强调的是两点: 1.这本书采取了类似评注的写法,正文部分仅300页出头,却有1100多个脚注,这些脚注完整展现了德语区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概况。可以说,本书的脚注和正文阅读起来是两种不同的体验。 2.本书是对传统法学方法论的捍卫,国内学人在部分常识性问题上纠缠,很大程度上和缺乏方法论意识有关。在我看来,本书正是学习法学方法论的“最佳入门书”。
●拉伦茨中途弃了,读了这本。条理清晰翻译优秀。等考完试回来上传笔记(wink
●精读,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
●2019-20 [奥地利]恩斯特·A·克莱默:《法律方法论》,周万里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我进步了_(:_」∠)_
●微言大义,受益匪浅
●下半年第二本法学书 丰富的外语文献脚注 真是见到宝山却没法取宝啊 读完这本书还需要看拉伦茨or杨仁寿的法学方法吗 希望《瑞士私法评注:民法典 》、卡纳里斯的《漏洞认定》、比德林斯基的《方法论》、《统一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法律评注》早日被翻译 译者翻译很精当 结构也很重要清晰 我还是有很多地方没懂 以后得随时看
●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给我印象最深,体系解释一时间把握不透;法官法给我开了新的大门。但方法论终归是要用的,还是多用用吧。【克莱默打底,向拉伦茨发起冲锋!
●前两天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这本书成为19年最畅销的十本法律书之一,我一点都不奇怪。按理说,法学方法应该很难畅销才对。但是这本书兼顾了初阶与进阶两个层次的读者,在正文部分简要介绍了法学方法的内容,在脚注部分给出了更多引申的内容,像是一本教科书,又像是一份法学方法世界的地图,指引我们探寻法学方法的深邃幽微。这本书也反映了法学方法新近的动态。此外,翻译非常用心,读来非常流畅。
《法律方法论》读后感(一):庭湛的便签笔记: 《法律方法论》[奥]恩斯特·A.克莱默著 / 周万里译
书名:《法律方法论》
作者: [奥]恩斯特·A.克莱默 / 译者:周万里
版本:2019年版
是否有电子版:✔
阅读次数:
(1)2020.04.11 第一遍
一、购书缘由:
凑单时买的
二、本书内容
因为语义固有的缺陷,法律人必须做解释工作。
传统的法律方法论,就是解释法律的工具。这意味着法律方法论必须服从于目的。
新近的法律方法论,目的指向于私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规划、立法学
即使法律方法论,目的是尽量减少,法律漏洞or法律黑箱
但是我仍然认为法律是不可知的(即便我们可以知晓其一定范围的核心含义,但我们仍然无法保证这样的理解,真的可以实现目的:比如说大多数人福利的增进)
还是说只是可以使得大多数人内心满意而已
《法律方法论》读后感(二):书中的校对疏漏举例
书的内容很好,但是有一些笔误,本来编辑应该给改过来的,却没有改,比较遗憾,期待再次印刷的时候能改一下。下面列举一些阅读时看到并随手记录的错误:
前面的版权页,“本书英文版”,应为“德文版”吧。
21脚注65的内容似乎重复了两遍。
56脚注197中的“斯塔姆勒”与“施塔姆勒”。
80脚注302与303之间关于“有利性比较”的译者注,第2行的“法条要术”应该是“法条要求”。
90脚注341“迈尔-哈尧茨”与“迈耶-哈尧茨”。
100正文倒数第1行“宪法上的证”,看上下文,应该是“宪法上的论证”吧。
138脚注533,“克莱姆、克莱姆、维尔(Bubner/Cramer/Wiehl)”,中外文名明显不一样。
162脚注623,关于不真正漏洞部分有“参见下文脚注175”的字样,其中的“脚注”应该是“边码”。
176正文第4行的“演译”应该是“演绎”。
201脚注786下有对“尧恩(Jaun)”的介绍,在P189脚注737、P195脚注762、P196脚注768、P258脚注1007中都是“姚恩(Jaun)”。
207正文第2行的“私法”,根据内容似乎应该是“国际私法”,“私法”上的超越法律的法官法的例子在前一页已经“首先”提到了。
208正文“第二节”下的第2行最后4个字“所以下法”,似乎应该是“所以以下法”,可能是误删了一个“以”字。顺便说一下,P210那一页的正文,没太读懂,也许我对背后的理论还是不够了解吧。
231正文倒数3行的引号之间的顿号应该去掉。当然,去掉是中文标点符号国家标准的要求,不遵守该标准的典型,是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最后一条各部法律名称书名号之间就保留了顿号。
238正文第1行多了“(”。
253正文“第六节”上面的内容,“商讨”和“商谈”混用,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书中其他地方应该用的都是“商谈”。
288脚注1106的“尼格里(Niggli)”与“尼格利(Niggli)”。
297脚注1140从“对于由性别决定”开始的内容,和前一页的脚注1135完全相同,不知道为什么在此又重复了一遍。
个人感觉,本书应该算是一本进阶书,最好看过类似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或者魏德士《法理学》相关部分的基本介绍后,再来看本书,可能收获会更大一些。
《法律方法论》读后感(四):法律方法论读书笔记
本书全面介绍了法律方法的体系,部分细节内容有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