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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方略(一)成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组织

2022-01-20 15:14:41 作者:谢改成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方略(一)成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组织

  根据我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想,结合当前世界发展文明成果和中国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取得的成就,现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基本方略——

  1、有中国倡导发起——

  有联合国秘书长牵头组织协调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从中产生“共同体创始国”,创始国可选举轮值主席,轮值主席可有国家一号人物或二号人物兼任。

  2、“共同体轮值主席国”职权——

  轮值主席主持创始国会议,拟定产生“共同体常任理事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召开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大会,划定七大洲四大洋为管理区域,制定担任共同体常任理事资格条件,及选举办法,初步每大洲预选2个常任理事国,而后组织召开联合国会员大会,投票选举7个理事国。

  3、轮值主席国组织制定担任共同体常任理事的资格条件——

  (1)本国人口在本州最多;(2)国土主权面积在本州最大;(3)国家综合实力在本国最强;(4)文化历史悠久且影响深远;(5)国家长期稳定;(6)人民富足、平等、自由、民主、和谐;(7)无侵略,屠杀种族历史;(8)本元科学技术、创新技术为世界文明有突出贡献,被多数国家认可。(9)国家组织动员能力较强;(10)对世界融合、和平、繁荣、安全、开放、生态、防疫等有突出贡献。

  4、共同体常任理事产生办法——

  在共同体常任理事的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量化。创始国对照常任理事的资格条件和细则,预选理事国,而后提交成员国大会对照标准投票表决。

  5、常任理事国任期和任务——

  (1)组织制定《人类命运共同体宪法》。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组织制定《人类命运共同体宪法》,作为全世界共同遵守的根本大法。其宗旨是:把先进的文化教化和先进的法制结合起来,以人民为中心的担当,以求同存异、民族和谐共处的包容理念,建立健全融合机制,保护地球家园,维护世界和平,让80%以上的人民获得生存需要和社会需要,全面享受民主、自由,推动人类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繁荣。任何国家可以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宪法》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制定和修订本国宪法,各国宪法决不能违背或凌驾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宪法》之上。违者,将依“共同体”相关法律惩治。

  (2)《人类命运共同体宪法》条款把“联合国”改称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人事机构的基础上依据共同体的宗旨和任务,对相关机构进行改革和增设。具体事宜需要广泛的反复的长期的争取各方意见,得出调查、研究、论证意见,而后逐步确立。

  (3)常任理事国选举理事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明确责、权、利,任期10年,并写入宪法。

  (4)常任理事国在理事主席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设立机构、划定管理区域,选举任免机构和区域行政长官。如果原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符合共同体资格且被选上,仍然可续任共同体常任理事国。否则原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资格被取缔。

  (5)共同体常任理事国原则上从区域大国产生。如南北美洲,区域大国是美国和巴西。如果任共同体理事,一国只能分管南美洲事务。如果被选为常任理事国主席,除管理本国外,还领导本区域和世界各国的事务。

  6、人类命运共同体具备国家本质及职能——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本质要具备国家的本质。要有统一的以民为本的社会治理体系,有关乎民生的物质、文化、生活、健康、养老等保障体系,有统一指挥的安全和平体系,有地球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体系,有统一流通的世界货币体系,有合作分工的产业制造、运输、销售等市场管控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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