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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 忠 :涉 农 维 权 记

2019-07-20 21:03:12 作者:仰 忠 当代作家 当代作 来源:当代作家 阅读:载入中…

仰 忠 :涉 农 维 权 记

  涉  农  维  权  记耕者有其承包田,无可非议。但对于迁户进城的农田承包方,一些乡村干部认为:此进城者系非耕者也,其承包的土地应收归集体,于是,有的村便以村规决议为由单方毁约、收回发包的土地或流转收益权。也有的乡镇开发工业园区建设中,低价补偿强制征用农民承包的山林土地。殊不知,这些做法已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多年来,我承办了多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诉讼代理案件,颇有体会,那就是:小案非小责任大,为农维权曲折多。

      一

  那是2003年初秋的一天,我在浙中某地法院办事,在走廊遇见了一位妇女,她皱着双眉,哩哩噜噜地自语着“这样的判决,我们不服。”

  职业敏感性,让我不由自主地上前搭讪:“有什么不服的啊?”“我家起诉要求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法院却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她注视了一下陌生的我,问:“你是谁?”“我是律师,如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你可以来找我。”说着,我递给她一张我的名片便走了。

  翌日上午,我在律所上班,这位妇女持我名片找上门来。她把案件经过情况作了陈述,我听后方知她姓洪,32岁,丈夫先生铁路做事。一年多前,为了方便小孩上学,一家三人的户口从农村迁至县城。现村里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因人口劳力、土地面发生较大变化原因,经社员代表会议或户主会议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为由,收回了其全家三人承包的2.366亩土地。为此王家三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有效。三原告在诉讼中没有聘请律师,而是委托一位教师朋友代理诉讼,结果在一审判决中败诉了。

  我仔细看了《民事判决书》,感到此案有些棘手,如以《合同法》规定来判断,村里依约办事并无过错,一审判决也无不当。但是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角度上看,对于土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故我言明代理二审诉讼风险之后,代表律所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当即代书了民事上诉状。

  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我表明了代理意见:1,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村里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中的人口、劳力等发生较大变化,并未明确是指承包方还是发包方?况且该条款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规定相抵触;2,上诉人响应国家号召促进小城镇建设将户口转移,应当尊重其本人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年11月18日,金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合同有关解除合同的约定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即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双方《土地承包合同》应继续履行。

  不久,《金华日报》刊登了该案判例,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一些相邻县市的农民纷纷来电来人咨询,我都耐心地作出解答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案被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编篡入《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民事审判案例卷)》,同时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2005年最高院作出《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问题解释》,其中第五条(新)规定:“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故就此完善了涉农相关的司法解释。

  

  武义城郊某村村民郑某和,年近半百,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他儿子部队当兵,平日里夫妇早出晚归,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勤耕力作五谷丰登。他还承包了村里的十多亩的荒山,分块栽种茶叶和杉树,几年下来,茶树碧绿、杉树成林。

  2004年初夏的一天,村里突然派人通知郑某和去村办公室有事。原来,当地镇政府决定开发建设金某山工业区,已将郑某和承包的荒山列入征用范围

  当郑某和走进村办公室,镇驻村干部开门见山地说“老郑,今天叫你来村里,就是告诉你,镇里开发建设工业区需征用你家承包的山地,由村委会与你签订征用补偿协议希望顾全大局配合镇里的工作。”说着,村主任把一份事先写好的《补偿协议》递给郑某并要求其签字。

  郑某一看顿时傻了眼,这十多亩茶叶、杉树仅补偿给3千元。“这么少的补偿费,我不同意的,这荒山承包后,我光购买树苗和杉树苗就花去1万多元,加上化肥农药用掉的也有好几千元。”郑某抗辩地说着。

  “行也行,不行也得行!今天既然定下了补偿标准,你必须服从。你今天签了《补偿协议》,村里按约付你补偿费3千元,如果今天你不肯签,村里也要收回承包山,那时一分钱也不予补偿。”一位村干部在旁边激昂地逼着郑某和签字。

  此时,这胆小怕事的郑某和出于无奈,便违心地与村委会签订了这份显失公平的《补偿协议》。

  回到家,郑某夫妇俩越想越气,自家几年来的巨额投资和辛勤劳形成茶园山林,竟然被如此低的补偿费征用了?怎么想也想不通。于是,当天下午,郑某和没有去村里领取那3千元的补偿款,而是乘车赶至离家六七公里的县城,找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在我的办公室,郑某和陈述了自己承包开发荒山以及上午签约的情况。我看了郑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原先那份《荒山承包合同》和这份征用山地的《补偿协议》之后,心里说不出是什么滋味。我依法解答他提出的问题,并告知这份显失公平的《补偿协议》是可以通过诉讼可撤销的,但必须要对茶园山林的价值进行司法评估鉴定。为此,律所与郑某和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依法委托当地一家价格鉴定机构迅速对正在被挖掘机施工作业的郑某和承包山林作物进行现场勘查。

  不久,鉴定机构出具了《价格鉴定书》,经评估:茶园山林作物的价值为2.7万余元。据此,郑某和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补偿协议》、判令村委会赔偿茶园山林损失2.7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镇里的分管干部感到十分恼火埋怨法院受理此案会影响今后镇村开展工作的,他们还赶至法院当面质询。

  在庭审中,被告村委会代理人声称签订《补偿协议》是双方自愿的。原告方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依法应当撤销。因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法院依法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即撤销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郑某和为表示感谢,特意将写有“匡扶正义、为民扶正”的一面锦旗送到我所办公室。

   三

  2016年10月的一天,在县财政局开车的驾驶员小周,为自家三口人的承包田收益款被村经济合作社扣发一事,前往县农业投诉。该局施科长认为:此事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如调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建议周到律师事务所委托我担任其诉讼的代理人。

  11月4日,小周来到我律所办公室,述说了整个纠纷发生的前因后果,我仔细地听着。

  原来,1998年12月,小周一家及父母五人与俞源乡某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的土地面积3.65亩。2005年4月,小周夫妇和8岁的儿子三人的户口迁入县城某社区。2008年3月,村经济合作社在包括小周家在内的68户农民同意下,与金华某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20年的《农田承包合同》,约定对农户流转的承包田以每亩租金200公斤稻谷的时价以现金补偿。2013年12月,村里突然宣布取消小周家三人的1.5亩承包田租金收益款1125元,小周多次申诉上访未果。

  这又是一起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典型案件。虽然案值标的少、办案收费低,律所还是接受了小周三人的委托。

  当地法院受理了此案,本以为诉讼请求会得到支持。岂料,2017年1月7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收益款的诉请,实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三原告的起诉。

  三原告当然不服,即依法提起了上诉。2017年3月7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即裁定撤销原审民事裁定,指令当地法院审理。

  6月12日,原审法院公开审理小周三原告起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着重指出:被告村经济合作社扣发三上诉人的承包田收益款,明显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26条有关“承包方户口迁入小城镇的、应当保留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诉讼期间,法院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终因乡村类似情况涉及面大而无法调解。2017年10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支付三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款3375元。但是,村里不服,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8日,金华中院开庭审理村经济合作社提起的上诉案件。同年3月14日,金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村经济合作社收回小周三人土地流转收益权违反法律规定,原审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一起形成纠纷四年多时间、历时一年零五个月“一波三折”的涉农诉讼维权案,终于在法律面前划上了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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