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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读后感10篇

2022-03-23 03:05:51 来源:文章吧 阅读:载入中…

《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读后感10篇

  《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是一本由[美]斯蒂芬·布雷耶著作,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45.00元,页数:348,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读后感(一):书是好书,但是这书看看就得了

  好书,不过看看就得了。先看看作者,再想想自己。

  不能奢求什么,老话讲,人贵有自知之明,踩着什么地,就说什么话。读法律,研究法律也得分地方,有的地方讲民主,是相对的民主。有的地方可是不讲民主的。

  记住两个字“别闹”

  《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读后感(二):自由派立场的观点阐述

  在美国最高法九位大法官中,斯蒂芬.布雷耶有较明显的自由派立场。在本作中,通过那些最高法院历史中审理的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备受争议的案例分析,对民众作了普法教育。这种普法侧重于法理而非法条,界定了最高法该判什么的界限,如何判的方法以及对判决的诠释。读完之后,你会发觉最重要的不是结果,而是大法官们阐述各自的判决意见对违护宪法的地位,确保司法独立,化解个体自由与国家安全间冲突,协调立法,行政,司法各分支关系的意义。一个高高在上不受限制的最高法对于一个崇尚自由却又服膺规则的国度是多么重要。

  现在的问题是,高人们能不能推荐给我一些保守派法律人士的经典作品呢

  ?

  《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读后感(三):真正的法治是什么样子的

  书名叫《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其实更应该加一个副标题叫做——美国重要司法判决历史。这本书如果结合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读起来会更加的有味道。美国法律的历史,我们可以将其看做一个如何确立“法律权威”的历史,第一部分人民信任来之不易,其实主要说明了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司法审查的权限在最高法院,还有就是法律的权威怎么得以建立。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最高法院被赋予司法审查的权限(这种赋予,在我看来是被天生赋予、没有任何理由怀疑的赋予),而通过小石城的案件,其确立了司法的权威。在我看来,司法权威得以确立在很大原因就是对判决的执行上面。正是有了强有力的执行,让社会认为这不是开玩笑的,才有了司法的权威。用强权保证法律的执行才有了法律的权威。

  《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读后感(四):星条旗保护焚烧她的人

  这本书合着任东来的《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起看,收益颇丰,给我印象最深的,美国宪法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保护言论自由,不是空炮,而是实实在在发生的。

  这本书由实际的案例出发,穿插着法官判案的原则与最高法院遵循的原则,解释了美国人民为何会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即使是他们并不同意的判决结果。

  “对穷凶极恶的罪犯,要求检察院和法院从重从快处理。”——很熟悉的话,但绝不合法,是行政机构严重干涉司法独立,侵害了嫌疑人的权利。即使他违反了法律犯了罪,但在法院陪审团审判他之前,他依然享有他的权力。

  司法独立,这是最基本的,没有司法独立,公平正义都免谈。

  司法的权利,这是美国以及其他国家一直在探讨的,也就是司法和行政之间的博弈,你强我弱,此消彼长。美国宪法所强调的“少数人的权利”要得到保护,到底保护到何种程度,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读后感(五):未完待续

  这本书的英文名直译过来是“法官视角下的民主如何运转”,阐述的是美国的司法系统、尤其是美国最高法院如何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中发挥作用的。个人感觉,书的内容可以大致的分为三块:第一部分通过案例介绍了美国最高法院在维护宪法、推进民主建设方面作出的努力,第二部分讨论了最高法院如何作出一个更能实现上述目的的判决,以及第三部分结论。总体而言,书的内容既有趣味性、也有知识性,读完之后还颇有启发,比较适合对美国法感兴趣以及法学新生来阅读。

  作者认为,在美国,所有的一切都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毕竟“we the people”代表了最广大美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对于掌握了钱袋子的国会和枪杆子的总统,由自身实力较弱的法院来守护宪法反而威胁更小、效率更高。“司法审查权”是法院守护宪法的工具,但它并非宪法直接授予的,而是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案件自我创设并不断巩固确定下来的。通过审查,最高法院可以认定某项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违反了宪法并撤销其效力。

  《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读后感(六):一个可持续的民主制度,仰仗普通公民们的恒久支持

  如何将恒久未变的法律条文,使用于不断变化的大千世界?

  1、对于国会的立法,要合理推断理性立法者的立法意图,确定立法意图和预期效果;

  2、对于行政行为,既要充分考虑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也要兼顾行政分支的相对专长;

  3、解释与联邦主义相关的法律时,应遵从辅从原则;

  4、处理与下级法院职能有关的问题时,应考虑专门分工;

  5、处理最高法院与本院既往先例的关系时,应强调稳定性。

  6、在解释与个人基本权利相关的法律时,应注重价值观判断与比例原则。

  我们依照宪法和法律工作。我们民主的宪法有效运转的前提,在于公众能够积极参与它所创制的政府的工作。它同时推定,广大公众了解政府是如何运转的。如果民众们对政府缺乏了解,司法机构就不可能独立行使宪法赋予的维护自由的职能。

  一个可持续的民主制度,仰仗普通公民们的恒久支持。即使在最好的政府形式下,也有行为不当,实施苛政之时,所以,阻止这些发生的有效之策,在于“开启民智”。

  但是,广泛解释与普及教育,都不容易做到。人们平时都为日常生活奔波劳累,相关概念与道理,并不那么容易掌握。我们该如何解释,法官独立审理一起特别棘手的案件时,必须与外界保持距离?我们能不能向那些终日忙于生计、饱受生活压力的同胞们,阐明这些道理?

  书的最后真是情怀满满啊!一个大法官忧国忧民的思虑跃然纸上。

  《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读后感(七):《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的编辑校对错误

  《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的编辑校对错误

  《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2012年1版1刷中,有不少小的错误,顺手摘出于此。

  页34行7,“又能向求谁助”应为“又能向谁求助”。

  页39行4,“强者措施”似应为“强制措施”。

  页48行21,“诉求请求”似应为“诉讼请求”。

  页77行3,“子女的不用”,“的”字衍。

  页82行19,“如何在士兵护送下如何上学”,后一“如何”衍。

  页143译注,“少数负责多数” 似应为 “少数服从多数”。

  页146行8,“它虽然能行政决定”似应为“它虽然能对行政决定”。

  页153行11,“硫磺二氧化物”似应为“二氧化硫”。

  页158行4,“保存一致”似应为“保持一致”。

  页208 注一似为译注而非原注。

  页214译注“美国每年有6000人死于枪下”与同一页第6行“全国死于枪案的人数,每年36000人”矛盾。

  页233行16,“从山羊中区分中绵羊”似应为“从山羊中区分出绵羊”。

  页245行21,“未侵犯正当法律程序”似应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

  页261行4,“经受遭受最严重的考验”似应为“经受最严重的考验”。

  页268行14,“曾以叛乱或入侵的前提条件”似应为“曾以叛乱或入侵为前提条件”。

  以上所举,难免错漏,仅供重印时参考。

  《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读后感(八):简洁明了的普及类读物,例证充分。

  《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读后感(九):跌跌撞撞的前行之路

  在没看这本书以前,我脑海中的美国最高法院在司法方面有着绝对的话语权,单纯的羡慕着他们的司法独立,殊不知和其他事物的发展一样,最高法院为了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也摔过跤、走错过路,直至今天还是依然前行着。

  作者对于通过案例来展示最高法院在美国权威的树立过程,以及通过案例来告诉读者最高法院是如何实现公平。因为这本书在撰写过程中针对的读者就是普通大众,所以我读起来并不困难,反而相当引人入胜。

  作者在书中曾多次表明法官不能一味迎合主流意见。这一点让我想起了药家鑫案,法院对民众发放问卷向旁听公民征求量刑意见,是不是就是一味迎合主流意见。我同意作者的观点:“过分迎合主流政治势力判决,会削弱甚至剥夺宪法对人民的保护,尤其是对非主流个人、群体的保护力度。而是,当初将司法审查权赋予法院,就是为了能让它在恶劣的政治环境下逆流而上,保证宪法有效实施。如果最高法院的判决总是迎合当时的民意,司法审查又有何意义?”现在的我觉得民主有时也是一种暴力,因为当人在群体之中,在一种大环境的笼罩下,个人的思考能力往往会降低,这样做出的民主决定不一定是好的,但也不一定是坏事。

  最高法院曾经也在种族问题上犯过错误,也曾屈服于总统的权力之下,但在今天,最高法院的地位不言而喻。而我也真正钦佩在法律制定之初的那批人,他们对于法院的认识直到今天仍然值得学习。中美法院的差异比较大,但这不妨碍我在其中学得很多的知识,以及对未来的相信,也许难,但至少还是有改变的可能性。

  《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读后感(十):宪法长生不老药:实用主义

  今年的第3本书是布雷耶大法官的《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原书名Making Our Democracy Work中里面的work很大程度上就是此书的核心理念:法官如何在维护宪法边界的前提下,通过“切实可行”的判决与其它政府分支共同实现有效运转,并最终回应了霍茨波式的追问,即“为什么美国法院说什么,人民都会照办”的问题。

  继《积极自由》一书之后,布雷耶在《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中再次对斯卡利亚代表的宪法原旨主义进行了批判。由于不考虑现实,原旨主义更倾向于阻击由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发起的法案。除了可能会阻碍政府的正常运转,其最坏的结果就是造成“既然马歇尔法官判决了,就让他自己去执行吧”的司法孤立。布雷耶指出,要维系各方对法院判决的信任,除了公民教育,法院本身也应该运用实用主义,使判决切实可行,使宪法垂范久远。具体的操作是,在判决中遵循“文本、历史、传统、先例、目的和后果”方法论的同时,法官应更加注重后两个因素。

  譬如,在审查国会的立法时,考虑其立法目的和后果,能更好地促进宪法目标的实现,使政府更好地服务求助对象,最重要的是使国会更好地履行立法职能。法官不是历史学家,不应该成为原旨主义者,也不是其它某个领域的专家,因此也应尊重拥有相对专长的行政机关在某些专业领域的政策。在处理联邦和州一级政府之后的争议时,应尊重地方分权和辅从原则,因为本地政府远比联邦更加接近民众,更了解具体政策的利害。实用主义也要求上下级法院尊重职能分工,明确职能定位,以达到法院系统有效运行的目的。除了以上各种冲突,在现实中时常会出现“一项新法律侵犯了另一种受宪法保护的权利的情况”,这就要求法官考虑比例原则,简而言之,实用主义对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对于一般民众来说,法院的判决像是一个零和的二元的结果,非黑即白。事实上,不同法官的reasoning各不相同,而这些差异也值得民众去关注--民众如果能更好地了解司法部门的理念,就能更好地推动宪法民主的良好运转,促进积极自由,这也是布雷耶大法官著书的基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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